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荣 发表于 2018-2-18 21:15:24

李建荣致习近平许可证违纪违法控状(四)

其一,违犯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条第四项中的有关规定:“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利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案件。”①
——————————————
①《党的第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0页。
其二,违犯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使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
其三,违犯了习近平主席对“为官不为”现象的强调:2014年以来,前后已有数百干部因懒政怠政等不作为典型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各级在“严”上落实得比较好,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与此同时,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问题值得高度重视。有的干部觉得,现在规矩多、要求严、盯得紧,感到“为官不易”,索性“为官不为”。认为“严”导致懒政是个谬论。我们党立规矩、定法纪,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促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担当作为。把守纪律讲规矩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把不作为归咎于管得严,实际是找借口。为官不为,其形在身,其源在心。深入剖析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根源,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这是一种惯性思维。长期以来,有的干部把突破法规政策作为解放思想的标杆,靠感情投资争取上级支持,用恩惠手段笼
络下属工作,形成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上的负面惯性。面对从严治党新局面,规矩严了,要求高了,手中的权力受到约束了,就觉得官不好当、事不好干,把“严”与“实”、“ 干净”与“干事”对立起来,其本质是工作上的心浮气躁。其二,这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纪律和规矩不仅对“不能做什么”作出了规定,更对“应当做什么”提出了要求。看一个干部是不是守纪律、讲规矩,既要看是不是干净,更要看是不是干事。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任其职就要尽其责。既干净又干事,才是守纪律、讲
规矩的合格干部。其三,这是特权思想作祟。有的干部受“官本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当了领导就可以搞特殊,甚至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官僚作风和享乐主义。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者,坚决追究责任。
其四,违犯了李克强总理对庸官懒政现象的痛批,越来越频繁,力度越来越大,话锋语意,字里行间,也越来越透出强烈的“零容忍”意味。
其中就强调,“对于忽视民生、为官不为的‘庸政’‘ 懒政’,要‘动刀子’、‘ 出重拳’、公开曝光,坚决追责!”在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
工作报告》中,他就指出,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并强调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而在年初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也强调说:“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
其五,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其六,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级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其七,违犯了习近平主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对执法司法状况,目前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客观上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切实保证执法。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其八,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其九,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其十,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其十一,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其十二,违犯了习近平主席强调,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著.《全面从严治党》,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八、关于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不受理控告人向其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2017年6月6日控告人拿着接待号码为5030号向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5号接谈窗口递交了《违法违纪控告状》(行政强制执行)。
中纪委5号窗口接谈员一看,马上说《违法违纪控告状》,“涉法涉诉”你要打官司。
控告人答: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现控告本案四级人民法院及其上海市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违宪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遂5号窗口接谈员说:诉讼程序走完了,就终结了,就把《违法违纪控告状》及其材料全部退回控告人。并进行阻挠和压制控告人(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控告人无奈只能从2017年6月8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22日已经分别四次向习近平总书记、中纪委书记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
2017年10月30日9点34分控告人到永定门西街甲1号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一号窗口递交《违纪违法控告状》(房屋拆迁许可证)。
遂中央纪委信访室一号窗口接待员接过控告人递交的《违纪违法控告状》,看了第一页,就说我们不受理涉诉涉法控告。
控告人诘问:中纪委纪检部门不受理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你们受理什么控告?
接待员答:我没办法告诉你,从而阻挠和压制控告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1.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十二条的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纪检部门的受理范围包括:(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4)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来信来访。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违犯国家宪法、法律,实际就是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样也就是违反党的纪律。《条例》中所规定的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绝大多数也是国家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制定《条例》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总则附则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编﹒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5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的授权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根据《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日)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接待群众。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见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逐条相关法规速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93页。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1日)第五条的规定,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收到的信访举报,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阅批,抄送有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有关情况适时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涉及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主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抄送有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的信访举报,转派驻机构处理。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可见,《问责条例》不仅明确了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撰文特别强调了对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追究,他指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主席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慨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主要责任者。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重要权力,处于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也必然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他们监督不力,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问题,更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给党风政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发展。《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辩证法。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的精神。但上述这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对于最高纪检监察局来说,简直就是“ 纸老虎”、“稻草人”,成了摆设。仍然无视规定,有案不查、有腐不反、懒政怠政、不作为,顶风违纪等问题,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
其一,违犯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条第四项中的有关规定:“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利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案件。”①
其二,违犯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使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
其三,违犯了习近平主席对“为官不为”现象的强调:2014年以来,前后已有数百干部因懒政怠政等不作为典型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各级在“严”上落实得比较好,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与此同时,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问题值得高度重视。有的干部觉得,现在规矩多、要求严、盯得紧,感到“为官不易”,索性“为官不为”。认为“严”导致懒政是个谬论。我们党立规矩、定法纪,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促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担当作为。把守纪律讲规矩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把不作为归咎于管得严,实际是找借口。为官不为,其形在身,其源在心。深入剖析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根源,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这是一种惯性思维。长期以来,有的干部把突破法规政策作为解放思想的标杆,靠感情投资争取上级支持,用恩惠手段笼
络下属工作,形成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上的负面惯性。面对从严治党新局面,规矩严了,要求高了,手中的权力受到约束了,就觉得官不好当、事不好干,把“严”与“实”、“ 干净”与“干事”对立起来,其本质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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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党的第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0页。

作上的心浮气躁。其二,这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纪律和规矩不仅对“不能做什么”作出了规定,更对“应当做什么”提出了要求。看一个干部是不是守纪律、讲规矩,既要看是不是干净,更要看是不是干事。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任其职就要尽其责。既干净又干事,才是守纪律、讲
规矩的合格干部。其三,这是特权思想作祟。有的干部受“官本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当了领导就可以搞特殊,甚至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官僚作风和享乐主义。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者,坚决追究责任。
其四,违犯了李克强总理对庸官懒政现象的痛批,越来越频繁,力度越来越大,话锋语意,字里行间,也越来越透出强烈的“零容忍”意味。
其中就强调,“对于忽视民生、为官不为的‘庸政’‘ 懒政’,要‘动刀子’、‘ 出重拳’、公开曝光,坚决追责!”在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
工作报告》中,他就指出,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并强调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而在年初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也强调说:“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
其五,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其六,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级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其七,违犯了习近平主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对执法司法状况,目前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客观上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切实保证执法。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其八,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其九,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其十,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其十一,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其十二,违犯了习近平主席强调,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著.《全面从严治党》,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八、关于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不受理控告人向其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2017年6月6日控告人拿着接待号码为5030号向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5号接谈窗口递交了《违法违纪控告状》(行政强制执行)。
中纪委5号窗口接谈员一看,马上说《违法违纪控告状》,“涉法涉诉”你要打官司。
控告人答: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现控告本案四级人民法院及其上海市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违宪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遂5号窗口接谈员说:诉讼程序走完了,就终结了,就把《违法违纪控告状》及其材料全部退回控告人。并进行阻挠和压制控告人(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控告人无奈只能从2017年6月8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22日已经分别四次向习近平总书记、中纪委书记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
2017年10月30日9点34分控告人到永定门西街甲1号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一号窗口递交《违纪违法控告状》(房屋拆迁许可证)。
遂中央纪委信访室一号窗口接待员接过控告人递交的《违纪违法控告状》,看了第一页,就说我们不受理涉诉涉法控告。
控告人诘问:中纪委纪检部门不受理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你们受理什么控告?
接待员答:我没办法告诉你,从而阻挠和压制控告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1.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十二条的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纪检部门的受理范围包括:(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4)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来信来访。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违犯国家宪法、法律,实际就是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样也就是违反党的纪律。《条例》中所规定的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绝大多数也是国家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制定《条例》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总则附则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编﹒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5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的授权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根据《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日)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接待群众。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见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逐条相关法规速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93页。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1日)第五条的规定,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收到的信访举报,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阅批,抄送有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有关情况适时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涉及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主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抄送有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的信访举报,转派驻机构处理。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根据【新的条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读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旧的条款】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一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纪委派驻纪检组。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是由中央纪委派出、驻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派驻监督,作为中央纪委纪律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是党内监督。“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相结合,将从严管党治党的压力有效传导至驻在部门,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形成实质性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了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管党治党思路。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但近年来,其中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尤其是腐败窝案,社会影响恶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纪检组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间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读职,那就要进行严肃的问责查处。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采取单独派驻、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单独派驻,是指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归口派驻,是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意见还特别提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
关于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早在2004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作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派驻机构职能等进行了重新定位,包括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等。意见还特别强调,“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这是防止发生利益羁绊、增强派驻监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设计。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派驻纪检组的改革实践和经验,本条作了修改。一是明确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定位和责任。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二是明确派出机关的职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三是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问责范围。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读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 石国亮◎主编:《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73~76页。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1987年7月15日)内就有党章规定,受理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一工作,对实现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和促进党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犯国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请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1983年7月6日)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党组成员,国务院直属局、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对上述单位的副司、局长以上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现属中央管理的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再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2.对党纪案件的控告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以外的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3.登记信访控告有哪些要求?
承办人在审阅来信及来访记录、电话记录后,将有关情况在登记簿(表)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登记的项目一般有:来信(来访、来电话)人的姓名、单位、地址、来信(来访、来电话)时间,联系电话,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所受处理的主要情况及控告、申诉理由,处理意见等。

4.受理违纪案件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案件受理有以下几种:
(1)书面形式。书面的受理材料,有检举信、控告信以及其他方式提供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一种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人笔录,并经核对无误后,来访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检举人或控告人不识字 可由承办人念给检举人或控告人听。检举人或控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笔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核查。
(3)录音、录像形式。录音、录像形式是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犯党纪政纪的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借用电子技术举报的方法也会日益增多。

5.什么是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
(2)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3)立案的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人调查,给违纪违法者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4)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和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标志着案件调查即将开始,因而是案件检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人调查阶段,被检举人、被揭发人从此也就成了被调查人。

6.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对违纪违法者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在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线索和材料后,对主要问题经过初步核实,确认被反映人有违纪违法的事实,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纪违法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查处,而是要对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和追究政纪责任的内涵有所不同。党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它的含义包括给予党纪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两种。而政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就是指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对那些虽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的,就无须决定立案。对于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立案条件上的区别,在立案中要注意区别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因此,党章、党纪国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控告的这些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在接到控告人递交符合党纪国法规定的《违纪违法控告状》,“拒绝腐败或不予受理的“灯下黑”问题,不符合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
控告权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或者告发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到司法机关就有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告发,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告发,到行政机关告发等。
¬¬———许安标 刘松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综上,从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受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检、法两家的枉法行为堵死了李建荣的法律救济之途,但作为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却如此阳奉阴违,视而不见,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已被摧毁,李建荣终于领悟自己长达15年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审判官直至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权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恶那一面,真是不寒而栗。瞧瞧本案中司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如此猖獗检察院不管,纪检干部视而不见,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控权和人权保障,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政府不保护人权,还侵犯李建荣的基本权利,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违法的。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共形象,那么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党纪国法尊严和权威的轻视态度,及对诉讼和控告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离我们越来越远,如果地方政府不改变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要想“全面依法治国”,那只能是个无法实现的梦想!法国《人权宣言》开篇所揭示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
第一,违犯和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令行禁止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义务性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第五条的命令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六,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七,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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