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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爱国华人请注意,你“爱国行为”可能会触犯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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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06: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RANKSTON 于 2020-11-6 06:59 编辑

澳洲的爱国华人请注意,你“爱国行为”可能会触犯澳洲法律

指西话东集


荞爸按:


澳洲华人众多,身在他乡、心系祖国的同胞也不少。有两种比较常见的爱国行为:一是学生的爱国游行,二是中文媒体贬澳挺华的政治立场。


但是,这些爱国行为很有可能会触犯澳洲法律!


以下专业律师的解读,希望提请爱国华人的注意,也请转发给周围的爱国华人,以免不测之祸。


2018年12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外国影响力透明度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 2018),最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政府对澳洲联邦政府及其政治过程的影响及干涉。


表面上来看,这个新法律好像对我们澳洲平民老百姓甚至对那些热衷在微信群讨论政治的华人移民,都没啥关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不仔细研究和理解这个《外国影响力透明度法》的效力,我们可能触法了,自己都不知道!


根据法案,如果不幸触法并被定罪,可被判6个月至5年的监禁,具体要看“罪行”的严重性。


那么,到底是什么“罪行”?通外间谍的行为吗?其实并不然。


怎样才会触犯这个法律?


要触犯这个法律,只需要满足三个关键因素:


一、做了需要注册的行为(registrable activity);


二、做这个行为是代表海外人士或机构,通俗点可说是为“海外主子” (on behalf of a foreign principal );


三、做这个行为的时候,没有注册。


那么,这三个关键因素,到底是怎么定义的?


什么是“需要注册的行为”?


所谓的Registrable activity 就是通过一些行为去影响政府的决策。其中,有四种行为是可以被视为是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


parliamentary lobbying;


general political lobbying;


communications activity;


disbursement activity。


对我们老百姓来说,上述第三、四种,是值得我们留意。


第三种行为 (communications activity )顾名思义就是沟通行为,比如我们讨论和分享这个立法本身其实已经符合了这个 communications activity 的定义了。但我并不担心自己会触犯法律,因为我的行为并非为了任何“海外主子”。


第四种行为(disbursement activity)就是给钱、捐钱、资助。如果你在经济上资助了任何跟政治有关的组织或活动,那么你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个行为的定义。


怎么才算是“为了海外主子”?


所谓的海外主子 foreign principal 主要包括如下四种:


a foreign government 外国政府;


a 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 外国政治组织(例如:政党);


a foreign government-related entity, or 跟外国政府有关联单位或组织;


a foreign government-related individual. 跟外国政府有关联的个人。


这个法案中有针对 foreign principal 更详细的定义,简单点来说,任何跟外国政府扯上一丁点关系的组织或个人都有可能被视作为了 foreign principal 在作出一些举动。


这个 foreign principal 基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我们要特别留意的是前面加上 on behalf of 的这几个字眼。


关于“为了海外主子(on behalf of a foreign principal ?)”,这个法案定义了如下四种关系:




“海外主子”安排做的;


为“海外主子”服务的;


在“海外主子”的命令或请求下做的;


在“海外主子”的指示下做的。


这个安排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口述的,可以只是一种双方的协议或意向。


这个行为不需要在澳大利亚境内发生。


这个行为也不需要是有偿的行为,“自干五”的义务行为也包含在内。


我个人觉得这个“海外主子安排做的“行为还好,只要没有“海外主子”主动的安排,基本就没事了,但需要留意的是为“海外主子”服务的 (in the service of the foreign principal)。


这里牵扯到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你做的这件事是不是“海外主子”期待中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你发表了一项言论,涉及澳大利亚政府的某个决策或政策,而在此之前,你参加了某个国家政府主办的学习会议,并公开地说明自己得到了某个任命。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很可能就是属于为“海外主子”服务的 (in the service of the foreign principal)的范畴。


你注册了没?


其实,你哪怕是公开地为“海外主子”服务,直接参与政治游说,或者天天发表政治言论,都没有问题,前提是只要你注册过。


在指定的公开名册上注册自己是为“海外主子”服务,那么你就不算是暗地里对澳洲联邦政府及其政治过程作出影响及干涉,反而,注册了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批评政策、影响政策。


而这就是这一法案的目的:透明度。


所以,我想在这里提醒一下,不少海外同乡会的负责人,虽然多数已经入籍成了澳大利亚公民,经常会因为是侨领的身份,回母国学习、参与母国政府或政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母国政府或政党组织的任命职务,这些人如果进行了 registrable activity ,而又在之前没有注册,那么,你们触法的概率很大!


华人学生的爱国游行会不会触犯这个法律?


要触犯这个法律,先是要 “为海外主子做了一些需要注册的行为 ”,然后,证明该人“没有注册”。


“为了海外主子”详细的分成四种,我在文章里面已经说了。


无论是哪一种,有个重要的原则:


Regardless of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rson and the foreign principal, both the person and the foreign principal must have intended or expected that the person might or would undertake the registrable activities on behalf of the foreign principal.


无论该人(或组织)跟这个海外主子是存在着一个怎么样的关系, 必须证明这个人和这个海外主子 是 (需要证据证明)有意向或者是期待这个人会为这个 海外主子做一些 需要注册的行为。


比如外国留学生在澳大利亚的某个城市举牌游行示威,高喊一些政治口号。如果这些留学生的发起人,在不久前跟某个国家的政府官员,或者官方机构接触过,或许参加过他们举办的活动,也或者这个发起人是 个国家任命的官方学生会负责人 .... 这样就比较容易 证明(注意:政府需要提出 客观的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明)该发起人 是 doing this registrable activity on behalf of foreign principal。


如果这些留学生完全没有跟任何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接触过(无法找到任何证据证明),都是自愿发起的。那么,就没有问题了。


就怕通过大数据挖掘,通过已经节录到的电话录音,或者通过这些留学生的社交网络上公开的信息,能找到可依据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可以追溯到跟 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 有关 (under an arrangement)。An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person and the foreign principal could be formal or informal, written or verbal. It could be a contract, understanding or agreement of any kind.


最终的原则就是,如果真的跟任何外国政府没有任何关联的,那就没必要担心。


澳洲的中文媒体有没有可能触犯这个法律?


这个法律,由于它的严峻性,为了避免某些无辜单位、专业工作者的意外触雷,所以设定了很多的豁免情况 Exemptions。


比如Humanitarian aid or assistance exemptions——人道援助的行为,尽管是有外国政府的指示,尽管是做了一些 registrable activity,是豁免注册的。


比如Legal advice or representation——律师帮外国政府做registrable activity 是受到豁免的,其中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等律师的专业工作。


但是媒体、记者是没有豁免权的。


其实,自媒体、互联网媒体,正是这一个法律要对付的主要目标。防止它们“外通”,避免出现美国总统选举的那种被俄罗斯所恶性影响的情况。


以上跟法律相关的内容,是许耀汉律师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和根据所发生的事实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在业余时间持最严谨态度所作的法律学术性分析或阅读报告,并不代表本媒体的立场或观点,不等同于确切的法律建议,也不代表许律师所任职的法律事务所 Robertson Hayles Lawyers 的任何立场。


许耀汉律师,澳大利亚执业律师、注册移民律师,在吉隆坡、新加坡、香港、台北、北京等城市工作与生活多年,如今在西澳珀斯提供法律、移民、咨询等专业服务。他曾担任娱乐集团首席运营官和执行董事、互联网上市公司总经理,以及国际会计事务所亚太区商业咨询顾问。他同时拥有西澳大学法律博士学位和计算机与数学科学学士学位,法律学院法律执业高级文凭,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移民法律与执业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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