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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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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

                              来源:作者:

  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数年前央视曾报道东北某市一拆迁户手持菜刀,誓不离开自己的家,并砍伤爬窗强行入户的消防干警。但这一事件背后的悲凉与绝望,却在知法普法的法制宣传主题下被遮蔽了。直到南京自焚事件,把拆迁户的绝望以极端方式爆发了出来。同时近年来,人们也渐渐懂得了“法治”的要义并不在于简单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让法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恶法非法”这一体现宪政和法治精神的原则,通过由孙志刚案件带来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的个案,也开始被更多人了解和接受。
  何谓“拆迁”?
  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但笔者认为条例任意扩大“强制拆迁”范围,是近年来拆迁纠纷走向尖锐化的根源。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这一定义仅排除了自行拆迁的情形,而将一切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带来的拆迁都囊括在“强制拆迁”之内。不像以前只有被纳入城市改造或政府工程的项目才搞强制拆迁。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非常糊涂的,它强调拆迁发生在“国有土地”上,似乎为政府强制力量介入提供了一个气壮的理由。但它忽略和抹煞了另一个更重要的事实,即这些“国有土地”是政府已经向私人有偿出让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政府的身份有两种解释,一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一是社会管理者的名义。但政府既然拿地换了钱,就不能再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强制性介入。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因为强制拆迁的本质就是政府单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拆迁问题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
  无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未提及“房屋拆迁”这一概念。因为房屋拆迁的基础是房地产交易,无交易即无拆迁。只要国家不收回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的实质就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概念。即便拆迁行为因为影响到城市配套建设而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种作为社会管理者角色的管理权限,也不可能包括违背产权人意志的强制拆迁在内。政府的强制拆迁只能发生在一种前提下,即政府强制性的收回了某幅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合法的强制性收回,才会产生出强制拆迁的行政权力。而征用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发生于政府自身因公益而用地的情形。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但《条例》借口“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这一混淆的概念,通过强制禠夺了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说私有财产权是宪政制度的基石,就因为公权力对它的侵犯是无所不在的。强制性退耕,强制性拆迁,强制性安装或不安装防护栏,强制性使用统一的店铺招牌,禁止在阳台上晾内衣,禁止在家门口放泡菜坛子,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只有当这些政府行为的背后,存在一个财产权先于国家权力的宪政原则,法律才可能在个人财产权和政府权力之间划出具体的边界。
  凭什么强制
  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一是私法领域内的“契约自由”,一是公法领域内的司法权力。
  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取消了拆迁户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些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拆迁户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一个寻常百姓都知道的简单法律常识,任何一笔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我们是不能自己去强制的,也不可能找任何政府部门出面强制。我们只能去打官司。只有法院通过诉讼才能产生出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力。这就是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基本内容,即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进行裁决,并有权对什么是属于司法性质的纠纷作出判断。但《条例》以行政法上的“拆迁期限”鱼目混珠,替代了合同中的履约期限。这就一方面剥夺契约自由,自我授权拥有了强制执行合同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也僭取了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这使房产开发商与房产权利人之间的合同成为一种准行政合同,成为一切合同中的一个例外,即政府直接拥有强制执行一份私人契约的特权。这一特权的存在,使开发商带着刀子走进每一笔合同的谈判现场。《条例》从制度上营造了一个在法理上导致合同无效的“胁迫”条件。而当强制力直接掌握在政府部门(政府的另一个身份是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上的垄断者)手中时,开发商利用和勾结这种强制力的机会更高,成本极小。如周正毅一案中我们所见的那样。
  有人以为政府拥有强制拆迁权力会更好的提高效率,而诉诸司法的成本可能太高,万一拆迁户漫天要价怎么办呢。此起彼伏的拆迁纷争和惨绝人寰的自焚事件已使这一观点不攻自破。但我还要指出一点是人们通常对法律的强制力存在一种误解。套用斯密的一句名言,“用得最少的强制才是最好的强制”,强制力的最大效用是构成一种“法律阴影”,一种法律所预设的潜在的惩罚结果,会对当事人双方构成一种必须达成妥协的成本衡量的压力。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强制,才会最有效率的迫使双方找到双赢的解决之道。打个比方,强制力绝不是某一方当事人可以带进场去的刀子,而是谈判现场被供起来的“关二爷”。请出这种强制力的成本、风险和结果,促使开发商和拆迁户进行理性的妥协。
  这也是为什么契约的强制必须交给司法权力的原因之一。除了公正和独立的程序正义外,恰恰是司法的高成本有效的催化和保障了契约自由之下的私法自治。一个看似矛盾的现实是,“不出场的司法强制”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契约都不需要强制。而在房屋拆迁中“出场的政府强制”却导致层出不穷的抗争和老百姓最惨烈的过激反弹。正是因为强制拆迁的立等可取,才使交易双方彻底失去平等的妥协动机和博弈能力。
  逻辑上讲,如果政府有权在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强制执行私人契约进行拆迁,那政府也就有权在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强制执行建筑合同,非要修房子不可。这是极其荒唐的。法治的进步方向之一,是将一个“行政的国家”(警察国家)转变为一个“司法的国家”,以潜在的司法惩罚之下的私法自治,逐步置换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显然与这一方向存在抵牾,并因财产权原则的缺席无法定出政府权力的边界。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对该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把“强制拆迁”限制在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这将是防止类似南京自焚悲剧继续出现的根本途径。

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xianfa/2006102644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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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适呼唤好人政府

        
     1922
年5月13日,由胡适起草,经蔡元培、李大钊等16人联合签署的题为《我们的政治主张》的“提议”,在胡适主编的《努力周刊》第二期上发表。



   “提议”认为,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应该以“好政府”作为现在改革中国政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我们应该同心协力的拿这共同目标来向国中的恶势力作战”。“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


    在积极的方面是两点:(1)充分运用政治的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2)充分容纳个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提议”对今后政治改革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我们要求一个‘宪政的政府’”,“第二、我们要求一个‘公开的政府’”,“第三、我们要求一种‘有计划的政治’”。现在的具体主张是:“由南北两方早日开始正式议和”,“协商一个裁兵的办法”,“还应该有一个‘裁官’的办法”,“废止现行的复选制,采用直接选举制”等。


    随后,胡适等16人草拟一份《政治计划》送呈吴佩孚征求意见,吴已在考虑请部分社会名流组织一个新的“好人内阁”,以辅佐国政。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7 2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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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2: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私有土地是如何国有化的?
原主标题:1982年的一场无声无息的土地“革命”
王维洛

        如果向人们提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何时实现土地国有化的?许多中国人或许会想当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稍作思考之后,也许有人会这样回答:农村合作化以后。然而,这些答案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国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细心的读者或许会提问,1982年中国的土地国有化是通过什么程序完成的?事实上,这次将城市的私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并未逐户通知业主,更未办理任何征购、征用手续,只是修改宪法时在宪法中加了一句话,于是,一夜之间,中国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就象没收战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土地一样,被收归国有。随后,国家又将国有化了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当中的使用权高价出让给私人,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国家又为了城市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于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这样变成国有土地了。本文将分析中国的宪法和法规中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的演变,藉此观察土地制度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制的这场无声无息的土地“革命”。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制度
         
        在德国,土地所有权被理解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最广泛和最绝对的权力。[1]中国理论界把这个西方社会对土地所有权的定义解释为土地私有制的最完整、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的业主可相对自由地使用和处置,同时土地高度商品化。[2]在德国,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最广泛和最绝对的权力,是与土地的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德国民法大典第903条对所有权的定义是: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者的权力为限制,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3]。中国理论界则把土地所有权分解为4个权力的合成,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4]在中国,特别是在城镇,人们习惯上将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合称为房地产。房地产的所有权原本是不可分割的。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所有。但目前中国采行的规定是,建筑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房屋建筑的业主不得拥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可以把世界上的土地制度简略划分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两大类型。有人以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而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土地私有制,这是个错误的看法。北欧诸国真正实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但它们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以色列是资本主义国家,而它实行的却是土地公有制。即便在一个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里,比如德国,土地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公有的,即归国家、州、市镇或其他公众团体所有。然而,不能因为这些国家有一部分土地属于公有,就把它们的土地制度理解为公有制。中国农村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究竟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呢?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把它模糊地解释成准公有制,其实,按照民法典来认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毫无疑问是私有制,因为它排斥集体成员之外任何其他第三者的所有权。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东们是一个集体,一个土地继承群体的成员们是一个集体,一个村庄的农民同样也是一个集体,其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私有土地而不是公有土地。举一个类似的例子,西方国家中的教会,特别是罗马天主教会,是个很大的集体,它拥有大量的土地,而它的土地属于私有土地。
         
        二、从“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到中共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数土地属于私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或者租地耕种,许多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地产,这已有2千多年的历史。历朝历代都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视为公民的私权行为,朝廷或政府多采取放任态度。在非工业化国家中,财产主要表现为土地,由于土地向一小部分人手里集中,而另一部分人却失去土地,于是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即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与没有或只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阶层之间的矛盾。根据官方发表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占农村人口约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70%以上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和中农仅占有30%的土地;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当中,自己经营的面积一般不超过30%,其余的土地租给农民耕种。[5]
         
        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权”、“地利共享”、“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将土地改革作为其“三民主义”的最重要措施加以实施[6]。曾经是“三民主义”的积极响应者和支持者的中国共产党,在夺权的过程中提出了更激进、更简易、更受贫困农民欢迎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共正是通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赢得了农民的支持,从而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在中国大陆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失去中国大陆的国民党退居台湾后,真正实施了孙中山先生所倡议的土地改革和“平均地权”,使台湾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所谓的“耕者有其田”,即种田的人拥有自己的土地,其本质是土地私有制;所谓的“打土豪、分田地”,把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农民,让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其本质还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如果当初共产党提出的口号是“打土豪、共地产”,那么,中国的农民还会支持共产党吗,共产党还能夺取政权吗?
         
        自1921年到1947年,中共虽然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却一直没有提出系统性的关于土地制度和土地所有制的纲领性文件。直到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7],才产生了中共第一个关于土地法的系统性和纲领性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础是1945年5月4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文件“关于土地问题的指导”。[8]“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要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乡村中土地制度改革之前的债务;土地分配的办法是: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外,乡村中的一切土地和公地由乡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少,统一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使乡村民众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为产权凭据。“中国土地法大纲”所要建立的土地制度,显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
         
        三、中国关于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1949年-1981年)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其中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第27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行耕者有其田。“共同纲领”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继承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即坚持土地私有制,未提到土地的国有化问题。
         
        1953年1月13日,中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主任。1954年3月,该委员会全盘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随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8千多代表,用两个多月的时间讨论并修改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供全国人民讨论。两个多月后,“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作了一些修改,此宪法草案在1954年9月9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34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交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其中的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都属于私有制。该宪法第6条至第11条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做了一些具体限定。第6条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应该说,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1954年宪法保持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尽管土改的手段是用暴力无偿地从地主、富农手中获得土地所有权,违背了土地私有制的最基本原则,但农民分得土地的私有权得到了确认;同时,该宪法维持城市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对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也得到宪法的保护,并可以继承、买卖。1954年宪法还在第13条里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4年宪法颁布之时,中共在农村开始推动农业生产互助组,这种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并未涉及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
         
        从1954年到1975年,中国经历了许多“运动”,其中不少“运动”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的,如农村合作化运动、公私合营运动、私房改造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在官方意识形态里,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但当局并未在法律上更改关于基本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所以,依据1954年宪法,中国仍然实行并保护土地私有制,尽管这20多年的政策往往是违反宪法条文的,无论冠以什么“革命”的名义。例如,城市的私有房地产中有一部分被迫交给国有房产部门去经营,房产部门只把房租收入中的一部分付给原私有房的业主,“文革”后房产部门干脆停止支付房租,房主也不敢向房产部门索要房租,害怕因收房租而引来杀身之祸。
         
        如果以为城市的土地所有权经过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变成了国有,那么,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其实违反了1954年宪法,城市房地产业主的所有权被强制性地夺走,现在是应该承认违宪的政策合法有效还是无效?进一步看,目前能够找到的有关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文件是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转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该文件有以下建议∶“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9]若用这个文件作为城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依据,就更没有道理了。首先,这个文件只涉及城市空地和街道用地,并不包含建有房屋的土地;其次,这些空地和街道用地,也只有经过“适当”的办法,比如购买,才能收归国有,而当年的政府分文未付;再次,这个文件不过是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一个意见,并非中共的决定,不具法律效力;最后,这个意见本身也是违宪的。改革开放之后,当局发还了“统战对象”(如荣毅仁、王光英以及许多侨属)的部分私有房地产,这一措施恰恰说明了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城市房地产权的改变是不适当的。从法律观点来看,既然,“统战对象”的私人房地产可以归还,那么所有其他人被强制没收的私人房地产都应当退还,因为中国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统战对象”的法律优惠。当然,也可以说,在毛时代,特别是“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法律法规经常被弃之不顾,所以宪法条文与政策及现实究竟是否冲突,无论是民众还是执政者,都无人在意了。
         
        直到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文革”后期通过的历史上“最左”的宪法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与1954年宪法相比,1975年宪法认可的所有制形式只剩下3种,删除了资本家所有制,但许可和容忍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如上所述,无论是集体所有制,还是个体劳动者所有制,都属于私有制。1975年宪法的第9条基本沿用了1954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只是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一句中“合法收入”一词改为“劳动收入”。
         
        1975年宪法中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很少。其第6条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7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第9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5年宪法的第6条继承了1954年宪法第13条的内容,将国有资源限定为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事实上仍然承认非国有土地的普遍存在,规定国家只有通过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程序,才能将非国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
         
        1954年宪法第13条与1975年宪法第6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关于土地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规定是这样限制的,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么做,而后者略去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几个字。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上,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而1975年宪法改为“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对作为生活资料的土地如房基地等则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土地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在所有权的本质上它仍然属于私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制是排除集体之外的第三者的。不过,经历了“文革”时期将近10年的“斗私批修”,当时的中国民众已经没人敢谈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非公有性质了。1975年宪法虽然是“文革”的产物,但它并未用宪法条文承认从1954年到1975年间国家通过各种“运动”所获得的土地为合法。根据中国此时的法律法规,无论是把农村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变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把城市私人房地产业主的产权没收,都不是正式的土地国有化。
         
        “文革”之后,中国不得不再次修改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草案。1978年宪法的第5条与1975年宪法的同一条文相似,其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仍在宪法的许可和容忍的范围之内。1978年宪法的第6条与1975年宪法的同一条文差不多,其规定是: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78年宪法的第7条修改为: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1978年宪法的第9条中的“劳动收入”又恢复了1954年宪法第11条所使用的“合法收入”。
         
        显然,1978年宪法同样没有关于土地国有化的任何规定,而土地私人所有(不管是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还是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仍然在宪法的保护或容忍范围内。
         
        四、1982年宪法: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被称为是“改革”的宪法。其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国政府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在1982年宪法中增加了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便不经任何产权变更及认证手续,在成千上万的土地所有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费一分一毫地便占有了全部的城市私有土地,一夜间便实现了城市土地的国有化。这是一场“革命”,一场没有硝烟、没有炮声、无声无息的“革命”。如果说“打土豪、分田地”因其“平均地权”的目的还体现了某种社会价值,那么,1982年宪法在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方面所规定的这场“革命”,其目的无非是垄断并独吞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这条涉及全国城市居民私人房地产权的重大法律条文修改,未做任何解释,更没有向民众说明,实现1982年宪法的后果将会是什么。直到最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在赔偿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尖锐,人们才发现,政府支付给他们的房产赔偿额当中并不包含地产赔偿,因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在1982年被无声无息地剥夺了[10]。
         
        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文字简单的规定留下了许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城市?该条文对“城市”没有明确的定义,是按行政区划还是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在北京这座城市里,最准确的具自然地理特征的“城”是“紫禁城”,因为它保留了城墙。那些没有城墙的城市,其边界在哪里呢?四环路以外还是三环路以外?不管在地图上怎么圈,不可否认的是,城市边缘地带有大量的城乡结合部,那里既有农田,也有住宅楼,那么农田是否也属于狭义的“城市”呢?显然,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城市”,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操作性。而按行政区划来界定“城市”,则会造成宪法不同条款之间的彼此矛盾。比如,北京市近郊区(比如海淀区)的乡镇有大量农用地,如果把这些地归为国有,那么就违反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所谓“城市的土地”事实上就没有明确的范围界线,制定宪法的参与者或许不懂,或者就根本不想知道,他们不过是按照执政党的党内分工,完成撰写、通过宪法条文的工作任务而已,并不必为宪法条文如何实施操心。这样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宪法条文,居然就长期成为中国的“根本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然,这里还可以有一个“合理化”的解释: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时,因为对“城市”未给定义,“城市”的土地也就没有边界,所谓的“国有”土地也就没有边界了;没有边界的定义,不是给了各级政府最大的权力和任意发挥的空间吗?进一步看,虽然1982年宪法对“城市土地国有”的界定非常模糊,但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中国,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它的土地均属国家所有。8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证明,这种含糊不清的宪法规定,为官商勾结、混水摸鱼的腐败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经常举着“城市化”的旗帜大肆圈占城郊农民的土地,由此就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该条款模糊性的好处了:只要推行“县改市”,再以城市发展为理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获取农村土地国有化的收益,以填充空虚的地方财政,因为,“城市化”就是城市行政区控制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而农村土地一旦归入城市的范围,也就自然而然地“国有化”了。如此,则“城市化”程度越高,土地国有化程度也越高,土地国有化过程中敛聚的财富也越多。也许这就是“与时俱进”吧。
         
        其次,什么是“国家”?国家可以被理解为抽象的国家机器,它本身没有行政层级的分类,不能指称“市一级国家”或“县一级国家”。然而,国有土地的产权变更收益却必然落实到具体行政层级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淀区或昌平县获得的收益恐怕不能交给财政部全额支配。假如把国有理解为“全民所有”,那么问题就更多了,贵州是中国的一个省,但深圳市的土地收益能允许贵州省政府分享吗?
         
        再次,谁是“国家”的具体代表者?政府当然认为自己毫无疑问是“国家”的唯一代表者。但是,1982年宪法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中共的意识形态,政府及其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当“国家”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时,这不是“仆人”无偿剥夺“主人”的财产吗?1954年宪法的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以后的宪法都保留了这一规定。如果认为1982年宪法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是一种合法的修宪行动,那么,这一行动本身就事实上否定了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基本条款内容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关于“城市土地国有”的宪法条款造成了宪法各条款之间内容的实质性冲突,至少反映出中国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之草率随意。
         
        最后,实行城市土地的国有、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其行政手续何在?中国的几部宪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显然,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合宪的做法应当是事先规定了“条件”之后再具体办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的过程中,政府什么也没做,甚至没有向土地所有者发布任何公告,让他们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产产权证书中的地产部分一夜间已全部失效。正因为如此,笔者将这一过程称为无声无息的“革命”,不仅仅是因为政府悄无声息地夺走了几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还因为这几千万失去财产的人竟然稀里糊涂地毫不知情。或许,当年中国的城市民众还沉浸在改革的早期“蜜月”中,对“改革”的中央充满了信任和感激,没有意识到自己一夜间突然失去的土地产权究竟所值几何;等到今天,发现地方政府、许多官员和大批“地产大鳄”通过发城市的“土地财”而阔绰起来,一切都木已成舟了。
         
        德国哲学大师康德曾指出:“财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保护的制宪第一要义。”1982年中国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其实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诸多条款,而且其实施也违反了法制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但是,由于这一错误今天给既得利益集团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国人想纠正这个错误就极为艰难了。如果说,被剥夺的土地产权无法再归还,那么至少我们可以弄清当年失去土地产权的真相。
         
        【注释】
         
        [1]参见AlpmannBrockhaus,Recht,Fachlexikon,F.A.Brockhaus,Leipzig/Mannheim2004,Seite366ff.
         
        [2]张小华、黎雨主编,《中国土地管理务实全书》,第38页,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年出版。
         
        [3]参见ManfredAust/RainerJacobs,DieEnteigungsentschaedigung,WalterdeGruyter,Berlin/NewYork,1997,Seite137-142.
         
        [4]张庆华,《中国土地法操作务实》,第3—4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5]赵德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第2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6]陈登元,《中国土地制度》,第349页至42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
         
        [7]张小华、黎雨主编,《中国土地管理务实全书》,第46页,中国大地出版社,1997年出版;赵德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第29页至3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8]出处同上。
         
        [9]出处同注2,第57页。
         
        [10]何清涟,“国家角色的嬗变∶政府行为的非正当化趋势分析”,《当代中国研究》[美],2006年秋季号,第11页。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      来源日期:2009-3-12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7 2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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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9 13: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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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政策是对社会主义的背叛

    邵书记:

    经租房的对象除了极少数占有大量的房地产业的公司,大资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一个政策若以牺牲劳动人民利益,剥夺劳动人民财产为目的,这个政策必然是害国、害党、害民的政策。民为国之本,损害到民,岂由不损害到国?经租房对劳动人民来讲就是这样的政策。社会主义是人类想望的美好社会,是没有剥削的公平社会,怎么会出来一个社会主义的改造,剥夺劳动人民财产的经租房!这是对社会主义的公开背叛!

    经租房已经五十年了,欠了中国老百姓五十年的帐,到现在在经租房的是非问题上还争论不休,针对十七大以人为本,突出民生为重的精神来讲,岂不是咄咄怪事!正如王建满书记在全市召开的传达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会上所指出要把改善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要克服“思维定势”(就是有些人现在还把思维定格在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甚至文革的一系列政策框框上)。克服“路径依赖”(就是有一些人办事都要依赖上面把解决问题的路,说的清清楚楚才肯走),只有这样才能把关系到温州千家万户的经租房问题得以真正落实解决。


    经租房欠账问题,已经落到了现任人民政府身上,要落实十七大精神,要真正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上,这个历史欠账更是不能再拖了。原来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就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先还给老百姓。然后再设法解决第二步目前群众存在的不完全是政府造成的困难问题。把过去欠老百姓的账拖着不还,而这里又要说解 决民生突出问题,这怎能叫落实十七大精神呢?又怎样向人民交待呢?落实不落实最后还是看行动,看是否惠及民生。

    邵书记:请您谈谈在您任期内如何解决经租房问题?

    谢谢.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

                                           OO九年五月十八日










  给温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公开信

(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温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我们是温州市140多位的老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租房,把我们劳动人民祖传的仅有的一点房产剥夺至今,已五十年了。五十年来,我们的长辈走过了五、六十年代听政府的话,把房子交由政府帮国家解困,六、七十年代自己变成住房困难户,八十年代变成住房无房户这样的人生艰难历程。这些事对你们这些四、五十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讲是难于置信,但这确确实实是你们长辈经历过的一段人生苦难历程。五十年的折腾使我们每个人的家庭受尽了住房的煎熬,现在我们都已经老了,过去的人生再也无法弥补,我们只希望不要再这样一年一年的折腾下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我们反映经租房问题至今已快二十年了,有好多老人等不到问题的解决都已离开人世,为什么现实对我们这些经租房业主这样的残酷、无情!上一届双代会期间我们也通过多渠道反映了温州市经租房的严重问题,虽然20087月份市委成立了经租房工作组,但至今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一直是拖!拖!拖!这难道就是对待群访的态度吗?我们希望肩负着神圣职责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能真正做一个有良心有责任感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把我们几十年几代人的诉求带到大会上。你们要珍惜自己的政治身份,也要懂得怜惜别人,千万不要麻木不仁,把我们的呼声当作耳边风,把我们给你们的公开信当作废纸随便一扔。我们不是无赖,我们是名正义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讨债的。我们祖传的房子原本就是我们劳动人民用自己的血汗换来的,但被剥夺至今已五十年了,还不还,那些政府有关部门倒还高高在上神气凌人,我们讨债的老百姓倒成了罪人似的,只得低声下气,哪有这样的天理啊?欠债要还,天经地义,这是中国人做人的起码信条,千万不要忘了自己首先是一个中国人,中国人就要讲这起码的信条,若起码的信条都不要了,哪还有什么信仰可言!我们要讨回自己的祖传房子是不动摇的,是不会懈怠的,还折腾不折腾就要看政府有关部门了。若2009年还要继续折腾下去,我们这些老人就要再受罪,我们这些花甲之年老人是再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

  此致

  温州市广大经租房业主2009221

引用支持58]反对[0]


http://news.66wz.com/system/2009/03/19/101172585.shtml#message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19 16: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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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21: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和各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有政策不落实,谁来监督纠正?


尊敬的各级领导及“行风连线”栏目组:



我们是武汉市要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业主和其合法继承人。

我们受宪法保护的“生活资料”合法私有的房屋,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以“公管”的名义,被别人不明不白地占有了。



1980党中央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虽然出台了“落实私房”的好政策,并向全世界发布了“把在‘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以各种非法方式没收、挤占和错误接管的私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退。”的庄严承诺。



但是,武汉的“占有者”房产管理部门。在既得利益驱动下,故意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公民作为生活资料所保留的私有房屋”两类不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问题混为一谈。他们隐瞒事实、汇假报,欺骗您们、误导您们。他们采取“画地为牢、指鹿为马”的方式,拒不执行党的“落实私房政策”。他们利用职权,肆意侵占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陷我们这个弱势群体于万劫不复苦海!对此我们不服,事实如下:



第一、“占有者”给我们的书面答复,千篇一律格式化的,以“已按政策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一句话企图将我们“拍死、拖死”。可是至今他们也没有出示所谓的“政策规定”。既然不能出示政策规定、那么,他们凭什么证明自己是“已按政策规定处理”我们的房产问题的呢?



第二、他们说有的业主的房屋是因为“出租”了,所以纳入改造。可是,业主的房子到底是租给谁了?出租面积是多少?租金是多少?“占有者”拿不出证据。既然他们拿不出证据、那么,他们又是凭什么证明业主的房子是因为“出租”了,所以才需纳入改造的呢?



第三、1958《私改方案》规定“凡私人在城区出租房屋的面积达到150平方公尺以上,出租部分一律改造。”可是,“占有者”对150平方公尺以下的、没有出租的、出租面积达不到150平方公尺以上的、业主自住的房屋也都通通地纳入了改造。此类房屋的改造是“按政策规定”处理的吗?



第四、《私改方案》规定“先留房、后改造。”可是,“占有者”却是“先改造、后留房。”有的甚至“不留房”、有些甚至对“留房”再次改造。



第五、《私改方案》规定“对依*这些房屋为生的鲧寡孤独户,房屋可暂不接管。”和“房主原住房较多或有生产营业用房者(如夫妻店、手工业户)除特殊不合理的以外,可以全部留下。”可是,“占有者”将这类房屋也都搜刮囊中了。此类没有“按政策规定”处理的房子该不该退还?



第六、1964国房字21号规定“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可是,“占有者”在武汉施行的却是“无起点改造”。此类错误是否应实事求是给予纠正呢?



第七、虽然1985城住字87号规定“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可是,1986年“占有者”又对有些“文革产”的房屋进行了“补改”。他们准备将“无偿占有”的不法状态进行到底!



第八、虽然1964国房字21号规定“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和中办发(1980)75号文规定“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决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可是,“占有者”至今连《发还产权行政确权决定书》都未曾下达。他们凭什么自说自话 “已案结事了”了而避责呢?难道真的是“有强权、无公理”吗?



第九、同一条街道、同样性质的房屋、同时被占有的、同一个时期主张。可是,有的退还了、有的却不退还。这又显现什么道道呢?还有,明明有的原房还在,也以“已拆除改建了”,只“作价收购”而不退还产权。



第十、依据政策规定,“文革产”的房屋,不但必须无条件归还所有权,还必须进行租金结算、多退少补。1964国房字21号文更是明确规定“对于私人自住的房屋,则更不要采取收购的方式。”可是,“占有者”公然置此规定不顾。他们采取强制性地支付给业主被其无偿占有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租金进行溅价收购。为下一步以“已作价收购了,不再重新处理”作为借口,而达到永久占有业主房产权的目的。凡此种种,不足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占有者”从始至终都没有“按政策规定处理”我们的私房问题。既然没有按政策规定处理、就没有说服力。既然没有说服力、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既然“占有者”没有“按政策规定处理”。那么,我们的私房问题就应该属于重新处理范围,就应该给予重新处理。


由于“有权处理”该问题的“行政机关”就是“占有者”。他们既是“运动员”、更是“裁判员”,我们合理的诉求想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解决的愿望一次次地落空。对于“秦香莲”喊“冤”!由“陈世美”来“判”?这种既不合理又不讲理的有违“依法行政”的制度模式,我们表示强烈地不满和不服!“陈世美”不认“秦香莲”、怎么办? “占有者”挟权不作为、滥作为、有政策不执行,怎么办?谁来监督他?谁来制约纠正他?



无偿占有违背了社会主义时期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在党中央倡导的“坚持依法治国”的今天,“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如还不能纳入法制轨道,对于法律而言,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讥讽!能否真正地依法依规解决好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真依法、还是假依法?这是最好的试金石!



据了解,在处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案件时,上海专门选派律师组成了“第三方”。凡涉及该类性质的私房问题、该不该退还、怎样退还?由“第三方”来裁定。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唯有如此,才能彰显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唯有如此,才符合民主法制的要求和弘扬其精神!


为了能将“四访促和谐”的要求落到实处,为了能惠及到落实私房的好政策,我们请求武汉市政府,能否借鉴上海的经验,也组成一个“第三方”或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我们拭目以待!







武汉市私房业主和其合法继承人呈名单附后



2009年5月19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20 2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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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22: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温州市房管局落实私房工作犯有严重违法乱纪错误的
报 告


    极左路线,祸国殃民,留下千古骂名!追溯十年浩劫,及其前十年的暴戾行径,是国家的耻辱,百姓的苦难!!!

    直此仍在戢害着我们:1959年2月我们劳苦大众, 省吃俭用, 以血汗积下的安身之所,(持有共产党政府发放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在极左路线时期, 政府实行私房改造时,划归统一管理、经租为籍口,而被非法强佔没收!

    这是“大跃进”年代畄下极左的祸根!私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的“成果”,这是共产風“大跃进”罪恶的产物,是全国人民巨大的祸难!!!现在大跃进中的“人民公社”的公有制已在党中央十一屆三中全会被撤销了!!因此党中央对私房改造亦应该跟“人民公社”一样的撒销才是!!!全国人民举双手拥护! 随” 四人帮” 的复灭而复灭!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策拔乱反正, 平反冤, 假, 错案, 并决策依法归还我们被错改的产权,

    中央建设部颁发城住字(85)笫87号文件及城房字(87) 第575号文件, 确认执行国务院《国房字(64) 第21号文件》, 在极左年代对劳动人民出租的私房实行”无起点”改造予以纠错!今规定四条如下,:给予落实政策归还产权.
   (1) 大城市”住宅用房”定为150㎡。(其中:华侨有优惠照顾比老百姓多了50㎡)

   (2) 中等城市定为100㎡。

   (3) 小城市(包括钲) 定为50~100㎡。

   (4) 对业主出租与自住房相连的小量”店面房”可以退还产权。
    温州市政府口头上说得很漂亮,要认真贯彻浙政(1983)62号文件精神,但实际上自发《温政(1984)12号文件》,仍旧继续执行左倾路线!与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私房政策大唱反调 在执行落实政策中变相成了腐败黑帮的敛财之道,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大肆权钱交易;阻挠对我们依法落实政策归还产权!
    现根据市政府在1959年2月私房改造时,对全市出租店面房(即称:出租非住宅用房)改造没收共計1000户【这个数字根据市房管局发(92)34号文件中得知的;】到了2003年时,对全市出租店面房,已经偷偷摸摸落实政策,退还产权共计589户【这亇数字也是根据市房管局(2003年)86号文件中得悉的。】现在遗畄出租店面房(即: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只有411户了;这应作为扫尾处理工作了!
    请上级领导仔细看一下——温州市房管局落实私房工作中违法乱纪, 大开新口子的具体事实我举几个非常典型例子如下:
   (1)飞鹏巷60号林某某(华侨)有住宅用房约计700多㎡, 都给其落实政策, 全部退还产权(他拿到所有权后即大擺宴席十六桌,有人大,政协,房管局均有人在。)
   (2)纱帽河2号, 有”非住宅”店面房约计50多㎡ 原由茶厂资本家, 在1942年出租给金阿元开理发店, 一直至1998年止, 该店出租时间有五十多年. 现在资本家家属通过市房管局,打通关节,暗葙操作, 将该”非住宅”店面房作为”自留房”落实政策,退还产权,现在该店面房所有权一拿到手,全部出卖给他人。
   (3) 陈某某(原任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在介放前, 他父亲在介放南路开设一间苎麻商店;( 该店面房约有150多㎡). 到了1958年间, 被政府改造,拼入渔网厂. 其店面转入国营食品公司下局开设”绿化”汤园店. 到了1984年市房管局落实私房政策时,他父亲利用儿子做大官的关系, 房管局头头对他儿子奉承拍马, 殷勤备至,市房管局违法给他落实政策, 退还全部产权,
   (4) 百里东路108号(老门牌) 当时该店屋开夏日盛雨伞厂. 到了1956年被政府对资产阶级改造后, 其全部房屋(400多平方米) 被政府分配给温州市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使用到1997年后, 市房管局暗箱操作,权錢交易,违反政策退还产权给夏曦旦厂房136㎡, (他全家户口都一直住在上海,至今未来温州居住);但作为”自留.房”退还,这能符合政策嗎???
  (5)夏志信(他全家都住在上海), 市房管局又严重违反政策, 退还厂房88.66㎡,再加上非住宅”店面房”30多㎡都作为”自留房”退还. 该店面房等退还产权后已全部出售了!
    我们从1984年以来,二十多年的依法与按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政策进行交涉, 贪官者,坚持拖, 避, 卡, 赖, 手段. 地方政府采取“推倭、敷衍、拖延等等”的态度!真使我们气愤万分!!

    我们又向法院申诉,法院称::对落实私房政策”不予受理”. 可见行政, 司法同步腐败, 沆噬一气, 互相勾结, 公然与党中央, 国务院的政令、政策相对抗! 置”依法治国”於不顾,孰忍而不可忍!这种局面何日是尽头???——得民心者得天下!
    反应眼前腐败斗争是党的当务之急1!! 我们认为, 浙江的十大贪官巡迥展览, 说明政府要剷除官员腐败的决心。

    随着邓小平同志改革开放的实现而进入wto与世界接轨的形势后,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还法律以尊严体现法律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所有权, 就必须除尽官场黑帮一切腐败的恶势力!这样才能救中国!!!
    党的十六大重申并强调三个代表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请党中央为重整“党纪”与“国法”,保护社会主义江山的永固, 严惩不尊重中央的政策的官僚主义者, 反腐败斗争只有发动群众进行到底! 决不放松,除绝赃官, 才会显露出清廉的世界来!!!
    特此下情上達, 敬请示复为祷。
           專呈:
      中共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
      全国人大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
      全国政协委员会贾庆林主席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
      温州市委员会王建滿书记
      温州市政府邵占维代市长
      全国各大媒体



                      报告人:温州市411户劳动人民敬上

                              联系人:陈国付(八十岁)

                              地 址:沙帽河商城7—304

                              电 话:88260700 日 期:200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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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要给经租房业主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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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5: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據國家落實房屋政策,國內業主可以申請退還的房屋范圍有哪些?


發布時間:2007-1-23

答:國內業主是指房屋被收、征收、改造,身居大臺灣省的居民。國內業主可以申退的房屋范有:①1958年私房改造住宅用房出租建筑面1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②自住房被改造的。③1958年私房社改造,因是夫、寡無勞動能力者,及多子女生活困難戶,依靠房租收入生,而被列為暫緩改造主,均可以申銷緩改,明確產權。④在“文革”中被動員獻房或者主自愿房,以及被房管部門補改、收的私房。⑤按照家原大行政和省的政策、法規規定,被定期代管、逾期認領公有的私房和人民法院判代管的私房。



(柳

答:國內業主是指房屋被收、征收、改造,身居大臺灣省的居民。國內業主可以申退的房屋范有:①1958年私房改造住宅用房出租建筑面1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②自住房被改造的。③1958年私房社改造,因是夫、寡無勞動能力者,及多子女生活困難戶,依靠房租收入生,而被列為暫緩改造主,均可以申銷緩改,明確產權。④在“文革”中被動員獻房或者主自愿房,以及被房管部門補改、收的私房。⑤按照家原大行政和省的政策、法規規定,被定期代管、逾期認領公有的私房和人民法院判代管的私房。



(柳


http://www.shtwo.gov.cn/CHT/newsdetail.aspx?id=8956


*************************************


         给江汉区李强区长的信


    三新横街18号(原22号)房屋是我父亲张步云于48年购地皮、自建、自住、自用、解放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登记并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在58年私改之前一直交房地产税,建筑面积107.67平方,(该建筑面积为区房产局查档案数据、原房地产资料在接管时全部收走)附属厨房约为20平方,从房屋的面积和使用情况来讲根本不属私改对象。(1985年2月16日(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二)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如有的县镇,省里规定改造起点是50平方米,而实际上并没有按规定去办,有的私房主出租房屋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就给改造了。还有的县镇搞了无起点改造,不管出租多少,一律改造。另外,有些地方对自住房屋也都进行了改造。这样做不仅直接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改造起点,国家曾规定大城市一般是150平方米,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该房屋的实际情况是在58年私改运动中、在“割资本主义尾巴、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背景下无偿收走,当时收房时根本未提租地建屋期满接管一事,租地建屋期满接管是981110日区“落私办”给我父亲的答复才知晓。江汉区“落私办”200561日回复“三新横亍类式情况的房屋因接管依据不足,原房还在的房屋产权退还了一批,但该房屋己拆除改建,如何处理尚无依据,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作处理。”充分说明该房屋当时是错收的。

    何为租地建屋:顾名思义即建屋人承租土地所有人或单位的土地(地基)建房。在武汉市租赁形式有三种:

1.建屋人向土地所有人或单位缴纳地租
2.租赁期满后建屋人继续承租地基,或土地所有人需用地基,由建屋人拆屋让基
3.建屋人在租用地基时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期限,期满无偿收回房屋

           落实“租地建屋”政策依据:

    一、1958年私改方案第一条第十二款对租地建屋作了三项处理规定:
(见1958年私改方案附后)

1、全部出租的应一律收回
2、出租兼自住的原则上应收回,但建屋人依靠租金维持生活的可以缓收,属劳动人民所建,出租面积又小于自住面积的可以不收
3、完全自住的原则上不收……

    二、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附后)

    ……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

    三、上海市1991年根据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文制订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1991权字发第8号》(附后)

    ……租地造屋房屋产权确权:

1、租地造屋的房屋凡已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归属 
2、租地造屋无契约的,或有契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房人

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确权后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租地造屋。

(1)租期不明确;
(2)到期再议,租期已过未再议的;
(3)到期拆屋还地,房屋未拆除的。……

    四、1953119日中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城镇中租地建屋及有关房地产问题的综合答复》中规定:“双方租地契约或借地契约中所约定的期限是在土地己收归公有之后届满的,那就不应再予保护其产权转移,即该契约应自土地公有后,即随之解除,房屋产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归建房人即现使用人所有。”(附后)因此将“租地建屋”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是有政策依据的。

    在2003年落私工作中与我家同时期建房、同时期收房的私有房屋大部分己经退还、而我家的落私问题却不能得到同时解决、就算是租地建屋期满接管也要拿出合法、有效的依据,难道房产的定性是随意的,是因人而易,执政为民、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何在?难道被侵占的房屋被所谓的改建后就被没收了?我父、毋亲为了依法耍回自己被非法侵占的产业,长年奔波在武汉三镇,申诉于省、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黑发变白了、身体拖垮了,可怜父、毋亲终因等不到“落私”退房,疾痨成疾含冤逝世,父、毋亲一生冤屈,死不瞑目。难道央央大国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 1980年至2003年期间市、区两级政府根据国家“落私政策”按不同类别清退了一批、做了一件得民心的有益工作,但由于住户安置问题使武汉市落私工作全面停顿。今年启动的解私工作按照【武政发〔200628号文】落实私房政策。【武政发〔200628号文】指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仍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明确的“两级政府,**管理”城市管理体制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的通知》……切实抓好落实。【武政发〔200628号文】指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学习上海经验,也就是说武汉还是要学习上海,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上海比武汉搞得好,上海在1991年“租地建屋”类别就己经确权,为什么在这些重要的政策界限和实际工作方法上不借鉴上海好的工作经验呢?与【武政发〔200628号文】配套实施细则武解私办〔20071号第六条第三款指出:“本细则未明确处理意见的其它类别的私房历史疑留问题、继续按既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而今年在落私工作中却将错收的“租地建屋”类别不管你是怎样情况全部拒之门外。想不通的是同时期建房、同时期收房、同样类型的私有房屋居然出现了不同认定,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在同亠个问题上居然出现两种不同认定。难道房产的定性是随意的,是因人而易。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又是什么性质,难道全国的商品房都不属“租地建屋”?物权法中提到的70年又是怎么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一贯原则,落实私房政策的核心就是“将历次政治运动中,以各种方式没收、挤占和错误接管的私人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退”,因此要求市、区两级政府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落实私房的有关政策,将我家的私房于以清退。



                        申诉人:张国强

                                                                                 2009519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5-24 16: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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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7: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1958618日)

                     

  对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央早在1956年初批转二办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时即批示要在一、二年内完成,并对私房改造的方针、政策作了指示。为了贯彻中央这一指示,去年4月与今年2月原城市服务部和第二商业部,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对于私房改造的主要政策和进行步骤、方法等,也做了规定。除了部分地区已按期完成或正在积极行动外,还有不少城市尚未着手进行。在当前全国社会主义革命在经济战线、政治战线、思想战线都已经取得基本上的胜利的形势下,对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显然已经大大地落后了一步。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中央指示的精神体会不深,对各地这方面的工作及时了解情况、交流经验、具体帮助作的不够,因此责任应该由上边负,由部里负,首先应该由我来负,因我主管这一工作。

  大家知道,私人经营出租房屋和私营工商业一样是一种私营经济,其中有不少的部分还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原则来进行改造。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可缺少的一课。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


 自从今年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双反运动后,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日益提高,破除了迷信,解放了思想,出现了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高潮,技术革命与文化革命亦已开始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房产管理工作的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随着城市工业生产的发展,随着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的到来,城市面貌一定要有很大的改变,如北京市已提出要在10年彻底改变首都面貌的响亮口号,上海市房管局也提出在10年内改变上海住宅面貌的宏伟规划。这样,房产管理部门在配合城市的改造和建设及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方面,就担负着更加繁重的任务。但是如果不完成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就不可能更好的维护和合理使用现有房屋,也影响国家有计划地逐步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了实现房产管理工作的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我们必须迅速放下"私有出租房屋"这个沉重的包袱,让城市房屋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更好的为生产为人民的需要服务。



 据我们了解,在今年2月份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后,在全国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形势的鼓舞下,除了武汉市以外,北京、南京、天津等市,对私房改造工作都抓的很紧。据北京日报刊载:北京市的私房改造,从本月10日起,已在城区全面展开,半个月内可以全部完成;天津、南京都已动手,6月底亦可完成。还有一些城市也已积极的作好准备工作,订出方案,很快就可以开展私房改造工作。特别是这次现场会议交流了武汉市私房改造经验后,大家更增加了工作上的信心;许多同志感到通过这次参观学了不少的东西,过去没想到或认为不能解决的问题,这回都找到解决的办法。因为都表示回去以后,一定要鼓足干劲,快马加鞭,迎头赶上。如杭州、湘潭、济南、郑州、开封、太原、洛阳都准备开完会回去就行动起来,在7月份内完成;上海、广州、重庆、南宁、贵阳、长沙、兰州、昆明及河南省(省、专辖市)准备在八月底以前完成;江苏省省辖各市准备在八月底以前搞完;其他3万人口以上的小城市和市镇,拟在9月份内完成;浙江和山东、广东、湖北等省准备在9月底全部完成;湖南省准备在8月底和11月份内,分别完成市、县的私房改造任务。许多城市提出的规划,在时间上都比原订计划大大地提前了(如广州、长沙、兰州提前两个月),在做法上也吸取了武汉市和其他地区的经验,这是很好的,希望大家回去后,按照既定计划,在当地党委领导下,鼓足干劲、力争上游,更快更好地完成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这次会议主要是交流私房改造经验。武汉市私房改造现正在全市范围内紧张地进行,6月底即可全部结束。武汉市私房改造是在“加强领导、全面安排”的方针下进行的。在宣传教育方面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方法大张旗鼓地进行,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形成社会舆论。在掌握政策处理问题方面,表现了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收效很好。同时,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贯彻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了依靠群众做好私房改造的一些方式方法。他们的做法为私房改造工作提供了好的经验。而且在某些方面作了范例,现在我就其中几点简单谈一下。


 一、调查摸底。这项工作是做好私房改造的前提条件,私房改造,情况很复杂,涉及的问题又多,因此必须充分进行调查摸底。这项工作不仅在改造前要做,同时在整个改造过程中随时都要做。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提前摸清了房主的房屋底、经济底、政治底和思想底。在这个口号下,采用干部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房主各方面的真实情况,这样就为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对待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二、结合整改,发动改造。武汉市是根据市委指示将私房改造作为街道整风辩论的内容之一,通过专题鸣放,大字报等形式,提出改造问题,讲事实、摆道理,促使房主接受改造。如在江岸区车站街试点时便由街道办事处召开房主房客整改大会,要求群众讨论私房租赁中存在的问题及发生的原因。并号召大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江汉区花楼街试点就在宣传动员阶段组织房客和房主面对面鸣放。这样群众就起来了,纷纷给房主提意见,要求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做法,因与整风相结合,并通过鸣放和大字报等有力武器,因而将经济战线上,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结合起来进行,不仅改造了房屋,而且使房主的思想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武汉市私房改造是在整改阶段进行的。整改阶段结束后,虽然与整改相结合进行改造做不到了,但是利用鸣放、大字报等形式给房主提意见,促使房主接受改造,仍然是可以的,而且是很好的办法。

  三、动员房主制订大跃进规划申请改造。经过专题鸣放和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如群众干部政策交底会、出租房屋的职工会、妇女家属会、房主子女会、房主积极分子会、全民动员会等等)以及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后,动员房主制订大跃进规划申请改造。并要求做到三交底四安排(三交底是房屋交底、经济交底、思想交底。四安排是留房安排、定租安排、还债安排、改造后的生活安排)。这个做法,因与大跃进的形势相结合,提法响亮,带有很大的鼓励性,房主容易接受;而三交底四安排,内容全面具体,使房主自己做文章解决自己的问题。房主按照这个要求订好规划,留房、定租、债务、生活等问题就都容易解决了。改造后遗留的问题就很少或者没有了。同时,订规划的过程就是房主思想斗争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过程,比只写申请书、单纯交出房屋在政治上、思想上的收获大,这个做法是武汉市的创造。我看这个做法,一般城市可以参照采用。

  四、审查批准。武汉市分了四个步骤:(一)干部初审;(二)群众复查;(三)房主签字;(四)政府批准。干部熟悉群众,群众了解情况,两者结合起来,审查就不会发生大的偏差。房主签字采取开会的形式,同时将进步房主与落后房主作适当的分配,运用了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并有占优势的群众积极分子出席。批准时,有的还采取了集体审批的办法,由有关人员共同到实地查看,现场定案。这些做法都很好。

  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依靠群众积极分子。在街道支部和办事处领导下,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以及街道积极分子组成小组,在派去的干部参加下,从事调查摸底、开会动员、说服教育、进行辩论,研究问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等工作。由于居民委员会对房主的各方面情况都了解,并随时能够掌握房主的思想变化,因此,以居民委员会为进行改造的基层组织,不仅使房主不敢隐匿房屋、虚报债务、假称生活困难等,即或敢于这样做也容易被揭穿;同时对房主的过高要求也能够由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加以纠正,对某些房主进行造谣破坏也能及时发现制止,使改造工作得以顺利地进行。至于对个别顽固的不愿接受改造的房主进行辩论并非通过群众、干部和积极分子不可。这是密切依靠群众做好私房改造工作的重要办法。

  六、各级党委的领导和重视,这是做好私房改造工作的保证,私房改造是一项革命任务,单纯依靠房产管理部门不可能完成。武汉市委与市人委经过反复讨论,认真研究,批准了房地局党组提出的私房改造方案,并指示各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推广。同时在改造进行中随时听取汇报及时给以指示。区委将私房改造列为当前街道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区都有一位区长经常领导私房改造工作,一般较大的会议亲自出席作指示。街道由支部书记和办事处主任亲自掌握私房改造工作,在一定时期并将私房改造作为街道中心工作进行。这样,全市的私房改造即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迅速全面展开,而且进行得顺利和健康,不久即可胜利结束。

  此外,武汉市在进行私房改造的同时,对不属改造范围和暂时不能纳入改造的房屋进行了双管,即管租赁、管修缮。根据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主客协商调整租金,换订租约,并由居民委员会监证。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教育动员主客双方订立"住房三好公约",要求做到租赁关系好,修缮保养好,主客团结好。私房改造后还有相当一部分私房出租,如不加强行政管理,私房中存在的问题,很难得到彻底的解决。武汉市结合私房改造加强行政管理的做法也值得推广。

  当然这不是说武汉市私房改造工作就没有缺点了,私房改造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任务,而且是一个全市性的运动,产生一些缺点也是难以避免的,如有些同志提出对职工房主没有请工会协助;由街办事处宣布批准改造显得不够严肃;有的区双管搞得严了一点等,这些问题其他城市在进行私房改造时应适当注意。




  关于私房改造方面的政策原则问题,在1956118日中央批转二办的报告及去年4月和今年2月城市服务部召开的两次会议上已经作了规定。至于在改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可由各城市根据当地情况提出意见报请当地党委因地制宜地适当处理。这里仅将这次会议上提出的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造起点在今年2月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次会议)上已有规定,不再赘述,但在城市郊区和集镇应比市区为低;小城镇的改造起点可照东北作法,对出租在50100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以上的进行改造。

  二、给房主留房除上次会议已有规定外,原则上以现住为基础,同时适当照顾房主职业、生活习惯、家庭人口和辈分关系以及是否便于经营管理等情况灵活处理。

  三、关于典当房屋的改造问题。典当房屋虽与买卖不同,但一般的回赎期比较长,且在今天情况下实际上出典人很少有回赎的,因此根据“宽”、“了”的精神,为了减少纠纷,有利于保护房屋,可将出典房屋按承典人的房屋处理,即将承典房屋与承典人其他出租房屋加起计算,合于改造条件的即进行改造,否则不改造。

  四、房客垫修费,如原约定以租金扣抵者,仍按原约定办理。在扣抵期间不给房主定租或少给定租,同时房主除生活困难者外还应该负担房地产税和修缮费用。如原无约定,或者虽有约定,而房客垫付的修缮费过多,短期内不可能扣完者,应按修缮情况协商解决。

  五、部队借用私人房屋的改造问题。部队借用的私人房屋合于改造条件,可先商请部队付租,稍缓一个时期即进行改造,在部队未付租前应暂缓改造。

  六、私人出租土地所收取高额租金,为了限制过多剥削,可采取降低租金,增加地税,或者降低地价等办法解决。究以何种办法为宜,由当地考虑决定。

  七、为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仍按上次会议规定办理。港澳同胞出租房屋暂按对待华侨办法办理。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以后,房产管理工作就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私改完成后,房产管理工作抓什么,怎样抓,这是一个新的问题。

  城市住宅要扩建、改建和修缮,环境要绿化和美化,文化、卫生和福利设备要增加,房管部门都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对居住条件的改善,提出具体规划,逐步加以实现。房产管理部门还可以举办一些同房屋修建业务有关的小型工厂、作坊,如洋灰厂、砖瓦厂、小五金厂、土木工作坊等。这不仅有助于修缮房屋所需材料的供应,而且可以安排一部分在私房改造中需要安排的人员,同时也支援了地方工业的发展。当然,由于大、中、小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房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做法也有所不同,但总的要求还是一致的。

  这次会上,大家提出特别是华东地区建议九月份在华东地区召开一次房产工作会议,总结私房改造工作,并讨论在全面大跃进形式下今后房产工作的方向问题。这个建议很好,回去应向部里反映。我认为在全国私房改造任务完成后,在华东地区开一个会,一面总结私改,一面研究今后工作方针与做法是必要的,估计部里会接受大家的建议的。

  在这次会议上许多代表都提到今后如何加强各个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和交流经验问题,这一方面要靠各地房管部门彼此加强联系,另一方面部里也应当多做些工作,如出版内部通讯、召开现场会议、组织参观等。此外,有的代表提出,房产管理部门最好划归城市建设部门领导,这个意见可以反映给国务院考虑决定。



时间:2009-3-2 17:24:39,点击:0【打印】【关闭】

上一篇: 第二商业部《关于“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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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啊,房子!
私人财产权的旧事与新事

          http://www.gotoread.com/s/e/?vo=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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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政府犯罪记录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4 20: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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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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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经租房业主的抗爭:

山西大同-王 义.m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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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6 22: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65日集体上访


强烈要求依法归还经租房


上海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上海市各个区县的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全国各地要求归还经租房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由于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不断地上诉,反复进京上访,已经成为社会动荡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职业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名记者们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及民众舆论一致认为:首任政府强制出台的 “租金国家得大头,业主得小头”这一 掠夺性政策本身就有悖于宪法。而到了文革初期连这点可怜的租金说没就没了,房权也没了,这不是抢房吗?经租房这一重大社会不公,涉及人数之多,是非之分明,民众之愤慨,有悖公道的“旷世奇案”半个世纪以来逐渐成为近来中国的四大社会问题之一。
上海在迎世博,保民生,求稳定的大背景下,尽快解决经租房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以防“冤民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出现和升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行政法规,政策文件都不能与国家的宪法相抵触。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政府到底要引导民众走向法制社会还是政策社会?近几年来中央政府曾经明的,暗的出过不少可通融解决的文件和指示,据悉兄弟省市在领悟执行中央精神时,深得民心,不断变通推出解决落实方案。而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有关政府部门却对经租房冤民的诉求冷酷漠视。尤其是直接接待访民的各区县局某些官员不顾国家大法,而用所谓的地方及部门小策来搪塞,糊弄,推诿,拖延应付上访者,甚至指派线人采取暗中钉稍、威吓离间、找茬殴打等多种卑劣手段,企图阻挠手无寸铁的冤民上访申诉,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矛盾更加激化。民众的忍耐是有限度的,经不起无止休的折腾与忽悠。今年两会期间,新疆乌鲁木齐的经租房冤民制造的“王府井自焚”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冤民大同盟”是广大访民的榜样。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经租房冤民们的一切合法维权行动,都已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难道人民的政府会无动于衷吗?

为维护“54”宪法的尊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益。我们强烈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以下的诉求做出明确的答复和解决落实。不要再逼迫一批又一批的经租房冤民们进京上诉申冤!
一、 全部、如数,彻底尽快的归还给我们浸着血泪的经租房祖屋,以告慰祖宗的在天之灵。
二、如果不肯归还,那么就继续经租,补发、重发固定租金。
三、如果不肯归还,那么将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出租房屋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纳入经租之列。

只要本着以宪法为大并能借鉴兄弟省市好的解决方案, 有错必纠。 我们坚信上海市人民政府一定有能力,有智慧,有财力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还我们一个公道。


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签名(见附页)

2009
.05.30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17 0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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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8: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经租房问题

呈报国务院、建设部意见初稿



   
经租房业主关于解决经租房问题呈报国务院、建设部意见初稿敬请各地经租房业主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于定稿呈报


(我们未从法理.政策上过多纠缠,只是从正常人论理道德方面阐明我们的观点,提出我们的诉求)




   

解放初期, 我们国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 由于无产阶级革命需要, 对敌对阶级财产没收和农村土地改革、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三大改造56年基本完成[注:1]。54年民主建政“五四宪法”的产生[注:2]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走向成熟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国家解决民生问题和全力投入社会主义建设改变国家一穷二白面貌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58年大跃进,大批农民进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使得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为解决老百姓生存和居住问题.58年国家出台一系列经租房政策,动员私房业主将自己多余出租房屋交国家经租[注:3] 而私房主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将自己多余依法出租房屋交国家经租,党和国家做了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而经租房业主也为政府排忧解难作了应有的贡献。


这一局面直至66年“文化大革命”被红卫兵无法无天“革命行动”所打破,国家给的租息也定格为资产阶级剥削,红卫兵目无党纪国法的做法与宪法.论理道德相违背,“文化大革命”定性为“十年浩劫”,党和政府决不会以红卫兵造反行为作为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但“文化大革命”残余思想仍在某些人脑海里根深蒂固,这就是当前依法行政的难点。
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主席指出: “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也应遵循“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既通过提出和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又从人民的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获得前进动力。”

现提出下列意见以利于经租房问题解决。


一.
继续国家经租重新续签租赁契约。



二.
国家经租起点:国家对出租房屋经租应为有起点经租。(即经租起点以上才为国家经租) [注:4]



三.
由于国家建设,经租房已经拆除和即将被拆除的经租房拆迁补偿价应与现行的市场拆迁补偿价格持平。(即能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得同等价位商品用房。)国家逐步返还经租房业主的经租房并妥善安置经租房内的住户。[注:4]



四.
特殊困难经租房业主及特殊原由经租房户可根据特事特办个案处理原则于以解决。



五.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58年原始挡案作为原始依据,调阅、复印58年原始挡案尤为重要。[注:5]



望国务院、建设部及相关部门站在历史高度既本着尊重历史又依照宪法,既解决百姓切身利益又利于维护党和国家威望。既依法行政又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既解决民生问题又不增加国家太大的财政支出。当今政治、民主法制环境处于建国以来最好时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顺理成章,有好的领导人、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有老百姓通情达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决非难事!让我们在胡锦涛主席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经租房业主呈上




[
注:1]
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生活资料,是生产资料即机器、厂房这些东西)



毛泽东(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宪法: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注:3] 由于当时房屋改造是以运动方式进行,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粗糙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长沙市58年3月摸底调查时为全市出租100平米以上房屋出租户为3000多户,而58年10月就改造近7000户,时间只用半个月,未出租、或出租100平米以下的房主采用极左方式如批斗. 打成反改造坏分子将私房主赶出屋的现象。


[注:4]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房字21号
1964年1月13日

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约合十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一百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一)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
(三)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或给于适当的补偿。


[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起始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四章所称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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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1 00: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北京四合院小心上当!!


                                            2009-06-07 20:00


         四合院买主们要小心巨大陷阱!因为北京近日将有一批被房管局或某些机关单位多年占用的市民私宅非法流向市场!


    这些四合院被称为"经租产"和"代管产",前者是一些私有出租房屋,自1958年开始被房管部门强行管理,但产权至今是私人的,从没有转移过."经租产"在广东省等地区已大规模撤消了房管部门对其的"管理",但在北京等地区还没有被撤消.后者是1949年左右主人出走海外后留下的宅院,由房管部门代行管理至今,其中个别已经清退给回祖国寻根的房主人,但大部分仍扣留在房管部门或长期占据使用的单位手里.


    这些四合院在过去是被禁止出售的,因为它们的产权登记在私人名下,在法律上至今属于私人.然而北京相关部门却在今年三月出文(见下面附件),公然许可使用人或管理方在市场上出售这些私有四合院,公然许可非产权人出售他人财产,以期赢取暴利!


    这种行径是触犯刑法的,不幸掉进陷阱的买主也将在日后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你买的是被盗取的他人私人财产.


    这些四合院的合法主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今天都有名有姓地生活在蓝天之下,有的在北京本地,有的在外地,有的在海外."文革"之后,虽然中央政府下文要求清退市民私宅,虽然众多当事人数年来一直在强烈要求清退,但房管部门至今只清退了大约半数,其它仍攥在它手中或使用单位的手中.


    在被称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四合院当中,有大量的这样的私产(现今大部分都由与产权毫无关系的外人居住着,显现“大杂院”状).因此四合院的买主一定要在交易之前查清产权来源,要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产权登记开始查起,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变更登记,一直要查到现在.因为如万一上当,就会在不久的将来缠上可怕的官司!


      华新民
                    2009年6月2日


    附件: 2月26日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文物局的一封信


    希望立即修改《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


    近日,北京不少媒体都对刚刚出台并将于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报道。我在北京市建委的网站上(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查到该文件的内容之后,发现有极大的问题,不是在房屋修缮方面,而是在涉及私人产权方面。


    首先,《规定》对“房屋产权人”划分出三个类别:私有房屋产权人、直管公有房屋产权人和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产权人,实际上是把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和房屋的管理者及使用者混为一谈了。因为只有房屋的所有者才能被称为产权人,管理者和使用者是绝对不能有产权人的身份的,也当然不能对相关财产进行处分,不能把相关财产推向市场。


    要知道这里讲的所谓“公有”房屋,实际上很多都是在文革浩劫后,至今还没有把管理权退还给私人业主的房屋,仍是由各区房管局在“直接管理”着,或者是由一些使用单位“自管着”,而并非真的“公家所有”,或称为“国有资产”。文化大革命中间,在红卫兵的暴力逼迫下,所有的私房都戴上了“公房”的帽子,文革后中央政府要求清退私产,但此项工作在广东省和福建省等地区进行得比较顺利,在北京和某些地区却进行得极其缓慢,许多私房,尤其是1958年开始被房管局“经租”(即“私改”房屋)又于文革中交出“房地产所有证”的私人出租房屋,仍然被叫做北京“房管局的”“直管公房”,却因产权仍在私人名下而被国务院于1995年发文禁止房管局对其拥有“国有资产产权证”(注1),偶然一份四合院买卖合同涉及到“经租产”时,房管局也一般都拒绝盖章放行。可是在2001年,北京市房管部门在其系统之内成立了政企不分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像“北方华鼎”这样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开始以比较隐蔽的形式个别地在市场上出售这些实际为私房的“直管公房”了(见“北京经租房调查——被非产权人出售的私房”(“法制早报”2006年10月23日))。


    然而现在《规定》的第二十条里,却表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承租的直管公有房屋的,购买人应当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对承租人妥善安置,再与产权人签订公房补偿协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公房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在这些直管公有房屋里包含着属于私人产权的经租房,这就意味着是在把管理者充做“产权人”并许可“房地经营管理中心”等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它没有权利处分的私人财产了!而第二十一条表示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参照第二十条操作,则意味着被一些单位长期占用的私人宅院也要被卖掉了!


    另一个涉及私人产权方面的就是该《规定》的第十七条。在这一条里,规定了政府征收私人房产的四种情况,然而除了其中的第二种:“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以外,另外三种(注2)都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畴和违反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条款的,因为当“不可移动文物”同时是私人房产时,该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构成征收的理由,同时所有者当然也应当负起保护的责任(注3),而“严重破损”的“中式楼”(这里指胡同里的民国小洋楼),也可以由主人自己来修缮,同样不能成为征收的理由,最后的“其它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更是提供了随意解释的空间了。北京胡同里的四合院和小洋楼绝大多数都是有主人的,他们其中的一部分得以陆续顺利回家,另一部分几十年来一直在向有关部门追讨自己的房子却屡屡受阻,再有一部分则表面上“不知去向”(比如有的业主在文革中受到迫害,没来得及向后人交代自家房产事宜),但实际上通过各区房管局的档案都可以找到家族成员线索,无论相关房产继承人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


    再有就是第十九条:“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这一条同样是于法无据的,既侵犯了业主自由处分他的财产的权利,也违背市场原则,私房买卖怎能有政府部门参与其中?


    以上问题,还反映在该《规定》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里,所有这些条款都希望能尽快得到修正,并且希望在修正过程中能有北京祖传四合院主人的代表参与。另外我认为,对于四合院的保护,除了近期有倒塌危险的房屋以外,应该先落实私人产权后再进行修缮,应该把修缮款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用于私房腾退,否则是本末倒置,会加剧与此有关的冲突,深深破坏社会的和谐。


        华新民
                                                                                        2009年2月26日



    注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文件)


    注2:“(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三)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四)其他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


    注3:中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摘至华新民博客.

*******************************************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配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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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2 10: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心在滴血




    6月10日东方网搞了场官员秀,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海生与网民交流,主题是:“居住文明、彰显世博精神。”现摘录几段网民的提问供大家欣赏。


    网民(经租房维权代表):

    刘局,我们有些经租房业主的房子,被政府建设世博园区或配套设施而拆除,令人气愤的是租客得到赔偿和安置,而作为房主(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所有人)却分文未得。请问,这样的事情你如何看待?


    网民(心在滴血):

    局长大人,老汉我今年88岁,祖上留下的房子50年前被房管局强行抢去,说什么国家经租,是借用的,产权还是你们的。可是从此灾难降临,翻脸不认人,烧香赶出和尚,房子不归还,租金也没了,这算哪挡子事呀?如今孙子30多岁没房子娶媳妇,我死不瞑目啊!局长大人你可得为我老汉作主啊!


    网民(345262)

    刘局:申请廉租房我们经租房的后代应该优先,因为我们的祖屋到现在还在为人民服务(而且是无偿的)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呢?!


    网民(经租房冤民)

    刘局长,我们冤啊,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房管局强抢我们的祖屋伤天害利,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官官相护,把我们当作皮球踢过来扔过去,就是霸占着经租房不肯归还给我们你发发善心,向中央呼吁,为上海广大的经租房冤民申冤,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为一方百姓造福。


    网民(有借不还)

    执政为民的目标:“巩固和扩大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执政为民的理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上是政府一再标榜和倡导的,可为什么在解决经租房的问题上却发生了与民争利,有借不还,巧取豪夺的强盗流氓行径呢?令人百思不得其介,刘局,你要做个好官,人民会记得你!



    网民(落政)

    经租房老百姓心中的痛,吃进去的要吐出来,抢得去的要还回来,强烈要求刘局长为我们作主呀-实在没指望,只能进京告御状!!!
    以上是部分网民的提问,可刘局长大人不予回答,继续大唱和谐之歌,粉饰太平。




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私房业主及继承人强烈要求
政府惩治腐败归还私房




       十一届六中《决议》明确指出1958年“左”泛滥、共产风、瞎指挥、没有社会主义改造。私房业主丧失房产始于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溯源1958年8月6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对记者的一篇“谈话”。负责人依据总路线、宪法、经济战线的革命、消灭剥削制度及国家性质提出;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规定(按照这个原则)(参照)起点。。。。。。负责人又使用(、)号;成(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上述改造没提党中央,“谈话” 不代表党中央正式文件。也没提政府、1958年国务院没决策权,此不是政府政策。负责人根据群众觉悟大大提高,群众要求政府迅速改造,群众迫切要求,为替代民意而提出改造。上诉改造规定不明,证明不是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规定。而是身份不明、不具实名,“中央”不是党中央,“主管机关”不接受国务院领导, “负责人”匿名,通过记者转口,变“群众迫切要求” 为负责人迫切要求房管部门在全民整风运动的开展,大跃进极为有利的条件抓紧时机、加速改造。1958年年底前完成私改并做好扫尾工作。改造规定不明。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口号,名对出租房屋改造,实为抢私房。此笔房产落入谁手,事情复杂,需组织一定的力量调查研究,惩治腐败、归还私房。


    为掩盖抢房,故意搁置时间,五年后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管局向国务院报告私改工作情况。名为反映私改工作情况,实以两条道路,革命向国务院施压。名为意见,实代替国务院向各地方政府指示。名承诺工作缺点,一、二年内解决,实把抢房责任嫁祸政府。不如实向政府反映故意加(、)号,发动居民、职工斗争房主交出房屋,采用各种违法手段抢房,掩盖事情复杂的真相。背叛既定政策-------调查研究。为贯彻八届十中全会精神,背国务院又擅作;“自住房一时又多余的房主,也不顾出租,这种情况,对于维修房屋,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是很不利的,应当设法解决”


    延续到“文革“期继续抢房,并谎称抢私房经党中央领导,国务院批准的。至今我们的房产、有的变卖、有的归房管部门经营、有的搞房地产、有私占私分的、产权不明、投诉无门、强烈要求人民政府惩治腐败,理清房产,归还私房。国家房管局所制定的政策无效。




                   上海经租房



                       2009.6.1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13 08:46 编辑 ]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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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3 23: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华新民
    :法律出版社
    :人文
发布时间:2009-5-6

   推荐语:

  陈凯歌说:“我现在不上大街,因为我的北京已经消失了。”

  幸而还有她,奔走于即将变成废墟的胡同中间,用身体挡在推土机前!

  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香港文汇报、明报周刊等多家重量级媒体高度关注!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十大杰出人物华新民女士,十年心血之作。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融入了作者全部感情的书,笔尖流淌出太多对古都的眷恋,描绘出太多胡同的美。她用整颗心爱着老北京和世世代代居住在此的北京人,也用尽全力抨击那些破坏胡同及伤害老宅主人的行为。

  这是一本会让人唏嘘不已的书,有那么多曾经美丽的胡同和四合院,如今早已成了废墟,早已被高楼淹没不知去向,只留在书中那一张张的照片中;同时留下的还有它们被破坏时的惨象,前后对比,令人震撼不已。

  这也是一本普及历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书,它颠覆了当今人们对中国城市土地权属的认知,向所有祖宅业主和商品房业主提供了维护其财产权利的依据。

  作者简介:

  华新民,散文作家,民间古城保护人士。十余年来致力于古都北京建筑文化遗产和整体人文环境的保护。

  2002年,被三联生活周刊评为年度人物。

  2004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影响中国的50个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2008年,被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评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十大杰出人物”。

  目录

  序一

  序二

  第一章 留住北京之魂

  01 心在滴血

  ——悼念孟端胡同45号院

  02 北京三条胡同的消亡

  03 永别了,美术馆后街22号院

  04 法国诗人和北京老城

  05 老房子里深藏的伟人故事

  06 今天欧洲七百座城市没有车

  ——从欧洲的"无车日"说到北京曹雪芹故居

  07 一封公开信

  ——写给远在加拿大的叶嘉莹教授

  08 “迁建”的神话

  ——关于霞公府街13号等

  09 请留下最后的老北京

  10 向拆房者宣战(译文)

  第二章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01 初访劈柴胡同

  02 重返劈柴胡同

  03 史家胡同

  04 香椿叶

  05 最后的蜡烛

  06 小珠帘胡同25号又复活了

  07 李大爷的家——学院胡同10号院

  08 房主人不得入内

  09 寻找傅奶奶

  10 一座未来的鬼宅

  11 寻找房子下面丢失的土地

  12 把家还给老北京人——致几位高校学生的信

  第三章 以法律为武器

  写在前面的话

  01 房子下面的土地是谁的?

  02 论“经租房”

  03 城市祖宅的权利

  04 找准“孤岛”事件的病根

  05 大拆大建的造城运动可以休矣

  06 对城市公民土地产权与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的思考

  07 北京四合院的买卖里有陷阱

  08 对物权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09 先有地还是先有房?

  10 地籍图的秘密

  第四章 自滚滚硝烟中发出的呼救

  ——呼吁保护北京历史文化的部分信件

  01 抢救曹雪芹故居

  02 傍晚发出的一封急件

  03 挽留南小街

  04 希望叫停打造精品胡同

  05 发给建设部的信

  尾声

  怒对古都破坏者(代后记)

  附录:

  城市祖传私宅土地产权脉络(1949年至今)

  有关房地产权的法律文件

  媒体对华新民的部分报道和专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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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落实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私房政策的通知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优先落实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的解释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部门的规定作了划分(详见附件),希照此掌握办理,不可扩大范围。
  二、为了做好优先落实以上人员私房政策的工作,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把本区范围内的上述人员的房产情况和被挤占情况及其现住房情况,全部掌握起来,并按现住房严重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和占房单位、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有无房源等类别予以区分,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分别督促各有关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组织批交的信件、房主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处理。对那些住房困难急需落实政策的对象,要具体督促占房单位、占房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落实。对其没有房源的要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分别报区政府、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处理。
  四、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设专人管理这一方面的工作,要把全面情况迅速掌握起来,以利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请即按照办理。

  附:一九八三年三月印发的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解释。


                                1982年6月14


***************************************************


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

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的




(一)高级知识分子
  一、工资级别在六级以上的科学、技术、经济、高教、文学、艺术、医务、新闻、出版、体育、财会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职称评定为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编审、副编审、译审、副译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等人员和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
  (二)党外人士
  一、人大、政协
  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区人大正、副主任。
  全国政协委员,省、市政协委员,区政协正、副主任。
  二、民主党派
  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省、市级委员。
  三、群众团体
  青联、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科协、对外友协等组织的中央委员,省、市级常委或常务理事。
  四、起义人员
  原国民党起义和投诚的将以上军官和相当这一级的文职官员。
  五、少数民族上层人士。
  六、爱国宗教界上层人士。
  七、国务院、北京市参事室参事,中央、市文史研究馆馆员。
  (三)高级干部
  一、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二、担任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县)长职务以上的干部。
  三、相当以上级别和职务的领导干部。
  (四)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在京亲属
  一、华侨
  指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侨
  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三、侨眷
  指华侨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华侨接济或与华侨共有房产者。
  四、外籍华人在京亲属
  指中国血统加入外国国籍者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外籍华人接济或与外籍华人共有房产者。
  (五)港、澳、台同胞及在京亲属
  一、港澳同胞
  指定居在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
  二、台胞
  指台湾省籍同胞。
  三、港、澳、台同胞在京亲属
  指港、澳、台同胞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港、澳同胞接济及与其共有房产者。
  (六)去台人员在京亲
  指在台上层人士(范围可比照上述对“三高”身份解释)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其共有房产者。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北京
[
所 属 类 别 ]:房屋物业
[
发 布 日 期 ]:1993-4-16
[
生 效 日 期 ]:1993-04-16
[
发 布 单 位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
发 布 文 号 ]:京房落字第216号 、市落房办字[93]第001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
  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
  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费,专款专用。
  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凡建国初期已代管归公的房产一律按代管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


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
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危旧房改建的发展,各地现已陆续拆除了一部分代管房产(是指因产权人出走弃留或下落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军队代为管理需落实房产政策的房产)。在对这部分代管房产的拆迁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拆除的代管房产进行了补偿,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和建设拆迁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妥善处理,妨碍了落实房产政策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9号文件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建房[1993]487号文件(以下简称:“两文”)的有关精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为加强对代管产房屋的管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应对代管房产(含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和现由使用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情况、征用拆除、调拨和房屋租金收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并指定专门机构保管。
  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代管房产进行拆、改、调拨或转让。
  二、凡国家建设征用、房屋拆迁中涉及到代管房产的,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地方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在代管房屋拆迁前,建设拆迁单位(个人)应与房屋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对拆除的代管房屋及附属物应进行估价,并对房屋的现状进行勘测、拍照、录相,详细记载,做好“证据保全”各项工作,并将所有资料按规定立专卷存档。
  四、对未缴清拆除代管房产补偿价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五、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对收缴的拆除代管房产的房价款应实行统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两文”的有关规定,用于处理解决落实房产政策的问题。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


【发布日期】1994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1994年6月13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94)建房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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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1991)9号

建设部建房
[1992]44号

建房(1993)487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

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1)9号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推动下,海峡两岸交往不断扩大,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访友、参观旅游、从事经贸等活动越来越多,出现了有利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原去台人员向人民政府提出索要其过去被接管、没收、代管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对巩固人民革命胜利成果、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对原去台人员房产的处理,党和人民政府曾作过政策规定:对于原国民党军政机关用房和官僚资本的房产,国家接管、没收;对于地主的房产,土改时没收;对于城镇私房中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以及其他无主房产,由政府代管。这些政策是正确的、必要的。


前几年,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对一些原去台人员索要房产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原去台人员提出索要房产申请的日益增多,情况复杂:有回来定居索要原房产的,有将索要的房产转给亲属的,有委托代理人处理房产的,也有无理索要按政策规定被接管、没收、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的,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由于某些具体界限不明确,标准不统一,掌握的宽严不一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正确处理原去台人员的房产问题,是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要考虑历史状况,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要从现实出发,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接管、没收、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是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一律不予退还。


二、对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属于原自住房或者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确定产权人(系指弃留房产的原去台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之后,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国家代管期间所收房屋租金不足维修费用的,酌情向产权人补收补扣维修费用。


对原去台人员代管房产,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的规定办理。


三、原去台人员在城镇的宅基地属国家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四、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处理的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不再重新处理。


五、原去台人员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大陆定居,如果本人要求住原房、且有条件腾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安排原房居住;没有条件腾退的,可另行安排住房。


六、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代管房产,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代管房产,仍按照《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其他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和中办发(198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代管房产和其他房产的处理,各地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与本条不符的有关规定,要自行纠正。


八、对原去台人员因不明情况、不了解政策而提出不合理索要房产要求的,应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对借索要房产无理取闹的,应批评教育;对强占房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中央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1991年8月23日


********************************************************

关于印发

《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

建设部建房

[19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1]9号)精神,我部经征得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了妥善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1]9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接管、没收、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是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一律不予退还。  
(一)接管、没收的房产包括:  
1.解放初期,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和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接管的国民党军政机关房产和没收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产;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没收的房产;  
3.“文革”前按照党和国家、原大行政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接管、没收的房产。  
(二)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以下简称私房改造)包括:  
1.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产;  
2.“文革”前已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仍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政策规定已纳入改造的房产;  
3.“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或“文革”后漏改、缓改已按政策补改的房产;  
4.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公私合营,已属国家所有的房产。  
二、对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属于原自住房或者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确定产权人(系指弃留房产的原去台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之后,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国家代管期间所收房屋租金不足维修费用的,酌情向产权人补收补扣维修费用。  
对原去台人员代管房产,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的规定办理。  
(一)关于身份确认:  
1.原去台人员系指房产代管时已经去台的产权人;  
2.法定继承人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二)审定、处理代管房产产权应由产权人申请、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审查属实后,方可确认产权;  
原由人民法院判决代管的房产,经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改判后,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1.残值系指房屋建筑本身造价(重置价格)折旧后的余值;  
残值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代管房屋因翻建、改建增值较大的,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残值补偿;属于危房拆除的,按拆除时危房的残值给予补偿;  
3.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损毁的,不予补偿。  
(四)酌情补收补扣维修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维修实际情况确定。补收补扣维修费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元左右掌握,中小城市可以低些。  
(五)随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仍按国发[1983]13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即“随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时隔三十余年,变化很大,除现存于建筑物内的应予退还外,其余不再清理退还”。  
(六)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仍按照[64]国房字2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  
1.改造起点与补发定租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补留自留房。应当考虑当地私房改造开始时海内外家庭人口和当地私房改造时留房的一般标准补留房,但不发还房屋,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不再补扣维修费;  
3.代管房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除发给定租和补偿留房残值,其他经济收支互不结算。  
(七)经原产权人申请和主管机关审查后,按本规定确认产权人并核定补偿款、自留房和定租的,应正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通知产权人。  
产权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一年不办手续的,原房按公产房屋管理和维修,定租款及补偿款专户储存。  
三、原去台人员在城镇的宅基地属国家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土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所有人享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处理的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不再重新处理。其范围包括:  
(一)“文革”前按照党和国家、原大行政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已处理的;  
(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国发[1983]139号、中办发[1984]44号及中办发[1987]7号文件处理过的代管房产;  
(三)按照国家、原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法规规定,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变动。如产权人当时在外,确未看到公告,现提出申请并交验证件,审核属实,经原审批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审批、可承认产权,房屋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原去台人员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大陆定居,如果本人要求住原房、且有条件腾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安排原房居住;没有条件腾退的,可另行安排住房。  
(一)原去台人员中的知名爱国人士系指有一定职务或有影响的人士,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认定。  
(二)适当安排原房居住。对原自住房不只一处或者一处面积较大的,在批准的定居地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人居住,产权归己,其余房屋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腾退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个别特殊对象要求适当放宽的,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决定。  
(三)因国家特殊需要没有条件腾退原房的,由用房单位另行安排住房解决。  
六、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代管房产(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代管逾期归公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七、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代管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理。  
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其它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和中办发[198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八、对原去台人员因不明情况、不了解政策而提出不合理索要房产要求的,应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对借索要房产无理取闹的,应批评教育;对强占房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关于房源、资金问题  
(一)处理代管房产所需资金,仍按国发[1983]13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由现占用(或拆除)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和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情给予补助”。  
(二)原去台人员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大陆定居要求住原自住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酌情腾退的房屋,继续贯彻“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属于单位或者单位职工使用的,由单位负责腾退。有腾退任务的单位,确实无房源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由单位购买专用房解决。属于国家机关,确实无房源无资金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十、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的工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的通知


建房(1993)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对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普遍引起了重视,通过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为正确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细致地做好落实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工作,我部在征求部分省市意见并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总后营房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制定了《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我部建房[1992]44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两文”),现对贯彻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下列补充意见:
一、关于接管、没收房产的确权
(一)原去台人员房产,当时已明令接管、没收,但是具体接管手续不完备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已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作为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不再变动,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2、房产一直由产权所有人的亲友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管理使用,并已经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可以不再按接管、没收处理。
(二)“文革”前,城市郊区、小城市或集镇的地主的多余房屋,按照《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及当时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没收、征收的房产,均不再变动。
(三)对原去台人员已经接管、没收的房产,一律不再重新处理。按当时政策规定如确属错接管、没收的,允许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诉;经原批准接管、没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复查纠正后,按照“两文”及本补充意见处理。
二、关于产权人身份的确认

(一)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产权人去台身份的确认,应以其房产被代管时本人已经去台为准;
(二)原去台人员,须持有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去台定居时间的有效证明,予以认定;
(三)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包括少数高层人士)的身份,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发的起义投诚人员证件或证明,予以确认;
少数没有证件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予以认定。
三、关于残值补偿及补收、补扣维修费用
(一)残值是指对代管房产按当地核定的重置价格扣除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计算折旧一般应以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到户的时间为准;
(二)原去台人员的房产,在代管期间已交换产权的,如原房尚在,按照原房现状补偿残值;原房不在的,可参照交换的房产残值给予补偿;
(三)按政策规定可以发还原房,但因特殊需要而由用房单位安置住房并给予产权的,则应参照原房,酌情补收维修费用;
(四)对不发还原房、也不安置住房的,其残值补偿时,可减免应补扣的维修费用。
四、关于处理范围及发还原房
(一)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现仍为其直系亲属居住使用的部分,可以发还其原房产权;
(二)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去台人员近亲属的房产按去台人员代管的,参照“两文”及本补充意见处理;
(三)原去台人员代管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需经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两文”及本补充意见处理;
(四)房屋产权人产权证件遗失,产权人提不出任何证件或证件不足,经查内部档案也不能认定产权的,暂缓办理。
五、关于私房改造中的出租房屋
(一)出租房屋应以代管时是否出租来认定;
(二)对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范围的出租房屋(在当地开展私房改造以前已拆除的除外),在处理时应执行有起点改造。
六、关于处理中需注意的政策衔接
(一)中办发[1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已经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现正办理取证等事宜尚未结案的,可仍按原意见继续处理,不属上述情况的,一律按“两文”及本补充意见规定处理;
(二)根据中央“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精神,原去台人员不属改造范围的代管房产,因城市建设或国家特殊需要必须及时处理的,在尚未处理到户的情况下,可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后,由当地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按“两文”及本补充意见规定确定补偿,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未经处理代管的房产,不准进行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原产权人私下处分的,亦属无效。
七、关于对原去台人员房产应实行统管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9号文件的规定:“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为了便于落实政策,应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如需继续使用的,要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交纳房租”;
原代管房产如需改用于经营第三产业或其它改变使用性质或转租使用的,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批准;
部队住用的代管房产的管理,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对代管房产处理所需资金处理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财政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多方筹措,开辟资金来源。
(一)历年国家建设拆除或有偿调拨的代管房产,由应发未发的补偿款或作价款中列专项拨给;
(二)由历年上缴财政代管房产变价收入中拨出一部分或全部;
(三)近年来,在土地供应中含有代管房产宅基地的,可从有偿使用土地收入中提取相应部分;
(四)少数地区经多方筹集资金尚有缺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当地人民政府筹措到的资金,应由落实房屋政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此项资金,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参与房地产经营活动,流动增殖,以解决和扩大落实房屋政策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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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改造


  1958 年9 月15 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商业厅、财政厅党组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拟订的《安徽省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和具体政策的意见》,通过芜湖、安庆、蚌埠、淮南等市试点,1958 年10 月2 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发了《安徽省对城市、集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实施办法》,《办法》规定:
  私房改造方针:按照党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进行。
  私房改造形式:由国家经租。
  私房改造政策:改造起点。在省辖市一般以80 平方米以上,县城和集镇以50~80 平方米为宜。凡城市和集镇私人出租房屋达到改造起点以上者,均应纳入改造。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适当处理:对老弱病残和既缺乏劳动力又无其他可靠收入的房主,如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依靠者,可暂缓改造;对有劳动力的房主,其出租房屋够改造起点,如改造后按最高定租比例付给租金,并在房主积极从事劳动生产的情况下,其收入仍达不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者,亦可考虑暂缓改造;对出租房屋并不够改造起点,但生活不依靠房租收入,改造后不影响家庭生活,在自愿原则下,也可予以改造;原私人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原则上可列入改造;房产权属于教会、寺庙的出租房屋,坐落在教会寺庙以外,达到改造起点,一律纳入改造。在国家宣布对私人出租房屋改造期间禁止一切私人买卖、典当房地产;对不够改造起点的私人出租房屋,要加强管理,在租金、修缮、保养房屋方面,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法令;规定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蚌埠、淮南、铜陵等市组建了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合肥、芜湖、蚌埠、安庆等还增加了出租房虽不够80 平方米,但出租五个自然间也列入改造的规定。因扩大私改面,群众反映强烈。
  1964 年3 月31 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以工商帆字271 号《通知》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通知》还针对全省情况,补充四条具体规定:各地在处理私产改造遗留问题时,仍按省规定的改造起点省辖市80 平方米,县城、镇为50~80 平方米进行。不够上述起点的,应退还不应由国家经屋的房租。对过去漏改和应当补改的缓改房屋,今后均按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的改造起点进行。
  对1958 年以来举办街道工业、福利事业或国家建设需要,动员房主将自住房出租或出借后列入改造的,要退还。
  付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低于改造房屋租金收入20%的要进行调整,高于40%的要降低。对生活无依靠的房主,在租金收入中提2%作为公益金,用于对困难房主的生活补助。
  对私房改造后应付而未付给房主的定租,要清理补发。
  为加强私房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各地也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业务上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通知》下达后,在合肥市选了5 个居民委员会试点,然后向全省铺开,取得了较好效果。
  1966 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泛滥,不但将已经退还的私房重收归公,而且还把一些出租少量空闲房和房主自觉宽裕房以私改形式接收归公,做法有些过头。
  据统计,到1966 年止,全省改造私房26507 户,面积为283.8 万平方米。其中合肥市1538 户,21 万平方米。芜湖市1883 户,52.1 万平方米。马鞍山市43 户,3420 平方米。安庆市2280 户,52 万平方米。蚌埠市1317 户,16 万平方米。淮南市20.3 万平方米。淮北市、铜陵市,无私房改造任务。
  五、落实私产政策
  1982 年9 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武汉市召开了全国城市房管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了落实私房政策的界限、方法、步骤等问题。1982 年7 月6 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以皖发(1982)66 号文件,批转了省建委党组根据全国房管会议精神所写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报告重申仍按1964 年3 月31 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工商帆字37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方法步骤是:
  原房在,而又能够退还原房的,还原房。住房户一是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让出房屋归还原主;二是住房一时无法安排的,而又是原来的出租房,则动员房主与房客另订租赁手续,待房客有房迁让时,再归还其房屋。
  原自住房被错改必须退房的,房客所在单位一时又无法安排的,由地方政府另拨公房安排,如房主有房居住,不需原房的,则给予经济补偿。
  私房改造期间未给房主留房自住或留房较少,则根据房主当时人口给予适当补留或增留。
  原房已经拆除,无法退还原主的,一般均作经济补偿。作经济补偿,一般都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城市按每建筑平方米30~50 元计算;县城、集镇按每建筑平方米20~35 元计算。凡属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其居住条件困难者,都给予优先处理。
  文件下发后,各地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通过调查核实,全省需退还处理房屋64.5 万平方米,占私改房屋23%。涉及原房主的12297 户,占私改房户46%。到1985年底,全省退错改房屋40.4 万平方米,占应退数63%。处理退还户6916 户,占应退56%。
  六、私产建设
  建国前主要是官僚地主富商建房经营出租,建国后主要是居民自建宅房。建国后居民自建房屋原因是:原房不够住,在原房前后加盖;原房已成危房不得不翻盖;在不影响市容、交通、规划情况下,经过城建部门罚款批准补证的一些自建房屋;部分宽裕户,将简陋房屋翻建成砖瓦或砖混结构的平房或楼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少数个体工商户经过批准临时搭建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据统计,全省城镇私人建房,50 年代约占当时建房总数的6.66%,60 年代约占8.35%,70 年代约占9.76%,80 年代占13.9%。特别是80 年代初5年间,城镇私人建成的房屋相当于前30 年私人建房总数的88.15%。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蚌埠、淮南、淮北、铜陵、黄山9 个省辖市,50 年代私人建房占当时9 市建房总数的4.2%,60 年代占4.5%,70 年代占4.7%,80 年代占4.6%。阜阳、宿州、滁州、六安、巢湖、屯溪6 个地辖市,50 年代私人建房占当时6 市建房总数的7.5%,60 年代占12.34%,70年代占11.7%,80 年代占19.5%。全省67 个县,50 年代私人建房占当时这些县建房总数的11.35%,60 年代占14%,70 年代占15.1%,80 年代占23.9%。合肥市私人建房1980年40 万平方米,1981 年41 万平方米,1982 年43 万平方米,1983 年72 万平方米,1984 年70 万平方米,1985 年63 万平方米,6 年时间私人建房占城市建房总数的2.45%。
  


下载原文件

http://61.191.16.234:8080/was40/detail?record=3&channelid=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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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1: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理顺租赁管理 用好直管房屋



  目前,为宣传有关直管房租赁法律法规,使广大用户知法守法,共同维护直管房的使用安全,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了以“管好用好直管房屋,理顺租赁管理工作”为主题的直管房租赁专项整治工作,对包括荔湾、越秀、海珠、白云、天河、黄埔六区内,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签订租赁合同的直管房住宅用户,开展直管房租赁专项整治。
  一、什么叫直管房?
  答:直管房是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类房屋。有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抢修代管、无主代管、双代转代管)、托管产等房屋。目前,广州市范围内的直管房绝大部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代为管理。
  二、租赁和使用直管房屋是否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答:是。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第十九条:“租赁期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租赁和使用直管房应当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签订租赁合同。
  三、直管房租赁专项整治对象及整改处理办法
  (一)对于整治范围内的直管房住宅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租赁人、同户籍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1.擅自将直管房转让转租的;
  2.擅自侵占使用直管房的,或拒不签订直管房租赁合同仍继续使用直管房的;
  3.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空置直管房6个月或以上的;
  6.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房改购房、自购私房或商品房),且建筑面积超过其住房标准下限的;
  7.在承租的直管房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对于整治范围内的直管房住宅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责成承租当事人限期整改;承租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1.无故拖欠租金3个月或以上的;
  2.不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行为的;
  3.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的;
  4.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
  四、关于“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房改购房、自购私房或商品房)且建筑面积超过其住房标准下限的”的解释。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房改[1995]12号)第四条第3点规定:“每个家庭只能按照成本价购买一次公房,不得换购或补购公房,不得再分配租住公房,违反规定另行分配租住公房的,应一律退出”。2006年,广州市政府提出,将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标准扩大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因此,对于租赁直管房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包括:已自购商品房或私房、已享受房改购房),其私房面积达到家庭居住人口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租赁人、同户籍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对于租赁直管房住宅的住户,虽拥有私房,但未达到人均10平方米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根据承租人的自有私房情况,对不足部分直管房住宅租金标准按公房租金计算。对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标准按私房租金计算。
  五、闲置租赁直管房的,是否应当退回房屋使用权?
  答:是。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收回使用权。”
  因此,凡租赁直管房闲置不使用的,应当退回房屋使用权。
  六、租赁直管房的租金交纳有何规定?
  答:应当依时交纳当月租金。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拖延。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粤府[1983]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
  七、是否可以随意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房屋?
  答:否。《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粤府[1983]4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租、转让、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承租户因情况变化,原租房屋有宽余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对其进行调整,或收回宽余部分。”
  因此,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及将房屋转租、转让、分租。
  八、是否可随意对房屋扩加改建?
  答:否。《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因此,租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扩加改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
  九、发现有影响公共利益和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即处理。《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粤府[1983]4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租用的公房和附属设备负有保护的责任,未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及第二十五条第四点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住房管理规定,造成倒房伤人事故和人为的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租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配合房屋管理部门及街道、消防机构、公安、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合做好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工作。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及周边公共部位(场所)生产、储存或使用易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迷信物品。如有违反的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
  十、市民发现直管房住宅租赁住户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何投诉?
  答:可向直管房所在地的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投诉,或直接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投诉。对投诉人和投诉材料绝对保密。
  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邮编:510180
  荔湾区分局—宝源路95号,邮编:510150
  越秀区分局—吉祥路28号,邮编:510030
  海珠区分局—宝岗大道100号,邮编:510245
  天河区分局—黄埔大道中300号,邮编:510655
  白云区分局—大金钟路21号,邮编:510405
  黄埔区分局—丰乐中路94号黄埔建设大厦3楼,邮编:510700


责任编辑:冯劲宜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http://www.gdcic.net/gd54/InfoDetl.aspx?MessageID=83476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16 1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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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9 19: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浙江国保非法拘禁经租房维权人仕林大刚老先生!



    惊悉浙江经租房维权人仕林大刚老先生被浙江国保非法拘禁的消息,非常气愤!


    林老先生今年快七十岁了,为了祖屋的发还,理性地进行诉求很多年了,是个非常可敬的老人。业内人仕都尊称老先生美公


    林老先生被浙江国保非法拘禁的“事由”是什么呢?------“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 非法持有国家什么“秘密文件”呢?就是那个在网络上疯传的建设部的两个“秘密文件”吧!?


   (有关建设部的两个秘密文件,请大家在网络上去搜索一下:

1)建设部  建住房 [2005] 226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建设部  建住房[2006308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在,我从“秘密文件”是真的、是假的两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先谈假如“秘密文件”是假的。


    愚人节这天,网络上有很多的消息,也会在网络上搜到很多的类式“秘密文件”的东西!大家看了,最多也只能笑笑罢了,绝对不会去认真!建设部的两个秘密文件在网上疯传,很多经租房业主不相信!我就是一个。因为互联网上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东西太多!虚似的网络嘛。再说“秘密文件”上网本身就有些搞笑!


   “秘密文件”假设是假的!那么林老先生非法持有国家什么“秘密文件”就成为-----林老先生非法持有国家假的“秘密文件”!搞笑!搞笑!

          -----林老先生无任何过错!


       假如“秘密文件”是真的:


    ,林老先生没有获得“秘密文件”的身份!试想,一位近七十岁的非官吏,也就是一介草民,别说“秘密文件”,就是一份当地的报纸,不掏钱上街去买,也不会合法持有的!那么他老人家非“非法持有国家的“秘密文件””!


    ,林老先生持有了国家什么“秘密文件”?他是怎么持有的?国保的先生们敢问老先生吗?再询问下去,我看最终什么结果都是让某些持有国家“秘密文件”的人掉脑袋的问题!


(大家可以去尽情地去联想,去多设几个可能,结果是我不想再写下去了!当然是让有些持有“秘密文件”的人掉尽脸面的!直至掉脑袋!我是说绝对!)


“非法持有国家的“秘密文件”怎么都与林老先生不答边!就跟您上厕所内急又无法解决矛盾时,天上掉下来一张不很干净又有点硬但是勉强可以把问题马虎一下一样将就一下喔!

        -----林老先生无任何过错!


    .假两方面林老先生都无过错,国保拘禁林老先生是非法的!必需尽快释放老先生!


    关于浙江国保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非法拘禁林大刚老先生的荒唐理由之事,不由使我想到去年湖南长沙国保非法拘禁经租房维权人仕王季勇老先生一事!历史竟是惊人的相式!我真想告诉浙江国保和他背后的那几个人!来点新鲜的!就只这点套路?是不是太弱智了!


    告诉你们!尽快释放林大刚老先生!全国经租房业主将会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经租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均由浙江国保非法拘禁我经租房维权人仕林大刚老先生一事挑起的!你们必须承担后果!


                经租房业主


                  赵钱孙李


                  周吴郑王
   
                  冯陈诸卫


                  蒋沈韩杨




                            00九年六月十八日





********************************************************************************



           
            题:中国修改保密法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新华社记者 张宗堂、崔清新、卫敏丽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2日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权威人士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让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22日下午,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了解释。
    他说:“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发现,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国家安全与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局势,”夏勇说,草案增加了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尤其强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事实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使用,网络安全保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美国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国家网络空间战略。2008年1月布什又签发了54号国家安全总统令和23号国土安全总统令,进一步提高网络监控、打击网络犯罪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全面推进美国政府网络安全建设。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继续将保护信息网络安全作为美国新时期国土安全策略的重点。
    全国人大对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据介绍,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
    不久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据此,这次修订草案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管理,对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实行分类规定等。同时明确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并完善了机密审查制度,不需要保密的应及时解密,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2004年,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此举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一年后,民政部和保密局联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这是国家保密局第一次以新闻发布者的角色面对公众。
    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夏勇表示,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加大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修订草案规定,那些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 (------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恐怕就不是“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了!!〔编者〕)。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3 18: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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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刚2.JPG
建设部要给经租房业主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JPG
修改保密法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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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

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2)城住字第443号
1982年10月30日


现将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
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

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

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节录)

()


会议在总结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近年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政策界限问题。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限期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消退完毕。其中,挤占华侨和高级知识分于、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的自住房,要在今年内基本退完,明年扫尾。
    对于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可按照过去国务院和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处理。

1
.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2
.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错改的房屋,应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3
.按照中发(1966)507号文和中央机发(1978)379号电文关于定息问题的规定,私房改造的定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4
.在私房改造时,如房主原住本地而未留自住房的,可参照当时人口和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住在外地未留自住房,而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巳经明确经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来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租给公房或由其单位安排解决。房主如系归国华侨,可酌情留给自住房。
    鉴于有的县镇未改造过的私有出租房屋,多年来情况已发生根大变化,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数量和户数大为减少,有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凡过去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对于代管房产问题的处理,要根据中发(1981)44号文件精神,在国务院未正式下达解决办法前,积极做好清理工作。如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提出发还产权要求,要及时查清产权归属,给予合情合理的答复。如去台人员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腾退发还。对继续代管的房产管理单位要做好维修保养,不要轻易拆除。加国家建设征用,应按质论价予以补偿,房款交房管部门代存银行。


*************************************************


会议认为,各级房管部门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各项具体工作,责任重大。为了加快落实私房政策的步伐,今后一定要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
.要多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2
.耍摸清任务,制定规划,做到心中有数。......


3
.耍做好调查研究,既掌掘基本情况,又能及时了解工作动态。要对落实政策的范围(包括文革房产、改造遗留、代管产)、性质(挤占、没收、错改、漏改、代管)、对象(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职工及当时的地主、资本家)和房屋的变化(拆除、翻建、大修以及自住或出租)等情况,通过.四查”(查档案、查房主、查住户、查知情人),了解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防止发生偏差。


4
。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掌握政策。一耍坚持中央、省、市、自治区有关私房改造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处理问题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要对落实侨务政策、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从有利于台湾回归祖国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出发,妥善加以解决;三要在不违背中央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对一些局部性的具体问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


5
.要与有关部门橱切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工作。实践证明,凡是落实政策好的、进展比较快的地方,都是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房管部门必须主动配合统战,侨务、台办、建委、纪委、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取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有腾退任务的单位的大力持。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6
.要积极疏通各种渠道,筹集資金,广开房源。……在开辟房源方面:除按照“谁占谁退”原则由单位包干解决以外,有的地方还从每年地方新建住宅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用房源;对某些私房,经与房主协商,按质论价,作价收购,或用公房对换私房产权。这些办法,可供各地借鉴。


7
.耍虚心学习外地经验,把自己的工作尽快搞上去。……


8
.要注竟抓重点,把有限的资金、房源用在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上。有的城市提出“五先五后”的处理办法。即”文革”期间的先处理,“文革”以前的后处理;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的先处理,一般的私房户后处理;政策界限明确的先处理.涉及面大的后处理;房主想作价的先处理.要求退房或要求安排住房的后处理。房主住房困难大的先处理。不困难或不急于要求的后处理。这种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作法.值得推广.


9
.要抓好各项基础工作,把产权转移经济结算同搞好私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落实私房政策,中心问题是产权转移。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一套工作程序和手续制度。如办理发还私房产权证件,注销公房的产籍等,退还的房屋如果经过維修,需要结算的还应找维修决算单据;作价收购的私房,对房屋要作鉴定与评价;带户退房的,一面要办理公房停租,一面要协助房主与房客重新订立租赁契约,等等。这些基础工作,既是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需要,也是今后搞好私房管理工作的基础。千万不能忽视;


10
.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落实私房政策顺利进行:落实私房政策,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注意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办法,必然给工作增加困难和阻力。…


*********************************************************


中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
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

(83)城党组字第32


    中央书记处:



    遵照通字(1982)十二届2l号《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最

近要专门研宄一次,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请有关部门准备文件”的精神,我部会同中
央统战部、国务院侨办.起草了《落实私房政策汇报提纲》,并于今年一月十四曰将《汇
报提纲》送请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审阅。秘书局于一月二十五日电话通知我部:“中央书
记处会议一时安排不了汇报.同意你们将《汇报提纲)改写成报告.上报中央书记处”.
据此,我们现将最近几年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问题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落实私房政策,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
二是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三是清理解放初期接管、代管的去台国民党高
级军政人员等的私人房产。上述三个方面还包括落实华侨的私房政策。

    ()落实“文革”期间的私房政策方面.据统计,“文革”期间,全国城镇被挤
占没收的私房共有38. 86万多户,面积2886万多平方米.不少省、市的私房清退工作从
一九七二华就开始了.但进展十分缓慢。一九八0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
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中办发(1980)75号文件)
后,各地普遍召开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计
划和措施,大大加快了落实政策的步伐.列一九八二年八月底,巳落实2324万多户,
面积1600万多平力米.分别占被挤占没收总户数的59. 8%。面积的555%。其中,对落
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政策,各地领导尤为重视。去年四月下旬,原国
家建设总局和国务院侨办在京召开二十个重点城市和广东、福建两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座谈会后,各地落实工作进度显著加快,“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3.46万多
,面积335万多平方米,已落实2.65万多户,面积245万多平方米,分別占被挤占没收户
数的76.7%,面积的73.2%。去年十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三个文件(即中办发(1982)38号文件)后,各地决
心很大,进展很快。目前有些城市已落实完毕,  大部分城市计划在今年搞完。


(
)在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方面。从一九五六起,全国各城市xx



*********************************************************************


分之一以上的县镇,先后进行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多户,
面积11648万多平方米,其中错改的有15.14万多户,面积1214万多平方米。在全国落实
党的政策的推动下,近两年来,四川、广东、河南、湖南、安徽、广西,青海等省、
区,自己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分別制
定了处理办法,积极主动地处理这方面的遗留问题。目前已清退4.96万多户,面积334
万多平方米,分别占错改户数的32.8%,面积的27.6%.

(
三)在情查和处理代管房产方面。解放初期,各级人民政府对國民党军政人员出
走弃留以及契证不全和无合法代理人的房产实行了代管.据统计,当时全国各城镇共代
管了14234万平方米.全国解放后,各级政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原来代管房产陆续
进行了复查清理,一是又经军管会、人民政府决定和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接管没收了
82.56万多平方米;二是经过产权人申请,证件齐全,审查属实,予以撤销代管,发还
房屋的约有392.86万多平方米.经过清理,目前代管房产尚有4万多户.面积948万多
平方米,其中仅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长沙、天津、北京等二十个城市,就有552
万多平方米,占58%。在948万平方米的代管房产中,原大行政区(如中南、东北行政
)和省、市、自治区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收归公有的约有400万平米,因
国家建设或房屋危险等原因,拆除的约有125万平方米。近年来,省、市、自治区个别
审查批准发还了3317户,面积20.4万多平方米.现实有代管房产403万平方米,其中自住
259万平方米,出租房144万平方米。目前清退代管房产,主要是腾退259万平方米的
自住房。此外,对于定期代管,逾期归公的房产和已拆除的房产也要考虑给以适当的
补偿。
    总的来看,通过前一段的工作,各地巳逐步摸清了情况,熟悉了有关政策,加强了
组织领导,特别是党的十二大以后.全国政治经济形势越来越好,有力地推动了私房政
策的落实工作。



二、存在问题


    当前落实私房政策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是:

(
)有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各地普遍感到,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由于原來有些
政策规定得不明确或根本没有政策可作依据,影响了落实工作的进展。  (此处的“政策”两字,应该写成“宪法与法律”.写成“政策”文理不通!左一个“政策”,右一个“政策”,就是不提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可见宪法在这些人的眼中也就是一张擦屁股的废纸而已!!〔编者〕)
   
例如,“文革”期间被接管的“漏改”出租房如何处理,是按“文革”期间的私房政
策一律发还.还是按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房管部门
认为,对这部分“漏改”房屋应当按私房改造政策处理,主要理由是保持政策的连续
.1964)国房字21号文件规定:“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
改”。同时考虑到这部分“漏改”房屋数量较大,而且有些岀租面积多达几千平方米,
如不对它们进行补改,就会出现“改小不改大”的现象.但国务院侨办有不同意见,
为在目前情况下进行补改不太合适。对这个问题, 地方上迫切要求做出决定.


又如,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要明确;一是按政策纳入改造的房
屋要不要宣布已属于国家所有?二是一些改造较晚的县、镇未发定租或发得不够现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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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应予补发?三是过去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城镇现在还要不要补改?等等。
至于对代管房的处理等,就更缺乏政策文件作依据了。

(
)房源、资金不易解决。这是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一个难题,各地反映比较强
烈。就落实“文革”期间私人房产政策来讲,虽然中办发〔1980 75号文件明确规定
“谁占谁退”的原则,但执行起来阻力很大.如“文革”期间,北京市接管了私人房产
750多万平方米.涉及8万多户房主。由于接管的私房数量多,因而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
很重,尤其是腾退自住房的难度更大。到目前为止,北京市还有694万多平方米没有落
实,占全国未落实总数的58%。看来象北京市这样一些落实私房政策任务重的城市,仅
仅依靠地方财力和各占住单位的力量,把该腾退的私房腾退出來,该给房主经济补偿的
给予补偿,是有困难的。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协作不够好。特别是有些单位对“谁占谁退”的原
,既缺乏认识,又贯彻不力.他们认为落实私房政策是房管部门的事,要退房就该由
房管部门来退,自已有房也不愿拿出来安排本单位的占住户.还有些单位领导,对做本
单位占住户的动员搬迁工作,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替占住户说情.甚至帮倒忙,给腾
退私房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
)各项私房政策都要落实,任务确实很重。随着“文革”期间私人房产政策的
逐步落实,要求解决私改遗留问题和代管房产问题的也日益增多,而且都要求很急。对
此,许多地方反映,这几方面的工作同时进行,不沦是在房源.资金上,还是在时间和
精力上,都难以承受。


三、几点意见


()要区别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落实私房政策,当前重点是抓好清退“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工作。对于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和代管房产问题的处理,可以在重点清退“文革”期间挤占的私
房的同时,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解决。
    对于.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要继续按照中办发[1980]75号和(1982)
38号文件的要求,集中力量,在一九八五年以前清退完。其中被挤占的华侨、高级知识
分子等知名人士的自住房, 要在今年底清退完。
    在“文革”中挤占没收的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原则上应按私房改进的政策
处理。鉴于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对于这类华侨房产,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处理办法.
    对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近年来有些省、市、自治区按照过去国务院和中央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作岀了一些规定,已经着手进行了处理,效果比较好.在此基础
,我部去年九月召开了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了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又经过
中央有关部门一起反复推敲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按规定纳入私房改
造的房屋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凡是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错改了的,要给予纠正;


***************************************************************



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过去末发或发放时间短的均按五年补发或补足,对应留而
未留自住房的,要给予补留,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估计这个
方面的问题到一九八七年基本上可以处理完毕。
    对于代管房产处理问题,我们准备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打算用八年时间把应处理
的基本处理完。

()处理代管房产的原则和措施



l
。对代管接管房产的处理,要与“总的政治原則相一致”,要从有利于扩大爱国统
一战线、有利于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以及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
出发.

2
。代管房产的产权仍属私有.对代管房产业主不分国内、国外,要通盘考虑,全面
安排,分期分批予以发还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3
。凡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邀请回大陆看一看的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的代管房产,要列
为重点清理.对于已经提出要求发还的,特别是决心回来定居者,其祖遗房产和原来爱
住的房产.应该保证迅速发还.对其他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的代管房产,凡回来定居者,
也要发还其一处自住房,自住多余的。一般采取作价收购的办法解决.

4
.为了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在处理代管房产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凡
“文革”前按照国家、原大行政区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经人民政府决定
和法院判决,巳没收接管的房产,除决定错误或错判者外,一般不再变动。2.对按照国
家、原大行政区和省、市、自治区政策规定,定期代管,逾期收归公有的房产,一般不
再变动。如因房主在外,当时确未看到公告不能认领,现在提出发还者,应提供产权证
件,经审查属实,可给予适当补偿,但不发还产权。3。对原出租并超过改造起点的代管
房产,应仍按私房改造政策处理.4。对近几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个别审查批准的代
管房产,已经执行的,一般也不再变动.

5
.代管房产中的原自住厉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证件
齐备,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代管的房产,因国家特殊需要或已作为
旅游及公共活动场所之用,不便发还原房的,原则上由国家合理作价收购,因城市建设
被拆除和改建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发还时不计收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租金收
支也不再结算。

6
。为了便于清理和实行统一政策,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应交房管部门实
行统一经营管理.对按规定应该发还的代管房产,使用单位无论用何种方式取得,都应
按规定办理。



(
)处理起义投诚人员房产的几项政策


1
。起义投诚人员的房产,被错误接管、没收或代管的,只要有关部门复查甄別确认
“起义投诚”身份的,可以发还其自住房,  自住房多余的作价收购。

2
。凡起义投诚后又犯现行罪,房产被判决没收的,一般不再变动。

3
。因原出租房超过改造起点的而被改造的,不再退还,改错了的可以按政策予以纠正.


******************************************************************


4.“文革”期间接管没收的他们的房产,应予退还。

()落实私房政策所需房源和资金问题


落实“文革”期间挤占的私房政策和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考虑到当前
国家财政困难,建议除任务很重的个别城市由国家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外,其余各
省、市、自治区,均由地方自己解决。
    发还代管房产,约需资金四亿一千六百二十四万元,分八年补助,每年约需五千二
百万元.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
    对腾退房屋,应坚决按照中办发(1980)75号文件提出的.“谁占谁退”原則进行。
属于使用单位或单位职工住用的,应由单位包干负责腾退。有腾退任务的单位,要树立
全局观点,积极设法腾退,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住用的,要带头腾退.
    落实私房政策是落实党的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全党动手,各有关单位密切配
合。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城建(房管)部门为
主,统战、对台办.侨办、财政等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制定计划,作出安排,采取措
施,一抓到底,努力尽快尽好地完成这一重要政治任务。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审查批示。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3 20: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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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3 15: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中国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作者: 胡文辉

       “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作为保障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现代人权观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种原始人权,是中西社会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则。只是到了近代以后,东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对于这种理念和法律更加发扬光大;东方式制度却将这种理念和法律摧残殆尽。经过对私有制的极端破坏,经过住宅的集体化(公家化),经过“文革”“抄家”的狂飙,本来源远流长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已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无迹可寻



“夜入民宅,非奸即盗”,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本是极为普遍的观念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举过一个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学生,在夜间误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发出警告后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开枪打死。但地方法院判决开枪致人死地的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日本社会的强烈抗议;经过长时间上诉,上诉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使用枪支不当”,但仍然只是一项轻罪。林达将这个案例作为引子,引出了关于美国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以及关于美国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讨论。

这个案例多年前给了我相当深刻的印象;但现在想来,林达对这一案例的理解,未免局限于现代人权语境和美国语境,而缺乏更广泛的历史追溯。以下针对林达的论说,尝试作一个补充和修正。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人而言,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三部曲,可以视作一部通俗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与其说我想批评它,不如说我是通过批评它以表示我的敬意。



西方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美国历史学家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路旦俊、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是关于西方中世纪社会生活史的佳作,正好为我们对“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溯源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埃克奇指出,在照明条件低劣的时代,古人对黑夜有着精神上本能的恐惧和行动上的客观困难,故对于夜间的犯罪行为异常敏感。中古拉丁语就直接用“夜游的人”一词特指夜间犯罪者,而英格兰1285年颁布的《温彻斯特条例》规定,可以在夜间逮捕一切可疑人物(页34);对于夜间犯罪行为,尤其是入室偷窃,当时的法律总是倾向于从严从重判决,甚至因此放宽在审讯罪犯时的用刑限制,“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杀死闯入民宅的人。无论是《十二表法》,还是7世纪中叶的《罗萨尔法令》或者1283年《布法西法令》,早期的法典都认同这一基本原则,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圣奥古斯丁和英格兰的法律。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入室盗贼),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1743年,日内瓦公诉人拒绝指控一位开枪打死夜盗的农民。除了引用摩西律法外,公诉人解释说,这位农民在晚上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想偷东西还是想杀人。”(页79-81)也因此,夜间被误杀是相当常见的危险,例如17世纪英国肯特郡开枪杀人案件中,多数都是家庭自卫过程中发生的,而在法庭上也都被判无罪(页87)。此外,类似的论述也见于法国让·韦尔东的《中世纪之夜》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页105-107)。


很明显,林达所举的那个案例,也可以纳入上述西方法律传统关于黑夜犯罪的范畴;也就是说,林达对这一案例的解读,仅仅强调了“私宅不受侵犯”的一面,而忽略了“对黑夜犯罪的正当防卫”的另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说,日本人被误杀一案体现了美国“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那么,这种“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也就不是美国的专利,在欧洲中世纪,乃至古罗马时代——现代人权观念尚未确定的旧时代——就已经出现了。


还有,跟“私宅不受侵犯”相关的所谓“家就是城堡”观念,在西方也是古已有之的。这在西方谚语中已有相当表现,如“Everyman’s house should be a perfectly safe refuge(每一个人的房宅都应当成为绝对安全之地)”、“Every man’shouse is his castle(每个人的住宅就是自己的城堡)”、“Home?穴s?雪 of citizens are inviolable(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之类(据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页150)。埃克奇的《黑夜史》也提到:“人们常说‘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到了夜间这更为重要。这句话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无论是茅草小屋还是砖瓦豪宅,这一说法都完全适用。……由一扇门和一块石头或木头所做的门槛,构成了这道神圣的界限。不管白天多么开放,到了夜间,门槛就成了不速之客难以逾越的界限。”(页84)早在1940年代,储安平在《英国采风录》一书也曾指出:“英人有言,每个人在其家庭之内,都是一个国王,他的寓所就是他的王国。大体说来,法律只是他房门口的卫兵,法律站在他的门口保护他,禁止任何人侵犯他在家庭的自由。……1936年秋冬,伦敦某报刊有一幅大照片,记爱德华八世访问康华尔矿区,站在一个贫妇家的门口,脱了帽子,鞠着躬,门里面则立着一个贫妇,照片下面刊载着‘MayI enter(我能进来么?)’三字。若以常情而论,当今太上,御驾光临,当然为那个贫妇毕生之荣,而使陋舍蓬荜大生光辉者,但英王虽身居至尊,亦不能冒昧闯入民家,故须先问‘我能进来么?’也。”


其实,由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所表现出来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不仅不是美国独有的,也不是现代独有的,甚至也不是西方独有的。



中国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对黑夜的恐惧和防卫心理,中西无异;同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也有着与西方雷同的制度——针对黑夜犯罪的判决从重规则。而且,这类观念和法律在中国的起源也相当古老。


考古学家陈公柔先生曾有《居延出土汉律散简释义》一文(收入《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文物出版社,2005),其中分析了居延汉简中一则关于逮捕法例的条文:“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意思是说,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犯罪嫌疑人,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则按照汉律的“毋故入人室”条例处理。什么是“毋故入人室”条例呢?陈先生指出,《周礼·秋官·朝士》注引郑司农之说:“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郑司农所说的“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云云,即指当时的汉律,也就是居延汉简所指的“毋(无)故入人室律”(另参张全民《〈周礼〉所见法制研究(刑法篇)》,法律出版社,2004,页187)。这就表示,汉代法律不仅规定: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杀之无罪;还进而规定: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杀之亦无罪。此外,《汉书·胡建传》引托名的《黄帝李法》有云:“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穿窬不繇(由)路”意即不走正路而爬墙;这条托名黄帝的法律规则,似乎也是说私入民宅者可杀。


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中指出,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关于不得占用民房的条例、第四修正案关于不得任意搜查的条例,其用意“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邻居挡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那么,居延汉简中那条“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的法例,不也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其目的不也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尤其值得留意的是,郑司农所说的“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也即汉律所称的“毋故入人室律”,甚至没有加上夜间因素这一限制;换句话说,不管白天黑夜,私闯民宅并有犯罪意图者,皆杀之无罪。这比起《黑夜史》所称引的西方中古“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的观念,要更为激进,更有利于住宅所有者。因此,根据汉律这一条例,说汉代已形成“私宅不受侵犯”的明确观念和法律,我以为是毫不过分的。


禁止无故进入私宅的律例,在汉代以后传承不辍。据《隋书·刑法志》,北齐律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这显然延续了汉律的精神。到了唐代,这一条款有所节制,加上了夜间因素的限制,如《唐律疏议》贼律条:“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这是说夜间无故闯入私宅,如果被屋主当场杀死,不论罪。此后,《宋刑统》完全沿袭了《唐律疏议》的条文。《大明律》的相关条例则作:“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这与《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同小异;而以后的《大清律例》又完全沿袭了《大明律》这一条文。由此可知,从汉代到清代,对(夜间)私入民宅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禁止的。这就意味着,假如那个日本留学生被误杀的案件发生在古代中国,那么,杀人致死的屋主也会像在美国一样,将被无罪释放。如果那个案例体现了美国“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精神,那么,中国古代那么多禁止“无故入人家”的条例,不也体现出同样的“私宅不受侵犯”精神?


这种法律观念在古代中国不是一纸具文,而是真正深入人心的。可举一则笑话为证:两父子都在衙门里任文吏之职,有一晚父子一起赏月,父亲要儿子作诗一首,儿子遂以公文腔调作咏月诗:“凭甚文书离海外?给何路引走天涯?更有一般违法处,夜深无故入人家。”可见以“夜深无故入人家”为违法,已成为公众的普通常识了。


事实上,除了官方条文之外,所谓“夜入民宅,非奸即盗”,也是现代以前中国社会极为普遍的日常观念。我尝试通过网上搜索——也算是用所谓的e时代考据方法,发现这种说法在古代通俗文学中极为常见。例如:元代乔吉《李太白匹配金钱记》杂剧:“(王府尹)这厮说也说不过,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必定是个贼。” 明代西湖渔隐主人《欢喜冤家》:“律有明条,夜深无故入人家,非奸即盗,登时打死勿论。”又:“小人在巷中,只见这个人在人家楼室口搭桥走过,非奸即盗。”清代曹去晶《姑妄言》:“你夤夜直入我内室,非奸即盗。”清代佚名《续小五义》:“深夜入宅,非奸即盗。”佚名《施公案》:“夤夜入院,非奸即盗。”佚名《于公案》:“夤夜入宅,非奸即盗。”清末苏同《无耻奴》:“你可晓得无故入人家,是有罪名的么?”更有意思的是,这种说辞在当代港台武侠小说中尤其俯拾皆是,因为例子太多,兹不细举。我想,这一现象其实是个极重要的征兆:“夜入民宅,非奸即盗”的观念,在港台地区还相沿不绝;而在内地,经过几十年“大公无私”的思想灌输和制度示范,从“文革”的“抄家”,到当代的“拆迁”,积非成是,谁还知道禁止“无故入人家”本是吾国吾民的优良传统呢?谁知道“私宅不受侵犯”也是我们的法律精神呢?



“私宅不受侵犯”观在当代中国的失落



明白了“私宅不受侵犯”传统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失落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林达对日本人被杀案的认识,对美国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认识,都与其立足于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有关。正因为林达也跟我们所有人一样,都已遗忘了我们这个古老文明的法律传统,都不知道我们也曾有过禁止“无故入人家”的成文法例,所以才会对美国“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会有那样深刻的感慨,对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会有那样强烈的思想震撼。林达在书中恰好提到:“我们的朋友塞琳娜,她听说中国‘文化大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美国人震惊于我们的“抄家”,正如有“抄家情结”的我们,也会震惊于美国人可以开枪保卫自己的家啊!


林达式的思路并不孤立,比如刘军宁先生那篇《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载《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也是如此。刘先生说:“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发表的一次演讲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破损了门槛的破房子。……穷人虽穷,但他头上的片瓦与脚下的立锥之地却是堂堂国王也不能任意剥夺的。在东方世界,在《红楼梦》中,相比之下的另一种情形是皇帝指向哪里,他的‘军队’就抄家抄到哪里。穿靴戴帽的官贼比野贼更为残暴、凶恶。任何华厦豪宅,风不能进,雨不能进,但帝王的军队、独裁者的卫兵可以随意进。……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才有了后来英国等西方世界的兴起。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使穷人受益的产权制度安排和对这种产权的进一步的破坏,中国在近现代才走向衰败,才引发了革命,才引发了改革。”刘军宁对西方“私宅不受侵犯”观念的礼赞,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种政治性修辞的美化,也正是针对当下中国的语境而言的,他的用意与林达不约而同,很值得我们的同情和共鸣。可是,从纯学理角度看,他将古代中国形容为“皇帝指向哪里,他的军队就抄家抄到哪里”的世界,并不符合历史;他又将中西文明在近代的成败,仅仅归因于一个财产权的有无,就更是过于轻率了。


我的基本看法是:从政治角度而言,从君主权力的角度而言,古代中国跟其他古典文明一样,都不存在真正的政治自由;但从社会角度而言,从日常法律的角度而言,古代中国也跟其他古典文明一样,都存在着基本的社会自由。而“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作为保障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指标,就是古典式社会自由的一个表现;它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现代人权观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种原始人权,是中西社会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则。只是到了近代以后,东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对于这种理念和法律更加发扬光大;东方式制度却将这种理念和法律摧残殆尽。经过对私有制的极端破坏,经过住宅的集体化(公家化),经过“文革”“抄家”的狂飙,本来源远流长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已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无迹可寻,以致新生的自由主义者只会惊诧于友邦“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精神了。这并不能证明新生自由主义者的浅薄,只不过证明了,经过无数思想清洗之后,我们的法律传统已被割裂,我们的集体记忆已被遮蔽。


最后,附带说一个有关陈寅恪的轶事以作结束。石泉、李涵先生的《追忆先师寅恪先生》(收入《追忆陈寅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提到:1947年春,国民党政府以防共为名,在当时的北平市进行了一次夜间突击搜查,逮捕了一批嫌疑分子,引起社会各界公愤;有13位大学教授联名宣言以示谴责,陈寅恪列名其中。作者两人去看望陈先生时,陈先生对此态度鲜明地说:“我最恨这种事!夜入民宅,非奸即盗!”由陈寅恪的反应,我们可以再次了解到“夜入民宅,非奸即盗”这种法律观在民间社会的普遍性。


在那个时候,陈寅恪已无法忍受国民党政府的搜查,而20年后,在他垂死之年,却亲身遭遇了更惨痛的经历:两年不断的抄家,大字报贴到他的床头,最后被迫搬家……此时的陈寅恪又作何想呢?他在被迫作“口头交代”时,有“我现在譬如在死囚牢”之语,最能代表他的心境。他的家,还有当时千万人的家,已从个人的“城堡”沦为“死囚牢”,所谓“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至此荡然无存。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312
传统中国的“私宅不受侵犯”观.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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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5 21: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81)第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城近郊八个区、市属各局占用私人自住房和1980年住宅竣工情况, 应拿出房屋落实私房政策的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认真 研究、尽快加以落实。
   
   目前,本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进展仍然缓慢。对于市委确定的各单位应 根据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多少,从1980年建成的自建房和统建分成的房屋中 拿出20%左右的房屋,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少数单位认真执行了,多数单位 没有执行。从城、近郊八个区看,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区人民政府 已从1980年统建分成住宅中,拿出8440平方米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占 他们统建分成住宅的15.8,其中,东城区人民政府拿出4千平方米,占该 区统建分成住宅的30.4。而市属局和总公司去年从统建中分得住宅821 00多平方米,迄今却没有拿出一间房屋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另外,去年有建 宿舍的单位,多数也没有拿出房屋用于落实政策,说明这些单位的领导同志对 这项工作仍然重视不够,抓得很不得力。
 
  市人民政府重申:凡是机关、部队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应当坚决退还;企、 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能全退的全退,能部分退的部分退, 实在退不了的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凡有职工占用私人自住房 的单位,在分配本单位新建住宅(含分得统建住宅)时,对占用私人自住房的 职工,应按无房户对待,从新建房屋中安排他们的住房,以便腾出住房退还原 房主。职工占用私人自住房多的单位,用于解决本单位和职工占用私人自住房 的房屋应占新建房屋的20%;任务小,不需要20%的,需要多少,拿多少。 如原房主不坚持退还原房或退还原房确有困难,也可适当给房主另行安排住房。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同志要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各单位拿出的房屋, 应首先解决住房最困难的房主的问题,以缓和当前突出的矛盾。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市人民政府责成各委、办、局和各区 对所属单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落实好的给予表扬;对 于拖延、敷衍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顶着不办的,要给予适当处理。各单位落实 私房政策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各委、办、区汇总每月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 组书面汇报一次。


                         1981年5月10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5 2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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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5 22: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浙江国保
非法拘禁
经租房维权人仕林大刚老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聚焦保密与信息公开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时,部分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草案所涉及的“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这一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定密应当体现科学性、严肃性,有些秘密大可不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克昌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秘密太多,已经成为一种负担,许多文件我都不知道该往哪儿放了。建议国家立法时应关注这一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德清说,现在保密范围的规定过宽,很多不该定的都定成秘密了,比如单位领导讲话,开会须知都成国家秘密了。法律应该突出重点,弄清楚哪些是真正要保密的。秘密定的太多,就保不住了,因为保密工作量增加了。
  还有组成人员认为,目前定密随意主要是由于从事定密工作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说,定密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现在我国的定密人员大多是兼职的,建议对他们进行专业化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隋明太说,目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比较符合保密形势和保密工作的需要,但仍有一些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如何正确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如何既要确保保密,又要便于信息资源的使用。
  隋明太说:“目前我国定密过宽、过乱,特别是一密定终身,妨碍了信息公开和利用。建议定期对秘密进行审核,科学定密,及时解密。”
  “现在我们的秘密太多了,估计定期审核会审不过来,建议在事先就把密级、保密时限和知悉范围定好,比如现在有些部门就在文件上注明保密7天、保密至公开发表等,这些做法就非常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接过话头说,“我们的法律,保密说的太多了,解密说的太少了。”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在强调政务公开时,不能忽视保守国家秘密,在强调国家秘密时,不能忘记政务公开。
  来源:
新华网 2009626
责任编辑:
包瓴瓴
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09/2009-06/27/content_1508313.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9 16:58 编辑 ]

林大刚的传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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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刚的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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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5 23: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私房业主,拆迁户再次集体进京伸冤
   
        今天上午(6月24日),武汉的私房业主,拆迁户:高作康、孙明明、曾引娣、梁自友、刘艳青、易娟、胡德宇、张福英、李文幼、代建华、张淑华、高新一行十二人来到国家建设部。其中是一人将伸冤材料递送建设部信访接待窗口,要求建设部替他们伸冤,不等建设部接谈,私房业主、拆迁户们立刻逃离了。
       每次武汉市进京到国家建设部上访的人,武汉当地政府就地强行接回,他们所递送的状子也没有按程序登记,而地方政府一旦得到窗口通报消息,即时赶到立马将上访人员接回,所递的状子,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今天,武汉这批私房业主、拆迁户们进京上访,要让建设部、中央政府知道,武汉像他们这样的冤民太多太多,今天冒多大的风险也要递上状子。
       目前,私房业主孙明明、刘艳青早上9:00多被地方政府接走了。
       私房业主高作康:祖辈留下的房产四次没收,勤劳致富被说成是剥削来的,公私合营私房变公有,政府经租私房充公。文革期间海外关系复杂被强行没收。多次上访要求发还没收的房产,多次遭关押。
       私房业主孙明明:文革期间私房被强占,按落实政策应发还,不但不发还,在1986年还将私房进行什么社会主义改造,多次上访还遭关押。
       私房业主曾引娣:在1958年错改时将祖房强占,多次上访不发还,还遭关押,而租房即将面临拆迁。
       73岁的梁自友:丈夫的一栋祖留私房,在1958年房产部门不办理任何手续下,强行占有,多次讨要、多次上访没有解决。
       私房业主刘艳青:祖上留下一栋私房,文革期间无偿被房产部门占有,按政策应当无条件返还,自今没有返还。
       私房业主易娟:家留祖屋,于1951年被公安局在镇反运动中错误没收,属历史冤假错案,该案1992年按政策平反,至今未返还,目前祖房即将拆迁。
       67岁私房业主胡德宇:父亲于1951年在银行里以借贷方式建房,至1958年还清贷款,新房一天未住,被房产部门强占,多次上访多次关押。
       私房业主张福英;孤儿寡母的私房被房产部门在1966年12月抢占,逼得母女们离开家,多次上访,多次关押。
       私房业主李文幼;祖辈留给父亲及叔叔两兄弟的一栋私房,在1958年被房产部门强占,多次上访,多次遭关押。
       代建华替丈夫王书明多次上访,其丈夫因单位改制造成劳资纠纷,遭市劳动局有关处理事件人员长期扣押不解决。
       拆迁户张淑华,2007年开发商盛康集团暴力强拆,后导致在2008年其母亲病故,火灾中父亲去世,如今房屋未归还,暴力强拆的凶手未归案,多次上访遭关押。
       拆迁户高新:2008年2月18日,武汉市正在召开“两会”期间,武商集团动用几百名不明身份的人,野蛮拆迁,多次上访多次关押。
       武汉市地方政府以欺骗方式,哄瞒手段,长时间愚弄这批私房业主,拆迁户,而引发今天这十二人集体进京伸冤。这不是偶然的事件,在武汉这类是的冤案比比皆是。
       武汉地方政府为了达到“零上访”的责任目标,不惜以重金贿赂北京有关部门,哪怕上访人关进公安局及信访局马家楼等单位,地方政府也可安然无事,照样可以达到“零上访”责任目标。
       武汉问题到底有没有?武汉有没有上访的人?武汉是不是“零上访”?武汉这十二人上访的结果,媒体与舆论可以拭目以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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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6 00: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

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号:(80)城发房字264
发布日期:19801030
生效日期:19801030

  现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参考。
  附: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附1:
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 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退还。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军委负责解决。”中央、国务院、军委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4.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5.鉴于实际工作中困难很多,占房单位和占房职工所在单位,经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退还原房,也可给房主另外安置住房。
  6.房主的自住房因国家建设征用拆除,房主住房未得安置的,由建设征用单位负责解决。
  7.房主在落实房屋政策返回原自住房或安置了房屋以后,应交回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的私房。交回的这些房屋要用于落实政策,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区、局为落实私房政策,要积极开辟房屋来源。要从自建和统建房提成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屋,也可以采取调整(紧缩、并点、撤点)、改造或自筹资金新建一些房屋,用来落实私房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三、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风尚的教育。对挤占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和被挤占了自住房的房主,要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尤其是要教育挤占私人自住房的机关单位和职工,对落实私房政策要采取积极态度,承担退房任务。职工住房原则上按现在住房面积进行安置,对住房过宽的,应根据其家庭人口情况予以紧缩,并在未安排前,腾退一部分给房主。对个别不顾大局、拖延不退、屡教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被挤占了房屋的房主,要教育他们不得强行轰赶现住户。对动手打人,故意破坏房屋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房管部门要教育干部、职工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坚持执行政策,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及时审理私房纠纷案件,维护法纪。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6 0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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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6 00: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过八路军

        (2009.6.24)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来关注一座老宅的命运,这可不是一般的老宅,在抗日战争期间朱德、彭德怀、左权这些老一辈的革命都曾经住在这里指挥八路军抗日,应该说纪念意义是非同一般,可是现在却有人站了出来想要回这座老宅,他说这一座老宅是他们的祖宅,到底怎么回事儿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山西武乡县王峪村,1939年朱德总司令率抗日部队进驻这里,从此这里成了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心脏,而这个当地村民的就是当时朱德总司令居住的地方。这个小院子是一个四合院,南房是左权副参谋长的住室,东房是朱德总司令的住室,西房是彭德怀副总司令的住室。当年朱总司令他们是借住在这里的院子有差不多一个多篮球场那么大,十余间房子还保持着当年的样子,当年使用过的水壶、煤油灯等物品如今已经作为文物陈列了。正面的两个窑洞就是房东的住室,当时老房东是张昌绪和张昌厚。张兄弟中的弟弟张昌绪如今已经去世,哥哥张昌厚已是91岁高龄的老人,这么多年来一直想要回八路军总部旧址纪念馆的就是他和他的侄子,因为他们说这是他们家几代人传下的祖宅。

张家人说张家都是务农的,当时院子里住着本家族的好几家人,八路军来了之后张家人就帮着部队生产军需物品。1940年根据形势需要,八路军总部撤离王家峪村,张家人也陆续因参加革命和外出务工离开了家乡,房子空了,村委会办公搬了进来。1961年,张家老宅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为八路军总部旧址所在地,由当地政府承担修整任务。自己的家成了文物张家人觉得自豪也觉得骄傲,不过在对旧址的修整问题上他们却有着自己的看法。

这是张家人在1982年写给武乡县政府的反映信,他们不满的是工作人员不尊重历史,未经张家人允许私自改变了老宅的原貌,所以感情上接受不了,张家人认为他们最了解老宅的历史情况,因此应该由张家人自己来管理老宅,这样才能保持朱总司令居住时的历史原貌,没多久当地政府就派人找到了张家人。

上世纪80年代,张家人都在外地工作,不过他们也都希望在自己老的时候回到老家安度晚年,所以张家人回绝了县里征收自家老房的事情,可没多久他们却接到通知,声称自家老房已经被征用了,同时还附上了征用协议和房款6500元,这让张家人很是纳闷。记者采访时看到了那份征用协议,泛黄的纸上确实没有张家人的签字。协议上,当年的村长李海水签了字。张家人还拿出了一份由当时村领导李海水写的材料,上面写道张家兄弟不同意,上级就安排我以村领导身份代签,我只好照办,那么事情是否真的如张家人所说的这样呢?在王家峪村,记者找到了村里的几个老人。年事已高的老人已经记不清张家老宅征用的事情,记者只好前往王家峪村委会了解情况。

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村支书的家,曾经参与张家老宅征用工作的李海水已经过世,那么一直参与维护管理老宅的武乡县文管所会不会清楚这件事呢?文管所对此事不愿多说。

主持人:应教授您好,您看他们张家的老宅因为有过那么一段特殊的历史,现在就成了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了,那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国家要征用这一类的私宅的话,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

嘉宾:你要从今天来讲,我们这个程序比较明确,你如果要征收的话,第一,要确定这确实是一个国家的文物单位才有征收的理由,要有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还要确定这是一个私宅、是个人所有的,如果要把个人的住宅变成为国家所有的,你先要告诉他,因为什么什么理由我们想把这个房子变成国家财产,告知。然后再跟你说,我们觉得准备给你多少补偿有什么条件、协商。我们谈一谈,谈好了最好,谈不好这个价格方面还有什么问题,你还可以找中介组织出来来评估一下。大概价格是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你还是不同意,那么你可以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去申请一个裁决,给你一个裁决以后,你同意了,这样没问题,如果你还不同意那么将来还可以提起诉讼。

主持人:那在20多年前的话,在这方面有那么详细的程序规定吗?

嘉宾:那时候可能比较模糊一点,虽然当时没有非常清楚的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咱们先总要商量一下,商量完了双方签个合同、签个协议,那么按这个协议来办我想这没有问题的。现在是我(房主)不同意,我也没有委托或者授权给任何人,然后你去找一个人来给我把字签上了,无效。

主持人:此后那么多年张家人一直是四处奔波,想把自己的祖宅要回来,那我们再来看一看围绕这座老宅子又会发生一些什么样的事情呢?

这首由歌唱家马玉涛演唱的《老房东查铺》曾流行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反映了房东与子弟兵的鱼水之情,八路军总部旧址纪念馆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当年八路军住在老百姓家 纪律十分严明,除了“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还与百姓和睦相处、对老房东也十分尊重。可如今谁也没想到这老房子会引出这么多事,张家人在向多个部门反映之后回到了祖宅。

表示要住进纪念馆的正是张家老宅的房东之一张昌厚,这一年张昌厚已经71岁了,他们还找到了曾在这里居住过的左权将军的夫人刘志兰请求帮助解决问题,时年73岁的刘志兰随即给山西省文化厅写了一封信,希望能按政策给予解决。事情很快出现了转机, 1989年4月武乡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八路军总部旧址产权遗留问题。县里面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对原房重新作价处理(征用);第二、(老房)所有权不变,(由政府)在村里面盖房供其居住住,互换(使用权);第三、房主把房子捐献给国家,(国家)奖励1万元。张家人说,他们不同意第一套方案,因为作为祖宅又和朱德、彭德怀等党的领导人有着一段渊源的老房子,浸透了张家人深深的情感,因此是不能用现金来购买的。而在第二套方案中,虽然政府答应给张家另建房子,但是新房子的产权要属于国家不能归张家人所有,总让张家人有一种无家可归的感觉,所以也不同意第二套方案。经过协商张家人同意捐献房子,但是对于国家奖励一万元的方案张家人说可以商量。认为重新盖房子1万块根本不够,重新估算了一下大概需要3万元。协商也就此搁置但时间不饶人,转眼二十年过去了,如今张家人依然住在离老家武乡县大约160公里的山西榆次,年迈的张昌厚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了,作为侄子张宪国只能替他回家看看自家的老房子。

2007年张家人一纸诉状将武乡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祖宅产权,武乡县人民法院以已经国家征用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与立案。随后,张家又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随后也被同样的理由给驳回。于是,张家人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而这桩因八路军总部旧址引出的官司,武乡县政府虽然没有接受我们的正面采访,但私下表示也很无奈。首先,作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他们对张家的老宅进行了管理和保护并先后投入了500多万元的维修费,而张家却一分钱未出。其次,政府也不是没有提出过解决方案,但是张家人要求过高,是让事情僵持的重要原因。

目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对此事进行调解。

主持人:那我们看到在这个案子里,张家人也是提到了两部法律,一部是《文物保护法》还有一部就是《物权法》,那这两部法律对于这个案子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指导作用呢?

嘉宾:《文物保护法》第6条里边确实有这么一个说法,就是集体的、个人的、你这个财产、房屋变成国家文物了,集体的或者个人的这个所有权属于你的,受到法律保护。最近公布的《物权法》这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政府)要去征用个人的房屋,那你就要给他补偿,除了这个补偿以外要保证原来房屋的房主的居住权,别到时候我给你一笔补偿,给你了吧,离开了这个房子你也买不起新的房子,你就没有地方去住了,这个不合适。
主持人:但现在我们看到当地政府它也是觉得很冤,他说这些年我为这个房子付了500万的维修费,你张家人一分钱都没有出,那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嘉宾:一方面要考虑公共利益一方面要考虑公民的利益,都要保护,那么这个多少年来你花了500多万了,现在你花在是文物上头并不是花在他(张家)的个人的身上。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可以想办法来解决一下吧,比如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挺好的,他出面我来调解一下,那么双方谈一谈看看怎么样能够谈到一起去把这个纠纷就解决了。

主持人:那我们看到目前双方的分歧还是相当地明显,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这个案子并且试图主持调解,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份更好的协议,既能够保护好国家级的重点文物,同时又能够维护好老房东的权益。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6 01: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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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6 23: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林大刚上访被抓得到的联想

                                        007  

    从林大刚上访被抓得到的联想。林老先生,被当地有关部门以莫须有的泄露国家机密罪,予以逮捕。事实上这都是子无须有的嫁构罪名。深一层揭露,就是在台州关于经租房的上访最坚决的就是林大纲老先生。而当地还有众多的经租房业主在旁观,或者叫观望。在当前的形势下,当地为了保证政绩的业绩,就把“林大刚这只老猴子”给抓起来了,目的就是要吓回当地的经租房业主。维持他们当地的无上访业绩。作为我们经租房业主,不是只有自己英勇无畏。还要多多发展当地的经租房业主,走出来。只有走出来,才能对拿回房子增加信心。
  只有大家团结起来,,如果一个人被抓,大家一起呼吁,集体上访要求释放。对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维护林大刚先生的人身权利,以及正常上访的权利。
  我们才能够有力量
  为什么我们屡屡的集体到京上访,被拦阻,就是因为他们怀有恐惧的心态。所以他们便施加恐怖的手段。截访,驱赶,关押。这是他们心理脆弱的表现。我们大家应该看到我们的力量。我们只要一团结起来建设部的头头们,就心生恐惧。他们的所谓的不可告人的什么206还是什么308号文件,就是一件件赤裸裸的抢夺民众财产的血泪书。有正义之士把他给传出来,并给转到海外网站予以刊登并揭露他们的丑恶嘴脸,这是他们心中的恐惧表现。他们四处打压。有一年我的教会一个大学生小弟兄,就被他们私自询问达几个小时。询问我-----梁景禄----的情况,教会是敬拜上帝的地方,我们教会的大学生小弟兄根本也不了解我在社会的事情,这件事情,只好作罢。我听以后,曾经询问过那个大学生小弟兄,他说那些人就跟黑社会一个样,也没有出示他们的证件,就给他放到汽车上带走了。从这件事情上,看出来他们是不敢公开做事的,做事情只能偷偷摸摸的。就说林大刚先生的这件事情,林大刚先生一个近70岁的老人,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从哪里去搞到国家机密呢?如果一个国家的机密文件被一个目不识丁的老人而搞到,说明我们的管理文件的工作人员是多麽的不负责任。
  再来看这个206和308号文件,都是关于经租房业主的私有房屋的文件。这些既不涉及国家的机密,,更已经在网上广泛的传播。何来林老先生的泄露国家机密的问题。莫须有的罪名再恰当不过了。历史已经走到了21世纪,要想当年岳飞为了保卫国家,被汉奸秦桧构陷罪名“莫须有”用奸计给杀害了。难道我们的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仆人,也来构陷我们的国家主人吗?
  在当前全国的一片“大好气氛”之中,北京又将面临建国60周年大庆。我不知道浙江台州的地方政府是怎么考虑问题的。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怎么就让地方政府这么感兴趣。倘许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到北京中共中央集体反映林大刚老先生的问题地方政府会有什么反应,对地方的官僚们又会有什么结果。我想地方的官僚应该想明白一些。我们经租房业主要回我们的祖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根本无需反驳的。中央政府迟迟没有最终做出最后的决定,只是让建设部来前面抵挡着,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了。如果一个国民的财产任由一个文件就给剥夺了产权,在解决的时候,还给加以“什么历史遗留问题”,这对全国的有产阶级都是一个悬在头上的利剑。也许哪一天这把剑下来,又会有多少人的财产被“共产主义”了。
  所以关于经租房的问题,中央迟早都会予以解决,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不光光是我们的财产问题,现在的每一个有产者,都在关心他们的财产问题。如果仅仅凭一个文件就剥夺私人财产的权利,那么现在的每个有产者,都会怀有惴惴不安的心态。我们的国内财产流亡国外,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国家不能很好的保证私人财产的安全,那么面临的问题就是资金的转移要往最安全的地方转移。这都是不争的事实。这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为了国内的经济发展,国家会很快解决经租房的这个历史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个历史问题,那么有产者就不可能对自己的财产感到放心。试想一个整天对自己的财产的安全怀有忐忑不安的心态的人对长远的发展会是一个什么态度,又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呢。大家都在怀有急急忙忙不择手段的攫取第一桶金,然后就要给资金找一个安全的场所。所以中央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就是私人的财产必须要从根上予以保护。
  转回来再说林大刚先生的问题。我想台州的有关部门的作为都是短视的。如果不能很好的保护林大刚先生,就是对他们自己的财产的漠视态度。我想台州政府会认真思考这个问题的。
  我们现在等待着台州政府的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思考。不光光是林大刚先生的问题,还有自己的位子的问题。现在多少人在觊觎着公务员的官位,又有多少公务员自己不检点,被同僚干掉,这都是不争的事实。我想台州的有关部门一定会认真思索这个问题。

  一个不牵涉任何个人的既得利益的老人,就因为争取自己的租屋,而与地方部门根本没有利害冲突,却被莫须有的罪名关押,想想看这里面,有多少的官僚脑子里面进了水。
     也许这些官僚都是花钱买来的官位,对自己的官位太在乎,可是恰恰太在乎,反会弄巧成拙。我想台州的地方政府官员会认真考虑我写的这些文字。我想他们会给自己一个恰当的台阶下来。我们期待着台州有关部门的醒悟。
    创造历史的始终是人民,没有一个历史是少数人来写成的。历史终究会把每一件事情忠实的记录下来。就连史记作者司马迁,冒着宫刑的处罚,依然笔耕不辍的忠实的记录历史。我想我们的各级官员都会考虑自己的历史是什么样子的。如果不想把自己定在历史的耻辱柱子上,就会认真的写好自己的历史每一笔。

     经租房维权网 私有权益网论坛     http://www.siquan.org/bbs/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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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6 23: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无天,老北京谁怜?

——读华新民《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曹保印


无法无天。除了这四个字,这些天来,我再也找不到其他词语,能准确表达我读《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的感想。这本书的作者华新民,一个蓝眼睛的北京人,为了保卫老北京的胡同,整整战斗了十年,而且还将继续战斗下去。在这十年里,她不止一次以血肉之躯,对抗摧毁老北京胡同的推土机,对抗推土机后面形形色色被利益冲昏了头的野蛮人。然而,几乎每一次,她都以失败告终,她的泪水始终打动不了野蛮人,她的呼声始终唤醒不了野蛮人

特别荒谬并因此而令人无比悲哀的是,在这些野蛮人的眼里,华新民这位老北京胡同的保卫者,老北京文化的保卫者,中华民族文化的保卫者,才是野蛮人。因为她居然在21世纪的今天,将破房烂院当成宝贝,转而对抗汽车、高楼、商场、马路等为代表的现代文明。请不要以为,这些野蛮人是开推土机和砸墙拆瓦的农民工,不,他们才不是!那么谁是?如果你读了华新民的这本书,你将会知道,他们中很多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富商巨贾……

究竟谁才是真正的野蛮人?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妨先把字暂放一旁,而看看到底什么叫野蛮,什么叫文明。答案其实是妇孺皆知的常识:无法无天谓之野蛮,崇法畏天谓之文明。在这里,是指法治精神,是指天理伦常。现在,再把字补上,所谓野蛮人,自然就是指无法无天的人;所谓文明人,当然就是崇法畏天的人。在我看来,和华新民并肩而立,矢志于保卫老北京胡同的人是文明人;反之,站在她的对立面,无情地摧毁老北京胡同的人是野蛮人,无论他戴着多红的顶子,揣着多厚的钞票。

透过《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这本书的每一个字,且让我们瞧一瞧,这些摧毁老北京胡同的野蛮人,到底怎么样无法无天,又无法无天到什么程度。

无法。在这本书里,华新民着重提到了一个词或者说一种现象——“经租房。事实上,发生在老北京胡同里的无数悲剧,大多与经租房这个历史怪胎有关。所谓经租房,是指1958年房主托房管局统一经营管理的私有出租房屋。当时政府在极思潮的影响之下,认为出租部分若超过了十五间,超出的部分就要让房管局帮着经营,负责修缮和安排租户,再与房主分享房租。迫于压力,房主们不得不接受了这种本就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安排。

一开始,房管局还把三分之一的房租给房主,可随着文革的开始,拥有房产即意味着杀身之祸,迫使私房主将房本1949年前的房地契和1949后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交给了房管局,自此,房租被房管局独吞。文革结束后落实私房政策,房管局对私有房屋只发还了文革期间挤占的部分,没有发还十五间以上的经租部分,并声称经租房已经归公经租经营租赁罢了,到了房管局这里,居然变成了公然霸占。这哪里是政府行为,分明是强盗行径!这又哪里是现代文明社会,分明是弱肉强食的原始丛林!

于是,悲剧一个接一个地,在古老的北京胡同里,在一个又一个平民的屋檐下,重复上演着。察院胡同23号,一个被列在保护名单上的清代老宅,被强行夷为平地,宅主人叶嘉莹想留住一间希望借住的小屋,都成了梦想;美术馆后街22号院,北京仅存的一座明末清初的民居四合院,被残酷地屠杀,暗中砸玻璃、拆院墙、写恐吓信的人,居然在法庭上胜诉;孟端胡同45号院,一座四合院中的上上品,在半夜里被开发商偷袭和暗杀,变成了一条马路和豪华酒店;遂安伯胡同37号院,院主人梁敏明的房子还在,房屋所有证和土地证俱在,房子下面的土地竟被土地管理部门偷偷卖掉……事实上,华新民自己家分别位于无量大人胡同、遂安伯胡同的两处祖宅,一处文革后一直没有被归还,并被拆毁;另一处尽管宅还在,但宅基地也被偷偷卖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在读《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时,政府部门的一些十分极端的非法做法,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其一,对经租房产的地址,北京各区建委和区房管局高度保密;
其二,对整体老私宅的地籍图,土地管理部门高度保密,不但普通民众见不到,就连政府规划部门也见不到;
其三,房屋所有证和土地证俱在房主人手里,而房子下面的土地,居然被政府部门偷偷卖掉,然后发拆迁令,强行拆迁;
其四,房管局以极低的价格,将经租房按公房卖给租房户,把他们变成假产权人,然后让他们拿着毫无法律效力的房改房确权证明,领取巨额拆迁款,而房屋真正的主人,却一分钱补偿款也拿不到;
其五,2002年,北京市政府确定了539个保护院落,却根本不公布具体名单;2003年这个数字增加到1261个,名单也依然不公布。不公布的名单也成了高度机密,如此一来,所谓保护岂非造假?以察院胡同23号为例,宅主人叶嘉莹跑到文物局,要求看政府划定的被保护院落的文件,当她在被保护名单上清清楚楚看到自己家的院子,希望复印一下名单好找拆迁者理论时,竟然被没有任何理由地拒绝了。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这种严重违法、匪夷所思的现象,长期存在于政府部门,进而产生一系列相关联的其他违法后果,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法治的悲哀。之所以如此,原因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法律和政策被既得利益者玩弄于股掌之中。而面对这一切,用华新民的话说:法学界则多年保持着集体沉默。也正因如此,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才敢于摆出一幅流氓和强盗嘴脸,公然对受欺凌、受侮辱的平民叫嚣:别给我们提什么法律!这句话的潜台词无疑是:法律只是强权者的看家犬,而不是平民百姓的。当这句话被政府官员公然叫嚣出来,谁能说当下是所谓法治社会?


无天。三十八年前,下着雨,我走进了史家胡同小学的大门,在滑石板上学会了写第一个字——人。三十八年后,恰巧就在史家胡同小学的对过院子里,我认识了一位杨老大爷,他却正在为这个字而挣扎着。在课堂上最容易学会的一个中国字,竟是在课堂外最难写出来的一个字。这是取自书中《史家胡同》一文的一段话,华新民写于20003月。文章中的杨大爷,有着一副硬朗的身骨,宽宽的肩膀,嗓子洪亮,一说话半条胡同都可以听到
为了阻止自己所在的史家胡同被拆毁,他跑遍了京城的法律书店,又请了律师,状告拆迁公告的非法。然而,他和他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却遭到了疯狂的报复,七八个人用头盔等硬器,打得他俩血流满面,杨老大爷的牙也被打坏。暴徒们边打边叫嚣:告去吧!我们黑白都有人!胡同里的居民见状都气愤极了,也感到害怕,因为拆房子的人张口就说代表政府1998514日胡同墙上突然贴出来一张拆迁公告起,杨老大爷一直在抗争着,然而,他的官司打输了。随着1999年新年的到来,他不再抗争了……他死了,死在新年这一天。

史家胡同的杨老大爷死了,天理也死了。那么,伦常呢?接下来,我不想做太多的评论,而要借华新民的笔,再讲一个故事。2006年年底,华新民写下了它,故事的名字叫《一座未来的鬼宅》。我不知道为什么,一向勇敢率真的华新民,在写这个故事时,地点模糊为某胡同,主人公模糊为。也许,华新民自有她的苦衷吧,或者不是华新民有苦衷,而是最初发表这篇作品的杂志另有隐情。
在皇城之内的某胡同,有一座占地三百多平方米的四合院,五十八岁的房主人从小就住在这里,这是他的祖传私宅。从拆迁办进驻的那一天开始,在此后整整四个月里,他受尽了精神上的折磨。比如,在严冬到来的时候,他和家人以及胡同里的邻居甚至还被剥夺了取暖的权利,因为订好的蜂窝煤都一概运不进来在这最近一个月里,每一天夜幕降临之后又有一块块砖头从外面扔到墙上,把他们从睡梦中惊醒所能获取的那一点拆迁补偿费令他根本不可能买到房子,他和妻儿除了流浪街头再不会有别的出路”……
20061122日上午,他目睹了发生在邻居院里的强拆,那是由一个一百多人的队伍完成的,场面十分恐怖。同时,一位片儿警把他叫到了旁边,告诉他这就是他不久之后的下场。第二天晚上,他在自家的小厨房里上吊自杀。

家破人亡。够了!足够了。关于天理伦常,无论多么理性的分析,多么犀利的言辞,多么动情的表述,都比不上这两个故事更有力,更能说明在老北京胡同拆迁这种事情上,在那些既得利益的野蛮人眼里,天理伦常究竟有多重的份量。这也正是我为什么直接引用华新民的文字,不愿多加评论的根本原因。而一旦我们的社会、我们的首都,没有了天理伦常的安身立命之处,那么,所谓美好社会的建设,岂不是无比荒谬?所谓和谐社会的追求,又该是多么荒唐?

是的,无法无天。在阅读《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时,我每每掩卷沉思,既然老北京胡同的拆迁是如此,那么,其他更多的社会领域,又能够怎样呢?不敢想,却又忍不住一遍遍想,然后,情不自禁地悲从中来,难以自抑。为了不能失去的生活故乡、文化故乡、心灵故乡,华新民这位蓝眼睛的北京人,战斗了十年,写下了这本令人震撼的书。可这是怎样的一本书啊!与其说它是一本书,不如说它是一篇浸满血泪的墓志铭,纪念着那些死去的老北京胡同,那些死去与被迫离开的胡同人。当然,如果有人把它看成耻辱柱也未尝不可,被刻在这柱上的,既有共和国被侮辱的法律尊严、文明尊严,也有共和国被凌辱的公民尊严……

曾有人说,如果哪一天,老北京不再拆迁,终于被整体封存了,那么,所有热爱老北京胡同的人,所有热爱老北京文化的人,都应该记住一个人,那就是站在老胡同口,用自己的血肉之躯,顽强而又坚韧地对抗推土机的华新民。虽然,在这么多年里,她屡战屡败,却毕竟又屡败屡战。可是,对她来说,这样的失败不是耻辱。应该感到耻辱的,反倒是那些所谓胜利者,那些踩着北京老胡同的尸体,或者染红了顶子,或者赚满了荷包的人。

是的,等到那一天真的到来时,我们不但要把胡同老香椿树上的第一芽叶子献给她,而且要把老胡同院子里开放的第一朵迎春花献给她。除此之外,我还要在这篇文章中郑重提议:在那一天,让我们在古老的北京城里,在老北京的某一个胡同口,就用那些老北京胡同的黄土和清水,给这位蓝眼睛、高鼻梁、常常一袭长裙的普通北京女人,塑一尊美丽的雕像,让她默默守着胡同,守着家。

2009624日清晨446分写毕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

华新民著,法律出版社,20095月第1版,定价36

(曹保印:知名作家、《新京报》首席编辑、评论员)


http://bbs.club.sina.com.cn/thread-332-0/table-132925-6793.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30 22: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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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6 23: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谨以拙作,声援台州林老!


村夫


   
人间蒸发的绝密史实------中央人民政府曾“改造”了不计其数的人民私有房产。


众所周知,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曾出现过三大改造,即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具体情况在各种版本的党史、历史教科书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上均有详尽表述。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与三大改造同期进行的城镇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相关资料却难觅踪迹,仿佛人间蒸发一般。




从1954年---1966年,有关部门费尽心机,分三个阶段对全国城镇的私有房产实施了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阶段,大力动员私房主尽可能多地出租房屋,帮助政府解决人口异常流动所带来的城镇住房紧缺问题;

第二阶段,乘大跃进的东风,顺利实现了控制绝大部分城镇私房的目标;

第三阶段,借文革红卫兵之手,强制没收了全国所有私人房产。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发还了少量私房(代价是房主随即丧失了享受福利分房的资格),但其余大部分在文革中被没收的城镇私房,至今仍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当然,这些房产正在变成时下拆迁盛宴上无需付费的羔羊,而作为房子真正的主人却休想分一杯羹!


现在,我只知道并可以说:上述房产被官方称为“经租产”。至于全国经租产的大致间数、面积以及其市值,由于可能‘涉嫌非法泄露国家机密’,请恕我‘涉嫌非法知道并拒绝遗忘’吧!





     网友留言:


    浙江台州椒江公安分局于本月十一日将林大刚老先生刑事拘留,追其原因是因[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据传是因持有308号文件所致。308号是一个什么样文件呢?它是北京电视五台采访北京经租业主时录制的DVD。它在全国经租业主中广泛传看。为此建设部下发了308号文件,内容是不让媒体再介入报导全国经租房的问题。就这样一份虐杀言论的文件,经租房业主每人有一份。如果台州国保需要我们每人可以给你寄一份去。

                                   一经租房业主


    坚决支持。我们现在全国的业主每个人都从网上下载308号文件,打印好以后,寄给台州国保和有关部门!
    是不是台州有关方面把全国的经租房业主都要予以关押。我希望把事情做大。


                                   一经租房业主


    陈胜讲话: 与其都是死,那还有什么顾忌的啊
    只不过就是早死几年和晚死几年的事情。人活着都是要死的,人活着就是一个为了死。
    早一天晚一天都是一个死,与其窝窝囊囊的让人家折磨死,不如轰轰烈烈的壮烈的去死。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一经租房业主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8 17: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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