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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菊琴:最高法院12•16接待纪实

已有 1682 次阅读2010-12-20 23:11

施菊琴:最高法院12·16接待纪实

(时间:20101216日下午1425—1450    地点:最后高法院203接待室   接待员:男,三十许,自称张姓,无出示接待员号牌   被接待人:施菊琴)

 

接待员:施菊琴,你怎么一年多没到我们最高法来了,都有一年多了,这是为什么呀?

施菊琴:谢谢领导关心!这一年多来了,我们的遭遇变化很大。我最近一次来最高法院是去年的11月底;去年12月28日,南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华在公安部接待室冒充公安部警察把我的心、肺全部打伤了;今年3月9日,我又被南通市公安局在驻京办内打伤了肾脏,躺在床上,一直下不了床。这一年多发生的事情,我已经写在书面材料里了,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反映了,难道你们最高法院的领导没有听说过吗?

接待员:嗯!顾炳冲最近的情况怎么样?

施菊琴:今年三月,顾炳冲知道我在公安部和南通市驻京办内被打伤了,认为我们国家的“公、检、法”已经完全“黑”了,认为最高法院和江苏省法院一直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不会公正审判我们的案子,因为顾炳冲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绝望了,所以,他就服毒自杀了。相信领导你也早就听说了吧!

接待员:嗯!把你的所有申诉材料和法律文书全部拿出来。

施菊琴:(递上全部申诉材料及法律文书)

接待员:你的省高院的判决书呢,在哪儿?

施菊琴:我没有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书,只有他的裁定书,是省高院公丕祥院长亲自裁定的,强行把我们的案子非法发回南通中院重审的裁定书。

接待员:为什么说公院长的裁定是非法的?

施菊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程序规定,江苏省高院最多只能把我们的申诉案发回重审二次,而公院长此次的裁定已经是江苏省高院就此案的第三次的裁定发回了。并且,该裁定书的的裁定日期就是江苏省高院事先定下的,江苏省高院准备对该案依法开庭的日期。江苏省高院公丕祥院长滥用其手中的职权,非法裁定该案发回南通中院重审,违反了最高法院申诉程序的有关规定,所以,江苏省高级法院2008年5月6日公丕祥院长签发的裁定书是非法的,我们的申诉程序早就符合最高法院规定的有关申诉程序,依法符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范围。

接待员:你认为公丕祥院长违法,可以到中纪委去告,我们最高法院对这个事情不管。

施菊琴:我为什么要去中纪委告公丕祥?他是江苏省法院的院长,我来这里告他,对他的非法裁定不服,难道依法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吗?

接待员:(……无语)。这次南通中院的重审判决书呢,你对它有什么看法?

施菊琴:第一:该判决书在审判程序上违法。此次重审判决应当由江苏省高院作出,而不是由南通市中级法院;第二:南通市中院没有就受害人2008年5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请求再审申诉书》八条申诉事实理由予以复查;第三:此次南通中院判决书所判内容,未能与申诉人《请求再审申诉书》八条申诉事实理由中的任何一条的申诉事实理由作出对抗。

接待员:(……无语)。你的申诉书在哪里?

施菊琴:(……就在你的手里)。我的申诉书已经交给你们最高法院两年多了,我正为这个事情发愁呢,你们最高法院究竟打算对我们的《请求再审申诉书》怎么办?

接待员:我从没有见到过你的申诉书。

施菊琴:我至最高法院申诉已经近十年了。这些年来,江苏省高院、南通市中院多次在你们最高法院登记窗口绑架我,不让我向最高法院申诉,即使难得在你们的登记窗口交了表,你们最高法院也是故意不让我进来,就是不想让我递交申诉材料。我的《请求再审申诉书》是通过北京邮局邮寄给你们最高法院的,我有北京邮局的同城快件收据为凭证。

接待员: 邮局收据在哪里?

施菊琴: 也在你手中的材料里。

接待员:好的!这样吧,你的这份材料我们全部收下了,你回去等消息吧!

施菊琴:谢谢领导!请您给我一份收据。

接待员:(……犹豫片刻)。嗯!这样吧,你的材料我们不收了,你回江苏省高院去吧,你的程序不在我们这里。

施菊琴:为什么?

接待员:没有什么为什么,反正我们不收你材料了,你的程序在省高院!你今天的接待已经结束了,你走吧……

施菊琴:(离开203接待室)

……

 

(201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续访人员登记表》)

 

申诉人:施菊琴

日期: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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