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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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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0 07: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
重新鉴定字迹的申请
尊敬的老河口市公安局064883邱警官、064890向警官收转公安部刑事物证鉴定中心:
由于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虚构鉴定事实,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的形式,捏造包括0087048号原始发票在内的证据进行了“专门鉴定属实”的证据,以达到合伙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发票证据、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的目的。所以,始终没有出具鉴定法律文书,更没有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假的毕竟是假的,所谓鉴定机构的名称也没敢告诉,更没有鉴定人员的名称,根本无法知道鉴定人员有无法律资格可以进行痕迹鉴定!加之,老河口市信访局相关领导已经揪住老河口市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等“问题案件”的狐狸尾巴!已经揪住老河口市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故意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狐狸尾巴!特别是襄阳市巡察办要求,通过不断发现问题并促进问题解决,形成政治巡察的威慑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不得推诿。为此,特慎重通过您提出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进行重新鉴定字迹的申请!
基于审判公开的基本原理,老河口市法院强定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就应当提交该“0087048号原始发票”以供公安部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既然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说得出口、拿得出手且到处扬言:包括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在内“都‘经过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就应当说明当时提取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经过,特别是从何处、何人手中提取的并附卷宗以备审查。如此多的问题线索,不光襄阳市巡察办、老河口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必须回答:谁能拿人格保证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更不能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失明和钓鱼式执法,必须一查到底!              此致                 敬礼
中共湖北省委超良书记对本文的看法及查询码:
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对本文的看法及查询码:
中共湖北省纪委立山书记对本文的看法及查询码:
重新鉴定字迹的申请人:徐学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于老河口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
附件一:2014年5月14日信访人徐学军的《常科长坚称情况重大、紧急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经复印给市委》;
附件二:老河口市信访局有关工作人员书写的他人“咨询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否(复印)给市委”的扫描件;
附件三:2017年5月18日信访人徐学军《致中共湖北省委第八巡视组组长王传豪的一封公开信》
可参考的相关政策和法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 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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