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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假羊头卖狗肉——官商勾结大肆侵犯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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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6: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广告,侵权没商量?!

     自今年5月起,上海某住宅小区内又出现了两块大型的灯箱广告牌,再次引发业主的争议。在此之前小区的广告已经铺天盖地、无孔不入。电梯口的显示屏、报栏、告示栏、草地上的指示牌,甚至门口用的遮阳伞都是某某男子医院的广告。          而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承接这些广告是得到了业委会的同意,而且,这些广告都是公益性质的:给居民提供免费阅报、照明;为门卫遮阳挡雨;提示居民文明遛狗等等。最近安装的这两块灯箱广告牌也是公益性质,因为在它的底部安装了一个灭蚊装置。因为是为居民做好事,所以,物业公司也就没有理由收取对方广告费了。从该物业公司向业主出示的合同显示:该灭蚊灯箱广告牌的有效期为5年,物业公司每年只向对方收取1000元的电费。于是,就有业主以客户的名义去向对方广告公司了解广告刊例,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自己小区的该广告牌的对外报价竟然高达每月25000元。连小学生都会算这笔帐:光一块灯箱的广告收入一年就是30万元,5年就是150万元,而物业公司却只收5000元的电费。这是为居民做的哪门子好事?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业主在得知真相后纷纷谴责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狼狈为奸,玩弄猫腻,损害业主利益。

    而物业公司却辩称:对方是为小区灭蚊,是公益行为,
总得通过广告收入来消化灭蚊灯箱的成本。他们也只收了1000元电费,并没有牟利。
    就在业主强烈抗议这种所谓的"公益"广告牌,并要求物业立即将其拆除的时候,发生了一个意外的插曲。小区中正好有一位在法院工作的业主,当他得知对方广告公司名叫"上海宏门广告有限公司"时,立刻想起了2006年法院曾受理判决过的一个案子。这家宏门广告在上海市内大量安装了户外灭蚊蝇灯箱,因该灯箱的灭蚊装置仿造了一位专利持有人的产品涉嫌侵权而成被告。在审理中发现,这家广告公司与另一被告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都是具有很深官方背景的公司。尽管原告方聘请了口碑颇佳的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但被告只让自己公司的一名职员为代理人。法院与被告彼此都心照不宣、配合默契,这种官司只是给原告一个面子罢了。审理过程非常迅速,结果判原告败诉,理由很简单,因为原告的专利产品是"高效灭蚊蝇灯箱",而被告是"无效灭蚊蝇灯箱",仅外形相似构不成侵权(该判决书原件用Google可以搜到)。

    此事在业主中引起一片哗然。原来连所谓的"公益"、"灭蚊"都是骗人的把戏。挂羊头卖狗肉,连个羊头都是假的。而广告公司为了消化这个假羊头的成本,每年竟要进账30万元!从该公司发给客户(业主)的广告刊例中发现,这样的假羊头遍布全市500多个住宅小区,如果按平均每个小区两个广告牌计算,一年的总收入约在1亿5千万,而支付给小区的成本仅仅在50万元,可谓九牛一毛——多赚钱的"公益"买卖!
    为何该公司有如此大的能量,能在全上海的小区普挂假羊头,大赚黑心钱。在该广告公司发送给客户(业主)的一份PPT演示文稿中,秘密被自行揭开。该公司自称"携手市政府、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及上海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独家进驻上海高档社区",旁边并附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红头文件《关于同意在本市社区及大专院校等区域设置灭蚊灯箱的函》。既有靠山,又有公函,再加上小恩小惠,自然能通行无阻,如入无人之境。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现状。一个区区的市容卫生管理局的红头文件竟可以凌驾于国务院颁发的法律之上;一个小小的广告公司只凭一张红头文件就可以一路绿灯、四处买通;一个小小的业委会主任、物业经理仅凭自己手中的一枚橡皮图章,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业主的利益拱手出让,他们还巴不得有这样的机会为这样有头有脸的人效劳。
    其实,住宅小区只不过是特权阶层私占瓜分社会公共资源的一小部分。走上大街,比比皆是的户外广告,其背后就是某个大官的地盘,或其儿子女儿、媳妇女婿、叔姨舅姑二奶的自留地。
    强烈呼吁广大业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暂时无法让满大街的视线障碍物去除,但我们有权利让自己的家园保持翠绿和整洁。行动起来,8月8日举行全市范围内的"迎奥运,爱家园卫生大扫除活动",将自己小区内的垃圾广告统统扫地出门!

      

      

附件:


1、假羊头:灭蚊灯箱




2、红头文件




3、法院裁定灭蚊灯箱为假羊头




4、广告报价




[ 本帖最后由 自由先生 于 2008-7-21 00: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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