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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常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关于加班费讨薪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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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18: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自2016年5月2日进入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子公司】至今(工作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701号;电话:0519-85786951,常州市分公司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环宇商务广场1001室;电话:051985786350),当时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5天8小时双休;但实际工作时间为6天12小时单休,法定节假日调休,并且每月工资未发放加班工资,公司为规避仲裁风险,近两个月公司在工资条上加注“加班工资”一栏,而实际并未发放,该公司已严重违反劳动法,现请求裁决: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补偿本人自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加班工资共计:27360元;

本人及公司其他员工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网络平台递交仲裁申请,当天下午接到平台通知,于5月31号上午10点到常州市化龙巷2号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楼和公司进行调解,结果公司人事张某姗姗来迟,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材料,公司人事张某拒绝向仲裁院递交相关材料,并且拒绝调解,31号晚公司白晚班交接班的时候我们向公司要求出具考勤原件复印和打卡记录时,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出示。并在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仲裁的几个人不用来上班了,也不是开除,只是口头通知。并从第二天起,把我们和其他作业人员隔离,只允许我们待在二楼会议室,另外因为我们仲裁,公司本月开始只给发放我们基本工资(1770元),目前公司对待我们仲裁的态度就是拖,拖到我们无力支撑后自动离职。

试问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究竟由谁来保护,如若公司一直不出具相关证据,或者私下更改打卡数据等相关数据,这样一来是不是吃亏的依然是我们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七章第八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是在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为规避风险采取各种措施,让我们劳动者维权无门,只有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没有哪个劳动者在上班的时候就想着有一天要跟用人单位打官司主张加班费,所以就不能要求劳动者具有收集证据的责任和义务。而如实记录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依法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和保证,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如实记录不仅是管理上责任也是法律上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考勤人员的工资就应当由劳动者支付了。所以,本人认为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安排由劳动者来承担,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制订和修改法律是立法者的事情,对于大多数法律服务人员来说如何执行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显然更为重要。否则所为法律条款只是一纸空文。

为此次仲裁事件,我给常州的个别媒体;栏目也打过电话,有的栏目或许认为企业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加班工资的情况这样的事哪里都有,没啥社会关注度,甚至可能认为报道出来没啥收视率,我认为记者尤其新闻记者是一种以及时,真实,有效,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大众传播真实的消息,消除社会毒瘤。作为务工人员,我们只是要一口饭吃,要自己的血汗钱,要公平公正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此而已,望有关单位能够关注,望境外媒体能够给予关注!!!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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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1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将在7月20号下午1点开庭,我已申请媒体旁听。希望有媒体朋友能够站出来曝光无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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