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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空军司令部动用部队“强拆”师团级离休干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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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1: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发生了中共北京空军后勤部动用部队“强拆”师团级离休干部住宅的事件。事件相关人在网络上发贴求助。

 2009年3月17日下午,在云南“躲猫猫”时间尚未平息之际,某部机关大红门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与院内原住户玩起了“躲猫猫”游戏。
  某部为老干部建住宅房屋,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手段威胁、恐吓、欺诈原住户搬迁,并自调用兵力,封锁大门,在大院内设岗布哨,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同时雇佣黑保安及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趁住户外出之际,撬门而入,将一师职一团职家中横扫一空。住户回来后,找其负责人潘某某,潘某某(大校)躲在四层楼上,楼下保安林立,不敢见住户,与住户玩起了“躲猫猫”游戏。不仅使住户无家可归,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恶劣、野蛮、粗暴的行为与党中央胡主席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背道而驰,也严重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但这种野蛮的拆迁工作仍在进行中,丝毫不顾住户的呼吁和苦苦哀求。至今仍无相关部门对野蛮拆迁事件做出正面回应。
  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关注野蛮拆迁暨京城版“躲猫猫”事件的发展。 

另据内部知情人透露:1最近空军责令空后党委要重视大红门仓库强拆的事,要依法拆迁,确保稳定。2空后已开会研究落实方案,主要有:(1),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大部由楚军副部长继续牵头,潘总工负责日常工作,大兴库配合。(2),要总结前段经验教训,特别是要依法拆迁,不要盲目行事。(3)要加强思想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善待老干部,老职工,不要蛮横,要讲理。(4)要研究对策,讲究方法,统一口径,不要许愿,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不要擅自作主,造成被动。(5)五一快到了,今年又是60年大庆,要从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大就出发,要防止因拆迁不当引发事故,特别要防止个别拆迁户发生过激行为,比如集中上访,自残自杀等。拆迁办近几天学习了空军和空后的指示,也作了相应的安排:1五一前不休假,节日中坚守岗位。2每天碰头一次,及时交流情况。3密切注意重点人的动向,严防突发事件发生。4找准突破口,抓住机会,大胆推进。5长安街拆迁补偿办法出台,给我们造成被动,我们要沉着应对,不受干扰。

据悉,中共军队的其它部门也有类似情况。 有网友发贴披露:

哦,空军也有这事。沈阳警备区家属宿舍楼被地方强行拆除,没人管,老红军家也被砸,被强行拆除情况比你那里严重。剩下的就看海军方面了。以下是我个人的境遇和现状:
  本人,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动迁地为;金廊8号之居民。(已卖给香港嘉里集团,完全的商业行为)在无协议,裁决,通知的请况下房屋被强行拆除。沈阳警备区宿舍楼,干休所。
  其间各种对动迁居民居住的房屋破坏就不用说了,习惯了。其间也到过相关部门申述过,过程结果如下:
       2008年7月份 上访至沈河区动迁指挥部反映问题,无果。9月份水被断了。
       11月7日水电煤气全断。11月24日趁屋内无人时将房间门,窗,全部盗走。屋内物品洗劫一空。
       11月27日省信访局,上访被告知本人需区市信访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逐级上访。返区信访局,无果。
       12月4日楼房在没有任何通知,裁决,协议的情况下被非法拆除。
       12月5日北京国家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司,被告知:三个月为调查核实期,三个月内不能二次信访。两个月余,无果。
        2月13日投诉到沈阳市政风行风投诉热线被告知其无法就此事越权调解,无果。
       2009年2月16日按信访条例60日应给予答复的规定再访沈河区信访局,没有答复,无果。
        2月16日金廊8号动迁指挥部寻求说法,负责政策法规人员避而不见,无果返。
  2月27日与指挥部领导及动迁服务组领导见面要求给予处理意见,对方称对我家房屋依照2004沈阳市政府31号令颁发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未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空置的房屋,由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首次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先行拆迁。)从我的上访过程就知道不具先行拆除的条件。产权明确,家庭成员一直居住。(此此谈话也无书面处理意见,裁决等)指挥部领导态度很好,表明照顾并解决问题。此后再无消息。
        3月17日两会后再找动迁服务组要求看证据保全材料,返还家庭被盗财产,无果。提存通知,无。处理意见,无。找相关领导,联系不上。给一动迁办负责政策法规同志的电话(尤绪),态度恶劣,说当事人听不懂人话。。。。。。对方以开会为由挂断电电话。
  物权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所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连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力和居住权力也被剥夺了,这我个人理解为是对法律的公然挑畔和蔑视,也是与党中央国务院营造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就是一个法制国家,合法公民遭受的待遇,恳请关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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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23: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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