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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华为前员工曾梦在泰国被中方抓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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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6 14: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案显示,华为无法摆脱其政府背景,而且,中国警方可以到泰国随意抓人。      
华为前员工曾梦(网名林夕),在泰国和父母旅游时被中国警方抓捕。2018年他曾抗议华为,先被控泄露机密罪,后来改为诈骗公司资产。此前已有两位华为前员工被捕,类似罪名。曾梦曾为他们呼吁,其中一位是张禄,华为前员工群谈到华为偷税和私下的中东生意。




  推友杨占青(@yangzhanqing)2018年12月25日披露:
  “我已联系到一名华为前员工愿意就此事接受采访,有意采访的媒体私信。他是最早发现张禄失联的人,也是在被华为辞退后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维权,他之前打算和已失联的张禄去接受媒体采访,后来发现张禄一直无法联系,判断其可能失联。目前他非常担心自己人身安全,但仍愿意站出来就张禄失联接受采访。”
  这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的华为前员工“林夕”(网名)在半月前还拍照抗议自己遭受年龄歧视,他现在在泰国旅游,他说他担心回国后也会被莫名其妙失去自由,随后被迫认罪,但他仍打算过几天回国,他说若被抓正好体验一下法律是否公正。他现在就希望有更多人特别媒体关注一下张禄下落及他们这样员工的遭遇。


因休假被辞退的华为前员工林夕认为他遭辞退是“华为某些主管为了达到非法裁员的目的,长期歧视,构陷员工的行为”,详见二审上诉状        2019年3月4日,杨占青披露了案情进展:
  失踪几个月的华为前员工林夕有了最新消息,他和父母在泰国旅游期间被中国警方抓走迄今。之前包括我在内的网友还建议他不要回去,回去可能被抓,想不到在泰国就被抓了!
  这是他爸爸托一位华为旧同事发的求助信。在华为60名左右员工维权微信群里,我拉了两名律师进去,其中一名在几月前已被深圳司法局谈话要求不能为华为员工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我担心这名律师也在签署委托协议前被威胁禁止参与,我暂把律师名字隐去。(林夕爸爸误解为林夕已委托了这名律师,其实还没有)


据知情人说,最初被抓时警方给的刑拘书是泄漏商业秘密罪,和之前被抓的其中一名员工罪名一样,后来又改成诈骗罪,说林夕骗了华为公司一台电脑。华为员工一月工资好几万,不少起诉华为劳动纠纷就涉及几十万赔偿和补偿,竟然还诈骗公司一台电脑,匪夷所思的罪名
  林夕于去年12月30号晚8点在泰国被抓,当时他刚和家人及四个华为同事吃完饭,刑拘期间会见过律师,他自述被以侵害商业机密刑拘,后警方发现他没参与“伊朗禁止令”相关业务,没法泄密,就说他多年前在摩纳哥丢失的电脑是假报警回执,诈骗了公司一台电脑,价值18000元,
  以诈骗罪被批捕。而林夕自述其的确丢了电脑,随后给单位交了2800元赔偿后,单位又给他配了一台电脑,警方竟以报警回执未经中国使馆认证,是假报警而批捕。由于林夕在被抓时对他父亲说要委托某某律师,而他母亲自作主张找了一个律师,他父亲认为这个律师抗压能力不足,故设法寻找林夕当时提及的律师。
  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夕(化名),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联系电话13*****,现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明路,企业法务的联系电话13602557990。
  上诉人林夕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3103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一、 要求被告华为按照企业裁员的赔偿方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元(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480元/月×3倍×6年×2倍);        二、 被告支付2012.11.19–2018.05.28期间平时延时加班2小时/天加班工资****元(减去TUP收益后);  
  三、 被告支付2016.1.
  1–2018.5.28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事实和理由:   
  针对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我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我的主张,我在此将华为提交的录音被剪辑掉的部分,提供给二审法官,请二审法官开庭时问一下华为法务的同事,为何不提供完整录音,而要将前面部分剪辑掉?目的是什么?录音中提到的北非HR主管曹总的方案,和公司CHR的方案分别是什么?请华为法务好好准备答案,当庭回答,这样事情的真相将会更清晰的展现出来。在一审判决书里,缺失了华为对劳动争议调节置之不理,而我被赶回深圳待岗后一直未安排工作这一关键事实。这会让不知道背景的人误认为我是由于未经主管同意而放下手上工作擅自休假,才被开除的,所以还恳请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补上,完整还原事情真相。另外,身为华为主管的证人,在庭审时的陈诉,若主管刘健不同意我休假,应该明确告知,其形式包括微信,短信,电话或当面都行,电子流的审批不是唯一依据,员工休假后补电子流的事在华为也是常见的,还请在二审判决中补充证人证词。另外,我将北非主管刘健与我的绩效沟通录音也整理成文字稿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这能进一步体现华为某些主管为了达到非法裁员的目的,长期歧视,构陷员工的行为。  
  关于加班工资,我曾在一审起诉状中请求法官责令华为提供我的考勤记录,因为我申请调取考勤记录需要主管刘健邮件同意才行,而刘健不同意,所以我无法调取。一审判决认为我未提供证据证明华为掌握了我的加班证据而故意不提供,而我认为,既然有流程调取就说明考勤记录存在,而主管刘健不审批,就是故意不提供让我无从证明我的加班事实。所以,请二审法官再次责令华为提供我的考勤记录,如果华为仍然置之不理,就请支持我的主张。
  关于年休假工资,一审法官与仲裁委一样,以我签了奋斗者协议已经自愿放弃年假为由,不支持我的主张,不同的是在一审判决书中去掉了仲裁判决中说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表述。恰恰相反,我认为是华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我强烈要求开庭时能够直播庭审,让外界都看看到底是谁在不诚信,谁在制造不公平。所以,请求二审法官能够采取庭审网上直播的形式。  
      我在这里将奋斗者协议的全文写出来,我与华为的约定如下:   
  我向我所任职的华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份关联公司(下称“公司”)承诺   
  我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按部就班的工作只能获得基本的劳动报酬,如果不努力工作,不艰苦奋斗,就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机会。为何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我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我也理解,分享了公司创造的价值,就不再是简单的劳动者。
  因此,我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工资,在公司工作期间,不申请带薪年休假,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从公司离职,我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约定中写的明明白白,我放弃带薪年休假是为了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而华为主管刘健构陷我旷工将我开除,让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不可能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了,违背契约在先,我才主张我应得的权益。
  基于前述原因,恳请法庭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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