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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脚刀风采:恩施州和巴东县两级公安机关是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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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无论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还是以邓贵
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涉嫌轮奸立案,巴东县公安局都没法定管辖权,有法
定管辖权的是恩施州公安局。法律依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是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
查。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的最高量刑是死刑,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结果是一死一伤,
不属于情节轻类型,巴东县公安局既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就应依法向
恩施州公安局提交立案侦查权。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论是根据巴东县公安局先后于5月12日、5月18日通报的案情,还是根
据媒体记者和公民记者的采访报道的案情,或是根据媒体评论、网民评论论揭
发的案情,都表示是邓玉娇在巴东县里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的
正当防卫才使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轮奸未遂,故本案应以邓贵大、黄
德智、邓中佳涉嫌轮奸未遂立案。


刘晓原博客最新博文《律师会见邓玉娇后,为何会痛哭失声?》报告:夏霖、
夏楠两律师上午会见邓玉娇出来后没有哭。下午再次去会见邓玉娇,律师出来
后说的第一句就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过一会儿抑制不住愤怒,痛哭
失声起来!”随后他俩紧急去找县委书记、检察院反映情况,向巴东县公安局
提交紧急请求,请求封存邓玉娇案发当天乳罩和内裤等有关证物。——邓玉娇
很可能遭到强暴前的贴身凌辱。








可见,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
无论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还是以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涉嫌
轮奸立案,巴东县公安局都没有法定管辖权,有法定管辖权的是恩施州公安
局。


但是,案发十二天了,始终都是巴东县公安局在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
行使管辖权,全无恩施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影子和声音,难道巴东县和恩施州
两级公安局都是法盲?不,不是法盲,而是巴东县公安局在越权行使——滥用
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恩施州公安局在闲置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


仅仅是巴东县公安局在越权行使——滥用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吗?仅仅是恩施
州公安局在闲置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吗?不是,湖北省公安厅也在闲置法定的
法律监督权,巴东县、恩施州、湖北省三级检察院都在闲置法定的法律监督
权。


强烈抗议巴东县公安局越权管辖、片面管辖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枉法
渎职行径,强烈抗议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巴东县检察院、恩施州检
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不作为渎职行径。


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巴东县检察院、恩施州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
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不作为渎职行径已经构成犯罪,在它们的罪行
未得到清算之前,已经丧失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立案侦查权、法律
监督权,整个湖北省的公检法都丧失了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司法
权。因而强烈要求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立即对5.10邓玉娇抗辱
杀人案指定异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机关。


恳请关心邓玉娇命运并有条件的读者,将本文发给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
法院。


已知下列信箱:


公安部 gabzbjq@sina.com


最高检察院: zqyj@jcrb.com.cnwjjcy@pub.sz.jsinfo.netcyjb@spp.gov.cn
           / jiancha3@163.comwebmaster@spp.gov.cn


最高法院 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检察日报 ljc@jcrb.com.cnzj2000@jcrb.com.cnsym@jcrb.com.cnxql@jcrb.com.cn


人民法院报 web@rmfyb.com.cnweb@rmfyb.comzyzkshb2@sina.com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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