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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教授论文《陈寅恪“用东坡韵”诗中蕴含的生命情调》

热度 1已有 1304 次阅读2016-10-9 06:20 |个人分类:刘正教授论文集

陈寅恪“用东坡韵”诗中蕴含的生命情调 

刘正1 黄鸣2 

(1.中国人民大学 古籍所教授,北京 100872;2.中央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1) 

[内容提要]本文从《陈寅恪诗集》中抽选出“用东坡韵”诗这个主题,进行分析和考证,认为苏东坡《正月三日点灯会客》等诗歌中对“故国”和“当年”的浓厚的伤感和追忆情绪,引起了陈寅恪先生的强烈共鸣,以至于他先后写下了14首步东坡韵的诗歌。本文在指出新旧时代交替的文化心理与其自身的目盲因素对于陈寅恪诗歌创作的重要影响之时,进而阐明此种类型诗歌与陈寅恪先生晚年心境之关系。力求以陈先生的以诗证史的研究方法,来还原他本人的文化心境与生命情调,为陈寅恪先生的心态史研究提供一种路径。 

[关键词]陈寅恪、苏东坡、用东坡韵、文化心理、心境 

作为传统知识人所具有的特殊素养,陈寅恪养成了以诗记事的习惯。因此,对其诗的解读,成了分析其晚年心态的重要门径。而在陈寅恪先生的诗中,有一个重要现象至今无人提及,即他的“用东坡韵”诗。 
据我们统计,他的“用东坡韵”诗有《丁亥元夕用东坡韵》(1947年)、《戊子元夕放焰火呼邻舍儿童聚观用东坡韵作诗纪之》(1948年)、《己丑清明日作用东坡韵》(1949年)、《庚寅元夕用东坡韵》(1950年)、《辛卯广州元夕用东坡韵》(1951年)、《广州癸巳元夕用东坡韵》(1953年)、《壬寅元夕后七日二客过谈因有所感遂再次东坡前韵》(1962年)、《癸卯元夕作用东坡韵》(1963年)、《甲辰元夕作次东坡韵并序》(1964年)、《乙巳元夕次东坡韵》(1965年)、《乙巳元夕倒次东坡韵》(1965年)、《乙巳清明日作次东坡韵》(1965年)、《丙午元夕立春作仍次东坡韵》(1966年)、《丙午清明次东坡韵》(1966年)等14首,在这14首“用东坡韵”的诗中,实际上只用了苏轼两首诗的韵脚,即《正月三日点灯会客》与《海南人不作寒食而以上巳上冢予携一瓢酒寻诸生皆出矣独老符秀才在因与饮至醉符盖儋人之安贫守静者也》。其中,用前诗之韵者有11首(内有1首为倒次其韵),用后诗之韵者有3首。问题在于:为什么陈寅恪先生要用同一韵脚分别和苏诗至14首之多?被和的苏诗与陈诗之间,有什么样的契合关系? 

一、苏轼原诗的内涵研究 

苏轼《正月三日点灯会客》原诗如下: 
江上东风浪接天,苦寒无赖破春妍。试开云梦羔儿酒,快泻钱塘药王船。蚕市光阴非故国,马行灯火记当年。冷烟湿雪梅花在,留得新春作上元。 
《海南人不作寒食,而以上巳上冢。予携一瓢酒寻诸生,皆出矣。独老符秀才在,因与饮至醉。符盖儋人之安贫守静者也》原诗如下: 
老鸦衔肉纸飞灰,万里家山安在哉。苍耳林中太白过,鹿门山下德公回。管宁投老终归去,王式当年本不来。记取城南上巳日,木棉花落刺桐开。 
《正月三日点灯会客》作于元丰六年(1083)苏轼贬谪黄州之时,在诗中,苏轼由眼前楚地之景,回忆起当年在汴京的生活,不禁感慨系之。第二首作于元符元年(1098),苏轼被贬海南,当上巳日时独居无聊,与老符秀才畅饮而醉,以诗记之。诗中以管宁与王式为例,比喻自己并无心于政治风波,而坚信自己一定能在有生之年北返。这两首苏诗从写作的时节来看,前诗为正月三日,然而在陈寅恪先生的步韵诗中,全用在元夕日所作的诗中,即农历正月十五日上元之夜。究其原因,应在苏诗的最后一句“留得新春作上元”,与陈寅恪先生所处的时间和心境相契合。后诗为上巳日,宋吴自牧《梦粱录·三月》:“三月三日上巳之辰,曲水流觞故事,起于晋时。唐朝赐宴曲江,倾都褉饮踏青,亦是此意。”然而在陈寅恪先生的和诗中此韵全部用在清明日所作的诗中,清明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在公历四月五日前后,虽然和古代的上巳日时间较近,但毕竟是两个性质、目的都不同的节日。但苏轼诗题所云“海南人不作寒食,而以上巳上冢”,则宋代时海南民俗已经将上巳日作为扫墓之日,陈寅恪先生步其诗韵,作清明之诗,也算情境吻合。 
《海南人不作寒食,而以上巳上冢。予携一瓢酒寻诸生,皆出矣。独老符秀才在,因与饮至醉。符盖儋人之安贫守静者也》一诗作于北宋元符元年(1098),为东坡贬谪海南时所作。首联“万里家山安在哉”,极写上巳节时东坡远谪万里的孤寂之感。东坡从来不是一个缺乏朋友的人,但此时去寻平时与他往还的诸生,竟一个都找不到,全都出去上冢去了。只找到一位老秀才符林,也好,不能辜负带着的这一瓢酒啊!于是两人相饮至醉。沉酣之余,东坡不禁想到了那位诗仙李太白,他去城北找范居士,却迷失在苍耳丛中,又意外地发现范居士原来正在边喝着酒边摘着苍耳。他还想到那位隐居在鹿门山下的庞德公,日暮途穷,庞德公也要回到他隐居的小庐了吧?回想自己,暮年放逐万里,有没有回去的机会呢?答案是有!看那三国时代的管宁吧,他遁处辽东三十七年,终于在晚年回归中原。还有那汉代的王式,皇帝下诏任命他为博士,他就以为机会来到,到了长安,却遭受嫉妒焚心的江公的侮辱,只能追悔当初出山的决定,既然王式本来可以不来,为什么一定要出来受辱呢?如果自己能回归中原,一定会记得今天,在上巳日的城南,看取木棉花落、刺桐花开的情景。在这首诗中,苏轼虽然有孤寂的感觉,但通过酒的触媒和老秀才符林的把杯共盏,又激发了他天性中豁达乐观的精神,在经历了如此巨大的宦海风波后,他坚信有一天能够北返中原,去顺遂自己的隐居之志。 

二、陈寅恪先生“用东坡韵”的原因 

蔡鸿生先生在《不能以陈寅恪先生的是非为是非——蔡鸿生教授访谈》一文中说: 
晚年陈寅恪的神游伙伴除了柳如是之外,还有苏东坡。陈寅恪先生的很多感触都是与苏东坡相通的,例如被贬、沦落等等。这一点别人没有说过。认识到柳苏情结,才能完整解读陈寅恪先生晚年心境。 
可见蔡先生和本文作者一样,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从写作的时间看,他的“用东坡韵”的诗和其他诗中提及苏轼者,都作于1947年之后,为什么陈寅恪先生会在那时开始突然对苏轼的这两首诗如此感兴趣?我们主张这是由陈寅恪先生的文化心理与目盲生理两个方面原因决定的。 
关于目盲生理方面的原因如下。 
1945年春,陈寅恪先生因为左眼视网膜剥离加重而造成失明。根据他的女儿陈流求所写的笔记记载: 
一九四五年春天一个早上,父亲突然发现两眼一片漆黑,失明了。先叫我通知他当天不能上课,随后住进存仁医院。 
从此以后,目盲成了制约陈寅恪先生独立进行自由的学术研究的致命伤。早在1944年11月23日,他就在致李济、傅斯年二先生的信中说: 
弟前十日目甚昏花,深恐视网膜脱离,则成瞽废。后经检验,乃是目珠水内有沉淀质,非手术及药力所能奏效。其原因想是滋养缺少,血输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明了),衰老特先。终日苦昏眩而服药亦难见效,若忽然全瞽,岂不太苦,则生不如死矣。 
他从那时开始到1947年开始“用东坡韵”写诗之前,就已经写了不少诗自嘲:《甲申除夕自成都存仁医院归家后作》、《目疾久不愈书恨》、《乙酉春目不能出户室中案头有瓶供海棠折枝忽忆旧居燕郊清华园寓庐手植海棠感赋》、《目疾未愈拟先事休养再求良医以五十六字述意不是诗也》、《五十六岁生日三绝》、《夏日听读报》、《连日庆贺胜利以病目不能出女婴美延亦病相对成一绝》、《成都秋雨》、《乙酉秋赴英疗治目疾自印度乘水上飞机至伦敦途中作》、《乙酉秋来英伦疗治目疾遇熊式一君所著英文小说天桥见赠即题赠二绝句》、《乙酉东夜卧病英伦医院听人读熊式一君著英文小说名天桥者中述光绪戊戌李摩提太上书事忆壬寅春随先兄师曾等东游日本遇李教士于上海教士作华语曰君等世家子弟能东游甚故诗中及之非敢以乌衣故事自况也》、《南朝》、《来英治目疾无效将返国写刻近撰元白诗笺证》……等等。这些诗极其凄凉和伤感,如“七载流离目愈昏”,如“天其废我是耶非”,如“今年病榻已无春”,如“蹉跎病废五旬人”,如“去年病目实已死,虽号为人与鬼同”,如“独怜卧疾陈居士”,如“独卧文盲老病翁”,如“余生成废物,得饱更何求”……而当他抗战胜利后接受英国皇家学会的邀请,赴英治疗眼病无效后,他的诗歌中就开始出现了“远游空负求医意,归死人嗟行路难”和“眼昏到此眼昏旋,辜负西来万里缘”等诗句。目盲对他的打击,很自然地促使他使用记忆中所熟悉的古典诗歌表达自己的新意,即所谓的“用某某韵”就成了他表达自我思想和感受的一种最佳和简便的选择。 
根据我们的考察,陈寅恪先生晚年诗歌中除了“用东坡韵”外,他还有“用陆游韵”和“用吴梅村韵”的诗歌。 
而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则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我们把它单独列出进行研究,见下。 

三、苏东坡和陈寅恪文化心理相同点的分析 

在和《正月三日点灯会客》韵诸诗中,陈寅恪先生流露出强烈的“北归”情节。 
苏轼贬谪黄州,直接起因是乌台诗案。虽然东坡黄州时期的文学创作是他一生文学成就的巅峰,其雄浑之气与旷达的胸怀一直为后人歆羡,但当苏轼到黄州后,惊魂未定的感觉一直缠绕着他,迁客谪人的忧馋畏讥的情感,对往昔繁盛的旧京生活的缅怀,止不住地在他的笔端流露。在《正月三日点灯会客》这首诗中,“浪接天”的东天、“破春妍”的苦寒,构成了东坡贬谪心境的背景,风涛险恶、苦寒逼人,正是他所处的恶劣政治环境的象征。“蚕市光阴非故国,马行灯火记当年”一联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一是“故国”,二是“当年”。蚕市为蜀中风俗,宋时蜀中每当春月,村市聚为欢乐,谓之“蚕市”。马行是北宋东京繁华之地,在汴京旧城东北隅,为卖马集市所在,也是商贾云集之地。苏轼是四川眉山人,所以,此处的“故国”与代表四川民俗的“蚕市”相连并提,实指他的家乡;苏轼在外任为官前曾在北宋中央朝廷担任过判登闻鼓院、监官告院等官职,对都城汴京的生活是十分熟悉的,此处的“马行灯火”与“当年”相连,表达了苏轼对京城往事的惆怅回忆。尾联的“冷烟湿雪梅花在,留得新春作上元”,冯应榴注曰:“末二句追忆当年景事也。”则此联仍为怀念当年的汴京生涯而作,“留得新春作上元”者,意谓当年在汴京,冷烟湿雪,百花中只有梅花独傲,似乎让新春的气息驻足停留,一直到上元之夜仍不凋谢。数句诗中,充满了无限的怅惘之感,而梅花也成为苏轼人格的象征而其身份自重。这首诗的两大主题,一是家乡(故国),二是京城(当年),表达的是一种追忆往事的怅惘迷茫的情绪。 
陈寅恪先生正是在这种情绪的感染下,创作了11首和其韵的七律。其诗中的怅惘迷茫的基调,与东坡诗基本一致,然在具体语境下,又有许多不同。如1947年2月所作的《丁亥元夕用东坡韵》如下: 
万里烽烟惨澹天,照人明月为谁妍。观兵已抉城门目,求药空回海国船。阶上鱼龙迷戏舞,词中梅柳泣华年。旧京节物承平梦,未忍匆匆过上元。 
首联写对时局的关注。抗战的烽火尚未消尽,随着1946年6月26日国民党军队开始向中原解放区进攻,全面内战爆发。战局进至1947年2月,北中国的大地已经处处燃起了战火。陈寅恪面对如此时局,不禁发出了“照人明月为谁妍”的感慨。“观兵已抉城门目”,用春秋时代伍子胥的典故,吴王夫差无道,子胥屡谏不从,反而被赐自杀,死前伍子胥预言越国终将消灭吴国,愿将自己的眼睛挖出悬于吴都城门,以观越军之入吴。吟味此句句意,陈寅恪先生似乎是在责备国民党当局不应轻启衅端,并有一种认为其终将失败的预感。“求药空回海国船”,当指上年陈寅恪先生赴英治疗眼疾未能治愈,坐船经美国回国之事。这里,他又再一次点明了目盲的生理问题。颈联“阶上鱼龙迷戏舞,词中梅柳泣华年”,据诗中自注,为追忆往事之语,两者应是一时之事,均在作者幼时。鱼龙舞指元夕之夜的娱乐如舞龙表演之属,“词中梅柳”即陈寅恪先生的母亲授其姜夔词之事。作者晚年回忆起这些小时的往事,不禁有人生历历之感,所谓“旧京节物”,所谓“承平梦”,亦与民国无涉,当指清末光、宣之时,作者出生于清末的世家,其对往日的迷恋和追怀,难以抑止,读陈寅恪先生的《寒柳堂记梦》就可以知道。这也难怪胡适等人总觉得陈寅恪先生身上时时流露出浓厚的遗老遗少气息了。 
与此诗同一情调的,还有1948年2月所作的《戊子元夕放焰火呼邻舍儿童聚观用东坡韵作诗纪之》如下: 
火树银花映碧天,可怜只博片时妍。群儿正赌长安社,兴国如乘下濑船。坡老诗篇怀旧俗,杜陵鼙鼓厌衰年。新春不在人间世,梦见残梅作上元。 
诗中借用焰火之妍的短暂,来形容内战战场上鏖战甚急的国共双方,并称其为“群儿”,将国共的争战比喻成“赌长安社”。颈联“坡老诗篇怀旧俗”,即指苏轼原诗对蜀中和汴京风俗的怀念。“杜陵鼙鼓厌衰年”,将自己比作杜甫,生于金戈交鸣鼙鼓喧腾的乱世,又恰值衰年,诗中表露出对世乱的深深的厌恨之感。如此浑乱的浊世,哪里有新春的气息?只能在梦中梦到数枝残梅,权作对承平之世的一些追忆而已。而当国共内战胜负已分、大局已定之时,陈寅恪先生的用东坡韵的诗又透露出新的信息。如1950年3月所作的《庚寅元夕用东坡韵》如下: 
过岭南来便隔天,一冬无雪有花妍。山河已入宜春槛,身世真同失水船。明月满床思旧节,惊雷破柱报新年。鱼龙寂寞江城暗,知否姮娥换纪元。 
此时陈寅恪先生任教于广州岭南大学。经历了走或留的艰难选择之后,陈寅恪先生决定暂时用一种旁观者的态度来对待新的政权和新的社会。“一冬无雪有花妍”之句,透露了一丝诗人的轻松之感:既然选择留下了,那就姑且看看,也许情况还不至于太坏?无雪有花的岭南,成了诗人的憇息之地。可见当时的广州政治气氛还是比较宽松的,和北国大地的“一冬有雪”甚至“一冬有暴风雪”相比,这里的“一冬无雪”却是“花妍”天下,截然不同于北国,当然可以说是“隔天”了。这两句诗暗含着对广州当时政治宽松气氛的赞许。春槛,典出李白《清平调词三首》之一,即“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之春槛。此时山河易主,一派春光美景,而自己的身世却像失去了水的小船,搁浅在一道不知道前途究竟会怎样的岸边。“明月满床思旧节,惊雷破柱报新年”,“旧节”之思、“新年”之惊,其内涵却又有所变化。此处的“旧节”,已经不是遥远的光、宣之际,而是刚刚逝去的民国。 
在民国时,陈寅恪先生回忆着清末,而在1949年后的中国,这位睿智的老人所对比咀嚼的双方,却悄悄地换成了新中国与民国了,“知否姮娥换纪元”一句,正揭示了此意。此后在1951年2月所作的《辛卯广州元夕用东坡韵》中有“剩与流人纪上元”之句,1953年2月所作的《广州癸巳元夕用东坡韵》中有“先生过岭诗为历,此是南来四上元”之句,陈寅恪先生均以迁客谪臣和前朝遗民自居。“流人”,即被流放的人,见《庄子·徐无鬼》:“子不闻夫越之流人乎?去国数日,见其所知而喜。” 
在陈寅恪先生看来,自己在岭南的生涯,与古代被放逐到岭南的迁客谪人并无不同。陈寅恪先生心中有非常浓厚的“北归”情节,他的最后二十年虽然都在南方度过,然而心中梦萦魂牵的始终是那个国家民族的文化精神所系载的故都。而在新的历史时代里,他牢牢地固守着传统文化本位观念,进而对当时新与苏联结成友好互助同盟的新中国政权采取疏离的态度。对于苏联,陈寅恪先生一向心怀疑忌,他的《论唐高祖称臣于突厥事》,曾被论者认为是对新中国领导人的劝谏,劝其摆脱苏联的影响。也许,作为晚清封疆大吏、维新派官员陈宝箴的直系后裔,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先驱人物林则徐的一句话会牢牢地被陈寅恪先生记住:“终为中国患者,其俄罗斯乎!” 
在陈寅恪先生看来,建国伊始就在1950年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新中国,实际上是走上了一条与虎谋皮的危险道路。他自比为黄宗羲,“先生过岭诗为历”,黄宗羲诗集有《南雷诗历》之名,意在以时日系诗,以诗纪事,以事传史。“此是南来四上元”,陈寅恪在记载着自己作为文化遗民的一年年的心灵史。 
此后陈寅恪先生的步东坡韵诗在现存的诗集中,中断了十年之久。直到1962年3月,他才重新开始写“用东坡韵”诗:《壬寅元夕作用东坡韵》。1963年2月,他写下了《癸卯元夕作用东坡韵》一诗,而诗中的格调声情也一变而为凄恻之音,如下: 
灯节寒风欲雨天,凌波憔悴尚余妍。山河来去移春槛,身世存亡下濑船。自信此生无几日,未知今夕是何年。罗浮梦破东坡老,那有梅花作上元。 
上一年六月,陈寅恪先生右腿跌伤骨折,入院半年多,这年元月才回家静养。此后直到先生去世,断腿始终未能痊癒。诗中充满的感伤情调,如“自信此生无几日,未知今夕是何年”,应与此事有关。 
再过两年,在1965年2月所作的《乙巳元夕次东坡韵》中,他写道:“直觉此身临末日,已忘今昔是何年。姮娥不共人间老,碧海青天自纪元。”一股浓郁的末日之感,已经深深笼罩在他的心头。而从“知否姮娥换纪元”到“姮娥不共人间老,碧海青天自纪元”,陈寅恪先生对待新政权的态度已经从旁观与观望转到了反对的立场上。 
对于这种态度的转变,陈寅恪先生步东坡韵诗首联格调的转变是很好的参照: 

过岭南来便隔天,一冬无雪有花妍。(《庚寅元夕用东坡韵》,1950年3月) 
岭表春回欲雨天,新蒲细柳又争妍。(《辛卯广州元夕用东坡韵》,1951年2月) 
海月黄昏雾隔天,人间何处照春妍。(《广州癸巳元夕用东坡韵》,1953年2月) 
灯节寒风欲雨天,凌波憔悴尚余妍。(《癸卯元夕作用东坡韵》,1963年2月) 
冻雨寒风乍息天,瓶花病室媚幽妍。(《甲辰元夕作次东坡韵并序》,1964年2月) 
断续东风冷暖天,花枝憔悴减春妍。(《乙巳元夕次东坡韵》,1965年2月) 
倦暖娇寒欲雨天,折枝憔悴尚余妍。(《丙午元夕立春作仍次东坡韵》,1966年2月) 

意象的使用在陈寅恪先生的诗歌中是一种蕴含和表达诗人主体主观情绪的手段,这也是中国古典诗歌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优良传统。而在陈寅恪先生诗中,意象又具有了全新的崭新意义在内,成为诗人隐含喻世的工具。在这七首陈寅恪先生的用东坡韵诗中,其意象从“有花妍”、争妍的“新薄细柳”,到“憔悴”、“幽”、“折枝”,从“春回欲雨天”到“黄昏雾隔天”,再到“寒风欲雨天”、“冻雨寒风乍息天”、“断续东风冷暖天”、“娇寒欲雨天”,其情调由起初的明丽轻松,到朦胧雾绕,再到阴雨寒冷之景,诗人的心境也由带有一丝新奇和幻想的观望,到满目的迷茫,再到彻骨的心寒之感,这组用东坡韵诗完整记录了陈寅恪先生晚年心境之一斑。 

四、苏东坡和陈寅恪类似的贬谪心境之分析 

对于苏东坡的《海南人不作寒食,而以上巳上冢。予携一瓢酒寻诸生,皆出矣。独老符秀才在因与饮至醉。符盖儋人之安贫守静者也》一诗,陈寅恪先生和东坡此诗,虽用其韵,但情感上却流露出感伤的贬谪心境,这与陈寅恪先生较为多愁善感的个性是有关系的。 
最早的一首用此韵的诗是1949年4月所作的《己丑清明日作用东坡韵》如下: 
楼台七宝倏成灰,天堑长江安在哉。岭海移家春欲暮,清明上冢梦初回。余生流转终何止,将死烦忧更沓来。纸烬不飞鸦鎩羽,眼枯无泪溅花开。 
当时陈寅恪先生正流寓岭南,任教于岭南大学。清明节这一天(1949年4月5日),国共双方呈沿长江两岸对立的态势。再过半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渡江战役就将打响。 
处在广州的陈寅恪以他历史学家的敏感和智慧,早已深刻地看出国民党方面妄图划江而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国民政府就像宝饰庄严的七宝楼台一样,只在一弹指间,就会倏地化成灰烬,长江天埑在这个时代,再也不成其为统一的阻碍。陈寅恪在这个时候,内心是非常矛盾和烦燥的。“余生流转终何止,将死烦忧更沓来”,是他此时心情的写照。他不想再流离失所了,他已经完全失明,眼睛已经枯干,就算要感时花溅泪吧,也无泪可溅。整首诗弥漫着一种在大难面前无所适从而听天由命的无力感。 
另一首步此韵的诗写于十六年后的1965年4月,即《乙巳清明日作次东坡韵》如下: 
听罢胡僧话劫灰,尚谈节日蠢人哉。莺飞草长今何处,寒食清明又几回。早悟有身原大患,不知留命为谁来。德功坡老吾宁及,赢得残花泼泪开。 
此时的陈寅恪先生已经失明之上又加膑足,诗中的悲郁之感更加浓厚,情绪也更加抑郁低沉。“早悟有身原大患,不知留命为谁来”,是陈寅恪总结了自己一生行止后的愤激之语。的确,对这样一位个性属于悲观一路而又终身秉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者来说,二十世纪前中期的中国是一个最难生存的地方。 
陈寅恪先生在他生命的晚年有一种浓郁的心灰意冷的感觉,如1966年4月所作《丙午清明次东坡韵》中有“史书既欲尽烧灰,何用今朝上塚哉。南国高楼魂已断,西陵古渡梦初回”之句。“史书既欲尽烧灰”,应是为1965年11月由姚文元《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的文章掀起的政治波澜而引发的感慨,对《海瑞罢官》的批判,迅速在1966年初发展到在史学界、文艺界、哲学界等社会科学领域全面地批判,并最终成为祸殃中国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陈寅恪先生虽僻处南疆,但运动的风云将很快降临到他头上,以他的智慧,不可能没有任何预见。“南国高楼魂已断”,正写出他此刻的意趣萧索之态。 
在陈寅恪先生的心目中,苏轼是他学习和效法的对象。这不光是因为陈寅恪先生的父亲是清末宋诗派的代表人物,耳濡目染,因此对宋诗巨擘苏轼分外推崇,还因为苏轼的遭遇与他最后二十年的遭遇颇为类似:两人都有贬谪之感,所贬之地又都在岭南。东坡临死前北归,不久死于北归途中,陈寅恪先生盼望北归,但终于未能北归。而苏东坡在《正月三日点灯会客》这首诗中的对“故国”和“当年”的浓厚的伤感和追忆情绪,也正是晚年陈寅恪诗中经常出现的主题。东坡之祸虽然来自于诗,但从根本上来说,跟陈寅恪先生一样,其祸患来自于他们的人格与精神。因此陈寅恪先生晚年也写诗自称“晚岁为诗欠砍头”!何其相似!这种情感是在经历了颠沛流离之后才愈觉其味的人生体验,东坡这两首诗,一首是贬谪黄州后所作,一首是贬谪海南后所作,一首是追忆,似乎有些放不下,一首是豁达,似乎又太看得开,然而其人生体验却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在陈寅恪先生的生命体验中,哀愁是他情感的主调,所以他用前一首诗韵的诗特别多,而后一首较为豁达的诗,也被陈寅恪先生和得愁绪如海。他的诗中说起东坡来,也很少关注其开阔的一面,而着眼于“感谪迁”(《答龙榆生》)、“文字为身累”(《乙未迎春后一日作》)、“为口”(《辛丑七月雨僧老友自重庆来广州承询近况赋此答之》)“梦破”(《癸卯元夕作用东坡韵》)等方面。毋宁说,苏轼在陈诗中是陈寅恪先生的苏轼,他汲取了苏轼形象的一部分,但远不是完整的部分,用来浇他自己内心的块垒。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徐建军 2016-10-17 11:55
一个思想上早已在党的中国共产党员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请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审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之规定。建议改组湖北省委党组,追究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常委、党组书记李鸿忠的主要领导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

第三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歧山书记: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李鸿忠所把持的湖北省委常委党组本应带领常委(党组)一班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的原则。却失职失责不能带领“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习近平总书记为党员干部划出的不可逾越的四条底线当作耳旁风熟视无睹,肆意妄为。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中,指使、暗示湖北省党报在刊登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強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时却别有用心的故意砍去了“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对信访重大工作任务部署的核心内容。(详见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第一版)。公然故意损毁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权威。习近平总书记理论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长征路上的一面精神旗帜。人民深切感受到习近平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一班人带领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走出“亡党亡国”边缘的指导思想。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人民对今天的大好形势增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认识。更加自觉地用热血和生命誓死保卫习近平理论这面人民心中的精神旗帜,决不允许李鸿忠为书记的党组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砍掉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心中的这面精神旗帜。决不允许李鸿忠为书记的党组公开包庇纵容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检察院对符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瞞下。决不允许李鸿忠为书记的党组公开包庇、纵容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共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公然践踏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的重要法治原则;公然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公然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公然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2016年7月5日下午3:50时许,在老河口市胜利路邮政支局向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叶靑纯组长用特快专递寄发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控告上访申请《立案查处》材料清单, 具体材料为: 1、1981年7月9日《控吿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 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亊??? ; 2、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 3、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2015年10月11日《控吿书》; 5、 2015年11月18日《控告书》; 6、2016年2月20日《控告书》; 7、 2016年3月30日《立案査处申请书》; 8、 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査处申请书》 ; 9、 2016年2月26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进京控吿上访寻找党的组织落实“三严三实”《申请报告书》 ; 10、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11、 1984年12月13日襄阳市中院(84) 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 12、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 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13、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7月15日16:00时许第二次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去了“致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的一封公开信《控告书》”。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许又在老河口市胜利路邮政支局用特快专递向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在省法院开展巡视的张金良组长寄去了上述同样材料一套包括致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的一封公开信《控告书》。尽管2016年7月26日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在省法院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上, 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表态: 要以巡视监督为契机, 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诚恳接受, 深入剖析, 认真处理, 着力解决;对巡视组交办的信访件及时研究, 妥善处理; 对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立行立改, 快改真改。然而在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巡视后的今天(9月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今没有纠正,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至今还没有平反、昭雪, 依法宣判实名控告人无罪。是中央第三巡视组、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没有如实向中央纪委和政治局常委报告巡视情况, 故意隐瞒、歪曲对应当发现的“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 是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院, 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故意没有发现?还是湖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在省委李鸿忠书记的指使、暗示下故意隐瞞不报“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亊实;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字迹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 鉴定人、鉴定机构等相关文件材料。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的杰出领袖习主席教导我们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亊,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实名控告人决心同中国人民一道提着脑袋跟着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走!永远不回头!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



    请    中共湖北老河口市纪委书记黄光強  转中共湖北襄阳市纪委书记王铭德 中共湖北省纪委书记候长安



请    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庄和平院长  转湖北襄阳市中院王秋隆院长 湖北高院李静院长



请    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王天稚检察长 转湖北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检察长 湖北省检察院王晋检察长





                                         申请人:徐建军



                                        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附件:1、1981年7月9日《控吿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亊???

2、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

3、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检举》;

4、2015年10月11日《控吿书》;

5、2015年11月18日《控吿书》;

6、2016年2月20日《控告书》;

7、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

8、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9、2016年7月15日致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的一封公开信《控告书》;

10、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11、1984年12月1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

12、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 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13、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回复 徐建军 2016-10-17 11:57
一个思想上早已在党的中国共产党员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请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审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之规定。建议改组湖北省委党组,追究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常委、党组书记李鸿忠的主要领导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

第三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歧山书记: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李鸿忠所把持的湖北省委常委党组本应带领常委(党组)一班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的原则。却失职失责不能带领“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习近平总书记为党员干部划出的不可逾越的四条底线当作耳旁风熟视无睹,肆意妄为。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中,指使、暗示湖北省党报在刊登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強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时却别有用心的故意砍去了“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对信访重大工作任务部署的核心内容。(详见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第一版)。公然故意损毁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权威。习近平总书记理论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长征路上的一面精神旗帜。人民深切感受到习近平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一班人带领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走出“亡党亡国”边缘的指导思想。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人民对今天的大好形势增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认识。更加自觉地用热血和生命誓死保卫习近平理论这面人民心中的精神旗帜,决不允许李鸿忠为书记的党组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砍掉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心中的这面精神旗帜。决不允许李鸿忠为书记的党组公开包庇纵容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检察院对符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瞞下。决不允许李鸿忠为书记的党组公开包庇、纵容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共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公然践踏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的重要法治原则;公然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公然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公然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2016年7月5日下午3:50时许,在老河口市胜利路邮政支局向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叶靑纯组长用特快专递寄发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控告上访申请《立案查处》材料清单, 具体材料为: 1、1981年7月9日《控吿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 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亊??? ; 2、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 3、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2015年10月11日《控吿书》; 5、 2015年11月18日《控告书》; 6、2016年2月20日《控告书》; 7、 2016年3月30日《立案査处申请书》; 8、 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査处申请书》 ; 9、 2016年2月26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进京控吿上访寻找党的组织落实“三严三实”《申请报告书》 ; 10、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11、 1984年12月13日襄阳市中院(84) 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 12、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 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13、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7月15日16:00时许第二次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去了“致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的一封公开信《控告书》”。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许又在老河口市胜利路邮政支局用特快专递向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在省法院开展巡视的张金良组长寄去了上述同样材料一套包括致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的一封公开信《控告书》。尽管2016年7月26日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在省法院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上, 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表态: 要以巡视监督为契机, 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诚恳接受, 深入剖析, 认真处理, 着力解决;对巡视组交办的信访件及时研究, 妥善处理; 对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立行立改, 快改真改。然而在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巡视后的今天(9月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今没有纠正,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至今还没有平反、昭雪, 依法宣判实名控告人无罪。是中央第三巡视组、湖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没有如实向中央纪委和政治局常委报告巡视情况, 故意隐瞒、歪曲对应当发现的“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 是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院, 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故意没有发现?还是湖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在省委李鸿忠书记的指使、暗示下故意隐瞞不报“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亊实;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字迹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 鉴定人、鉴定机构等相关文件材料。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的杰出领袖习主席教导我们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亊,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实名控告人决心同中国人民一道提着脑袋跟着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走!永远不回头!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



    请    中共湖北老河口市纪委书记黄光強  转中共湖北襄阳市纪委书记王铭德 中共湖北省纪委书记候长安



请    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庄和平院长  转湖北襄阳市中院王秋隆院长 湖北高院李静院长



请    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王天稚检察长 转湖北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检察长 湖北省检察院王晋检察长





                                         申请人:徐建军



                                        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附件:1、1981年7月9日《控吿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亊???

2、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

3、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检举》;

4、2015年10月11日《控吿书》;

5、2015年11月18日《控吿书》;

6、2016年2月20日《控告书》;

7、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

8、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9、2016年7月15日致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的一封公开信《控告书》;

10、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11、1984年12月1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

12、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 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13、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哪里有了共产党,哪里人民得解放!
哪里人民没解放,哪里没有共产党!

致  中  共  中  央  第  三  巡  视  组  组  长  叶  青  纯  的  一  封  公  开  信

控         告        书
——渎职入刑,挡不住湖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件频发?再次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请中外媒体记者针对玷污法律的湖北省高院的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为首的一小撮司法败类刻意制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将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疑罪“坐实”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逃避处罚罪”!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湖北省检察院故意用不履行法定职责、襄阳市检察院故意用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手段来包裹自己的罪恶,或是洗刷自己的罪恶,或是为别人的罪恶洗地、长期包庇、纵容,这其中蕴含的信息是,在湖北,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后自有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的所谓领导会想千方、设百计虚构鉴定事实,进而捏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路径”非常清楚,这显示,这起事件很可能并非个案。要调查清楚这起事件,不能就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其独立性和公信力都让人怀疑,而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独立的调查组时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一案“双查”、一案“三查”的办案模式进行调查,才能彻查,进而铲除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假鉴定结论屡禁不止的利益链和土壤。相信在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的英明领导下纠正冤假错案路途不会太长!

尊敬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收转:
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尊敬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办公室主任丁薛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6月30日至8月30日,您作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将对湖北省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巡视“回头看”。尽管您为人低调稳重,作风务实,但您主持的北京市纪委工作却很有硬度,仅去年一年就查办了刘志、安家盛、汪良、乔瑞、陆海军等局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相信您及中央第三巡视组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针对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把持的省检察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把持的省高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巡视“回头看”不是“回眸一笑”,而是“回马枪”,发现问题、枪枪都往要害上招呼,从而形成震慑。鉴于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案情;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鉴于省委书记李鸿忠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回头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鉴于鸿忠、李静、王晋对抗调查,妄图瞒天过海,放弃了主动说清机会,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使您这次在湖北巡视“回头看”的政治巡视定位更加精准!请率先到省检察院找检察长王晋,针对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结合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吿书》,特别是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进行刑事审查之后,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之类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譬如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私自扣压控告、检举材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不该作组织处理???涉嫌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按渎职定罪量刑?!王晋作为与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理应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履职不认真,长期不办案故意推给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是对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犯罪行为的放纵。党员队伍管理如此松散、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的真实情况和材料,奉劝王晋按《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如实提供给中央第三巡视组;鉴于省高院李静在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均提到:湖北省高院于1983年8月13日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为公平、公正和公开,请叶青纯到省高院找李静如实提供该《通知》,让省高院李静和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共同指着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第二自然段第四行第15个字开始、省高院司法败类扬言“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李、常共同读三遍以加深印象!此时此刻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要求省高院李静提供针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鉴定文号是理所当然吧?!请媒体记者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领导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是如何支支吾吾借之做些小动作来恶心她自己!虽然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出台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是不合法的裁决不过是废纸一张,但该通知书在第二自然段第三行第7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事实是:实名控告人徐建军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是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况且审判人员在审判中还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等违法行为。所以请叶青纯质问鸿忠、李静、王晋和常本勇:谁能打保票说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若鉴定是卖砖人所开发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谁负责???敢不敢“赌乌纱”用辞职以谢天下?!要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湖北开展巡视“回头看”为契机,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的过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闻过则喜”,知过能改就是好同志。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反省: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尽到了党员应尽的政治责任?!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拧紧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牢记宗旨、不忘初心,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至于说: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请叶青纯到省委办公厅索要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并仔细观察第一版报眼,就能发现端倪。为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刻剖析,在不忘初心中行稳致远、开辟未来。预祝叶青纯担任组长的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巡视“回马枪”这一“政治大考”中,扛起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

一、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新证据明摆着、《纪律处分条例》明摆在那里!省高院李静、省检察院王晋掂量仔细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履职尽责是关键。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面对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都及时找到襄阳市检察院提出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请襄阳市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襄阳市检察院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态度恶劣不仅不接受,而且还拒绝监督。蹊跷的是:2016年6月27日16时24分突然接到湖北襄阳市检察院号码为0710—3562000的电话通知:你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你应写一个申请抗诉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院。因为在3月29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公诉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强调,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检察中心工作,以刑事抗诉为中心,以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为主线,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着力保持监督力度,提供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可是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原本针对同级法院即省高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须同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王晋就是不作为、“慢作为”并对自己顶风违纪、明知故犯的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与端正的态度。当得知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对湖北省开展巡视“回头看”时,王晋便“乱作为”。故意将原本收到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应由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故意违法转到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同月28日9时许,襄阳市检察院接待厅,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先自我介绍,同时拿出了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5月23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6月27日《刑事抗诉请求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接待检察官看了材料后,要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同时说:“你没在老河口住吗?”“在老河口住,我是早上5点起床乘车来的。”“你在家里等着,有事我们会跟你电话联系。没事,3个月后你可以来问是啥情况。没事了。多年来都是压下面解决问题,你回家等通知。”出乎意料的是:2016年7月8日9时许收到赵啸天恰巧是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湖北后的7月5日从襄阳市检察院寄出内装署上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效率惊人:说是3个月后,却是十天左右。而且署上日期是经电话告知,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的同一天。忙中难免出错且漏洞百出,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对此是什么态度,该处理为什么不处理?!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是与湖北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吗?有权处理吗?所以,常本勇干脆欺瞒组织谎报案情甚至向组织隐瞒这三份通知。本勇检察长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页第二自然段第九行第二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多次给其做思想工作”!请常本勇将这些人说具体并列个清单。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将一一质问他们: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不是卖砖人所开???明明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却被襄阳市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篡改为“以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依据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第八款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九款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等三个方面是否进行了审查均没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体现出来!因为假如如实写上对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进行了审查,就要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假如真是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则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如此说来,是本勇检察长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正如2016年7月5日《襄阳日报》标题为《让党内监督不留空白》一文中披露: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秦军指出,“‘中梗阻’、‘小鬼难缠’等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明摆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未有“欺骗组织”的直接表述。但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对抗组织审查的5种行为,其中包括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纳闷:为什么湖北鸿忠、李静、王晋、常本勇至今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是否属实的答复羞羞答答、遮遮盖盖?

二、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可以说,正是湖北方面的各种人为因素,最高法、最高检应指定省院进行异地复查!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核心在党委,关键靠担当,要害在问责。从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躲闪甚至刻意回避“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发票”的质疑!看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是如何将党员队伍管理松散、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依据自2015年8月3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隐瞒不报…”“拒绝…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情形,巡视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承诺。让叶青纯和媒体记者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看司法败类祝明义撰写的1984年6月6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即卷宗材料第59页第一面第三自然段第二行:“…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和第60页第二面第三自然段第一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同时打开老河口市检察院(84)河检诉字第77号卷宗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是在1984年7月18日而不是法院存档的6月6日撰写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同一个案件却存在两份日期不同并分别保存在法院、检察院的《法院提起公诉书》也即“一案双书”,使叶青纯很是惊讶。再对照内容却发现1984年7月18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显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立马换成“…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仅仅是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提出控告的时间从一九八一年七月改为“一九八一年八月”。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得到这两份日期不同的《法院提起公诉书》都是真实文件的肯定答复后,组长叶青纯凭着多年的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职业敏感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并请媒体记者注意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作组织处理!!!组长叶青纯又打开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看第二页第一行“自1981年7月起…”的字样。更加证实了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组长叶青纯又打开襄阳市检察院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一页第三自然段第五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开始…”的字样。再次说明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高院都找到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细看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大胆地质问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谁能拿人格保证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后是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害怕罪行败露而不敢报案还是我公安机关不敢立案为何越描越黑?!想躲闪、有掩饰背后必有猫腻!可以说,没有王晋、常本勇、李静的默许甚至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不敢如此张狂。这根子就在于王晋、常本勇、李静对于“向谁负责”的认识稀里糊涂。培根在《论司法》中写道,“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吗?没有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怎么敢昧着良心说“专门鉴定属实?!” 确实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为何频繁推脱、抵赖,拒绝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特别是不敢继续编造“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怕海内外记者依“法律文书的文号”就可以查出“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以便发现究竟是谁在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说谎干扰巡视“回头看”?!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人飞扬跋扈、为人极其嚣张故意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鉴定事实,是经不起法治考量与历史检验的执政败笔。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两个都是副部级干部,政治敏感性很强!到湖北省高院追要扬言“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文号怎么办?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一个连事关他人政治生命的鉴定结论都敢造假甚至不追不查协助他人造假的人,能指望他对党、对人民忠诚老实吗?纵观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页倒数第5、6行显示:仅仅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就是权力任性、选择性执法,故意跳过第三百七十六条不适用。然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显然,被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中第一个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所提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第二个副标题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所提到的“4184410支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省检察院王晋应“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制作刑事抗诉书。

三、篡改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内容的政治事件公然凸显在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的报眼这一显著位置。若没有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事前指使、暗示下属;事后包庇、纵容?!怎能不了了之?!鸿忠书记“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公开向党中央亮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忠诚干净吗?!作为省委、省人大第一责任人,不是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找准要害问题、深挖根源问题,配合政治巡视,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湖北司法故意装糊涂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湖北司法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确保问题清仓见底。而是公然向党中央亮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伙同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串通一气,彼此在玩一个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心照不宣的游戏。在李鸿忠指使、暗示、强迫、唆使下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第一版报眼刊登“习近平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公然别有用心的砍去了“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公然故意损毁以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权威(深度剖析详见本人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恰如:明明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早以被“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的这样一个“鹿”非要被指为“马”,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便自觉选边站队,“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一样。鸿忠书记从敢不敢揭露这一政治事件为重要抓手,“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据新华每日电讯(2016.3.9):《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法官职责“归位”问题采访了湖北省高院院长李静。在李静看来,解决了“法官干法官的活”,随之而来要解决的是“法官承担法官的责任”。相应的,王晋必须要干检察官应该干的工作!侦查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并作组织处理和法律处理!以确立“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作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法律地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必须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 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侦查祝明义这个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司法败类在1984年6月6日为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而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办案所填写的《立案登记表》上有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究竟是谁???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所谓的“侮辱、诽谤案”假如没有报案人或者报案人撤回起诉,就应当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这一重要情节王晋作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必须书面报告最高法、最高检,同时必须书面报告叶青纯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履职尽责尽快向最高法制作刑事抗诉书!王晋已经拖延六个多月了!李静应向叶青纯书面说明省高院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谎言究竟对省高院公信力损伤有多大?由于青纯组长巡视“回头看”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不办案。李静还应提供“专门鉴定属实法律文书及文书文号”等真实材料。           此致
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世界各地华人留学生
控告人:徐建军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编:441800      
附件:1、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3、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 5.  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6、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7、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8、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9、2016年6月27日襄阳市检察院襄检刑申审通【2016】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10、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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