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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铮:比比澳洲的真精神病与中国的假精神病

热度 1已有 4291 次阅读2008-12-31 09:42

最近澳洲出了一件比较“轰动”的事。一名曾得过精神病,还杀过人的男子申请要开出租车,他申请了两次,交通厅都不批。他“一怒之下”把交通厅告上法庭,最后居然赢得了这场官司。

这名男士今年五十二岁,是来自某非洲国家的难民,出于法律原因,他的真名不能公布,只有一个代号叫XFJ。十八年前的一九九零年,他用刀把妻子捅死,然后上吊自杀,却因上吊的树枝断了,所以没有死成。

照理说,杀了人就是杀人犯,澳洲虽没有死刑,也应被判终身监禁。但是,最后陪审团裁定,因为他当时有精神病,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判他无罪。

虽 然无罪,但也不能就这么“了事”,他被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共在那儿呆了八年。放出来后又在被监控状况中过了六年,直到二零零四年,医生认为他已完全恢 复正常,才取消他的监视令,他从此过上了正常的、不受监控的生活。他在帮助无家可归者的慈善机构中做过义工,做过照顾老年人的工作,还在一家旅馆的厨房里 做过工。

二零零八年,他决定申请开出租车。他说这是因为他一岁多的儿子得了白血病,开出租车工作时间自由,便于他更好的照顾儿子。

在申请两次被拒后,他向澳洲维州民事及行政仲裁庭(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提出申诉,结果蠃了官司。法庭裁决他可以开出租车,命令交通厅必须发给他执照。

此 裁决下来后,媒体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公众也对此议论纷纷。维州交通厅厅长表示,作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者,他们的责任是保证让每一位搭乘出租车的顾客在招手 叫出租时,知道自己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一个杀过人、得过精神病的人显然不会让人有安全感。他们对仲裁庭的裁决不服,表示这是因为目前的法律条文有漏洞造成 的,因此要推动议会修改法律,堵上漏洞,同时还要上诉,争取推翻此决定。

同情XFJ的人说,他杀人,已是十八年前的事,而且是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从那以后,他没有再干过任何坏事,现在权威的精神病专家认定他的精神已完全正常,他已在社区中正常生活四年,没有出现任何不正常表现,为什么不能给他个机会呢?

由于败诉的维州交通厅表示还要上诉,所以此官司目前还没有最后的结论,敦是敦非,也难讲,“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听起来两方都有一定道理。

只是,由XFJ这 名前真精神病人,很容易想到中国的一名假精神病人,也即已被处死的北京青年杨佳的母亲。按官方报道,杨佳一举杀死六名警察。他为什么要杀这么多警察?他孤 身一人,闯进公安大楼,又是怎样凭一把刀杀了这么多受过训练的警察?此案的杀人动机和过程都有很大疑点。照理说,如此大案,应该公开、公正的审理,才能服 众。

可是,作为案件重要证人的杨佳母亲,却在事发后第二天,就莫名其妙被抓到精神病院关起来,一关就是四个多月,一直到杨佳案的一审、二审都进行完之后,才放她出来,显然就是不让她“乱说乱动”。

在对法轮功的迫害当中,精神病院也变成了迫害场所,数千法轮功学员被送进去关起来,甚至被强迫注射破坏神经中枢的药物。

强制注射神经毒剂是一种让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刑罚。一名曾被关在徐州市精神病院的法轮功学员回忆道,被强制用药后,药 性反应太强,一位功友一下子疯掉了一样,痛苦的在地上摔打、滚爬,日夜不停的狂奔,两个人架都架不住,浑身剧烈颤抖,头往下栽,双目失神呆滞无光,日夜狂 躁,不能睡眠,痛苦难忍,用身、头撞墙欲死,真是痛苦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另一功友浑身抽筋,缩成一团,不能站立行走,别人就把她架出架进,夜深时烧心 难熬,口吐血沫。

零八年四月,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门诊手术室护士贺祥姑因修炼法轮功,被抓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关起来,强行注射神经毒剂——利培酮注射液,到现在生死未卜。

把澳洲XFJ这 名杀过人的、真正得过精神病的人跟中国那些没有精神病、也没做过任何违法之事,却被关进精神病院的公民的“境遇”对比一下,不得不让人感慨。在法制健全的 社会,不管你杀过人也好,得过精神病也好,你的权益该被保障时,法律真能你撑腰,哪怕你的“对手”是有权有势的交通厅。而在中共国,法律是共产邪党的私 器,它与精神病院一样,可以随时变成镇压民众的工具。

 




图:《澳大利亚人》报网站关于XFJ案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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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12:45:33, Size: 505 KB, Download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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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徐建军 2017-9-30 12:13
鉴于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不受理,请国家信访局领导把持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及时批转并督办!

湖北高院李静院长根本不敢将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 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http://wenshu.court.gov.cn/网和根本不敢公开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www.hbfy.gov.cn/WenshuManage/getWenshuByFolder?folderNo=0902

http://hubeigy.chinacourt.org/网,说明了什么?卑鄙无耻的湖北高院李静院长进乎疯狂

完全辜负党中央的信任和人民的期待,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控告书

——宪法法律神圣不可践踏,李鸿忠、李静无人性、无党性,合伙践踏宪法法律、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谁来管?!一个被上帝遗忘的角落……

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岐山 书  记
尊敬的中华民人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周  强 院  长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 检察长
在不忘初心、砥砺前进的中国共产党诞生九十六周年之际,实名举报人徐建军以维护法律尊严的强烈责任感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依纪、依党章实名举报中共中央委员、原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指示、暗示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在第一版刊登“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本应对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却别有用心的删除砍去了重要指示“综合施策,下大气力”的核心内容,这一合心内容是重要指示的灵魂。并伙同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李静在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岗位上戴着假面具去干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把绵羊逼成狼。无人性、无党性,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涉嫌“合伙故意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重要法治原则;合伙故意帮助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无人性、无党性的司法败类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隐匿或毁灭证据的司法败类逃避法律处罚;合伙故意帮助他人以‘莫须有’的‘侮辱诽谤’罪名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使实名举报人至今生活在最低生活线下的死亡线上挣扎。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还实名举报人清白。
实名举报人徐建军提着脑袋和全国人民一道跟着最伟大的、最杰出的、最英明的领袖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砥砺前进!


控告人:徐建军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2017年2月26日《第四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2、2017年4月3日《献给最敬爱的以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
献给最敬爱的以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
在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最伟大的、最杰出的、最英明的领袖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看到了全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下转第五页)
中共中央委员最高法党组第一责任人周強院长;中共中央委员最高检第一责任人曹建明检察长;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湖北省委第一责任人蒋超良书记 。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坚持和加強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为错误言论所左右。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湖北省委、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级法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涉嫌“合伙故意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明确規定的‘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毀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的重要法治原则;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毀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对《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第一版对中央决策部署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否定党的领袖的言行,公然挥刀砍向习近平理论这面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人心中的精神旗帜。
                      第四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岐山书记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周  強院长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申请人:徐建军  男  61岁,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胜利路39——11号生活资料公司(原日杂公司)一九七二年三月参加工作的职工,现住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李河村一组22号,身份证号:420620195608010530 联系电话:15571057985
被申请单位: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委。
请求事项:
请求湖北省委第一责任人蒋超良书记加强党的领导敦促湖北日报社在《湖北日报》第一版公开报道向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道歉、忏悔,承认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第一版在刊登“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在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指示、暗示下,别有用心的删除砍去了重要指示“综合施策,下大气力”的核心內容,这一核心内容是重要指示的灵魂(详见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査处申请书》2016年9月7日《第三次立案查处申请书》)。党中央对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根本不配当十九大党代表,更不能进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屆中央委员会原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的组织调整是对李鸿忠的教育挽救。
    请求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加強党的领导,依法对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级法院共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公然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对该原始发票的侦察线索,选择性办案,钓鱼式执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釆用双重标准;公然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公然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依法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湖北省高级法院  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裁判法律文书;对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依法宣告无罪;并依法保护实名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
亊实与理由: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囯共产党的杰出领袖、一代伟人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治国理论出现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历史环境中,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认知基础,立意高远,内涵丰富,直面现实,充满自信,蕴含着质朴真挚的为民情怀,许党许国的担当精神,具有深刻思想性和強烈感染力。在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人心中是湖北省委李鸿忠书记永远砍不倒的一面精神旗帜。
     根据1979年《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依据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之规定,特别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这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強调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而申请人徐建军提供的“新的证据”并不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而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申请人在1981年7月9日《控告书》中强烈质疑 “0087048号发票到哪里去了???” “0087048号发票为什么失踪?这不是别有用心的故意吗?” “难道正直的人们不问0087048号发票到哪里去了吗?隐匿或毁灭了证据。” “4184410号支票又是怎么一回亊???” “白莲营业所银行支票号4184410是怎样一回事?隐瞒亊实真相也不能这样明目张胆啊!”在法庭上申请人检举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但老河口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未予收集的证据和原判决. 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
1.    老河口市法院刑二庭法官祝明义对实名控告老河口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刘忠勇 “吃喝卖法、枉法裁判 ”;对实名控告襄阳市中院审判员张万富、副院长郑国光 “枉法裁判”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老河口市法院开庭前,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 最后祝不知主动回避,又出任审判长,主持本案的庭审 判决于一体,徇私枉法,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甚至违法先入为主,“高俅审林冲” 式的办案方法: 在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中竭力歪曲亊实真相,故意私存、扣压、隐匿或毁灭实名控吿线索;故意把1981年7月9日《控告书》别有用心的篡改为“遂从一九八一年八月”,“徐建军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以来”。故意帮助涉案人毁灭、伪造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这一重要情节表明:祝明义故意隐瞒遗漏控告人1981年7月9日《控吿书》,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主要证据故意隐匿或毁灭重要情节,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导致(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事判决实属徇私枉法, 故意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2.   为故意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始作俑者杨元庆开脱罪责。杨元庆在果品酱园加工厂当会计时,多次盗窃加工厂面粉.、香油、白糖深夜用板车拉回家。令人发指的是在取走候德朝的收砖证明材料,杨于1976年元月25日并附有《调查说明》材料,“候德朝收砖是属真情况”。但在三天后的1976年元月29日的《调查报告》则是“特别是9519块收砖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 。(详见1981年7月9日申请人的《控告书》)。为其开脱罪责,对申请人自1981年7月9日起至1983年10月1日向党掏心见胆。呈上<<控告书>>五篇;<<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开信>>四篇;<<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四篇;<<致六届人大全体代表>>一篇;针对湖北省高院<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 向中央首长谈了<<我的一点想法>>一篇等诉讼材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 认定证据。司法败类祝明义故意用毁弃、 篡改、 隐匿.、伪造等卑鄙手段,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 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故意不让劣迹斑斑旳涉案人杨元庆出庭对貭 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进行质证 。对申请人的当庭检举:依法应当调查收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而不收集 。涉案人杨元庆不到庭,现场目击证人陈国英没到庭,一审老河口市法院祝明义是怎样质证的?二审襄阳中院法官王治臣又是怎样核实申请人上诉状《检举》? ?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3.  涉案人为老河口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刘忠勇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1981年7月9日《控告书》申请人向刘忠勇提供的杨元庆隐匿下的证据17页,还把再三提醒并用挂号寄去证明候德朝收砖属实的证据和调查的线索与方法视而不见,当耳旁风听而不闻,我行我素,“收砖人候德朝查无此人”。申请人当庭检举:刘忠勇吃喝卖法,枉法裁判。1979年8月28日结论为“候德朝查无此人”。1983年12月20日,刘忠勇违规违法查抄控告人家,抢走控告刘忠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一捆不留清单,至今没要回来 。一审庭审祝明义又是怎样质证的?二审王治臣又是怎么核实申请人对涉案人刘忠勇法庭《检举》二审上诉状《检举》??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4.  涉案人为襄阳市中院审判员张万富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1980年11月7日,给张万富提供了各种事实 . 线索 . 请求调査。张经过第一遍调查证实:“你们提供的情况比较真实,我们也发现了有矛盾,但还没有确凿证据。” 为慎重起见,1980年12月29日给张送去杨隐匿的真凭实据123页。张表态:“很好,我正需要这些材料,这次把证据材料都拿到省公安厅鉴定,只要取得确凿的证据,不论涉及到谁都要搞。”(详见1981年7月9日《控吿书》)。张万富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二审又是怎样核实的??省高院又是怎样复核的???
5.  涉案人为襄阳市中院副院长郑国光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申请人1983年3月24日(《控告书》续五),法庭检举郑国光1982年4月9日中午吃喝有甜酒. 大曲白酒为何在白莲供销社财务上报销? 郑国光1982年4月9日宣布的“经省公安厅鉴定:伪造证据是实。”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张万富拿到省公安厅鉴定的?还是郑国光拿到省公安厅鉴定的?专门鉴定字迹的机构名称?鉴定人和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字迹是谁的???这些都应在法庭上质证的事实证据。涉案人郑国光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二审上诉状《检举》又是怎样核实的??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6.  襄阳中院二审法官王治臣,对申请人提供的1981年7月9日《控吿书》、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主要证据故意隐匿和毁灭重要情节,故意淹灭,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中故意歪曲、隐瞞亊实真象,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故意枉法裁判。
7.  “省高院调卷审理”。就应当全面审查案卷, 核实证据, 査清亊实,省高院李静院长大白天说梦话: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原件在卷没有?4184410支票原件在卷没有?取走该支票现金的原件在卷没有?省高院鄂法(83) 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原件在卷没有?文号多少?这些应在卷而没在卷,应质证而没质证的证据,湖北省高院对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一案依据什么审查的?依据什么复核的??这不是李静院长在说鬼话吗???                        
8.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 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亊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通篇不提申请人为之追求一生,控告湖北省三级法院司法腐败的黑幕在1981年7月9日的《控告书》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故意毁灭? 是遗漏还是故意隐匿? 为什么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收集?不提专门鉴定字迹旳机构名称、 鉴定人、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在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第二行 “并经一审庭审质证, 二审核实, 本院复核 ” , 湖北高院李静院长兼党组书记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2015) 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让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无辜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合法化。
湖北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級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 祝明义、王治臣、李静,本应依法对申请人1981年7月9日的 <<控告书>> 、1984年8月14日的法庭<<检举>>、1984年8月27日的二审上诉状<<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一审庭审质证, 二审核实, 高院复核, 查清事实, 伸张正义, 还申请人一个清白。在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毀灭,4184410支票早被取走现金, 就在真相大白天下时, 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故意枉法追诉无罪的人, 故意压案不查, 瞒案不报,故意为杨元庆、 刘忠勇 、张万富 、郑国光开脱罪责,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特别可恶的是故意在判决,裁定法律文书中故意回避、隐瞒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 故意隐匿或毁灭这一重要情节, 故意用 “莫须有”的 “侮辱诽谤”罪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9.  2016年11月11日17:05,实名控吿人接到02767888412自称是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电话通知要求,控吿人即予2016年11月13日上午11:30分左右,在湖北省老河口市胜利路邮政局用国内标准快递1087333654620向湖北省检察院控申处王处长寄去了  1.身份证复印件; 2.2016年11月11日向湖北省检察院《立案查处申请书》三份; 3.2016年9月7日《第三次立案査处申请书》; 4. 2016年7月15日致中央巡视组公开信; 5. 2016年3月30日《立案査处申请书》; 6. 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査处申请书》; 7. 1981年7月9日《控吿书》; 8. 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 9. 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检举》; 10. 2015年10月11日《控告书》; 11. 2015年11月18日《控吿书》; 12. 2016年2月20日《控告书》; 13. 1984年8月14日老河口市法院(84)第5号刑亊判决书; 14. 1984年12月13日襄阳市中院(84)第146号刑亊裁定书 ;15. 1983年8月13日湖北省高院(83)第24)号通知 ; 16. 2015年7月18日省高院(2015)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17. 2016年6月27日襄阳市检察院刑申审通(2016)18号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并在“控吿人徐建军控告信访申请《立案査处》材料清单”备注栏说明: 2016年3月30日《立案査处申请书》与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査处申请书》页面背靠背;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与2015年10月11日《控吿书》页面为同一页面。共计材料20份,44页,92面 。发出后至今近四个月如泥牛如海,没有音讯 。
10.  2017年2月7日18:48分,接01067551907自称是北京最高法院的电话通知:把判决、裁定等法律裁判文书都拿齐,到郑州找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控吿一案 。2017年2月13日早七时在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门前排队接访,9时20分许登记接待填好“请于2017年2月22日到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来访”拿到预约单后回家。2017年2月22日第二次到郑州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6号刑亊接待室,在把判决、裁定、驳回申诉通知书交到接访法官手里同时本人陈述到:我接到最高法院通知,到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要求开庭审理依法撤消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湖北省襄阳市中院(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湖北省襄阳市(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违法裁判法律文书,对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依法宣告无罪,并依法保护实名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手拿着判决书、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说:“我们认为这些判决、裁定、驳回法律文书是没有错的,你提出的控告只是你本人的看法,我们不这样看 。”“我就是控吿判决丶裁定丶驳回申诉通知书所判定的事实是虚假的、捏造的,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公然合伙践踏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毀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重要法治原则;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犯罪亊实,并把所有材料证据都带来了,要在法庭上指控这些司法败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没有接到最高法的通知,你的案子立不了案,你带来的材料我们不接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査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 。坚决纠正和查处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党组,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办案,失职渎职,说一套做一套,最终损坏党的形象,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法律的权威来自严格的执行 。
.    为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亊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亊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控告人无罪 。” 还申请人实名控告人清白。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囯 最 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徐建军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控告书>>;      
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     
3.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   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   
5.  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 ;   
6.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7.  身份证复印件。
(上接第一页)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人民咀嚼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憧憬中渴望落地生根。
哪里问题最严重,就要在哪里下猛药。为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负责地向党中央检举:中共中央委员原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与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李静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故意合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李鸿忠故意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在《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刊登“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故意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的言行(详见2016年5月23日《再次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9月7日《第三次立案查处申请书》2017年2月26日《第四次立案查处申请书》)与湖北省高级法院李静院长兼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涉嫌“合伙故意公然践踏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重要法治原则;合伙故意帮助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处罚;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的犯罪行为至今得不到纠正。
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时刻准备着与中共中央委员原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李静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就所举报的事实对搏公堂。
实名举报人:徐建军
二O一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2017年2月26日《第四次立案查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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