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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菊琴:致胡锦涛的公开信

已有 1419 次阅读2011-6-6 22:37

施菊琴:致胡锦涛的公开信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

您好!

 

 

当今之中国是共产党之中国,中国之百姓是共产党之百姓,中国之官吏是共产党之官吏!今日,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之际,我——江苏省南通市访民施菊琴,怀着上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滨之士莫非王臣”之理念,向您呈上我的这份公开信,扼要陈述我已经向您的党及国家职能部门申诉近十年之久的申诉案——“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及在该案申诉、上访过程中,您的党及国家机关对我屡次三番打击、迫害的几个事实。希望能够得到共产党的正确对待,并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一、南通附院损伤施建萍输尿管、膀胱,把昏迷之中的施建萍驱赶出院。

20021113日,我姐姐施建萍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通附院”)行妇科手术。该院妇科主治医师钟兆兰,在手术过程中损坏了施建萍输尿管、膀胱等多处。为了隐瞒该医疗事故真相,南通附院偷偷瞒着施建萍及其家属,命令该院泌尿科主任医师蔡小琴,擅自切除施建萍输尿管1.8寸,并对施建萍的膀胱做了简要缝合后,以手术“顺利”、“患者满意”、“全愈”为由,于当月23日,把仍然处在昏迷之中的施建萍强行赶出南通附院,对施建萍不予救治。被迫无奈,我只好送我姐姐去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慈瑞医院抢救。经上述两家医院诊断,并认定:我姐姐施建萍膀胱、输尿管,于20021113日在南通附院手术过程中遭受了损伤……

20021127日上午,我与父亲施能贤、母亲苏志芳,送因腹腔炎症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之中的姐姐施建萍去南通附院,要求该院对我姐姐予以抢救治疗,但该院为了不承认损坏我姐姐输尿管、膀胱的事实,不但不对处理昏迷之中的施建萍予以抢救,反而命令该院数十名保安人员,用绳子勒住我的脖子,用棉被裹住我的头三十多分钟,对我进行暴力殴打,三次把我打昏在该院,打残我父母的双脚……

 

二、江苏省医学会滥用职权,枉法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4820日,受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召开该医疗事故听证会,对南通附院20021113日损坏我姐姐输尿管、膀胱的事实予以鉴定。当日,我姐姐施建萍向专家鉴定组书面提出剖腹探查的请求,承诺:“泌尿系统没损伤,后果由患者自负”,未果。20040922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审判长张志城要求我们签收,2004820日江苏省医学会[2004]22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我就江苏省医学会主要违法事实简要例举如下:

1、国务院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明知“医方的陈述与病案记载及事实有明显的不符”,却依椐南通附院提供的此不真实事故技术鉴定材料,枉法作出该《鉴定书》,并载明“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之鉴定结论,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的上述规定。

2、国务院卫生部《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江苏省医学会拒绝患者施建萍“剖腹探查”的鉴定请求,在:〈一〉、没有探明南通附院手术是否损伤施建萍空腔脏器;〈二〉、没有查明南通附院手术导致施建萍腹腔大量积液原因前提之下,却依据“在手术过程中发现腹腔有大量积液,从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及陈述,不能排除手术过程中有可能损伤膀胱”之不确定“分析意见”,臆断得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之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违反《办法》第二条的上述规定。

3.国务院卫生部《办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该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或盖章,没有专家鉴定人员对该鉴定书“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之鉴定结论负责。江苏省医学擅自出具该医疗事故鉴定书,违反《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上述规定。

 

三、法官张志城出价200万“私了”未遂,陷害施菊琴入狱,谋杀施建萍身亡。

200493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审判长张志城法官传我方及南通附院在该院开庭,审判长张志城代替南通附院向我方提出,南通附院一次性支付施建萍200元人民币,作为交换条件,我方必须承诺:20031113日,南通附院没有损坏过施建萍输尿管及膀胱。当时,我的姐姐因腹腔炎症严重,南通附院一直不予治疗,所以,没有同意张志城提出的条件,请求张志城判令南通附院对施建萍先予抢救治疗,亦未能得到张志城支持……

20041005日上午,张志城电话通知我,说南通附院已经和他商量好了,南通附院已经同意先支付施建萍1万元钱医疗费,张志城叫我第二天去南通附院医务处仇永贵办公室去取钱。1006日上午1030分,我在南通附院医务处见到了仇永贵,并向他说明了来意。仇永贵又叫我去找妇科主任仲兆兰,现由是要请钟兆兰先签个字,然后再至仇永贵处领钱。1045分左右,我到了该院妇科,值班护士要求我直接去妇科更衣室找仲兆兰。到了更衣室,我敲了几下门,仲兆兰从里面打门打开了。还没有等我开口说话,仲兆兰就连续不断的大声喊“救命”!我当时没有明白发生了什么,站在门口,一动也不敢动。与此同时,该院王晨毅、姚海涛等人从我的身后冲进了更衣室,转向对我喊“不许打人!我不知所措,还是一动也没有动,就站在更衣室门口。接着,该院戴建军等数十个保安就来到了我的身后,把我围起来,对我拳打脚踢,并把我推进了该更衣室内,继续打我。为了活命,我拼命冲出了更衣室,来到了更衣室外的走廊上,后又被戴建军等人追上,继续对我拳打腿踢。戴建军一边领着人打我,一边对我喊:“上一次没有打死你,今天一定要打死你”!因为害怕,我被迫再一次逃进了更衣室,并把戴建军等人反锁在门外。后来,南通市公安局新城桥派出所所长张健、副所长蔡建生等四名公安来了,并把我带至了新城桥派出所。

在新城桥派出所内,张健所长把我关在了铁笼子里,亲自带人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严刑拷打,张所长边打我,边对我说“南通附院每年给我们新城桥派出所十几万元,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你给他们找麻烦,就是给我们找麻烦,我们不打你,还能去打谁呢”?107日零晨0330分左右,张所长、蔡建生副所长等五、六名警察,为我拿来一了张空白笔录纸,强迫我在该空白笔录纸的右下角上签字,我不同意。张所长说:“施菊琴,你姐姐施建萍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病危了,只要你在上面签上名,我们就立即放你回去见你姐姐,如果不签字,你就再也见不到你姐姐了”。因为当心我姐姐的安危,我被张健所长所迫,只好在他们给我的空白笔录纸上签了名。然面,我刚签完字,张健所长就命人把我进了南通市看守所内,对我拘留十五天……(后来得知,新城桥面派出所在我身上发生的一切,都是原崇川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华在指使)。

20041080730分,我姐姐感觉身体良好,早饭在南通市人民医院内病床上吃了两碗馄饨。0750分许,医院护士给我姐姐挂药水,药水挂上足三分钟,我姐姐就大喊心口痛,头痛、感到呼吸困难。我大姐施建群、母亲苏志芳立即去喊来护士,当护士来到了之后,我姐姐施建萍就已经死亡了。所以,我的家人怀疑施建萍是被南通当局故意谋杀,要求人民医院立即封存当日为施建萍所挂的不明成份的药水,要求对我姐姐予以尸检,南通市人民医院了毁灭罪证,三名护士立即上前,把当日为施建萍所挂的药水瓶砸碎,并抢走挂水用的橡皮胶管……

 

四、法官张志城拒绝尸检,试图抹杀施建萍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身亡之事实。

2004109日,因为我姐姐死亡,我被南通市公安局看守所“准假”,暂时离开该看守所。当日中午,向南通公安局报案,要求对我姐姐死因予以立案调查,南通市公安局把我阻当在公安局门外,不予立案。当日下午,我在多位证人的陪同下,来到达崇川区人民法院,向该院递交两份书面申请书:一、是请求变更我姐姐与南通附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由民事转为刑事的申请书;二、是请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我姐姐死亡原因予以司法鉴定的尸检申请书。接待我的是该院法官——张志城。

张志成不同意接待我的上述两个申请,其理由是这样对我说的:“附院已经表示不同意你们鉴尸要求,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了其中华医学会鉴定申请书;我是肯定也不会同意你们的鉴尸申请的。我这样才公平!我代表崇川区法院向你保证,只要你把你姐姐的尸体火化了,在事后三至五天或一个星期之内,我把你姐姐的案子当作一级医疗事故结案”!但是,我还是把我的上述两份申请书放在了张志城的办公桌上(现场证人有:徐桂兰、沈卫琴、姚永嘉、潘惠国等)……

20041230日,该案主审法官张志城,以(2004)崇民一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其在该判决书审理查明之中,把我姐姐施建萍在南通市人民医院被谋杀身亡之事实,捏造为:“2004926日,施建萍因胃癌晚期伴出血,乳腺癌术后住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2004108日出院,当日病故”;同样,南通市人民医院也在张志城捏造该事实之前,在我姐姐的病历上,把我姐姐在该院死亡的事实,捏造为:“2004108日,主动离院”……

——2004108日,我姐姐施建萍在南通市人民医院被谋杀的事实,被法官张志城、南通市人民医院彻底抹杀,否认了……

 

五、公安部助纣为虐,丧心病狂,打伤施菊琴心、肺和肾脏。

20091228日,我依法至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上访。当日上午1040分,公安部指使南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华(原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04107日,参与陷害、监禁施菊琴,108日谋杀施建萍的主要参与人),把我抓入公安部接待室内,用拳头猛击我的头部、胸部,并用脚狠踢我的下身,把我打昏在接待室内,长久不醒人世……

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当我在地上慢慢苏醒后,公安部的人还问我:“你看清楚打你的人是谁了吗,你认识他长得什么样子没有啊?并继续把我关在公安部内,对我进行殴打和凌辱达数小时。由于此次南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华在公安部内对我的的殴打,我的心脏、肺部受伤,咳嗽、吐血不止……

20100309日,我的心、肺之伤未任何好转,我强忍着伤痛,勉强再次来到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要求公安部依法处理凶手,为我治伤。当日上午1120左右,公安部内一名挂着“工作组”牌子的警察接待我,表示先为我治伤,把我领出接待室门外,叫来一位陌生男人,让我跟他去医院。

但是,该男子却并不是送我去医院,而是叫来了同样和他形迹可疑的几个男人,试图对我实施绑架、抢劫,我被迫向“110”报了警,被带到了北京东华门派出所。之后,我被南通市公安局从东华门派出所强行绑架至南通市驻京办。在驻京办内,自称是是受雇于公安部和南通市政府的三名男人,在关押我的房间内,再次对我进行了殴打,他们边对我拳打腿踢,边对我说:“明确告诉你,我们三个就是你们政府和公安部派来给他们出气的……今天,我们在这屋子里打死你,也不会承担半点责任,一切责任全部由公安部和你们的政府来买单”!之后,其中一个人用劲在我的左后腰狠狠地踢了几下,我因疼痛,当场昏死过去了。第二天上午0830分,我被被该三名男人绑架南通市北阁饭店(南通政府设立的黑监狱),遭南通政府的继续监禁……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

作为该案受害人、申诉人,我施菊琴向您领导下的党和国家机关依法申诉已经十年之久了,上述问题不但没有得到依法处理,反而屡屡遭到党和国家机关的打击和迫害,致使我的心、肺、肾脏于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被打伤,我因无钱医治,至今未愈,已以完全丧失劳动和自理能力,我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多年的“施建萍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仍旧没有得到该院依法受理。所以,今天在此冒死给您写去这封公开信,向您及您领导的党中央简要反映上述事实,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我20080506日再次向该院申诉的《请求再审申诉书》申诉的八条申诉事实与主张给予依法核查、受理,请求中国共产党及时、依法还申诉人全家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为感!谢谢!

 

附:

120080506日,施菊琴《请求再审申诉书》(http://space.aboluowang.com/11194/viewspace-10053

220100923日,施菊琴《关于南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华等行凶伤害施菊琴的情况材料》(http://space.aboluowang.com/11194/viewspace-10061

320090526日,施菊琴《关于中共江苏当局迫害施菊琴人权的情况反映材料》(http://space.aboluowang.com/11194/viewspace-10062

 

 

江苏/施菊琴

日期:2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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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Guest 2012-8-10 09:47
你去别的医院查出了附院的医疗措施不当,为何又去附院要求抢救?你在某商店买个商品发现它质量有问题,然后你还拿去这个店修?真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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