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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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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22: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

      
1955年,上海市区共有房屋4581万平方米(简棚房屋和浦东地区房屋不计在内),其中私人(外国人不计在内)占有2751万平方米,占60.1%,出租房屋计1935万平方米,占私人房屋总量的70%

私营房地产业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经营房地产各项业务的企业,另一是个人占有一定数量房地产的私人企业。行业方面根据公私合营时统计,共有企业202户,其中以管理自有房地产为主的自产公司49户;以经租管理他人委托之房地产为主的经租商110户;专门介绍房地产买卖和租赁的介绍商25户;从事房屋清洁业务的清洁所17户,灭蚁事务所1户。这些企业都参加上海市房地产业同业公会。其中,49户自产公司占有房屋49万平方米。私人业主占有房屋2228万平方米(其他私营工商业、民间社会团体占有的房产不在内)。每户占有在1000平方米以上者3300户,计1057万平方米,占有不足1000平方米者39700户,计1171万平方米。这些业主有的设有收租帐房,雇用职工管理自有房地产;有的不设帐房,自行管理产业或雇人做实际收租工作;有的将产业委托私营经租商或国营经租公司经租。建国以后一段时间内,国家对私营房地产业与其他私营工商业一样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具体做法是:保障业主私有产权,允许私房出租,保障其收取租金的权利;制定督修办法,督促房主负起修房责任,有困难的政府给以贷款,提供修房材料,以至劳动力;限制私营房地产业的消极作用,不准房主、二房东收取顶费,不准擅自增加租金、不准逼迁房客,更不得炒买房地产投机牟利;取缔黄牛、掮客活动;通过工商联和同业公会,宣传政策、组织学习。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许多矛盾不易解决,如房主一般不维修房屋,1955610月,即发生塌屋24起,压伤17人;租赁关系混乱,市区私房有二房东、三房东87606户,顶费小费,屡禁不止;房东不能如期收到房租,修不起房子,多数房地产商和业主,走投无路,渴望摆脱困境。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56118日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营房地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私营房地产业社会主义改造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6年在工商业公私合营高潮中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第二阶段是1958年以国家经租形式继续对私营房地产业改造。

一、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须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人事安排等步骤。根据195628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精神,定下清产核资财务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从宽处理,尽量了结。”对房屋的估价确定以1950年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时的价格标准为基础,扣除历年折旧后用区别房屋类型结合保养情况分别加以折扣的方法来计算其现值。对土地的估价则根据“适当估价”的政策精神,再随着地上建筑的清估折扣予以折扣。对欠租、押租、预收租金分别列作债权债务,从实际出发估算价值分清责任在公私间清算了结。债权债务按实际偿还能力及私方对财务处理的态度,用协商办法或偿还或减免予以了结。清产核资的对象以私营房地产企业和占有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业主为限,先行业、后业主,由资方或业主自报、同业评议,最后经合营工作委员会批准。整个合营过程,从19561月召开动员大会接受申请到同年10月批准,一共只化了不到10个月时间。

根据企业户及私人业主两方面清产核资结果统计,投入合营的资产总值为人民币148585248.19元,其中:房屋估值112473889.72元;土地(1万余亩)估值35747214.79元;家具杂物和设备等109361.49元;其他(树木、亭园及杂项建筑)254782.19元。欠租作为资产估值859757.38元;预收租金列入负债138817.88元;押租列入负债338053.36元。

财务处理方面,对公债务共计1936624.90元,已偿还63791.55元。在财产中扣除作为偿还1180290.48元,减免692542.87元。劳资债务方面,职工宕账总数69813.90元,职工归还19713.44元,协议减免50100.46元,资方对职工欠薪共14543.09元,协议归还7215.50元,协议免还7327.59元。此外在各企业清产核资时提存职工集体福利金417595.20元。

房地产行业中原有8户企业资不抵债,无法解决企业资产低于所负债务的倒挂问题,同业中大户自动划出一部分资产调剂,使之平衡。因之,企业无一户倒挂。

关于定息,房地产资本家原先猜测会很低。同业中经营管理最好的一家企业,1954年的盈余只合年息一厘三,因此,认为能有二厘定息已经不错。后来听说定息比照公债利息,可能定在三厘,“坐二望三”,大家喜出望外。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关于公私合营定息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的报告发表后,房地产资本家“皆大欢喜”。大业主刘湖涵说:“政府对我们实在宽大。”房产业主周其昌等兴高采烈地上饭店聚餐,“庆祝五厘”。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合营后,从19561月起支付定息。4月底前申请的,从51日起付息;5月以后申请的,从71日起付息。定息付到19669月止。

人事安排,对企业户,所有劳、资双方从业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对房地产业主,规定每一户安排一人。已经有其他职业的不作兼职性安排;业主本人符合安排条件而不能参加实际工作者,按规定范围由亲属顶替;业主原雇用之职工,资方代理人或类似人员,从实际出发,分别处理。私方人员中属企业户的255人,其中安排为副经理2人,正、副科长或所长15人,科一级专员13人,正、副组长44人。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16人。房地产业主1450人,吸收私方人员833人(包括业主本人404人),其中安排副经理1人,副科长1人、所长1人,科一级专员6人,正副组长40人。又副董事长1人,董事43人,顾问3人。

所有参加合营的企业,一律从19566月开始按组集中办公,招牌挂在一起,首先统一财务管理,其次调整好收租人员的业务范围,分区管理,为全面改组准备条件。9月,在合营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按行政区每区建立“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区业务所”,完成了合营房地产的统一管理。此外,保留了9户经租商、9户介绍商、6户清洁所、1户灭蚁所以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家经租

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二阶段是用国家经租形式改造出租面积在改造起点(含起点)以上的私房。

19581月,国务院城市服务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认为国家经租的改造形式简便易行,房主容易接受,大城市一般对出租房屋15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进行改造,中、小城市的改造起点应比大城市为低。

中共上海市委鉴于上海占有出租房屋不足1000平方米的房主基本未动,同意继续开展私改工作,确定市区出租房屋150平方米,郊县出租房屋7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成立“私营房屋改造小组”,并以市房地局为私房改造办公室。各区由房地科具体负责改造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在继续私房改造的同时,决定“加强行政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修理、统一租金标准、统一房屋使用、统一租赁)”,由市人民委员会于1958425日公布施行《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规定改造起点以上出租房屋,必须按月按实收租金额储存维修费用,每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者,储存40%;每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50500平方米者,储存30%。在修理房屋时如储存款项不敷应用,仍应自行负责筹措。这个办法对继续改造起了促进作用。全市出租私房15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计8926户,《管理办法》公布后两个月中,有5175户,储存了修理费,占57%,存储金额共27万元。

6818日,按照国务院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私房改造现场会的经验,各区随即把房主组织起来,编成小组,以“三交底”(房主对自己的经济情况、房屋数量坐落、思想认识交底)、“四安排”(定租、家庭生活、债务处理、自留住房)为内容,推动房主制订私房改造规划。然后由各小组评议,把评议结果,连同申请书送房地科审批。国家经租按每月租金的20%40%,支取固定租金。总计市区改造私人出租房屋514.5万平方米,房主10023户,每年固定租金开支322.8万元,占应收租金的25%,相当于合营定息的50%,对房主不作人事安排,原管房的职工随房带进。郊县改造私房142万平方米(青浦、南汇各有三个镇未进行私改)。固定租金从私房改造之月起发至19669月止。

1965年全面检查漏改户,市区补改了1918户,房屋面积33万平方米;郊县建制镇改造了2600户,房屋45万平方米。

房主的自住房、改造时明确划留房主自管,在改造起点以下和规定不改造的华侨的房屋,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交公或错改,其中,属国内人员所有的计3540户,建筑面积31.8万平方米;属华侨所有的计314户,建筑面积5.65万平方米。1979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先把华侨产业和房主自住房交还。为了进一步落实政策保护房主合法产权,19822月市人民政府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副市长王鉴任组长,各区也相应组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机构,对“文化大革命”中被迫交公和错改造的私有房屋逐步清退,至1991年告一段落。

私营房地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市区1403.5万平方米私有出租房屋转变为公有房屋。(公私合营856万平方米,国家经租547.5万平方米)约占当时全市房屋4581万平方米的30.64%,占原来私有房屋总量的51.02%,占私人出租房屋总量的72.53%


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64514/node64521/node64555/node64565/userobject1ai58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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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2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958年 上






518日 济南市人委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821日,对私房改造工作全面展开。至825日,批准私房改造业主5133户,涉及房屋8.66万间,建筑面积103.9万平方米。


   8月21日开始,至8月25日。五天就胜利地完成了掠夺任务!真快啊!!!

业主理性的诉求了半个世纪!!!五十年啊!!!勤劳、勇敢、善良的中国民众啊!!!!!!






http://www.jinan.gov.cn/art/2005/9/1/art_40_8748.html





1986年 下
2005-09-01
  712日 中共济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发展商品经济、加强供销工作大会。省委副书记兼济南市委书记姜春云、市长翟永到会讲话。大会对82个供销工作先进集体、735名先进供销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76日 中共济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管理体制、搞活区街经济几个问题的意见》。
  717日 济南市在大明湖公园举办首届市花——荷花展览,展出品种60多个。
  729日 济南市第四机床厂研制成功的MMK1612型精密数控端面外圆磨床通过部级鉴定,填补国内一项空白。
  72930日 济南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作出《关于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检查工作的决定》。
  7月底 济南市首次使用飞机试播造林。济南军区派出飞机向南郊卧虎山、万灵山等16座荒山飞播侧柏、刺槐树种2500公斤,播种面积266公顷。
  7月 济南市市区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
  85日 济南市着名画家王天池画展在山东省美术馆开展。816日,市政府举行王天池捐赠作品交接仪式,接受其作品100幅。
  810日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行的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历城县党家庄镇被评为全国少数民族地方体育先进单位
  820日 中共济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灭鼠防病动员大会,号召全市人民年内把济南建成无鼠害城市。
  89月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4500余名干部,组成近千个验收小组对全市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确定,属于知识分子的冤假错案、应补发的工资、被查抄的财物、被挤占的私房和清档工作,均按规定进行了纠正、发还、清退、补偿或限期解决。济南市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基本完成。
  94日 济南市百货大楼被共青团中央、商业部命名为全国城市文明经营示范单位
  98日 中共济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山东剧院召开庆祝教师节大会。对324名优秀教师、70个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和3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91113日 济南市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兼济南市委书记姜春云作题为《坚持改革创新,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讲话,49名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受到表彰。
  920日 日本山口市友好访问团抵济南,参加庆祝济南、山口缔结友好城市一周年活动。
  92124日 全国60家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商品交易会在济南举行。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2000多个厂家及商业企业代表近万人参加交易会。成交总额5.33亿元,其中济南地区产品成交4870万元,居各地市交易集团之首。
  923日 济南搪瓷厂搪烧二组被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命名为全国先进班组,并获五一劳动奖状;组长程远和被授予全国先进班组长称号,并获五一劳动奖章
  101日 济南市开始实行国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06日 济南市抽调125名干部到乡镇任职,支援乡镇企业建设。
  10718日 全国聋哑人泰山杯篮球邀请赛在济南市举行。16个省市的20支男女篮球队参赛,以济南队员为主力的山东男女篮球队获得冠军。
  1013日 中共济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离退休职工代表会议,动员全市离退休职工为发展乡镇企业贡献力量。
  101418日 以市长拉里·施耐德为团长的加拿大里贾纳市友好访华团一行8人访问济南。
  1015日 济南解放纪念阁及环城公园落成典礼在解放阁下举行。山东省暨济南市领导、驻济部队首长及各界群众1万多人参加典礼。解放阁高24.1米,建筑面积617平方米,为一仿古二层阁楼,整个台阁雄伟壮观。环城公园沿济南旧城护城河两岸辟建,为一长6.2公里、绿化面积26.3公顷的开放式环状公园。
  1020日 以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孟云为团长的济南市农业考察团赴日本山口市考察访问。
  1024日 以济南罐头食品厂为主要厂家生产的飞轮牌芦笋罐头,在法国巴黎第12届国际食品博览会上获得金奖。
  1025日 济南市海外联谊会成立。
  1026日 第三届泰山杯全国女子马拉松暨山东省马拉松比赛在济南举行。全国19个省、市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1029日 国务委员谷牧视察济南工作。111日离济。
  10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节水紧急动员大会,号召全市人民为节水三保(保生产、保生活、保泉涌)做贡献,并公布《济南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1111日 市长翟永率济南市综合经济考察团离济,赴日本和歌山市考察和友好访问。
  1112日 为纪念孙中山诞辰120周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人民公园恢复中山公园名称。
  112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1126日 山东省体育中心游泳馆在济南建成。总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
  11月 济南市第一处街道办社会福利院在历下区解放阁办事处建立。设床位14张。
  128日 济南市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同日 由中央电视台、中国摄影家协会、山东青年摄影家协会和济南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联合举办的国际和平年全国青年摄影大奖赛结束,授奖大会是日晚在山东省体育馆举行。
  129日 济南市杂技团邓宝金、孟燕等7人表演的《蹬板凳》节目,在英国首都伦敦举行的第十一届世界杂技锦标赛上获得对抗赛特技项单项冠军,并获得比赛最高奖英航杯
  1217日 济南第二机床厂锻压机械联合公司成立。至1988年全市先后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科研、设计、生产、经营、技术和金融一体化的经济联合体(集团、公司)16个,各种经济联合组织600多个。
  122325日 中共济南市第四届第八次全委会议召开。姜春云代表市委常委会作《充分动员起来,为全市工作上一个新的比较大的台阶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全会审议通过《济南市七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规划》、《济南市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及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1224日 中共济南市委提出《关于改革干部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就坚持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实行干部交流、干部培训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评议制度等提出10条意见。
  122729日 济南市支援乡镇企业人才交流大会召开。567名技术人员报名到乡镇企业工作,62项科技成果由市区企业转让给乡镇企业,落实技术投标承包项目51个。
  12月 济南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基本结束,对10984户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46350间房屋落实了政策,占应落实政策的98%2836户在1958年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得到重新处理。
  1230日 山东友谊书社在济南成立,为以出版对外宣传和旅游读物为主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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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2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产权管理  
          
  清至民国时期,常德城镇房地产分为公产和私产。公产有会馆房地产、省托管房地产及县直管房地产、教会房地产、民族宗祠房地产、寺观庙宇房地产等;私产有官僚地主房地产、工商业者房地产、城镇一般居民房地产等。
  清乾隆十六年(1751)至同治元年(1862),经禀官注册的会馆遍布常德城区。大河街有江西会馆、井巷子有徽州会馆、常清街有山陕会馆、大庆街有广东会馆、铁家桥有福建会馆、麻阳街有麻阳会馆、水星楼有河南会馆、高山巷有长郡会馆、上南门有辰源会馆、南站有宝庆会馆、城东有江苏会馆、衡水郴会馆、湖北会馆等。是时,外国侨民及传教士纷至常德城镇,广置土地房产,尤以常德区城为甚。东门外有美国人开设的广德医院及西班牙人开设的育婴堂,东门内府庙正街有加拿大传教士开设的圣洁会教堂,城西雷祖殿有美籍牧师开设的警示堂,丝瓜井有美国圣公会委派华籍教士开设的三德堂,城内有基督教会开设的圣洁会、约翰堂、彼得堂、宣道会等教堂。各教堂占地约为200500平方米不等。
  清代,除直管公房(地方政府所建县衙、公署及公办学校等房屋)由政府管理外,其余房屋因属私人自建自营,其产权属于私有。政府对公、私房屋的管理仅限于颁布房捐征收规定,并按规定征收房捐。
  民国时期,常德政府机关及学校等房屋属省托管或县直管公产,房屋管理机构属县财政科,日常事务由公产管理委员会办理。民国2733(19381944),日本侵略军出动飞机轰炸全市90余次,炸毁房屋72万余栋,各县城房屋十有八毁。抗战结束后,为恢复被破坏的城镇房屋,依据善后救济总署规定,实施房屋紧急救济措施,用以工代赈方式营建平民住宅收容无房户。时因政府积贫积弱且政令不达,仅有常德县择定县城西葫芦口建成民房11栋,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桃源县择定县城北乱葬岗建民房22间。至1949年,全区城镇房屋建筑面积61468万平方米。其中,公产占633%,私产占367%。
  19498月,中共常德地委内设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指导各县、市房地产权接管工作。常德市财政局设房产股,接管前县政府公产房58间。195010月,常德市财政局对市区房屋土地进行清查,增收公产房87间。11月,常德市分6个区域逐步办理公私房地产登记手续,于次年由市财政局房产股颁发第一批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1952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及房管部门开始没收地主、官僚等业主的房地产;接管国民党政府机关及祠堂、庙宇、会馆、学校等单位的房地产;代管宗教及国民党军政人员逃跑后遗留的房地产;收购民间团体或私人的房地产等。常德县接管房屋100余处,400余栋,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常德市代管房屋300余栋。
  19537月,常德市人民政府按省政府规定,将其代管的私人房屋陆续发还给部分业主。将超过代管期限且无人申请发还的一部分代管房收归国有。
  19541956年,常德市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工商业资本家将其用于直接生产经营的私房折价作为股金向公私合营企业投资,成为集体所有财产。
  19579月,常德市人民委员会制定《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重申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房屋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房屋所有人亦不得借此垄断、投机及任意破坏其房屋;凡人民群众之间互相买卖、典押、赠送、分居、交换的房产,应通过公证交易部门取得合法凭证,并依法办理投税手续。
  19581962年,全区各县、市对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常德市“私改”的起点为:出租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者;工商业资本家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私改”。符合“私改”条件的出租房屋,除因自住房较少而抽出一部分调剂外,其余全部进行“私改”;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力的房主则暂缓“私改”。私改”后的房屋交由市房管部门统一调配管理,由国家经租,按月付给房主20%一40%租息。常德市共“私改”各类房屋1558间,面积178万平方米,收取租金27万元。是时,因处于“大跃进”期间,全市在短期内将“私改”户名单宣布,“私改”便告结束。但遗留问题不少,或未给房主留够适当数量自住房、或未留房甚至将不应纳入改造的市民与职工的少量出租房予以改造,漏改问题亦普遍存在。
  1962年,常德开始清理1958年后平调的房地产,退还一些兴办街道和社会福利事业所占用的私房。翌年4月,常德市退还错改房屋120户,补改100户。“私改”复查时,因沿袭1958年办法故未完全纠偏。

  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业主纷纷将私房上交房管部门。常德市的工宣总队、丁代会、农代会、红代会、治安指挥部等接管市区内工商业主及其子女继承的房屋(包括其出租、自住及私改留房)1969年,全市还对部分下放农村插队落户人员和非劳动人民出身人员的房屋予以代管或接管,由房管部门收取租金,其中40%左右租金付给原房主。全市收购私房317户,面积9644平方米;1973年,常德市对文革后接管的房屋进行清查落实。凡房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或是私改中留居的,予以全部退还;无原房退还的,按每平方米折价26元予以补偿。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代管房,全部发还;并对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的房地产权问题逐一处理。19793月,常德市革委会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对私有房产及宗教团体房产陆续发还,已收的租金剔除房屋维修费后一次付给原房主。原房已被拆除的,由国家折价收购,房主住房由房地产公司安排;低价收购的房屋按每平方米4元差价补款。全市共退还私房29户、折价收购重新安排住房的12户。至19815月止,落实私房政策156户。
  19855月,常德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建设部、统计局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意见》精神,开始对常德市、津市市及县市所属70个建制镇(安乡县黄山头镇未列入)、县团级机关、学校、企事业进行房屋普查。至1985630日止全地区城镇房屋面积为21039670平方米,其中公产1584364平方米,代管产782平方米,托管产2048平方米,全民产13548101平方米,集体产3575303平方米,私有产23275 19平方米,其他产1553平方米,第一次全面摸清全地区城镇1949年和1985年的房产家底。常德市城区有全民房产4078万平方米,集体房产5262万平方米,私房产2855万平方米,其他房产11万平方米。城区住宅总建筑面积54817万平方米,建立普查档案552卷,修测老城区产籍图33幅。

......


http://zyk.cdcity.gov.cn/wzgg/cddsb/cddsb-2007-nj2006-35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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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1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良故居
  张学良故居坐落法租界32号路(今和平区赤峰道78号),是一所西洋集仿式楼房。张氏在二、三十年代来津常住此处。
  张学良,字汉卿,辽宁省海城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生。东北讲武学堂毕业,历任旅、师、军长,军团司令、东北保安司令、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全国陆海空军副总司令、北平绥靖主任、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西北“剿匪”总司令等职。1936年张学良与西北军杨虎城发动了震惊中外的双十二(193年十二月十二日)“西安事变”,扣押蒋介石,逼蒋抗日,奠定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全民抗战基础。
  张氏故居有前后两幢砖木结构楼房,前楼建于1921年,为三层带地下室;后楼为二层,建于1926年。两幢共有楼房42间,建筑面积1270.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401.6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495市亩。
  该所建筑造型豪华、美观、大方。前楼正面二、三层设有屋顶平台;室内宽大考究,内部楼梯、地板、门窗等均采用菲律宾木料;卫生设备具全,院内广植草坪。
  该楼以张寿懿(张作霖五夫人)名义购自法国领事馆。1949年后张寿懿去香港,由其子张学铨管理出租。1956年进行私房改造后由国家经营,1960年改按公产掌管。



无法无天,一个外国人在青岛的遭遇。

楼主
2008-05-01 17:32  shatuozi

这个外国人就是我们的父亲,早在1955年,政府要求外国人暂时离开沿海城市,因为父亲的原因,我们家从青岛被迫迁入到内地。但当初通知我们是暂时离开,并承诺时局一旦好转可以立即迁回。可现在时局真的很好了,世界各地的外国人也都回到了青岛,可我们却回不了家了,因为房管局把我们家给卖了,说我们家归“国家”了?巨额遗产归国家了,成百上千间房子归“国家”了,{尽管国家有代管产的相关政策}为什么连我们的家都不放过?
五十多年后,由于早期政策的公开,我们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

实际我们离开家不久,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运动中,我们家竟成了无人继承的房产,房管局在明知我们的住址却不通知我们,却由法院给指定了一位代理人,将我们的家莫名其妙的改造了,剩下的不多的几间房在1968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又被抢劫一空。五十年后,当我们得知真相找到当地落实政策具体负责人时,得到的回答竟是“你们愿找谁找谁我管不着”通过信访回复说没有任何问题,还说跟父亲的国籍没关系。那么宪法还有用吗?

都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着最高的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还说政府保护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私人住宅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可我们的家为什么归“国家”了?

从这两年查到的落实政策文件看,早在1964年就有关于自住房的说明,改造了的属于错改,应该退回。1978年,中央,外交部,在文件里又明确说明,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的房产任何人不得侵占,侵占了的必须退回,可我们家早在1958年时,一家七口人,就有三个是外侨身份,至今我们几位继承人也是两种国籍,外籍亲属也有很多,尤其文化大革命运动对我们家的冲击,至今街道居委会还占有我们家的房子。事实面前房管局为什么可以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我们不仅是华侨侨眷还是外侨侨眷}以及从中央到各级政府的落实政策文件为一纸空文,而几十年来拒不执行。

在此向各位专家学者请教,房管局说我们家归国家了,没有问题?是真的没问题吗?虽然我们家五十多年不在青岛,母亲{户主}去世也近二十年,但是现在所有收费单据户主一栏依然是母亲的名字。在一个外国人和他的家人不在家,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的家抢劫一空,还把他的家给卖了是没问题吗?跟他的国籍是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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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10: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件事

我是猫猫的舞伴(mdldwuyue) 2008-09-2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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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件事。
并不是被人们深深遗忘,而是被社会深深掩盖和隐藏着!
可是这个事情几乎在每个城市每天都在发生着的:
在城市改造的繁荣底下,我们不可能听不到多少被经租了五十多年的平民老百姓的哭声!不可能看不到建设部、房屋管理部门、信访部门门口那些老弱的经租户们的身影
这是房管部门的威权和房地产商的权益遮蔽光明罔顾社会公义的明证,悲剧不仅演绎了半个世纪,而且还在继续演绎着,看看建设部门口抗争的人们就什么都清楚了!
在所谓以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我们的政府还能容忍这样的事实:
1958
年国家以经租的方式(统一租赁)剥夺了几乎所有城镇百姓私房的多余房产,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
1966
年政府对收到菲薄房屋定租超过五年以上的经租私房户的经租证统一收缴;从此经租户就成了不收房租的房东;
1989
年开始全国房屋产权普查,经租房屋界定为公房,大部分公房产权在羞羞答答中合法化;
2005
年建设部建住房(2005226号文明确这些经租房产产权性质"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一纸公文剥夺了所有经租户老房东们的房产权益;
剩下的就是将这些被经租的老房东们交给如狼似虎的拆迁公司、房地产商进行最后一次的盘剥……
这些年我们看到了多少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一个个投诉无门的钉子户、一幕幕的被拆迁市民的抗争、北京建设部门口、各地房管局、信访部门的门口一群群悲愤的老人

经租户们几代人辛苦攒得的房产被低廉出租,然后是无偿出租,再然后是无偿剥夺,最后拆迁公司再盘剥掉所谓的公共面积,打打折、折折旧,经租户们拿回硕果仅存的几个平方,如果不再从口袋里掏出几十万贡献给拆迁公司和土地发展商,就不要再想过回安居乐业的生活……
这是什么世道啊!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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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租赁】

挂旗经租20世纪初,汉口租界区的工部局不准中国人在租界区购置房地产。中国人要在租界区内置产,必须以外国人名义向领事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才能取得产权,然后再由外国人出具“信托申请书”(俗称权柄单),交中国业主收执。习惯上将这种取得产业的形式称为“挂旗”。吴佩孚在黄兴路44号置有楼房一栋,也照样办了“挂旗”手续。中国业主经“挂旗”取得产业,除负担登记费、房地产税、租金等项费用外,每年还得付“挂旗费”和经租佣金,外国人通过“挂旗”坐享巨利。
    1897年后,各国租界先后扩展界限。1913-1926年,英租界内从湖南街(胜利街)以西、湖北街(中山大道)以东(工部局在湖南街划一道红线,规定红线东南至江边,由外国人居住;红线西北至湖北街由中国人居住)所有中国人营业和住家的房屋都办了挂旗手续。同时,由于军阀混战,中国业主为使财产有所保障,也纷纷在租界“挂旗”置产。

办理挂旗的外商单位有法商永兴洋行、立兴产业公司、进口扬子公司和英商通和洋行、英籍律师华文哈华托、比商义品地产公司以及教会天主堂、首善堂、望德堂等十余家。其中以比商义品地产公司(抗日战争前为比商义品放款银行)挂旗最多,有116起;其次是永兴洋行,有99起;其余立兴洋行9起,立兴产业公司2起,其他为数很少。

经办挂旗业务最早的为义品地产公司,是在1918年开始的;立兴洋行在1931年开始办理,立兴产业公司在1933年开始办理,法商永兴洋行汉口分行于1939年开始办理。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侵华日军全部接收了外商财产。各洋行停业,挂旗业务同时终止。

挂旗经租的手续是,凡中国人委托外侨在“租界”区内购置挂旗地产后,便用外侨名义向领事馆或工部局登记过户。由侨商对业主出具信托书(权柄单),说明该地虽由他们登记过户,实为某人所有等字样,这种权柄单只是属于外侨私人与中国私人之间的约据。

挂旗的土地出卖给另一业主时,一般都不另立契约,仅由代表挂旗的外商对新业主另行出具权柄单,并将原业主的权柄单收回。如原业主出卖土地还有剩余时,则由代表挂旗的外商,对原业主所余部分另换给权柄单,不再另行登记过户。这种手续也仅是挂旗私人之间进行。

凡是挂旗产,从购地、造屋以至房屋经租的一系列手续都由挂旗人代办(不代办的是极少数)。挂旗人可以从介绍成交、设计、绘图、招工建筑、投保火险各方面抽取介绍费、手续费、佣金等。
    (1)过户费过户时需缴纳注册费或注明费。
    (2)挂旗费中国业主除支付规定之费用外,每年要支付挂旗侨商挂旗费(15-50银元)。有的按房产总值5%为标准。一年一抽。
    (3)经租佣金从租金内抽付15%-30%的佣金。
    (4)修理费从修理费佣金中抽一部分。
    (5)房地产税如康运隆兄弟等委托永兴洋行挂旗经租的房地产税,均由业主自付。
    (6)产权移产手续费照房地产售价收取1‰。

附:望德堂权柄单译文成本

立契约人望德堂,兹声明在法领事署土地登记册以西班牙教堂或望德堂名义登记之第三十五段地皮之一部分(全段面积计183.13方)。据卖契所载面积43.445方,以及地面上房屋地图上注明为B所有。上项地皮乃房屋名为巴黎街第二号均系张协记之产业,委托望德堂代为掌握,将来处分悉听该张协记及其后裔或代表或承让人(即暂时之所有人)之命,须先将身分切实证明,并须将所有代付捐款及一切费用付清。

租地建屋
早在明万历年间(公元1579-1620年),汉口新安六邑同乡会馆曾在“六水乡”一带购置土地,租给商人建屋,到一定年限无偿收回。此后租地建屋的逐渐增多。1958年调查,解放前遗留下来的租地建屋订有限年收回约定的有1 350栋,其中公地私房1 308栋,私地公房42栋。解放前湖北公产处出租土地建屋多在公安街、建设街一带,订有限年收回约定的有360栋,多数是低级砖木结构房屋。在租地期间公产处仍收地租,限期5年、10年、15年不等,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转让、出典、出卖,到期由公产处收回房屋。善堂会馆联合(简称“善会联”)出租土地建屋主要在硚口三署、关帝、宝善、利济街和满春、桃园等街。多是低级砖木结构房屋,到期后一般是拆屋还基。在公产处和“善会联”经营租地建屋的1 288栋房屋中,建屋人自住兼出租的居多,其次是全自住,再次是全出租。

东方汇理银行出租土地建屋主要在现民主一街、民主二街、自治一街、民意三路、民意四路等处,土地面积1 251市方丈,1945-1949年租给454家,建屋566栋,多是砖瓦平房和板棚芦席平房。利民公司出租前进四路、前进五路、三新横街、永康里等处空基,由承租人建屋55栋,房屋照施工图要求完工后,无条件交利民公司管业,租户只能取得期限内租用权,租期长短视建筑物好坏而定,由5年起,最长不超过10年。

特三区的租地建屋有智民里、联怡里、文华里、元和里,基地主每月收取地租,房屋建成20年后折屋还基。安利英洋行租给钟延生基地建屋,以35年为期,每5年增加月租一次,限期内基地主有选择购买房屋之权,期满收回基地及房屋。1930年,永大布店承租绸布公会地基,建造三民路7号4层钢骨水泥楼房1栋,地租按一般标准减半,15年后房地无偿交还业主。

曹实生出租被炸后的基地,由承租人绘具图纸及工程说明,取得出租人同意后建筑,8年不收地租,到期收回房屋。1935年,慎源公司向交通部武汉电信局租地建屋,每月付租金1 000万元,约定1946年由武汉电信局收回土地房屋,地面上的税捐(如警捐、门捐)由慎源公司缴纳。在承租期内,由慎源公司负担房屋修理费,投保火险的保险费也由租户自理。

私人房产经租处
汉口私人的房产经租处较早的是1907年开办的首善堂经租处。1949年,汉口私人的房产经租处共57家,经租的房屋2 526栋,多在繁华市区,建筑结构较好。(表68)

在汉口私人的房产经租处中,组织健全和建有正式帐册的大经租处有伍乐庸堂经租处(又称贯忠里经租处,在车站路5号)等。业主是在菲律宾、马尼拉经商的华侨伍咏洲,他在1924年和1936年先后购置一批房地产,座落在贯忠里、江汉路、江汉二路、三民路、茂兴里、鄱阳街、车站路等处,共有房屋87栋,每月租金收入49 187斤米。1936年,伍在贯忠里开办伍乐庸堂经租处,负责经租事宜。这个经租处出租的房屋,几乎每栋都有二房东,收租人每月定期向二房东收租,因此经租处只雇一人收租。
表68    汉口解放前夕私人的房产经租处一览表
租金单位:万元、市斤、石(米)
经租处名称
业主
代理人

栋数

有无二房东
永贵堂
如寿里
德兴里
民生公司
森寿里
同丰里
三余堂
怡怡堂
坤厚里
贯忠里
荣构堂
良记e
韩永清
刘姓善等
谌笃志堂
李会江等
邱怀
贺衡夫
黄厚卿
伍乐庸
袁荣栋
张潭宏
韩安洲
严乾清
陈之济
肖志才
徐宝书
张循欣等
钟惠卿
贺永义
刘春田
伍瑞爱
夏富海
张寿安
华清街、华清里、永贵里、世昌里
文书巷、永福里、永广里、永德里、贻德
里、道德里
德兴里内和街面
笃志里、三民路、清芬路、汉正街、汉水
街、大董家卷
森寿里
同丰里、福忠里、吉庆街等
江汉路
怡怡里、久章巷、上横堤街
坤厚里、福仁里、乐道里
贯忠里、江汉路、江汉二路、三民路、茂
兴里、鄱阳街、胜利街
长春、长怡、长安等
长新里
  72
  111

  73
  55

  62
  42
  24
  33
  52
  87

  11
  11
  18 304市斤
  205.2万元
  36 481市斤
  1 219万元
  375.7万元
  700.93万元
  49 187市斤
  29 145市斤
  540万元
全部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续表
经租处名称
业主
代理人

栋数

有无二房东
保和里
杨洁卿
首善堂
泰安里
华德里
乾丰里
集成公司
天主堂
合成银行
协兴公司
万福堂

关鹤舫

陈达
谢家彦
程四益堂





李少斋
黄经煦
姬 良
代瑞元
易西轩
胡幼鹏
程子惠
郑学文
朱鹏飞
潘恕
祝华卿
华商街、保成路、江汉路、吉庆街
车站路
民意、民主、胜利街、八大家
复兴街、启昌里、德永里、华商街、泰安
里、江汉路、长清里
三民路、清芬一、二路、华清里
吉庆街、友益街、德安里、车站路、前进
四路、民主一街、汉寿里
汉寿里、联保里、汉润里、宝润里、车站
路、中山大道
钦一里、至公卷、延昌里、胜利街、车站

积庆里、大陆里、汉景村、黄陂街、花楼

紫竹正巷
江汉二路、前进五路

    3
    42
    51

    29
    64

    79

    15

    309

    12
    21
    102.42万元
    2.9
  3 000万元
3 414.39万元
828.36万元
  700万元
2 363.12万元
  4 000万元
  42 000万元
  108万元
  4 318市斤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全部
部分有
续表
经租处名称
业主
代理人

栋数

有无二房东
四成公司
周梅懿辉
耕心堂
花纸一堂
中国银行汉
口分行
义品公司
保记里
严美仁

胡新葵

陈晓葵

王职夫
华祝安
侯铭三
彭开元
付维喻
祥益西
江汉路、丹凤街、保成路、义成总里、东
里、西里
民权路、殷家巷
永宁街
利济路、雅瑞卷、六渡桥、大夹街、统一
街、文书巷、前进一路
华中里
三德里、新庆里、江汉二路、府东五路、友
益街、生成里
中山大道
协和里、鄱阳街内

 5

  3
  15
  16

  167

  197

    5
    15
2 700万元
2 680市斤
  470万元
  17.7
  8 000万元
    242
  510万元
  700万元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部分有

永贵堂经租处(地址在华清里21号),经租韩永贵堂的华清街、华清里、永贵里、世昌里等处的房屋72栋,每月租金收入18 340斤米。这个经租处组织健全,不仅有正式负责经营主房屋的专业职员,还雇有木工1人、泥工2人、副工2人、小工1人,以及看管里弄房子的“管巷人员”。

荣构堂经租处(地址在长春里2号),房产业主袁荣栋住在上海,一切经租业务由代理人夏富海负责,经租长春、长怡、长乐、长安等里弄房屋,共111栋。每月租金收入29 145斤米,房屋由汉祥记营造厂包修。

华祝安一人经管两个经租处。1912年起,代理经租四成经租处与三分里经租处(四成经租处在丹凤街21号,三分里经租处在长春里2号),经租江汉路、义成总里、义成东里、义成西里、丹凤街、保成路等51栋房屋,每月租金收入折合人民币2 700万元(1952年统计)。四成经租处的房产业主胡新葵等4人在上海,三分里经租处的房产是袁帅南等19人所有,1912年有94栋,抗日战争时被炸88栋。四成经租处工薪及杂支费用高达租金收入的32.7%(一般经租处工薪及杂支占租金收入的25%左右)。四成经租处代理人华祝安,每月最高工薪180万元(法币),他又兼三分里经租处的股东及经租代理人,又支月薪25万元。

良记经租处属于小经租处,经租房屋11栋、地皮2起,每月租金收入540万元。这个经租处无章程,组织不够健全,又没有正式帐册。负责人张寿安、段年祥均在同丰里私立光华中学任职员,他们兼管经租业务。

私人的房产经租处的名称有的是用堂名(永贵堂经租处等),有的用公司名义(集成公司、协兴公司等),有的用里份命名(贯忠里、坤厚里等),有的以个人名义命名(丁竹卿经租处等)。经租处的房屋产权有洋行、银行、教会产,也有军阀、买办和资本家的产业。伍乐庸堂、永贵堂、万福堂、花纸德堂和贺南陔等经租处建有正式帐册,比较健全,多数经租处组织不健全,只雇一人经营经租业务。工资形式,永贵堂经租处采用月薪制,义品、长清经租处采取分成制。有的还有年终双薪、职工福利、水电、分红利润等。房屋需要修理时,荣构堂、太安里、骏业、金鉴等经租处发包给营造厂承修;四成、保和里、杨清卿等经租处是临时雇工修理;保记里经租处由住户垫款修理,抵扣租金;永贵堂、首善堂等经租处自有少数维修力量。经租处经租的房屋大部分都有二房东,租赁关系极不正常,租赁纠纷时常发生。解放后,随着私房改造,私营经租处亦告消失。

附:伍乐庸堂经租处租约

立租房地舍约人,湖北省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承租人)伍乐庸堂(以下简称出租人)……汉口市江汉路门牌第28号鄱阳街门牌第1号……特订立后开条件双方守之。计开
    (1)每年租金金圆券7 500元,每三个月得调整一次,并一次先行预付租金。
    (2)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保证金金圆券7 500元,退租时无欠租情况,无息金照数退回于承租人。
    (3)每次收租其收据有出租人之经租人鉴章为凭,承租人付租时,须向出租人索取收条,倘收租人有借贷,概与出租人无涉。
    (4)一切捐税依法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自负担。
    (5)房屋装修由承租人自行估修。
    (6)水电两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7)承租人如有改建或增建变更建筑物,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8)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顶别人,如欲分租一部分房屋,须先取得出租或经租人书面同意,其分租之契约须受本约之约束。
    (9)天灾兵祸及一切不可抗力所引起房屋之损害,概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不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10)本约定一年。即自民国三十八年元月一日起,至民国三十八年十二

月止。期满得续订租约,承租人并有优先承租权。
    (11)本约一式四纸,出、承租人各执贰纸为据。

私房租赁  1949年,武汉私有出租房屋为420万平方米。私房租赁活动中,主要有租金、押租、挖顶、二房东等方面。

租金。私房出租租金一般是由业主与房客自行协商议定。1913年左右,房租用铜钱及银洋计价。《夏口县志》载:“熊家巷学产土库房屋四栋,每月租银一百六十元。张美之巷土库房屋四栋,月租银二百元。杨家正巷房屋每月租钱一串一百文。黄家正街房屋每月租钱三串文”。1916年3月1日《申报》载:“汉口在光复后,(房租)租价涨数倍,其议租金时必须付押租三个月。三开间之住房,则须三、四百元,甚或平时月租四、五十元者,现率加至七、八十元。若须租赁,非重价说项,运动经租人不可”。1934年,大陆银行出租希昌里里内两层双开间住宅10所,每月每所租洋36元;里内两层三开间住宅5所,每月每所租洋54元。

房屋租金的高低与房屋座落地点有密切关系。以甲种砖木结构为例,在租界区的汉润里、汉安里、同丰里等三开间房租每栋月租120元左右,每间月租40元;而非租界区的贯忠里三开间房屋,每栋月租只80-84元。

不同结构的房屋租价也有区别。抗日战争胜利后,同丰里、长怡里、同庆里等19个里弄210栋房屋的租金,甲级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租金0.442元(当时用银元,此数字是1959年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乙级砖木结构为0.335元,丙级砖木结构为0.221元。

房租租价调整多半是由于币值变动。1934年以前,生成里房屋159栋及“一品香”所租基地一处,月租约合20 336元;1933年“废两改元”,1934年生成里房屋租金增为22 227元。1939-1940年,李世顺出租民生路237号房屋月租90元。1940-1941年月租涨到150元。1939年3月-1940年5月,喻德川出租民生路137号房屋,月租12元;1940年6月-1941年1月,月租19元。由于货币经常贬值,上海银行、商业储蓄银行的租约还印就:“每月租价,出租人得按市面情形,随时增减。”大陆银行租约规定:“租金每三个月调整一次,承租人不得借口任何理由加以拒绝。”1946年,汉安里、昌业里由于物价上涨均曾调整租价。
    1911年前,房屋租金都按银两(每两约合银元1元3角)或按台票计算(台票系前湖北省官钱局所出,每张1 OOO文,1911年10月停用)。台票停用后,依银两及银元计算租金。1934年改为银元,1936年改为法币。1938年日军占领武汉时,仍以法币计租。1939年末按“中储券”收租。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有些经租帐房按米价折合法币收租,同时又有用“关金”收租(1元“关金”合“法币”20元)。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这时房租有的收“金圆券”,有的收银元,有的收金子,有的以实物价折收“金圆券”。1949年一般收银元。

解放后的私房租金一般由双方自行议定,曾作出过私房租金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公房租金标准一定幅度的规定。

押租。即住房的保证金。有的是一押一租。1946年9月,汉安里三开间住房租金为36 OOO元,押租36 000元。有的押租为租金的10倍。1948年3月,海寿里5号全楼下月租300万元,12个月租金3 600万元,一次付清。另外,一次付给押租500万元,期满无息退还。

挖顶。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外出人员返回,急于寻找住房,而产生挖顶。挖是指挖住房使用权,顶指生财家具或装修设备转让。挖顶费是由房客在租房之前所付出的一笔费用。房客住房时除交挖顶费外,仍按月缴付房租,搬迁时所付挖顶费并不退还。挖顶现象一直沿袭到解放初期。

汉口较繁华地区的一间住房,挖顶费要黄金数两。江汉路联保里14号两层砖瓦楼房,占地12方丈,房8间,收挖顶费黄金3两,每月租金20元。天星街首善里11号两层钢骨水泥楼房1栋,占地8方丈,房4间,房主天主堂于1943年租给杨坤山,全楼每月租金30元;杨坤山于1946年3月将楼下租给彭子衡,每月租金银元30元,另收挖顶费黄金2两。胜利街同兴里4号两层楼钢骨水泥楼房1栋,占地12方丈,房6间,房主周云记,造价为8 000银元,出租时连挖顶费、租金一并计算,除每年折旧及地皮租金外,房主可净获利400银元。
    1948年利民公司出租宪政四路(前进四路)房屋,几乎栋栋都收挖顶费。萧荣卿租宪政四路60号5间房,月租3银元,外付挖顶费黄金3两。汪志琨、杜启贤、吴锡安、黄平安、毛山海分别租得利民公司宪政四路52号、62号、64号、70号、72号房屋,均为4间房,月租2银元,外挖顶费黄金2两。

住宅的挖顶费要黄金数两,店铺营业房的挖顶费要黄金数十两至100多两。1948年,比大商店挖顶费为黄金120两,花楼街三乐园食品店挖顶费是黄金50两,江汉路鸿彰永布店挖顶费是米4 000石。有的还一再辗转挖顶。民生路新华银行以1.6万元顶福源祥布店房屋,福源祥布店又以4 000元顶玉露轩房屋,玉露轩再以1 280元顶对门车德欣的房屋。

除挖顶费外,业主还巧立名目,取得额外收入。永康里的进屋费是三开间黄金15两、双开间10两,单开间5两。有的则用小费、进店费等名义收取款项。1930年,汉口一个私营房产公司出租房屋,收“小费3分,随月行租照付”。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租约上还明文约定:“收租员向承租人借贷财物或浮收费用,与出租人无涉。”1948年,大陆银行租约中有“出租人所雇用的职员管弄人等,与承租人有金钱往来,与出租人无涉。”有的还将修理费、捐税转嫁给房客。金城银行出租辅义里房屋,规定房屋修理由住客自理。大陆银行出租房屋规定租赁期间如有房屋渗漏、外墙损坏或屋内需要修理,概归承租人自行出资,退租时不得向出租人有帐外任何费用之要求。金城、大陆等银行还把捐税转嫁给房客负担。

解放后,通过改善租赁关系,挖顶即告取消。

二房东。1949年以前,由于战争频仍,业主不能很好管理房屋,常委托他人经租;有的房产业主为简化经营手续,便于管理,也雇请二房东;一般市民租不起一栋房屋,业主为了管理和收租方便,又不愿将一栋房屋分别出租,由1人“领租”,因此就有领租人借分租转租房屋而得到收入;有的因长期通货膨胀,业主收益低落或房屋损毁后无力修理,转由二房东经营经租。武汉沦陷时,日军将大陆里划为“军占区”;抗日战争胜利后,有人自行进住,对房屋稍加整理,自称二房东。有的二房东在里份房屋开始建筑时即串通经租处的经租人,预租多栋,辗转出租。
    1953年调查,全市164 879户租户中,二房东占4.5%。市中心区内的汉润、同丰、德荣、衡荣、联保、如寿、华清、坤厚等里份都为二房东把持。由于二房东中间剥削,既加重了房客负担,又损害了业主收益,破坏了正常的租赁关系,房屋破损也无人修理。

二房东分为两类。一种是没有投资关系的,他们有的是低价租入高价出租,有的是经过业主口头准许或契约写明由二房东分租转租,甚至挖顶不加过问或只抽取一定报酬;有的是在原租营业铺面因故歇业后,将铺面分租转租维持生活;有的是借口出租生财家具,变相转租房屋;有的则是凭借封建势力或与业主沾亲带故。另一种是有投资关系的,他们或是曾经投资修建业主房屋或加建小部分房屋,或是曾经出钱挖进、顶进或典进房屋。

二房东的中间剥削是比较严重的。1952年10月,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抽样调查;在全市的5 387户二房东中,每月向房客剥削的金额达29 000元(人民币)。二房东剥削额为“租入额”的50%-100%的为数最多,有的甚至为租入额的600%。江汉路联保里约30余栋两层砖瓦楼房,房主为联保公司,每单栋每月租金5元,双栋10元。解放前该里内有二房东28家,每家每月中间剥削至少15元。宁波里有19栋房屋,单开间每栋月租7.5元,双开间每栋15元,有12家二房东,每家每月至少中间剥削20元。汉润里28号双开间部分钢骨水泥两层楼房,由于二、三房东辗转分租,使四房客住房尚不及全栋1/4,而全栋租金均由四房客1人负担,二房东却净得挖顶费黄金17两和米3石,每月租米2石2斗。有的二房东还从水电费上剥削三房客,向三房客索取挖顶费、过户费、礼费、打更费、清洁费等,甚至以房屋作干股向三房客的商店投资分红。

二房东的中间剥削使租赁关系极不正常,从而引起的纠纷很多。大陆村56栋房屋因二房东层层剥削,纠纷复杂,涉讼连年。汉润里、生成南里、积庆里、联保里等里份二房东还组织“住客联谊会”,以控制业主和三房客。徐家棚有一个二房东,经租业主36栋房屋,收租10多年未付业主分文。全市有欠租的二房东占总数的42%。

武汉解放后,1953年开展改善租赁关系的工作,7月份开始,8月份结束,取缔二房东和挖顶,房租平均下降15.2%,业主收益平均增加22.7%。从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二房东和挖顶等,不复存在。

附:1945年房屋租约格式
1945-1946年盐业银行租赁契约

立承租契约人,今挽保证人×××向汉安里经租处租到汉安里第××号×开间楼××房屋,承认条件如后:

一、承租人每月准时按期支付租金国币××,先付后住,由经租处出给收条为证。

二、承租人先缴有保证金国币××元,由经租处给收条为凭,俟解约退还房屋,由经租处检查内外确无损坏及其它欠款时,再凭收条退回,否则准由经租处扣偿.

三、电费由经租人向电灯公司自理,自来水费按月由承租人担负。

四、除房地两税已由经租处负担外,如有向住户征收杂捐募款等项,概由承租人自认。

五、屋内门窗、护壁、玻璃、油漆、粉刷、锁销、水管及马桶等,承租人点收之后随时爱护。如有自行添补修理者,解约时,无条件交还经租处,并不借口索值。

六、承租人承租后,决不分租他人或转让顶替,如有此项情弊,除由经租处将原屋收回外,一切纠葛概归保证人负责处理。

七、承租人解约,当于半月前,以书面通知经租处,如未通知,承租人支付至月底之租金。

八、承租人迟付租金超过一个月期者,即行终止,承租人情愿迁移,准由经租处收田房屋另行招租。

九、本约优待期间至三十五年十二月底为止,承租人如愿继续承租须一个月前商议,另订租金,重立契约。
十、保证人担保承租人履行以上一切条件,倘有违约及发生纠葛并短迟租金等事,概归保证人担负一切赔偿等完全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立承租契约人:

保证人:

地 址:




公房经租 收租方式。解放后,房管部门的公房经租在不同时期采取过不同的收租方式。
    1951年前由银行代收租金。房管员每半年一次开出住户缴租通知单,住户持缴租通知单按月到银行缴款。如果经租员从帐面发现有的住户没有到银行缴租,即通知房管员上门催款。银行代收后,按租金的10%向房管所收取手续费。
    1951年初,房产公司改变由银行代收租金的办法,由房管员直接向住户开票收款,“催”、“收”合一上门收租,促使房管员深入了解住户情况,改进工作方法,替住户解决实际困难。
    1951年,将房管员按产别管理改为分地段管理,并实行打锣定点收租。市房产公司在各经租组设立收款处,离组较远地区设收租站,规定缴租日期,召集“动员缴租会”,以打锣为号,按时催缴。
    1954年,市房地公司为简化缴租手续,制定集体缴租办法,除应由行政上负担的租金由各单位编造预算报请财政局划拨外,薪金制人员应付的租金,一律由各单位每月发薪时代扣代缴。实行集体缴租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租住市房地产公司经租公房的职工(但职工家属兼营工商业者除外)。凡由各单位负责集体缴租者,按每一职工房租数额,以八五折减租优待。如个别职工确属生活困难,由单位提出证明,可予七折减租。集体缴租时间以各单位发薪之次日为限,逾期1次停止当月的优待,并须补足租金,逾期3次以上,即以放弃权利废止合同论。
    1974年,市房地产公司为改善经租办法,又进行职工集体缴租试点,在市房地产公司机关、江汉区人委、民族房管所、延安房管所、硚口区房地产公司机关、硚口五所、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机关等7个单位进行。试行办法无优待房租的规定。

后来,又由住户代表协助收租,具体做法是:以栋为单位,按多数住户发薪的第二天为定期缴租时间,房管员按期收取。住户之间和住户代表之间形成互相督促、互相帮助、互相竞赛的局面,争取租金及时入库,提高租金收缴率,保证租金收入。1979年,市房地产公司年租年清的管段有406个,占房管段总数76%,实现无陈欠租金的管段有43个,连续5年无欠租的管段有127个,在定期缴租日内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有139个管段。1985年,全市共有410个管段,其中无陈欠租金管段129个,连续5年无陈欠管段87个。
    1985年,武汉市房地局进一步下放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权限。房屋租金实行“由各区房地产公司自收自支,按比例上缴一年一定”的办法,加强基层经营单位的自主权。

租金标准。解放后,市、区房管部门对直接经营的公房租金,按照房屋的用途,先后制订4个租金标准:民用住宅租金标准、党政群机关宿舍租金标准、企事业用房租金标准、统管房屋租金标准。1959年调整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时,将民用住宅改按党政群机关宿舍标准计租。在房租标准计算方法上,一般以房屋造价及其他租赁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为基础,依照按质论价原则,从房屋的结构、内墙、楼地板、顶棚、门窗5个方面划分等级。还考虑房屋所在地区、房屋成色、楼层高低、使用性质等调剂因素来确定租金数额。1985年,直管公房(不含地)租金收入1 881万元,其中托管房产租金收入15万元。
    (1)民用住宅租金标准  1950年,武汉市房产管理处制订民用住宅房租标准,按占地面积计算房租,全市分为9个计租等区,房屋结构分为9个等级,房租单价按二道机米/平方市丈计算,居住用房房租最高100市斤/平方市丈,最低6市斤/平方市丈,平均单价36市斤/平方市丈。同时规定按占地面积计租的楼房各层租金摊算比例。2层楼房,第1层占50%,第2层占50%;3层楼房,第1层占34%,第2层占36%,第3层占30%,6层楼房,第1层占25%,第2层占25%,第3层占20%,第4层占15%,第5层占10%,第6层占5%。这个房租标准是从照顾租户负担出发的,租金水平很低,不能回收房屋的折旧费,正常修理费用也保不住,有的房租低到不足缴纳房地产税,并且有人以低价租入,高价转租,甚至擅自挖顶。
    1951年,武汉市房地产信托公司公布《调整公共房地租金公告》,决定从1951年7月1日起,将住宅租金标准调高,调高额不超过原租金的20%。1952年8月,对职工房租负担作过一次调查,“三反”前房租占全家收入在5%以下的有15.68%,“三反”后增为20.02%,“三反”前后,大多数住户的负担水平在6%-20%之间。1956年7月30日,武汉市人民委员会为解决房租畸高畸低不统一的现象,批准实行《武汉市城区暂行房租标准》。这个标准按房屋结构和分地区计租,还规定居住条件方面的增减率,房屋成色增减率等调剂因素,将房屋结构分为10类,房屋所在地区分为4个计租等区,房租单价最高0.8元/平方米,最低0.13元/平方米,平均O.27元/平方米。民用住宅和企事业用房都采用这个标准,但民用住宅按居住面积计租,企事业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租。1957年评租结果,住宅用房租金比原标准增加0.13%,新评租金占职工收入的8.08%。

从1959年1月份起,民用住宅租金标准参照1957年实行的《党政群机关宿舍租金标准》调整。根据房屋结构、设备条件的实际情况,将原《武汉市调整机关宿舍租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结构、楼地板、内墙、顶棚、门窗5项计租因素中的5级改为7级计算,另规定有增减调剂因素。这次调整租金标准比原租降低,1959年住宅租金收入,由年收入327万元降为225万元,年收入减少102万元。平均降低租金31.22%,平均房租降为0.145元/平方米。房租仅占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4.96%。
    1974年1月1日,武汉市财政局、房地局、建设局、劳动局等4个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职工房租和降低水费标准试行办法》,规定凡市属机关,党派、团体、学校、企事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职工家在武汉市居住,不论租用公房或私房,均按现行房租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贴1/3,凭房租收据报销(市公房处管理的市党政群众机关职工宿舍租金,由公房处按2/3收取,其余1/3由市财政局补贴)。中央、省以及外地驻汉单位可参照此精神办理。1980年7月的房租调查表明职工实际支出房租占个人收入的2%以下。
    (2)党政群众宿舍租金标准1954年前,机关干部住用党政群机关宿舍的房租实行“供给制”办法。1954年4月份起,随着机关干部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亦对机关宿舍实行租金制。机关宿舍按居住面积计租,一般租金单价为0.20元/平方米,比当时民用住宅租金单价0.30元/平方米低33%,还规定《党政群薪金制人员使用房地租金减免暂行办法》,对收入低的职工实行减免房租的优待。
    1955年,改按《湖北省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计算机关宿舍租金,每平方米房租单价降为O.10元,比原租降低50%,比当时民用公房租金降低66%。住机关宿舍比住民用公房的房租差距越来越大,挤住机关宿舍的现象严重,造成机关宿舍住房紧张,给住房调整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1957年12月,武汉市改按国务院宿舍租金标准计算机关宿舍租金,制订《调整机关宿舍租金实施细则》,将机关宿舍单价提为0.15元/平方米,较当时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仍低50%左右。经武汉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免征机关宿舍的房地产税,并从市财政拨款补助修缮费的不足。
    1959年1月以后,机关宿舍租金统一按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执行。
    (3)企事业用房租金标准  1950年,武汉市房产管理处制订的企事业用房租金标准,与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的计租办法一样,也是将房屋结构分为9类,房屋所在地区分为9个计租等区,计租单位为二道机米,但单价不同。最高标准单价为150市斤/平方市丈,最低标准单价为9市斤/平方市丈。平均标准单价为53市斤/平方市丈。同时,规定楼房各层租金的摊算比例。
    1951年,鉴于上述租金标准过低,问题很多,从7月1日起,按原标准调高,其中对旅栈用房调增40%-50%,工商业用房调增20%-30%。
1956年7月30日,武汉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武汉市城区暂行房租标准》(表69),将企事业用房与民用住宅合用一个标准和两种计租方法,企事业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租。规定房屋结构分为10类,按4个计租等区,以二等区为基数,一等区比二等区单价加6%,三等区比二等区单价减6%,四等区比二等区单价减12%,最高单价O.80元/平方米,最低单价O.13元/平方米,平均单价0.37元/平方米。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1986年。1957年评租结果,企事业用房比原租增加26.17%。
69  1956年企事业用房暂行租金标准表
计算单位:元/平方来

房租标准单价等区房屋结构类别
    1
    2
    3
    4

全部钢筋水泥结构房屋
甲种混合结构房屋
乙种混合结构房屋
丙种混合结构房屋
甲种砖木结构房屋
乙种砖木结构房屋
丙种砖木结构房屋
丁种砖木结构房屋
木柱架板壁结构房屋
  0.80
  0.56
  0.45
  0.32
  o.38
  0.32
  0.27
  0.23
  0.16
  0.76
  0.53
  0.43
  0.30
  0.36
  0.30
  0.25
  0.2l
  0.15
  0.72
  0.50
  0.40
  0.28
  0.34
  0.28
  0.24
  0.20
  0.14
  0.68
  0.47
  0.38
  0.26
  0.32
  0.26
  0.22
  0.17
  0.13

竹篱壁结构房屋茅棚
按栋计租,不分等区,每栋面积在
22平方米(合2市方丈)以内,月
租可在1-2之间评定

注;房租计算公式:

生产营业用房月租=房租标准单价×建筑面积×(1±生产营业用房增减率、成色率)
    1986年8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对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租用的公房实行调整后的新租金标准。调租标准是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投资利息5项因素计租。并将房屋结构划分为4类7等12级。按照地段的经济的发展状况,划分8类不同等区,并以四等区为计租起点,四等区以上每上一等区递增10%9,四等区以下按5%递减。依据8类等区一、二级结构计算出96个不同的租金等级(最高2.15元,最低0.32元)。调整后的租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1.18元,比原租金提高183%。在执行新租金标准的同时,对有些服务性行业相应规定有关减缓及降低的幅度。如菜场、浴池减租50%,粮店、洗染店减租30%,聋哑人工厂缓调等。
    1989年,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供需,挖掘房屋使用潜力,活跃房地产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武汉市房地局、物价局规定,从10月1日起对部分工商用房实行协议租金。由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以《武汉市工商企事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倍为基价,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的地点繁华程度、结构等因素协商议订租金。

实行协议租金的对象、范围,一是在新建成的房屋中,给单位或个人提供租赁使用的工商用房;二是开发、调整临街原住宅或办公房改为营业门面的,在改变使用性质后新建立租赁关系的工商用房。

协议租金是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议订的租金,凡超过基价的部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有关征收超标费的规定执行。同时,凡实行协议房租的用房,由区房地产公司、市公房处填写《协议房租申报审批表》分别报送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区房地产公司(市公房处)及房管所(站),凭此表与用房单位(人)签订“租约”。协议租金收入按《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纳入经租房产核算的科目,除管理税金等必要支出外,作为房屋维修和更新的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1989年10月1日至1990年10月止,工商用房实行协议房租的有148户。其中江岸区房地产公司52户,硚口区房地产公司50户。
    (4)统管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房产管理局1965年4月《关于1965年对办公用房和中小学校舍进行租金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租金制试点的办公用房和中小学校舍租金标准,只包括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免征房地产税,同时根据房屋有无取暖设备及其他条件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租金标准”。武汉市每平方米年租为1.95元(月租0.162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租。
    (5)公地租金1952年11月20日,武汉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公布《地价等级、地价标准、地段划分及特种地形地价折算办法》,确定地租标准,最高每平方米0.15元/月,最低每平方米0.0l元/月,一般每平方米为0.07-0.08元/月。60年代初调低地租标准,一般每平方米0.03元/月。
    1969年1月28日,武汉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凡按规定允许保留的私人少量房屋使用国有土地,每平方米每月收取土地使用费0.0l元,按季征收;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0.0l元的标准增加50%-100%,由各区自行掌握。

受托经租武汉市房产信托公司(后改为房地产公司)1950年3月份开展托管业务,受托经营武汉善堂、会馆联合会房屋1 359栋,基地9 758平方丈,1951年受托房屋2 131栋。
    1956年,全市受托房屋2 089栋,每月租金收入73 480元。托管业主349人,其中华侨户业主伍咏洲等由于不在本地,也将贯忠里等处房产委托房地产公司经管。1956年和1958年对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托管房纳入改造的有915栋,174 738平方米。
    1959年对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未开展新的受托业务。私房改造时除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外,并对下列情况房屋进行接管或代管:一是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名义托管的房屋;二是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三是托管业主去外地,10多年来没有与房管部门取得联系的;四是托房业主虽住本市但房屋破损经过区街进行修理结算欠款,业主不愿要房的。
1985年,全市受托房屋310栋,建筑面积59 997平方米,每月租金13 489元。1990年尚余受托房屋225栋,建筑面积6.04万平方米,月租金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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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96 更新时间:2005-5-9 10:3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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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路214号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来源:漳州建设局2008-08-22
漳建发[2000]87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路214号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漳州市房管局:
你局漳房[2000]131号文关于北京路214号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已悉。
经审核后研究同意:将北京路214号,西南段632-1房屋退还业主魏护国管理。业主应按有关政策负责原租承户的安置事宜。请你局按有关政策予以办理手续。
特此批复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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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1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泉州市处理历史私房政策
[历史 私房 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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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过客
2009-2-7 上午10:28:35 59.60.18.* zb...@163.com 举报
我祖上留下店面5间,于1965年被强行折股入股供销社,但又没有任何股东权利,客观上已经是一种侵占行为,请问任何要回,有何法律依据?
谢谢!
联系邮箱:zb-99223@163.com
回答
xindalu87 2009-2-9 下午04:57:01 218.24.37.* 举报
一、私有产和私房改造
  
  ()私有产
  1949年底,全省城镇私房建筑面积为1529.46万平方米,约占当时全省城镇房屋建筑面积总数的69.3%,其中住宅1485.3万平方米,非住宅44.16万平方米;私房中,自用房屋面积1398.92万平方米,占91.41%,出租的130.55万平方米,占8.5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人口增加,私房建设也相应发展,房屋面积逐年增加。50年代和60年代,分别建成住宅166.94万平方米和294.26万平方米;非住宅3.97万平方米和7.29万平方米。19701979年,建成住宅747.15万平方米,非住宅18.71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逐步落实私房政策,并鼓励私人建房,随着改革深入,个体经济发展,私房建设增长很快,至1985年,全省城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3925.8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821.03万平方米,占97.33%,非住宅面积104.8万平方米,占2.67%。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占全省城镇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0.31%,私房住宅和非住宅分别为1949年的2.57倍和2.37倍。私房中自用房屋面积3606.72万平方米,占91.87%;出租房屋面积319.12万平方米,占8.13%
  ()私房改造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是实现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对私房改造基本上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进行,即采取类似赎买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通过国家经租方式,全部纳入国家直接经管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私有制。1958年下半年,福建省开始进行私房改造,最初只在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开展。先对省内一般房主的出租房进行改造,随后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出租房进行改造。私房改造起点,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出租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诏安县为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华侨出租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上,出租非住宅也实行无起点改造。被改造的房屋由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修缮、调配使用和统一租金标准,原房主一般按租金收入的20%40%定租。福州、厦门、漳州三市和诏安县共有出租私房建筑面积390万平方米、3.2万多户,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60万平方米,房主近1.1万户,约占私房总建筑面积的32%,占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67%。其中华侨出租房屋被纳入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1050户,占华侨出租房的42%
  由于私房改造时正值大跃进公社化高潮,在其影响下不到2个月时间就完成任务,造成许多遗留问题。1959107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委私改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补充意见,先后对私改房屋进行复查,退还一部分私改错了的房屋,但接着开始对出租的华侨房屋也进行改造。随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地方发生没收、接管、挤占私房,均造成不少遗留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破四旧割资本主义尾巴彻底搞好房产的对私改造等口号,全省没收、接管、统管、挤占私人房屋计4656户,房屋建筑面积54.05万平方米(其中华侨1524户,房屋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约占全省城镇私房总建筑面积的9%。被没收、接管、挤占最多的是厦门、泉州两市,被挤占私房约占全省被挤占私房总数的80%。厦门市搞房改补课,自行降低私房改造起点,由原定的100平方米降为50平方米,凡出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房屋出租的,一律进行改造;加上破四旧、冲占和强迫紧缩住房等,全市共改造2531户,房屋建筑面积27.23万平方米。泉州市在1966年以前没有进行私房改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没收、挤占私人出租房和一部分自住房计964户,房屋建筑面积16.82万平方米。福州市以补改、整房、献房等方式,先后三次接管出租房482户,房屋建筑面积6.28万平方米。漳州市、南平市和三明市被挤占、没收的私人出租房和华侨出租房分别为533户、10户和136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96万平方米、0.13万平方米和0.63万平方米。
  ()落实私房政策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央和省对落实私房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部署。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三年间连续颁布多份文件,省委和省政府也颁布文件,对落实私房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部署。省政府于1980年拨专款500万元,1984年、1985年国家拨款2500万元,省政府拨款1000万元,各地、市、县政府拨款424万元,还筹措一批建材,专门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加快落实政策起到促进作用。有关市、县领导亲自抓,组织精干人员成立落实政策办公室,负责落实政策工作。泉州市发布《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通告》,提出凡在19666月以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房(不论原来是自住或出租房)都属于这次落实政策的范围。从1979年开始,分期分批退还房屋所有权,结算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接管、没收私房的租金。至19826月底,已全部退还华侨房产权535户、586幢,房屋面积7.82万平方米。对历年租金采取一次结清,并建公房380套,安置迁退的缺房户。厦门市于1978年后重组落实政策办公室,继续办理落实华侨私房工作。至198012月底,将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代管的1070户私房全部退还产权;对挤占的324户自住户转而出租给700户,也由省里拨专款和建材建房,由市房管局提供354套房安排迁退户,19821231日前全部迁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接管、代管的省内一般房主的出租房,也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处理。至1985年底,共退还产权1171户,房屋面积9.4万平方米。同时,自19828月起补发从1958年私房改造起至19669月止的定息59651.86元。漳州市从19833月起,分三批进行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和私房改造中遗留的问题,先后退还产权155户,房屋164幢,面积6.23万平方米。福州市按照市落实华侨房政策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处理华侨改造房产和代管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腾退华侨私房使用权的意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腾退、安置租户的几项规定》,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退还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的房屋,于1980年底全部退还房屋产权和使用权;第二步处理1966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至198410月止,全市共退还产权42户,房屋面积13414.24平方米,并补发补足华侨房主5年定息,19821984年,政府共拨款500万元,房管部门调剂房屋面积12250平方米,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198412月中共中央中办(1984)44号文和福建省闽委(1985)3号、(1985)18号文,对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进一步放宽。福州市至19899月底再退还华侨房产权305户,房屋面积9.5万平方米;退还使用权170户,房屋面积1.8万平方米。厦门市至1986年再退还产权11.1万平方米。
  代管产处理。1985年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全省共有代管房产1325户,房屋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根据19839月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几年来已退还房屋产权672户,建筑面积15.19万平方米;退还房屋使用权320户,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
  
 表10-1   福建省城镇私有房屋建成年代及其用途情况表
单位:万平方米
地 市
建成合计
1949
年末
50
年代末
60
年代末
70
年代末
1985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合 计
3821.03
104.80
1485.30
44.16
166.94
3.97
294.26
7.29
747.15
18.71
1127.38
30.67

福州市
914.17
9.26
382.13
3.87
53.57
0.54
67.00
0.68
172.05
1.74
239.42
2.43

厦门市
201.59
12.87
114.77
7.33
6.76
0.43
8.86
0.56
23.26
1.49
47.94
3.06

漳州市
397.40
12.60
187.54
5.95
10.69
0.34
18.99
0.60
59.89
1.90
120.29
3.81

泉州市
529.82
36.48
217.49
14.98
16.92
1.17
41.18
2.83
98.08
6.75
156.15
10.75

三明市
348.14
3.54
76.10
0.77
11.59
0.12
44.60
0.45
94.35
0.96
121.50
1.24

莆田市
187.68
8.21
89.37
3.92
4.62
0.20
6.47
0.28
25.00
1.09
62.22
2.72

南平地区
462.50
7.56
125.99
2.06
21.69
0.35
51.52
0.84
111.28
1.82
152.02
2.49

龙岩地区
366.87
5.62
148.90
2.28
7.12
0.11
21.54
0.33
82.07
1.26
107.24
1.64

宁德地区
412.86
8.66
143.01
3.00
33.98
0.71
34.10
0.72
81.17
1.70
120.60
2.53


  注:摘自198610月福建省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汇编。
  
 表10-2   福建省城镇私有房屋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平方米
地 市
合  计
1949
年末
50
年代末
60
年代末
70
年代末
1985

自用
出租
自用
出租
自用
出租
自用
出租
自用
出租
自用
出租
合 计
3606.72
319.11
1398.92
130.55
157.86
13.06
278.48
23.09
705.91
59.92
1065.55
92.49

福州市
867.26
56.17
362.51
23.48
50.82
3.29
63.57
4.12
163.22
10.57
227.14
14.71

厦门市
173.72
40.74
98.90
23.20
5.82
1.36
7.63
1.79
20.05
4.70
41.32
9.69

漳州市
380.14
29.86
179.39
14.09
10.23
0.80
18.17
1.43
57.28
4.50
115.07
9.04

泉州市
507.59
58.71
208.37
24.10
16.24
1.88
39.44
4.56
93.95
10.87
149.59
17.30

三明市
330.32
21.36
72.21
4.67
11.00
0.71
42.31
2.74
89.52
5.79
115.28
7.45

莆田市
182.77
13.12
87.04
6.25
4.50
0.32
6.31
0.45
24.34
1.75
60.58
4.35

南平地区
443.53
26.53
120.82
7.23
20.80
1.24
49.41
2.96
106.71
6.38
145.79
8.72

龙岩地区
332.58
39.91
135.00
16.20
6.45
0.77
19.52
2.34
74.40
8.93
97.21
11.67

宁德地区
388.81
32.71
134.68
11.33
32.00
2.69
32.12
2.70
76.44
6.43
113.57
9.56


  注:摘自198610月福建省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汇编。

第三节 出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山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于1958年5月8日批转了中共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青岛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方案》,并成立了“青岛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委亦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兼任组长,负责各区的私房改造工作。
  在
私房改造前,青岛市公私房产(不包括崂山郊区)共有建筑面积8259726平方米。其中,私有房产(包括教会房产)2862653平方米,占34.66%。
  全部私有房产中,占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共27684户,占私房总户数的94.87%,共占有面积151133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3.87%;这些房屋绝大部分是自住,或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完全出租的比较少。占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业主共计1496户,占总户数的5.13%,占有面积129442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6.13%。这些房屋绝大部分是出租的,完全自住的很少。全市区的全部私房出租面积约占私房总面积的68.79%。如以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共可改造2927户,占总户数的10.03%;可改造1609290平方米的房屋,占总面积的57.36%。
  全部私房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中,出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共计有1584户,占出租房屋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总数的54.12%,共占出租面积的20.1%;出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业主,共计1343户,占总户数的45.88%,占出租面积总数的79.9%。另外,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出租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重也较大。根据上级有关私改政策精神,青岛市确定以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改造起点;同时结合全市情况,规定教会所有的出租房产、工商业资本家的出租房产和工商业用房,一律进行改造;伙有房屋如系全部出租并符合改造起点者,亦同时进行改造;空闲未出租的房屋及出租加空闲的房屋符合改造起点者,亦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会馆房产收归国有。
  在改造形式方面,青岛市确定一律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准房主抽回,房屋由国家统一租赁管理,统一修缮,统一分配使用,根据国家经租租金付给房主固定比例的租息,定租幅度为应收租金的20%~40%。凡占有房屋多、租金收入多、租金高以及生活富裕的,一般按20%考虑。
  为抓好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指示精神,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市
私房改造领导小组于1958年4月份制定了方案,5月8日经市委批准,选择市北区李村路街道办事处管区进行改造试点。将试点区内的房主按大小分类排队,划分小组,选出房主小组长。参加私改的全体干部各司其责到确定小组集会地点宣传政策,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分别召开有代表性的房主、房产代理人、小组长小型座谈会。摸清思想情况,以推动私改工作的进行;5月11日召开房主动员大会,发动申请,号召房主积极接受改造,经过5天时间,该管区基本申请完毕,采取分批或大会审查批准后,着手接管房屋。由私改办公室分批列表转所在区房产办事处,由所属路段管理员进行接管,并转入正常的租赁管理。李村路街道办事处管区内进行的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方案试点成功的经验,在全市范围推广,改造工作顺利展开。截至6月10日,首批即分别改造完毕,进而开始收租和修缮房屋。
  根据私有房产改造方案规定,符合纳入改造的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户数3011户,纳入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1575941平方米。确定房主留房的2047户,建筑面积150506平方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前,青岛市私有房产出租房主共有8220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969189平方米。其中,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上者3039户,建筑面积1731745平方米;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下者5181户,建筑面积206326平方米;教会出租房屋建筑面积31118平方米。出租建筑面积占全市私房建筑总面积的64.86%。
  7月中旬开始,各区先后进行有关定租、留房等问题的处理工作。所谓定租即付给房主租息的幅度标准,定租原则公开,按应收租金(指私改前房主自管时的收租金额)的20%、25%、30%、35%、40%酌定,平均不超过30%。凡占有房屋多、租金收入多、租金高以及生活富裕的,一般要从低即按20%考虑,反之即按30%上下考虑。对一些生活困难的房主还可采取附加定租办法。这次私有房屋改造,各区平均定租率为29.70%。
  对改造后留房问题,原则上以私房主原住房为标准,从宽照顾,以使多数房主维持不动,并规定以房主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为留房对象,一户一处留房,不能两处同时留房;股东性质的伙有房产,一律不留房;外地房主暂不留房。所改造的工厂、仓库、商店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留房,原为住宅建筑,后改为工厂、仓库、商店等用途的,可由其他房内留给住房。留房后如系整栋房屋的一部分,房主按占有比例负担修缮费用。
  为做好改造后房屋的接管、建帐和收租等事宜,1958年7月24日发布了《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经租房产接管办法》,《办法》规定凡国家经租房产,一律由房屋坐落地区所属房产管理员按市或区
私房改造办公室填发的“国家经租房产接管通知书”分别进行接管。并召开住户会议,组织集体缴租。同时,按照公安局派出所编列的户号逐户填写“国家经租房产住户登记表”,转交区房办财务组建帐与填发缴租凭证后,转送各住户按期缴租。
购房小常识:哪些房产案件可向法院起诉?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般是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4.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编辑:飞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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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志 -
成都新方志﹒区县志 - 西城区志 - 第四篇  城市建设
。。。。。。
     第一节  公房管理
   
直管房产
1950
13日,成都市军管会房产接管委员会成立,由党、政、军、金融、文教和群众团体等14个系统的军管单位接管所在单位在民国时期使用的全部公产,就地使用。直管公房房产的来源还有:(1)成都市军管会和市地政局依法没收的战犯房产;(2)减租退押时接收的无人交粮退押的逃亡地主房产;(3)清匪反霸运动中依法没收的反革命分子、恶霸及刑事犯罪分子房产;(4)由川西人民银行、西南房产公司成都办事处收购地主退押交给华阳等7县农民协会联合会所余房产;(5)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法庭判处抵赃、抵税房产;(6)民国时期零星小庙、会堂房产;(7)“自愿献交”及无人继承的房产等。以上类型房屋,是1952年全市房地产总登记后,经19531月和6月市人民政府两次公告,确已无人登记的房产,实行代管,计416处,3473间,15.6万平方米。19569月至1959年又分两期对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62年西城区直管房屋共有175.77万平方米,其中公产89.18万平方米,“经租”产70.99万平方米,代管15.6万平方米,形成“公、合、经、代、托”5种产别。19644月成都市房产公司成立时,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对所管房产分别立卡建账,独立核算。

1968
10月接收“文化大革命”中被“抄家”没收和部分群众迫于压力而“申请献交”房产计4808户,面积24.83万平方米,至使公房面积猛增到200.6万平方米。
   
公房经营
1950
年初,成都市军管会房管会规定,房屋分为4(西式楼房设备齐全者为特等,中式楼房及带廊瓦房为甲等,普通瓦房为乙等,灰土瓦房或草房为丙等),每等又分4级,平均每平方米月租旧币折新币0.050.06元;以米折价计算,则每间月租高者3斗,最低1升,沿街铺面房屋加倍计租。19531111日《成都市民房租赁办法》颁布后,始逐步改为以币计租,把原来平均每平方米月租0.050.06元,调整到0.08元—0.09元。经过1958年及1960年小幅度调整,196211月改为按房屋结构与设备分为27个等级计租,加之房屋折旧、条件、环境等因素分15个增减率进行增减,平均每平方米月租为0.08(最高0.13元,最低0.03),沿续执行至90年代。非住宅租金,19651985年作为生产用房者按0.2元至0.9元分10等计租,营业用房按0.2元到1.1元分5个地区、17等级计租。公房租金过低,以致入不敷出,1986年西城区成立收取租金超标费办公室,按街道办事处分租派员征收。凡出租非住宅的私房租金最高限额标准每平方米月租3元,超过限额者收取超标费,费率累进计算:每平方米月租35元部分按30%缴纳,510元部分按50%缴纳,1015元部分按70%缴纳,1520元部分按80%缴纳,20元以上部分按95%缴纳。同年924日,西城区房产交易所成立,开展私人房产交易、私人建房办证及房屋互换业务。从1987年起,试行有偿互换房屋,全年办理有偿互换632户,收费24322元,被1988年全国十大城市房屋互换工作会议表扬。19896月改用微机处理换房信息,其对换房单项或组合查询、环链换房、街道方位查找等都能做到对答如流,准确无误。截止1990年底,为国家回收资金11.5万元。同年12月,市房地产、物价、工商、税务及公安局公布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公房修缮  房管工作由房管员与修缮工人协同管理,公房损毁较重者由房管所修缮队改建或翻修。1983年白家塘房管所首先推行划片承包制,以管养段为单位,把收租及零星维修一体化,使管修人员由45人减为15人,挤出30人组成建筑队向外承包工程修建,变等活干为找活干。承包结果,不仅解决了维修经费的不足,且有经费上缴。同年,试行旧公房住宅折价出售和新建住宅补贴出售的房改探索。19873月各房管所皆与房管局签订了三年经营管理目标承包合同,上交金额为:鼓楼所130万元,斌升、白家所各100万元,汪家所60万元,解北所50万元。1988年鼓楼、白家所提前一年实现目标。同年,局所属建筑安装公司向社会集资改造危房3.6万平方米,产值396.45万元,并将投资重点向营业性用房转移,投资500多万元修建梵音寺商场。1990年,修建商品房2.58万平方米,危房改建2.44万平方米,房费收入391万元。
    第二节  私房管理

1952
年房地产登记时,西城地域获准颁证的私房有384.2万平方米。1956年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至1965年区内私房为240.93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人被抄家没收了房产或出于压力“献交”了房产,给房屋管理带来严重后果。1975年私房减为214万平方米。
   
落实私房政策
1983
年起,开展私房的产权清退和腾退工作。建国初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将其整理账册建档,1986年清理代管户479处,建筑面积11.5683万平方米;1956年私房改造的“经租产”,1984年至1986年共核实处理和发证确权2094户;“文化大革命”中“抄献产”的清退,19836月至1984年底有692户腾迁,剩下95户由市府拨地20亩和资金100万元由区建房解决,198512月共解决住房129套,建筑面积6094.05平方米,如期完成腾退安置任务。
    租赁管理
1978
年以后,大批外来人口流入城区,出现非住宅出租价格过高,私房租赁纠纷增多。1981年,按商贸繁荣与否把街道划分为4类,定出私房租金单价:一类街道2/平方米,二类街道1.70/平方米,三类街道1.30/平方米,四类街道0.80/平方米。1987年,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办法》,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并重的方式,有效平抑了非住宅出租价格,缓和了租赁矛盾。同年,区法院成立房地产专业人民法庭,受理房地产经济、行政案件。1990年,房管部门调解私房租赁纠纷299起,私房租赁签证2645户。
    修缮救灾  建区以来,私房租金低难以修缮,房屋长年失修。每年雨季之前,政府作宣传动员,有时发放贷款或补助款,让房主搞好私房修缮工作,自然灾害则由国家解决。1980926日红光东路256314(现八宝街)临街两层楼房突然垮塌,造成34间铺房(其中公房3)停业,24户居民无家可归。事发后,白家塘、斌升街、汪家拐等房管所的修缮队全力以赴,拆除垮房,挖掘家具财物,市房管局立即在新二村等三处拨出刚竣工的房屋安置灾民。1981712日暴雨成灾,受灾私房26万平方米(公房61万平方米),均由区房管局及房管所组织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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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4 16: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经租房业主恳请归还合法私有房产产权的申诉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
国务院及国务院领导:


目前,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一大二公所有制的改革已经历时整整30年,然而在这长达30年的改革过程中,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政策却不是在趋向进步,相反在一直倒退,这是30年改革的一大怪相。

自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各部宪法一直反复地、明确地强调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和房产,但经租房政策的出台和其问题的久拖不决,是对我国宪法的严重践踏,是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建设的奇耻大辱,是我国宪法的奇耻大辱。

私房改造政策是阶级斗争为纲、反资防修斗私的意识形态产物,极左思潮及流毒影响下产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建国初期经过严格的甄别,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合法私有房地产都颁发了私有产权证书,国家并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其中明确规定保护人民合法私有房地产,这一宪法条款除在文革中被否定外,几十年来从没有受到质疑和否定,这说明保护人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深入人心,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基本前提。但经租房政策的出台,是极左思潮在经济政策上的集中反应,是对1954年宪法的严重践踏。所谓经租就是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租赁,房管部门向私房业主支付原房租的20%~40%租金,出租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房屋产权的合法私有性质并没有改变,国家在关于经租房的第一个政策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提出经租后的房屋产权归国有。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业主出租私房并没有错,更没有罪,并不能因此就成为改造的对象,私房业主也是广大人民的一份子。客观地说,当时业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国家建设、缓解住房紧张的有效作用,私房业主怎么非但没功反倒有过呢?难道空置私房、拒绝出租这种不支援国家建设的行为是对的吗?1966年文革动乱伊始,红卫兵打着“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旗号,一方面大造党内走资派的反,另一方面勒令私房业主上交私有房地产产权证。

我国几十年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文革前的国情比现在还初级化,住宅及商业房产的全部国有化是失败的、是错误的。这也是目前国家实行房改、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根由所在。目前,我国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为数不少,难道还要继续实施经租改造吗?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是深化改革、回归文明的良药。

依据宪法有关精神及条款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不保护建国以来的合法私有财产,也没有明确提出只保护该法律生效后所新生的合法私有财产,相反自1954年宪法以来,国家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和原则应该是一脉相承的。任何具有理性思维和人类良知的正常人绝对不会提出这样的逻辑,即改革之前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改革之后新生的合法私有财产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革结束、改革启动之时,国家曾经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但一方面,当时的落实私房政策本身还受时代限制,有很大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使这样一个有很大局限性的落实私房政策在全国执行得也还不够彻底,产生了不少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之后,建设部先后所颁布实施的[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2005]226号文件和[2006]308号文件针对经租房问题的政策不但没有与时俱进,反而在开历史的倒车,甚至公然宣布将合法私有产权收归国有,这严重违反1954年宪法以来各部宪法有关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和房产的一贯精神,尤其是与国家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现实不相和谐。公然宣布将合法私有产权收归国有,但又不办理产权合法转移手续的行径,使人又不禁联想起红卫兵勒令收缴私房业主产权证的一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宣布私房产权归国有,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未经任何合法的、正常的自由市场交易程序,未办理任何产权转移手续,房管局也从未支付产权收购费用,人民合法私有房产怎么就全部归国有了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可以推翻解放初期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的私房性质及产权归属吗? 任何人也不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房管局用本属于业主的若干年出租费用反而把业主的产权收购了,这是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无法理解的。比如,银行不能因为对客户支付了若干年利息,就把本金没收了,人民出租私房取得租息和存款银行取得利息是一个道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建设部以上违宪的有关政策文件必须废除,以利于创建和谐文明、法治进步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胡耀邦同志任总书记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按照邓小平多次强调的“有错必纠”原则,胡耀邦同志曾经旗帜鲜明地提出“两个不管”,即对于“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哪一级,什么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改正过来”。

因此,我们希望政府以与时俱进、勇于改革的精神,真正做到胡总书记所要求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建设和谐法治社会、为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恳请国家:


1
、废除违宪文件,纠正历史错误。

2
、发还经租房产权。

3
、国家如认为有必要,可召开“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听证会。



此致
礼!





经租房业主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全国各省市部分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签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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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4 16: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所属层级类别 }
北京
{
所属类别 }
港澳台侨      
{
发布单位 }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
发布日期 } 1982-06-14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况 }
有效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的通知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优先落实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的解释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部门的规定作了划分(详见附件),希照此掌握办理,不可扩大范围。
  二、为了做好优先落实以上人员私房政策的工作,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把本区范围内的上述人员的房产情况和被挤占情况及其现住房情况,全部掌握起来,并按现住房严重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和占房单位、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有无房源等类别予以区分,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分别督促各有关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组织批交的信件、房主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处理。对那些住房困难急需落实政策的对象,要具体督促占房单位、占房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落实。对其没有房源的要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分别报区政府、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处理。
  四、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设专人管理这一方面的工作,要把全面情况迅速掌握起来,以利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请即按照办理。
  附:一九八三年三月印发的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解释。
1982年6月14日
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的解释
  (一)高级知识分子
  一、工资级别在六级以上的科学、技术、经济、高教、文学、艺术、医务、新闻、出版、体育、财会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职称评定为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编审、副编审、译审、副译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等人员和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
  (二)党外人士
  一、人大、政协
  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区人大正、副主任。
  全国政协委员,省、市政协委员,区政协正、副主任。
  二、民主党派
  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省、市级委员。
  三、群众团体
  青联、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科协、对外友协等组织的中央委员,省、市级常委或常务理事。
  四、起义人员
  原国民党起义和投诚的将以上军官和相当这一级的文职官员。
  五、少数民族上层人士。
  六、爱国宗教界上层人士。
  七、国务院、北京市参事室参事,中央、市文史研究馆馆员。
  (三)高级干部
  一、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二、担任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县)长职务以上的干部。
  三、相当以上级别和职务的领导干部。
  (四)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在京亲属
  一、华侨
  指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侨
  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三、侨眷
  指华侨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华侨接济或与华侨共有房产者。
  四、外籍华人在京亲属
  指中国血统加入外国国籍者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外籍华人接济或与外籍华人共有房产者。
  (五)港、澳、台同胞及在京亲属
  一、港澳同胞
  指定居在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
  二、台胞
  指台湾省籍同胞。
  三、港、澳、台同胞在京亲属
  指港、澳、台同胞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港、澳同胞接济及与其共有房产者。
  (六)去台人员在京亲
  指在台上层人士(范围可比照上述对“三高”身份解释)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其共有房产者。

  
-------------------------------------------------------------------------------------------


发布机关: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1987/10/20
实施日期:
1988/01/01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纠纷业务分工的通知
市落房办字[1984]第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2年11月28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处理私房纠纷业务分工的通知
                市落房办字[1984]第004号
各区、县、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公安分局,人民法院、房管局,各基层落房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处理私房纠纷工作,根据市政府(1983)38号文件和市落房办、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1982年9月1日联合通知,现将处理私房纠纷的业务分工规定如下:
  一、基层落房办和房管所应做的工作
  基层落房办和房管所在处理私房纠纷工作中,要站在第一线,无论发生哪种类型的私房纠纷,当地房管所和落房办,都要及时赶到现场,宣传政策,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按照分工,及时将有关情况转告公安派出所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请他们出面解决、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凡在发还产要以前发生的纠纷,主要由基层落房办负责处理,其他部门配合。
  凡在发还产权以后发生的纠纷,主要由房管所负责处理,不要,其他部门配合。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做的工作
  凡是占房职工无理拒不搬家、占房过多不退、擅自转租转借私房、在私房院内私搭乱建拒不拆除的;房主强撵房客搬家,强占单位办公用房、收回自己的私房后仍占用他人私房或公房不退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主要由肇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三、公安派出所应做的工作
  凡是房主强占私房或用封门、撬锁、扔东西、拆毁房屋等非法手段侵犯房客居住权利的,房主无理强占企业事业单位用房,影响单位办公、生产或营业的;因私房纠纷引起房主与房客打架斗殴的,公安派出所都要及时派民警到现场进行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报请公安分局传讯、拘留肇事者。
  四、区县法院应该做的工作
  凡是经过各级落房办、房管部门、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以后,仍未得到解决的纠纷案,例如占房职工无理拒不搬家、占过多不退、擅自将所住私房转租转借他人、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以后在私房院内私搭乱建;房主强撵房客搬家、无理强占单位办公或生产、营业用房,收回自己的私房后,仍占用公房或他人私房不退等案件,各区、县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和判处。
  在私房产权已发还,主客双方建立了租赁契约以后发生的纠纷案件,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私房产权已发还,但主客双方未建立和租赁契约的私房纠纷,经做工作无效后由房管部门起诉的;房主无理强占单位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由被强占单位起诉的;因产权纠纷由当事人起诉的,各区、县法院均应及时受理和判处。
  五、各类私房纠纷案件,首先应由基层组织处理。基层解决不了的,报区、县落房办或房管局处理。区、县解决不了的,再报市落房办处理。市落房办经过调查研究后做出的决定,区、县必须认真执行。经过做工作无效,市落办仍解决不了的,可报请市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处理。按照分工,应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解决而单位不解决的,报黄纪诚、高敏同志处理。应该由法院解决而法院不办的,报张冲霄同志处量。应该由公安部门解决而公安部门不办的,报刘汉杰同志处理。应该由房管部门解决而房管部门不办的,报李信同志处理。如果在部门之间有分歧的,可由市落办法纪组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需要上报的案件,要切实摸清情况,一事一报,不得推拖或积压,努力做到及时果断地解决问题。
  希望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应该做的工作。
  本通知经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讨论通过。
                                  1984年2月21日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号:京房落字第216
发布日期:19930416
生效日期:19930416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

 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

 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费,专款专用。

 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凡建国初期已代管归公的房产一律按代管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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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1]

     (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退赔问题很重要,一定要认真退赔。大多数都要由各地自己退赔,县、社一定要拿出一部分实物来退赔,现在拿不出实物的,可以给些票子,这就叫兑现。十二条[2]已经向农民讲了,现在农民鼓着眼睛看着我们能不能兑现,不兑现不行。在两三个月内把兑现问题解决了,农民积极性就来了。

  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因为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平调农民的劳动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一定要坚决退赔,各部门、各行各业平调的东西都要坚决退赔。赔到什么都没有,公社只要有几个人、几间茅屋能办公就行。不要怕公社没有东西,公社原来就没有东西,它不是白手起家的,是“黑手”起家的。所有县、社的工业,房屋,其他财产等,凡是平调来的,都要退赔,只有退赔光了,才能白手起家。县、社干部可能会不满意,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得到农民满意,得到工农联盟。我们在井冈山时期红四军的布告中就讲平买平卖,“八项注意”中就有买卖公平这一条。平买平卖就是等价交换。我们历来主张买卖公平,等价交换。公社在短短的时间内,搞来了那么多东西,怎么搞来的?那不是白手起家的,要坚决退赔。县、社两级和有关部门都要退赔,有实物退实物,有钱退钱。大办县、社工业,大办副食品基地,我们都同意过。几个大办一推行就成了一平二调[3]。县、社干部不满意不要紧,我们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满意,就得到了一头。机关、学校、工厂、部队,谁平调了谁赔。社、县、省这一头赔了,少了,那一头就有了;这一头空了,那一头就实了。那一头就是几亿农民。要纠正“共产风”,就要真兑现,不受整、不痛一下就得不到教训。苦一下、痛一下,这样才能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等价交换这个原则。一平二调是上面搞出来的,谁搞谁负责。退赔兑现了,干部作风才能转变。

  退赔也要有界限,在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办副食品基地等方面,要由国家退赔一部分。应当由国家退赔的,不能让县、社赔。退赔要让县、社两级干部思想上搞通,不通就不能改正。

  这几年我们有些东西搞多了,搞快了,自己挨整是必要的。现在看来,建设只能逐步搞,恐怕要搞半个世纪。

  看来“五风”[4]中最普遍、危害最大的是“共产风”和瞎指挥风。首先要把它们整掉。究竟哪些是生产瞎指挥风要搞清楚,不然就会变成无指挥、无计划。

  贪污赃款一定要退,一年退不起,两年,三年,不行十年也一定要退。东西赔光了,要以自己的劳动来偿还,不这样贪污现象消灭不了。

  机关、部队、学校圈用群众的土地,要坚决退还,机关、工厂的花园,通通都拿来种菜。今后发展副食品生产,只能开荒地,不能占用农民土地。李世民[5]胜利后封功臣,就是采用圈农民土地的办法。清军入关后也是如此。现在是军队、学校都圈地,又不给人家钱,这实际上是封建残余,一定要纠正。

  现在这个时候不要讲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事实上有的地方的缺点、错误不是一个指头的问题,有的是两个指头,有的是三个指头。总之,把问题查清楚了,有多少,讲多少。有的同志提的,有右反右,有“左”反“左”,有什么反什么,有多少反多少,这几句话是好的。把问题弄清楚了,群众也清醒了,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也就明白了。

  这几年说人家思想混乱,首先是我们自己思想混乱。一方面我们搞了十八条[6],十四句话[7],也搞了六条指示[8],这些就是为了纠正“共产风”,纠正瞎指挥风;另一方面,又来了几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县、社工业,大办交通,大办文教,又大刮起“共产风”。这就是前后矛盾,对不起来。虽然我们没有叫大家去平调,但没有塞死漏洞。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很重要。以后不要前后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现在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庐山会议[9]后,估计今年是好年成。一以为有了郑州会议决议[10],有了上海会议十八条,“共产风”压下去了,对一个指头的问题作了解决;二以为反了右倾,鼓了干劲;三以为几个大办就解决问题了;四以为年成逢单不利逢双利。没有料到,一九六○年天灾更大了,人祸也来了。这人祸不是敌人造成的,而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今年一平二调比一九五八年厉害,一九五八年只有四五个月,今年是一整年。敌人破坏也增加了,大办也不灵了,“共产风”大刮了。问题最大、最突出的是大搞工业,县以上工业抽调了五千万劳动力。一九五七年是二千四百万,一九五八年是四千四百万,一九五九年和一九六○年又增加了六百万,合计比一九五七年增加二千六百万。当然,劳动力不完全都是从农村调来的,但是不管从哪里调来,总是影响农业生产的,比如吃粮就增加了嘛!

  有几条经验教训:一、“共产风”必须反,不能掠夺农民,这是马列主义不许可的。二、几个大办又刮起了“共产风”,一说老风占的多,一说新风占的多,不管哪个多,总之是大刮,看起来只能中办、小办。三、抽调了大批劳动力,县以上工业就调了几千万。这三条经验教训,是主要的。要承认这些经验教训,不然就改不了。新增加的二千六百万人不回去,怎么得了?压下去是有困难的,但一定要压下去。

  今后大办改成中办、小办。农村劳动力要好好组织,专业队砍掉百分之二。再把牲口问题好好研究一下。搞代食品是一条出路,再是从外国买粮,各省要尽可能搞一些外汇。要考虑到明年是不是还有天灾,天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不然明年又可能转不过来。

  陈云[11]同志说的几条我都赞成。一是低标准、瓜菜代,今后几年都要注意。总之口粮标准不能高,好日子当穷日子过,有了储备,才能抗御灾害。二是人畜要休息。三是进口粮食。还要加上我刚才说的几条,把领导重点放在农业生产上,吃饭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总的说来,缩短工业战线,延长农业战线,把整风搞好,把抽掉的劳动力压下去,把“共产风”搞掉,把坏人搞掉,几个大办变成中办、小办。这样粮食生产多了,就可以多吃点粮了。还有,多产的要多吃一点,要有差别。

   分析起来还是大有希望,过去三年的经验教训很有帮助,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就可以转化为积极因素。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谈话记录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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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底解决北京“经租房”乱局的办法,莫过于承认私产权利,还产权于权利人——
                   北京“经租房”乱相
 
    
    2005年9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被其前身——北京都市委员会——的总建筑师、现为法籍华裔人士的华揽洪告上了法庭。

  华在递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诉状中认为,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颁发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规(东)地字0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华氏家族的私有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此项行政许可。

   在华揽洪看来,被告北京市规划委所颁发的这宗用地规划许可,实际上是开发商为经营而用,而中国法律不允许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经营性土地。

  华氏家族的传人之一华新民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这宗诉讼的起源,在于一起“经租房”的权属纠纷。
  而在北京市,“经租房”一直是房地产纠纷的一个隐患,因为历史的原因,这类现象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老宅倒在推土机下


   “转眼之间,我们就成了无家可归的人。”10月27日,在东城区一家饭馆里,华新民悲愤地向记者诉说自己刚刚遭遇的噩梦。

   3个月之前,伴随着一阵浓浓的烟尘,华家祖传的一栋老宅倒在了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推土机下。

  这栋记载着中国近代建筑历史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红星胡同。1914年,华新民的祖父华南圭在现在的东城区红星胡同所在地,买下了一块土地,为家人设计和建造了一处带花园的宅子。1951年,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作为一名建筑师,放弃了自己在法国马赛开办的建筑师事务所和舒适的生活,回国就任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一职,他携家人回到了红星胡同的老宅。1954年,华新民就在这里出生了。

  因为职业关系,从民国时期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华家位于红星胡同的这处宅子,成了中法工程界和建筑界人士经常相聚的场所。很多建筑妙思,就在这栋宅子里诞生。

  直到2005年7月,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后,这处宅子没有倒塌在时间的流水中,却倒在了开发商用推土机造就的烟尘里。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虽然这处房屋是华家所有,但从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直到拆除,华家事前全然不知,也没有人通知和征求意见。

  导致华家房屋被毁或许不全是开发商的错。因为历史上一味抵制私产的风潮,当时的很多私家房屋通过政府行为变成了“经租房”,由此埋下了严重的产权隐患。

  华新民告诉记者,她家的“宅子是私产,一直是部分自住,部分出租。但到了1958年,出租部分由国家代为经营管理,文革期间被接管后就再也没有返还。”即便如此,华新民仍然保存着自家祖宅在民国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房地产产权证。


        “经租房”的前世今生


  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经租房”似乎是个非常陌生的词汇,只有那些一直忍受着“经租房”之痛的权利主们,才能真正明白那是什么。

  1958年,适逢“大跃进”,按照当时政府的要求,在大城市里,那些拥有房屋土地私产的人家,凡有超过2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除极小一部分作为自用外,其他出租部分都必须由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这些被统一管理的出租房屋就是“经租房”。

  当时,按照政府的命令,“经租房”房主们填写一份文书,“申请”把自己的房子交给国家来管理,然后与国家一起按规定比例分享租金。通常,房主可以拿到租金的30%,国家则拿大头,称是用于帮助房主进行管理和修缮。

  著名公益律师高智晟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房主)之间虽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便如此,也只是有关租房的不平等协议,房屋产权仍然归于房主。

  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红卫兵到处张贴大字报,说如果谁有私房房产就格杀勿论,有私产的人被视为坏人、罪人。于是,几乎所有的房地产所有证都被集中到了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革”结束后,私房产权政策开始得到落实,一开始,只是归还了自住的部分和小面积的私有出租房屋。此后,广东、福建、海南等地通过落实侨房的形式,把“经租房”全部归还给了具有华侨身份的房产主,接着,大同、秦皇岛、南京等城市也都陆续承认“经租房”为私房。不过直到现在,也有一些省市坚称“经租房”是“公房”而不予归还或补偿。

  资料表明,当时北京市的“经租房”共有24万间计380万平方米,涉及6000户左右。但至今为止,北京市仅将被“经租”的31户住宅发还给了28名作为原房主的原国民党高级将领、一位参加过“两航”起义的人士和一位医学教授,其余绝大多数“经租房”不但没有被发还,甚至有一部分还被房管部门卖掉。

  一位名叫韩昭春的中年男子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今年5月18日,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向他开具了一份盖着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表示“除3间自留房外,其余33间于1958年7月1日全部经租”,承认坐落于广渠门外关厢64号及辛庚64号的36间房屋的产权人属于其父韩玉川。不过这份“情况说明”又声称“现在无法予以发还”,理由是“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落实经租产的相关政策”。

  但韩昭春刚刚从现在住户那里得到了该房管局把他的私宅非法出售给此住户的证据:一份由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公共利益还是商业行为


  华揽洪一家人是在开发商的推土机推倒了自家的房子后,才知道他们家的私产已在拆迁当中被“卖”掉了。

  和华家一样,还有部分“经租房”房主是在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看到自家的宅基地未经房主同意就出让给了开发商。

  《公益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情况在北京市并不鲜见。在北京老城区拆迁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金全部发给了现住户,也就是当年租住在“经租房”里的人,而拥有产权的房主们却得不到一分钱的补偿。

  那么,“经租房”里的现住户为什么会拿到补偿金呢,原来,这些“经租房”被房管部门拿去做了“房改”,被卖给了现住户。在政府行为下,“经租房”租住者摇身一变就成了房屋产权人,而利益则进了政府腰包。

  以华揽洪的房屋为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向房地产开发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为“批准划拨用地”,但由该公司投资拆迁开发的某大厦却是一座号称国际级的甲级写字楼,其宣传册也声称是“为建国门和王府井商业区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选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允许划拨用地的范围只能属于“公共利益”,商业经营显然不在此列。华新民认为,即使是涉及公共利益,也应该是由国家出面先给钱向个人收购这处房产,然后再转给另外一个人,程序上不能颠倒。

  就此事,记者于10月31日致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该委员会值班室的人让记者找法制处,法制处则说要找办公室,而办公室的电话不是占线就是无人接听。


        并不复杂的解决手段


  通常,“经租房”的真正主人都是一些普通人,他们的祖辈用一辈子或几辈子的血汗积蓄,才购置了一份房地产,但到现在,他们的后辈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祖屋化为尘土。

  “经租房”主们曾向政府表态,希望“能回家”,回到当年祖先用自己的血汗积蓄和双手来建造起来的漂亮四合院。即使被拆迁了的房屋,也应当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高智晟律师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其实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

  从理论上讲,中国现行宪法和民事法律都对产权有明确的规定,“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大规模地归还产权工作,且交接平稳,这说明,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高智晟说。

  另一位法律专家则认为,北京“经租房”的混乱局面,反映了有关部门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问题。这位专家说:“房屋问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私有财产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北京市只有彻底抛弃政府利益,还产权于民,才能真正扭转‘经租房’乱相。”



  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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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万不要忘记将事情的真相告诉后代!让他们不要忘记祖辈的血汗是如何得来又如何失去!

    有相同经历的联合起来!我的qq36521xxxx,希望大家互相联系!

    我是青岛的,我家是华侨私房,房管局于科长胡说八道,欺上压下,是个腐败分子,他住大房子,又有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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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在北京有2套院子,一个是我爷爷的有1000平米,还有一套是我奶奶的200平米,我该怎么要回来啊!帮帮我啊 !要不我们经租房的户主一起到北京讨公道,还我家园。要去联系我1399991xxxx

    我家的老宅在杭州西湖附近,经租面积600平米,反还面积180平米,赔偿价5500元/平米,(现在同 一地段的房价4万/平米,以前占地近2亩,房管局说地是国家的不在赔偿之列,

    我家也是杭州的,老宅在吴山广场(离西湖步行不到5分钟)附近,经租面积600平米.总占地近两亩,以前是私家花园.(房管所说地是国家的不在赔偿之列),反还面积只有180平米,反还赔偿价5500元/平米,侨眷,现在房管所想赶在10月1日之前进行强拆

   《物权法》快生效了。经租房问题何时解决?本人杭州经租房383平方米不,发还71.9,还有300多平方米没有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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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租房:一个跨世纪的沉重话题

                                陈晓凤   

   
    当买主听到自己买的竟是别人的房产时,再也不敢走进他买的房子。因为没有安全感,北京四合院交易的成交率只有6%。

    最近,一位企业家朋友想买北京的四合院安家,但一番考查后却决定不买了,因为他在北京胡同里听到许多经租房主的悲剧故事。他说:“用毕生积蓄买四合院,如果有一天我突然得知它其实另有所属,该怎么办?”无论开发商如何向他承诺买四合院绝对安全,他都不相信。


        什么是“经租房”


    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经租房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有相同的时代背景,是政府想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面公有制来解决当时城市居民住房紧张的一种极左的方式。

    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 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

    1966年文革爆发,尚未完成的经租房一事被终止,房租全部停发,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文革后,政府拨乱反正,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经租房主才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然而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勿庸质疑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最近,记者采访了部份经租房主,请听听他们的故事。


    凭什么不能出租自家的房?


    2004年7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金融街开发公司状告一位经租房主“私自”租赁列入拆迁范围的经租房屋。被告石家兄弟说:“这是我们家前辈留下的财产,我们为什么没有权力出租?”他们当庭出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记者在四棵大槐树下找到位于大乘胡同19号的石家大院。那带着半个多世纪苍桑的门楼,依然挺拔地立在大院西南角,虽经几十年风雨,但木料砖瓦并无损坏。石宅房屋高大,院子宽阔,由前院、中院、后院、小西院、大西院组成。整个院落面积有1240平米,房屋41余间。但院里挤满了自建房,已破坏了原来的风貌。石家的居室简陋、狭窄、黑暗,由于有私房者不得分房的政策,石家兄弟在国企干到退休也没分到房。

    哥哥石英告诉记者,这院子是他爷爷石襄亭先生1931年买的。石襄亭先生是东北军骑兵司令,也是促成西安事变的重要将领之一。石家是个大家族,儿孙辈都是在这个大院中出生成长的。1958年,石英母亲把院里24间房共373.54平米交给政府经租。石英记得,小时候每个月都去领租金,父母去世后,租金成了他的生活来源之一。虽然房子被租得七零八落,但石家一直遵守着上辈意愿:永不分家,让石家子孙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下去。虽然现在房本产权人一栏登记的是石英的弟弟石飞,但产权属于石家所有后代。石英二叔去世时的遗嘱是:这个院子是石家最后的财富,一定要完整地保住石家大院。

    1966年文革,石家房租被停发,中断了重要的生活来源。拆迁开始后,住在经租房里的房客们拿着拆迁补偿款离去了,作为房主的石家却没得到任何补偿.石家兄弟给有关部门写申诉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眼看着开发商开始拆房,石家兄弟忍无可忍,便把迁走房客的经租房租了出去。他们说,不图收房租,就图堂堂正正地当一回房东。开发商认为石家作法属“大逆不道”,以 “排除妨碍”为案由把石家告上了法庭。但石家兄弟既拥有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解放后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时交给了房管局,至今仍扣在那里),开发商在法庭上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权利,结果法庭中止了审判。


    自己有30间房产却得借钱买房


    认识戎权环是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门前,为了要回58年前父亲留给她的30间房,她10年来已经上访了几百次。

    60岁的她是老三届,由于出身有产阶级,曾是高材生的她当了一辈子工人。戎权环的父亲戎世昌是个主营翡翠的玉器行业手工业者,生前为北京市无党派知名人士,著名实业家,中国翡翠鉴定专家。戎世昌 16岁学徒,19岁出师,靠着勤奋劳动几十年的积累购置了一批房产。1948年,戎世昌把房产分给了儿女。戎权环分到北京的两处房产共30间,即崇文区花市上头条新20号(旧47号)和宣武区杨梅竹斜街新105号(旧58号)。两岁时她就成了房产主。刚解放时,她的父亲把值钱的玉器全献给了国家,1953年因病去世。1958年戎权环12岁时,由母亲代理,把房子交给国家经租。不久母亲也去世了。1966年文革爆发,仅剩三个孤儿的家被抄一空。

    和所有私房主一样,她一辈子没分过房,拆迁前三代人挤在一间14平米的平房里。拆迁时,她没有能力租房,不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房产崇文区上头条旧47号(新20号)去寻找片瓦遮风挡雨。这个北京著名的胡同区也正在拆迁。出示房产证明后,她将已拆了顶的一间小东屋盖了个顶以求暂时有个“窝”,但中午她买饭回来后小房子就已被拆了。无以栖身的她欲哭无泪,没想到连在自己房产的废墟上也度不了一夜。拆迁后,已离婚又无积蓄的她要贷款买房,每月还贷500元后,只剩200元生活费。她说:“我的父母都是热爱祖国的,都对国家有贡献,凭什么他们的后代会这么惨?凭什么我自己有30间房,还得贷款买房?”


      凭什么卖我家的房产?


    丁艾家的四合院是祖父置下的,从这里走出了数位新中国的优秀人才。在她父亲成年后,祖父将这处房产给了他。1959年,从未出租过的自用房被房管局要求腾出一部分经租,丁家的住房便变得很拥挤。丁艾的父亲是位学者,从此只能挤在一张很小的桌子上继续他的研究。

    由于房屋质量较好,住户都比较守规矩,丁家的四合院保护很好。拆迁开始后,房客被迁出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丁家大院得以保留。但奇怪的事情随后便发生了,开发商在丁家房前砌起一道墙,堵住了进出的路,使得她不得不在后墙上开门从后院进出。开发商把刚清走房客的经租房卖了出去。丁女士愤怒地说:“你们依据哪条法律,剥夺了我的出入权?这房子产权是我家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卖?”

    大学毕业又做了多年生意的丁女士是四合院文化的爱好者,也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坚定者。她说:“拆迁给我上了很好的一课,让我的眼界开阔了。北京旧城是个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建立一个公正、法制的社会环境,才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才能有财富的源源不断。”


      从有产者到无产者


    来到明代已成巷的石头胡同,找到37号院的赵康家。这儿是北京大栅栏地区保留不多的完整四合院之一。踩着高低不平的石板路找到赵康住的一间小平房,虽干净整洁却简陋得有如倒退了50年。

    赵康见我的头一句话就是:“有产阶级的帽子压了我一辈子,我从小最大的理想就是当个工人。”赵康是因小儿麻痹症而残疾的,在电线厂从事了几十年有毒工种。当了一辈子工人的他退休金只有几百元,常在菜场收摊时去买“撮堆”菜。

    赵康的外公史富春原是内蒙一个贫穷的工匠,上个世纪30年代到北京谋生。拼命干了多年后在北京开了银行、电影院、粮铺等商号。1953年,赵康的外公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下了石头胡同37号院和前孙公园胡同59号小楼,共35间房。家里把前孙公园的房子租了出去,用房租辅助生活和修缮房子,之后又被房管局经租。1966年,赵康的外公为破自家 “四旧”爬上房顶砍坏了砖饰上的兽脚,砍下大门上的精美对联 ,但还是被全家轰出北京。赵康就在随着母亲的颠沛流离中得了小儿麻痺。文革后回到北京,赵康好不容易才收回了石头胡同的几间自住房。

    这院的四家房客中三家都有了外边的住房,不少房常年锁着房门。赵康说:“每回街坊托我把空房租出去。我心里都特难受。我是这院的房东却得帮着别人当二房东。”赵康拄着拐带我参观院子,看雨漏,观兽脚。四合院变为大杂院,让赵康不太好意思。他说,经租后房管局就极少修过房子。赵康是个四合院爱好者,一直在收集北京四合院的图片,可在自家四合院里,他却连晾件衣服的地方都难找。

    和文革时抄过他家的邻居挤在一个院,让赵康非常痛苦,也曾盼着拆迁了结一切。可现在他说:“我不守着房子,怎么对舅舅们交替?”赵康的两个舅舅解放时去了台湾,赵康成了这房产的唯一守护人。两个舅舅都曾回来看过房子,看到家里处境,就再也不敢问讨回房产之事。赵康也常拄着拐到前孙公园59号的房产那儿看看,他经常碰上的是一把冰冷的锁。


        子子孙孙讨下去


    马吉昌家所在的鼓楼西大街31号院很好找,一棵百年大槐树是明显标志。这儿的前院已拆成一片废墟,如这个古老商业街上一道难看的伤疤。被文物专家视为国宝的百年门楼也已荡然无存。在后院一间小屋中见到了60多岁的工程师马吉昌。他说:“房子的事几十年都不敢提,现在敢说了。”他给我讲了关于房子的故事。

    1868年,马吉昌的爷爷6岁随家人从山东老家出来逃荒,路上饿死了马吉昌的姑奶奶。马吉昌的爷爷13岁开始在北京一家油盐铺学徒,26岁当了掌柜。马吉昌的父亲16岁学徒,继承祖父的手艺。父子两代人用了60年时间积下了可观的家业,解放时成为北京最大的粮商之一,在北京置下了几处房产。一处在北京蓝岛大厦所在地,占地3.2亩,有48间房,1958年被纳入经租,1994年拆除盖了蓝岛大厦西区。 另一处就是鼓楼西大街31号院,有22间半房。这院是个明代风格的三进大院,马家买这院子花了20两黄金。解放后,街道居委会动员马家:你家人不多,何不把房子租给没房的住?结果马家从前院退到中院,又退到了后院的4间房内。1958年经租房后,马家每月从两处房产66间得租金42.98元。文革时,马家与所有私房主一样,被逼着交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红卫兵从马家抄走四卡车值钱的东西后,把马家轰回了山东。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局只归还了马家自住的4间房,马家私有的经租房被房管局自作主张定成了所谓 “直管公房”。

    拆迁开始后,房客们都很兴奋。他们有的想借拆迁改善拥挤的居住环境,有的在单位分了房子,拆迁款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拆迁补偿程序如下:拆迁户先花几千元从房管局手里把租住的房子“买”下来,得到虚拟的“产权”,然后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按照协议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开发商给拆迁户补偿款,然后走人拆房。邻居一个小伙子花了三千元“买”下房子后对老马说:“我也是房产主了!”鼓楼地区寸土寸金,拆迁办按照每平米8490元发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就连院里最小的一间房子,拆迁款的数额也是当工程师的老马一辈子赚不来的。当然,拆迁款对于地皮的真实价值来说,仅是九牛一毛。开发商和拆迁户皆大欢喜,唯有房主老马心如刀绞:“这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我祖父和父亲的血汗挣来的。国家这些年经租这些房屋,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凭什么房管局和房客都有权卖我的房子?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把自家的房子分着卖了!”

    本来开发商还要拆掉老马自住的后院,给的拆迁款远不够安置一家七口人,老马说什么也不走,才留住了最后的四间祖宅。老马一辈子没资格分房,现在一家三代挤在4间小房里,两个儿子都快30岁了,因为无钱买房,一再推迟婚期。

    老马的父亲80岁去世,临终时指着房子合不上眼。老马说“儿子不孝,这份家业我没能保住。”

    1980年,马吉昌就找过房管局想要回房子产权,一位干部说:“你想反攻倒算呀?”从此老马沉默了20年。老马告诉我,1983年,新房本发下来他一看,就剩了自住的4间房子,他想文革没丢了命知足吧,就没敢吱声。拆迁时,马吉昌拿出一张经租房凭证与拆迁办交涉,人家说:“那没用,这房子文革后就归政府了!”

    进入新世纪,老马为房子上访了200多次。老马说:“我这辈子要不回房地产权,儿子接着要,子子孙孙要下去!”


       维权难于上青天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有百姓就经租房问题上访。而真正激起经租房主维权意识的,是10年来城市改造中如火如茶的圈地运动。眼看着祖产在重笔规划中将化为乌有,等落实政策等了二十多年的房主们终于等不下去了。
1985年,城市改造中房产地争端越来越尖锐,城建部在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内部文件中规定,凡涉及到经租房一律不受理。


     有学者说,在经租房领域,文革远没有结束。


    2004年,在新修订的宪法中再一次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经租房主星星点点的维权之火汇成熊熊烈焰。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经租房维权代表常年上访于中央和地方各个权力部门,一年内上访了几百次。每个星期的接待日,建设部、市政府等机关门前都会聚集着上百名经租房主代表等着工作人员接待。许多人头发花白、衣衫破旧,已沦落于社会底层。他们中有年过8旬的老人,更多的是经租房主的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不少人已经上访了近20年,从一头黑发访到白发苍苍。


    20年来,上访者得到的最多回答是:“没有政策” 和“房子已经归公了”。


    建设部一位有关负责人说:“我们不是不想解决,只是头上有根‘高压电线’”。他指的“高压电线”,就是1956年那份二办有关经租房的文件。北京市建委一位有关负责人说:“只要中央有精神,砸锅卖铁我们也赔。”

    让房主不理解的是,反右、文革中的冤假错案都能纠正,经租房的错误为什么不能纠正?

    实际上,1956年经租房政策的出台,本身就违反了1954年颁布的宪法。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的解释,也无不违反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大法。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2年修订的宪法十三条中,再次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著名律师高智晟说: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的绝对服从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无效民事契约。


       产权之争背后的利益怪圈


    专家认为,强势者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公有的地皮,就是无主的地皮,可以随便圈到私人或者利益集团口袋中。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才是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各地卖“熟地”(清完拆迁户的土地)的开发商,背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之影。比如北京市各区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就是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剥离出来的一个经营实体,其名义上与房管局脱了钩,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的“危改”项目许多都由此“经营中心”操作。由于地皮升值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危改是一块真正的“肥肉”,在其背后是一条行政违法的流水线。

    违法的操作程序是:房管局把私人拥有的祖产土地使用权擅自划拨给“经营中心”---“经营中心到银行抵押贷款——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把拆迁完的地再卖给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商。如此,只要玩个“空手道”,就能一夜爆富。这对于刚从政府分离,想在“市场经济”中淘第一桶金的 “经营中心” 和相关利益集团来说都意义非凡。


         一位法学家说,拆迁腐败中,能看到典型的权力与财富勾结。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政策为何 “各地不一”?


     其实,经租房政策并非“神圣”到铁板一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后来到了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之后国内业主也自广州开始逐步落实。在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很多,但至少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而北京等部分城市竟到现在还不承认经租房是私产,完全不顾及中国的法律在中国的土地上的普遍和统一适用性,也不顾及最基本的法律事实。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没有安全感 就没有经济发展


    专家认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之必需条件是: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经租房的历史问题如何解决,除了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外,对我国城市的经济、文化也都会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

    近年,北京一边以疯狂的速度毁灭着所剩不多的胡同区,一边修缮或翻盖了拆迁中得来的四合院,并出台了鼓励个人购买四合院的政策,但成交率仅有6%,让期待巨额利润的开发商颇为失落。90%的被调查者说,不买四合院是因为没有安全感。一位被调查者说,花毕生财力从开发商手里置了房产,说不定这房子是谁的呢,尤其是土地权的来源不清楚,瞒着不告诉你!另外购买方最担心的是将来所在的胡同会不会遭到拆迁,他们咨询有关部门,得到的总是模棱两可的答复。


          徘徊在四合院市场的经租房阴影,挥之不去!


    买房除了自己住,还要传给后人,这是古今中外共同的消费心理。没有几代人的财富积累,经济繁荣就是无本之木。经租房户的遭遇,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潜在影响不可低估。有消费者说:没有安全感的城市,就不是诚实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地方。


          保护私有房产与保护古城文化


    从保护北京不可再生的古都建筑文化的角度,归还私房产权也是最好的办法。

    记者调查显示,90%的四合院都是在经租后才“年久失修”的。私产变 “公产”,就成了无人爱惜的东西。房屋管理部门的国企大锅饭体制,又纵容了不负责任的修缮机构。即使这样,北京绝大部分四合院的主体结构也还没有完全损坏,维修后依然可以复元。颇有悲剧意味的是毁灭四合院,竟成了房屋管理部门“弥补”自己过失的方式。

    丁艾女士说:“谁不爱惜自己的东西?保护了私房主的产权,也就保护了古城。”奋起维权保住自家前院后,丁女士花了几万元把房屋整修一新。又成了个美丽的四合院。

    法学专家费安玲女士说:“私房所有权人不仅应当有建设项目是否直接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知情权,而且对非以社会公益为直接目的的建设项目如商业店铺和公寓的建设,有拆迁异议权。”正因为私房主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才会有对城市文化肆无忌惮的破坏。

    当中国许多城市靠大拆大建“世界化”之后,奠基于原房主几代人积累的财富和血泪之上的高楼大厦,也许不仅是新贵原始积累的里程碑,也是城市个性毁灭的历史见证。


            为了宪法的尊严


    由于开发商不承认私有土地使用权,许多私房主要回了产权,拆迁时也仅得到区区“瓦片钱”,归还产权有名无实。我问一位经租房主如果他也得到这种遭遇怎么办?他说:“讨回经租房产权已不仅为财产,更是为了宪法的尊严。”

    也许,无论对于政府还是百姓来说,经租房的回归都将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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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我家的祖房(经租房)是在1966年文革中被强制上缴的.当时,我家被打成资本家,不交房是要被红卫兵打死的,我母亲极害怕,只好上缴(平房28间半那是我的姥爷奋斗一生得来的产业,).只得到收据一张.到现在也没有人再提起.目前,我母亲面临拆迁回迁,每月退休金只有600,还要交贷款.今天我上网,无意间看到了你们的贴子,不知道我的母亲在有生之年能否看到有关补偿的国家政策???

一方面是我们被迫无偿上缴国家.另一方面是我们花钱买房住! 希望有这方面消息的人士联系我.

我的邮箱是:mayue526xxx@126.com

电话:13161383xxx
qq397051xxx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22 08:33 编辑 ]
北京市崇文区的一份房地产所有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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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15: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全文如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北京


  
目 录


  导 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

  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

  (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导 言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促进和保障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受自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并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制定本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二,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第三,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确保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切实可行,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为制定好本行动计划,中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53家单位。同时,邀请了来自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参与本计划的起草制定工作。在计划起草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20多个单位参加,广泛征求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讨论和修订。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其内容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的宣传,参与推动本行动计划的落实。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

    本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予以公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就业促进法,实现城乡就业统筹,促进就业增长。2009―2010年,新增1800万城镇就业人口,转移1800万农业劳动人口,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问题。

    ━━落实劳动合同法,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广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

    ━━扩大职业培训,全国技能劳动者总数达到1.1亿,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5%,高级工占20%。

    ━━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产条件,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25%。

    ━━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广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追究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长,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维护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努力提高国民收入水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人民币15781元以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础上,每年实际增长6%左右。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问题,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实现脱贫致富。加大“雨露计划”(注1)实施力度,每年完成对100万贫困劳动者的转移技能培训和对1000万劳动者的实用技术培训。

    ━━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拆迁的许可、资金监管、协议、评估、项目转让审批、住房保障、补偿救济和听证等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研究制定《城市低保标准测算与调整办法》、《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实施办法》。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制定工作,规范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对象审核、分类分档救助等环节,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抓紧起草制定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到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市(地)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注2)。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继续实施“霞光计划”(注3),切实保证农村五保对象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救助管理站服务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市(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区建设一批设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使中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

    ━━2010年预定达到的主要健康指标是: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4.9‰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7.7‰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0/10万以内,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90%以上。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合)率提高到90%以上。逐步提高财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2009年起,三年内重点支持约2000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改建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实施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以及为预防出生缺陷而进行的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项目。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县级以上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80%以上,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强化计划免疫,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麻疹发病率比2007年下降50%,乙脑、狂犬病、出血热等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比2007年下降30%。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落实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在校生等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切实加强对寄生虫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力争所有流行县(市、区)都达到控制传播标准。

    ━━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与食品、药品相关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召回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制度,并对贯彻实施情况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严格执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在2009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提前实现联合国确定的“2015年前无法可持续获得安全饮水人口比例减半”的目标。

    ━━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力争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4平方米,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健全群众体育组织,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五)受教育权利

    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进校外教育,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

    ━━制定到202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达到95%。继续扫除青壮年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义务教育的重点放在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积极回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倡导的“全纳教育”理念,关注每一个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重要的位置。

    ━━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办学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新农村卫生校园建设工程,基本建成农村学校远程教育网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建设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扶持建设一批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中央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继续实施“211工程”(注4)和“985工程”(注5),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加快校外教育发展。2009―2010年,中央政府将筹集彩票公益金30亿元,用于支持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国每个县(区)都有一所校外活动场所的目标,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校外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覆盖面,提高资助水平。

    (六)文化权利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繁荣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

    ━━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实现大城市和中心城市有大剧院、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群众艺术馆,县(市)有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社区有文化中心。在中西部地区新建、改扩建2.67万个综合文化站。每年建设农家书屋7万家左右,到2010年底,全国共建设农家书屋23.7万余家。国家财政投入11.15亿元,建成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实现县县建有支中心、村村建有基层服务点,完成100TB数字资源建设任务。

    ━━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推进“三网融合”,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建立电影数字节目集成等平台,推进农村流动数字放映进程。

    ━━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依法发展文艺经纪代理、无形资产评估鉴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文化创造和普及。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扶持传统剧种新剧目的创作、人才培养及公益演出,扶持公益性、示范性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深入基层演出,2009―2010年,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为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配备流动舞台车300辆左右,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使文化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国家安排资金34亿元,运用卫星直播技术,到2010年底实现71.66万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一村一月放映一场。

    ━━继续推动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研究建立有关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的法律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建成服务公众的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

(七)环境权利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4.1个百分点,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提高5.6个百分点。

    ━━落实《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体系,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环保约束性指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强化环境法治,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努力消除环境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力争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发展可再生能源。努力使可再生能源消费到2010年达到全部能源消费的10%。

    ━━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在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可再生能源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森林覆盖率达到20%,年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到2010年使改良草地达到40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达到1.1亿公顷,将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努力使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50%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2009―2010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0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万平方公里。黑河、塔里木河、石羊河等部分生态脆弱河流得到初步治理。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通过公开、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农民外出就业、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0%。2009―2010年全国计划解决1.2亿农村人口饮水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实现安全饮水。完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2013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目标。

    ━━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房重建,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恢复重建规划区内100万左右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重点恢复、重建县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

    ━━坚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和援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为今后防震减灾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减灾知识,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减灾知识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将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

    (一)人身权利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法律救济、恢复名誉等措施,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处死刑,完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并予以减刑。

    ━━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办理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领导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推动完善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严格依法执行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主要刑罚执行环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保证执法程序严密、细致,各执法环节的法律文书和凭证齐备真实、保存完好、档案规范。

    ━━完善监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监所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完善被羁押者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等规定;完善被羁押者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机制,推行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加强对被羁押者的个别化教育和矫治,推广和深化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对监所的资金投入,改善被羁押者的监管环境和条件,保障监所的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将被羁押者权利以及监所有关执法标准、程序向被羁押者、家属及社会公开,通过举报箱、举报电话、监所领导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监所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内执法活动的实时检察监督。在监室设置举报箱,方便被羁押者投诉。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被羁押者若认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约见驻监所检察官。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保证案件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全面公开审判信息。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宣布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审理时,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公开宣判。公民持有效证件,可以旁听。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的权利,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降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法增加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数额,简化程序;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

    ━━推进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完善对赔偿请求人、赔偿种类和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继续投入必要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

    (五)知情权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

    ━━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权交易等情况。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通热线电话。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水平。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基本实现县级单位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化。

    (六)参与权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适度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妇女、基层工人、农民与农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效。适当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保障他们开展视察、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权利。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0年争取达到50%;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城市社区民主听证会、协调会等社会参与形式;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推进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听证会、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开听取意见、重大决策接受专家咨询或第三方论证的制度化建设。

    ━━保障工会、妇联、青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拓宽渠道,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七)表达权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千人日报拥有量力争达到90份,报纸普及率达到每户0.3份。

    ━━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

    ━━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推进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和电影的法律制度。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收集行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学会、研究会要研究社会大众的呼声,基金会、公益性组织要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和需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意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

    ━━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权

    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贯彻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2009―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继续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工会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的跟踪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性的审查监督。

    ━━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有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案,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开展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检查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严格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法规制度,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643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注6)。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推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立法。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定,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保障少数民族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保证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继续保证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继续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实行双语教学,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等。至2010年,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并使各类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比重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对地、县级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训,对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选拔县(市、旗、区)、乡镇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种形式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包括选派优秀的少数民族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参加培训。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人才,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增加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资助,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的出版,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推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文化艺术品牌。制作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广播影视作品,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出版项目。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旗、区)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农牧区村赠送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图书、杂志。保护、发展和培育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力度。2009―2010年,国家将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亿元以上,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其中投入近10亿元,用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茅草房危旧房改造、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群众增收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边境地区群众民生方面的特殊困难。优先解决少数民族特困村的贫困问题,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的目标。

    (二)妇女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不少于20%。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保证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健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保障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各项合法权益,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保障妇女的土地及其相关财产权益。

    ━━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高中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成人妇女的识字率要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把社会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课程。

    ━━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普及生殖保健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出台并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对拐卖犯罪的综合治理,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对被监禁女性采用适用女性特点的管理方式。重视被监禁女性回归社会后生存就业能力的提高,对她们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儿童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体系。推动修订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推动各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规。

    ━━保障儿童健康权。以2000年为基数,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四分之一。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中小学生符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促进儿童参与。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创造空间和机会,扩大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

    ━━禁止雇用童工。依法惩治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

    ━━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建立完善救助机制,帮助被解救儿童顺利回归社会,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和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强化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开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保护弱势儿童权利。对孤残儿童,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和规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到2010年,主要地级城市均有1所具有养护、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在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区建设一批设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有残疾的儿童实施特殊教育。

    ━━保护女童权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惩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老年人权利

    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推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健全对老年人住房、财产、婚姻、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服务体系。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事业。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卫生服务。

    ━━推进老龄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新增供养床位220万张。新增城镇孤老集中供养床位80万张。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老年护理院”。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争取覆盖75%以上的乡镇。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西部地区的每个县、中东部地区的乡镇至少建1所设施比较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

    ━━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

    (五)残疾人权利

    中国有各类残疾人8300多万,占总人口的6.34%。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精神卫生法,启动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地方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优惠扶助规定。

    ━━做好残疾预防、康复和服务工作。启动制定国家预防出生缺陷、减少残疾规划,探索建立0―6岁儿童早期筛查、早期康复工作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监督,防止和减少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2009―2010年,在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向2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

    ━━推动无障碍建设。在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设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推动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工作。

    ━━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实施好社会扶残助学项目。在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推动残疾人中职学校骨干课程建设。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税费减免、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落实公益岗位开发、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到2010年,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0万人。

    ━━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扶助400万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帮助中西部地区4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扶持12.8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

    ━━保障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四、人权教育

    2009―2010年期间,国家将结合普法活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

    ━━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

    ━━中小学人权教育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进行。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接受人权教育,养成健全人格。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

    ━━在高级中学,除了进行一般性的人权观念培育外,要在有关课程中,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

    ━━继续鼓励高等院校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选取若干高等院校进行人权教育的调研,鼓励高校学者开展人权研究,推动制定高等院校人权教育规划。鼓励高等院校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公共选修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推进人权法教材的编写以及教学课件的开发。选取若干开展人权教育较早的高等院校作为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各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人权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人权知识教育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组织专家编写人权培训专门教材。选取一些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和城市作为人权教育培训的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

    ━━有计划地开展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全社会组织人权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研究,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多样的人权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鼓励开发民众喜闻乐见的人权教育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寓教于乐,建立起人权教育的长效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公众进行人权知识的普及。鼓励中央新闻媒体和地方新闻媒体开设人权专栏、专题。支持《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和其他民间人权网站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人权知识普及教育。

    ━━开展人权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机构,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平台,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人权领域高级专门人才。

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

    国家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中国已参加25项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将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完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相关条约机构审议。

    ━━完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最新履约情况的撰写工作,并纳入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报告,一并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完成《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

    ━━参加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中国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期合并报告的审议会议。

    ━━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

    ━━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努力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有关工作。

    (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认真参加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权技术合作。

    ━━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

    ━━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注:

    1、2006年11月,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正式启动“雨露计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促成500万左右经过培训的青壮年贫困农民和30万左右贫困地区复员退伍士兵转移就业。

    2、“五保”供养制度指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3、“霞光计划”指民政部于2007年1月开始启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计划在“十一五”时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集中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

    4、“211工程”是中国政府在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

    5、“985工程”是指教育部1998年5月开始启动的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知名大学的建设工程。

    6、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光说好听的没用。没有行动的权利只能是纸上的权利,没有行动的计划只能是一张废纸。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18 16:51 编辑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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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2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称解放初期房屋被借用 五十年后诉政府返还”案,大家讨论一下?

88683 · [主持人 李娜]: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娜。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09:54:46]

88687 · [主持人 李娜]: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09:55:14]

88708 · [主持人 李娜]:各位网友,因为网络故障,直播有所延迟,深表歉意,请大家继续关注 [10:00:02]

88720 · [主持人]:简要案情如下,
原告金某诉称,解放前其居住在密云县,有自住房10间。解放初期,密云县委借用该10间住房,其一家于1949年春搬到密云县他处居住。1992年,密云房管局以“四清”运动的失实材料为依据,把上述10间房屋,按“解放前是出租房”的性质,作出国家付给金某5年的定租款712.8元,10间房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原告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上述《决定》,判令密云县建委归还密云县委在解放初借用的其家住房。 [10:03:19]

88723 · [主持人 李娜]:本案由密云法院行政庭进行审理。密云法院行政庭主要审理辖区内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孙长永庭长的带领下,全庭6名干警追求公正,兼顾效率,胸怀大局,情系百姓,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县和促进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9月,密云县人大代表听取了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后,对行政审判工作给予了一致好评。 [10:03:43]

88726 · [主持人 李娜]: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此案的合议庭 [10:04:13]

88727 · [主持人 李娜]: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是孙长永法官,男,45岁,汉族,中共党员,一级法官,本科学历,现任密云法院行政庭庭长。1986年到密云法院工作,198619914月,任书记员,19914月至1995年任助审员。199510月,任审判员,1997年任太师屯法庭副庭长,20023月至今任行政庭庭长。自1986年到密云法院工作以来,他一直致力于维护公平与正义,曾多次荣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0:04:27]

88731 · [主持人 李娜]:审判员周铁军,男,41岁,汉族,一级法官,本科学历,现任密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1989年到密云法院工作,1989年至1995年任书记员,1995年至2000年任助理审判员,2000年至今任审判员。曾连续多年荣获办案能手称号,并于2006年、2007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10:04:55]

88733 · [主持人 李娜]:助理审判员汪连武,男,55岁,汉族,三级法官,本科学历,现任密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1989年到密云法院工作,1989年至1991年任书记员,1992年任助理审判员至今。 [10:05:11]

88735 · [主持人 李娜]: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冯利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10:05:29]

88737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调至振动档;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0:06:49]

8873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07:29]

88742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09:01]

88744 · [审判长]: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10:09:24]

88745 · [原告]:我叫金守义,男,1942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10:09:54]

88746 · [审判长]: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 [10:10:23]

88748 · [被告代理人]:密云县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赤兵,职务主任。 [10:10:40]

88749 ·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 [10:10:59]

88750 · [被告代理人]:张春杰,密云县建设委员会,科员。 [10:11:21]

8875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0:11:35]

88752 · [原告]:没有。 [10:11:46]

88754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10:12:03]

88755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密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08密行初字第17号原告金守义不服被告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一案。本案由密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孙长永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汪连武、周铁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冯利担任法庭记录。 [10:12:24]

88758 · [审判长]:下面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对裁判文书不服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当事人有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义务。双方听清楚了? [10:12:57]

88759 ·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10:13:12]

88761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10:13:39]

88762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10:13:53]

88764 ·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查。当事人需要发言的,以举手的方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首先由被告宣读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0:15:29]

88765 · [被告代理人]:密云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
金守义之父金士忠(已故),解放前有三处房地产,其中,密云镇南菜园村自有住房7间,土地6.6亩,土改时被当地定为中农,原籍河南寨乡芦古庄村有房17间,土地100亩,土改时被当地定为富农,农会予以全部没收。密云城内长安街5号有瓦房10间,1948年金在南菜园和芦古庄两处轮流居住。1949年至1954年,金在密云城内的10间房屋由县委无偿占用。1955年至1960年金每年向县委收取房租60元,1961年至19669月金每年收取租金100元。1966828日,金守义写申请自愿将城内的10间房屋交房管所接管,自填地主成份。197587日,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根据密云县委密发[74]45号文件规定,决定对金守义城内的10间房屋由国家无偿征收,产权归国家所有。金守义本人签字同意。 [10:16:37]

88766 · [被告代理人]1988918日,金守义给县委统战部写信,要求国家退还房屋和改变地主成份。1989111日,县政府批示恢复其土改时所定的中农成份。据此,1990215日,房管局根据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决定改正原处理决定,即对金守义的10间出租房屋按规定付给5年定租款712.80元,该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不留自住房,当与金守义兑现时,金又提出:“我这10间房未出过租,1955年至1960年因我生活困难,县委每年给我困难补助60元,1961年至1966年每年给我困难补助100元,按国家政策,我的房屋未出过租,不能改造,房子是我的,得退还给我。”19913月,金守义再次向县委写信要求退房。1991418日,县委办公室召集有关人员会议,讨论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建议房管局对其是否出租房屋进行复查。调查结果,县委原会计林广汉于1991年于1991425日出具证明材料称,县委给金守义的钱属于房费补助。据档案记载,金守义于19781230日,向县委落办室写信,承认县委1955年至1960年每年付给房租费60元,1961年至1966年每年付100元。19801111日,19861225日,金在两次给县委落实办室的信中,均承认县委付给的是房租。为慎重起见,我局将调查结果向市落房办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对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作了请示,市落房办答复,在私改准备前三年,不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的房屋,均视为出租房,该房屋应属出租房屋。
根据京政发[1983]38号文件关于“在文革中接管的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缓改、漏改的私人出租房,按国务院1964118日国房字21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国房字[1964]21号文件关于“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密云县委密发[80]40号文件关于“对不是地主、富农、但出租房屋超过10间的或超过120平米的应进行改造,实行国家经租”等政策规定,经我局落房办研究,决定:维持房管局1990215日的处理决定,即国家付给5年定租款712.80元,产权归国家所有,不再退房。 [10:17:10]

88767 · [审判长]:原告起诉的是这份决定吗?
[原告]:是这份决定。 [10:17:29]

88768 · [ 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10:17:56]

88769 · [原告]:事实及理由,解放前我家居住在密云城内长安街5号,有自住房10间,此自住房在解放初由中共密云县委借用,我家于四九年春搬到南菜园居住。九二年密云房管局以四清运动的失实材料为依据,把县委借用的我家自住房,按解放前是出租的性质做出错误的改造《决定》。自九二年我们接到房管局的错误《决定》后,就及时向房管局指出《决定》的依据与事实不符。后来我们又不断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自九二年至今始终就没有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对房管局使用失实依据给予复查纠正。政府本应查清事实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但事实却把责任推给我们,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法律决不会容忍因超过复议期再复议的说法,成为县委借房不还的法定理由,况且超过复议期又完全是行政不作为给造成的。尤其是房管局以失实的材料为依据做出的错误《决定》,使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特诉请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房管局使用的失实材料进行调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10:18:30]

88770 · [原告]:诉讼请求是,1、判令撤销密云县房管局九二年的《决定》;2、判令密云县建设委员会把密云县委在解放初借用我家的自住房屋,实事求是的归还我们;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10:18:51]

88771 · [审判长]: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10:19:17]

88773 · [被告代理人]:因原告金守义不服密云县建设委员会的不受理决定及要求撤销密云县房管局九二年的《决定》,提出答辩如下, 一、密云县建设委员会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主管机关根据密政办字[2005]116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密云县建设委员会行政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和个人编制方案的通知》,将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县房屋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建委。建委编制机构职能包括负责落实“私房政策”。 [10:19:48]

88776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金守义反映10间房屋问题,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关于“经租”产的处理范围据档案记载金守义密云城内长安街5号有瓦房10间,土改后每年收房租60元,1961年至1966年收房租100元,在《私人出租房屋自愿交公申请表》上有金守义领取房租的签字为证。确认为“经租”房屋,应按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处理, [10:20:24]

88778 · [被告代理人]:根据是, 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对郊区街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原则问题的请示》第一条规定的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在十间以上为宜。国房字[1964]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私房的改造形式……绝大多数实行国家经租,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的原房租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固定租金。”金守义家密云城内长安街5号有瓦房10间出租房屋达到了改造起点,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2、(85)城住字8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的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第三条之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私有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969月底。……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第四条之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自住房的不再补留。
3、建住房[2005]226号建设部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10:21:00]

88779 · [被告代理人]:综上所述,金守义反映的密云城内长安街5号有瓦房10间,此房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解决的问题,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已于197587日由国家无偿征收,产权归国家所有。金守义本人签字同意。1992年密云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符合文件规定,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10:21:28]

88782 · [被告代理人]:三、金守义不服密云县房管局《关于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起诉密云县建设委员会,密云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金守义家密云城内长安街510间房产权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1、法(研)发[1987]30号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时,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应移交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2、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0:23:11]

88786 · [审判长]:作决定的当时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房管局、还有现在的建委,解释一下这几者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当时在落实政策时有一个小组,后交给了房管局,那时基本落实落实政策都已经解决完了,只有极少的几乎没有解决,就交给房管局了,05年房管局变更为建委,就成现在的建委了。 [10:23:55]

88788 · [审判长]:被告解释的这几个单位的关系是这样吗?
[原告]:情况是这样。 [10:24:22]

88789 · [审判员]:就被告提出这个事情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问题,由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房屋审批表,私人出租房屋自愿出租申请表。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证明金守义的属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件法(研)法(1987)第30号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可以说明金守义这个问题属于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 [10:24:44]

88794 · [审判长]:被告说的这两个文件,被告的答辩理由主要是依据这些文件,你对这两份文件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严格说是密云县房管局依据失实材料制造的冤案,长期得不到解决遗留的问题。文件里写的出租房屋,这个事情不是出租性质,也不是在文革期间。对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材料不适用。 [10:26:18]

88798 · [审判员]:原告方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被告决定当中有假证。行政机关长期不受理是建设委员会接手以后有三个答复。 [10:27:15]

88800 · [原告]:一个是20051122日的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告知函及答复意见。
第二个2007328日密云县建设委员会关于金守义申请对房管局九二年《决定》给予复议的答复。
第三个200849日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函。
第四个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房子是我家的。这些证据证明建委不作为,和我家南菜园房屋的情况。
第五个我家城内房屋在解放前是租住房还是出租方被告是否清楚。 [10:28:18]

88815 · [审判长]:向被告代理人出示,发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被告是出租房屋没有文件,有金守义签字同意是回收房屋,金守义所说给房管局并为建委以后写的几封信,我们也作出了答复,我们建委认为我们不是房管局的上一机关,对这个决定复议要去上一机关复议,复议是1992年,现在向建委复议,已经超过了时效,我们让原告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向市建委申请复查,市建委的答复也是超过期限不予受理。后原告又给我们写信,要求我们对92年的决定进行复查复议,我们已经明确给出了答复。 [10:34:58]

88817 · [审判员]:经过审理此案,是不适应最高法院的两个文件,是否归法院管,双方对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应该归法院管,遗留问题我刚才说有一个界定的界限,是房管局依照伪证制造的假案,行政机关多年不负责,这么遗留下来的,和高院所说的历史遗留问题是两回事,房是自住房是主动出租房屋不是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更不是文革的挤占,是解放初县委就借用了,他们侵权。 [10:35:46]

88819 · [被告代理人]:我们也档案记载一直是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在1975年已经作过处理,对1992年房管局决定要求申请复议,我们有证据证明有原告填的表和签的字,我们认为是社会主义改造落实私房政策管理部门。要求法院驳回。 [10:36:02]

88822 · [审判长]: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要求法院公正解决,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 [10:37:22]

88824 ·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后宣判。 [10:38:07]

88827 · [主持人 李娜]:各位网友,现在合议庭正在进行合议,请稍后,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10:39:15]

88842 · [主持人 李娜]:各位网友,现在合议庭已回到法庭,庭审即将继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10:45:48]

88844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10:46:04]

88848 · [审判长]:原告金守义不服被告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一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确认。现在宣判。 [10:47:07]

88849 · [书记员]:全体起立。 [10:47:21]

88858 · [审判长]:原告金守义,男,1942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檀州家园东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密云县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赤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春杰,密云县建设委员会干部。
原告金守义不服原密云县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于1992116日作出的《关于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金守义诉称,解放前,我家居住在密云城内长安街5号,有自住房10间,此自住房在解放初由中共密云县委借用。1949年,我家搬到南菜园居住。1992年,密云房管局以“四清”运动的失实材料为依据,作出错误的《决定》。我接到房管局的《决定》后,就向房管局提出《决定》的依据与事实不符。此后,我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予以复查纠正。政府本应查明事实追究责任,但其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原密云县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于1992116日作出的《关于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2、被告将密云县委解放初期借用我家的自住房屋归还给我们。 [10:49:25]

88860 · [审判长]:本院认为,原密云县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于1992116日作出的《关于金守义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系属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决定。根据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原告金守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守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长永,审判员周铁军,代理审判员汪连武。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冯利。 [10:50:00]

88868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 [10:51:11]

88870 · [审判长]:现在闭庭。 [10:51:30]

88876 · [主持人 李娜]: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了,感谢您对本次直播的关注。 [10:52:08]

88880 · [主持人 李娜]: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孙长永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高明艳、李娜、王雪的辛勤工作! [10:53:05]

88882 · 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53:22]

88884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3:46]


砥柱中流 [1]
发表于: 2008-11-20 10:53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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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一、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民法的基本精神?值得研究。当然,这不是本案能解决的问题。

二、直接的纠纷如何解决,人民法院不处理,但是行政部门处理纠纷的依据是否合法,方式行为是否恰当,这是行政部门的近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有在行政行为相对方提出审查的请求后,予以审查的职责和义务,不恰当的应当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否则政府(实际很多情况是政府里面的个别人)就会随心所欲而为之,就是一些私房改造问题,差不多的情况的,有的退还,有的就未退,就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法院这里简单驳回是不恰当的。

三、对政府的建议:当时密云县委租用房屋的具体经过必须弄清楚,如果是密云县委主动求租,原告为支持密云县委工作,愿意让出较好地段的房屋给县委,而自己住到较边远的南菜园,那么后面的处理不是合情合理的,有伤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还是应当有更合理的处理才对。

为了中国法 [2]
发表于: 2008-11-20 12:38
   引用此帖



高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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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3,799
会员编号: 14,732
注册日期: 2004-03-14
短消息

凡属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就是政府的天下!无人能管的天下!无法无天了!有理也没地方说话!只有上访一条路!上访要与截访斗了!这就是没有法的没有选票没有民主的最伟大的中国特色!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05918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18 16: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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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8 17: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翻墙而入的野屋必须被拆除


    请大家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你拥有一个宅院,但有一天某外人闯了进去,在院子的空地上强行建了一间房屋,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而当你作为宅主要求拆除该房屋时,你又应该得到怎样的结果?


    文革当中,房管局在很多私有四合院里插建了房屋.2003年进行的"标准租私房腾退",北京市政府把住在这些私有四合院的正式屋里的租户安置到了外面的楼房里,却留下了这些违章建筑和住在该违章建筑里的租户.


    多少年来,无论宅主怎么要求,房管局就是不肯拆除这些房屋,其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北京市政府1983年制定的一份荒唐的文件,其表示"落实私房政策"只还房屋,不还土地.房管局对宅主们说,"土地是国家的",我在"国家的土地"上建了一间屋子,这间屋子就成为了"国家财产".

    对此,宅主们一直没有停止交涉,一直盼望着阳光的出现.他们要求按照五十年代政府登记过的蓝图恢复自己的四合院,而不是以八十年代那个篡改了原始登记的"房产平面图"为准,况且前者本来就是法律上承认的唯一依据.
然而如今,在北京旧城区胡同正在进行的"修缮运动"当中,房管局则把当年的这些侵权的临时建筑改建成正式房屋,建好后再让租户继续在这里租住下去.


    宅主们愤怒了,但他们却找不到一个可以诉说和解决问题的地方,区规划局拒绝提供这些野屋没有规划许可的证据,法院也根据"内部精神"不予受理,怒火于是在胡同中燃烧起来!


    此时此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必须下文给各区房管局:立刻停止这种霸占民宅的恶劣行为!立刻拆除所有这些在私宅里建设的强盗屋,不管它正被建得如何华丽!


    霸占民宅是可耻的.房管局里的每一个人都应该首先有这种耻辱感,还不用说法律意识.


    同时,如果这种行为是"成立",那么就意味着今天每一个拥有宅院的人都极不安全,无论是老宅院的主人,还是新建的花园别墅的主人,即使该宅的院门是锁着的,因为房管局可以随时翻墙进去建设它的"国有财产"!

    如果这种行为是"成立",当今所有的房地交易都应该停止,因为它是毫无意义的!


                                                                     华新民       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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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8 13: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半世纪等待 经租房集体上访遭打压
 
长沙十几名经租房主拉着横幅到市政府请愿,要求严惩打人凶手并释放武汉经租房主肖昌海
中共两会召开前夕,国内各省市正大力打压上访人士,软硬兼施阻止欲进京民众。中国经租房业主等了半个世纪,仍处在“等政策”阶段,因此,各地经租房业主准备向北京两会代表提交公开信,希望问题获得重视,但现在获知,各省市进京上访业主已遭到截访和约谈。
各省市进京上访业主遭截访和约谈
据经租房业主表示,现在武汉、长沙、温州、济南、甘肃、宁夏、山西、上海、江苏、辽宁等地的经租房业主进京上访已遭到截访,并在当地被盯梢。还未出门的业主,也已遭到当地官员软硬兼施的“劝说”。
山东济南的经租房业主,最先遭到政府各级官员的“约谈”,有17位业主早已买好进京火车票,获知消息的当地官员挨家挨户去“劝说”,并收缴了17张火车票。
济南金老师表示,“被截访的17人,一听说上访,他们就害怕,说我们不正常上访,违反治安条例等等。那天房产局长接待日,我们去了,就被便衣钉上,抓着我,要我去派出所,我据理力争,坚决不去。”
另一位张小姐说:“上访被截下来了,还明确说了,谁去截谁。大家想趁两会,去提交议案,把问题早点解决。”
湖北经租房业主胡先生表示,基本上全国的业主都被监控和约谈,有的地方到家里做工作,说:“两会期间不要去北京,政府正想方设法解决你们的问题,你们不要在这节骨眼上添乱。”
胡先生气愤的批评,“这怎么可能?要解决早就解决了。经租房是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产权也没转移。我们苦苦诉求了这么多年,左一个秘密档案,右一个秘密档案,就是不归还给你,所以把我们逼上梁山、死胡同。”
这次两会召开,经租房业主希望中共高层知道他们的诉求。胡先生:“现在中共体制内高官在北京云集,北京的新闻媒体多一点,这个时候去,可能效果好、影响大,因为在中国媒体很难看到‘经租房’三个字,打压很厉害,根本没有发声的机会。”
从黑发人等到白发人 一等半个世纪
据悉,中共政府有一个一票否决制政策,就是各地公安、派出所、政法委及信访局的人跟上级领导签协定,在你管辖区内,因为某某到北京上访,影响到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两会期间或重要日子,将用一票否决的办法,处以下岗或开除公职。
假如辖区内有三、五人到北京上访送回来,当地相关部门的人员很有可能丢掉乌纱帽和铁饭碗。所以各地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花费大量公帑雇用社会人员打压上访人。
胡先生表示,“这个政府和官员就是拿着宪法做遮羞布,用它来管人民大众。它就是老大,根本不按宪法办事。其实我们和维权人士都是很朴实、勤劳勇敢的人,我们蒙受这么大的冤情,还苦苦求助政府,根本没有添乱。”
他说:“抢人家的财产,还那么心安理得? 58年把我们房屋经租了,66年成了国有的。于情、于理、于法,它站不住脚,它自己也清楚,永远丢下一句话‘等政策、你的问题没有政策’它的流氓性就流露出来,中国不是用宪法来治国,是用红头文件来治国,让人无法忍受。”
像胡先生、张先生、李女士等等经租房业主,他们从黑发人等到白发人,一等就半个世纪,老一代业主慢慢过世了,新一年已六十多岁,第三代也有三十岁左右,现在还在等。
胡先生表示,那个政策何时来,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永远用拖延办法,但我们要世世代代讨下去,它是上一代人用血和汗挣来的祖业。这个东西不是能够用“化解”两字就能解决问题。
据悉,全国经租房主最多的城市有北京、长沙和武汉。1月23日,湖南经租房代表王季勇上访被关押在法论功学习班,另一位经租房主万先生被打伤头部;2月16日,武汉经租房主肖昌海因上访被刑事拘留,18日,长沙十几名经租房主拉着横幅到市政府请愿,要求严惩打人凶手并释放武汉经租房主肖昌海。
“经租房”让几代人付出痛苦
国内很多人对“经租房”感到陌生,但这三个字却使数百万或数千万户业主的命运改变。
经租房是中共当局于五、六十年代将民众房屋强制没收并出租,1966年起将所有经租房收归国有。其没收的行为被当局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被没收的房子称为“经租房”。
之前,经中央批准、建设部于2006年秘密下发了的308号机密文件遭到曝光。该密件称中共早期没收的私人房产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不能归还。308号档把要求归还房屋的定性为“政治性”很强的问题,建设部还要求各地“稳控”上访,要求新闻媒体不得报导,要加强舆论引导。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28 17: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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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9 0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改造”随想

    一位学习汉语的老外曾感叹,汉语太神奇了,比如:中国队大胜美国队,意思是中国队赢了。中国队大败美国队,意思也是中国队赢了。反正中国人永远是赢家。这听起来的确有一点幽默。中国人的智慧还不止表现在语言上,在很多关乎国计民生大事上、关乎广大草民生存问题上,也不忘幽一默。


比如上世纪50年代哪场社会主义改造,说穿了,其实质就是消灭万恶的私有制,抛开一切法律,把所有私有财产收尽刮绝。先是地主资本家的,然后是工商业者、再然后是广大人民。广大经租户因为是人民的一部分,不好直接下手,便稍微温柔一点,美其名曰经租,以后再相机行事。不可否认,当时在极左歪理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最高领导是有以后寻找机会,参照对待阶级敌人的办法,将其房屋没收的意向。当时中共中央批转二办的那个〈〈意见〉〉可以看出这一点。但谢天谢地,这样的机会并没有出现,一直到“文革”结束,另一种可能就是对它的非法性、非理性和后果有所顾虑,故一直未授权任何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予以实施。经过一通风风火火的“斗争”、“革命”实践后,人们方才恍然大捂,“社会主义改造”那种作法是行不通的,是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是破坏和阻碍经济发展的,对想到达共产主义天堂的人来说是南辕北辙。要想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要想中国人被别人瞧的起,应该做完全相反的事,即对有产阶级不是打倒而是扶持,对私有财产不是掠夺而是保护,对基本人权不是践踏而是入宪。于是在79年后便大做特做了,并且大夸特夸。但奇怪的是对于已被彻底抛弃的那场改造的作法,依然在中央文件中说是正确的。这便是中国人的幽默了,就象那位老外说的,中国人永远是赢家。但这一个幽默不象前一个令人开怀大笑,而是黯然神伤。

其实,对于这场改造,很多网友已经说得很清楚,特别是加拿大钱先生和万中一先生,谈的尤为详尽、透彻和深刻,读后很受启发。不过,在这里我更想说的是:经租房当时的确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但直到76年“文革”结束都一直是经租,这以前所有文件都可证明这一点。而经租房产权的没收是极左路线被彻底批判和废除后,由其继承发扬者犯下的新罪行{没有谁敢说红卫兵是代表政府的,当然不考虑在内}。经租房主最愤怒和最不可接受的是没收而不是经租,而没收者又并非那场改造运动,故为了要回经租房而对其给予过多的注意力,是不必要的。再者,十一大的中央文件对它的定性又是“正确的”,要靠我们去否定它,去说服党中央,恐力所不能及,还是留予后人评说。更策略的作法应该是,扭住极左路线的继承发扬者,让他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也是党和国家倡导的,何乐不为。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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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事件”激增看经租房政策

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当前中国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的“群体事件”已由1万起激增到6万起,参与人数由73万增加到307万。
为什麽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式下,社会越来越富,国家越来越强,民主不断深入,法制不断健全,而闹事的人却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


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也是一个有关国家前途命运的问题。


有关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群体性事件”激增的背后,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恶劣现象的不满和无处诉求。


这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不禁令人联想到日益升温的“经租房”问题。这一重大社会不公,涉及人之多、是非之分明、群众之愤慨,是否会成为一次新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呢?
据四川省建委1981年6月17日的一个报告,四川经租户约10万,如果算上家庭成员则至少有30万,再按全国30个省计算,那少则有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其中只要十分之一的人聚会一次,就足以构成一次重量级的“群体性事件”。


为什麽经租户们的不平和愤慨与日俱增,不了解的人一般很难相信,他们大多数初次听说后反应是“那有这种事”、“是不是开玩笑”,“真的无任何依据,不办任何法律手续”?“这样搞,社会不乱才怪,群众不反才怪”!“你把材料收好,总有一天政府要解决”。然而事实的确是这样。


当初所有权人与政府签定有法律效力的“经租协议书”其中无一字涉及所有权变更。在乌七八糟的“文革”中,受极左蒙蔽的红卫兵收缴了各经租户的所有权证书,阻断了协议的履行。好不容易等到这场荒唐大戏闭幕,大家在欢庆扫除极左路线垃圾的同时,无不望眼欲穿——宣布从此依法制国的国家和政府归还他们的命根子“经租房”。但是善良的愿望又一次在对党和社会主义的信任中落了空。他们等来的不是拨乱反正,而是拨乱更乱,不是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而是扩大,不是物归原主,而是一纸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文件“收归公有”,经租户们不是在饱受不公正后得到安慰,而是再插上致命的一刀。借用窦娥的话便是;天啊!你错戡贤愚枉为天;地啊!你不分曲直何为地。此后真的便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任你跑断腿、磨破嘴,也不理睬。司法部门的回答是最典型的:这是政策问题,不予受理。这便是“经租房”的大致历史及现状。很明显,已经具备“群体性事件”的前期特征,那就是弱势群体的重大利益被侵害而无处诉求。



笔者是“四个坚持”的坚决拥护者,惟恐有损于社会主义国家形象的事发生。象这样严重侵犯弱势群体重大利益的事久拖不决,则必然知情者愈多,不平者益众,如果再传到海外,传到国际上,那就更惨了,港、澳、台同胞知道后会怎麽理解,联合国人权组织知道后会怎麽说?这实在是一件有损人民共和国声誉的事,所以必须将其消弭在将发未发之际,将大未大之时。



最好的办法是,各位仁人志士,群策群力,急国家所急,想人民所想,用一切能够想到的,合法的方式和渠道,向当权者献言献策,痛陈利弊,以争取“经租房”这一有悖公道的政策,在酿成“群体性事件”之前,得到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得到解决。让奔走呼号、痛不欲生的经租户们,也分享一点改革开放的残汤。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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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维权方式如何?


我们的维权一直被一个现实问题所困挠:人太少,当局不理睬,人太多,又有谋反的嫌疑。不知如何是好。从已知情况看,不惧艰险,据理力争的仁人志士遍布大江南北、神州各地,从古稀老人到中青年,从专家学者教授到引车卖浆之辈,无不义愤填膺,殚精竭虑,奋力一争,做了很多坚苦卓绝的工作,但到头来,都是一腔壮志空悲切。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没有聚集起来,分开的手指没有攥成拳头,匹夫之勇成不了大事。二是没有找到恰当的方式,有劲没处使。思之再三后,我觉得,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立一个有关经租房的民间团体,可名“中国民间经租房研讨会”,或“中华经租户连谊会”。


据官方统计,中国现有登记注册的民间团体14.6万个,并且还在猛增,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去年,国家表彰了309个有贡献的先进团体。在专家学者的呼吁下,有关方面将进一步拓宽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推进“公民结社自由”这一宪法条款的落实。


为了获得通过,章程当然一字不提维权什么的,将主旨定为有关经租房的资料收集、整理、研究、讲解、交流、宣传、为国家的经租房政策提供协助建议等等。实际上这只是为我们的聚集找一个合法的理由,为经租户与社会各界打交道、与各种人权组织打交道建一个合适的平台,真正目标仍然是维权,说得难听一点,是曲线维权。有了这些前提,我们的正义之举将不再受到警方的骚扰,所有的散兵游勇将汇集为一股巨大的力量,所有的聪明才智将和为一个难以战胜的智慧,我们的声音将更为强大、影响将更广泛,主张更易为人理解、诉求更难被人忽视,何愁屡战不胜。以往的很多行动都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没有合法的聚集形式而显得不够坚决,最终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只要我们能够走出这一步,我们的事业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建议北京、山东、温州、扬州、南京等群众基础较好的地区先酝酿筹办,或独立,或联合都无不可。如进展顺利,直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更佳,百万经租户必当争先恐后、欢呼雀跃以迎。至于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会员会费、二是社会赞助,应该没问题。其余便没有什么大障碍了。


近来学者们纵论天下事,认为当今多事之秋,群雄蜂起,多方搏弈,为各自利益混战犹酣。我等草民,如不联合御侮,携手维权,坐等正义,则事休矣!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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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山东好汉们致敬


山东好汉们最近的一系列行动,极大的鼓舞了全国各地的经租户,联合信访,派员赴京,大声疾呼,痛陈冤屈,不畏强权,不惧艰险,追求正义,何其壮也!你们喊出了民众的心声,伸张了正义,不愧为梁山好汉们的同乡,不愧于山东义士的英名。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侮。我们坚信,真理、正义、法律都在你们手里;我们坚信,正义的行动一定会在倡导公平正义的大好环境中,结出胜利的果实。全国广大经租户,广大热爱正义的民众,乃至良知不泯的世界人民,都是你们的坚强后盾。你们是黎明前的曙光,是希望的火种,真理和你们同在,光荣属于你们。
得民心者得天下。历代开明的政治家,无不视民心为至尊,以此赢得皆大欢喜,国泰民安,反之则四面楚歌,如坐火山口。胡锦涛主席主政以来,反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已预示本届政府对民心的高度重视。当今世界,乃公民社会之世界,社会乃全体民众所有,不理睬民众之疾苦、不倾听民众之呼声,哪来民心的拥戴。


感谢伟大的改革开放,使我们有了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只有一个人思想,八亿颗头脑停止了转动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感谢“经租房”网站,让我们有了交流的机会。通过相互交流和启发,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经租房”的实质。“经租房”政策违反当时和现在的一切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治国方略,违反公平正义的社会公理,是非颠倒,天怒人怨,亲者痛,仇者快。只符合一个理论,即已被英明的党中央亲手扫进历史垃圾堆的极左玄论——“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建设部的大人先生们,如果你们内心反感改革开放,希望回到没有公理、没有人权、人人生命财产不保的极左年代,那就无视民众的正义要求,将散发着极左腐臭的“经租房”政策坚持到底吧。来和历史的车轮较量较量吧,看一看正义的裁决到底是什麽。


当然,我们向建设部讨要公道,并不意味着是现任者们没收了“经租房”产权,只是希望他们能正视前任的失误,就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待以前的种种失误一样。
本人孤陋寡闻,不知上世纪80年代的建设部长官是何许人,希望哪位提醒一下,我们应该记住他的大名,记住这位大笔一挥,便生出千百万现代窦蛾的官老爷。铭记秦侩和铭记岳飞同样重要。


再次感谢山东好汉们的壮举,感谢你们的大无畏精神,感谢你们迈出的这坚实的一步。在中国人民的民主政治发展史上,也许会留下你们英勇的名字。


紧握你们的手。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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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角声声催人进

——读《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有感


一个偶然的机会读了《策论》,尽管该文篇幅不短,却忍不住读了很多遍,每读一遍都有所感悟,每读一遍都热血沸腾。该文不乏“现在,到了对“经租房”这一特大私有财产剥夺罪行进行深刻反思和彻底清算的时候了”、“ 中共政府从1949年以来,就不断地从“制定宪法”到“藐视宪法”,最后发展到“践踏宪法”,伴随着这个过程的是不绝于耳的苍生百姓的哭嚎哀恸”这样铿锵有力的句子,令人恍然大悟、振聋发聩。这篇气势磅礴的檄文,象一声嘹亮的号角,吹响了经租房维权的进军声。真希望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和继承人、以及制造与执行这起伤害广大民众的特大冤案者都读一读,对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消弭日益高涨的维权声浪、不断升级的官民冲突、挽留消失殆尽的民心都大有好处。


以前的大多数经租房文章,着眼点都在讲法与讲理,或者诉苦、乞求,什么相信政府是英明的、法律是公正的等等。这些都难以奏效,我们大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中国的法制和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法行政和依宪治国还只是理想和口号,还在“不断地推进”,至于什么时候落实到行动上只有天知道。我们天天看到的现实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政府带头违法。既然依法行政还只是理想和口号,或者遮羞布,讲理讲法又怎么会有用?


《策论》高瞻远瞩,仗义执言,不光是从法理上,更重要的是从国人谈虎色变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角度作了深刻剖析和阐述。经租房政策的根源和实质,不在于法、理的偏颇上,而在于政治的混乱和愚昧,不敢触及强权划定的禁区,不敢越雷池一步,就永远不知道真相,就找不到伸冤的办法。《策论》作者大智大勇,终于跨出了这艰难而重要的一步,让广大民众彻底看清了经租房政策的荒谬和黑暗。


《策论》尖锐地指出,经租房问题是当今中国四大社会问题之一,涉及4000万人之众,这无疑大大增强了我们维权的信心和决心。人民到底是主人还是任人宰割的顺民、愚民?是主人就请停止侵害,停止讲歪理,还我们一个公道,还世间一分清明。


该文的第3部分的标题是: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第4部分的标题是: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这两部分特别重要,从标题就可看出击中了经租房问题的要害,等于在大声质问有关方面掌权者,为什么全面否定文革后还要对经租房主继续执行文革政策,为什么高喊依法行政、,而依违法文件行政的恶习还是不改,为什么高唱建设和谐社会却变本加厉侵害千百万民众已经很可怜的合法权益?其中“这真是在1985年落实了1966年“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倡议”的这段话很值得咀嚼,耐人寻味。


该文的作者本人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先生是何方人士,是不是经租房主,但先生敢于说真话、敢于犯颜直谏,敢于独立思考,敢于行使公民权利,敢于为民请命,写出这么有深度的好文章,可以肯定先生是一位有良心的中国人,一位胸怀博大的学者,值得信赖和期待的维权代言人。


2008
注定是一个躁动不安的、大有作为的、充满希望的一年,但愿在《策论》的指引下迎来经租房维权、乃至中华民族凯歌高奏的大好局面。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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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胜利


弱者VS强者,结果自然凶多吉少,人们对此的评价是以卵击石、飞蛾扑火、与虎谋皮、自不量力等等,意思都是必败无疑,然而不能一概而论。屈原慷慨赴死,荆轲壮烈殉难,败是败了,虽败犹荣,留下一世英名。印度国父圣雄甘地,当年打着赤脚,衣衫褴褛,徒步穿越祖国,用这种独特的有点自虐的非暴力方式,向强权表达正义的诉求,结果赢得了民族的独立解放。美国黑人马丁-路德-金童话般的梦想、发自人性的呼唤,震撼了国人的灵魂和良心,最终为黑人兄弟争取到了自由平等。古往今来的先贤们为后人传递了又一条真理:弱者有时也能获胜,只要你身肩道义。


据报载,2007年6月1日和2日,厦门上千市民臂缠黄丝带,上街散步,他们神情平和,三三两两,有纪律无组织,以极其寻常的、自甘示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反对厦门市政府片面追求政绩、GDP,不顾市民安危、不顾子孙后代、不顾各界反对,不顾国际有关巨毒化工品生产的规定,投资数十亿上马巨毒化工品“苯”项目,该项目的建立,意味着厦门人将从此生活在恐惧、癌症、畸形胎等噩梦中,这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不应该再沉默。6.1.2散步事件引起路人好奇和围观,媒体争相报道,影响迅速扩散。


散步事件后,厦门政府领导表示,他们承受了巨大压力,虽然这个项目国家发改委已批,又有巨大的GDP诱惑,但这么多人反对,还是要重新考虑。其实区区千人在中国不能算多只能说太少,他们之所以态度急转,是因为知情者陡增,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传媒空前发达的今天,可能已传遍全国甚至世界,就象天亮了一样,再干缺德事不方便,只好摆出一副貌似开明的样子。


按惯例政府可以非常方便地以破坏社治安、妨害公务等借口修理自己不喜欢的,想要行使公民权利、想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抓的抓、关的关,教育的教育,三下五除二就可摆平,这是中国特色。但这次遇到了麻烦,散步太平常了,是最起码的人生自由,要说这也违法,可能成为天下笑柄。厦门人在这件事上表现出了高度智慧,以至于打压民众轻车熟路的政府竟然没找到机会,他们在自诩公仆的强权政府和行驶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狭窄的生存空间,成功的冲破掼有的堵塞和封锁,向全社会传达了自己的合理诉求。


该项目目前已停建或迁址,在众目睽睽之下,政府不好意思再强奸民意,再横行无忌。这在共和国历史上简直是一件希奇事,在民意堵塞,冤案如山,无处诉求的所谓和谐社会,在权大于法的所谓依法行政时期,弱者破天荒战胜了强者。民众手无寸铁,政府军警护卫,博弈的结果却是民众获胜。政府虽然在力量上占绝对优势,但在认识和觉悟上落后于民众,落后于被强行代表的人,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民众善意的引导下,不得不有所收敛。


孙子兵法云: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6.1散步事件最成功之处就在于不战而胜,避免冲突,高挂免战牌,选择“散步”这种最无挑衅性的方式,使虎视眈眈的政府难以罗织罪名。还有就是姿态低调,散步者被告知,你只需把你知道的告诉每一个你认识和遇到的人,你就尽到了一个厦门人的责任。没有拉横幅,没有呼口号,甚至没有聚集,目的却达到了。这些都值得在漫漫黑暗中维权者揣摩、学习。


反观经租房维权,自中共宣布拨乱反正到现在近30年,却没什么进展,从建设部和北京市最近的文件看,还在倒退,政府坚持极左时期的政策和歪理并未松动。上访、写申诉材料、拉横幅、呼口号,能起到理清认识、交换看法、促进联合、酝酿力量的作用,特别是北京、济南、扬州、温州、武汉、长沙等地搞得很有声势,但社会反响不大,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也就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是否可以考虑一下,仿效厦门6.1散步,在某个适当的时候,全国各地经租户,于同一天同一时,臂缠黄丝带,同时上街散步?以这种最和平的、自甘示弱的方式,表达经租房事件隐藏的惊人不公正,以及我们合理合法的诉求?


也许我们会因散步罪进公安派出所,但这是一个风险很小却很有趣的尝试,世人会津津乐道,很快会传遍全社会、全国甚至全世界。密切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各种人权组织可能被激怒,批评会升级,到那时,我们的正义诉求摆上当权者的议事日程就不远了。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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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沉浮记


往事不堪回首,从共和国诞生的那天起,私有财产便踏上了充满迷茫、痛苦和辛酸的历程。当人们还陶醉在“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呼声中时,灾难已经悄悄降临到私有财产头上。世代相传的劳动致富忽然成了十恶不赦的罪行,私有财产成了罪恶的代名词,财产越多罪越大,无产最光荣。无数的人因为有产而成了罪人,家破人亡,九死一生。私有财产象瘟疫一样给它的主人带来灾难。不要说政府变着法掠夺,就是不作声,百姓大多也会乖乖地送上,或者*卖、送掉-----等等,那时,被彻底洗脑的百姓们,想得最多的是何时成为光荣的无产阶级,哪里还敢想什么维权。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欺世盗名的、野蛮掠夺私有财产的运动,自然就一个接一个地“胜利”了。如社会主义改造、工私合营、经租房、私改等。


城头变换大王旗,自从总设计师登台后,私有财产的命运又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实际上又回到革命前的状况,人人梦想发财,个个争当富翁。上自天子大臣,下自庶民百姓,无不使出浑身解数,聚敛钱财,争先恐后,这几十年的命,算是白革了。占有财富代替了共产主义,成为人们的最高理想。那些自封马列主义正宗传人的权贵们、遗老遗少们,更是当仁不让,利用窃取的公权,肆意鲸吞国家资产、百姓血汗。这一事实说明,一个主义,无论多么蛊惑人心;一个领袖,无论多么伟大英明,一旦违背天理、人伦,终将被历史所唾弃。


劳动致富、积累财产,在邓时期重新得到肯定,这一回头是岸的作法无疑是正确的,也的确带来了经济大发展,遗憾的是其间发生了太多的不公正。就拿拨乱反正来说,公仆们热衷于为自己平反昭雪,为此不惜废除一系列前中央文件、批判两个凡是等。对黎民百姓则敷衍了事,有的甚至变本加厉继续执行极左政策。经租房就是一个例子,极左时代是经租,在私有财产已名正言顺的现在却被没收。这样的拨乱反正,这样的和谐社会,足以将人气死。难怪一位叛逃的前苏共高官说,在共产主义国家生活,人格是分裂的,你得习惯撒谎、睁眼说瞎话、说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反正在强大的暴力威慑下,无论多么荒谬、多么邪恶的政策都可得到“坚决拥护、完全支持”。


当百万经租户为讨要自己的合法私房历经艰辛时,权贵们却变戏法式地成为巨富。据最新统计,有90%的亿万富翁是高干子弟。难道这些子弟们都是经商奇才?都是勤劳智慧过人?他们的财富是否都象盖茨或李嘉诚那样,是劳动和智慧的成果?如果用台湾审查陈水扁的方法审查他们,有多少能过关?可惜我们这个不知比台湾要优越多少倍的社会,没有这样的机制,民众只能望洋兴叹。


在马教看来,私有财产是罪恶的肮脏的,而法制则认为是劳动成果,是勤劳智慧的象征。二者是矛盾的,不可调和的,当权者既舍不得前者又离不开后者,就异想天开将二者并行,一切社稷民生都相机行事,哪样对自身有利就说哪样。你要讨要合法私产就对你谈马教,你要过问他的亿万家财就对你谈法制,谈改革。这是何等的聪明啊!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私有财产到底是罪恶的还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教科书上、在意识形态领域,这个问题并未得到澄清。权贵们对此采取回避、甚至非常混乱和矛盾的态度,一边口口声声要坚持马教,一边又鼓励发财致富。这样作的好处可能在于,在自己及其亲友、党羽大捞特捞的同时,不必为先前掠夺侵害私有财产的野蛮行经道歉和负责。


“我的茅草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宪政史上的名言,揭示了民主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这点作不到,那无论取什么动听名字,无论挂什么招牌,其实质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邪教社会。


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谈及私有财产在共和国的遭遇时,作了一个生动比喻:统治者用“左”手将民众的私有财产拿到国库里,又用“右手”从国库拿到自己兜里。这个比喻很精彩,如果再说得直白一点,实际上就是:用社会主义的名义抢劫,用改革开放的名义分赃。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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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标准何时休


如果用两把制式不同的尺子为一个人量身高,会出现什么情况?当然是不同的结果,用米尺量1.7,用英尺则是5.57。这两个数字相差是很大的,但如果为此争论不休,则大可不必。现在不会再有人干这种傻事了。人们早已懂得了这个道理,即讨论一个事物必须有一个统一标准,不能有双重标准,就象物理学上的参照系只能有一个,否则一切都是混乱的,永远扯不清。始皇帝为什么要车同轨、书同文,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混水摸鱼,揩老实人的油


技术领域没有人犯双重标准的错误,不等于其它领域也没有,实际上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常常不知不觉陷入这样的烂泥潭。聪明的公仆们一会用法律,一会用政策;一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会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一会依法行政,一会又按过去方针行政办```````搞得百姓的脑子晕乎乎的,无所适从。


关于经租房便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各界正义人士及受害者依据法律准绳,理直气壮要求物归原主,而某些政府部门却继承发扬“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极左理论,也理直气壮地坚持要没收,双方都理由充分、气壮如牛。但由于依据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标准,是双重标准,无论谈多久,都不会有结果,不可能达成共识。法律准绳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甚至是水火不相容的,一个认为越邪恶的,另一个认为越革命;一个越觉得必须遵守的准则,另一个越觉得应该砸烂。用这样的双重标准谈论问题,当然想谈不出结果。和这样一个荒诞凶残的谬论,谈论经租房政策违法,违反某条某款,几等于对牛弹琴,或者与虎谋皮,不被再咬一口就算万幸了。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是什么货色,这在党中央十一大文件中有清楚的回答。那是一个几乎把所有人都当作斗争、革命对象的歪理。在这个霸道的理论看来,没有什么不可为的事,要谁的财产,要谁的命;要多少人的财产,要多少人的命;怎么要,是枪,是骗,还是偷,都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君不见几十万说了点真话的右派,君不见雄赳赳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后,几千万稀里糊涂的饿殍;君不见小心翼翼为民请命的彭得怀们的悲惨结局;君不见想发展经济,改善人民处境的刘少奇们的离奇要故事````````这些骇人的罪行在这个理论看来都是人民革命的成果。不信去问“四人帮”们,他们肯定会异口同声地回答,都是革命成果,要坚决维护,而经租房只是其中之一。建设部之流和将要遗臭万年的“四人帮”一个腔调,难道不觉得可耻!不觉得理亏!


只要“革命”需要,刮再多的民脂民膏,杀再多的人,造再多的冤案都是理所当然,而在法律看来,不经别人同意,拿走一支铅笔都是犯罪的,如此反差巨大的尺子,怎么可以混用。


两条反差巨大的标准混用,互相纠缠,是很多混乱、不公平,以及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双重标准虽然既能蒙蔽国内国际舆论,又愚弄了民众,收刮了民脂民膏,民众有口难言,好象很高明。但实际上是一种短视行为,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民心不平,离心离德,众叛亲离,四面楚歌,江山社稷不保。非洲一位女政治家说得好,侵害人民者要么自己改正,要么等着被人民抛弃,这可能是最明智的选择。


双重标准造成的混乱和危害日见明显,已呈泛滥燎原之势。去年,公安部长周永康对此曾坦言,久拖不决,后果不堪设想,已道出此事的紧迫性。为政者必须重视了,应该痛下决心,废除给自己带来利益和特权的双重标准,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方是长治久安之计。


而广大正义人士和受害者的当务之急,则是乞求公仆们立即废除双重标准,不要对主人太霸道,太无理,过于蛮横,不要再把民众当极左时期的愚民。双重标准和只行极左的危害差不多,但前者更具欺骗性。外界会说,都依法行政了、彻底批判极左了,还闹什么!这太不公正了,不可能持久。


公仆们何时能放弃双重标众?人们拭目以待。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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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标准何时休---续


美国务院3月8日发表《2005年国别人权报告》,引起中方强烈抗议,次日便回以《2005年美国的人权记录》,以牙还牙,相互指责,这一来一往,算是扯平了。


要了解一场纷争,至少得知道双方都说了些什么,但是很不巧,我国政府的发言随处可见,俯首即是,美国人的报告却踏破铁鞋无处觅,大报小报翻遍,互联网搜遍,直搞得筋疲力尽,仍未见踪影。不知是大意还是故意,反正给国人驳斥美国人的“无理指责”带来不便。听不见对方的声音,只听自己人的一面之词,当然对驳倒对手很有利,但有失君子风范,不可效法。


中国政府在发言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人玩的是双重标准把戏,对别人一个标准对自己一个标准,貌似好人,实则于我不如。这种作法当然很狡猾,很无赖。但骂过之后又觉得并不希奇。双重标准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也是司空见惯吗,似乎不比美国人少,水平也不比他们差。仔细找一找会令人吃惊。我们好象就生活在双重标准的出产国,各种各样的双重标准包围着我们,制约着我们,象影子一样无处不在,无法摆脱。海外同胞和祖国人民、华侨和内地人、党政要人和普通百姓、特权阶层和弱势群体、社会名流和寻常公民、城市和农村、市民与农民``````都使用不同的标准,这不是危言耸听,是客观现实。试举几例。


香港的一国两制和对台湾的许诺,是大家熟知的,他们行资本主义,人民自主选择政府、领导人、执政党;我们行社会主义,由家长监护者代为决定一切。都是中国人,却显然实用的不同标准。让海外同胞在万恶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受剥削受压迫,过牛马不如的日子,而自己在社会主义优越制度下当家享福,这是不是太不公平?当然这是国家大计,不容百姓掺和,十三亿大陆同胞只怪自己不长进,在母亲几十年的关照教育下还是素质低下,永远长不大。


又例如国内的经租房政策,本来是一件极简单的事。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盛行的极左年代,广大经租房主,既非地主资本家之类的专政对象,又非刑事犯罪分子,且握有政府自己审定颁发的所有权证书,但仍然被强制交与政府代为出租,美其名曰“经租”。荒谬的极左路线覆灭后,党制定了彻底批判极左路线、“两个凡是”,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依宪行政等新时期方针。按理,经租户的劫难应该结束了,拨乱反正当然会一视同仁。公正的作法毫无疑问是对他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物归原主。遗憾的是,双重标准大师们不愿闲着,又上演一出巧取豪夺千百万民众的大戏。一方面对如彭、刘、邓等党政要人的冤案大批极左,大批“两个凡是”,撤消一切相关的中央文件、最高指示,依法恢复他们的名誉、依法恢复他们的权利以及一切,忙得不亦乐乎;对千百万经租户却变本加厉推行极左路线和“两个凡是”,宣称经租房是革命成果,不但不退租,还发文予以没收。这不是一个双重标准的杰作吗?


和经租房异曲同工的还有反右运动,继续沿用极左路线的逻辑下结论:当时对右派分子向党的猖狂进攻反击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只不过扩大化了。现在几乎没有人接受这一说法了。经租房和反右是拨乱反正时期最不实事求是,最不公正、且涉及人最多的两大事件。


本人还曾受过一次生动的双重标准教育,至今难以忘怀。一次在市房管局落私办的办公室里,一位接访官员满面笑容拿起一本名册说,这些都是国民党军长、师长,团长要名气大的,他们的房子就一律还,我们正在派人四处找这些人。谁叫你们不是``````如果是,立刻办手续。我是共和国第二代人,这些话还没有激起很大的愤慨,如换成上一辈,除了愤慨外,对自己当年的人生选择,可能就要重新审视了。


去年12月15日,发生在四川重庆的一件事,也是双重标准的典型事例,值得一提。同班读书的三少女遭遇车祸一起遇难,其中两个的家长经协商后,各得20余万元赔偿金,而何源因为是农村户口,仅得5.8万元。一样的人一样的命,价差何其大也!四条农民命才抵得一条居民命,这公平吗?能和谐吗?普通人群中都存在严重的双重标准,更别提弱势群体与权贵阶层之间了。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举不胜举,只要我们细心,还能找出很多。双重标准无时无刻不在制造不平、愤怒、不满。急剧上升的群体性事件、上访成风、信访如潮,究其根源,都是双重标准惹的祸。眼下的上访大军,很可能只是不满人群中的小部分,大多数迫于人力、财力、压力仍在逆来顺受,一旦都加入进去,政府可能招架不住。这个紧迫问题,不是发展经济能够解决的。现在的经济水平,不知是饿死人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的多少倍,但民众的不满反而增加了。公平,这个一开始就被忽略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了。

美国人在国际上玩弄双重标准固然可恨,中国人在家里大搞双重标准也非好汉,不能老盯着别人的雀斑,自己满脸麻子却若无其事。对人对己应该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甚至要严以待己,宽以待人,都如此,社会何愁不安定,民众何愁不拥戴,哪还用得着如救火队一样,日夜不宁。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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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的时效问题


在经租房上访过程中,经常听到这样的回答,任何案子都有时效,这件事情过去几十年了,早就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不予保护.


起初听到时,不免悲从中来,多不公平啊,,当初是用社会主义的大道理连骗带枪,现在又说过了时效,横竖都是羊的错,应该被吃掉。其实接访员说这话时已经犯了一个错误,把广大经租户被侵害一事,等同于常规的刑事民事案件。常规刑事民事案的施害者,从法律上讲是罪犯,即小偷、强盗、骗子、娼妓之类,而我们遭遇的施害者是执政党及其政府,怎么能把执政党及其政府和罪划等号!无论侵害多少人的权益,无论冤死了多少人,都不能算犯罪,所以法律就不适用,一切法律概念自然无意义。由于施害者的身份特殊,经租户的冤情就只能归于错误的政治路线、错误的政治运动及其文件政策的遗留问题,而这样的问题是不讲时效的,永远都可以申诉。1978年以来,有17万件反革命案件、55万个右派、200多万个走资派、440万地主富农、175万工商业者被平反、昭雪、摘帽,他们通通没讲时效,最早的追溯到30年代,比经租房还要早半个世纪。刘少奇、彭得怀、邓小平冤案,哪一个讲了时效?我们的冤和他们的属同一性质,当然应该一视同仁。


政治的问题只有通过政治的标准解决,这才是合理的,这也是我们多次通过法律途径无果而终的症结所在。当然,用时效问题搪塞经租户的,只是基层的一些小厮,没有哪个中央文件和机构敢提这么荒唐的理由,我们经租户当然也不会上这个当。要讲时效也可以,那纠正的数百万错误又有一大半得改回去,能行麽?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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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解读


人世间有很多沉默,极端愤怒的、极端恐惧的、极端痛苦的、理屈词穷的、无可奈何的、心虚理亏的等等。近来又听说了一种新的,法庭上的被告有权保持沉默,不会因不合作态度而“抗拒从严”,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这是西方的人性化制度,颇令人耳目一新。但不见得就没有更新奇的。


据《经济》杂志载,1996年广东开始发还经租房。1997年中央有关部门派调查组到广东调研,离开后未作评论。此后福建组团去考察,回去后制订了类似的政策。广大经租户不会不注意到,从1979年拨乱反正开始,中国人民万分景仰的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一直对经租房的归属保持沉默,不置一词。这次来考察的中央有关部门和三大权威的态度是一致的,就是沉默。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沉默?


悲观地看,作为最高权威、最高裁判、一家之长,保持沉默,任由违法乱纪者胡作非为,忍看黎民百姓奔走呼号,不是想赖帐,就是太麻木,伸冤无望。但我们更有理由乐观地看这个问题。中央的沉默不属于上面提到的任意一种,是一种王者的沉默,一种审慎的沉默,不能与庶民的沉默相提并论。王者的举措关乎苍生社稷,只能成,不能败。成则颂声四起,天下太平;败则怨声载道,众叛亲离,当然得慎之又慎,不可造次。


三大权威一没有支持建设部的倒行逆施,二没有反对广东的伸张正义,这完全可以从积极的方面理解,应该看作对广大经租户维权诉求的默认。暂时不表态是“文革”余孽和极左残渣作梗,一俟小丑们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玉宇澄清之日便是经租户扬眉吐气之时。中共最高层在今年两会期间,对中国的发展方向明确表态,要坚持改革不动摇,这是以另一种方式否定极左,我们应该感到鼓舞。


有一种消极的看法认为,中国无论怎样改革开放都是官主,没有民主,国家大事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不听取百姓的意见,不考虑民众的感受。对这个问题,美国国务卿赖斯最近有精彩论述。她说:民主正在成为亚洲的普遍事实。中国是一个例外,但我坚信不是永久的例外。真正决定中国未来的是两个字,“开放”。只要坚持开放,到时中国领导人环顾四周,就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很多人对这个讲话的评价是,精辟、深刻、了不起的女人。这个看法的确很有道理,开放使人民日益觉醒,民主的意愿日益强烈,事实加对比会统一绝大多数人的认识。到那时,顺应世界潮流就水到渠成了。


总之,我们完全可以积极的角度理解三大权威的沉默,从中看到希望,受到鼓舞,再用不懈的努力去实现。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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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维权难的深层次原因



经租房政策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主义的名义侵害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用对敌人的方法对人民,一个真正实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制订这样的政策是不可思议的、难以置信的。什么时代、什么人能干出这种巧取豪夺、伤天害理的缺德事?可能除了极左时代丧心病狂的极左路线,世界上找不出第二人。问题是这么明显的极左产物,在彻底批判极左、拨乱反正的大潮中,不但没有被废止和批判,反而得到变本加厉的推行,由“经租”进为没收,由变相抢劫进为公然抢劫,这的确令人困惑不解。


对于极左路线及其危害的定论,最权威的当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以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两个中央文件作出了一系列顺应民意、顺应历史潮流的伟大决定,彻底批判极左路线、彻底批判“两个凡是”、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拨乱反正、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看得百姓眼花缭乱,心花怒放,以为黑暗终于过去,正义已经到来,但事实证明,这只是权利集团的一时冲动,一个良好的愿望,并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


彻底批判“文革”不难,彻底批判极左却非易事。“文革”时期不仅无数的普通人遭殃,还肆无忌惮地构陷高官显贵,副部长、副省长以上要员被立案审查和打倒的占75%,连总设计师都削职为民,失去自由。大水淹了龙王庙,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这样的革命当然要彻底推翻,没有什么问题。随着对极左的认识和批判不断深入,随着人们正常思维能力的逐渐恢复,一个新的问题自然产生,既然要彻底批判极左,就不应局限于其在“文革”的罪行,而应连同以前的恶行一并清算。“反右”中,几十万人仅仅因为响应党的号召讲了一点真话,便受到残酷迫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不如死,致使中国从此鸦雀无声,奸臣当道,直接导致下一个更可怕的灾难。大跃进、人民公社,几千万社会主义顺民默默地饿死------这些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惨剧、反人类罪行难道不是极左路线的罪过?不应该一并清算?等到将极左路线在“文革”前的罪行也通通清算完后,执政党就将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原来执政后,极左路线一直在祸国殃民,何来伟光正?何来翻身解放?何来当家作主?如果继续问下去,还会产生更多问题。打倒地主资产阶级、消灭私有制、没收私有财产------这些共产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否值得商榷,是否是马克思不切实际的空想,是否是人类社会走的一段弯路------


现实方面的问题也难以回避。极左路线得以长期作祟,它产生的土壤是什么?机制是什么?不就是以言代法、以党代政、假民主,真专制、扼杀思想、钳制新闻、强奸民意、不准批评、不要监督、党同伐异、惟我独尊、变相世袭、层层指定,大官选中官,中官选小官,剥夺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吗?-极左的这些伎俩批不批?现在改了多少?很明显,批不得,很多花招仍然在用。这些都是特权存在的前提,管制民众的法宝,也是继任者的存在基础,一旦被识破,自身便难以生存。一位研究社会主义转型问题的外国专家预言,一旦真正给予人们选择的权利,绝大多数人会选择放弃社会主义,这已为前苏联及东欧诸国的实践所证实。这是当局不能不认真考虑的。


如果允许的话,人们总是会在一个错误被改正后努力找到产生错误的原因,以免重复犯错,这是人的本能。但在彻底批判极左这件事情上发生了例外。一部分人害怕人民找到病根,希望将疥癣遮掩起来,好象没有病过,以便重执权柄,再抖威风。他们把个人或者小集团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只要有利于此就维护,不利则反对,左右倒是次要的。故一旦感觉到深入批左将危及到既得利益和权利宝座时,便虚晃一枪,转移视线。


据专家分析,早在1983年,当局对极左的态度便悄悄发生了变化,由置之死地转为惺惺相惜。哪场席卷全国的“清除精神污染”运动就是注脚,以至于巴金都惊呼“文革”又来了。幸亏胡耀邦出来制止,不然“文革”要进行多次的预言可能已经兑现,更别提什么彻底批判了。从此便忌言极左,忌言反右、忌言“文革”-------严加管制媒体这方面的言论,颇象阿Q忌讳别人说癞、亮、光。我们百姓不明就里,三中全会的决议,怎么一些机关部门置若罔闻,倒行逆施?其实原因不在它们,是决策者打了退堂鼓。


轰轰烈烈的批判极左,就只能这样虎头蛇尾,草草收场了。不是执政者不想彻底,是彻底会危及手中的特权,对不起,只有割爱了。“历史宜粗不宜细”、“一切向前看”、“不讨论”,便反映了权利集团的这种复杂心态。只可怜经租房被这一粗,便粗上了不归路。批判极左的主要任务在于解放权利集团自身,或者只是角逐权利宝座的权宜之计,并不是让全国人民都从极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所以批而不深,围而不歼就成了必然选择。经租房主维权累累碰壁,其深沉层次原因就在于此,不是建设部偶然出错了几个文件,高层又偶然没有听到经租户的申诉,而是权利集团对批左的态度注了水,由于自身的小算盘,不愿意深入,并不是文件上说的“深入批判”,而是见好就收,点到为止。


经租户的一生血汗,甚至是几代人的血汗,就在当局对极左路线的暧昧态度中,被悄悄当成了祭品。


经租房的沉冤,不会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而昭雪,只能随着国人对极左认识的深化,才会呈现希望,而这却是任重而道远的。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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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租房”维权难的深层次原因续


明朝游上苑,紧急报春知。花须连夜发,莫待晓风吹——这是则天皇帝大权在握时下过的一道上旨,必须一夜之间,百花齐放,真是霸道得可以。还有不可一世的赵高,指鹿为马,公然摧残世人的正常思维,可以称得上中国扭曲人性的祖先了。这二者,一个想驾驭自然规律,一个要改变客观事实,都是权力无限,便生出许多非非之想。


《关于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党十一大期间总结性的文件。决议将至“文革”结束时的共和国历史分为三段,建国——1956、1956——1966、1966——1976。认为,第一段是基本正确的,第二阶段发生了一些曲折,第三段完全是错误的,即基本正确+曲折+完全错误。由此可知,第一阶段的路线方针都没有问题,什么总路线、社会主义改造、剥夺私有财产、打倒地主资本家、消灭私有制、以阶级斗争理论破坏取代法制,践踏人权、草菅人命、无视法律,以党代政-------都是基本正确的。第二阶段发生的曲折,以及第三阶段的十年浩劫仅是伟大领袖一念之差,或者一时心血来潮犯的一些偶然错误,和第一阶段的正确路线没有什么关系。


我们知道,世间万物都有因果关系,有什么因就必然有什么果,没有无缘无故的因,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果,即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将这一世界公认的规律用于三段时期相互关系的认识,会有很大的帮助。如果第一段真的如当局所说是基本正确的,则第二、三段也应该基本正确,即基本正确+基本正确=完全正确,也就是说野蛮侵犯人权和公民权的“反右”、饿死几千万无产阶级的人民公社天堂、自相残杀的“文革”也基本正确。显然,这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各界人士都不会同意这个错误的结论,特别是被整得鬼哭神嚎的权力集团会坚决反对。错误的结论意味着错误的前提,如果将结论变更为执政当局所说的“完全错误”,则前提也应作相应修改,结果就是基本错误+基本错误=完全错误。这个推理才是正确的,有说服力的,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完全经得起实践考验和不同角度的事实推敲。


没有第一阶段那些错误作法,就没有第二阶段的可怕曲折,也就没有第三阶段的全面灾难,这三段时期是种子、苗子、果子的关系,只看见毒苗、毒果的危害,忽略毒种的作用是片面的、短视的、不明智的。正确的作法是弃果、毁苗、掘其根,以免死灰复燃。《决议》说第二阶段是第三阶段的导火线,其实还应该补充一句,第一阶段又是第二阶段的导火线。这样三个阶段的相互关系就科学、清楚和完整了。


关于这几段时期的关系,很多严肃学者早就作出中肯评价。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建国到爆发文革的十七年作一段,文革十年作一段,文革后的改革作一段。前十七年的左倾路线及其一整套左倾政策,是文革的直接诱因,是序幕和预演,没有前十七年的基本错误,就没有后十年的完全错误,后十年是前十七年的果,前十七年是后十年的种,二者一脉相承互为因果。改革总设计师邓公曾明确说,文革前左的错误,在文革中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实际上印证了学者们的观点。可惜他的这一光辉思想,没有在党的重要文件中体现。


其实从改革开放的角度,更能认清第一阶段的错误根源性质。改革的28年,不但是对文革十年的否定,也是对第一阶段七年的否定,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创造了经济连年递增9%的奇迹。这个时期实行的各种主要变革,恰恰是前七年所要批判的、扫除的。如依法行政、保护私有财产,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承认公民的权利和人权、废除领导终身制、破除个人迷信等。-改革执行的主要政策路线以及取得的巨大成绩和成功,实际上已经对前七年作了最权威的否定,不是基本正确,而是基本错误。就象民主人士谭惕吾当年就指出的那样:共产党带头违法------自己捣自己的乱。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一下,假定第一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正确的,现在重新加以推广实施,会出现什么局面?可以肯定,用不了多久,第二次“文革”就要爆发。


以上种种事实表明,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实践结果看,第一阶段执行的基本政策,即总路线、社会主义改造、剥夺私有财产等,都是基本错误的,而执政当局无视客观事实,随心所欲对待历史,一方面自己用行动否定,一方面又用苍白的说教赞美,无疑是和武则天的百花齐放、赵高的指鹿为马行经同出一辙,以为只要拥有权力,便无所不能、无所不可。


经租房事件,就发生在二代权力层没有勇气面对,或者故意曲解的这段时期,要得到公正对待,难度自然比较大,这也是经租房维权难的又一深层次原因。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决的可能,荒谬的“反右运动”和经租房发生于同一时期,并且都受到当局不公正评价——是基本正确的。然二者处理方式截然相反,对前者揭帽平反,对后者却加倍侵害。这可能是因为经租户影响相对较小,抗争能力弱,适合于黑处理。但是,在领教了当局高超的统治艺术后,我们也发现,这是一个意识混乱、充满矛盾的国度,在“人治”和“依文件行政”的惯性作用下,一个冤屈是否昭雪,不是看你的冤屈有多深,而是看你的影响有多广,声音有多大。


错误的东西总是不能长久,无论犯错者多么强大,无情的客观规律会让不尊重者碰得头破血了流,最终俯首就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就象不停修正的神圣《宪法》一样,当局对共和国第一阶段的认识,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修正,直至回归其真实面目。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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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要不回经租房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经租房的道理已经讲得够清楚了,以高智晟为代表的职业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几乎已说得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以南香红、卢波、江非为代表的名记们,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说得沉重而深刻,令人警醒;而众多网友从公平正义以及受害者的角度,述说了满腹的冤屈。可以说,大家的努力早已将经租房的违法荒谬本质说得一清二楚,但结果如何?无一例外都是那句话: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不予退还。曾经令我们非常激动的广东等地大面积经租房退还,稍加了解便知,无一例是讲理讲回来的,实际上是政府为了统战投资的需要,并非讲理之功和法律的威严。现实就是这样,再一如既往地停留在讲理,就未免有点天真了。


讲理必须有真实的讲理环境 而不是遮人耳目的虚假宣传。依法行政了、自由民主了,但讲理讲法者依然处处碰壁、身心交瘁,这样的环境,讲理有用么?比如“文革”期间,歪理盛行,你要讲理讲法,结果可想而知


无为的等待也非良策,时间拖得越久,越会被“历史地对待”。经租房的当事人正在最后逝去,我们的命根子经租房也在拆迁中一处处永久消失,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我们只有一线希望,就是卫国法先生一再建议的“行动起来”


行动的目的不是重复那些浅显的道理,而是扩大影响。不是要畅通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麽?不是要扩大民众的知情权麽?我们应该牢牢记住政府的这些承诺,让经租房的黑暗大白于天下、大白于世界。可以随意违法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彬彬有理的讲理,但不会无视广泛的舆论谴责,不会无视社会的安定。


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三:


一、依法提起诉讼,敬请德高望重的高智晟作代理律师,以全国若干省经租房主代表为原告,联合起诉建设部


二、依法信访。各省推举出业主代表,然后联合信访国家信访局。这一条也许优于上一条,因为法制不完善


三、依法游行。向有关部门申请,举行一次有各省业主代表参加的游行


以上所言是否可行,请各位发表高见。特别是北京的同仁们,具体操作还要仰仗你们,还有与那几位有正义感的又关注经租房的名记的沟通,你们也更方便。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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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


逻辑学有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定理;矛盾律。即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是正确的。举例来说:这是一匹马、这是一匹鹿;今天是春节、今天不是春节。这是两组判断,每组中的两个判断都是互相矛盾的,其中只能有一个是正确的,不可能都正确。是马就不是鹿、是鹿就不是马,不能既是马又是鹿;或者今天是春节、或者不是,不能既是春节又不是春节。这太简单明了,即使一个三年级小学生也能理解和遵守。


遗憾的是,建设部和很多地方政府在“经租房”问题上并不理会这个简单的社会公理。


凡是为“经租房”问题上访或申诉过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接待者会循循善诱地告诉你,现在停止推行经租政策,转而保护合法私房的一切权益是正确的,而以前强行经租直至没收也是正确的。这一前一后的作法是完全矛盾的、相反的,但都是正确的。这等于说刘少奇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正确的,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也是正确的;改革开放是正确的,闭关锁国也是正确的;批判“两个凡是”是正确的、推行两个凡是也是正确的。这显然很荒谬,违反了逻辑学的矛盾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大发展,首先应归功于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场思想解放运动,历尽劫难的各界人士终于达成这样的共识,一件事情的对与错应由实践的结果确定,而不是以某个人某句话。于是在十一大期间才有了一系列伟大而正确的决议:确认刘少奇是无产阶级革命家,同时宣布相反的判断——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的“罪名是完全被诬陷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对刘少奇同志所作的结论和组织处理是完全错误的”。确认“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门事件是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同时宣布,“撤消中央发出的有关“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和天安门事件的错误文件”。(以上引自十一大文件)、、、、、、。


这才是正确的作法,符合逻辑学定理的作法,符合生活常识的作法。然而广大民众却没有这麽好的运气,与上面提到的那些伟大决议相比,他们只吃到半颗糖,即国家确立和推行新的私房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与之相反的“经租房”政策的否定却没有了下文,即真正暖人心的后半颗糖没吃到。尽管一直未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在新形势下对“经租房”的表态,但建设部和地方政府惟恐不够左,早已宣布,“经租房”的最后没收是正确的。


为政者为什麽要犯这麽简单的错误,是不够聪明?是粗心大意?非也,更可能的是权利意志的表现。这样作的妙处在于,既将国家从悬崖边拉了回来,重回正道,免得不战自乱,又可将到嘴的一大块民脂民膏吞下去。这真是一举两得的惬意事,一边是接受民众的感恩戴德,一边又发了一笔横财。至于公平正义,至于弱者的血泪顿时化做倾盆雨,就顾不得了。民众们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长期教育下,早已服服帖帖,逆来顺受,在侵犯了其权益后,没叫他们感谢政府的教育和拯救,已是够便宜的了。就象那句名言:羔羊是无罪的,但做烤羊腿最合适。


如果“经租房”政策是正确的,为什麽不继续推行?如果现在的私房政策才是正确的,为什麽又要说完全相反的政策——“经租房”政策也是正确的?


相反的前后政策,相反的行动和认识,如果都是正确的话,便是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任何诡辩和忽悠都无济于事。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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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经租房”政策的三条思路.



一.经租房政策是极左歪理的产物


“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两个凡是”,这三大理论是极左歪理的主要内容,也是经组房政策的理论依据。经组房政策的产生、发展,一直伴随着极左歪理的肆虐和走向疯狂。没有极左歪理做依据,经租房政策一秒钟都不能存在,甚至不可能产生。这个政策产生于中华民族史上最荒谬,最黑暗,最不幸的一页,带有极其鲜明的极左歪理烙印,是极左歪理的产物。这是明摆着的无庸置疑。翻开政府有关经租房的任何一个文件,看到的都是“改造”“革命”“ 剥削 ”“消灭私有制”等词语,而法律的概念好象是天方夜谭,压根儿不见影。


众所周知,在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一系列文件中,对“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两个凡是”这几大极左歪理,明令果断停止使用和坚决批判,特别是对第二条给予了更为系统的驳斥,这些我们绝不可忘记,更不能让其死灰复燃。党中央对极左歪理的认识和批判,是用血的代价、用千千万万无辜者的生命、用国家的几近崩溃、用人民的巨大苦难换来的,应该用相同的的代价保卫它。极左歪理是全党全民的公敌,是一堆历史垃圾,但现在竟然还有人挥舞它的大棒,掠夺、欺压、愚弄民众,简直岂有此理。这一点尤为可恨,应大书特书。


还有一点应明确,经租房政策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即“文革”前的经租阶段和“文革”后的没收阶段,而后一阶段是建设部之流变本加厉地继承发扬极左歪理的杰作。但就其根源,还是极左歪理的产物。


二、经租房政策违反一切相关法律


就象高律师所言,经租房的解决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它的违法实质太明显了,简直没有辩论的必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官都可以在几分钟之内做出正确的判断。其违反的相关法律初步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三、经租房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



锦涛胡主席在去年的2.19讲话中进一步指明,和谐社会的主要内涵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有爱。而经租房政策体现的确是完全相反的极左歪理:以权践法、奸诈残暴、黑暗邪恶、不顾人民的死活,是一部分公民对另一部分公民的公然抢劫、欺诈愚弄。这种披着道貌外衣的罪恶不制止,这社会怎么和谐?公平正义又到哪里去寻?坐视这种罪恶存在、孳生、蔓延,会毁掉改革大业,会使万民期盼的和谐社会成为又一个肥皂泡,又一个特权阶层们茶余酒后的高谈阔论。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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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30 09: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知情权保障与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

公民知情权保障与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档案学系   连志英
  
摘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指出我国目前在公民知情权保障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并论述了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含义,指出要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应构建完备、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并应在政务信息公开立法中明确相关的原则。
                关键词:知情权   政务信息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

知情权(right to know)亦称知悉权或得知权,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公开一定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现在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知情权的含义是狭义的知情权的含义,由此可见,知情权对公民而言是一种权利,但对国家机关而言就是一种义务,即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我国电子政务的大力发展,我国在政务信息公开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许多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郑州等地纷纷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即将出台,一部以《政务信息公开法》为名称的法律已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目前正在起草当中。这些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办法、条例等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知情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我国在公民知情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笔者拟通过以下两案例来说明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存在的若干问题:
案例一:
2004年8月16日,上海市民董铭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在徐汇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上海各区法院行政庭庭长、上海市信息委及市政府法制办官员、徐汇区人大代表及市民100多人旁听了此案。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月20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以来,这是第一起公民以《规定》为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件。董铭的核心诉讼请求其实只有一条,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阳路200弄14号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原告之父董克昌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信息”。69岁的董铭老太说,其父1947年以240两黄金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岳阳路的房产,并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文革”期间,购买该房产的原始资料先后毁失;后董铭了解到,有关档案资料在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有保存。5月10日,《规定》正式施行后第10天,她委托何国平与王世兵律师前往徐汇区房地局档案科申请查阅。意料之外,该局工作人员拒绝查阅。5月20日,律师又送交了查阅的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后,房地局档案中心作出书面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其依据的是1998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董老太的说法是:之所以房地局不让她查,是因为牵涉到他们的利益,“这本来是民宅,现在却变了。”董铭还告诉记者,该房产建筑面积360平方米,晒台36平方米,花园50平方米,汽车停车间40平方米,按目前的行情计算,价值1000多万元。①
案例二:
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记者王亦君采写的一篇报道:某市十七中学教师张岩,为查阅自家的房产档案已经“奋斗”了十年,但该市房地产管理局还是以“我们内部有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为由拒绝了她合理的查档要求。2002年10月,张岩一纸诉状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张岩在诉状中称:其曾祖父张梦明从上个世纪初开始经商。1912年,他用尽毕生积蓄,在某市红桥区福泉里大街建造房屋36栋,共计324间。1953年,张梦明去世,遗产尚未分割,我国城市私有房屋改造在该市展开。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原告父亲张广荣,让他回市接管其祖父房产,但由于当时张广荣尚在外地读书,未能回家。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确定张梦明的各个继承人具体应继承多少房屋的情况下,未与张广荣办理任何手续,就将324间房屋全部进行了“改造”。从1980年开始,张广荣不停地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写信,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并提出:查明私房改造前张梦明名下的房产范围与面积,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分割,确定自己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和面积,将该部分面积退还其本人。市房管局的答复是,地址不详,无法查对。1992年,张广荣去世后,张岩仍然不间断地要求落实私房政策。但一直没有结果。2002年10月18日,张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本来,只要查看一下我曾祖父房产档案就能确定的事,却因为不让查档无法解决,准确地址就在房产档案里记载着,房地产管理局不让我查阅,又要求我提供准确地址,这给我出了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张岩在诉状中这样说。市房管局在答辩中则称:根据本局的内部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故张岩无权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记者本人在天津市房管局见到了这份“内部规定”———“关于印发《市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确含有“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的条文。上述案件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包括档案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在普遍对张岩老师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翘首期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遗憾的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张岩败诉的判决。②
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即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有关机关对于公开什么,怎么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往往取决于政府部门甚至个别官员的喜好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因此也就存在许多行业部门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制定了大量内部掌握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如案例二中天津市房管局拒绝原告张岩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的依据便是其本单位制定的“内部规定”———“关于印发《市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些内部规范性文件往往是从行政主体的利益出发制定的,而且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往往又是行政者行政的依据,作为一般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有关部门愿意公开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第二, 政务信息公开各自为政
现今各地区、各政府部门都在进行信息公开,但在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信息公开的形式、信息公开的范围等方面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如上述两案例,同样是关于房产档案公开的规定,案例一中的上海市的规定和案例二中的某市房管局的规定就不同,这不仅有损公民利用信息的平等权,也有损政府统一的形象。
第三,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
据统计,我国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和发布者。政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政府有义务公开这些政务信息,而且由于信息的时效性,故政府不仅有义务公开这些政务信息还有义务及时公开这些信息,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供人们利用,如果对这些信息进行封闭或闲置,必然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人们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的盲目性与无序性。但现在我国关于政务信息何时公开没有严格的时间界定,很多信息虽然公开但却严重滞后。如上述两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地产档案,房地产局应当有义务及时向两原告提供,但其却以其内部规定为依据拒绝及时提供有关的档案信息。这在一定程度就造成了档案信息资源的浪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第五,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沟通渠道不畅
现在公开的政务信息多限于是些办事制度或众所周知的或价值小、适用性不强的信息的公开,而对一些深度信息,如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与资源、官员的选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众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而且信息沟通的渠道也不畅通,公众对于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个单位申请索取,即使知道该单位但对于自己需要的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档案信息公民又无权查阅。上述两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两原告虽知两被告单位有关系自己个人切身利益的所需的档案信息,但均被被告告知无权查阅。
此外,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时有时还存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时有虚假成分或使用模糊语言。虚假公开一般集中在与公民经济利益相关的项目上,采用半公开等手段,将不合理开支以及由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数据、内容进行模糊处理等。当然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我国对滥用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如证券法中规定关于证券从业人员非法透露内幕信息给他人和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行为属非法。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更是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应当提供而不予提供信息的行为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但这些规定只是针对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而不是针对政府机构的。对于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的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人们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缺乏必要的合法的依据。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这些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又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加以确认和规范,即要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

二、公民知情权保障途径----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
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条件、程序、方式、时间通过适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使用政府信息资源的制度模式。其实质就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非某些单位或团体的利益来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时间,以避免出现政务信息公开内容选择的随意性、虚假性、模糊性、不及时性等问题,从而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以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的职责就是根据民意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收集的信息对人民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就是为政府切实实行该职责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依法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要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应构建完备、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尚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也不多,虽然在少数单行法律中涉及到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保密法》、《行政处罚法》等,但这些条款很分散且其制定的目的并不是针对信息公开活动,故根本无法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及立法原则。虽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本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但从法律效力的等级程度来看,这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处于很低层面,只是处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位置,而且这些规章各自为政,缺乏协调性、统一性。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就导致了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信息公开内容的随意性、政务信息公开各自为政等问题,故构建完备、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起着关健作用。而要构建完备、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这将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分,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有效地解决目前政务信息公开随意性、不及时性等问题。目前这部法律正在起草当中;
其次应及时修改已有的阻碍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如《保密法》、《档案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中的一些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必须要作相应的修改,如《保密法》须重新界定保密与公开,保密范围及修改相应的处罚、救济的规定;《档案法》有关档案开放的范围及期限的规定与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不符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应缩小保密档案的范围,缩短档案开放的期限限制;《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诉范围,而对于政府不公开信息而损害公民的知情权的就很难依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故应将公民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增加进去,对于《行政复议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中应明确相关原则
为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笔者认为,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立法中应明确如下相关原则:
(1)请求人权利平等制度原则。
请求人权利平等是指对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依申请才能公开的信息,任何人皆享有平等的信息请求权。不仅和文件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申请。对申请人没有主体资格、主观动机等的限制。这里的人主要指本国的公民和法人。对于外国人是否享有同本国人同样的权利,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6条规定:“全体国民有权请求公开情报;外国人的情报公开请求由总统特定。”而日本的《信息公开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长官提出信息公开的请求。这里的“任何人”包括日本国民和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人享受的是同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美国《信息自由法》对请求人的资格限制更少,甚至包括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我国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也应考虑赋予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平等的请求权。因为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中国已承诺: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提供应当公布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全部有关信息。这项承诺在信息公开法中应体现为给予外国公民同我国公民同样的信息请求权。
(2)豁免公开例外原则。
这是美国等国家的信息公开法中确立的一项主要原则。该原则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项原则在信息公开法中,一般体现为采用“排除法”对信息公开范围的明确规定,即首先列举哪些事项不能公开,然后说明排除不能公开的事项都属于公开的范围。如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7条列举规定了八项不能公开的事项,包括可能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情报、可能危及国民的生命、安全、财产以及有可能明显损害其他公共安全和利益的情报等;日本信息公开法的第5条列举规定了包括个人信息、商业信息、有关公共安全的信息、审计讨论中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在内的六类豁免公开的信息;我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中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3)依职权和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并重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依其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依职权的主动公开和依公民申请的被动公开两种。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公开为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通过适当信息发布渠道主动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和公众有关的机关的职能、工作方法、程序以及对公众普遍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行政措施等这些内容。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有关申请人的申请,被动地把有关信息向特定人公开。依请求的公开,无论在美国,还是韩国、日本,都是一种最主要的公开方式,甚至韩国的信息公开法主要规范的是依请求的公开。在我国,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两个主要渠道,因而在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中都应加以确认,并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规范。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信息公开法的一个关键性的原则安排,它可以启动公众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监督程序。如果没有救济原则,不赋予公众获得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权利,信息公开法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救济原则主要适用于依请求的公开,即公众请求得到某项文件,行政机关拒绝公众请求或者公众请求政府依法不公开符合豁免公开的个人信息或商业信息,而政府予以公开时,公众启动救济程序。救济原则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如按照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10天内做出决定。若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不服,他应首先向该行政机关的首长请求复议,穷尽行政救济。申请人再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不同。按照我国的情况,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除少数情况要求当事人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外,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的权利。在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应规定当事人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使公民的信息请求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司法上的救济。
引文:
①    沈颖 陈中小路.信息公开第一案的阳光效应.山西档案.2004(5)
②    蒋卫荣.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充分实现.档案学通讯.2004(2)
【作者简介】连志英,女,讲师,1976年生,毕业于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获管理学硕士,现任教于上海师范大学档案学系。
( 上海市, 邮编: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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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能查阅自家的房产档案


王亦君 文

  为了寻找祖上的房产,天津市17中学教师张岩已经“奋战”了10年。张岩说,其曾祖父张梦明1912年用尽毕生积蓄,在天津市红桥区建造房屋36栋,共计324间。1953年张梦明去世,遗产尚未分割,我国城市私有房屋改造开始。1956年,天津市房产局未与张岩父亲张广荣办理任何手续,就将324间房屋进行了“改造”。
  1980年,张广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提出:查明私房改造前张梦明名下的房产范围和面积,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并将部分房产退还。天津市房管局的答复是,地址不详,无法查对。
  1992年,张广荣去世后,张岩仍然不间断地要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10月18日,张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张岩说,准确地址就在房产档案里记载着,只要查看一下我曾祖父房产档案就能确定,但房地产管理局不让我查阅,又要求我提供准确地址,这给我出了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
  张岩认为,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其曾祖父个人房产档案和1956年私房改造档案早已超过了30年,属于公开的档案,自己有权查阅,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开档案。房管局称:根据本局内部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张岩无权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房管处王士武副处长说,公民房产档案属于不宜向社会开放的范围,我们拒绝其查阅是有道理的。
  《档案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但未规定由具体哪个部门来认定哪些属于“不宜开放的档案”。这一立法盲点造成了此“民告官”案中原告的尴尬处境。《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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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30 23: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是什么

新华网

中国青年报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们远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公民的生活。广大民众总以为宪法与自己相距遥远,因而将其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空洞无物的“政治宣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与当前的客观现状差距很大,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宪法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宪法比较空洞,实际作用也不大。如果要学法律知识,只须学学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在公众中普遍存在。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享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政府。但实际上,我国“官”和“民”两方面目前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识,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妨碍正常宪政秩序的形成,损害着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应当坚决肃清。

                                                     (李剑)






宪法是什么?简而言之,宪法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书也。”


自人类跨入近代文明的门槛,从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到美国开创成文宪法的先例,宪法已与人类的政治生活密不可分。即便是极权国家往往也要出台漂亮的宪法作为门面装饰。


中国之有宪法肇始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辛亥革命结束了两千年帝制时代,1911年冬天,一代英才宋教仁起草《鄂州约法》,1912年春天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颁布《临时约法》,标志着宪法进入了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但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只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常常形同虚设,只是军阀野心的装饰和他们刺刀上的花环。







傅国涌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30 2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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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 00: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公检法联合发文严惩越级上访人员
   

湖北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去年下发2008年27号文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加大打击力度。文中规定凡违反“关于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人将训诫,警告,处罚,教养。

   
根据这个文件的下达湖北省武汉市几乎各区都紧急成立了针对信访群众的“法教班”。凡多次进京上访的或又将要进京上访的就会不需任何理由送进“法教班”,关起来。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的肖昌海就是因为得知他将要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而且到过市两会会场,于2008年2月1 5日下午一回到家就被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派出所民警强行带走,两小时后关进“法教班”经租房业主高作康三次被送进“法教班”。以前的大多数经租房文章,着眼点都在讲法与讲理,或者诉苦、乞求,什么相信政府是英明的、法律是公正的等等。这些都难以奏效,我们大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中国的法制和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法行政和依宪治国还只是理想和口号,还在“不断地推进”,至于什么时候落实到行动上只有天知道。我们天天看到的现实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政府带头违法。既然依法行政还只是理想和口号,或者遮羞布,讲理讲法又怎么会有用?经租房问题是当今中国四大社会问题之一,涉及4000万人之众,这无疑大大增强了我们维权的信心和决心。人民到底是主人还是任人宰割的顺民、愚民?是主人就请湖北省政府还我们的祖业产。

   

2009年2月22日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19&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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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1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7-02-11




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07-29
执行日期:1983-07-2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

  全文

  市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遗留问题:

  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对于执行房产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市除对“文革”中被挤占的私有自住房和“双代”房已基本处理完以外,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尚未作处理。为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调动私人建房积极性,吸引更多侨汇和外资建房,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一九八二年吉林、武汉会议,及粤府〔1981〕79号和〔1982〕28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意见如下:

  一、维护私房改造成果,纠正错改私房改造是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根据城市大小,规定不同的起改点,在一定时期内,按实收租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发给业主以定租,以逐步改变纳入私改的房屋所有制,是正确的。对错改的,要落实政策。因此,凡符合国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经租的改造房,均一律有效,原业主不得收回;凡不符合国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错改了的房屋,均应实事求是的纠正。具体政策界线如下:

  (一)市内住宅出租起改点为一百五十平方米,县属城镇起改点为八十平方米,郊区起改点调整至一百平方米,郊区芳村原以一百五十平方米为起改点及并入郊区的南海县秀水原以八十平方米为起改点,维持不变。

  上述达到起改点的住宅出租房,已改造了的继续改造。对起改点以下的住宅出租房;原未出租经机团动员安排的出租房;未出租的空房;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出租房;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及侨团出租的房屋,一律不改造,已改造了的撤销。

  (二)非住宅出租和原地、富、资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者,一律有效。因错划成份、错作结论经有关部门改正或已区分为小业主、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其原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住宅出租房,应计算改造起点,达到起改点的改造,达不到的撤销。非住宅出租房仍实行无起点改造。

  (三)华侨出租房,粤府〔1981〕79号文规定,住宅出租起改点可比国内宽百分之二十,即市内一百八十平方米,县属城镇九十六平方米,郊区按上述第1项分别增加百分之二十。非住宅出租,无起点改造。一九五八年我市市区私改时,曾规定:华侨出租房,住宅累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单幢五百平方米以上,始进行改造。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凡过去已按市规定的起改点进行改造的,维持不变,现在未改造的不再补改。不符合省规定而改造了的,撤销改造。

  私改时特定的华侨房屋,是指解放前和解放后至私改前,业主是华侨,或业主虽不是华侨而其直系亲属是华侨的,私改时,其房屋可取得上述照顾;至于解放前已回国、私改时又无直系亲属在国外,或私改后才出国,其私改已改造的房屋,均不能取得上述照顾。

  外籍华人的房屋,比照华侨房屋照顾。

  (四)港澳同胞的出租房,根据国务院〔1964〕国房字524号文,凡过去已按国内一般出租房屋的规定改造了的,不再变动。错改了撤销。

  (五)对过去漏改、缓改的,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一律不再补改。“文革”中“双代”的符合私改条件的私人出租房,除无主者外,根据粤府〔1982〕280号文,一律撤管。

  综上所述,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总的政策精神是:“改对的不动,错改的发还,漏改的不补改”。

  二、关于定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城住字第445号文指示:“……定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未发定租和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和补足。”我市经租房定租发至一九六六年八月,补改的房屋中,有些定租没发足五年。因此我局意见,定租已发够五年的,不再补发,未够五年的,予以补发和补足。

  三、关于留房

  (一)私改时业主有自住房(指产权归业主),或已经按政策给予留房,原则上不再补留房。更不能因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二)私改时业主没有自住房,或没有按业主当时在本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口(华侨、港澳台胞,要适当考虑海外人口)留足住房,或者业主在外地没有留房,而现在已从处地迁回房屋所在地需要留房的,一般均按私改时的家庭人口,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平方米,在原改造的住宅房中,补留的房屋。如业主已有公私房屋租住或业主尚未回市、在市又无直系亲属者,可与业主协商,对其留房作价收购。

  (三)对非住宅无法留房或留房后影响生产者,除华侨、港澳台胞在市仅有此房者外,原则上对其应留房屋予以收购。款由使用单位垫支,在租金中抵扣。华侨、港澳台胞在市仅有此房,对其留房可考虑发还产权、建立租赁关系或以质量数量大体等同的公房对换应留房屋的产权。非住宅改造面积小不够留房者,在不影响生产原则下,可考虑将原房发还。

  (四)对华侨、港澳台胞的留房,考虑他们将来“落叶归根”的愿望,一般在原改造房中留给,数量可比国内宽百分之二十,并可视实际情况,留给一个单元、一层、一边或一幢。“高知”、统战对象、知名人士的留房,参照华侨办理。

  (五)遗留问题经处理后,业主再从外地回来定居的,除华侨、港澳台胞没有留房可酌情补留以外,均不再补办留房。其住房问题,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租给公房解决。

  四、退回错改房的处理原则

  经复查属错改需退回给业主的房屋,原则上退回原房,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属自住房,退回产权和使用权。退使用权按“谁使用、谁腾退、系统归口包干”的原则进行。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腾退;职工使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腾退;无单位的居民使用的,由区、县报市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腾退。一时不腾退的,与为主订立协议,定期腾退。

  (二)原属出租房,只退产权,房屋仍租给现住户使用,由房管部门协助业主按私房租金标准,与住户续租订约,不准逼迁。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除了的房屋,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拆迁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款征地时已交给房管部门了的,由房管部门付给;未交者,由现用地单位付给。属于危房淘汰的,补回残值。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倒毁的不补偿,当时有残物回收的,按回收残值补偿。

  (四)撤销改造的经租房,经租期间的租金收支,原则上不再与业主清算。但房屋如经过改、扩、加建,使原房增值较大者,其增值部分,应向业主收回。

  五、加强领导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市房管局为主,市侨务、统战部门各派两名干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合署办公,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各自负责的业务范围,统一对区、县处理私改遗留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总结交流经验。

  各区、县在区、县政府领导下,以区、县房管局(所、股)为主,县侨务、统战部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区、县和基层房管站的房管人员和街道圩镇的侨务干部,对各管辖段的经租房,逐户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办理房屋撤管,协助主客续租订约,动员住户搬迁,搞好档案和记录统计。案件一般均由区、县审批,涉外案件和区、县无法处理的案件,报市审批。

  需要判决的私改遗留问题的纠纷案件,由市、区、县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判决。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对错改只需发还产权的,一九八四年以内,全部发还。有条件退使用权的单位可结合解决“四种人”住房同时进行。对华侨、港澳同胞和统战对象的房屋,要优先调查,优先审批,优先落实。在退产权的同时,有条件退使用权的,尽量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http://www.law-online.cn/html/2007-02/756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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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租房”档案之惑》


  本报曾发表《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四大难题》一文,其中难题之一就是档案问题,“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的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唯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有“内部规定”,不公开这些历史档案,使得经租房问题解决难以向前推进。



房管档案公开政策的矛盾和难处



前不久,北京西城区近30万卷房屋档案正式实现对外开放。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档案对外开放要区分不同情况。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因公凭有效证明可调阅全部档案。产权人凭身份证、产权证可查阅档案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间数、面积、产权来源等。一般公众在房屋买卖、打官司等正当理由下凭有效证明只能查询房屋的简单信息。



据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局长林毅介绍群众遇到房产纠纷想查查购买房屋的底担心信息虚假或房产是否被查封、被抵押时一直无法从原始档案中看究竟。开放档案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同时,他又说,产权人隐私在档案开放中得到保护。



按照规定产权人只能查询自己在此次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与己无关的前几次交易信息、前产权人相关情况无权查看。一般公众在正当理由下提供房屋的坐落位置或产权人姓名后只能由工作人员代为查询口头告知房屋的简单信息其它情况概不透露。这就使得经租房主被排除在查阅档案人之外。



该局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租房房产档案目前还不能对外开放查阅。她说,档案对外开放查阅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经过北京市建委的审批,二是要使档案资料达到可以用计算机调阅的水平。目前公众只能查阅现房产权的档案资料,而经租房等经过变更的房产档案无法查,因为历史房产资料档案在电子信息化处理工作上还有一定的困难,还需建委另外审批。



不过,在采访中,大多数地方房管部门都表示,不对外开放经租房档案并非主观上不愿公开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由于这些房屋档案资料陈旧易碎。一位地方房管局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记者攀谈道,“对外开放就谁都可以来查,一方面这些资料经不起折腾,另一方面我们日常正常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档案里到底有什么?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多的关键词就是“档案”,足见档案对处理经租房问题的重要,那么,经租房的档案里到底有什么呢?由于各地的房管部门没有肯透露档案样本的,一度使得记者的调查陷入困境。



3月15日,浙江杭州萧山区一位读者、经租房主王忠茂高兴地对记者说:“你报道的查档案难,我们这里解决了。”



3月17日下午,记者随王忠茂来到萧山档案馆。王忠茂要查的是他岳父留给他的经租房档案。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何公民持身份证都可查阅档案。王忠茂出示身份证,填写一份查阅资料的申请表后,工作人员拿来了王忠茂所要的档案:“县02-71-16卷”。



该档案里有以下内容:(1)“萧山县人民政府萧政(84)24号关于处理西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批复”(2)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3)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4)非住宅房折价处理名单。在“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里,王忠茂看到,其岳父来庆和被纳入经租改造的面积是183.32平米,符合现行的经租房政策。他对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经租房政策对房管部门的处理无异议。



然而记者注意到这份档案文件里存在矛盾之处:在“关于处理西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批复”中写道:“曹毅承等三十五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符合私房改造政策,原改造有效。”然而在“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里虽然确有35户,但其中蔡阿毛等13户“纳入改造面积”都在100平方米以下;并且,这13户也不在“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之列。



另外,在“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中,刘淑英等2户退还面积超过了100平方米。



记者问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可否复印,他说可以但要付费,随后他为记者复印了一份并加盖了公章。他还告诉记者经租房屋其他有关房屋结构、方位地址等更具体的资料档案都在房管部门的档案室。



王忠茂告诉记者,他前不久已经到房管局查阅并复印了档案和资料。而且通过查阅原始档案,萧山区房管局给他补发了他的自住房因丈量错误而少算面积的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王忠茂提供的在房管部门的经租房档案有以下内容:



(1)纳入改造房主情况表,其中分别有出租过的房屋和自主房的坐落位置、间数、建筑面积、每月租金、定租比例、定租金额。(2)私有房屋参加国家经租申请书。其中“经济情况”一栏介绍“房屋情况、家庭成员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3)私房改造批准书。



哪里还有经租房相关信息?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的房管部门不仅不肯公开自己档案室的经租房档案,还和当地档案馆打招呼不让经租房主查档案馆的档案,那么,哪里还有经租房有关信息呢?



温州市原住府前街156号的经租房主张兴国为记者提供了两个除房管部门和档案馆以外获得经租房信息资料的途径:



一是,涉及拆迁的经租房在房屋拆迁时,房管部门的落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都会给拆迁办一份比较详细的房屋资料,其中有自住留房面积和经租改造面积以及房屋结构面积平面图。



张兴国告诉记者,他就是在当时房管所给拆迁办的房屋资料上发现了房管局是如何把他本在100平米以下的经租房算成了100平米以上的。



二是,由于经租房和其他房屋一样要交地产税,因此,在税务局的综合档案室也可以查到有关经租房的原始信息。记者在一份“1952年10月6日”的“人民政府税务局房地产税编查表”中看到,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间数、房屋总值、房屋几成新、房屋现值、折售减除率、房屋总现值等详细信息,并备有建筑略图。



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省人民政府发出187号政府令:浙江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活动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历史记录,4月1日起将一律向社会开放。与此同时,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允许查阅房产的历史档案完全符合这一潮流。



旧房产证的“身份”应该认定



在经租房档案中还有一个重要资料就是旧的房产证和房契,由于文革的原因,有许多地方的经租房主的房契和房产证都被收到房管局,成为经租房主希望查阅的重要档案资料,但查阅请求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也有的地方房管部门并没有收走,对于这些房产证是否仍然有效也成为当下经租房主和房管部门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房管部门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已经下过多部文件宣布过“经租房国家所有”,那么经租房手里的房契和房产证就自动失效。经租房主们则认为他们手里绝大多数房产证都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人民政府颁发的,政权并未变更,而且半个世纪以来也没有通知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因此这些房契和房产证具有延续有效性,一位经租房主拿着发黄的房产证激动地对记者说,“这上面明明盖了人民政府的大印,还写了‘各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现在居然无效!”



运用集体谈判维权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目前要求发还产权的经租房主大多数都处于低收入水平,有的经租房主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尤其是一些当时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而被错改的残疾人目前生活特别艰难。据了解,目前全国大中小城市平均每个城市有200户经租房户,涉及人口还难以估算。



有关专家指出,经租房主发还产权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也具备了成熟的条件。当初国家经租的背景和条件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些经租房主们中的许多人由原来的住房富余变成了住房困难,他们从未放弃过争取落实政策的呼吁和努力,妥善处理好经租房问题符合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精神。解决经租房问题,首先是政府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对经租房主的强硬态度,同时也需要经租房主一方消除对抗情绪,通过正常的渠道理智表达自己的要求。采访中,记者发现,近年来经租房主的维权行为正自觉地趋于理智和团体化。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宫希魁教授在本报3月22日撰文提出“运用集体谈判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认为集体谈判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他指出,“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些成员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手段和能力,其理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常常蒙受损失和遭到侵害,如果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就有可能以一种集团性的有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免受侵害或减轻受害的程度。”



“经租房”背景介绍:



由于解放初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紧张,从50年代初期开始到60年代初的10多年间,中国政府对城镇居民所拥有的房产一定量以上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实行由国家经租,当时政府的有关部门强调,这些房产只是由国家经租,产权并不会发生变化。



不久,有关部门几次发文,称“以逐步赎买的方式改变其所有权”。随后,“文革”开始,各地的房管部门强行没收这些经租房主的房产证或房契。



20多年以来,这些经租房主们不断向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归还自己的产权,他们认为他们的产权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变更。但90年代初开始中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管部门紧守自己部门利益,依据以往的政策文件,不肯发还经租房。然而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私产入宪给这些经租房主以极大的鼓舞,他们坚持要求政府发还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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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平衡

  另一个让经租户感觉不公平的原因是,他们听说同样是经租房,南方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发还给原房主,而北京却不见动静。陈松先生相当不平地告诉记者,其实北京也有31户原国民党高级将领被经租的住宅已经发还了,而他父亲曾任西北军参谋长,为什么西北军将领的房产不发还?”

  据记者了解,南方省、市中只有广东、福建两省的一些城市对解决经租房问题进行了探索,但广东省只是发还了部分属于侨产的经租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推动祖国的统一大业,吸引更多的侨资和侨汇,广东省经中央批准,制定政策将国家经租的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本人。虽然国家的政策是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将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的政策并非在全国范围进行,只出现在广东、福建等少数省份。经租户们对此亦有抱怨,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反而不如华侨,这很难理解。

  一个例外是珠海。记者登陆海珠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找到了一份《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其中第二条“需提供的材料”中对房屋类别进行了划分--即侨房和私房,对私房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如下规定:“2、私房(国内业主):国内业主须提供个人成份证明(由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可见,珠海已经承认中国公民的“经租房”产权了,并已经开始逐步返还。

  北京经租户们到建设部反映问题时,当面向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产权处杨家燕副处长询问,为什么广州等南方省市已经开始返还经租房,而北京却不见动静,杨处长的回答是,“那是地方上的事,广州比较有钱,是特例。”大家又提出,“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杨处长表示她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北京私房业主的境遇虽然比不上广州私房业主,却要比武汉的私房业主幸运得多。北京的“文革产”房基本上已经解决,不符合经租条件的私房基本上也得到改正。北京住户可以随时查阅私房历史档案,而武汉房地产管理机关一般不允许私房业主查询历史档案。据私房业主李正奎等反映,在武汉,甚至有房管方面故意扣押房产改正通知,不让当事业主知情,然后私下将房产以低价收购的现象。但这一说法未得到房管部门的证实。

  武汉私房维权活动的发起人之一,江汉区私房业主胡晓久先生告诉《经济》,武汉的私房维权活动还没有走到要求发还国家经租房这一步,他们只要求落实国家政策已经明确要求发还给业主的“文革产”和1958年经租扩大化的私人房产。

  胡先生说,武汉落实私房政策存在几个比较的大问题,一是“文革产”只落实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没有落实;二是房管局对已经确定改正的私房一般也不发还房产,而是采取以极低的价格进行收购的方式解决,给私房业主的补偿每平方米只有几十元,最多也不过两百元;三是自行规定房管局已经翻修过的私房一律不发还;四是19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部分还有近300万平方米没有解决。

  历史原因造成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相当复杂。武汉市19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涉及的私人房产范围严重地扩大化了,房管部门采用各种方式,接管、代管和低价收购了武汉市绝大多数私房。据武汉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手册的统计数据,从解放到1958年,私房改造涉及的建筑面积累计多达470多万平方米(不含公私合营),总面积是全国最大城市、解放前工商业主最集中的上海市的四倍多。

  这样的私房改造政策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也没有得到扭转。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武落办[1990]01号文件明文规定:“处理私房遗留问题,应根据《私改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这里提到的《私改方案》即为1958年《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方案》,该文件规定的改造起点和涉及范围都比北京、广州等城市的私房改造要宽泛,改造时履行的手续也比较简单。这些综合因素造成武汉落实私房政策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其他私房集中的城市。

  不同地区之间、侨产与非侨产房之间的政策不一致,激化了经租房问题引发的矛盾。不同城市私房业主待遇差距太大导致了更多不满。同时由于政策不一致,很难形成一个全国通用的规范,在法律适用方面形成一个难题。作为一元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理上,我国是绝对不允许因为当事人的身份、省籍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的。政策差异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租房问题带来很大困难,许多省市的法院都有内部规定,凡是涉及经租房的纠纷一律不予受理。

  谁的“稳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房管方面官员一般都承认经租房政策应该落实,但又经常提到落实私房政策的主要障碍有两个,一是政府财力有限,北京市房管局下设的专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的某办公室负责人算了一笔账,北京经租户有24万,共计380万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退赔4000元算,解决这个问题要花152亿元,口子一开,就不能解决一家,不解决另一家。这笔数额庞大的支出由谁负担是个大难题。而第二个,也是最经常被提及的一个理由是,目前租住在经租房中的居民一旦迁出,无法安置,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武汉私房业主胡晓久向《经济》反映,武汉房管部门也正是坚持这三点理由,迟迟不落实国家已颁布实施的私房政策。

  胡晓久认为这两点理由一条也站不住脚。他告诉记者,现在的落实私房政策已经不像上世纪50年代那样,是救济无房城市居民,而是利益的转移问题。经过公私合营、反右、割资本主义尾巴和“文革”中的“扫地出门”,租住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当年拥有很多房产的人,现在却住房非常紧张甚至无房可住;而一些当年的租房户,现在倒拥有多处住房。以胡先生自己家在吉庆街金兰巷的祖屋为例,当初租住在他家的5户市民现在都已经拥有了别的住房,早已不在那里住,但是他们都不肯把房子退还胡先生,而是将房子租给商贩,坐收租金。胡晓久说,让这些人腾退,根本不需要政府出面安置新住房,只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即可。

  1958年改造的私房现在大多都成为繁华的商业区,像胡晓久提到的当年的租户再把房屋出租牟利,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北京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老城区拆迁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金往往发给了现住户,而拥有产权的原业主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祖屋化为灰土。

  为什么房管方面倾向于保护租房者一方的利益呢?胡晓久先生根据自己十几年维权生涯积累的经验做出了下面的分析:一是因为当年租户既然能够从房管方面拿到房子,必然和房管局、房管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二是房管方面将不少私房用于安置本部门的员工,维护租房者的利益就是维护自己这个小集团的利益。换言之,不是没钱、没地方安置迁出的私房租户,而是房管部门根本没有心思解决这个问题,胡先生分析说。

  胡晓久告诉记者,武汉市房管部门现在三管齐下,加快了消灭私房的步伐。首先是加快了旧城区拆迁改建;其次市房管局于1997年下文件,允许私房租户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使这些租户通过交易名正言顺地获得私房带给他们的利益;房管局还规定,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只要交纳30%房地款,就可以将原属于国家的房地产划归自己名下。通过这些方式房管局将原来在国家手里的私房产权转移给了他人,增加了私房业主要求返还房产的难度。

  胡先生对这种“稳定”嗤之以鼻,他给出定性是:“他们要维持的只是少部分既得利益者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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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用几个关键词,可以搜到成千上万条各省、市、县各级政府发出的有关《经租房》的【红头文件】。我都不想再搜了。个个【红头文件】都理直气壮地发布:以建设部xx年xx号【红头文件】为准。什么都是以【红头文件】为执政理论。毛泽东1954年领头搞出来的【宪法】,花了那么多民脂民膏顶个什么球用?是垃大旗作虎皮?还跟【宪法】冠以《根本大法》《母法》?


老百姓是守法的。执政者就不守法。还违宪、违法!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为领导的现政府发出了许多亲民的讲话。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是根本。今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讲话时指出,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温家宝总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每个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牢记这个宗旨。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半个世纪过去了!经租房业主们还手握“宪法”,在“等政策”.!
老百姓是守法的!


    大佬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私下却愉愉下发秘密文件!一副二皮脸!
执政者就不守法!




肖扬:论宪法精神 
(转载说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其文中的学理性成分并非十分纯粹,其言说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流行意识形态色彩。但作为体制内的高层人士,他能够说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提出权力制约的两种途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对宪政专家来说,虽是老生常谈,但由高层人士在体制内媒体说出,别有一番味道。)

        (一)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毫无疑问,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有人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天下万物,平衡则稳固,失衡则崩溃,国家和社会亦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说都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权力与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使过程中,由于具体的利益差异,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矛盾。实践中发生的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既有权利膨胀,侵犯权力正当行使的问题,如某些“暴力抗法”行为;也有权力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如某些“欺压百姓”的行为。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必须规范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利。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指出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走出王朝更替的“周期律”;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党领导人民的基本任务;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一个“民”字,与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重要特点。从宪法规定的结构看,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后,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前。这一调整不是简单的顺序变化,而是反映了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从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也是此前历次宪法所不能相比的。如1954年宪法用了14条,1975年宪法用了2条,1978年宪法用了10条,而1982年宪法则用了18条。这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正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加强。
          (二)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命题是不矛盾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着重点在“权力的归属”;“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着重点在“权力的行使”。二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正是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始终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制约的权力正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恣意横行,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制约不外两种途径,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适当的权力分工实现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实现民主监督、相互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之路、治本之道。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来落实、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于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于是民法规定了对人格损害的赔偿,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于是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于是刑法规定了打击报复罪,等等。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制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宪法基础,但是要使法律上的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宪法的规定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文革”十年,虽然宪法犹存,但是遭到公然违反,几成摆设,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严重践踏,教训十分惨烈。有鉴于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天,我们仍需一如既往地遵守这些法制的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认,更需要通过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来实现。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追究,是公民宪法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防止违宪行为打着“合法”的借口,披上“合法”的外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通过民事审判,确认民事侵权责任,保护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通过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权利是公民固有的,是宪法确认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珍视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视、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自动退却,就是对权力滥用的默许甚至放纵,不仅是对公民自己的不尊重,是对整个公民群体的不尊重,也是对确认公民权利的宪法的不尊重。同时,公民也要增强义务观念,按照宪法的要求,“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将有助于减少权力的滥用,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及多年的法制宣传和实践,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已经大大增强。但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不仅需要一部分人增强这种观念,还需要全体公民都强化这种观念,这将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并为此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逐渐增多,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公民的民主权利程度越来越高,文化艺术空间繁荣,“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等现象一去不返;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随着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得到保障;随着法纪的严肃,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受到惩处,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得到保障。此外,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违法行政的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享受法律的权利。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饮水思源,落叶归根。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
出处: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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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根本的法律。在一个国家当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就是依宪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日通过并施行,1988年、1993年、1999年修订)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一个国家当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只有严格依宪治国才能保证全体公民权益的实现,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制的尊严。

在宪法的各项规定当中,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占有重要的地位。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所固有的权利,宪法并非是将某项权利赋予公民,而仅是对公民的权利予以确认。政府要积极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各项宪法权利,公民也要珍惜和积极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二者都是法治精神深入民心的重要表现。反之,如果政府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任意践踏,公民对自己的权利轻视、放弃、漠然置之,则只能说明法治的观念尚未深入民心。既然宪法是民意的集中体现,那么当国家的权力被肆意滥用、公民的权利随时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时,政权的民意基础也必将产生动摇,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难以保障了。

而在公民的各项权利当中,公民的财产权又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革开放至今,公民的个人财产迅速增长,如何加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确认和保障,避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只有对公民个人的财产加大保护力度,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才能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才能使公民对政府更加拥护和爱戴,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要使每个公民的个人财产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必须注意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进行平等保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本人信仰、教育程度等而有所不同。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其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就是平等的,政府不应对公民的财产权利实行差异性对待。

为了使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更具操作性,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1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方面的内容。而且,非经法定程序和给予合理补偿,国家无权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收归国有或以其它形式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否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呢?笔者近日所遇到的一个案例引发了笔者对此问题的思考。

2003 年沈阳市政府对全市的棚户区进行大规模地改造,在此期间,私房房主杨某为了让该私房的承租人腾房,诉至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所有的住房曾在文革期间被收归国有,后因落实政策带户返还给了原告,所带的承租户为被告宋某和黄某,原告与两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于199711月末到期,其后未再签订租赁合同,但两被告一直交纳租金至2003年初。该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两被告继续使用该房屋,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收取了租金,应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的主张应予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

似乎杨某的权益已经通过该判决得到了保护,但是,杨某的问题并未就此解决。杨某的权利无法最终行使的原因在于其所拥有的房产的特殊性,即该房为带户返还的房屋。现拆迁人认为,该地区正在进行拆迁,而该房系带户返还的住房,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判决,但对杨某仍应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31日起施行)中关于带户返还的规定处理。杨某现对能否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产生了疑问。

该案看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而产生的冲突,但深入分析却会发现,该案涉及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带户返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文革期间,宪法虽然存在,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践踏却非常严重,国家曾剥夺了大量私房房主对房产的所有权,将其私房收缴。至文革结束后,此种情况已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以辽宁省为例,据辽宁省城建局于1980716日向辽宁省政府提交的《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记载: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城镇错接、错管私人房产共152万平米,涉及28000多户。到目前为止,只退还了 50万平米、9000余户,还有102万平米、19000余户未退还。辽宁省城建局在该报告中提出了如下解决方式: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的私房,原则上应退还原主。原出租的,带户退还,原自住的,退还产权后,如房主仍需自住,现住户的住房由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抓紧解决。这些单位在今、明两年分配住房时,对住在应退还原主的私房中的职工要优先安排,以尽快腾出房屋。住户在未迁出之前,要向房主交纳租金……”由于此问题在全国各地均有存在,故1980 1030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以(80)城发房字264号通知转发了《关于处理机关不对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北京)和《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辽宁),以供各地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参考。即国家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将房屋所有权返还原房主,但要求房主允许承租人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仅需向房主支付较低的租金,这就是所谓的带户返还


但是,二十余年过去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大量带户返还的房产的所有权人没有收回住房。以北京为例,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统计,至2001年尚有1.9万居民住在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的私有房屋内(所谓标准租私房即指文化大革命初期由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化大革命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执行该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而且,由于国家对带户返还的住房的租金进行了限制,故造成了带户返还的住房的租金与房产市场的房租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严重影响了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收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全社会对公民个人财产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而与此同时,各地由带户返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突出,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为此,国家正在不断加大力度以实现对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各地主要从两方面入手来解决由带户返还所引发的问题:

(一)放开对租金的限制,采取措施促进承租人腾房,确保房屋所有权人全面行使所有权。


例如,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就曾于20011031日向北京市政府提出了《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批转。在该《意见》当中,就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期实现产权人的权益,例如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没有住房,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承租人未搬出之前或属可暂不搬出的,产权人可以按规定提高租金。2002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3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200312月起放开租金等;

上述规定强调了房产的所有权人对房产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有利于房产所有权人全面行使对房产的处分权,有利于带户返还的房产的所有权人与其他私房所有权人一样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结合旧房拆迁改造,对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其他私房所有权人实行同等对待,在全面保护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租人的利益。

例如,《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2714日公布施行)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100%补偿给被拆迁人;另按区位补偿指导价的6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26 30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应当发还产权并予以腾退归还、带户发还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拆迁私有自住用房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但其拆迁补偿金额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扣除比照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所需金额后确定


上述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带户返还的问题的特殊性,既适当照顾了承租人的利益,又着重强调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给以全面保护,其指导思想是与我国宪法原则相一致的。

但是,沈阳市政府的规定却与此不尽相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带户返还的相关规定颇值得商榷,以下试结合杨某的情况加以分析:

(一)以但书改变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即是对带户返还的规定。

该规定源于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 1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之规定。但是,与《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同的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当中对适用该条款的对象没有加以限制,更没有对带户返还房屋进行特殊的规定。《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质上是以但书的形式改变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问题实行差异性对待。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价格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由拆迁人按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但是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房屋的评估价格与该地区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通常会有一定的差距,房屋的评估价格通常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政府通常规定以不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价格来对公民予以补偿。在对杨某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拆迁时,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砖木平房(非成套)进行评估的结果是:房屋完好的为每平方米1480元,基本完好的为每平方米1390元,一般损坏的为每平方米1300元,严重损坏的为每平方米1100元。而该地段被确定为二级地段,最低补偿标准为2510元。故照此规定,对普通私房的所有权人最低补偿额为每平方米2510元,而对杨某这样的带户返还的所有权人的最高补偿额每平方米不高于1480元。显然,《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问题上并没有一视同仁,而是实行了差异性对待。这就会产生这样的逻辑:普通私房的所有权人才是所有权人,而带户返还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却并不享有所有权人的权益;或者,文革后返还给公民的房屋的所有权与现在所说的所有权并非同一个概念。显然,在我国的法律上,所有权的概念并未被区分为不同的等级,政府更不应对公民的所有权实行差异性对待,这是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悖的。


(三)强调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忽视对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出租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房屋的,原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最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除此之外,承租人按照最低补偿标准获得补偿外,还可依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享受相关的拆迁补助。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不难发现,《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更加重视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也就表现为,承租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反倒能够比房主得到更多的利益。对这样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显然难以接受。笔者不禁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是否承租人通过承租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某种权益呢?沈阳市这样的规定是否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呢?即使沈阳市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才作出上述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也应是以全面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否则,岂不是本末倒置?

综上,沈阳市政府制定《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逻辑显然是: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普通私房的所有权人是不同的,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所有权是有限的,故只要给其有限的补偿就可以了。而实际情况则是,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并无差异性的规定,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所以无法对房屋行使完全的所有权,正是因为政府在文革期间的错误造成的,并因为文革结束后的权宜之计使之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只能收取较低的租金,带户返还房屋的所有权人都承受了多年的租金损失,这实际上已构成了对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侵害。而在房屋拆迁之时,沈阳市政府不仅没有对带户返还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反倒对其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房所有权人的补偿措施,这样的做法难免会引起市民的质疑。


那么,杨某可否对《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违法或违宪问题提出审查申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正如肖扬院长在《论宪法精神》(发表于2003124日《人民法院报》)中指出的: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认,更需要通过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来实现。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追究,是公民宪法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保障。杨某针对沈阳市拆迁补偿规定所产生的异议,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71日起施行)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由于国家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对带户返还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均没有作出差异性对待,故其在平等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方面的指导思想是与宪法相一致的,故杨某可就《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不一致的问题提出异议,提请对沈阳市的地方规章是否侵权问题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审查问题:

(一)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明确规定了对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进行变更和撤销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如其与上位法不一致且内容不适当,则应依此规定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对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效力等级进行了强调,使审查更具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对纠正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机关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纠正地方规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由于区法院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是在拆迁期内作出的,故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与沈阳市政府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杨某的权益与《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关系密切,笔者认为,杨某除了寄希望于法院判决能顺利执行外,还应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寻求对其个人财产的保护。


(一)非诉讼方式。

1、杨某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1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据此规定,杨某既可以向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的审查建议,也可以向辽宁省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由有权审查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2、杨某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沈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故杨某可将其申请提交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立法机关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二)诉讼方式。

由于我国法院尚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进行审查,故杨某选择诉讼的方式寻求对其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有对法律选择适用的问题,故杨某可在普通诉讼当中,对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冲突问题提出异议,请求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方式包括:

1、杨某可在行政诉讼中对《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如果拆迁人与杨某无法达成协议,则可申请沈阳市房产局就拆迁问题进行裁决。如沈阳市房产局依《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出裁决,杨某可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对《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异议。如杨某所提出的异议被法院接受,则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或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报请有关机关对《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2、杨某可在民事诉讼中对《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还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与行政诉讼一样,杨某可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提出对《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异议。在法院如认为杨某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也可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报请有关机关对《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总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是我国宪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如何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提供平等保护则关系到宪法的尊严和政权的稳定。公民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对其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也正是法治精神深入民心的体现,是值得全社会鼓励和支持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对违法、违宪审查的规定尚不完善,但毕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只有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使之更加完善。也只有经过不断的法律实践,全社会的守法、合宪的意识才能显著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才能真正得到落实,民主法治才能在中国真正得以实现
http://www.365lvshi.com/lilun/02a/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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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房产权遗留问题


陈述人:罗ⅹⅹ

房屋改建前我有一幢面积148平米的小楼房,当时我们全家只住了临街门面的36平米。58年国家对私房进行改造,就代管了我已出租的112平米的住房和门面。83年12月10日由重庆市ⅹⅹ区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办公室发还产权,只退了出租的住房84平米,还有28平米的门面没有退还给我,也没有办理任何文字上的手续。我向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他们说这是市政府的规定,凡是门面不退还。2003年7月1日我们又到重庆市ⅹⅹ局和ⅹⅹ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去查询,他们回答仍然是不退还,说这是市政府82年3号文件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对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无期限改造,一平米也不退还。



http://cache.baidu.com/c?word=%CB%BD%B7%BF%3B%B8%C4%D4%EC%3B%D2%C5%C1%F4%3B%B0%B8%C0%FD&url=http%3A//www%2Elawcctv%2Ecom/Article/ShowArticle%2Easp%3FArticleID%3D979&p=927ecd15d9c043b700f1c7710d1c91&user=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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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上海私房政策的落实至今仍困难重重?





http://bbs.163.com/shishi/15094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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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上海市南汇区有三处房产,二处于黄金地段即步行街边上(一处是私宅),早在三十年前改建为大楼;另一处莫名其妙定为代管房,一代管就管了五十五整年。


三处房产约2000平方米,价值数百万元,而且我宅于1975年被房管部门强行拆除后,改建为新华书店三层大楼,还有对面一幢。三十年来的房租和房价的升值以及代管房55年的收入,加起来确是一笔喜人的财富。
吴家三处房产除换得一间60多平方米套间为补偿外,全被南汇区房管部门以私改扩大化等手法,轻而易举地占为已有

这就是吴家祖产消灭的历史。


现今,权利人恳求《落政办》实事求是地查一查,按照《上海市沪府办发(1991)28号文》,归还由于私改扩大而错改的那部分房产,而《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二位主任仗恃个人权势,固执已见,瞒上欺下,就是一毛不拔。
指鹿为马, 去年六月,我写信咨询我家三处房产事,六月底镇《落政办》陈壹主任来信告知,

原文如下:


有关你户与1958年纳入改造的房产。

根据《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办(1991)28号文,无其他私改遗留问题。


读完来信后,我认为:信上所说“有关情况”与我所知实际情况,差异很大。

1.我户与1975年房管部门擅自拆除我家私宅之纠纷,而不是信上所说“我户于1958年纳入改造的房产”之事;


2.我家后宅是自住自用的私宅,应受到保护,不属于私改范围;


3.东门大街16-20号私宅拆除后,才给了一间60多平方米套间作为补偿,还有许多地方未作计算。


我将上述疑点写成书面材料如下:


1975年文化大革命高潮时期,趁我家无人之际,房管部门带领一帮人——私房出租房也好,私房自住自用房也好——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塌刮子全部铲平。

我寝室里有雕花大床、写字台、箱子等较为贵重。我父辈系书香门第,古今中外书籍和字画较多以及全宅附属物,都在拆房过程中不翼而飞。


这笔损失,谁来负责?也只能自认晦气。


当时,既没有上级文件,没有上海市通知,又没有告知业主吴荫松、住户吴鄂申,没有拆房协议,更谈不上有什么补偿。


在光天化日之下,房管部门竟敢肆无忌惮地将一幢百余年历史的私宅砸为平地。


这是一椿罕见的、地道的打、砸、抢案例。


私改——即私房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而不是私房自住自用的改造。


房管部门擅自拆除吴宅,这是私改扩大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住宅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利益。


2005年7月26日我首次向《落政办》申请复查。


2005年8月初,我父子俩乘车去南汇,亲访《落政办》陈壹主任。见面时,只听主任一个人在讲话,说来说去重复一个内容:1958年政府对你家出租房的私改,是符合国家政策的,没有什么遗留问题。他还劝我:年老了,不宜为房产事而烦心。


回苏后,难以心服,我费尽心思多次写信,请求复查文革时我家发生的房产事,而陈主任的复信却以寥寥数语敷衍应付。


直到2005年11月17日接到“惠房落政复(2005)7号“《书面答复意见书》,

原文如下:


我办认为,1958年惠南镇人民委员会对你户的出租房进行私改,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的。
现对照沪府办发(1991)28号文,你户无其他私改遗留问题。


《落政办》对我的申诉理由,不理不睬,《书面答复竟见书》仍维持原有意见,读后,使人迷惑不解,也无可奈何。


在仔细查看《书面答复意见书》信内还附来的三张“1958年11月我家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图纸后,顿时明白了怎么一回事。


这些图纸,不仅与1958年我家房产实际情况不相符,还证实我的疑点是对的。特别是东门大街16——20号私宅图纸,质疑造假,显而易见:后宅,即图纸上的后宅:凭空增添了八间出租房。二间自住房也搬了地方,安置在客厅里。前一大厅〈又名谦让堂〉紧凑地排列出五间集装箱式出租房。南汇地区过去生活能源是稻草,每户大都有灶间和柴间,而我家灶间柴间也成了出租房。

图纸上的前宅:

也是花样百出,图上编号第6的店堂长成电线杆,把天井戳成二片,2号店堂缩小成豆腐干,三处店堂变成六间小房间。


我立即把文革时所遭遇的打砸抢的情况和图纸造假之事写成一封长信,向区《落政办》王元德主任申请复查。随后,我又将1957年6月18日部队审干时,调查后派专人填写有关我家土地、房产等的表格寄去。这段时间,我心情舒畅,总想不久能真相大白。

盼望越大,结局越惨。东山老虎要吃人,西山老虎也要吃人。到了老虎嘴里的肥肉,是不肯吐出来的。


2006年1月23日收到“南府私房落政信访复(2006)第01号“《复查意见书》,

原文如下:


我办复查意见:你户纳改房产是符合私改政策的;

宅基地等城镇土地是属国家所有;


您补充寄来的“履历表”(即审干表)不能作为认定房产的有效凭据。


(产业性质是依据1958年私改时的私改档案查证的。)


随即,2006年2月28日《落政办》陈壹主任来信,

原文如下:

说实话,我办前给的图是从产业图上描复的,共面积也摘自产业图,这是唯一的产籍档案。你我都无法推倒也不必推倒。

王、陈两位主任的意见,如出一辙。一年多的苦苦哀求,多次申诉,结果是一无所得。


我百思不得其解:故意回避文革历史事实,指鹿为马,固执已见,图纸造假,也不以为然,拒不改口,仗恃权势,维持‘原判’。


这样的《落政办》能实事求是地落实私房政策吗?!

一戳即穿


1958年人民委员会也好,1975年房管部门也好,都已过去,不复存在;而二者历史表现却大不一样。


谁都清楚:文革期间是全国私人房产多事之秋,到了1975年高潮间,那些夺权者为所欲为到了顶峰。一提此事,人人唾弃。


我家房产纠纷发生于1975年,私宅侵犯是在1975年,私改扩大化是在1975年。宅里附属物不翼而飞是在1975年,一间60多平方米套间作为补偿是在1975年,非法改变吴家祖产的权属关系也是在1975年。

一言以蔽之,权利人的申诉,也应该是1975年房产纠纷之事。而《落政办》对1975年之事,佯装不知,避而不谈。两位主任一开口就是“1958年纳入改造的房产”——“1958年人民委员会”——连图纸造假日期也在1958年。
只要一口咬定“1958年”,那么1975年所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弃而不顾。“图纸造假”被揭穿后,两位主任只能硬着头皮,一口否认,否则,《书面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等不就都成了废纸、废话了吗?

图纸是否造假?下述任意一点都可给予证实:


1.我家月租45.5元,是不是东门大街16——20号和车门大街25号两处的月租?


2.东门大街16——20号私宅三家房客(腌鲜商店、医药商店、康阿毛)每家月租多少?每家租房几间?


3.东门大街25号人民银行、李生、王连明等房客,每月月租多少?每家租房几间?他们什么时候起租的?

4.14间代管房建筑面积245.1平方米(陈壹主任来信说)“至今尚在”,可以实地测量一下,与图纸是否相符?


5.1958年11月私改前后,税务部门都要征收土地税、房产税,查查前后税款是多少?查查附有的我家平面图?


6.土地局里找找,原有吴宅房屋建筑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趁便咨询一下:三张图纸是否有假?

7.根据图纸纸张、墨汁,还可以甄别一下,造假图纸的日期是否是1958年?


8.公安局去查查:几家房客在1958年居住人口,这点也有参考价值?


其实(1)、(2)两点,我曾去信咨询过:区《落政办》王元德主任拒不答复:镇《落政办》陈壹主任来信说:“对于其他一些原始凭证资料,恕我直言:我们只会在上级复审时提供给各级领导审查”。

当今,两位落实政策的主任仍留恋暗箱操作,瞒上欺下,妄图一手遮天,《物权法草案》第十八条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不知两位主任这种暗箱操作还能维持多久?


上述八点查询资料大都在区《落政办》掌握之中,老百姓自己查,恐有困难。现恳请市领导首长派人查询,一切问题都可真相大白。


我是一个有五十年党龄的老百姓,愿与两位主任当面对质,到底谁在编造假话?



http://cache.baidu.com/c?word=%CB%BD%B7%BF%3B%B8%C4%D4%EC%3B%D2%C5%C1%F4%3B%B0%B8%C0%FD&url=http%3A//bbs%2E163%2Ecom/shishi/1509462%2Ehtml&p=8e74cb15d9c744b40be2947b5c0ecd&user=baidu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3 21: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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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2: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兹受加拿大钱先生之委托将<物权法应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代发


                        
             物权法应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物权法草案在手抱琵琶犹半遮面千呼万唤下终于出台了,并且还要广泛的征求民意,但是由于是有些事情深藏着羞于启齿,并且有难于开口说明的苦衷,只能以半遮面的用征求民意这一招,把物权法中不能提或者没法去提的事情,大家最好不要再去揭这一个疮疤来让我去出丑,只能在尽可能做到的事情上来照顾,到和利益有关的各方去着笔,可是再细读了这草案之后,总是觉得这物权法草案中就是独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草案光是说些百姓买到的仅只70年或者甚至更少于70年的房产居住权,在70年以后怎么办又有谁知道将来是什么个办法,照目前的这个70年期就已应验了一句富不过三代的老话。如果想买了房产要去传子又传孙的话,那么就请尊驾免想了其余的事情都是谈些空调滴水、邻居噪音、车库、草地绿化事事琐碎的事情。这本来就是一场闹剧,如果再要仔细地去想,深一层的话,这背后的总编导就是这个从强资到要去立品的蜕变过程中,在手法上宣称是要以宪依法治国的执政当局,至于这种闹剧如何收场,这要看这编导想要有一个怎样的结局就搞个他需要的结局,任人提再多的意见也属枉然多此一举。但是在这物权法草案中所没有提的事情请恕我在这里要实话实说,也顾不了他们的面子来公诸各位,请大家来评评道理,这事的是非曲直是否合乎法理和公允?


我们所关心的事情是为什么要说他犹半遮面地羞煞人的由来把物权法一拖再拖的出不了台呢?因为这种丑事情迟早总会有一天要被人戳穿绷的,这等丑事,就来从头细说,就拿从公开的资料来说起吧!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末期,这政府从民间百姓的手中侵吞了百姓私有的合法房屋产权约有一亿平方米,若是把这一亿平方米分摊到各户,不知道有多少万户百姓家庭的私有合法房产遭到这国家的侵吞,而假借这个叫做私房改造的名义,而这个私房改造是在一个既没有在这个伟大国家任何的立法机构予以立过法也没有经过这伟大国家自从建国以来任何一届的全国人大中经过讨论,批准成为法律的必经程序,就象当年的土改就有个土地改革法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就是从来没有一个叫做私房改造法或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法之类的名称,这私房改造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把这上亿平方米的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一下子就被这个莫名其妙挂名为私房改造为借口之下巧取豪夺地把百姓的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变成国家的国有财产,就好像是因为有人由于手中有枪,枪口指在百姓的头上,硬把钱财从手无寸铁百姓的口袋中取去装进了手中有枪的人的口袋里去一样,当其时是要保住钱财呢,还是要保住性命的选择,百姓还怎么敢去反抗讲理呢?只好任取任夺,这是成了什么世界,还要把这一举措美其名叫做私房改造来用这种极不光彩的强抢民产来达到人所崇仰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这财富的积聚不是经过发展生产,经过老百姓创造的财富而是用强占民产的方式来进行,怎么可以用百姓的私有合法财产用一句私房改造之名改为国有,有这样的过渡进程岂不要羞煞于九泉之下的马克斯和恩克斯吗?这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但是那有这种异想天开强吞侵占民间百姓私有合法财产的一声改造以达到他们理想建设的社会的道理呢?


再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当百姓向政府提出要求发还退回被侵占了的私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时候,这政府的官员竟然信口雌黄地明白宣称这是“按现行政策”的行为办事,他们当官的既没有向百姓详细解释这个政策是个什么政策是符合了国家的那一年颁布的国家宪法的那一些条文,也没有明白说明指出这个政策是在那一届的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颁布施行它涉及一亿平方米有不知多少万户老百姓的私有合法权在这个没有法律根据的私房改造名义下实行霸占和侵吞了。


让我们再进一步仔细查究和了解这个私房改造究竟是什么一回事的始末,原来这一件事情是仅凭根据资料于196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一文中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这个私有改造,让我们大家心平气和地就事论事,参照以上抄录先是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对私房进行改造的意见,这仅只是一个执政党内一个策划研究部门在党内对国内某一事态的意见,这对国家层面来说这事是首先必须先要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才可转化意见为施政的法律依据和纲领,至于在当年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是个人的意见和感想,就像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执政党内的党务官员在向报界或是新闻媒体发表他个人的意见和谈话,这根本是属于很平常的事情,若是要由这党务官员由他个人发表的谈话去引用作为一种施政的法律或行政手段的政府施政的话,这就一定必须先要经过国会有关立法议会讨论通过表决授权,然后方可施行的必经的立法过程,可是这种事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执政党内一位党务中央机关负责人怎么可以比全国人大的权力还大?倒要请问了,中央机关负责人是谁?负责那一方面的事务?是在代表党务发表谈话呢,还是经国家什么人授权去向媒体发表的谈话?这事一定要查个明明白白,这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是以什么身份和立场,他是在代表党呢?还是在经由家国授权下代表政府所作出的谈话呢,这事情好像是一经人民日报刊登之后就好像是在一百年前的皇帝或是太后似的成了口谕、诏书,或是当正成了圣旨一般的也不需要再按照宪法和立法的程序,就不明不白的把全国百姓上亿平方米的私有合法财产权以莫须有的理由只要在小城市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约合三间到六间,中等一般城市100平方米约合六到七间,大城市150平方米约合10间,总共约有一亿平方米的私有合法产权凡是符合了这一范围的就被纳入这私房改造的意见之中惨遭侵吞,我不竟要问了,这是个什么世界?是人治呢还是法治?国家还要订立这宪法来有什么用?这从五十平方米约三间到150平方米10间的规定是既没有经过全国人大讨论表决通过的立法过程,也没有任何立法机关认可下把百姓的合法私有产权纳入了国家产权的私产改造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非法行径是完全非法的侵吞百姓私有合法财产权!若是这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官员把话再说重一些,岂不是要人头落地?这算是什么法,什么理?这位中央主要负责官员竟然能够超越宪法的立法精神和程序,也不须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确认成为法律表决来实施,竟然直接动员把全国上下数以万计百姓的私有合法产权就凭这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全国人大对私房改造的授权下也没有说明他是在代表党呢还是代表政府的立场并经授权发表的一席谈话下惨遭无理侵吞了,好像是“朕说了就算”,普天之下那有这等的违背自定宪法的政府呢?不讲法理。


这究竟是封建时代旧中国的什么皇朝时代呢?还是20世纪五十年代还刚宣布了经全国人大讨论表决通过了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部宪法中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一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人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中国就在这墨迹未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尚在襁袍之中,还正在向全世界宣称要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就出台了这个叫做私房改造的政策,在相比之下,这一篇由这一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竟敢如此的目无法纪,视国家壮严宪法如粪土,且践踏了经全国人大讨论表决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在当年以言论唯马首是瞻的人民日报也为虎作伥以做帮凶为荣伦落到要不顾去违背宪法的事都干得出来,竟然把百姓私有合法财权之侵吞视之为已任为荣,这又合了那一种人的逻辑,还要什么法律,还要不要这宪法,怎么能称得上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呢?莫视宪法及不顾法律违宪竟然堕落到这等地步的党报,怎不叫人惊叹和痛心疾首呢?这就是要把这私房改造闷在心头不吐不快的始末的事实说出来以抛砖引玉的希望,让大家来评评他的合法性从那里去说起呢?


在2004年3月中颁布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这一条宪法中明明白白写得十分的清楚,这个国家是要以宪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了,为什么这事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下面诸如直辖市的市政府的官员仍要死抱住和继续沿用并执行以前和宪法完全相违背和抵触的所谓私房改造政策不放,为了把这不光彩侵吞来的私人合法财产权转化为国有财产后再当成国有财产转售谋利,不愿将这非法鲸吞的百姓私有合法房产权归还给原私人房产业主,难道这不得人心,违反宪法的政策是不是还想要对既得利益者起到保护的作用,而不愿意去纠错呢?反正是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老子我执行圣上的政策,我行我素,你中央又能拿我怎样呢?还是当政者是在有意包庇下属呢?有这么重大的事情涉及到不知有多少万户百姓私人合法房产权遭非法侵吞的事是不是值得大家去深深思量呢?为什么有人于网页上发表了“把我的房产还给我”及“恼人的上海经租房”的控诉性文章总是受到保护性的待遇一现即逝,这难道真的有人胆敢任意妄为故意去想陷害中央成为一丘之貉的美誉不成,明目张胆到这步田地呢。


再说什么叫做政策呢,这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任务根据路线制定的行动准则,这政策既是为国家和政党服务也是为人民百姓服务的,再说国家制政策也不能背离大道理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家保护百姓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文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行政法规政策文件都不能与国家的宪法相抵触,保护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当今公认的普世价值,这保护百姓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涵盖了保护百姓对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等权利,宪法是在说保护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权,这个物权法草案为什么对这私房改造遭侵占了的产权为什么不见只字提及,更何况这私房改造又在怎么说的呢?这私房改造政策对如此重大的国计民生问题,它是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立过法是仅凭一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发表的一席谈话及在人民日报的一经刊登就可以不按照宪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胡作非为吗?请问“符合现行政策”的说法,是符合了国家那一年颁布的宪法中那一章那一条啊?请明白公示也可让百姓知道彰显理性公允,解铃还须系铃人,为什么不趁在这制定物权法的时刻一并把归还百姓被侵占的私有合法财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体平等保护的法律写进物权法的法律中能起到消除民怨之效呢?


再读了物权法草案就是对这群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占了的私人合法房产权的业主,不知道能在这物权法草案的286条立法中能有那几条管用,可以为这数以万计被侵占物业的业主可以引用物权法中的那一些条文,将惨遭侵吞了的私有合法房产权因物权法的订立中所宣称的要做到一体平等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权,能够将被侵吞了的合法私有房屋权物归原主,这是立法的要素,也是精髓之所在。非常抱憾的是在这么多御用立法官史的法工委起草委员中,难道就真的没有一位知道这私房改造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吗?百姓被侵占了的房屋产权仍在继续被侵占着中,百姓是无处可去伸诉,投诉的门都没有和怎么去为百姓解困呢?这非法和不得人心、臭名照著的政策为什么还是没有人能在这壮严的立法时刻为被侵占房产的业主说句理性的公道话呢?在这订立物权法草案的时刻来提出和纠正这一历史遗留的私房改造问题,对这错误和非法的举措进行必要及时的补救和纠错来弥补前所做了的过错。


中国共产党一向以来是自认为最勇于自我批评,自我检讨,承认有错必改的政党,怎么到了今天这美德到那里去了,接受批评,检讨过去,勇于纠错才是美德,为什么这桩私房改造的事情上表现出如此的躲躲闪闪,变得如此的脆弱,又好像深恐得罪了“皇命”忤逆了“圣旨”似的在物权法草案中未能真正休现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精髓名句,为在私房改造中遭被侵吞私有合法房产业主们拟订出符合宪法条文,在物权法草案中注入提出归还侵吞民产的清晰法律条文真正做到平等保护私有合法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能与时代一起进步,借用文革时期的一句名言叫做“破旧立新”来开创未来,忠于宪法精神真正做到宪法中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得到保护而且在这次的物权法草案中更增加了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都归纳在一体平等保护之列,为开创建立和谐社会的先例,这是又一有伟大远见的倡举!


这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为什么还对这不得人心遭万民唾弃的这个私房改造政策死抱不放,让不知有多少万百姓被侵占房产的业主仍是继续浸沉在无限的怨恨和悲愤的记忆中,各位尊贵的法工委委员大人们,该是时候悟醒了吧!并该作出应有的措施在立法上为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占物业的业主提出明确归还民产的法律条文,让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占合法房屋产权的业主可以引用订立的有效法律条文为民解困,渴望着这物权法的订立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王胜民先生所说能真正的做到“止纷解争”的希望把这历史遗留的私房改造这不光彩的臭包袱彻底抛弃,让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吞私有合法房产的业主的物业得到发还领回,物归原主和现今新物权业主一视同仁,在物权法中大家都得到真正平等保护而发自内心的欢呼!


益 言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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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16: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有财产权与宪法
新华网 (2003-01-02 13:37:00)
稿件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一颇具理论创新魄力的新提法,表明执政党的决策阶层对民间日趋高涨的要求立法保障私有财产的呼声有了积极且明确的回应,预示着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正在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同时也为今后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了政治意识形态上的铺垫。
  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决策阶层要尽快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种种“傲慢与偏见”,通过修宪和立法赋予私有财产权以合法的身份和平等的地位,还私有财产权以应有的尊严,在宪法中明确宣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出具体完善的规定。
  中国有句精辟至极的古语:“有恒产者有恒心”,诚哉斯言。假若说“恒产”的隐喻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的隐喻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止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的“原料”。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需要指出的是,这句古语的关键词是“恒产”,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构其实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
  每个人对其自己的财产都拥有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文明发轫于财产权,滥觞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甚至极端的仇视心态。“抄家”就是中国源源流传的一大恶俗,中国封建官吏动辄“抄家”的恶习在“文革”动乱期间曾经被造反派们演绎得淋漓尽致。
  2002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有67.5%的居民认为只有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有偿征用私产,有15%的居民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条件的征用私有财产(参见“千龙新闻网”2002年3月26日相关报道)。这表明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城市居民对法律尚未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背景下的私人财富的增加是心有余悸的,可见,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顺应民心民意的明智之举。在1998年和2002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曾先后两次提出修宪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中共十六大报告对有关私人财产的保护的表述,实际上将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私有财产的保护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坦率地讲,现行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是比较暧昧、消极和有节制的。财产权不仅没有作为基本人权纳入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而是在《民法通则》中仅仅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而且与宪法中有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示形成对照,明显有弱化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倾向。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可以说,没有财产权为依托的生存权是空洞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的其他任何权利都是空虚和漂浮不定的。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学术大师哈耶克语),对财产权的侵蚀、剥夺、践踏乃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行径。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权,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倘若说“限制”是政府必须承受的压力,那么“节制”则是政府应有的美德。比如政府征收的赋税应当在合理且民众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持一种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18世纪英国一位名为老威廉皮特的首相在一次演讲中曾如此地诠释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就是经典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寓言,它彰显了一位政治家自知之明的智慧和理性。对庶民财产权的尊重,是执政者真正难能可贵的大智慧。
  一言以蔽之,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财产权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
  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这是一个善待私有财产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公民需要这样的“权利宣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我期待共和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期待正在酝酿之中的物权法,期待正在孕育之中的民法典。(司法部政策研究室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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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23: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是什么

新华网
2002-12-04

稿件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们远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公民的生活。广大民众总以为宪法与自己相距遥远,因而将其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空洞无物的“政治宣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与当前的客观现状差距很大,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宪法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宪法比较空洞,实际作用也不大。如果要学法律知识,只须学学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在公众中普遍存在。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享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政府。但实际上,我国“官”和“民”两方面目前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识,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妨碍正常宪政秩序的形成,损害着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应当坚决肃清。

  (李剑 2002年11月01日)






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10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1125日)的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进行多年,出现许多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诉讼,主要为被发还私房产权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处理,而实际上此类纠纷比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复杂得多,不应简单对待。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遗留下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给予纠正;对房主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补留自住房(宪?法在此失效)但目前这些落实了政?策的房屋许多只是发还产权,房主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 对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产的行为,现已彻底否定,并进行了纠正,根据有关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逐步解决。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其住房,将占用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有些单位无力为占用私房职工提供住房,有些单位有房却不优先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使许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却住不进自己的房屋。

在落实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上,也遗留有此类问题,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只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却未让房主实际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强制与住户签订了私房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照;有的由于争议较大,房主长年一直未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许多签订租赁契约的私房主,由于契约未约定租赁期限,也与住户产生纠纷,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此类收房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住户有他处住房,能全部腾退的,全部腾退,能部分腾退的,部分腾退,住户无他处住房,不予腾退。这样的处理是基于保护住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考虑的,许多案件也都按这样的原则处理了。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没有考虑到私房主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公平的。现今房地产已作为商品流人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过去那种强制私房主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住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悖,必须加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号:法()[1987]30
发布日期:19871022
生效日期:19871022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厅(建委),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房管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于人民法院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密切配合,使一些历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统一认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宪?法

肖扬:宪?法精神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
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
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毫无疑问,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有人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

协调与平衡。天下万物,平衡则稳固,失衡则崩溃,国家和社会亦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问-句:
宪?法大还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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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0 00: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1]

(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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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赔问题很重要,一定要认真退赔。大多数都要由各地自己退赔,县、社一定要拿出一部分实物来退赔,现在拿不出实物的,可以给些票子,这就叫兑现。十二条[2]已经向农民讲了,现在农民鼓着眼睛看着我们能不能兑现,不兑现不行。在两三个月内把兑现问题解决了,农民积极性就来了。
  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因为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平调农民的劳动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一定要坚决退赔,各部门、各行各业平调的东西都要坚决退赔。赔到什么都没有,公社只要有几个人、几间茅屋能办公就行。不要怕公社没有东西,公社原来就没有东西,它不是白手起家的,是黑手起家的。所有县、社的工业,房屋,其他财产等,凡是平调来的,都要退赔,只有退赔光了,才能白手起家。县、社干部可能会不满意,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得到农民满意,得到工农联盟。我们在井冈山时期红四军的布告中就讲平买平卖,八项注意中就有买卖公平这一条。平买平卖就是等价交换。我们历来主张买卖公平,等价交换。公社在短短的时间内,搞来了那么多东西,怎么搞来的?那不是白手起家的,要坚决退赔。县、社两级和有关部门都要退赔,有实物退实物,有钱退钱。大办县、社工业,大办副食品基地,我们都同意过。几个大办一推行就成了一平二调[3]。县、社干部不满意不要紧,我们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满意,就得到了一头。机关、学校、工厂、部队,谁平调了谁赔。社、县、省这一头赔了,少了,那一头就有了;这一头空了,那一头就实了。那一头就是几亿农民。要纠正共产风,就要真兑现,不受整、不痛一下就得不到教训。苦一下、痛一下,这样才能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等价交换这个原则。一平二调是上面搞出来的,谁搞谁负责。退赔兑现了,干部作风才能转变。
  退赔也要有界限,在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办副食品基地等方面,要由国家退赔一部分。应当由国家退赔的,不能让县、社赔。退赔要让县、社两级干部思想上搞通,不通就不能改正。
  这几年我们有些东西搞多了,搞快了,自己挨整是必要的。现在看来,建设只能逐步搞,恐怕要搞半个世纪。
  看来五风”[4]中最普遍、危害最大的是共产风和瞎指挥风。首先要把它们整掉。究竟哪些是生产瞎指挥风要搞清楚,不然就会变成无指挥、无计划。
  贪污赃款一定要退,一年退不起,两年,三年,不行十年也一定要退。东西赔光了,要以自己的劳动来偿还,不这样贪污现象消灭不了。
  机关、部队、学校圈用群众的土地,要坚决退还,机关、工厂的花园,通通都拿来种菜。今后发展副食品生产,只能开荒地,不能占用农民土地。李世民[5]胜利后封功臣,就是采用圈农民土地的办法。清军入关后也是如此。现在是军队、学校都圈地,又不给人家钱,这实际上是封建残余,一定要纠正。
  现在这个时候不要讲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事实上有的地方的缺点、错误不是一个指头的问题,有的是两个指头,有的是三个指头。总之,把问题查清楚了,有多少,讲多少。有的同志提的,有右反右,有,有什么反什么,有多少反多少,这几句话是好的。把问题弄清楚了,群众也清醒了,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也就明白了。
  这几年说人家思想混乱,首先是我们自己思想混乱。一方面我们搞了十八条[6],十四句话[7],也搞了六条指示[8],这些就是为了纠正共产风,纠正瞎指挥风;另一方面,又来了几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县、社工业,大办交通,大办文教,又大刮起共产风。这就是前后矛盾,对不起来。虽然我们没有叫大家去平调,但没有塞死漏洞。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很重要。以后不要前后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现在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庐山会议[9]后,估计今年是好年成。一以为有了郑州会议决议[10],有了上海会议十八条,共产风压下去了,对一个指头的问题作了解决;二以为反了右倾,鼓了干劲;三以为几个大办就解决问题了;四以为年成逢单不利逢双利。没有料到,一九六年天灾更大了,人祸也来了。这人祸不是敌人造成的,而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今年一平二调比一九五八年厉害,一九五八年只有四五个月,今年是一整年。敌人破坏也增加了,大办也不灵了,共产风大刮了。问题最大、最突出的是大搞工业,县以上工业抽调了五千万劳动力。一九五七年是二千四百万,一九五八年是四千四百万,一九五九年和一九六年又增加了六百万,合计比一九五七年增加二千六百万。当然,劳动力不完全都是从农村调来的,但是不管从哪里调来,总是影响农业生产的,比如吃粮就增加了嘛!

  有几条经验教训:一、共产风必须反,不能掠夺农民,这是马列主义不许可的。二、几个大办又刮起了共产风,一说老风占的多,一说新风占的多,不管哪个多,总之是大刮,看起来只能中办、小办。三、抽调了大批劳动力,县以上工业就调了几千万。这三条经验教训,是主要的。要承认这些经验教训,不然就改不了。新增加的二千六百万人不回去,怎么得了?压下去是有困难的,但一定要压下去。

  今后大办改成中办、小办。农村劳动力要好好组织,专业队砍掉百分之二。再把牲口问题好好研究一下。搞代食品是一条出路,再是从外国买粮,各省要尽可能搞一些外汇。要考虑到明年是不是还有天灾,天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不然明年又可能转不过来。
  陈云[11]同志说的几条我都赞成。一是低标准、瓜菜代,今后几年都要注意。总之口粮标准不能高,好日子当穷日子过,有了储备,才能抗御灾害。二是人畜要休息。三是进口粮食。还要加上我刚才说的几条,把领导重点放在农业生产上,吃饭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总的说来,缩短工业战线,延长农业战线,把整风搞好,把抽掉的劳动力压下去,把共产风搞掉,把坏人搞掉,几个大办变成中办、小办。这样粮食生产多了,就可以多吃点粮了。还有,多产的要多吃一点,要有差别。
  分析起来还是大有希望,过去三年的经验教训很有帮助,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就可以转化为积极因素。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谈话记录稿刊印。
  ----------------------------------------------------

  注  

  [1]这是毛泽东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听取汇报时插话的节录。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一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
  [2]指一九六年十一月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内容共十二条。见本卷第221页注[2]
  [3]一平二调,参见本卷第33页注[1]
  [4]“五风,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
  [5]李世民,即唐太宗(五九九――六四九),六二六年至六四九年在位。
  [6]指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一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见本卷第165页注[3]
  [7]指在郑州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一九五九年三月五日通过的《郑州会议纪要》规定的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的十四句话。见本卷第14页。
  [8]指毛泽东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农业问题给六级干部的信中讲的六条。见本卷第4850页。
  [9]指一九五九年七月二日至八月一日在庐山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月二日至十六日召开的中共八届八中全会。会议前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写信给毛泽东,对一九五八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缺点错误提出了中肯的批评意见。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表示同意彭德怀的批评意见。毛泽东认为彭德怀的批评意见是向党进攻,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的批判。在八届八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八届八中全会后,错误地在各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对彭德怀所做的错误结论。之后,对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所做的错误结论也得到纠正。一九八一年六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八届八中全会关于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反党集团的决议是完全错误的。

  [10]指《郑州会议记录》,见本卷第30页注[6]

  [11]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




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




(
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退赔问题很重要,一定要认真退赔。大多数都要由各地自己退赔,县、社一定要拿出一部分实物来退赔,现在拿不出实物的,可以给些票子,这就叫兑现。十二条[2]已经向农民讲了,现在农民鼓着眼睛看着我们能不能兑现,不兑现不行。在两三个月内把兑现问题解决了,农民积极性就来了。

  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因为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平调农民的劳动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一定要坚决退赔,各部门、各行各业平调的东西都要坚决退赔。赔到什么都没有,公社只要有几个人、几间茅屋能办公就行。不要怕公社没有东西,公社原来就没有东西,它不是白手起家的,是“黑手”起家的。所有县、社的工业,房屋,其他财产等,凡是平调来的,都要退赔,只有退赔光了,才能白手起家。县、社干部可能会不满意,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得到农民满意,得到工农联盟。我们在井冈山时期红四军的布告中就讲平买平卖,“八项注意”中就有买卖公平这一条。平买平卖就是等价交换。我们历来主张买卖公平,等价交换。公社在短短的时间内,搞来了那么多东西,怎么搞来的?那不是白手起家的,要坚决退赔。县、社两级和有关部门都要退赔,有实物退实物,有钱退钱。大办县、社工业,大办副食品基地,我们都同意过。几个大办一推行就成了一平二调[3]。县、社干部不满意不要紧,我们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满意,就得到了一头。机关、学校、工厂、部队,谁平调了谁赔。社、县、省这一头赔了,少了,那一头就有了;这一头空了,那一头就实了。那一头就是几亿农民。要纠正“共产风”,就要真兑现,不受整、不痛一下就得不到教训。苦一下、痛一下,这样才能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等价交换这个原则。一平二调是上面搞出来的,谁搞谁负责。退赔兑现了,干部作风才能转变。

  退赔也要有界限,在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办副食品基地等方面,要由国家退赔一部分。应当由国家退赔的,不能让县、社赔。退赔要让县、社两级干部思想上搞通,不通就不能改正。

  这几年我们有些东西搞多了,搞快了,自己挨整是必要的。现在看来,建设只能逐步搞,恐怕要搞半个世纪。

  看来“五风”[4]中最普遍、危害最大的是“共产风”和瞎指挥风。首先要把它们整掉。究竟哪些是生产瞎指挥风要搞清楚,不然就会变成无指挥、无计划。

  贪污赃款一定要退,一年退不起,两年,三年,不行十年也一定要退。东西赔光了,要以自己的劳动来偿还,不这样贪污现象消灭不了。

  机关、部队、学校圈用群众的土地,要坚决退还,机关、工厂的花园,通通都拿来种菜。今后发展副食品生产,只能开荒地,不能占用农民土地。李世民[5]胜利后封功臣,就是采用圈农民土地的办法。清军入关后也是如此。现在是军队、学校都圈地,又不给人家钱,这实际上是封建残余,一定要纠正。

  现在这个时候不要讲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事实上有的地方的缺点、错误不是一个指头的问题,有的是两个指头,有的是三个指头。总之,把问题查清楚了,有多少,讲多少。有的同志提的,有右反右,有“左”反“左”,有什么反什么,有多少反多少,这几句话是好的。把问题弄清楚了,群众也清醒了,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也就明白了。

  这几年说人家思想混乱,首先是我们自己思想混乱。一方面我们搞了十八条[6],十四句话[7],也搞了六条指示[8],这些就是为了纠正“共产风”,纠正瞎指挥风;另一方面,又来了几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县、社工业,大办交通,大办文教,又大刮起“共产风”。这就是前后矛盾,对不起来。虽然我们没有叫大家去平调,但没有塞死漏洞。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很重要。以后不要前后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现在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庐山会议[9]后,估计今年是好年成。一以为有了郑州会议决议[10],有了上海会议十八条,“共产风”压下去了,对一个指头的问题作了解决;二以为反了右倾,鼓了干劲;三以为几个大办就解决问题了;四以为年成逢单不利逢双利。没有料到,一九六○年天灾更大了,人祸也来了。这人祸不是敌人造成的,而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今年一平二调比一九五八年厉害,一九五八年只有四五个月,今年是一整年。敌人破坏也增加了,大办也不灵了,“共产风”大刮了。问题最大、最突出的是大搞工业,县以上工业抽调了五千万劳动力。一九五七年是二千四百万,一九五八年是四千四百万,一九五九年和一九六○年又增加了六百万,合计比一九五七年增加二千六百万。当然,劳动力不完全都是从农村调来的,但是不管从哪里调来,总是影响农业生产的,比如吃粮就增加了嘛!

  有几条经验教训:一、“共产风”必须反,不能掠夺农民,这是马列主义不许可的。二、几个大办又刮起了“共产风”,一说老风占的多,一说新风占的多,不管哪个多,总之是大刮,看起来只能中办、小办。三、抽调了大批劳动力,县以上工业就调了几千万。这三条经验教训,是主要的。要承认这些经验教训,不然就改不了。新增加的二千六百万人不回去,怎么得了?压下去是有困难的,但一定要压下去。

  今后大办改成中办、小办。农村劳动力要好好组织,专业队砍掉百分之二。再把牲口问题好好研究一下。搞代食品是一条出路,再是从外国买粮,各省要尽可能搞一些外汇。要考虑到明年是不是还有天灾,天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不然明年又可能转不过来。

  陈云[11]同志说的几条我都赞成。一是低标准、瓜菜代,今后几年都要注意。总之口粮标准不能高,好日子当穷日子过,有了储备,才能抗御灾害。二是人畜要休息。三是进口粮食。还要加上我刚才说的几条,把领导重点放在农业生产上,吃饭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总的说来,缩短工业战线,延长农业战线,把整风搞好,把抽掉的劳动力压下去,把“共产风”搞掉,把坏人搞掉,几个大办变成中办、小办。这样粮食生产多了,就可以多吃点粮了。还有,多产的要多吃一点,要有差别。

  分析起来还是大有希望,过去三年的经验教训很有帮助,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就可以转化为积极因素。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谈话记录稿刊印。

  ----------------------------------------------------

  注  

  [1]这是毛泽东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听取汇报时插话的节录。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一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

  [2]指一九六○年十一月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内容共十二条。见本卷第221页注[2]

  [3]一平二调,参见本卷第33页注[1]

  [4]“五风”,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

  [5]李世民,即唐太宗(五九九――六四九),六二六年至六四九年在位。

  [6]指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一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见本卷第165页注[3]

  [7]指在郑州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一九五九年三月五日通过的《郑州会议纪要》规定的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的十四句话。见本卷第14页。

  [8]指毛泽东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农业问题给六级干部的信中讲的六条。见本卷第4850页。

  [9]指一九五九年七月二日至八月一日在庐山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月二日至十六日召开的中共八届八中全会。会议前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写信给毛泽东,对一九五八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缺点错误提出了中肯的批评意见。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表示同意彭德怀的批评意见。毛泽东认为彭德怀的批评意见是向党进攻,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的批判。在八届八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八届八中全会后,错误地在各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对彭德怀所做的错误结论。之后,对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所做的错误结论也得到纠正。一九八一年六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八届八中全会关于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反党集团’的决议是完全错误的。”

  [10]指《郑州会议记录》,见本卷第30页注[6]

  [11]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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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0 10: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不敢触及“敏感问题”检验思想解放的真假


 

                              来源:新华网





                          中央党校党建部 李英田



   
       实践中,我们大都遇到过所谓的“敏感问题”。“敏感问题”是一个模糊概念,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清晰的边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敏感问题背后往往是利益问题,一旦被触及,容易引起特定的人或群体较为激烈的反应。除了个人敏感问题和国际交往中的敏感问题之外,大量存在于我们政治生活中而且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共权力部门的敏感问题。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有记者到湖南省衡阳市采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情况,不料市政府个别领导和相关部门却明推暗阻,讳莫如深,负责人以公积金属于“敏感”问题为由,拒绝介绍情况。现实中,类似敏感问题比比皆是,它们通常有三个主要特征。其一,从范围来看,敏感问题往往维护的是个别人或群体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发展生产、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问题不需要避讳什么,这些问题不仅构不成敏感问题,而且需要大力宣扬,深刻讨论,使其深入民心。其二,从目的来看,设置敏感问题主要是为了避免谈论这个问题,因此,那些不便于公开说明、公开讨论的事情,往往都被冠以“敏感问题”予以回避。其三,从影响来看,敏感问题表面上可能与广大群众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关系,但是,敏感问题解决的效果是群众观察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公信力的一个重要“窗口”,所以人们往往对其密切关注。


       虽然敏感问题的多少不能简单地与政治文明程度高低划等号,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如果国家权力部门处处设置敏感问题,那么,起码说明民主发展、政治透明的程度还不够高。这是因为,按照敏感与否的标准来划分,所有的社会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敏感”的问题,可以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讨论解决;一类是“敏感”问题,只可在一个小的范围内谈论,不宜采取公开、民主的方法来解决。这两类问题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显而易见,敏感问题越多,不敏感问题就越少,那么给予人们公开讨论、民主协商的机会和权利就会越少。在一些民主政治发达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很少出现“敏感问题”的字眼,而以敏感问题为由拒绝对其说明、回答和解决的情况更是极为罕见。甚至相反,这些国家的记者、媒体、公民组织,甚至议员专门挑出一些在我们看来绝对属于敏感问题的事件来诘问政党、质询领导、弹劾总统。我们绝不是对西方政治运作模式顶礼膜拜、照搬照抄,但是我们同样不能拒绝和排斥外国政治文明中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先进经验。事实上,在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又何尝不是经历了敏感问题众多的时期。西方在中世纪时期,凡是威胁到封建教皇统治地位的问题都被冠以敏感问题,甚至“太阳是中心,还是地球是中心”都成了当时极其敏感的问题,布鲁诺正是由于触动了这根敏感的神经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处处设置敏感问题成为专制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


       个人敏感问题再多也无可非议,因为这属于私人领域,不会影响其他民众的权益;而在公共领域设置过多的敏感问题却值得商榷。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时时处处都存在着敏感问题,人们草木皆兵、噤若寒蝉,唯恐触动这根神经,始终怀着恐惧的心态工作生活,毫无疑问,这样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生机和活力的。小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如果总是以敏感问题作为回避、搪塞、推诿的理由,这个问题不能说,那个问题不敢碰,那么,无论如何也难以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谈不上创新与发展。“文化大革命”可谓中国历史上敏感问题最多的时期之一,人们生活在一个“时时有危机、处处有陷阱”的政治环境和氛围之中,唯恐一不小心说出敏感字眼、触及敏感神经。正是由于过多过滥的敏感问题的存在,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维创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彻底背离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历史总是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着规律性和真理性,社会发展的脚步在哪里停住就会从哪里开始。发生在三十年前的那场真理标准大讨论,无疑成为当时解放思想、破除僵化思维的重要里程碑。这场发生在人们灵魂深处的思想大解放,并非从时刻挂在人们嘴边、敢于公开讨论的普通问题入手,而恰恰正是从“用领袖说过的话检验真理,还是用实践来检验真理”如此敏感的问题开始展开讨论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可谓石破天惊、振聋发聩。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正是以他那敢于触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巨大理论勇气和实践勇气,打破了禁锢人们多年的落后思维方式,开启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局面。古今中外,正反两个方面的实践反复证明,人为设置过多的敏感问题往往无法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反,却成为限制人们思维创新的“拦路虎”,成为阻碍民主发展进步的“绊脚石”,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冠冕堂皇的“幌子”;民主发展程度越高,敏感问题就应该越少,换言之,敏感问题减少的过程就是政治透明度增大的过程。


       今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历史给予我们的机遇十分难得,稍纵即逝。如果我们不能抓住机遇而丧失机遇,造成的损失将难以挽回。党的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解放思想需要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加以综合思考,需要从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加以推进,然而,首当其冲的是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要跟上时代潮流,在学术思想、改革实践等各个领域中,不过多地设置敏感问题,尽最大努力解决敏感问题。


       一是要相信群众,增强解决所有敏感问题的信心。过多敏感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出乱子,害怕无法掌控局面,从根源上讲是没有充分地相信群众。在人们的市场意识、民主意识、科学意识、创新意识、和谐意识普遍得到增强的今天,我们没有必要再遮遮掩掩,完全可以对一些所谓的敏感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公开地探讨,旗帜鲜明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问题的实质。“理论只要彻底就一定能够说服人”,有党和政府的正确引导,有广大群众的拥护、信赖和支持,没有任何问题能够阻碍我们前进的步伐。


       二是要出于公心,把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光明正大的,为群众谋福利的事情永远不可能成为敏感问题,因为它不需要向群众隐瞒什么,讨论越彻底越好;相反,那些为少数人或个别人谋取既得利益的事情,往往成为敏感问题的首选对象。出于公心,无欲则刚,就没有什么担惊受怕的事情;私利心重则难免谨小慎微,处处设定“禁区”。


       三是要主动出击,以解决敏感问题的决心和实际效果取信于民。改革创新的起点往往需要从敏感问题入手,而不是从一些不痛不痒、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开始。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越是敏感问题,群众越会关注”,要强化“越是敏感问题,越要敢于触及”的观念,不绕开、不回避、不害怕敏感问题,主动曝光敏感问题,以坚强的决心、有效的举措和满意的成效取信于民,让敏感问题不再“敏感”。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0 2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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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23: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停止侵权



                      返还私房产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我们老百姓的劳动血汗成果——私房,经历了历史政治运动的浩劫,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遭受到粗暴的践踏,武汉市房管部门及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各种方式无偿占用了我们的私房,我们房主及后代在任人宰割的屈辱下生活了半个世纪,公民合法权利毫无保障。


我们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抗争、申诉、上访等维权行动,历尽艰辛付出极大的代价,也取得一些成果和进步,可是在武汉市房地局极端的官本位和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驱动下,滥用职权欺压房主的淫威下,维权上访的房主陷入了无奈和茫然的境地,毕竟大多数老百姓是怕当官的,无力抗争,但是,真理和正义自在人心。现在,我们根据宪法保护私有房屋所有权的精神,揭露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简称:市房地局)欺世盗名、滥用职权霸占民房的骗局及罪恶,其目的是让上级部门领导了解事实真相,纠正市房地局为部门利益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侵害房主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房地产合法权利,构建真正稳定的和谐社会。


各位领导,只要提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就感到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就放手让房地局职能部门解决吧!要知道,这种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造成目前武汉市房地局滥用职权,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群众不服,四处上访,上京告状,久拖不决恶性循环,矛盾激化的隐患会因小事而爆发,原因简单,老百姓积怨太深,冤屈太大,市房地局对房主的压迫和剥削太残酷,请领导同志警惕。我们知道各位领导听武汉市房地局汇报最多的是:我们房地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解决私房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28号文件,摆出一付大公无私的模样,实质呢?结果呢?群众不服!上访依旧,原因何在?市房地局所依据的政策是违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历史政治运动中消灭私有制,改造扩大化“共产风”的政策规定,有悖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其28号文件,有些规定侵害了房主的合法权利,无偿占有私房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也不是无偿占有。我国对私有生产资料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从1952-1956年已胜利结束,以后就不存在什么社会主义改造。


其二、市房地局假冒国家名义无偿占有,盗窃了武汉市大量的私房产权,其名誉为直管公房,实际并非国家所有,其巨额的经济利益,不仅未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也未纳入武汉市地方财政管理,连同往年,国家对房地产财政巨额补贴,全部成为其部门及集团干部、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几十年如此。事实上其盗窃私房产权的行为并非共产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纯属部门行为。


其三、市房地局在1987年用暗箱操作的方式,在仅有当时局长陈培生的批准下,将所有无偿强占的私房所有权全部无偿转移变更到武汉市房地局名下,作为掌管政府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难道不知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的法律、法规吗?房主不权未签字认同,而且不知情,这就是盗窃老百姓成千上万家私房产权的巨额盗窃案,这不仅是违法,这是犯罪!二十多年了,真相应该揭露了,应该让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了解真实情况了。现在,市房地局的领导还在高调欺骗,将盗窃私房产权的赃物称为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真够无耻!


作为现任市房地局的相关职能干部应该清楚,该局1987年擅自转移变更私房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应该主动纠正其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刻意隐瞒欺骗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其四,市房地局违反政务公开原则,封锁房地产原始档案,其目的就是掩盖房地产部门非法侵占私房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4月23日,市房地局周玉珍局长承诺房主可查阅、复印原始档案,但至今毫无结果。


其五、市房地局借口所谓“住房权益”,强权阻绕房主行使所有权,造成五年私房被恶意占有,房租经济损失巨大,危房不能维修,万一私房损毁打死人,市房地局应承担房主所有经济损失。


其六、市房地局行政非法干预司法,2005年,市房地局向人民法院出具暂缓执行房主诉住房恶意占有,腾退和赔偿房屋使用费的各种案件的正式文件,房地局主管领导多次上法院做工作,形成法院对正常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采取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扰乱正常司法审判工作,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依法维权,经济损失重大。


仅上述部分事实,说明市房地局无视党纪国法,无视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仅为部门集团不当利益,行政乱作为,已经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法制秩序,直接侵害我们房主的合法权益。


我们强烈要求:市房地局停止侵权,返还房主私有房地产权,并全责承担赔偿房主所有相关经济损失。


同时,恳请上级领导查处,支持我们私房业主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


此致








(武汉市私房权益人、起草人)胡晓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联 系 人:胡晓久


联系电话:13986062589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长堤街1281号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36&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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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08: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昌区长与百姓面对面


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成焦点


        本报讯(记者主平唐煜)昨日是《行风连线》“区长与百姓面对面”第五站,武昌区长走进东亭小区,与辖区居民交流,在区长接待居民中,反映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占了较大比例。


    记者现场看到,原定9时开始的活动,很早就有居民把区长一的接待点打了围。8时45分,区长开始与居民交流。推迟一个小时活动才结束。记者注意到,在这些居民中,反映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占了较大比例。据现场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武昌区是个老城区,过去私房较多,遗留问题尤为突出!


    魏家骥反映,他的父亲魏德卿是参加辛亥革命的老人。(应为志士---本网注)。1938年魏德卿买下了和平大道96至191号六间房屋。新中国成立后魏德卿老人住在汉口,无力管理这些房产,于1957年将这六间房子托管给武昌区当时的房地部门。房管所将这六间房屋分给了6户人家居住。1994年,一家单位要在此建办公大楼,将这一带房屋拆迁,居住在此的人都得到了拆迁安置。但作为这6间房屋的主人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安置。区长当即找来区房地公司免责人,要求就魏家骥的问题进行督办。


    据统计,当日参加这一活动的居民有760余名,当日居民提出诉水473件(其中网上诉求52件)办理426件(答疑389件,现场解决37件),预约在规定时间内答复47件。



     摘自《长江日报》2009年5月10日“民情连线”


    转载者曰,感谢这两位年轻记者,终于把被捂得严严实实的“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捅到党报上了。诚于记者所言: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焦点!不仅武昌区如此,作为武汉市的老城区莫不如此。可以坦言,在落实私房政策上历史遗留问题巳成为焦点!


    早在29年前,党中央老一辈革命家就提出落实私房政策的事,并制定了具有历史前瞻性的、光辉而伟大的文件: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如果当时武汉市如同广州、北京、上海一样坚决地忠实地执行75号文件精神,何至于有今日之“焦点!”。当时,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平反冤假错案的政策。可以肯定的说:武汉市在政治领域内,平反冤假错案、摘地、富、反、坏、右的帽子等等方面,工作优异,成积裴然;但是在经济方面,特别是在落实私房政策上,强调“……房主和住户、都要识大体,顾大局,共同维护安定团结,体谅国家困难,协助政府落实私房政策,不应提出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二、在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凡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按私房改造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理,不予退还……”见武政[1981]年38号文。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这个市级文件就否定了中央上述75号文件精神“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重提“按私房改造处理,”这样在我们武汉市就发生了全国 见的,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的“补改”,以及第二次“国家收购”名义,将本该落实的返还业主的私房,强行低价“塞钱收购”。(例如笔者在汉正街的门面房,就是房公司不认房主收购走的)。这些房子到底在谁手里?谁在受益?答曰:在各区房产公司手中,并由他们受益!当时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违反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造成了历史性的错误。以至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至今,成为“焦点”。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37&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5 09: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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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6 2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权更替,不剥夺合法私有财产是古今中外的惯例,惟独1949年后违反宪法改造和没收平民百姓的合法    私有财产、房产土地。

   《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清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逊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付;
  第三款:清帝逊位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员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日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平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




清帝退位诏书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指,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用是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宣布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又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

  钦此。
这篇诏书是南通状元张謇的手笔,但“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笔是袁的左右所增加。诏书由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外务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赵秉钧、度支大臣绍英、陆军大臣王士珍、海军大臣谭学衡、学务大臣唐景崇、司法大臣沈家本、邮传大臣梁士诒、农工商大臣熙彦、理藩大臣达寿副署。
与退位诏书宣布的同一日,袁世凯发表了“真电”,其原电如下:
  
南京孙大总统、黎副总统、各部总长、参议院同鉴: 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所公认,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心血,亦民国无穷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亲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现在统一组织,至重且繁,世凯亟愿南行,畅聆大教,共谋进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维持,军旅如林,须加部署;而东北人心,未尽一致,稍有动摇,牵涉全国,诸君皆洞鉴时局,必能谅此苦衷。至共和建设重要问题,诸君研究有素,成竹在胸,应如何协商统一组织之法,尚希迅即见教。
袁世凯
  《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清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逊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付;
  第三款:清帝逊位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员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日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平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6 22: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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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0: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资源部无权处分民众财产!
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08-11-2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8年12月1日前反馈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传真:010-66558543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2,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就贵部准备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我们现已给温家宝总理发去一封信,其内容即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我们是坚决反对该规定的出台的。在此附上这封信。

此致
敬礼

20081129

签名:华新民(代华揽洪,北京,建筑师)、周庆华(北京,工程师)、周玉华(北京,企业干部)、周兴华(北京,企业干部)、周振华(青岛)、周福华(北京,体育教练)、马秀明(北京,大学教授)、马秀华(北京)、马月英(北京)、殷菊清(北京)、殷锡甲(北京)、殷德清(北京)、殷锡汉(北京)、汪扬(北京)、汪兆惠(北京)、张积年(退休企业干部)、王继兰(北京,媒体工作者)、刘秀文(北京,家庭妇女)、张佑伟(北京,学术研究者)、李继超(四川)、李继英(四川)、李兆民(四川)、李继亨(四川)、林善芳(四川)、李海珍(四川)、李海涛(四川)、李海林(四川)、范逸(北京)

签名待续

华新民的联系方式:
()电子邮址:dangkou18@yahoo.com.cn


3,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最近,国土资源部就其正在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作为城市老宅业主,读完该“征求意见稿”之后,感到十分震惊,因为该文件的内容里不再见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里有关城市私人宅基地权利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注1),显然国土资源部是想借“立法”来消灭城市老宅的财产权利,是想借“立法”来剥夺全国各地城市涉及到上千万家庭祖传的合法私人财产,是想借“立法”来使全国各城市政府多年来的违法批地“合法化”。

再看“征求意见稿”的某些条文,如第一章第四条的确定土地财产权利的依据当中,竟然见不到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据——以往的在政府部门做的登记(1950年至1966年和八十年代至今)!而竟是以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等为依据!这是显然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诸多法律的,它置包括中外新老业主在内的所有房地产权利人于随时可以丧失自己财产的境地;还如第三十四条的确定土地使用权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也是荒唐的,因为根据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注2)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是一项财产权,而实际土地使用者有可能仅是“土地使用者”,并不一定是该财产权的拥有者即土地使用权人,且后者是真实存在的,并没有从人间蒸发,其之所以没有能恢复使用土地的状态,没有能正常行使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完全是“文革”后几十年以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百般阻挠而致。几十年以来,多少权利人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四处奔波,心力交瘁,从黑发熬成白发,其中不乏曾为中华民族栋梁的一些家族的后人,他们的先人曾是今天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成就的奠基人,而其家族财产的被侵权状态却长期不见结束,时至今日竟还要遭遇更为彻底的侵权企图,被正在享受着现代化发展成果的后生们,诸如国土资源部正在策划的这一纸“规定”。

事实上,由于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本身的制定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所以根本不存在“立”此“规定”为“法”的前提。因此我们强烈反对此新规定的出台。

在反对该部门规章出台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里所透露出的一句“明白话”:“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这句话显示着一个不言而喻的符合人类文明的道理:属于我的私人财产,不经依法征收,不能成为国家所有。

我们在城市里所拥有的私宅宅基地,都是我们的祖上花钱买的土地,曾在五十年代初期至1966年之间,在各地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做过财产登记,并以此为据颁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所有证”。国家至今从来没有征收过我们的这些私人宅基地,因此相关土地并非为国家所有,而是至今仍为私人所有。

1966年,在红卫兵所制造的血腥恐怖当中,全国私宅业主均被逼迫把自己的产权证交给各地房地局保管。“文革”结束后,政府在陆续清退在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时,所依据的就是1966年以前所做过的登记。作为市民的私人财产,已经登记过的,今天就自然不需要重新加以确定和登记,既然今天的政权和1966年以前的是同一个政权。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确定了这个“国家所有”并不是对土地财产权的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才可能形成1990年的“国土法规13号令”(1990年“国家土地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发出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表示1982年宪法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这个“自然享有”也即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7条和28条所表达的。

上述1990年“国土法规13号”中还表示:“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然而我们当中的任何一位业主都没有在自己的城市里见过这样的公告,更没有“申报办理”过“收归国有的手续。”由于没有办过此手续,所以我们今天所拥有的财产的形式仍然是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况且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均没有征收过)。如果今天政府希望做这个手续,那就需要一个前提——先把在文化大革命当中被迫交给房地局保管的“房地产所有证”归还给我们,之后才有可能坐下来谈其它的事情。五十年代初换发的和其后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是文革劫难中劫走的,是我们的私人物件,各地房地局没有任何理由扣压至今。
最后重申:绝不能许可意在大规模侵吞市民合法财产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的出台,希望温家宝总理关注此严重事态。
注1: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2:1988年宪法修正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此致

敬礼

城市老宅业主
                                                   20081129

签名:华新民(代华揽洪,北京,建筑师)等28()

以下为2009117后续的签名名单,共1054人,加以上的28人,总共1082名城市老宅业主:()

:后续参与签名的名单于一月17日发给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参与签名的祖屋主人分布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杭州、扬州、苏州、温州、长沙、台州、宁波,昆明、天津、青岛、天水、金华、丽水、舟山、大同、宜昌、银川、济南、洛阳、太原、丹东、镇江张家港、连云港、溧阳、郑州、石家庄。



4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和二十七位城市老宅主人曾于2008121给您发过信,相关国土资源部新土地确权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我们给您寄去的是挂号信,几天后收到了盖有中南海邮戳的回执(见附件),所以我们认为总理现在应该已经了解该信的内容了。

该信发出去以后,又有1054名城市老宅主人陆续参与签名,现把后续名单发去(在已发去的这封信内容的后面)。希望总理也能看到这份后续名单。由于没有做公开征集签名,所以签名的人数十分有限,但毫无疑问,这一千多人是代表城市里上千万个老宅主人的意见的。
我个人很希望国务院高层能派人就此违反1954年至今所有宪法的严重事态与我们接触。

此致敬意并祝温总理新年快乐!
                                华新民(代华揽洪)
2009117


南昌市的土地所有权证
北京市崇文区的一份房地产所有证


5

几封信陆续发走之后,我开始在网上搜索另外的反对声音并找到了——它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的程漱兰教授和曾寅初教授就此征求意见稿表达的“意见”,是从保护农民出发的,标题为:“《规定》旨在对农民土地的非法占有合法化”,已于去年121日发给了国土资源部,并发表在程教授团队的网站上:


然后我联系到了程漱兰老师,才得知之前在20076月还有一个半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是她偶然在山东省东营市国土局的网站上发现的,与200811月向社会公布的有很多不同之处。她并且已把它作为附件放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007年的版本,我发现其第31条和32条即1995年《规定》中相关城市老宅土地财产权利的第27条和第28条,而它们则在国土部20081120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中突然消失了。现在乍看起来,整部征求意见稿都在说农村,似乎没有城市的事情,但其“有”,恰恰是在“没有”之中。因此,我不得不发问了:为什么涉及城市里上千万人的土地财产权利在2007年还存在着,而到了2008年底便突然间被抹掉了呢?国土资源部有什么权利来处分广大民众的财产呢?


无论如何,不管是针对市民还是针对农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都是一部恶法,其恶意从头至尾贯穿在文中.所以现在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不能许可它出台。就像程、曾两位教授在他们的递交的“意见”中所表示的:“该征求意见稿搞乱土地权属的主观恶意明显,让人不由得联想前不久揭发的商务部“立法腐败”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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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写的好!!!


写的好!!!
写的好!!

发布者 过客评论 - 09-01-2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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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


华先生的文章,代表了广大私房主的心声,50年来我们这些私房主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只字不提,反而巧取豪夺。这些部、委、局、办背着党中央,竞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种种迹象表明,文化大革命在他们身上并没有结束,甚至有所发扬光大。对党中央关怀民生的举措置之不理。58年15间的界限和现在的纠偏纠错,就是党中央对私房主的关怀,可他们却曲解执行。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
发布者 mhmd7930 - 09-02-2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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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俺祖屋


俺温州的四间祖屋(金租房)至今还未还,只等天亮时……
发布者 过客评论 - 09-02-2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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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签名


签名 牛迎春
发布者 过客评论 - 09-02-25 11:


图片:我不能天天参加葬礼!  上一篇  

我不能天天参加葬礼!
又一所漂亮的宅子被拆毁了!这是1920年左右建的一处小洋楼,位于广内大街299号,是被列入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名录上的.
是宣武医院拆的,为了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神经科学研究所.首先,你们有必要做“世界上最大的”吗?其次,就是建,也可以在做规划时把这座小楼容纳在方案里,留着她做医院的行政办公用.为什么要拆呢?怎么下得去手呢?
北京不单是四合院在被大规模地毁灭,还有就是这些清末或民国时期的小洋楼,已经越拆越稀少了.
"新京报"前些天为营救她做了努力,以"雕梁画栋静待拆"为题做了一篇报道.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拆她的人心是冷的,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丝毫的苛护之情.
我谴责所有主张和同意拆她的人:院方、德国德杰盟建筑设计公司(J.S.K SIAT)、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文物局!
在五十年代,清华大学曾经对北京的近现代建筑做了一次调查,去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从调查资料中选了一部分照片集成书出版,其中作为住宅类的举例,第一个就是广内大街299号的小楼。九十年代张复合教授等主编的“中国近代建筑总览-北京篇”里也有她。
一位建筑师朋友看了“新京报”上登出的照片后告诉我,这栋小楼是后期新艺术运动(art nouveau)的风格,在北京是极少有的,非常珍贵。
这么美的建筑就在我面前被拆毁了,在拆除的现场,我看着她被活生生地杀死,心里好难过啊。拆方管这叫做“迁建”,别跟我说这两个字了,拆了就直接说拆了,别用这两个字来糊弄人,请少一点虚伪。你们把小楼的部分构件卸下来,仿建时再安上去,那时做的就是另外一所建筑了,你们说破了天,它也永远不是广内大街299号的小楼了。
然后,我怀着悲痛,来到北京站西街,因为我得知那几栋附属亚斯立堂的老别墅也要被拆毁了。早就有所闻,听说是为了修地铁,但以为经过几番呼吁最终被保下来了。
事实是:这个著名的建筑群将几乎全部被毁灭。楼里的居民已经被迁走了,几栋小楼凄凉地立在那里。我真不明白,修地铁拆得着地上吗?!世界上很多古城都修了地铁,但人家怎么就都知道小心翼翼地对待地上的建筑?谁是铁道部的决策者?请问做中国人的良知在哪里?
再接着,我又来到平安大道。这里也新近贴出了拆迁布告,要拆南侧皇城内北河胡同等及北侧数条胡同的大量四合院,也是为了地铁。在这边,根据得到的消息,根本就是为了融资,拆了居住用的老院再建商用的新院,等于用历史文化遗产交换一段地铁,谁答应了?没有钱可以等,等到日后再增加线路,谁答应你们把无价的历史文化遗产换成钞票了?!
北京已经极惨了。难道这最后的一点点也留不住吗?!





上图为广安门内大街299号宅,下图为附属于亚斯立堂的别墅群中的两栋别墅.












http://blog.focus.cn/group/blogforum_detail.php?blog_id=1667369&msg_id=160023384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7 2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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