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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银行上市引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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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9: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北京银行上市引起的行政诉讼,暴露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腐败体系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周亦工,男,,年龄:38岁,民族:汉族,无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前门东大街城市信用社职工),13552006054

被申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100032。电话:66210118

申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22号行政裁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22号行政裁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

裁定对申诉人提起的案件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周亦工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见书中的股东)(原前门东大街城市信用社创业职工)。

被申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其对上市公司的核准是行政许可行为。

2007821,被申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发行监管部对外公布,定于2007827召开2007年第108次发行审核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将审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上市。并同时公开披露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见书申报稿。请注意被申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留出了五天的时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听证权利之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007822,周亦工通过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邮政快递等多种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然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与理踩。于2007827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因此,2007828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申诉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2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号法定的收理条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批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行政许可行为,对周亦工持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份额不产生实际影响,与周亦工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应予以维持。

申诉人认为对于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又是依据什么认为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对申诉人持有北京银行的股份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对持有多少股份不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依据什么认为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与申诉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什么认为涉及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公司股东(申诉人)不是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申请人是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21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逻辑是可笑的,这如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都可以不予立案,其理由是无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都不能改变其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身份,故不予立案审理。

申诉人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21号行政裁定书是非常可怕的枉法行政裁定书。公开的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利益。故要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6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审理。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亦工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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