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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典型案例窥察中国大陆司法体制机制之混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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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5 18: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编辑阁下:
中国大陆近几年,在习近平主席铁腕整治领导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变化,然而冰冻三尺,化解尚须不屈努力!中国现有的司执法体制机制根本无法兑现对底层百姓有诉必理有错必纠的公平正义的治国安邦承诺!连起码的黑白颠倒也纠正不了,无比混沌,受屈百姓啼笑皆非,伸雪无门!
本人因受诬控接受他人送给8600元人民币,被判坐牢四年。不服申诉二十余年,从初初级法院一直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未得伸雪。此案明目人一见便知是胡闹笑话案件,竞成铁案无法澄清。一个无辜百姓的生命及三十余年辛劳不如8600元人民币及昏官酷吏手中一枝秃笔值钱!这是一个何等畸型的世道?!一位基层党委书记告诉我:忍命吧!哭也没用喊也没用,告到联合国和玉皇大帝处也没用!受屈百姓没有尊严,失去生活生存的根本保障,活着不如一条狗!希望借助媒体反复播报让国家最高领导洞悉底层百姓苦难以便更好治国安邦,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没有任何诋毁攻击企图。贵台已成自由民主的一面旗帜一座灯塔,你们对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有无以伦比的特殊价值,期待无负天下受苦难百姓的期望和贵台诞生和肩负使命,敢于鞭挞邪恶黑暗,扶持正义播送光明,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贡献特殊力量!报道不一味抹黑,实事求是揭露黑暗,赞颂光明,了解真实的中国,让大陆当局能接受乐听闻,你们的工作便会发挥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无比威力!这也是我对贵台的建议期待!拜托和深情谢谢你们!孽案足以反映大陆司执法混乱黑暗状况!
   以下三附件:1,给习近平主席的一封信,2,给最高法院院长的一封信,3,律师辩护词,供你们参考可反复播送并尽量做一些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中国司法进步的媒介作用,也可体现你们与中国内陆媒体不同的自由度先进性!

附件一:给习近平主席的一封信
尊敬的习主席,您日理万机中不知能否听到底层百姓的凄惨呼号?
百姓对您充满信赖期待,您一定能牢牢驾驭时局,让国家富强.百姓安居乐业.让中国重新成为世界人民景仰的中心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灯塔!您受命于世态动荡混沌积患危殆之秋,主党主政以来,力负万斤重担,置邪恶明枪暗箭和世俗非议及个人毁誉生死于不顾,无私无畏,对人类社会和底层百姓充满至高无上的大爱精神境界,聚集中华民族传统优良基因和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知识结晶于一身,独树一帜,独僻一条利国利民又有益全人类的光辉大道,带领中华儿女逾越一道又一道艰难险阻.闯过一波又一波惊涛骇浪,开天辟地,中华民族重新焕发了生机活力!国家短期内发生了一系列前无古人顺乎时代潮流合乎民心的惊人变化,净化了人类生态!这开局足以展示您的博大胸怀高尚情操和雄才大略!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邪难压正,正义必胜!中国大陆一切有悖人类文明的陈规旧约陋习都在革除中,到处呈现一派如诗如画的美好前景!丰功伟绩媲美有史以来所有的历史巨人且有更完美的谋略智慧建树,中国人民感到骄傲,中国未来一定更美好辉煌!这辉煌难道不值歌功颂德?!只有怀着刻骨偏见仇恨的时代败类才忍心漠视及诋毁诬蔑!江山代有圣人出!人民相信拥戴您!得人心者得天下!
不过,腐败邪恶势力及贪官酷吏制造的冤假错案,让受屈百姓生活在无边无际的漫漫黑夜长空中,己经成了中华民族腾飞的沉重包袱,糊不了绕不过!百姓深恶痛绝倒行逆施鱼肉百姓虐民取乐的恶政及贪官酷吏,赞颂一心为民扶危济困惩恶扬善的德政和廉能清官,历史上留下多少脍灸人口流芳百世的动人德政传说及千夫所指遗臭万年的恶吏恶政故事!您以史为鉴.义无反顾推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有诉必理,有错必纠>>及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司法案件上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辉思想如一声惊雷闪电划破底层受屈百姓的漫漫黑夜长空,显露一缕暑光!可混沌的习以成俗的旧体制机制连起码黑白颠倒也难以厘清,何来纠正?!

附件二: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信

刑事申诉编号20171009000006号案,立案庭高官权势
薰天一手遮天,理也不理,10月10日便轻飘飘反馈信
息告诉:我院经对该案复查决定不予再审请您息诉。
伤心呀!强烈请求再审公审本案,如罪及当诛,甘心
赴死无厌!
最高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最高殿堂,岂可玩权如戏!立案庭是最高法院的窗口,权势薰天!成了民愤民怨沸腾的黑洞!
刑事申诉编号20171009000006案关键点是卷宗!该卷宗没有公正性可信度!
1,该卷宗是先行把被告当罪犯推定刑讯逼供诱供制造出来的全是有罪的口供,一面之词!从卷宗审问地点方式及违心交代材料上也暴露出违宪违法剥夺弱民一切人身权利自由暴力取证种种漏洞嫌疑轨迹和遍布的蛛丝蚂迹及种种疑点!
2,卷宗泡制者把被告的无数无罪辩述和证据全不纳入,看来全部违法销毁!因为无罪证据卷宗中几乎不见踪影!
3,卷宗没有任何实证!唯一的是三更半夜突袭翻箱倒柜抄家抄走的万余元我夫妇近一生节衣缩食辛勤劳作积累的存折现金,被当成赃物强行取走!不能重口供轻实证!
  这卷宗是胡侦乱察的真实记录铁证!其中漏洞百出,细心究察,也不难发现!要审明此案,唯有不带有色眼镜偏见反其道把被告无罪推定细心剖折各来龙去脉,从另一高度角度审视卷宗,就不会在混沌卷宗中迷失主持公平正义的魂魄,担当起为民作主的神圣使命!法官也是人,且是特定环境中掌握特殊权力的人,应更具人性人性良知!
   侦察把被告先行当罪犯推定先行剥夺被告一切人身自由权利刑讯逼供等不法手段制造卷宗;审判不分清红皂白跳不出卷宗的有罪思维。侦察和判决违背了法理天理情理人伦道义人性良知的起码准则!
   前审糊涂官审糊涂案,一手遮了天!百姓是穷秀才遇到兵!
   此案对国家是小案,而对小百姓及其家庭是天大的事!不澄清死难溟目!
   小百姓身处绝对劣势,法律天平应向没有丝亳反抗力量的弱小百姓倾斜!不应助纣为虐!法官是人间主持公平正义的天使!
   此案典型,案小影响大,8600元人民币四级法院审了二十余年!如实纠正后足可成为此届最高法院任内有诉必理有错必纠主持公平正义的一座不朽丰碑!

附件三:律师刑事辩护词

申诉人:梁天常,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人,原任福建永安火电厂设计室主任。户籍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41弄57号304室。现住上海市西渡浦江花园26A-87-601室。联系电话:13331822910。
    申诉人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刑监字第9号通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8日三中法(1997)刑监字第18号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刑终字第78号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86号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刑监字第9号通知。
       2.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1993年8月13日深夜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非正常突袭搜查随后逮捕申诉人,并于1993年9月18日因申诉人感到受诱骗后强烈反抗放回原单位、未告知和办理任何什么“取保候审”手续。1996年1月2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所谓的“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重新决定逮捕。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载明申诉人在任永安火电厂设计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1988年下半年,1990年底和1992年下半年,在家中三次非法收受该厂承包工程的负责人林金荣金币一块(价值人民币3260元)和现金人民币10000元,1993年春节期间在家中还非法收受黄金新通过黄根发(邵武电厂党委书记)贿赂的人民币1200元。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2月15日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四年;申请人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5日作出判决,改判申请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后申请人提出申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改判申请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后又被收监:申请人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于1999年2月3日被驳回。

二、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尤其是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方面存在根本错误,是一起典型冤错案。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依照此规定看出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本案中,申请人既不索贿更没有为林荣金谋取任何利益,并且申请人不具备为其谋取利益的任何条件。申请人虽任设计室主任,只是负责工程的设计,无权安排工程项目、无权审核工程款结算,申请人根本不具备为其谋取利益的权力便利和条件。在林金荣的证言中也可以看出,申请人只是管技术,不管工程签证,签证工作是科内施工员分签,安排工作是姓钱的科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是当时受贿罪成立的二要素!而实际上申诉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愿望及构成受贿罪的任何情节。因此原一、二审以及申诉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曾为林金荣谋取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仍坚持认定申请人构成受贿罪成立实属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受贿罪根本不成立!立论及裁决荒谬:判决指控申诉人接受贿赂并为林金荣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含糊不清。数额多少?没有一个工程项目是由申诉人安排的、没有一个工程结算是申诉人审定签发的,如此没有根据的指控是裁赃陷害!这是极不严肃的违宪、违法、枉法裁判!
同时,申诉人对当时管理工作状况及施工队林金荣在电厂所作所为极不满意一直强烈要求调离、辞职或提前退休!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任何犯罪必须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犯罪的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应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各种证据显示申诉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素,缺少客观方面收受财物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构成要件,即事实上不存在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根本不构成受贿罪。原一、二审法院在此犯罪构成的认定上违反了当时刑法定罪的基本原理,适用法律错误。在此,申请人恳请最高法院严格执法,撤消错误指控裁决,维护法律尊严!
三、        原各级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也存在错误,证据非正常取得而且矛盾、不足,不宜为证!
1.        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收受林金荣金币一块,该认定错误。
申请人并没有实际收受林金荣金币一块。至于原审法院认定金币的价值更是无从谈起。重要的是,原审法院并没有就金币的查获及如何鉴定价值情况给予认定,在该事实认定方面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条予以证明。在三更半夜突击翻箱倒柜搜查查抄走申诉人夫妇一生的所有积累包括现金存折共1.46万元人民币;电厂发给全厂职工每人一个金戒指及一只手裱,也被抄走,不给收据也不退还;查抄中也没有发现“金币”一项。相反,申请人可以说清当时的实际情况并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印证,证明申请人的确没有收受金币。关于金币的实际情况是林金荣确实有送金币的行为,但是申请人在送其出门的时候已将金币放回林金荣的口袋中,对此有林金荣等人提供的证言及华达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调查记录及证明为证。同时金币的价值认定更是无从谈起,在没有任何实物的情况下不知是如何对金币的价值进行的鉴定。但正是这样的荒唐,一,二审法院居然对此进行了认定,认为是申请人的受贿所得。
2.        申请人没有实际收受林金荣5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原审错误认定申请人收受的现金10000元之情节。申诉人夫妇辛勤工作近一生,仍显寒酸,先后购买积累旧钢材共5吨多,想尽孝心为家中老母翻修破漏土房泥瓦屋面,让老母能有安居之所,因资金不足,钢材暂置放在电厂一闲置废弃房间内,林金荣手下未经许可私自撬开房间全部取用工程中,被申诉人发现后追问,林也承认取用了。此事未作处理,申诉人当时认为人还在电厂,不怕被侵吞,待合适时机算清这笔账!此事林金荣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其私自误用过申请人的钢材。对此,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证据:其中有福建永安火电厂出具的该厂于1988年4月25日出具的申请人购买旧钢材并办理纳税手续的证明。同时,林金荣也提供了证言,证明其手下工人误用过申诉人的旧钢筋。林金荣送钱物其动机实际是想作良心上的补偿,含糊了结此事,但因末明言,申诉人也不敢受用,随之以加班补助名义全数现金退还,因不相信林金荣人格,还索要了一张5000元现金收据。收据保存办公室橱柜中。后任主任在申诉人案件尚未了结,不是封存材料,反而擅自橇开桌橱,把桌橱内除几本书籍外的所有资料200余斤当废纸拍买了,申诉人缓刑出来后还找收废纸人和纸厂查找过,只找到几个写有申诉人名字的旧书夹。收据己被当废纸回炉毁灭了。而那笔旧钢材用于工程中连材料款补差价值超2万余元!也就是说林金荣事实上还欠申诉人的债务尚未理清。很遗憾,一,二审法院却置之不理,坚持认为是申请人受贿了,这是申请人根本无法接受。对此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重新全面审查证据,坚决贯彻司法审判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将对申诉人有利的客观证据一并纳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序列,不可只凭卷宗中的非正常泡制出来的口供,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实事求是还事件本来面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
四、本案长期诉讼不休,一切源于非正常侦察和审判!
    错案导致社会和谐严重失调的后果!纠正将成党和国家主持公平正义的一座丰碑!
    此类经济案件中的技术人员与政府官员不同,若涉及犯罪必有证据:或利用权力为包工头安排工程项目、或弄非作假作工程量验收签证、或在工程结算上做假账,让承包人有利可图并得到利益,承包人才会送钱给技术人员,否则得不到任何免费午餐!如犯罪,必留下工程档案铁证!本案主侦主审人员因缺乏起码专业知识,不知取证,又贪天之功为己有:又是三更半夜突袭搜查抓捕、又是手铐锁吊、又是通宵达旦车轮战围攻、又是危胁诱供,把人折磨到昏沉半死,只能屈招“有”,不能说实话,招供“有”了,制造一些翻云复雨不需下文真相的口供,就把人投进监牢!本案主审不分青红皂白、反正又不是自已的父母亲友,无关痛痒,胡审乱判一通!草菅案件如戏!这些违宪违法行为请最高法院反馈给党和国家领导,今后决不可再演了!最高法官要肩挑道义为民作主:“钢刀虽快,不斩无罪之人”!被告处绝对弱势地位,诉说情真意切,不容不信!
    在这场闹剧中,因三更半夜突袭搜查抓捕,申诉人老母亲和老岳母都被吓死,二个月内痛失二位亲人!每每思念及此,申诉人便会泪如雨下!天翻地复地办案,不可思议!如此神神鬼鬼地暴力取证,给申诉人及其无辜家人带去深重灾难,还逼得从来无此经历的本份申诉人亡命出走过,谁之责?在一个人人生黄金时期受屈毁了一生,这是莫大悲剧!眼下只剩下最后一次机会了!
    因为判决:申诉人被开除党籍、公职、31年工龄全部作废,完全被置绝地!现符合法律援助对象条件!此案对国家系芝麻小事,对一个人及其家庭是天大的事!申诉人只有不屈申诉抗争!此案如此惨烈,非夷所思,不容不察!因当时一阵风的背景,追究主侦主审人责任也于心不忍!如因自已的解脱导致他人的痛苦是申诉人不愿看到的,因为他们是戴着桂冠官号事实上违法履行公务高高在上的无辜法盲.科盲和昏官,他们的偏差谬误不应代表国家。锄暴抑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务请最高法官高屋建瓴、慧眼识真、快刀斩乱麻、匡扶正义!
    此案先把申诉人当罪犯推定抓捕审讯,把人折磨的昏昏沉沉,带着偏见千方百计寻找制造有罪证据卷宗;要还公道理应反过来按无罪推定原理倾听弱者诉说入手,推翻非法取供制造的证据,把非法泡制的卷宗放在一边,全面审视,洞察真情,救助无辜弱者,撤消错误判决,还申诉人清白!珍视每一生命、挽救一个只有最后一次机会的无辜老人,也使案结事了。这个案件虽小,却是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的公正裁决必将成为以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一座丰碑!在社会上广泛传颂!
五、本案发生的背景、相关情况及强烈诉求!
    本案是在当时反腐败运动式引起的。申请人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对反腐败拍手叫好,还曾多次向各级领导反映过包工头林金荣的无赖行径。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自已却成为了此事件过程中的牺牲品。当时正常程序:一个单位的党员干部如有不法嫌疑,本单位纪检部门立案侦察清楚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再移交司法机火关即检察院侦办,如此由检察院没头没脑直接承包办理的,这起案件程序十分反常,背景奥妙可疑!在面对检察院半夜抄家,用手铐锁吊通宵达旦且诱骗侮辱围攻刑讯逼供的恶劣司法环境情况下,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当时只能也只有选择一切认可,否则,性命难保。另外,从林金荣的证言中也可以明确证实上述刑讯逼供情节。司执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及申诉人处绝对弱势地位,其诉说真实性不容漠视!仅凭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来认定案件事实,从根本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之基本原则。当然,对该案件如此枉法裁判是申请人万万不能接受的。固然,面前困难重重,申诉人仍然带着对法律的无限信仰,对还原客观事实的强烈要求,近20年来一直奔波申诉,同时申请人一直抱着相信国家、相信党、相信法律的心态,依法维习权。申请人现年事已高,磨难及困苦严重损害了健康,来日无多!但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正的渴望始终支持着申请人一直坚定地走着,一定要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因为一个人的名誉尊严比生命还重要,待人离开人间后自然息诉,决不是公平正义,也不是文明社会希望的结局!申诉人对最高法院充满信赖和期待:坚信最高法院法官非等闲之辈,决不会陷入混沌卷宗的迷魂阵中或受各种复杂的人事关系所要挟左右,一定有智慧洞察其奸、善用国家权力扶正压邪,象千古为人称颂的包青天一样还他公道!
五、古人云:刑罚清则人安,庶人不议!
   古今同理!百姓是通情达理的,特别申诉人这类受党和国家长期培养教育、一贯表现优秀、深明大义的知识分子!同时期申诉人的最高上司原电力部长高严携款40亿蒸发,不抓捕审理;却对申诉人这类没有合法确实依据和恶劣情节影响的百姓抓风捕影置之死地,相形下无不让社会百姓深恶痛绝,在法理、情理、道义上都被当成反腐大笑话,不纠止不足安社会服人心!
尊敬的最高院法官,在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好形势下,申诉人坚信司法审判正逐步趋向高度成熟和文明,同时,和谐社会必将有更加高度科学文明的司法导向指引。恳请贵院依法慎重审理本案,理清案件真相,坚决执行有错必纠之司法原则,充分应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力主正义,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申诉人无罪!“国以法教为治”,“千秋龟鉴示兴亡,仁义从来为国宝”!让申诉人近20年的冤屈得到伸雪,维护国法尊严和社会和谐,也提高国家司法形象,社会人民必定拍手称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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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6 17: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大陆贪官酷吏弄权玩法已成公平正义的大敌
中国大陆司执法混沌是社会黑暗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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