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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颠覆国家政权罪",使其失效的绝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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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01: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首发      

      如果你对中共用来恐吓民主斗士的有关法律有起码的了解,并心有余悸而不敢公开战斗,看了下面这篇三天前本人——民主斗士陈鹰军——通过昆明的公安、国保、检察院向中共的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真实的投案自首书后,现在仍然“逍遥法外”,正在悠哉游哉地发帖,向你传递如何用中共的法律作为自己手中的武器,与中共犯罪集团作斗争的信息,你如果一时不能恍然大悟,那就只有慢慢去体会,直到悟出个中真谛。本人还有破解中共用来恫吓人民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更加有效的绝招,只是由于特殊原因,目前暂时还不宜在此公布,若形势需要时,会公布的。

《公民陈鹰军主动向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涉嫌在互联网上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问题》

国家公安部或云南省公安厅或昆明市公安局
或国家安全部或云南省国安厅或昆明市国安局  党政一把手及有关部门领导:
或最高检察院或云南省检察院或昆明市检察院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国家……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为此,公民陈鹰军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并根据《宪法》关于“任何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就自己涉嫌在互联网上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问题,今日特来向贵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投案自首,交代案情如下:
    2011年11月25日,公民陈鹰军就涉嫌在网络发文侮辱诽谤中共党的官员的问题,向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公安机关、检察院递交了自首(或举报)材料——《乞丐陈鹰军向贵公安机关、检察院党政一把手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交代自己在网络上曝光了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党委书记周奠国、市商务局党委书记王光中、市纪委主要领导等各级有关腐败官员违法犯罪事实,因而有可能涉嫌犯下严重的侮辱诽谤罪的问题;或者向贵公安、检察机关举报上述官员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省、市各有关公安、检察机关的领导接过材料后,或者一眼也不看,就明确口头告知说公民陈鹰军无罪;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以超过法定期限行政不作为的方式,默认了公民陈鹰军无罪,默认了被举报的官员有罪。
    为此,公民陈鹰军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时,看到揭露许多中共官员们的违法犯罪,众多受害者敢怒不敢言等问题时的文章时,禁不住义愤填膺,在网上发言介绍了一些自己反腐败、争民主的经验。现摘抄几段言论如下:
-----------------------------------------
    要想大胆反抗中共暴政犯罪集团对民众的迫害,而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你就应该掌握这样的诀窍:
    对于邪恶腐败糜烂透顶的中共犯罪集团,“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有斗争。压迫越深,反抗越猛”这句话,是中共暴力犯罪集团当年向人民大众广为灌输的。现在完全可以用这句话来即以其党之道,还治其党之身。绝对控制着司法机关的中共表面上貌似强大,弱势的公民个人看似无法与其抗争,其实不然。正如童话里的邪恶巨人都有死穴,一点到就会垮,不可能长期危害人类一样,将中共的的专制政治体制和中共制定的法律体系结合起来,也可找到这个独裁暴政集团的死穴。民主战士与中共犯罪集团作斗争时,只要在法理和理性的范围内,将在中共的专制极权统治下,司法不独立,所有公检法机构都成了中共特高层的御用工具这样一种邪恶体制的特点,与中共制定的“宪法”的有关条文和几个恫吓人民的法律中的关键条文,以及如何实施这些条文的有关程序性法律的关键条文有机结合起来,用逆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的方法,加以精密研究,你极有可能就会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突破了思想禁区后,心中豁然开朗。当你发现了其中的奥妙和诀窍时,你就会知道中共的法律其实像它给予中共犯罪集团的各级高官们以特权保护一样,同时也在法理上给予你一样的特权和庇护;或者,如果你能结合毛泽东匪帮过去残害中华民族的罪恶历史,根据中共制定的有关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用严密的逻辑论证出整个中共从过去(至少从文革开始)直到现在都是一个犯罪集团后,通过中共官方的信访渠道,将这颗“精神原子弹”投向中南海里中共犯罪集团的首脑,他们在本党公布的事实和本党制定的法律条文面前,就只能闭口钳舌,理屈词穷,对你所提出的观点加以默认。这时,从法理上来说,在争取民主自由的道路上行走时,你的安全系数就大大增加,你的内心至少在法理上和理论上就会充满了强大的力量。你在面对中共任何一级公检法系统官员时,就会无所畏惧。为什么呢,既然中共的首脑们都承认了自己是犯罪集团的头子,这些为党服务的司法人员也就在理论上成为了犯罪集团成员,作为一个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的公民,作为犯罪集团成员的法官、检察官们是无权审判你的。即使因为你在争取民主自由的康庄大道上行走时,你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了中共刑法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你完全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主动向中共的公检法机关“投案自首”,并要求进行公开审判而不是被秘密处决,只要公检法机构的官员还具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和一点点人性,并照章行事,他们就会对你无可奈何。你就可以“逍遥法外”。即使司法机关在中共高官罪犯们的幕后操纵下蛮横不讲理,将你投入大牢,但是在相关的案卷中会记录下你的辩护词的,公证的历史老人会判定你无罪。有朝一日,当你充满了理性的滔滔雄辩传到外界时,任何一个稍懂法理常识的人,都会得出你在法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是绝对无罪的结论。自然而然,有罪的就是将你投入大牢的中共御用司法人员和他们背后的狗主子。如果获得诺贝尔奖的刘晓波先生能找到这样的诀窍——主要是指法律方面的诀窍,很可能他现在还是个自由身!真冤!!同样,前段时间敢于在网络上直言的辛子陵先生,就是由于没有找到这样的诀窍,最近也难得听到其言论了。
    民主战士杨继绳先生在《墓碑》一书称,“极权制度的超稳定性是因为政权以外的民间力量难以推翻它”。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这句话对于神秘的金正日朝鲜残暴血腥政权可能是适用的,但对于自吹自擂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中共,只要中共不退回到老毛贼时代闭关自守,不公开撕毁“依法执政”这块遮羞布,其身上暗藏着的与生俱来不可救药的制度死穴就是永远存在着的,是可以逐渐为广大世人所探测出来的!这绝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的经验之谈,只不过还不为绝大多数人所知而已。!实际上,已有很特殊的一小部分人早就获知和掌握了其中的秘诀。之所以暂时不公布出来,主要是…………。但是在时机成熟时会有人公布的。此人很可能就是急不可待地要抢先公布的看官你本人。
     有志于为民主与自由的新中国作出奉献的人们,建议你们在向争取民主的自由之路上行走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既然生存在共产党统治下的大陆中国,就要在中共制定的法律体系内行事,以毒攻毒,做到言行合法合理,这样中共当局控制下的司法机构就拿你没办法。为此,有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法律和实施这些法律的程序规定,以及一党专政制度的万恶特点,将其有机结合起来考研,同时要打破旧有思想框套的限制,大胆解放思想。如果你运气好,你就会发现破解和反抗虚肿巨人的良方。在正义、真理和法律面前,你将是极其强大的。
……
    换个角度考虑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共匪确实应该侵略朝鲜,与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为敌。对于命不值一文的中国愚民们来说,即使死亡一百万人,还是值得的。为什么这样说呢?韩战的唯一好处,就是上百万中国炮灰的孤魂野鬼,悲愤地将不可一世的太子毛岸英,活活地拖入朝鲜的十八层地狱的刀山火海中,将毛岸英绑在火刑柱上,让他一身的肥油一滴滴烤燃,用来为在冰天雪地中被冻死战死的冤死鬼们,在阴间享受一点在人间得不到的温暖。否则的话,今日中国之命运,与金正日、金正恩统治下的魔鬼国家朝鲜,别无二致。
……
    当年匪首毛泽东率领的中共农民造反党的一帮子大老粗们篡政后,王朝政权的各级官员特别是军队官员“多数是由受压迫的,没有多大文化的人组成的。解放以后他们才有机会进学校。基础文化他们根本就没有学过,他们就跟国民党留下来的知识分子合作(毛泽东语)”拜师学习。因为中共各级大老粗干部文化素质极低,不要说学不进去愚蠢透顶的毛润之所说的“资产阶级那一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和比英语还难学的俄语,中共大老粗干部就连对最基本的传统中国文字的补习都感到难于上青天,所以才不要历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国,匆忙出台了起到抛弃祖宗丰富文化遗产,割裂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作用的第一次汉字简化方案。……钱钟书坚决不准出版社对自己的名著《谈艺录》、《管锥篇》排简体字版,陈寅恪的亲属要求任何人在正式引用陈寅恪著作篇名及引文的部分时,必须使用正体字,就是代表中国广大知识分子声罪致讨、口诛笔伐大华奸、大卖国贼毛润之不要历史,不要文化,不要祖国的无耻行径。
-------------------------------------------------------
    以上就是本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部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涉嫌诽谤侮辱中共广大党员的言论。
    公民陈鹰军提出要求如下:
    一、如果经公安、国安或检察机关侦查后,认为公民陈鹰军确实犯下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公民陈鹰军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一旦成立,考虑到国之不存,毛将附焉?也就是说,在国家司法不独立,全体司法机关人员听命于中共犯罪集团首脑的情况下,国家(中共)政权一旦被颠覆,那么被中共党魁掌控着自己的生[生存于世]杀[砍杀脑袋]予[给予官禄]夺[夺去饭碗]大权,靠着国家政权(中共政权)恩赐的职位求生存的各级警官、检察官将利益受损,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也就全是该案的受害者,他们与本案有绝对的利害关系。在此情况下,按照法律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的规定,全体公检法人员都应回避本案,对该案的受理超出了各级公安、国安、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规定,为防止公民陈鹰军继续作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中共)利益,要求接受投案人自首的公安、国安、检察机关当场对犯罪嫌疑人陈鹰军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其移送到对该案唯一有管辖权的中共中央政法委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处理。
     二、由于本乞丐经济拮据和身患疾病,无力量到更多的有关机构投案自首,要求接受投案自首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检察院或者将自首人采取紧急措施后,在24小时内,立即乘飞机押往北京,送交周永康或者吴邦国处理;或者将自首材料紧急复印后,立即转交给有权处理的各级机关处理。
     三、如果贵公安、国安、检察机关依法迅速进行审查后,认为公民陈鹰军在网络上发表的上述言论是有理有据的,那么公民陈鹰军显然无罪,那么,对本人的这篇投案自首材料,本人能否在互联网上发表?能否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向包括新闻媒体等机构在内的有关部门送达?如果不能发表,理由是什么?如果贵机关不依法作出答复,是否意味着默认了公民陈鹰军提出的要求都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认为不合法,请依法给予书面答复。
                                             自首人:陈鹰军
                                            2011 年 12月10日
注:公民陈鹰军基本情况为:男,汉族,51岁,以乞讨为生的无业人员,住址:昆明市关上双福路31号A区,联系电话0871-15398600214。







****注:本人几天前将该材料交到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和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后,接待的警官和检察官早就知道本人是多年来与中共斗智斗勇,在中共内部各级党、政、公安、国保、检察院和法院都大有名气的人,都知道在法理上不是公民陈鹰军的对手,故接待的警官和检察官要么推诿不愿接受材料,最终不得不收下投案自首材料后,没有一人敢看,就巴不得“犯罪嫌疑人”陈鹰军赶快自由离开,更别说将本人羁押扣留。****
希望编辑对本材料予以足够重视,将其转给正在为中国的民主事业而战斗的有关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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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4 09: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政权的“死穴”在与五毛分子的论战中逐渐露出端倪

在《倍可亲》论坛的社会纵横栏目中,民主斗士CYJ在与五毛分子的交战中写道:

……本人涉嫌犯下煽动颠复(西彳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起因,是因为涉嫌侮辱诽谤了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国共产党党员。而在这一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等人的涉嫌犯罪案件中,江泽民、胡锦涛、……、李克强等人是该刑事案件中受到公民陈鹰军侮辱诽谤的受害者,自然是该案的当事人。包括公安部长孟建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内的一切穿制服的公检法机构人员,都是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领导掌控下,对于涉及上级官员的案件,由于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损害上级官员的名誉、利益、地位等情形,就绝对有可能受到上级官员或眼前或将来、或明里或暗中的打击报复,反而使自己的现实利益或长远利益受到必然的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公检法机构之上还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作为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监督机关的情况下,一切公检法机构人员与上级机关官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掌控与被掌控的重大利害关系。他们作为下级,只有想方设法维护上级的利益,自己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无论何人来处理该案,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

按照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如果公民陈鹰军因罪行严重,确实触犯了《刑法》而被立案,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二)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之规定,由“(二)”可知:中国一切公、检、法人员,因为都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领导和严密控制之下,他们“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公民陈鹰军作为本案理所当然的涉嫌犯罪的主要当事人,依法“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另一方面,因为公民陈鹰军在该案中侮辱诽谤的是“一切中共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对于该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而言,如果他们都是中共党员(几乎确定无疑),他们就是本案中被侮辱受诽谤的几千万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按“(一)”之规定,因他们都“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应当回避;如果他们全都不是中共党员(这样的可能性极小),因本案案情为侮辱诽谤中共各级领导人集团,而作为非党员的这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一党专政的毛贼王朝里,因为他们的“饭碗”是掌控在本案当事人——共产党领导人集团——手中,他们必然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条件,按“(四)”之规定,他们都应当回避。任何人也就无权对公民陈鹰军涉嫌煽动颠复(西彳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当然,暗杀该人是可考虑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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