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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铁路部门,为什么一条命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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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22: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size=4>请问铁路部门,为什么一条命300元<BR><BR>  作者:熊培云<BR><BR>  曾经看过一个寓言,讲的是一个人在山林里喝了酒,睡着了。谁知这一睡便是几十年。醒来时一切物是人非。我们周围有些事物就是这样沉睡的。当这个世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时,它们却可以几十年如一日,在权力编织的洞穴或桃花源里做着自己的美梦。<BR><BR>  铁道部门就是一例。2007年1月,一位青岛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道口被火车撞死后,获得了600元补助,据说这还是孩子父母努力才争取到的“双倍照顾”;5月,四川一位老人在眉山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被一列高速行驶的货车剐住并甩出10米远,当场死亡。事发后火车站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同样是在不久前,另一位山东女子在重庆梁平颈涣谐嫡范纤龋竦靡淮涡浴袄巡怪?00元。<BR><BR>  看似荒诞,然而火车站却说是照章办事。按铁道部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也就是说,“书上说了”死者最多可以获得300元的救济费。<BR><BR>  借助两个条款,铁道部门细分了“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并且通过它们实现对受害者的“二过一”。前者,1990年通过的《铁路法》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即上面提到最高补助300元的“暂行规定”,它已经暂行了28年,让我们“发现另一个中国”。<BR><BR>  显而易见,“300元救济”救济不了受害者“权利的贫困”。今天,当不少人仍然习惯于将铁路部门施舍的“丧葬费”与“救济费”积极理解为某种意义上的“赔偿”时,我们更能体会这个“300元”如何敷衍了事。一方面,铁道部门的法律责任可能以道义责任承担或者化解;另一方面,28年前300元钱不是个小数目,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曾经标榜人道主义的补助因为货币贬值已经难见诚意,甚至沦为贱视生命和“撞死白撞”的“黑色幽默”。正因为此,近几年来,从学者到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反响强烈。6月29日更有律师上书铁道部,要求修改28年前的“古董规定”。<BR><BR>  赔偿本是基于法律责任,然而,二十多年来,铁道部门需要承担的却多是救济受害者的道义责任。其害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法律责任的缺席或被偷梁换柱使铁道部门缺失相应责任追究;另一方面,道义责任的可有可无以及其潜在的息事宁人的功用,也使铁道部门可能麻木于各种安全隐患。事实上,尽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伤亡时铁路运输企业才能免责,但是对于弱者来说,铁路部门本身就是“不可抗力”,无法追究责任。<BR><BR>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5年4月25日,沈阳一名两周岁小孩爬过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当70岁的爷爷追上孙子时,一列呼啸而过的火车带走了祖孙俩的性命。沈阳铁路局依据《暂行规定》和《铁路法》,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死者家属始终难以理解的是,养头牛还卖个千八百,可爷孙俩加一块,还不如一头牛。然而,对于这一悲剧的发生,谁能说铁路部门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责任? <BR><BR>  有关统计报告显示,1991至2000年10年间,仅国家铁路列车碰撞沿线行人造成87000多人死亡,相当于每小时死亡一人。如此频繁出现的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显然不能因为一部过时的规章就免除了铁路部门法律上的所有责任。面对铁道部门的“法律责任道德化”,以及28年来曾经标榜的“人道救济”渐渐沦落为对生命的贱视与羞辱这一现实,是该我们彻底反思“部门利益法制化”以及“部门利益永久化”的时候了。当然,这一现象并不止于铁道部门。<BR><BR>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文集《思想国》问世)</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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