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海主权让步看中共宪法悖论
6 o/ Z- u6 r' z作者:闵柱魂
J4 z- j4 z4 s0 D2 |" d/ T主权不可让步,没有步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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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监政会发表了反对中共东海无原则让步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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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8年6月18日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448568.htm)发布的消息,中日两国政府间就东海油气田开发争端达成原则协议。协议决定在浙江舟山群岛以东划出大约1.1万平方公里的块区作为中日共同的油气开发区,该块区完全处在中国东海大陆架200海里经济专属权线内。该协定甚至对位于日本方面提出的所谓“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油气田也允许日本以投入资金的方式获得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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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4 V& N0 a8 n6 i& i6 q
在专属经济区域划界涉及大陆架的情况下,按大陆架划界具优先性。该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
5 ?/ Q% I7 k2 o& E" @ u中国官方犯有严重常识性错误,公告中:“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严重违反中国一贯的原则立场
9 Z0 j" v" X) f! y9 g7 y3 S' o,即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此问题,应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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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b$ A3 L2 I. u8 f: {; Z4 ^既然中方坚持以上原则又何来“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这一说实质是丧权辱国。违背一贯立场和捍卫国土的原则。
/ ~! w* ~0 M) _3 l& X0 L- Z- O3 b0 {在公告中的“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 d' s* T' d9 e( f* I7 ~7 c. s, }” 明确标出了共同开发地点及经纬度,这是尚未划界的区域吗?分明是日本单方面无根据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这是中国大陆政府无视国家领土主权的卖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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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1 R% p, c* {6 h在所谓“达成原则共识”中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域”在中国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之内,当然是中国的领土,属领海权之内,何来“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之说。世界上哪有这样无耻到如此如地步的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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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Q& X- r4 z: H中国公民监政会对中共政权竟然签署如此丧权辱国的协议表示极大愤慨。对此我们向中共政府发出严正声明和警告。中止这一卖国的共识,中止所谓的共同开发,回到原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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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1 t8 o m( q4 x2 Q) j4 _: V* L东海无理让步这一件事发映出来的中共宪法的悖论和中国的现实。再一次充分地暴露出中共政权无法无天,劫持中国和架空国家机构,请看中共独裁统治下的中国现状是如何与自身的宪法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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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u" {5 U7 P3 P s' f1 X* `对于重大外交或国际事务,重大国计民生和有争端的外交事物,外交部和其它政府部门、中国共产党和领导人本应无权作出决策或无原则的让步,应提交全国人大,政协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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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海之争,表面上看是中共外交部的丧权辱国,其实质充分暴露了是中共专制是极少数政治寡头治国,外交部的作为不可能是自已定调子的,在全国服从中央的党国,整个国家的事情只有中央的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外交部在处理中日东海之争上肯定要请示中央某某领导,但决对没有通过人大审议,连表面的过场) k i4 v2 ^0 q" r/ Z
也没有走,因为在外交部的发言中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有人大的事。如同这个大国的所有重大内政外交事务与这个国家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参见中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七条)无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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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 V0 u1 I$ ~2 l" E中国现行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悖论点及现实是党领导一切,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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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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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条款相悖论的现实是:中共的政府犯下丧权辱国的大错,竟没有公开的媒体评论的指责。因为他们控制了媒体,尽量封杀敢于批评的监督政府和媒体和人,包括互联网上有相关批评尽可能地封杀。对媒体有诸多的内部限制条款。并美其名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 `: L3 r' b" q9 I2 z1 N" J3 g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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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一条款悖论的现实就更多了,除了上面说到的:这个大国的所有重大内政外交事务与这个国家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参见中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七条)无关一样。这个机构自身也从不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为他们的成员也只是党的实质下属和招牌式机构。而且代表的产生并不符合公正、公平的选举程序。更谈不上有司法监督程序了。就连走过场
" c }* K; Y% t8 u6 Y6 U0 {也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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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有上级规定由中共书记担任人大主任。“党委书记兼任省级人大主任是十六大以来加强党的领导、提高人大地位的新探索。这一做法对于推动人大按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还需要继续实践。”中央党校教授沈宝祥说。
0 q: j, Z, o+ x人大是来监督政府的,从法上说是要经过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书记是属于党的官员,是党的上级任命' D4 ] q9 u7 K" ^
的。所有的法律中都没有对此的监督全力。而且,政府的行政首长是对人大负责,而党委书记却不是对人大负责,至于其对谁负责没有见过相关的文件。/ ]; L9 v" I2 m" Z' I2 U
1 ^9 w( e& z& y0 g0 _; x, Y4 F% b在中共的独裁统治下的中国公然违背自已定下的宪法,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应有人民选举产生并在人大会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成员,居然成为了中共党领导的下级,俨然成为了自称依法治国的现代黑邦皇帝。世界上哪里还找得出第二个这样肆无忌惮地蔑视自已制定的宪法的执政党和政府。由中共书记担任人大主任是违宪已构成犯罪。
- a. w& l: O/ d3 p7 {) k在事实上,省委书记拥有行政上最后的决策权,因此让他来担任人大主任是再合适不过了,这应该是问题所在。但也没有比这更名正言顺了。因为这才是中共明目张胆地名符其实
7 ~. [0 u$ K# @7 O& j2 f的党领导一切。也就是公开向全中国人和全国宣称我党就是劫持中国了。看谁能把中共怎么样?
) h: P7 D; L: Z9 {; X; w$ ^: K' D人大是来监督政府的,而书记是属于党的官员,所有的法律中都没有对此的监督权力。而且,政府的行政首长是对人大负责,而党委书记却不是对人大负责,至于其对谁负责没有见过相关法律文本。0 n& N6 h3 ^& y* P-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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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从法律的角度是有机会担任人大代表的,但是现实情况下普通的老百姓是不具有可代表性的,虽然他们人数最多。在中共的天下是任意胡作非为,请所有稍有文化的看看中共的治国水平和执政能力,从以上个一党专制下的总总祸国现状已# o! j4 U% g( I8 k( T) f+ E( i
无法形容其有持无恐、隳乱纲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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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政府已加入各项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宪法相关条款,重大国事和国家间的缔约应交由全体人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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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大陆政府无视我们的声明,我们保留进一步抗议和联合所有中国人反对中共的卖国行为的权力。全世界的华人同是中国人,未来民主的中国肯定承认双重国籍,所有海外华人是中华大家庭的成员。所有关心中国命! `9 Z$ O7 A% v3 G5 ^6 r7 ~
运的同胞们大家不团结行吗?中国不实行民主行吗?中国不依法开放党禁报禁行吗?我们还能让中共祸国殃民多久?还政于民是中共的唯一出路和正确选择,人民永远是正义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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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F& `& ] \- }' t200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