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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汤兰兰罗生门迷局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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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8 20: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解汤兰兰罗生门迷局的钥匙

资料 于 2018/2/8

1.人的本性是趋吉避凶,所以,是个人都会说谎。判断一件事情的真伪,口供是最不可信的。

2.物证是客观存在,物证是判断真伪最为重要的证据。

3.针对汤兰兰案,最重要的物证是这个化验单——

4.先判断一下这个单据的真伪:

1)这个单子,和对汤兰兰生殖系统的司法鉴定结论及省城的专家的结论相符合,不是单一的孤证。

2)单子上有医院名称和检查医师签字,不难核实。

3)根据报道,这张单据的来源——2008年11月15日,检察官杨玲等人在万秀玲家中的衣服里,提取了一份B超单。这份B超单显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此外,这张B超单的开具日期是2008年3月31日,医师是王金凤,检验医师是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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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说最重要的时间节点

这份报告的开具日期是2008年3月31日。常规能在B超上看出胎儿形状,孕期需要在6周以上。这意味着汤兰兰的怀孕日期在2008年2月中旬之前。查了一下日历,2008年小学的寒假安排是1月18~2月29。无法排除汤兰兰是在寒假期间怀孕,也不能排除是在寒假之前在校期间怀孕。

    撇开所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证人证言,唯一可以让社会公众相信的就是那张汤兰兰的身体司法鉴定报告,这上面写着,1、汤兰兰有过性行为,2、不排除汤兰兰怀孕做过流产。这份司法鉴定报告原本是中性的,它客观描述了汤兰兰生殖系统的状况,被法庭作为印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加以采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愿意,成年人的行为都是犯罪。问题是,与汤兰兰发生性关系的成年人究竟是谁,却存在疑点。这个疑点在哪里?我认为,这个疑点就在汤兰兰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这个情节上。

    据媒体报道,汤兰兰2008年国庆节没有回家,打电话告诉其母万秀林,称自己怀孕了,孩子是爸爸的。万秀林接到电话后,立即与汤兰兰的姑妈一同赶到汤兰兰的寄宿处,接汤兰兰回家,被汤兰兰拒绝了。汤兰兰的干妈给万秀林一张医院的B超报告,报告显示汤兰兰怀孕了。

    如果说,汤兰兰不打算报案,家长陪着孩子把胎儿打掉,这完全符合情理。事实是,汤兰兰报案了,安排汤兰兰堕胎的也不是万秀林,而是汤兰兰的干妈。更离奇的是,汤兰兰干妈安排汤兰兰堕胎,居然没有通知汤兰兰的亲生母亲万秀林。先把腹中胎儿打掉,消灭唯一物证,再去警方报案。请问:普天之下,有被性侵的被害人把自己的身体洗干净后,再去告强奸的案例吗?值得指出的是,2008年暑假,汤兰兰以补习英语为由,没有回家。从寒假结束到国庆节,8个月的时间跨度,汤继海没有见过汤兰兰,又如何使汤兰兰怀孕的?由此可见,汤兰兰怀孕是真,孩子亲生父亲是汤继海为假。

    既然汤兰兰的腹中胎儿不是汤继海的,而汤兰兰诬陷其父,足以证明汤兰兰彼时的心理状态是极为不正常的。一个心理状态极为不正常的未成年少女所作的陈述,是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的。

    按理说,汤兰兰寄宿在她的干妈家里,导致汤兰兰怀孕者,汤兰兰的干爹和干兄弟是不能排除嫌疑的对象。无论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来看,还是从安排汤兰兰堕胎来看,他们都有作案的可能性。我们在警方侦查过程之中,没有看到警方把这点作为侦查方向来展开。汤兰兰的干妈也一直是以汤兰兰的监护人身份,陪同汤兰兰在警局做笔录。是不是汤兰兰干妈的“见义勇为”的举动蒙住了侦查员的眼睛?

    当然,即使汤继海不是汤兰兰腹中胎儿的父亲,也不意味着汤兰兰没有受到过除了腹中胎儿父亲之外的的其它成年男人性侵。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性侵少女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获刑的11个人里面,也有可能存在真正罪犯。但是,既然案子存在重大疑点,罪犯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启动这个案子异地复查是具有法定条件的。聂树斌冤案得以平反,并不是基于一命二案,而是遵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6.已知的事实是:

汤兰兰怀过孕,并做过流产手术。问题的焦点在于:

1)谁是孩子父亲?

2)谁带汤兰兰去做流产手术的?

在黑龙江龙镇这个人口不多的小镇,公安想调查清楚,不是难事。鉴于公安连同监犯人的口供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对这个单据没进行调查,是极小概率事件。最大的可能性是调查有了结果,但对此案定性没有帮助,结论不予公布。

不错,一份B超显示有过性活动及怀孕,还有一份否定了另一份。前者不必说,如后者属实,那么本案就纯属子虚乌有,谁也没性侵和强奸过汤XX



 楼主| 发表于 2018-2-8 20: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评论摘录:

我这人从不记法条,喜好依据常识作判断,从常识看,胎儿大概率是干爹那边的种,刚开始是想借怀孕诬告汤家,后来发现(最有可能是公安提醒)这一证据对自己不利,就改口说汤兰兰没怀孕,并去补了另一张B超单。依据常识,后来汤兰兰被当地公安过度保护,也跟未成年人保护无关,汤兰兰与世人完全隔绝(只有公安和干爹家能联系)只是为了掩盖真相。

普通人要去医院补一张与事实不符(与电脑纪录相反)的单子,还要医生具名,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这涉及到一个刑事大案,哪个医生敢?
除非是。。。。。。?
所以,既然是恶猜,那么就这样测:
检察院发现口供中汤女和干妈都否认怀孕,但物证中显示医院B超报告有怀孕,出现了物证与口供严重不符,就退回了。
公安一看,是呀,哪个粗心的办案人员干的笨事?
赶紧去医院补一张没怀孕的报告,让医生再重新签个名,交上去。
检察院一看,这下对口供与物证对上了,成了,起诉吧。
可检察院办事员和公安一样粗心,竟然忘了把医院的原始件扯了。
法院的同志也没管证据,TMD证据都是你们伪造的,我还看什么呀,存档就是,我按你们说的判还不行吗?

可以猜测一下起头:

    汤幼年不在父母身边,后又遭父母离异的痛苦,加上东北固有的重男轻女的恶习,使得她从小对整个家族没有亲近感,更没好感,同时也是一个问题少年(小学就有六次转学)。

    在进入青春期后,有了远离父母上学的机会,使得她有一种可以放纵的自由,而寄宿家庭对她的照顾使得她产生了不曾有过的家庭温暖感。

    这个时候干爸爸的儿子恰到好处地进入了她的生活,说不清是哪一方主动,但干爸爸一家都明白和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就是犯罪。

    保护儿子成为这个家庭的第一需求。干妈的身份这时候其实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婆婆,带她去秘密打胎是最正常最合理的解释。

    婆婆不告诉女孩的父母也是合理的,毕竟心虚。所以即使调查的时候,女孩自己和干妈都否认了怀孕的事实。但女孩还是忍不住半年后告诉了母亲,不知道出于什么样的心态。

    母亲由此找上门,并怒而动手打人的举动完全符合一个母亲的身份和心态,在一个乡村熟人社会里,这种丢人的事完全不是心理阴暗的人想象的是性开放的烂地。

    但在女孩看来,亲身母亲非但没有安慰自己,而是一上来就打人,不是一个想象中久违了的母亲样子,这一举动完全激怒了她,二家比较,她感觉干妈家更象一个自己的家,而从心理上完全投向了这一边。

    母亲带来的亲戚自然是站队娘家,并和干妈干爸发生了对峙,甚至还和干爸爸的儿子直接发生了冲突,这导致了女孩对整个家族产生了绝望,她感到被自己的家庭抛弃了,她要报复他们的不公。

    转折点一确立,干妈干爸自然就能形成一个解困思路了,利用好小女孩的情绪,很容易就可以制造第一波高峰-举报信。

    从后来小女孩的电话录音看,这是一个充满了战斗精神的小骗子,没有底线没有善良,她把所有不满的对象,包括亲人,也包括她的老师,都一一放进她的炮制名单之中。

    第一季,当事人结束了。

    第二季,轮到公检法上场。

    继续乱猜:

    2009年2月5日,材料第一次送五大连池检察院,被退回要求补充资料。(公安做了个菜,报给检察院,检察院一看,造假造的不成样子,什么乱七八糟的,退回)

    2月9日提交至上级,即黑河检察院

    (公安碰了钉子,好没面子,请政法委出面协调检察院,当地检察院知道是咋回事,但领导发话也没办法,只好借口庙小,转送上级)

    4月9日,黑河检察院退回资料,要求补充材料

    (上级拿到烫手山芋,放了二个月,弄明白了是什么情况,开什么玩笑,让上级背黑锅当枪使?退回!)

    5月3日,再次提交材料,

    (问题是这边的公安生米已经成熟饭了,硬着头皮也要上,不然死了的爷爷怎么交待?难道这个案子弄了一年多没逮到一个犯罪份子,却把办案的公安变成了犯罪份子?)

    6月17日,黑河检察院再次退回资料,要求补充

    (上一级检察院还是不肯卖面子,这事太离奇了,太无法服众了,弄出事情来谁也吃不了,退回)

    7月17日再次提交材料

    (当地只好拼上所有的力量,再活动活动,通过各种关系,各种黑箱,成功)

    8月6日,是黑河检察院第一次向法院提出诉讼(长官意志,不情不愿,走过场吧)

    9月22日,第一次开庭,集体翻供

    (法院拖了一个多月,一开庭,发现情况不妙,集体造反)

    12月18日,黑河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顺势而为,决定不做恶人,既然集体反水,原来的口供全部推翻了,也无其他更有力的证据,就有理由可以退回。)

    12月22日,被告人有人对撤诉提出异议上诉

    (没想到的情况出现了,老百姓是给点阳光就灿烂,得寸进尺,竟然不让检察院撤诉,要给个清白。)

    2010年6月4日,黑高院驳回上诉,允许撤诉

    (又折腾了半年,奇案中的奇怪发生了:原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拼命说我们不告了,原来当成犯罪嫌疑人拼命说你们来告们呀,高院一看,这成什么体统,刁民还想反了不成?想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不准告!)

    6月28日,黑河检察院第二次提出公诉

    (刁民就是刁民,习性不改,还是想着法律范围内解决问题,想要追究公安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还要让官家又赔钱又登报恢复名誉。见好不收是他们最大的犯罪行为,惹怒公安一家已经是死罪,再不给法检二家面子,让你吃个强奸罪是宽大处理了)

    8月8日,第二次开庭

    (这下好了,犯罪团伙的命运已定,公检法三家一齐心,铁棒也能磨成罪犯)

    10月20日一审完结。

    (既然立场已定,什么辩护证据、刑讯证据统统不在法庭的考虑范围内,说你有罪你无罪也有罪,说你无罪你有罪也无罪。)

    声明:以上猜测,均属恶意,如有同感,纯属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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