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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律师:有人做手脚!硬盘失踪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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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雨夜 于 2016-1-12 01:12 编辑

不吵不舒服 于 2016/1/10

公诉人:出示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在治安管理总队淫秽物品审验室对扣押在案的四台服务器进行了鉴定,其中IP 118.186.2.718的服务器已经损坏无法开启,其他三台服务器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没有任何QDATA格式的视频文件考入服务器。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没有。
王欣:这个鉴定没有技术依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王欣辩护人:鉴定书的真实性没有意义,所证明的内容及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做鉴定的背景不是合法化的。鉴定不能证明服务器没有动过手脚。鉴定也对硬盘的物理特征进行了描述,
但是在公诉人没有出示的第一份鉴定中也对物理特征进行了描述,且与出示的鉴定报告所反映出来的物理特征不一样。这个结论说明了服务器有人做过手脚。

张克冻辩护人:这个鉴定应该做,但是应该在公安机关调取服务器的时候就做。应当在调取时鉴定四台服务器的物理特征,以及视频文件的特征,然后予以固定封存。同时司法鉴定所的意见也显示出文件有所添加。电子数据的文件标注的数据和文件上传时相对应,电脑主机的时间可以随意更改。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补充意见?
公诉人:文件就在服务器硬盘之内,辩护人可以进行比对。我们从服务器被扣押到最后的时间都进行了鉴定。这证明了服务器没有受到污染。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意见?
张克冻辩护人:我只是说存在对原始数据进行操作的可能性。公诉人没有提交服务器原物和照片。只是对证据进行描述。现在的四台服务器从物证的角度来讲来源不清,从电子数据来讲原始数据不明。
牛文举辩护人:信诺公司在鉴定时硬盘的数量上每一台服务器上都减少了一块。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补充意见?
公诉人:服务器当中有五块硬盘,一共是10T。法律规定物证不便于移动的,可以提供照片,我们有照片为证据。辩护人没有合理怀疑的依据。我们出示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流转保管等情况,证明证据没有受到污染。第一份鉴定是临时性,没有当做证据使用,所以以第二份和第三份鉴定作为依据。
张克冻辩护人:四台服务器中有两台是12T、一台10T、一台6T。不是公诉人所说的10t。我是说可能性,并没有说受到污染。公诉人说没有受到污染,应当提出相应证据。
王欣辩护人:公诉人应提交行政执法查封时候的照片。
牛文举辩护人:不明白为什么每个服务器都减少了一个硬盘,又做了第三次鉴定。
审判长:公诉人,法庭认为确定硬盘的物理信息非常重要,公诉人能否进行说明?
公诉人:信诺所做的物理特征与服务器是吻合的,从IP地址可以确定。
牛文举辩护人:物证鉴定移转过程存在问题,我们不排除有被调包的问题。应当查明为什么7块服务器变成6块。
王欣:电脑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硬盘背面的唯一信息是不可能改的。
张克东:电脑的IP地址改起来是非常方便的。

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看, 公安机关进行鉴定暴露出重大瑕疵。

第一:违反其明知的法定鉴定条件: 不是三人共同鉴定。(新闻出版署强调3个人的原因你懂滴)
第二:明知鉴定需要鉴定人本人签名的法定条件。竟然在鉴定结论上冒充他人签名,属于伪造鉴定签名。
第三: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该由公安和相关部门共同鉴定。
第四: 公安部在2005年左右专门出台法规规定管理内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北京涉嫌违法用无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第五: 不是对原物(服务器硬盘内容)进行鉴定,且服务器内硬盘涉嫌被偷换(3个服务器都缺少一块,一个服务器无故损坏。)
第六: 律师被告强烈的控告硬盘数量不符,涉嫌被盗做手脚,法庭和公诉人竟然不责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三台服务器中的全部视频文件只有29841个,那么21251个淫秽视频真的是占了70%,但如果三台服务器中的视频文件不仅29841个,哪……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王欣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欣辩护人:一、本案案件来源不明。第一,如果是竟争对手所发现的线索,涉及动机不纯。第二,北京市版权局所查处的四台服务器怎么锁定的事实不清。第三,北京市版权局所指定的海淀文委怎么受到的指派不清。第四,海淀文委怎么发现里面有淫秽物品的,怎么从侵权到刑事犯罪,版权鉴定的结果没有。第五,北京市版权局发现的淫秽物品怎么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也没有法律的手续。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不符合法律。第一,查封没有通知权利人、相对人到场。第二,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查封拍照及物理登记。行政服务期内提取的文件违法。这个服务器开启的过程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在场,聘请的人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三次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工作说明中显示的是应海淀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鉴定,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又重新鉴定,而又委托了同样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不符合法律的。程序问题导致了证据根本就不能采信。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牟利的问题不再螯述。

关于快播公司是否有传播的行为,不是快播上传的文件,而是站长们上传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义务,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技术上也做不到,快播公司无法杜绝使用其软件的人发布不良信息。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已经进行了防范,嵌入了110系统,不能强人所难。关于主观故意,这个明知到底是肯定存在还可能存在,概念不清,存在矛盾。

如果三台服务器中的全部视频文件只有29841个,那么21251个淫秽视频真的是占了70%,但如果三台服务器中的视频文件不仅29841个……根据我个人的判断,这个文件是缓存文件,要提取后转码(花很多时间去转码)才能正常阅读。根据法庭的辩论,貌似确实有竞争对手的痕迹在里面。这个案件水很深。

王欣辩护人:一、本案案件来源不明。
第一,如果是竟争对手所发现的线索,涉及动机不纯。
第二,北京市版权局所查处的四台服务器怎么锁定的事实不清。
第三,北京市版权局所指定的海淀文委怎么受到的指派不清。
第四,海淀文委怎么发现里面有淫秽物品的,怎么从侵权到刑事犯罪,版权鉴定的结果没有。
第五,北京市版权局发现的淫秽物品怎么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也没有法律的手续。

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不符合法律。
第一,查封没有通知权利人、相对人到场。
第二,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查封拍照及物理登记。行政服务期内提取的文件违法。这个服务器开启的过程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在场,聘请的人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三次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工作说明中显示的是应海淀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鉴定,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又重新鉴定,而又委托了同样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不符合法律的

昨天不许妄议,今天不得鼓掌,急切盼望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经过公安机关对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提取的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这是什么概念? 这说的是70%的浏览量是黄色的。。。。。 嗯, 这段话很刺激, 但我不敢相信。
我也用快播,我也看黄片,可能你整晚看黄片,可能你每天看黄片,但是,无论如何,我不敢相信一个人的浏览70%都是黄片。。。。。。这是什么样的人,要多么弱智,才会想到用这样的一个数据证据陷害一个人呢?

法律不是挡箭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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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8: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太跟这事。不知是几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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