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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入!邹引娇卖屋治病被官强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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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08: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邹引娇卖屋治病被官强拆1(图文)
邹引娇卖屋治病,买卖不成反遭强拆,倾家荡产
熊学辉巧取豪夺,变本加厉敲诈勒索,生财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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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宜黄县黄陂镇邓家有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婆母涂大女另有老屋三间。1987年我自愿自费响应计划生育,留下后遗症,四处求治,长期吃药。89年在家资耗尽的情况下,不得不将房屋出卖治病。隔壁邻居余发成介绍妻兄熊学辉(宜黄县原东陂镇副书记)购买我三间房屋,双方议定屋价4200元,屋边菜地、猪圈和柴间地基也归买者使用。89年4月19日黄陂镇法律服务所代书《房屋绝卖契约》,我将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付熊学辉后,熊学辉付定金1700元。契约约定,剩余的2500元熊学辉在之后分二次付给我。不久,宜黄县东陂镇原党委书记邹××因建房被人举报查出贪污被判刑(见附文),县里成立清查房屋小组,专门调查官员建房资金来源。在此风口浪尖,熊学辉怕查处不敢建房,为制造事端借机敛财,熊学辉故意违反契约指使妹夫余发成升高东边公共老路,堵塞雨水沟,使雨水全部倒流进我婆母老屋内。我叫黄陂镇法律服务所人员到现场察看,他们也督促余发成挖开东边雨水沟,但余发成置之不理。我向熊学辉提出:“你们这样弄,我婆母无法居住,我把1700元还给你,你把房屋的相关证件还给我,双方解除卖屋契约。”见时机已到,熊学辉便反咬一口说我反悔,称:“你必须赔偿我6400元才能解除契约。”被我拒绝后,熊学辉以其父亲熊水源名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我双倍返还他购买房屋的定金3400元及赔偿他经济损失3000元。89年7月6日县法院传唤我,李庭长接谈,他叫我签字同意赔偿对方6400元。9月3日第一次开庭,熊水源和黄陂镇法律服务所的邹景祥等5人都在场,李庭长气势汹汹拍打桌子逼我签字同意赔偿对方6400元,威吓说不签字就要上手铐。10月6日第二次开庭,我夫妻没去,法院当天下达判决,判我须付款2570.10元给熊学辉。
    法院判决中陈述的内容有多处与事实不符,判决也毫无公平公正可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邻居余发成的房子是跟别人买的木结构老屋,年久失修,早在我卖屋前就备好了砖木水泥准备修缮。余发成老屋修缮前与我婆母老屋屋檐和后墙齐平,修缮后仍齐平,并未缩改房屋,也未加宽路面,而且余发成门前的公共老路早就有,根本不存在让路一事(有现场)。相反,余发成在修缮老屋时受熊学辉指使,故意违反契约堵塞门前的雨水沟,导致我婆母老屋的雨水不能从东边流出,这一关键事实判决中却一字不提。婆母一直住在老屋内,不愿搬家,所以我并未向熊学辉提出将婆母三间旧屋一起买下。判决所称“原告为了便于在被告的空场、菜地上建房,经与余发成协商后,余发成缩改了自己的房屋,让出了给原告的通道”、“原告将路面加宽,用水泥铺平,花费材料工时费225.02元。被告见自己出卖的房屋有了出路,认为出售的房价偏低,提出要原告将其母三间旧屋一起买下,以达到提高房屋价款之目的”完全不属实。二、菜地一直由各园主使用,熊学辉并未付款。判决所称“原告经与邓××、肖××等人协商调换菜地时,补偿给邓××果树损失费60元,肖××菜地青苗费26元”、“被告赔偿原告因买屋造成的损失费(其中缩改房屋修路费225.02元,青苗费、果树费86元)计币311.02元”完全是无中生有。法院将邻居余发成修缮老屋费225.02元和子虚乌有的青苗费、果树费都判令由我承担,公道何在?三、双方无事先约定,熊学辉在签契约后办了几桌酒席纯属其个人行为,且事后为敲诈勒索又巧立名目虚报金额。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买屋造成的损失费(其中酒席360元,误工工资141元,车旅伙食费170元,代书费20元,糖果费100元),计币791元中的60%,合计474.60元”也明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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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5月17日县法院以我拒付2570.10元为由,将我三间房屋查封。县里清查房屋风声过后,熊学辉依仗权势,串通勾结相关官员,在仅付定金1700元和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了一伙人于同年7月5日进行强拆,将我三间房屋和一间柴间夷为平地,拆下的砖瓦木料也被熊学辉叫人运走,清场后强行动工建房。7月7日我到抚州市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在上级部门介入下,熊学辉停止建房。强拆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熊学辉之前支付的定金1700元,熊学辉事后拒绝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也拒绝将被强拆房屋的相关证件归还我。为讨还公道,我多次向县、市、省等有关部门申诉,要求计生后遗症按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给予治疗,被强拆的房屋按实际价格给予赔偿。但宜黄县官员不但不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反而百般狡辩、整理黑材料欺骗搪塞上级部门。1991年3月7日县信访办(局)捏造事实整理了我的黑材料<<关于对邹引娇上访问题的调查汇报>>抄报各级部门,进行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黑材料中称:“……我们认为:邹引娇多年来到处上访,所反映的以上两个问题,均无正当事实,证据不足,要求不合理……如邹再无理取闹到处缠访,做违法违政之活动,我们将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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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被强拆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婆母病逝后,婆母老屋一直有人租住,被拆去房屋后剩下的宅基地和旁边的菜地由租户照管使用,十多年未发生被人如此明目张胆霸占之事。2009年宜黄县凤冈镇人民政府原政法书记姜明调任宜黄县黄陂镇长后,先后有袁明春、袁明春儿子、李××、张××、邹××等多次上门告诉我俩,我家位于黄陂镇邓家的宅基地和菜地被邻居霸占。目前,被霸占的宅基地和菜地并未腾出。2011年2月21日袁××(黄陂镇人)上门告诉我俩,熊学辉在几天前专程到黄陂镇邓家察看宅基地和菜地,公开表示宅基地和菜地他也有份,并扬言要我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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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acb 于 2011-5-16 07: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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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06: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邹引娇卖屋治病被官强拆2(图文)

邹引娇卖屋治病被官强拆2(图文)
邹引娇卖屋治病,买卖不成反遭强拆,倾家荡产
熊学辉巧取豪夺,变本加厉敲诈勒索,生财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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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3日袁明春再次上门说:“我马上就要拆老屋扩建新屋,扩建会占用我门口的东边老路,新屋建成后,东边老路会被堵死,顶多只会留一条小路。以后,装沙石的车不能进入,运建筑材料到你宅基地上会很麻烦。你现在不卖给我,将来你自己建房也难,别人也不会出高价跟你买。最麻烦的是,你的宅基地、菜地跟熊学辉、四户邻居共五户人家有纠纷,每户都要给几千元,否则他们不会善罢甘休。这件事纠纷大,没人吃得消,他们人多我也人多,我有三个侄子住在黄陂,不怕他们,你这件事只有我吃得消。老屋给你二万,宅基地和菜地给一万,跟你买下来,你同不同意?”我说:“我保存的法律文书可以证明宅基地和菜地属于我所有,这几户人不但非法霸占我宅基地和菜地,现在还想敲诈我,这件事只能上法院解决。”袁明春说:“上法院也没用,老百姓都晓得现在社会是‘法院吃了被告吃原告,打赢了官司输了钱’,谁有权有势谁送的钱多法院就维护谁的利益,有很多人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再说法院也不可能天天派人帮你守着宅基地和菜地,他们要霸占,法院也没办法。”
       近几年,黄陂镇房价一路飙升,居高难下。我家这处房产位于黄陂镇中心,离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客运站、镇政府都很近。我婆母老屋、宅基地和菜地占地面积共计200多平方米。袁明春老屋与我婆母老屋共用一面砖墙二面木墙,如果袁明春拆老屋损坏这几面墙,我婆母老屋即成危房甚至倒塌;若当地政府纵容袁明春扩建时将东边公共老路堵死,运建筑材料的车不能进入,我老屋日后重建也会增加建房成本。我问:“如果我买你的老屋,你要卖多少钱?”袁明春说:“五万。”我说:“我婆母老屋面积比你老屋大,宅基地和菜地面积更是你老屋的几倍大。你的老屋要卖五万,那么按你老屋每平方米的价格算一下我的房产总共值多少钱,你只给我三万合不合理?”参照周围房产售价,袁明春给出的价格明显偏低。袁明春自知理亏,悻悻离去。


[ 本帖最后由 acb 于 2011-4-21 07: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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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0 06: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图文)房屋拆毁赔偿协议未落实

房屋拆毁赔偿协议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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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邹引娇
乙方:熊学辉
       1989年邹引娇卖屋治病,邹引娇将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NO宜土管字第0005377号)等交给熊学辉,熊学辉付定金1700元。双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后,县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既未办理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无效。1990年7月5日熊学辉带了一伙人进行强拆,将邹引娇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和一间柴间夷为平地,拆下的砖瓦木料也被熊学辉叫人运走。强拆给邹引娇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熊学辉之前支付的定金1700元,熊学辉事后拒绝赔偿邹引娇的经济损失,也拒绝将被强拆房屋的相关证件归还邹引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邹引娇要求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并赔偿由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2011年5月5日,经宜黄县常务副县长伍鹏协调,达成以下协议:
一、除之前支付的1700元定金外,熊学辉再赔偿邹引娇经济损失陆仟元整。
二、双方解除买卖关系,熊学辉将被强拆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归还邹引娇。被强拆房屋宅基地和菜地属邹引娇所有,邹引娇日后重建和转让,熊学辉不得干涉。
三、本协议签订后,熊学辉强拆邹引娇房屋一事就此了结,邹引娇保证不再就此事上访。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按手印):邹引娇
乙方签名(按手印):
见证方签字(盖单位公章):
2011年5月5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本帖最后由 acb 于 2011-6-24 06: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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