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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吉林辽源十八年的法医造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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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8: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辽源十八年的法医造假鉴定
抗诉申请书
   
抗诉人:冯志财,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富国街一委十组,身份证:220403196402150511
抗诉请求
    1、撤销 (2008) 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现提出抗诉;
    2、对张爱香的法医鉴定错误结论依法纠正。
抗诉理由
    张爱香的法医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抗诉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抗诉人在多年多次的上访申诉中,始终要求对张爱香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因张爱香在2007年12月1 9日被放弃作鉴定。但中级法院答复要以2002年7月1 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中法医鉴定(2002)第68号法医鉴定为依据,抗诉人是不能同意这种作法的。其理由是抗诉人在市政法委召开的听证会上己阐述的非常明白,两次法医鉴定均摘抄了2001年7月7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手册的记载,但辽源市公安局2006年8月1 6日对抗诉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称“经过复查,张爱香的伤情没有原始的头部缝合证据”而在政法委的听证会上,抗诉人要求市中级法院出示法医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时,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存档”,那么是依据什么做出的法医鉴定呢?
这起案件发生后,就张爱香损伤程度曾两次进行法医鉴定,一次是2001年7月23日由吉林省辽源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其鉴定结论是:“该人左额面部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评为轻伤”;另一次是2002年7月1 5日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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