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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菊琴:对全国人大信访局领导的质疑

已有 1032 次阅读2012-2-13 20:31

施菊琴:对全国人大信访局领导的质疑

 

 

 

201223日下午1350分,我于春节过后,第三次至全国人大信访局上访,继续向全国人大提出我已经向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多年,但一直无果的,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对“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予立案再审的申诉诉求,请求全国人大能够依法予以监督!

当我把我的登记表交呈入信访局接待大厅3号接待窗口后,该窗口内一位一位三十多岁的男接待员把我登记表往桌上一搁,对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连看也没有看一眼,就告诉我三个月以后再来登记,三个月之内不再为我登记了,说是其接待窗口的玻璃上已经贴了“三个月登记一次”的纸条了,说是全国人大的新的“法律规定”。为此,我向该接待员提出质问:“你们全国人大上个月贴一张‘二个月登记一次’的纸条,这个月又贴一张‘三个月登记一次’的纸条,就说这是‘法律规定’,并以此把我拒之门外。请问法律规定你们全国人大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你们全国人大是如何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对我的‘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未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裁决,你们全国人大负责监督了没有?我的该案20080506日《请求再审申诉书》已经递到你们全国人大几年了,申诉事实和理由究竟符不符合再审立案标准?你们全国人大给了我答复了没有?如果你们全国人大明天再贴出一张‘三年登记一次’‘三十年登记一次’‘法律规定’,是不是你们全国人大对该案就永远不监督了”?

对于我的质问,该接待员透过麦克风,大声地、连续多次地向我明确申明:“我们全国人大只负责登记,其它的什么事情都不管,我们全国人大不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没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和义务,你的案子符不符合再审立案标准,我们全国人大不管,最高人民法院愿不愿意给你立案,我们也不管。我们全国人大能够管的,仅仅就是负责登记,其它的事情,你不要和我们全国人大说,我们全国人大什么事情都不管”!随后,该接待员叫来全国人大内的保安十余人,试图殴打我,威胁我——如果你再闹,我让你永远别想再进入全国人大的这个门!为此,我坚持要求全国人大负责领导出面,对该接待员的上述说法给予确认:其上述言行是否代表全国人大。但直至全国人大下班,全国人大无任何负责领导出面给予我明确的答复处理。

为此,申诉人就全国人大3号接待窗口接待员以“三个月登记一次”“法律规定”,拒我于全国人大门外,及我的“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有关事实,向全国人大人大负责领导提出如下质疑和请求,望答复处理:

 

一、关于全国人大“只负责登记”的问题。

既然全国人大“只负责登记”

请问:全国人大设立信访局给予全国访民的“只负责登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二、关于全国人大“什么事情都不管”的问题。

既然全国人大“什么事情都不管”

请问:为什么全国人大还要贴出“三个有登记一次”“法律规定”,并以此欺骗包括我在内的全国含冤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上的全体上访群众三个月以后再到全国人大去?全国人大究竟是“管”“不管”?全国人大“三个有登记一次”的目的是什么?

 

三、关于全国人大“不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没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和义务”的问题。

既然全国人大“不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没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和义务”

请问:全国人大与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究竟受什么部门或组织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究竟来源于何个部门或组织?全国人大的职责是什么?

 

四、关于全国人大信访局3号窗口接待员身份的问题。

当日,全国人大3号窗口接待员向我表示上述“申明”后,我要求其明确身份,出示身份证件件,质问其上述“申明”是否代表全国人大。该接待员的回答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并叫来全国人大内的保安人员十余人,试图殴打我,威胁我——如果你再闹,我让你永远别想再进入我们全国人大的这个门!为此,我坚持要求全国人大负责领导出面,对该接待员的上述“申明”予以确认,全国人大始终无任何负责领导对此予以答复。

请问:201223日下午1350分,全国人大信访局3号窗口接待员的身份究竟是什么人?该接待员当日之“申明”是否代表全国人大之“申明”,全国人大此“申明”是否负责和认同?为什么全国人大负责领导当是没有出面给予回复?

 

五、关于“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申诉问题。

 

自从2002“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发生以来,该案历经包括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市中级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及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数次判决、裁定和重审,,至今已经十年之久,法律申诉程序于数年前就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申诉人该案20080506日《请求再审申诉书》提出的申诉事实和理由,至今未作出任何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法律裁决。为此,申诉人一直就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违法事实向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提出申诉,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依法监督,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诉人20080506日《请求再审申诉书》提出的申诉事实和理由作出书面裁决——“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标准,但至今未果。

请问:申诉人20080506日《请求再审申诉书》提出的申诉事由和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至今未予书面答复?对此,全国人大是否应该对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违法事实予以法律监督?为什么全国人大至今未答复?

 

 

 

申诉人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提出的“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不是简单普通的医疗事故案。20021113日,申诉人姐姐施建萍,在江苏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行妇科手术,因该院医疗事故,被损坏泌尿系统,此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为了掩盖该事故真相,与中共江苏省、南通市公、检、法相互勾结,为了达到杀人灭口之目的,江苏南通市公、检、法合谋,先于20041007日,陷害并监禁申诉人于南通市看守所内,后于次日(1008日)把申诉人姐姐施建萍谋杀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身亡。中共江苏为了阻止申诉人向党和国家申诉该案违法、犯罪事实,中共江苏公、检、法:一方面在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官员,迟迟对最高人民法院本该在2008年就该对此案予以再审立案的申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同时;另一面又买通公安部官员,分别于20091228日和20100309日,在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南通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内,以公安部之名义,对我进行人身伤害,凶残地打伤致残我的心脏、肾脏及肺部,致使我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至今(此案详细事实,主管该案的全国人大、中共中央主管该案的负责领导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申诉人已经多次向包括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在内的党和国家职能机关多次呈交过书面申诉材料)……

如今,全国人大以“我们全国人大只负责登记,其它的什么事情都不管,我们全国人大不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没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和义务,你的案子符不符合再审立案标准,我们全国人大不管,最高人民法院愿不愿意给你立案,我们也不管。我们全国人大能够管的,仅仅就是负责登记,其它的事情,你不要和我们全国人大说,我们全国人大什么事情都不管”之口头“申明”“三个月登记一次”的打印纸条,作为“法律规定”把我及全国的上访群众拒之于门外,让我永远别想再进入全国人大的这个门,故意包庇、保护“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违法和犯罪事实、包庇和保护中共江苏、最高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侵权事实,申诉人对此决不同意和接受。为此,申诉人公开提出上述质疑,要求全国人大负责领导予以答复和处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予以立案再审;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时终止中共江苏对申诉人人身权利的继续打击与迫害;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及时作出秉公处理!

 

 

 

 

 

 

申诉人:施菊琴

日期: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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