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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被中共当局秘密逮捕,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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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23: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陆昆明公开的民主斗士陈鹰军致云南大学数学系七七级老同学的公开信


云南大学数学系七七级的各位老同学们,大家好:

时光如梭,翻过年头就是七七级同学毕业三十周年纪念日。

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未与大家联系,得知谭建国、王娅、杨路明等人准备于2012年7月举行“云南大学数学系77级毕业30 周年庆典活动”,如果我到那时能与各位欢聚一堂,重叙当年欢快的往事和珍贵的同学情谊,一定是件很美妙兴奋的快事。但是由于极为特殊的原因,我有很大的可能会在那个时候缺席——不是被中共当局秘密逮捕入狱,就是从人间被蒸发了(我早就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因此,在2012年元旦来临前夕,老同学陈鹰军提前向各位拜个年,祝大家工作顺利,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事事如意。

谈到我为什么有可能缺席同学聚会的原因,就如同恶魔毛润之在1949年6月30日,就预测到如今已年过九十的中共老朽之人死期将近,贵州藏字石中明确无误地显示“中国共产党亡”一样,极有可能是命中也注定了我要把此身献给中国的民主事业,最终要被中共犯罪集团逼上梁山,不得不把自己的智慧、勇气、胆量、机遇和平生所学知识相结合,单枪匹马地与腐朽糜烂、罪恶深重、貌似强大的中共犯罪集团作坚决的斗争!

这可用我所悟到的我的名字“陈鹰军”三字分别隐含的字面意义来解释:“鹰”者,目光锐利,翱翔高空,占领制高点也;“军”者,冲锋陷阵,无畏的战斗者也;两者结合起来,命中注定了曾经是胆小如鼠——本人属鼠,几十年来在中共犯罪集团的压迫下逆来顺受、忍辱偷生的我,最终要用手中的笔作锐利的武器,深挖整个中共犯罪集团腐败糜烂的根源,狠狠地扇打中共邪教的祖师爷毛泽东的耳光====〉“阝”“东”者,“陈”也!

从2004年初到现在的八年来,我正是这样做的。由于我采取了独特的斗争策略,虽然八年来我与中共各级组织斗争的激烈过程和精彩程度基本不为外界所知,但我在上至中共最高层领导,下至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公安、国保、检察院和法院内的中共组织中,名气极大,我的对手都拿我没办法,或者对我恨得咬牙切齿,或者在暗中私下表达对我的敬意。按其说法就是我是个吃了豹子胆的“大名鼎鼎”的人,敢于与中共各级强势机构作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抗争。我的对手们过去虽然千方百计地使用了许多令人不齿的招数,想把我吓唬住,或者暗设陷阱想制服我,但都被我见招拆招,一一破解了,否则,我早就像刘晓波那样,因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行而被捕入狱了。

与此相反的是,由于我在斗争中,突破了思想禁区,用逆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结合的方法,将在中共的专制极权统治下,司法不独立,所有公检法机构都成了中共特高层的御用工具这样一种邪恶体制的特点,与中共制定的《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条文有机结合起来,加以精密研究和推理,结果竟然发现:中共的法律就像它暗中实际上给予了中共犯罪集团的一部分特高层官员——对整个公检法系统有掌控权,以及受这些特高层官员庇护的几乎所有中共政权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员们以特权保护,使得除了极少数被特权阶层或者争权夺利勾心斗角,或者为丢卒保车而抛弃掉的倒霉蛋外,大多数官员犯罪后都不会受到刑罚的制裁那样,按照宪法关于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形式上的规定,任何一个平民百姓,只要他稍懂点法律常识,而且开了窍后胆子又足够大,就可以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某几个条款有机结合起来运用,用作自己犯下各种罪行后不受处罚的“护身盾牌”。从法理上来说,他完全可以将拥有超级特权的中共高官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安全地躲在高官们的身后,悠哉游哉地享受在自己违法犯罪后(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最严重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是其它大到故意杀人放火,制毒贩毒,小到轻微的交通肇事等罪行),都可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超级特权——这就是中共一党专制、司法不独立这一邪恶体制的无可救药的死穴!

如果一旦每个中国人都了解和掌握了这一在中共一党专政、司法不独立的独裁体制下所特有的,在暗中赐予包括最高层官员和所有平民的“护身盾牌”——刑事犯罪后可用来保护自己不受惩罚的特权,那么可想而知,中国就将成为一个包括中共各级官员在内的一切刑事犯罪分子的天堂,那时,不仅看似坚不可摧的中共政权这一庞然大物必将轰然倒地,迅速土崩瓦解,同时也必然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承受巨大苦难的还是无辜的广大平民百姓。这就是我不能在此明确说出我所掌握的中共这一邪恶政权的死穴的具体穴位(如何有机应用某几条关键的法律条文)的原因!也是我公布中共政权有不可救药的制度死穴,只能让有较高素养的数量广大的民主斗士们去研究发现和掌握它,进而抛弃掉对中共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非法统治而专门制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恐惧,敢于公开地以合法的形式,向中共作争民主、争自由的斗争,而又在一定程度上不必担心自己会遭逮捕的原因。

正因为我掌握了这一法律武器和诀窍,在我多年来单枪匹马地与中共犯罪集团作公开斗争时,包括担任中共党和毛贼王朝众多关键职位的重要头面人物(如……吴邦国、周永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市长张祖林,以及大大小小各级党、政、公、检、法系统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包括大家的老同学——云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在内),都被我利用手中笔和中共的法律,以及各级信访机构这些与中共各级头目们进行斗争的工具和合法渠道,成功地从事实上和法理上,让对手们挨了重炮后哑口无言,不得不默认自己确实是涉嫌犯有谋杀举报人陈鹰军罪、盗窃广大昆明市民财物罪(还包括三番五次地盗窃乞丐陈鹰军个人的讨饭必用工具在内 )、诈骗乞丐的钱财罪、纵容乞丐陈鹰军向各级国家公务员宣传民主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十二宗罪行之全部或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把事实和理论相结合,论证出整个中国共产党都是以罪犯毛润之、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为主犯的超级犯罪集团,全体中共党员都是罪行深浅不一的罪犯的不容否定的历史结论,并将这一无可辩驳的论证当作精神原子弹,投书中南海,得到了中共党魁对结论的默认!

在这八年来,出于斗争策略和人身安全等等因素的考虑,我与互联网络完全绝缘。在这期间,虽然我多次向上至江泽民、胡锦涛,下至省市区的各级公检法机构的主要头目(包括省检察院的李定达老同学在内!)主动投案自首,交代自己涉嫌犯有严重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中共各级官员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犯有妨碍公务罪等罪行,但是江泽民等中共各级官员不是默认我无罪,或者就是公开对我说“我们领导说了,你陈鹰军是永远不可能犯罪的”,使我一直受中共各级首脑的庇护而“逍遥法外”(我内心从不认为自己有罪,恰恰相反,有罪的是江泽民等我的对手们)。通过合法的斗争方式,我悠哉游哉地向中共各级官员普及自由民主理念与法律和法制常识,给中共各级官员来个反洗脑……

各位老同学听到这里,虽然可能会感觉如听天书,认为是天方夜谭,匪夷所思,特别是还身在中共这一邪教组织里的老同学们,还会为自己被指出为居然是犯罪集团和邪教组织的一名成员而愤愤不平,或觉得尴尬难堪,但是我以人格作担保负责任的说,事实确实如此。

直到最近,由于我对反中共腐败、争民主权利斗争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已经达到了足够的高度,需要利用互联网络来为我所投身的追求民主与自由社会事业来做一些事情,我才冲破我的对手的暗中重重阻挠,成功地把互联网作为反中共一党专政、争人民民主权利斗争的一种工具来使用。虽然现在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中共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法斗争,但是由于中共各级头目在涉及自己大大小小的几乎一切核心利益时,实行的都是口头上的法治和实际上的人治,当我的斗争经验已经通过网络循序渐进地向外界扩散,有可能引起某种程度的社会关注,可能会有许多民主战士也像我一样,敢于公开自己的身份,光明正大地与中共专制政权作斗争时,对中共政权的威胁和撼动力度就会逐渐加大。一旦超出中共当局的最大忍受极限时,我人身安全的危险系数也就大大增加了。即使我掌握有法律方面的“护身法宝”,但是中共政权的最高决策人完全可以撕破“依法执政”的遮羞布,下令手下唯命是从的公检法系统官员将我秘密逮捕或从人间蒸发掉,我也就很有可能缺席明年的纪念同学毕业三十周年聚会。

这就是我通过阿波罗网站立此存照,在此向各位老同学问候,提前与大家在精神上小聚,讲述一点自己的近况的原因之一。

作为我曾与中共最高层领导确实做过合法斗争的一个小小旁证,现将我写的《致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委员的公开信(之二)》作为附件随电子邮件附上。如各位老同学有闲暇和兴趣,不妨一阅,若没兴趣或怕受牵连,就赶快删除掉,以免害人,同时,也欢迎大家向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我,我将感激不尽,具体原因要看过公开信才知道。

对了,今天是毛润之的出生(畜牲)日,作为给“东”耳光“阝”的人,近日我在有言论自由的多个网站上发表了一些文章,现将被推举为论坛精品的两篇文章《闻之恶心看之脏眼的毛润之的花边丑闻》、《对毛泽东何时成了高考状元的历史之谜的考证》一并附上,诸位老同学如有兴趣,可供茶余饭后消遣。参见http://forum.edoors.com/showthread.php?t=729403http://forum.edoors.com/showthread.php?t=728950

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告诉各位,我已经从精神上彻底退出了当年受欺骗后所参加过的中共的一切组织,尽管我与法轮功无关联。参见http://tuidang.epochtimes.com/index/showpost/id/9915972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哪位老同学想不受谎言的欺骗,去了解网络防火墙外面的自由世界,但还没有翻墙软件的,请来信告知。

老同学:陈鹰军
2011年12月26日


[ 本帖最后由 民主斗士CYJ 于 2011-12-29 11: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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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4 09: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政权的“死穴”,在与五毛分子的论战中逐渐露出端倪

在《倍可亲》论坛的社会纵横栏目中,民主斗士CYJ在与五毛分子的交战中写道:

本人涉嫌犯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起因,是因为涉嫌侮辱诽谤了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以及一切中国共产党党员。而在这一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等人的涉嫌犯罪案件中,江泽民、胡锦涛、……、李克强等人是该刑事案件中受到公民陈鹰军侮辱诽谤的受害者,自然是该案的当事人。包括公安部长孟建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内的一切穿制服的公检法机构人员,都是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领导掌控下,对于涉及上级官员的案件,由于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损害上级官员的名誉、利益、地位等情形,就绝对有可能受到上级官员或眼前或将来、或明里或暗中的打击报复,反而使自己的现实利益或长远利益受到必然的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公检法机构之上还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作为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监督机关的情况下,一切公检法机构人员与上级机关官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掌控与被掌控的重大利害关系。他们作为下级,只有想方设法维护上级的利益,自己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无论何人来处理该案,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

按照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如果公民陈鹰军因罪行严重,确实触犯了《刑法》而被立案,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二)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之规定,由“(二)”可知:中国一切公、检、法人员,因为都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领导和严密控制之下,他们“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公民陈鹰军作为本案理所当然的涉嫌犯罪的主要当事人,依法“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另一方面,因为公民陈鹰军在该案中侮辱诽谤的是“一切中共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对于该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而言,如果他们都是中共党员(几乎确定无疑),他们就是本案中被侮辱受诽谤的几千万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按“(一)”之规定,因他们都“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应当回避;如果他们全都不是中共党员(这样的可能性极小),因本案案情为侮辱诽谤中共各级领导人集团,而作为非党员的这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一党专政的毛贼王朝里,因为他们的“饭碗”是掌控在本案当事人——共产党领导人集团——手中,他们必然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条件,按“(四)”之规定,他们都应当回避。任何人也就无权对公民陈鹰军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当然,暗杀该人是可考虑的手段之一。


详情请看http://my.backchina.com/forum.php?mod=redirect&tid=1033674&goto=lastpost#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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