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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福建省一起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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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5: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一起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我们系被福建警方指控为福清纪委爆炸案冤案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的亲属。六年前,福建省发生一起“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孰料,接踵而至的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的案件查办大造假,致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此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福建省高院几经审理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却在“疑难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掩饰下,被年复一年地拖压着。

   
                         刑讯逼供使案件“告破”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后,到了纪委触动了安放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案发后,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为公安厅副厅长的牛纪刚专办了此案。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涉黑已判刑)任破案专案组组长。专案组调集50余名“精兵强将”进驻福清宾馆,在全市展开一场拉网式的大摸排,凡被嫌疑者即被传拘。为了消灾,有的通过关系、有的则用金钱进行通融。整个福清搞得风声鹤唳,人们谈警色变。而蹊跷的是,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的领导者却始终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专案组仍难确定对象,这时,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内部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特别过节的公司会计乘机向警方进行恶意举报,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党内警告处分)心怀不满策划搞了爆炸。在“命案必破”“破案有功”思想支配下,为急于破案,专案组听信举报,把陈科云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而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会计)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吴昌龙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更没有受纪委处分。与陈奋真产生矛盾,怎么就向纪委进行报复?!起诉书和判决书强加给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实在荒唐!)。并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2001年7月27日夜,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遭全副武装刑警的“密捕”。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亲属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警方一直秘而不宣。直到有一天发现吴驾驶的公司小车被换了牌号在警方手中使用,才知道吴昌龙在警方手里。陈科云因此还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孰料,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吴昌龙突遭拘羁,被秘密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安全局怡静园、刑侦队办公室等处,手铐脚镣加身。不让睡觉,拳打脚踢,逼吴交代“问题”。吴昌龙天天喊冤,一个多月后,警方仍一无所获。8月21日警方又抓了中福公司秘书邓峰,同样手铐、脚镣加身被关了23天后放回。急红了眼的警方,在毫无证据下,9月13日对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进行传拘,于9月14日、17日又对陈科云的两个妻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实施抓捕,同样不告知他们的亲人,同样全都上了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以上几个办案点,逼迫他们要交待如何安装爆炸装置,不分昼夜采用车轮战术,逼取口供。在分别被关押54天和26天,令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还得自己支付50元钱的脚镣费(因为时间长久,找不到脚镣的钥匙,只好请来开锁匠)。

    为打开“突破口”,警方加大了对吴昌龙的用刑力度,刑侦副局长指挥定调:“吴昌龙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我就从全福清人的胯下爬过去”,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9月18日,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要求供称是陈科云搞了爆炸。

   此时的陈科云同样是警方砧板上的一块肉。刑警反复叫嚷着:“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你这次进来就别想出去,你如果出去了,我们几个刑警队员就得进看守所”。处在“警为刀俎、我为鱼肉” 十天十夜折磨的悲惨境地,9月22日夜至23日凌晨,陈科云也胡乱作了招供。

   为“扩大战果”,警方逼迫吴昌龙作了“详细”交代。中队长吴承奋明确告诉吴昌龙:“你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此时的吴昌龙只好顺着竹竿爬,警方按供抓了所谓提供雷管、炸药等爆炸物的杜捷生(吴昌龙的前姐夫);警方如法炮制,杜捷生供述了纸雷管、炸药和导火索来源起先是宁德的卫国、当兵的‘小八路’、外甥郭宗盛、连江严锦祥,最后,警方把目标锁定在福州一石仔场的江西民工谈敏华。后来,由于爆炸用的是电雷管引爆,酷刑下的杜捷生胡乱招供,最后落在四川人王小刚身上。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对以上五人宣布刑事拘留。这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关押在警方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之久(警方美其名曰:监视居住),警方才告知人在公安手里,时公安不但不给任何的法律文书,还不让律师会见(因为伤口还在溃烂)。随即于11月21在当地发行量最大之《海峡都市报》登发了《福清“6.24”爆炸案告破》的新闻。12月5日,一份关于《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很快上报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

                        公、检、法“城门失守”

    陈科云、吴昌龙后来从看守所传出《血泪的控诉》书,字字血,句句泪,对恶警惨无人道的暴行进行了揭露。然而,案件移送福清检察院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人身上伤口还在溃烂流脓,公诉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却不敢加以认定,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以“暂时无法认定”,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推给了福州市检察院。

   2002年3月份福州市检察院接案后,履行了二次退回补充,对嫌疑人以及他们的委托律师一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始终不予理睬,却说要等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罪。更为荒唐的是,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关键的部件,杜捷生在警方的酷刑下所作的胡乱供述,最后落在没有到案的王小刚的身上,福州市检察院也不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底向福州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以致到了法院后,又再一次被退回要求补充。

    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陈科云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当面痛斥公诉人是为虎作伥。
   
2003年3月份王小刚到案。此时福清公安局换了班子(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涉黑已抓),王小刚没有遭受酷刑,被一直关在看守所。但福州检察院还是将王小刚起诉,福州中院却另案处理,单独开庭。律师们反复提出王小刚作为被指控为爆炸提供最关键的电雷管者必须并案审理,可法院就是置之不理。

    是假难成真。福州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的漏洞百出。全案没有一个实证,只有相互矛盾的口供,蒙冤者亲属不断向中央、福建省等相关部门进行申告,省有关领导作了多次批示,福建省高院奉命对此案进行了两次督查:
2003年福建省高院发出第一份督查意见时,福州市检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福州市中院依法宣判。期间,从闽清看过所频频传来杜捷生的烂屁股危情,其姐姐杜雪贞到处呈状急告,至今相关部门未有回应。

2004年1月5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督查时,特意抽调了福建省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个中级法院的刑庭副庭长分头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看法,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而此时,已经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在第一次开庭无法下判而拖了近两年,于2004年9月底,亲自组织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请来所谓的“专家”,对漏洞进行大修补。把原来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个被告人,采用欺骗、恐吓,秘密分散转押到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更不让律师会见。二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就在法院通知律师于29日第二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和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采取刑事传唤,时间长达12个小时,搞“敲山震虎”。紧接着,以更狠的手段对不断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多次进行刑事传讯。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奉命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和第一次庭审时一样,法庭内外布满武警公安,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每个被告人的亲属只发两张旁听证,不让公众旁听。法庭上喊冤叫屈声撕心裂肺。隔日(12月1日),即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十天后(12月10日),福州市中院法官半夜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关押了一年八个月的王小刚悄悄无罪释放,并恐吓王小刚马上离开福州。至此,这起被拖压了二年多的爆炸案,以没有电雷管而被福州中院判爆炸罪名成立。更荒唐的是,福州市检公诉人陈卫东和吴仰晗在29日的法庭上言之凿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却在庭审结束后尾随警车到了连江看守所威逼利诱谈敏华要承认有卖炸药给杜捷生,只要谈承认了卖炸药的事,公诉人陈卫东马上打电话向法院请求轻判等等。福州市检在陈聪(已判刑)检察长的领导下是非不分、黑白颠倒,不敢触及本案刑讯逼供的要害,却反而助纣为虐,逼良为娼。这也是本案为何在漏洞百出、疑团滚滚的情况下能够一路绿灯推向法庭审理的原因所在。

                           赤裸裸的以权压法
   
诚然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都难以自圆其说。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至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福建省高院在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参与下,以不公开的审理方式一致达成“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手握重权的牛纪刚顽固反对并一再施压。福建省高院领导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退回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身份,更加露骨地以权压法,公然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此案的审理。指令法院发函给市律协,要他们取消陈科云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并直接打电话给市司法局长要管好律师。在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开庭),市律协一一打电话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司法局叶伦腾局长还于当天晚上亲自出面宴请吴昌龙的律师,说服他第二天庭审要给予配合。

令人费解的是,早在2001年公安警方通过《海峡都市报》通版报道“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消息,到了省院发回重审后督办者牛纪刚又令福州刑侦人员四次到连江看守所威逼谈敏华:你就承认有卖炸药这么回事,这个事情就是你做的,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针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说了,一点事也没有,我向法院求情,你坐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有人理睬你。
   
更匪夷所思的是,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曾经受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之托,作出的爆炸所需炸药量起码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牛纪刚大为恼火(因为吴昌龙的供述只有75克——150克),居然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对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取保候审。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科的侯小凯被无端怀疑与爆破协会专家串通而被关押了50天(2006年6月28日——8月18日),放出来时,身上伤痕累累。更有甚者,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居然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办案的法官。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奉命对此案重审宣判,法院内外依然武警密布,公众固然不准进入旁听,但看到律师们进场还要被搜身检查时,被告人亲属和未进场的律师心都寒到极点,一致拒绝进入庭审大厅。事后,法官通知被告人亲属领取判决书时,无奈地说: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有哪一个领导愿意听?

    几年来,为亲人伸冤,被告人亲属不断上访,控告,却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押。其中一次在2005年9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卫星定位出动四路警力半夜到福清、福州,以抓捕要犯的手段,翻墙砸门对曾经向省委书记呈状的陈科云的哥哥、儿子、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的姐姐实施抓捕,以“莫须有”的罪名其中3人被关押了17天后放出。
                          瞒上压下久拖不决

2007年10月25日谈敏华在被关押了整整六年刑期满后(一审判决)以“取保候审”方式出狱。可笑的是,福州桂山石仔场炸药成份和福清纪委爆炸案现场的炸药成份,公安机关至今都未出示这份指控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炸药罪的重要鉴定,为什么?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根据中国《刑讼法》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至今已一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却迟迟未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去年四月上旬,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对涉侨案件进行督查,该案亦在督查之列,福建省高院副院长何鸣向检查组作汇报时,对此案不但没有任何审理意见,而且以“案件复杂”为托辞,给久拖不决进行粉饰。被告人亲属到法院催促,被告知:相信会依法审理,但是,不要对法官抱太大希望,法官上面有审委会,审委会的上面还有领导。显然,法官只徒有虚名,长官意志一直在左右着案件。
众所周知,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该案审了六年多,相关部门对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装聋作哑,却不惜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陷入反反复复对“证据”修补的怪圈之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此案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实证,所谓的“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确是不假,试想,如此奇冤,蒙冤者及其亲人能没有意见?而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能不千方百计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
不容置疑,现实社会也不乏正义和良知。福建日报曾多次为此案发了《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都相继对此案造假之真相进行了披露。
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这种天理不容、扭曲变态的司法现象存在福建省司法领域六年多了,蒙冤者亲属频频向省相关部门呈状达几百余次,却至今依然是“此冤绵绵无绝期”!
尽管众多媒体对案件真相作了披露,但是,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声誉以及“顶戴花翎”的不受牵连,以权压法,将错就错并一错到底。当地相关部门也为了维护“地方形象”对发生的“不光彩”事件讳莫如深,极力掩盖,瞒上欺下。司法机关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只好违心出卖了法律而屈从于权力,以至于让“无罪的进入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处在这种腐败的司法环境下,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被拖压了六年仍得不到纠正。
     我们期盼中央领导和海内外有识之士及主持正义的人们能为我们提供帮助,不胜感激!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1月21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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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裁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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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证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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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厅副厅长搞假案 被冤者怎么办

福建公安厅副厅长搞假案 被冤者怎么办

福清爆炸案:一个让所有人充满疑问的案件
[原创]西丰有牛县长   福建有牛书记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02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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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34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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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纪委爆炸案中案------------相关媒体的报道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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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几期内参特刊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30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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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死囚”狱中书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97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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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位律师无罪的辩护词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30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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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爆炸案中案几次判决书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28204.html

公检法的法律意见书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2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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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爆炸案:一个让所有人充满疑问的案件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28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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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纪委爆炸案中案-------所谓提供炸药者谈敏华刑满出狱http://blog.cat898.com/boke.asp?yingguan.showtopic.128472.html

六年漫漫的维权路上,遭遇困惑与无良司法使我对现实生存环境几近感到绝望,陷入状告泥潭中尝遍辛酸的我看清了繁华背后的黑暗,仿若一只摇摇欲坠的风筝,借助一丝微风,艰难地在黑暗的天空中攀升。。。。

期待着声援和转贴!
xinceng34@126.com
省委门口拉黄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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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死囚”狱中书

一个“死囚”的泣控

       ( 1) 本人吴昌龙,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现被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我是所谓2001年6月24日福清纪委爆炸案的施爆者,我在公安机关时的所有口供都是办案人员以严刑吊打、诱骗等手段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办人员口口声声辩称说他们没有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他们对我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如下:
  2001年7月27日晚上9点左右,我开车送我姐姐回家后,在去女朋友家的途中快到福清收费站时,在我车的左边,有辆小轿车里有个人向我挥手叫我停车,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立即把车停下来,这时从后边的那辆车里冲出五六个人向我的车围了过来,他们一到我车边就打开车门,用两把手枪分别顶住我的脑门和腰间,对我说:“不准出声,否则就毙了你”。然后,他们就把我按到他们的车上,还给我戴上黑色布帽。接着他们把我押到戒毒所(后来才知道是戒毒所)。当时我面对他们的枪,我不敢出声问他们,只是在心里想,我平日与人没有冤仇,他们为什么要绑架我?一到戒毒所楼上,他们就给我锁上手铐和脚镣,这时我就问他们想干什么,他们就大声叫着:“不准出声”。
       大概到了10点左右,又来了几个人,他们把我头上的黑色布帽取下来,我看见他们都坐在我面前,我就问他们:“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把我绑架到这里”?他们说:“我们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大队长、副队长等等”。他们问我说“: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请”到这里来”?我说我也正想问你们为什么把我“请”到这里来?他们又问我说最近福清发生了大事你知道吗?我问是什么大事,他们说是大案,我想了一下说:“知道两件,一件是福清宾馆的杀人案、另一件是纪委的炸死人案”。他们又问我说:“纪委的爆炸案你是怎么知道的”?我说是星期一早上到公司上班时听同事小何讲的我才知道。他们又问我说:“你6月23日和6月24日都在什么地方干些什么”?我想了一下说:“23日早上8点左右,我吃完早饭后,到我姐姐的服装店里帮忙,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和姐姐坐公交车回家,回家后一直呆在家里到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吃完早饭又到我姐店里帮忙”。
       (2)接着他们又对我说:“你要将你所知道的如实交待”。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要我交待什么”?他们还给我讲很多道理,我说这些道理我都懂,我对这件事情是一无所知,也与我无关,你们要我说什么?
        就这样到了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他们几个要走之前还对我说:“你要好好的想,我们还会来找你的”。他们留下两个人来看守我,他们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开始对我进行体罚。到了早上9点左右,又换了两个刑警来看守我,他们给我做了一份笔录,笔录的内容是按我昨天所说的,做完笔录后,他们又把我铐在窗户上。他们每天都将我铐在窗户上,不让我睡觉,我困的没办法再睁开眼睛,他们就打我的耳光或用脚踢我,几天下来,我的脚都站肿了很大,腰也站酸痛的快断掉似的。但他们还是不让我坐,而有时每天只让我吃一餐饭,甚至有时连小便都不让我去,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人也瘦了一大圈,加上我本身就有严重的疾病,身体承受不了他们这样的折磨,人也变得无精打采。
       就这样过了几天,叶队长又来审讯我,他一见我就问我说:“这几天想的怎么样”?我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也不关我的事,你们一直要我说什么”?接着,他们又给我讲了很多道理,我还是向他们声明,我对这件事情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说的,你们抓错人了。之后,他们又给我做了一份笔录。 就这样又过了几天后的一个早上,有个值班刑警问了我几个电话号码是谁的,我就一一告诉了他。之后,他给我做了一份笔录,大概到了8月份下旬左右他们又把我转押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在刑警办公室期间的一天,吴局长来到办公室对我说:“吴昌龙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我就从全福清人的跨下爬过去”!我当时听了就在心里想,这件事情不关我的事,他们为什么死抓住我不放?难道他们要把这件事情扣在我的头上?在转押到怡静园之前他们都是用体罚等各种手段来折磨 我。
    (3)使我身心和精神受到极度大的创伤,使我每天都活在无限的痛苦之中。一直到了9月初的一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到怡静园的201房间,让我坐在公安部的测谎专家的电脑前,专家给我介绍和说明之后,就开始对我进行测谎,专家对我测完第一次后,对他们说怎么电脑没有反应?接着专家又对我测了一次又一次,前后一共测了三次后,专家就对我说:“根据电脑显示,你要如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就对专家说:“我没有做犯法的事,你要我交待什么?当时我自己心里最清楚,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我心如止水,电脑怎么显示与我无关。
      接下来,吴局长叫刑警把我关在205房间,每天他们都要逼我跪地板,膝盖跪痛的受不了,就偷偷用自己的拖鞋垫着,被值班看守的刑警看见,他们就踢打我,更不让我睡觉,每天三餐只给我一点点饭吃,他们故意让我吃不饱饿不死,我每餐面对着那一点点的饭,我索性就不吃。但吴局长知道后,来对我说:“你不吃饭,我就给你打点滴,看你还敢不敢跟我们对抗”!我说我没有跟你们对抗,你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吴局长说:“你现在不要多说,到时候我有办法让你开口”。
      记的有一天晚上,叶队长和倪政平来205房间,叶队长要我跪在他面前,而且双手要举的跟肩一样高,接着叶队长问我:“想的怎么样了?快点老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以疲惫的声音说:“我没有做犯罪的事情,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交待的”。叶队长说:“你说你没有做这件事,那为什么公安部专家会说你有呢?他们可是全国有权威的专家”。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专家肯定是弄错了”。叶队长听了就发火说:“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说着就站起来走到我身后,用脚使劲地踩我脚上的铁镣,使铁镣深陷在我脚的皮肉之中,当时痛的我连声音都叫不出来。这时倪政平也使劲地踢我的背部,使我痛的呼吸都感到困难。
(4)倪政平当时边踢边说着:“我看你还嘴硬”。此时我身上痛的缩成一团,汗水已流满全身倒在地上。接着叶队长说:“你不要装死,给我起来”。我那时痛的爬不起来,倪政平见状就把我拖了起来,坐靠在地板上。叶队长又问我说:“怎么样?现在想不想说”?这时我委屈的大哭着说:“这件事情真的我是不知道,也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为何一直逼我说我不知道的事情”?倪政平听了就打我的头说:“你竟敢这么大声跟时队长说话,你是不是想找死”?叶队长听了就急了,又狠狠地踩了我几脚后,又使劲踢我小腿几下说:“你想找死”!我当时被踢踩的疼痛不已,强忍着痛苦,不敢再出声,我怕再出声又会遭打。只是在心里想,为什么我的命这么苦,这根本不关我的事情干么会落在我的头上?我长这么大没有做过犯法的事情,他们为何把我抓到这里?还要遭受他们的虐待和打骂。这时不知何事,叶队长走了出去。接着,倪政平就对我说:“刚才我是看你可怜,才只踢你几脚,要不然……你等下要好好的跟叶队长说,不要再像刚才那样,把叶队长逼急了”。我听了就说:“这件事情我真的是一点都不知道,你们一直要逼我说什么”?倪政平听了也没有理会我。过了一会儿,叶队长进来对我说:“你要好好考虑,我下次不想再见你是这个样子”。
    他们走后,又换了两个值班看守的刑警,他们还要我跪地板,还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没办法把眼睛一闭,就被他们踢打。我膝盖跪痛的实在没办法再跪下去,他们就用脚踢我身上,打我耳光来强逼我跪地板,当时我被他们强逼跪地板,膝盖都跪肿了很大,疼痛的让我感觉到那一秒钟就好比有一年的时间那么长。
         到了早上9点多,吴局长又来审讯我,他一直逼我要说我和陈科云有做这件事。我还是跟他说:“这件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接着,吴局长拿出一根细电线对我说:“你如果没有做这件事情,那在你东张的老家中怎么会有这样的电线”?我拿过电线看了看,想了一会,终于想起来,就跟吴局长说:“这根电线是前些年在老家那里安装电话时剩下的电缆线,我捡了放在家中”。吴局长说:“这是电缆线吗”?我说是电缆线,要不然你可以到我东张老家那里去查问。
        (5)吴局长听我这样说,也没有再对这根电线再说什么。接着,吴局长说他是从交警过来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情况,我说我是开车的,对这个也知道,但我与这件事情真的没有任何关系。吴局长说:“跟你没关系?那为什么专家测出跟你有关系,就凭专家测出的结论,就可以定你的罪”。我说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你能定,你就定吧。
      晚上9点左右,是王建飞等两人值班看守,王建飞从205房间门口一进来就朝我大骂:“他妈的,我就不相信你的骨头有多硬!他走到我背后(我当时正朝着墙壁跪着),用脚使劲踢我右边的耳朵,当时我耳朵痛的什么也听不见,后他又朝我背部踢了几脚,他边踢边骂着说:“他妈的,我看你还不说!你还不说”!我本身就已疲惫不堪,加上长时间跪地板,体力不支、疼痛难忍,便昏倒在地上。
       不知过了多久,我被冰凉的水给弄醒了,就听见王建飞还在骂着:“你他妈的这么不硬,才几下你就倒地,你他妈的不要给我装死”!接着,王建飞抓住我的衣领,把我从地板上拖了起来,那时我全身无力,再加上被王建飞踢打的疼痛,使我无法站立起来,只好坐在地板上,这时王建飞猛朝我的胸口踢了一脚。当时,我被踢痛的连气都喘不过来,疼痛的整个身体缩成一团,泪流满面、痛苦不堪。这时王建飞还是不肯放过我,又朝我左边的脸部踢了一脚,我当时被踢倒在地板上,我嘴里肉和牙齿经过猛烈的撞击后,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血流了很多出来,血顺着嘴边流了出来(嘴痛的好几天不能吃东西),王建飞看见我嘴巴里流血出来。
        (6)就朝我大声吼着说:“不准你把血吐出来,把血给我吞下去(这是王建飞怕留下打我的证据)你敢吐出来,我就踢死你”!无奈,我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然后,王建飞又叫我起来,我当时一只手抚着疼痛无比的嘴,另一只按着巨痛的胸口倒在那里动弹不了。王建飞见状就把我拖起来,坐靠在墙壁边,王建飞还要我把嘴边的血擦干净。接着,对我说:“你如果再不说的话,到时候还有你好受的”。过了一会儿,王建飞又要我起来跪地板,那时我艰难地移动着身受巨痛的身体缓缓的跪在地板上,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因我长时间没有睡觉,体力不支,加上被王建飞踢打后身体疼痛无比、痛苦不堪、就倒在地板上,疲困的那怕眼睛闭上一秒钟就是有生以来最舒服的时刻。但是,王建飞把我拖起来靠坐在墙壁边,不让我闭眼睛,我实在是太累、太痛苦、太疲劳了、眼睛一闭,王建飞就打我的头,这种痛苦比死还难受,我就想以自杀来解脱这做人的痛苦。但是,看守的刑警看的很紧,就连小便他们都要站在我身边,他们每天分三班轮流来看守我。到了下半夜,又换了一班,他们还是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是没办法,把眼睛一闭,他们就打我的头,或用脚踢我……
       就这样到了9点左右,来了三个刑警叫我起来,我当时疲劳过度,头直发晕,加上脚上锁着沉重的脚镣,实在是站不起来。他们见状二话没说,就连拖带扶地把我拖到201房间,让我坐在椅子上,当时房间里坐着好几个人,我正对面坐着是吴局长,吴局长见我就骂我说:“你是一条狗,是陈科云的一条走狗,一副病殃殃的样子,不要我装死!快点说!你和陈科云都做了那些犯法的事”。我当时有气无力地说:“我没有做什么犯法的事情,这件事情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经过,你们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说:“我们不会抓错人,福清有一百多万人口为何只抓你,既然我们抓到你,你就跑不掉的,快点说!我们的忍耐性是有限度的”。
(7)我说这件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跟我也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一直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就一直逼我要说,我一再向他们声明这件事情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没有什么可说的。忽然我身边的几个刑警向我围了过来,其中有个刑警讲:“你敢跟我们对抗”!我还没有看清楚是那个刑警说的,几个刑警的拳头就像暴雨般地打在我身上和头上,把我打倒在地上。当时,我被刑警打的眼冒金星,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使我连话都说不出来,泪流满面、汗水把衣服都湿透了。他们还边打边说:“我看你不说!你还不说”!其中,我认的有个刑警名字叫国华。在我无法承受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为了缓解他们继续再打我,我只好乱编说:“炸药是我拿的,他们才住手”。然后,吴局长叫刑警把我从地面上扶起来坐在椅子上。那时,我全身痛的直发抖,痛苦的泪水不停地流着。吴局长就问我说:“你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拿什么炸药,也没有做过这件事情,更不知道去哪里拿)?我怕他们再打我,无奈我只好在身受巨痛的情况下乱编说曾经在自来水厂边的小溪认识一个钓鱼的朋友,是从那个朋友那里拿的(我原先总认为说他们不再打我,我乱说些没有事实的事情,也不会变成真的,没想到当时我被他们打的受不了那撕心裂肺的痛苦之下乱编的话却造成现在的后果)。说完之后,我要求吴局长说:“我身上的肝区非常痛,能否给我抽一次血检查一下,看一看我的病情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吴局长就答应我说:“明天我叫局里的医生给你抽血检查”。
做完笔录刑警们就把我拖回205房间,我当时在房里想,我乱讲了没有事情的事情,不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然后,我就对那两个值班的刑警说:“我刚才是被他们打的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乱编说了那些根本没有事实的事”。他们听了就给我做笔录当时一个刑警给我做笔录,另一个走出房间去打电话,电话打完进来就跟那个给我做笔录的刑警说了一些什么,然后,做笔录的那个刑警就把笔录扔进抽屉里,不让我看,也不让我签字。
      (8) 到了第二天早上公安局的女医生和她在医院工作的老公一起来到205房间给我抽血,抽完血后那两个刑警又要我跪地板,一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吴局长又来讯问我,吴局长一见我就说:“你不要装死!你的身体比谁都健康,比我的身体还好呢,我还有脂肪肝”。接下来,吴局长问我说:“你那个钓鱼的朋友叫什么名字?家住那里(我原先是被刑警打的痛苦不堪的情况下才乱编说是那个没有存在的钓鱼朋友那里拿的,现在到那里去找这个钓鱼朋友,我意识到乱说的后果)”?无奈,我怕他们打我,只好一错再错地编造下去,就说我和那个钓鱼的朋友只在一起钓过几次鱼,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家住在那里。吴局长听了就对我说:“你要好好交待问题”。他说完后看了一眼吴承奋后就走了。接着,吴承奋叫黄贞武和国华等几个刑警,把我转抽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到了那里,吴承奋就问我炸药到底是从那里拿的快点说。我如实地对吴承奋说:“我当时是几天几夜都没有睡过觉,还一直跪地板,已经都疲困的要死,再加上被你们打的疼痛难忍,我是为了缓解你们不再打我才乱说的,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向谁要过什么炸药,我真的是冤枉的,你们抓错人了”。这时吴承奋听了就发火,就叫黄贞武去拿了两条毛巾,将我的手铐打开,把两条毛巾分别包在我的手腕上。然后,再打手铐铐上(我原先不知道他们为何要在我手腕包毛巾,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怕把我吊打时会把手腕上的肉拉裂了,会留下证据,所以才在我的手腕上包毛巾,但遗憾的是他们再怎么包,至今都三年多了,还是在我的手腕上留下模糊可见的伤痕)。
      (9)然后,吴承奋就把我推到窗户下的那张椅子上,他也跟着爬到椅子上,把我双手上的手铐用一根很粗的电线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后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我在上面吊了5分钟,我的手都已经变成青黑色,没有知觉,手腕痛的我在上面“哇哇”大叫,难受的将头不停地撞着铁拦杆。吴承奋问我说:“怎么样想不想说”?我说我真的没有拿炸药。这时吴承奋看了一下表说已经过了5分钟,就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又把我吊了上去;接着,吴承奋不断地以每次5分钟的时间一直往上加,加到20分钟那次,吴承奋又问说:“你到底炸药是从谁那里拿的”?我当时手腕痛的哇哇大叫,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手就像快断了似的痛苦不堪。我艰难地说:“我是冤枉的,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吴承奋听了就不奈烦了,叫黄贞武拿了一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然后,黄贞武和一个身材高大的刑警外号叫“杀猪”一起用力地往下拉,本来我吊在上面都无法承受,再加上他们用力往下拉拽,这时我痛的呼天喊地,不管我痛的怎么叫,他们也不理睬我。他们还骂着说:“他妈的你还不快点说!如果不快点说,我们就拉着不放,看你能撑多久”!在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再也无法承受那吊拉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只好乱编说是几年前在老家的后山有个矿山上拿的炸药。后来没有拿去炸鱼就放在自家的猪圈的房顶上,说完后他们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疼痛的使我全身抖不停,痛苦的汗水早已把衣服给湿透了,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后,就将我铐在窗户上。
      (10)到了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吴承奋几个又来刑讯我。吴承奋对我说:“东张那个矿山老早就停掉了,你他妈的吴昌龙,你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去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说着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又用那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吴承奋和那个外号叫“杀猪”的,一起用力往下拉,当时我痛的哇哇大叫,头不停的左右摇摆着,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连气都喘不过来,那已经是到了痛苦的极点。这时吴承奋问我说:“炸药到底是从哪 里拿的”?此时我无法再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就对吴承奋说:“你先放我下来,我再说”。接着,吴承奋又说:“你说的必须要有地方找”。说着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看到眼前这双青黑冰凉的一点知觉都没有的手竟然是我自己的手?手腕痛的我全身都在发抖。这时吴承奋问我现在可以说了吧,但是我从来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叫我去那里拿,我又怕他们再吊我,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情急之下,只好实话实说,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没有向谁要过炸药,这件事情真的与我无关,我是冤枉的”。吴承奋当时听了就发火骂到:“你他妈的,你竟敢耍我,说着就狠狠地把我推到那张椅子上”。我说:“我真的是冤枉的,我没有耍你”。吴承奋根本不理我,把我的双手绑好后,就从椅子下来拉开我脚下的椅子,牵过我脚镣上的尼龙绳,和“杀猪”狠狠地往下拉,我的双手痛的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大颗大颗的汗珠从额头上滚落下来。吴承奋边拉边说:“我看你还敢耍我”。我当时非常痛苦地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是耍你,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但是吴承奋和“杀猪”还是不理我,他们还是一会拉一会儿使劲拽着,痛的我都快昏过去。真的是太痛苦,那时我真想一下能死掉还比被他们吊拉的痛苦还痛快,这吊拉的痛苦,除非是亲身体会,否则是不知其中的痛苦。在我实在无法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吴承奋又问我说:“杜捷生是做什么的”?
       (11)(我以前只知道他是在工地拉废土的,我不知道他有拉过石子,笔录里说杜捷生到矿山拉石子可能会买到炸药和雷管,这是吴承奋他们后来加上去的,吴承奋用刑来逼我说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知道去哪里拿炸药,在他们那种残酷的刑逼之下,我想到杜捷生以前老是欺负和打骂我姐姐,再加上我为了我姐和杜捷生离婚的事情,我和杜捷生之间的关系闹得很僵,所以我在吴承奋的刑场逼之下受不了那痛苦,只好编造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没想到杜捷生被他们用刑后也受不了,也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吴承奋看到我说了,就和那个“杀猪”的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手腕痛的全身直发抖,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双冰冷发黑的手,我内心非常痛苦、非常委屈、心中的冤苦无处诉(至今我用手指触摸着大拇指还是有麻麻的感觉),痛苦中的汗水早已把我的衣裤都湿透了。接着他们给我做了份笔录,我看了那份没有事实的笔录,我真的不想签,但又怕他们的吊打,只好流着冤屈的眼泪把那份笔录给签了。但,他们刑讯做笔录的地点明明是在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在笔录中却写成怡静园。
       吴承奋把我转回怡静园205房间,在205房间里值班看守的刑警还是不让我睡觉。大概过了两天后的一个下午3点左右,黄贞武王建飞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黄贞武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我就对他们说:“这件事我真的不知道,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是冤枉的”。黄贞武说:“杜捷生都已经交待了,你还说冤枉”。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他也是被你们打得受不了才乱说有给我炸药”。黄贞武说:“你怎么知道杜捷生被我们打了”?我说:“因为我根本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
        (12)这时王建飞对黄贞武说:“不要跟他多说,把他先吊起来再说”。然后,王建飞就拿了两条毛巾在我手上包好,接着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又用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他们就用力往下拉拽着。当时我手腕痛得哇哇直叫,满头大汗、痛苦的将头左右摇摆着,我声音都叫哑了,苦不堪言。黄贞武看到我的手已经黑得发紫,怕把我手拉残了,就叫王建飞和另一个刑警松开手中的绳子,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过了一会儿,黄贞武和王建飞把我手上的手铐打开一边,把我的手反铐在背后,用尼龙绳绑在手铐上,然后,王建飞把我推到窗户下的椅子上,接着把我手铐上的绳子往上拉紧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然后就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按刑警们讲的这一式是叫金鸡展翅)。当时,我感到我的手臂都快被拉断掉似的,疼痛无比、痛不欲生、我痛苦得想以自杀来解脱。但,他们看得很紧,使我无法自杀,在我无法忍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只好又乱编造说,炸药是在自家的柴火间内安装。因为我根本不懂得安装,就在柴火间里摆了一会儿,却装不出来。黄贞武又把我吊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我实在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和痛苦之下又乱编造说:“是陈科云自己找人安装的,他找谁安装的我也不知道。说完,黄贞武就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的手臂疼痛得连举都举不起来,双手冰冷青黑,疼痛无比、痛苦不堪、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但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又写成是怡静园。到了第二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到了205房间我实在是太疲困、太痛苦、想睡觉。当我眼睛一闭,那看守的刑警就踢打我,不让我睡觉,我痛苦的撑着,一直撑到下半夜那一班,我实在是无法再撑下去,就昏倒在地板上。那值班看守的刑警见我实在是太疲困了,就偷偷地让我睡了几个小时。
         (13)当我醒来时见到他们,我从内心由衷地感激他们。办案人员对我吊打的痛苦早已在我内心深处留下痛苦恐惧的阴影,每当我听到205房间外的走廊有很多脚步声,我就会想到那吊打的痛苦,那痛苦的感受让我怕得全身直发抖。大概过了两天左右的一个下午2点左右,吴承奋和国华等几个人来到205房间,国华一把我从地板拖起来,就在我胸口重重地拍了几掌说:“吴昌龙我看你到底有多硬”。我当时被他拍的既痛又怕,连气都喘不过来。
      接着他们就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在去戒毒所的途中,吴承奋对我说:“你跟陈科云的小舅子谢建忠很经常联系,你们两个人之间做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事,人家谢建忠都已经交待了,你可不要落在别人背后,人家先说就是有立功表现,立功就是会减轻处罚的。我说:“我与谢建忠联系是前段时间为了他买车的事情,我们俩个之间并没有做见不得人的事”。吴承奋看我这样说,他也没再说什么。到了戒毒所楼上,吴承奋就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你和谢建忠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和谢建忠在一起没做什么事,只是前段时间他要买车,叫我跟他一起去办理汽车的相关手续”。我说完后,吴承奋几个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再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在他们使劲的往下拉拽,手腕疼痛得使 我哇哇大叫,呼天喊地,大汗直流。
过了一会儿,吴承奋对我说:“你跟谢建忠在一起到底是干什么?快点说”。我说我和谢建忠在一起真的没做什么,只是为了买车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吴承奋说:“我看你还嘴硬”!就叫国华和另一个刑警用力猛拉几下,当时我痛得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差点昏过去。我无法承受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吊打,在生不如死的痛苦下,我又乱编造说:“炸药是陈科云叫谢建忠找社会上的人安装的”。就这样吴承奋才暂时放过我,他们不管每次刑讯的地点明明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都将这刑讯的地点写成怡静园。
(14)我当时不知道他们为何要这样写,后来我才知道他们这样写的目的。做完笔录,吴承奋几个人又把我转回怡静园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到了10月1日那天下午的1点左右,黄贞武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楼上去刑讯(当时黄贞武要我编的事情我忘记了)。但,我记得他们之中有个刑警骂着说:“他妈的!吴昌龙今天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你不让我们好过,我们更不会让你好过的”。说着黄贞武几个就用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再铐上手铐,将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又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脚镣上,黄贞武叫两个刑警用力往下拉拽着,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乱编了一次,黄贞武几个觉得不行,又要叫我改,他们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在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我又乱编造了一次又一次没有事实的东西,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
当他们把我放下来时, 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在我双手的手腕上那原先被他们拉得皮裂的伤口,再加上今天 被他们多次猛烈的拉拽后,那皮裂的伤口越拉越大,从伤口里流出血水把包在手腕上的毛巾都染红了一大片,我当时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苦不堪言,筋疲力尽。在黄贞武给我做笔录时,那几个刑警都虎视眈眈地站在我面前,黄贞武对我说:“我们现在有没有打你?(我当时心里想,他们刚才明明吊打我,他现再问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我当时真想说有打,但是看见他们几个虎视眈眈地看着我,就不敢说有打,害怕我说有打,他们又会吊打我,要我说没打为止。没办法我只好说:“你们现在没有打我”。但是他们在笔录中不是这样写的,而是写他们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我刑讯逼供,做完笔录,我不签也得签,如果我不签字的话,他们就会打到我签字为止。)这真是印证了吴承奋的那句话“你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15)7月27日至今我每天都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面对他们每次的严刑逼供,那痛苦与恐惧早已占据了我的整个身心,那种吊打的痛苦使我非常非常的惧怕,那种痛苦使我痛不欲生,我唯有自杀才能解脱这痛不欲生的日子。在戒毒所楼上要下楼回怡静园时,我想从那楼梯口往下跳来解脱这生不如死的日子,但因为当时刑警把我抓的很紧,使我无法往楼下跳,所以没有自杀成功。过后我想了想,如果我这次真的自杀成功的话,他们会给我一个畏罪自杀的罪名,这样会使我含冤末白的,我一定要让家人知道这一切真相,那就是写遗书给家人。
黄贞武把我转回怡静园的最顶楼西边的一个都是铁门的房间里,他们把我一个人关在那里,值班看守的刑警可以通过窗户来察看我。我在窗户看到隔壁的那个房间关着陈科云的二舅子谢建灿。大概过了几天左右,吴承奋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吴承奋又对我刑讯逼供,他们又用吊拉的手段来折磨我,逼我要编出他们想要的口供。当时,我的手被他们吊拉拽后,手变成青黑色的,原先那手腕上的伤口还没有好,却又再次被他们越拉越大,吊拉时我痛的死去活来,非常痛苦,在我承受不了那死去活来的痛苦之下,我乱编造了一遍以后,他们觉得不满意,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还在吴承奋一次次的指点下,我在一次次万分痛苦之下,又乱编了一遍又一遍后,改了一遍又一遍,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在他们这样残酷的刑逼之下,有谁会受得了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他们想要什么样的口供都有,就好比这个球明明是白色的、圆的;而他们没有根据实情非要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他们就会打到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为止)。在那里我趁吴承奋没注意时,就拿了一支圆珠笔和一张白纸藏在身上。
(16)在吴承奋把我放下来后,看见我手腕上的伤口流着血,且已经化脓了,就拿碘酒给涂上,做完笔录,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我看见值班看守的刑警都在隔壁房间里看电视,我就从身上拿出笔和纸,伏在床上给家人写信,也就是遗书。我写完遗书后,还用桔皮在墙壁上写着:“6•24爆炸案是天大的冤案,公安刑警残酷对我严刑逼供,我是屈打成招,我乱说一次,公安刑警就酷刑紧逼,我是天大的冤枉,我死不瞑目”!写完后,我坐在床上,把那张遗书放在床头,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铁片,那铁片是我当时睡的那张床的床架上用来插蚊帐用的铁架,我用铁片割手腕上的动脉管,那时我的精神特别兴奋,血液在身上流得很快,头脑里快速浮现着家人模样和以前的事情。当我正在割第二下动脉管和时候,有个值班刑警见我正在割动脉管,他就向我叫着说:“你在干什么?他赶紧打开门进来,把我手中的铁片抢了过去,还把那张遗书和圆珠笔都拿了出去,他还看见我手腕上的动脉管割破处还流着小血水。然后,他叫人去通知叶队长过来。过了一会儿,叶队长来到我当时关的那个房间,他单独和我谈话,叶队长对我说:“你为什么要做这傻事?还写了这个东西?你以为你写的这东西就能飞到你家人的手里?有谁会给你拿”?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我是冤枉的”。叶队长说:“你不要讲这些,等下领导知道你写了这东西,还说了这些他不想听的话,他会生气的”。
      然后,叶队长就当着我的面把那张遗书撕碎扔进马桶用水冲掉后(那张遗书那天晚上值班的刑警都看见过,其中我认得一个刑警的名字叫魏慧,遗书请见24页),叶队长问我笔和纸是从哪里拿的,我就告诉他,是在戒毒所那里,趁他们几个没注意时偷拿的。然后,叶队长怕我再自杀,就把我移到刑警们看电视的那个房间里。
       大概在10月13日左右的傍晚,叶队长、吴承奋几个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逼供。叶队长就问我:“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就对叶队长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
         (17)这时我看见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对视了一下,吴承奋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条毛巾,我看见那毛巾上还有血迹,吴承奋用那两条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叶队长:“我看你能吊多久”!不知过了多久,我吊在上面的手痛得感觉到时间是很漫长很漫长,我们手腕疼痛难忍,痛苦的将头一直往铁杆上撞,我全身的衣服早已被痛苦的汗水给湿透,双手早已变成了青黑色,这种痛不欲生的感受真的比死还痛苦。
        叶队长看见我头一直往铁栏杆上撞,就先把放下来,给我戴上事先准备好的红色拳击安全帽。这时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是不知道,我是冤枉的,你们不要吊我,我求你们了”!但他们对我所说的根本不理睬,戴好安全帽后,又把我吊了起来。后又拿出以前在这里用的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的铁镣上。然后,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就使劲地往下拉拽,当时我感到我的双手就像快被他们给拉断掉似的,那巨痛痛得我哇哇直叫,痛苦不堪、痛不欲生。吴承奋讲:“你尽管大声叫,这里没有人会听见”。在他们不断的拉拽下,此时此刻,我再也无法承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我痛苦地对他们说:“你们先放我下来,我再说”。他们见我屈服了,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从上面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全身都是痛苦的汗水,两只手变成紫黑色的,早已没有知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眼前这双“黑手”竟是自己的手,手腕上的伤口还不断流着血水。
      这时他们就急忙问我:“到底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安装的?快点说!(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更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叫我说什么)当时我急哭了,就对他们说:“这件事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根本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他们听完我说的话,就发火,叶队长和吴承奋同时用脚踢我、还用手打我的头和耳光。吴承奋说:“你竟敢耍我们”!然后他就从隔壁的房间搬来两张长式的桌子,一张横放在地面上,另一张竖着叠放在横的那张桌子上面,然后又拿了两条毛巾包在我脚上的铁镣里边(这是他们为了把我倒挂时铁镣不会把脚拉伤)。接着,吴承奋叫两个刑警帮忙把我整个人倒吊在那张竖起来的桌子的桌脚上。当时我的头部朝下血倒流冲在脑部,时间久了,我的头快被血给冲爆的感觉,眼冒金星,眼泪不停地流着……
       (18) 吴承奋叫那两个刑警扶好桌子,然后,吴承奋整个人踩在我双手之间的手铐上。我当时整个头部的血管胀得快爆了,四肢都快解体的感觉,痛苦的让我呼天喊地,痛不欲生。在他们的残暴的严刑逼供下,我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就乱编说:“炸药是我安装的”。叶队长说:“不要再耍我了,如果你再耍我们的话,我会让你死得更难看”!然后他们就把我放下来,让我坐在椅子上。我当时感到头重脚轻,脚腕痛得不得了,慢慢地由紫色变成红色,我喘着大气,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全身流着大汗,身体抖得不停,真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
        接着,叶队长就对我说:“炸药是在哪里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面对他们的严刑,我不知道该怎么去编造,当时我是好痛苦、好冤屈,心中有冤又不敢喊,有苦又无处诉)”?无奈我只好编造说:“是和陈科云一起在他家的电脑室内安装的”(因为我经常在他家的电脑室玩电脑游戏,所以就编说是在电脑室),在他家里拿出工具(那工具是我7月份的时候,陈科云家的电话线坏了,陈科云拿出工具来,叫我帮他却折电话线盒时才知道陈科云家有这些工具)。接下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安装这个炸药,就在那发呆,编不下去了。叶队长见状就对我说:“快点接下去说(这时,叶队长就给我提供了与现场有关的材料)”。接着,他又问我说:“你是不是用一个红色的圆形巧克力铁盒来装炸药(我原先根本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炸药的,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我惧怕于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刑逼,我只好跟着他说:“是红色的铁盒”。也不管对不对,只要他们不再对我用刑,他们要我怎么说都可以。
         (19页)叶大队长又接着说:“你是用火雷管引爆的、还是用电雷管引爆的(我长这么大只见过火雷管的样子,从来都没见过电雷管的样子,也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雷管)”?我以前只见过别人炸鱼时用的火雷管的样子,我就编说是火雷管。我话刚说完,吴承奋使劲地打我的头说:“你还火雷管呢?用火雷管还要到现场去引爆,那不是把自己炸死了”?我只好改说是电雷管,也不管对不对。叶队长接着对说:“电雷管是什么样子?有多大”?我从来没有见过电雷管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有多大,心里想可能跟炸药一样大。然后,我就说:有炸药那么大。吴承奋听完又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的小腿说:“有那么大吗”?说着他就拿了一支不锈钢的笔帽对我说:“是不是这样子”?我只好顺着他的意思说:“是”。叶队长说:“两条电线是黄色和绿色还是别的颜色”?我也顺着说:“是黄绿色的”。接着,叶队长又说:“你电雷管是从谁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懂安装什么炸药,更没有向谁要过炸药、雷管,叫我上那里去拿这个电雷管!)”。
       这时我又急又痛苦,就对他们说:“我是冤枉的,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这时吴承奋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了一阵,骂着:“他妈的,你还说这个”!接着,把我拖到窗户边,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再用尼龙绳绑在脚镣上后,和叶队长一起用力拉拽着……,当时我双手痛得哇哇叫,全身冒冷汗,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实在无法再承受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叶队长看我说了,就和吴承奋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被他们折磨的筋疲力尽,连站都站不稳,流着痛苦的泪水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被拉裂的伤口还不断流出血水来(至今被拉伤的伤痕还留在手腕上)痛得全身不停地发抖,痛苦不堪。
     (20页) 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你是怎么安装的?用什么样的电池去引爆”?我就对叶队长说:“炸药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安装,要不然,笔录你们写好了,我签字就可以了”。叶队长说:“那不行,得你自己说”。叶队长接着又问我:“你用什么电池”?我又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电池,我看叶队长说电池,我也随着说是电池。叶队长又问我说是几号电池,我当时不知道现场是用几号电池,就随便说是手电筒用的那种大个电池,吴承奋又打我的头骂说:“他妈的,你还大个的电池,5号电池就可以了”。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5号电池用了几个?我根本不知道现场用了几个电池,就随便讲了是20个。吴承奋又打我的头说:“12伏就可以引爆,你说那么多干什么?现在知不知道是几个了”?我只知道一个电池是1.5伏,我就在心里算了一下说:“8个”。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用什么东西装置触发引爆的”?我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置的,就编不下去,在那里发呆,叶队长看我在那发呆,又对我说:“你有没有用铁圈铁钩之类的东西来安装”?就这样在叶队长给我提供的与现场有关的物件、还在叶队长的指点下,我长时间反复多次拼装后,终于完成了叶队长想要的炸药。
       叶队长又对我说:“炸药装好后肯定要拿去试爆,如果没有拿去试爆怎么知道这个炸药装得行不行,你把炸药拿到什么地方去试爆(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去那里找这个试爆点)”?我就对叶队长说:“这件事情真的不是我做的,我也没有拿什么炸药去试爆”。叶队长听了很生气,又把我吊了起来后牵过脚上的尼龙绳,使劲地往下拉拽,我手痛的哇哇大叫,痛苦不堪,被他们折磨得生不如死,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我又乱编说是在我东张老家的水库边试爆的。叶队长说:“那个炸药的威力应该很大,你在水库边试爆是不是离水面很近,水肯定有炸飞起来吧”。我也只能说:“有”,再也不敢说别的。
       (21页)接着,叶队长又要我编出是谁把炸药送进的,无奈我在他们的吊拉下,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我送进去的(我根本没有做这件事情,也不知道是谁送进去的,我在他们那痛不欲生的刑逼下,我承受不了他们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只好乱编说是我自己送进的),是我骑着自行车把炸药送进去的;但叶队长说:“不行,炸药如果放在自行车前面会被人发现的”。后叶队长又要我改编成是我骑陈科云的摩托车送进去的,但叶队长看了以后又觉得不行,又要我改编成是我和陈科云一起骑摩托车把炸药送进的。我当时编说:“我和陈科云一起把炸药送进”时没说戴安全帽,叶队长说:“不行,你们没有戴安全帽会被人认出来”。后我又把安全帽加上去。

        当时我乱编说炸药是从前门送进去的,但叶队长又觉得不行说:“你们从前门进去的话会被人发现的,说要从后门送进去的”。无奈我只好改说:“是从后门送进去的”。说完他们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手腕上的伤口还流着血水,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痛苦不堪,筋疲力尽。
      接下来,叶队长又拿了笔和纸,叫我画炸药的图纸。我当时说我不会画。叶队长说:“炸药是装在盒子里,你就先画个圆形或四方形的样子,然后,两个铁钩和铁圈钩在一起就可以了”。我当时对叶队长说:我真的不会画。叶队长就对说:你是不是又想吊上去。我一想到那吊拉的痛苦,怕得心里直发麻,只好在叶队长的指导下完成那个所谓我和陈科云一起制作的炸药图。
   到了第二天,叶队长和吴承奋事先把我原先被他们严刑逼打下乱编的口供重新整理一份出来,叫我签字后,还要我好好看,说领导要找我谈话,你要好好按笔录里说,要不然你的皮肉又要受苦。当时我看笔录时特别认真,害怕哪一点给忘记或给漏掉了,等待我的将又是一个痛不欲生的夜晚。
      (22)当时我看完第一遍时,我的心情特别难受,痛苦冤屈的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他们却要我去承认这一切,我心中有冤苦无处诉,有话又讲不得,如果我讲了,又要被他们打,在他们的指令下,那种恐惧与痛苦的感受马上涌在我的脑海里,逼得我不得不把那些与我无关的案件笔录给看熟了,去面对他们的领导。当领导来时,我的心里时刻都是处于恐惧与痛苦当中,为了不再受到那皮肉之苦,我只好在讲述中,我尽量讲的与笔录一样,在讲述时我心中的冤苦时刻在沸腾,我想哭又不敢哭,当快讲完时,那冤苦的感受使我无法控制就哭了出来。随后,领导要我要求政府宽大处理,讲完后,他们又拿了纸和笔叫我画那个炸药的图纸。我只好按叶队长原先指导我画的那样去画。   然后,他们就把我转回怡静园,最顶层那个刑警们看电视房间里。
          有一天早上,有一个值班刑警林雄问我说:“你后不后悔做了这件事情”?我当时就对林雄说:“我没有做这件事情,我何谈后悔,我是冤枉的”。在要去罗源看守所的前一天晚上,有个刑警上来给我查看我身体上的伤和手腕上的伤口愈合情况,他看我身上的伤和手上的伤口都好的差不多,到了第二天,他们就把我送往罗源看守所。
        在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以每天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后又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这些酷刑的痛苦始终都让我感到心有余悸,那痛不欲生的痛苦始终都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让我每天都活在痛苦与冤屈的煎熬中,办案人员为了要排除他们对我的刑讯逼供,他们每次对我的刑讯地点明明都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的办公室,而他们每次做笔录时都写成是在怡静园,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的房间墙壁上都留有我被他们吊打时留下的脚印,鞋印、汗迹、血迹。
         在2002年10月28日开庭的那天,我从录像中看到办案人员做贼心虚,他们为了毁灭对我进行吊打时留在墙壁上的脚印、鞋印、汗渍、血迹等等,他们把刑讯的地点都重新装修一遍。
    (23)在福清看守所二区45号时,我叫几个室友,给我证明,我当时入号时,手腕上有伤痕和身上伤痛贴膏药,耳朵发炎时滴药水等等。后管号干部知道后,向上级报告,上级知道后,立即把我从二区调到一区32号,到32号房的第二天,32号的管号干部就找我要那几张证明书,干部当时是这样对我说:“你在二区时叫同号给你写的证明书拿出来,你不要为难我,你如果为难我,我会让你在号里不好过的”!无奈之下,我只好从衣服包里拿出那几张证明书,办案人员口口声声说:他们没有对我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何必紧张这几张证明书呢?!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的是假不了的,假的永远是真不了的,恳请各级领导者为我查清事实的真相,还我一个清白!

  
                                                                                    泣控人:吴昌龙
                                                                                   2004年12月28日

(24页)                                  遗书
亲爱的爸、妈:
                      你们好!
       我非常想你们,儿子不孝,你们含辛茹苦地养育了我27年,我还没来得及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却要离你们而去,等下辈子我做你的儿子时再来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你们要多保重身体。爸、妈 我在这里真的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他们死都要我承认这件事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爸、妈你们是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也与我毫不相干,公安人员就对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再加上本身就有疾病未痊愈,我真的承受不了他们没日没夜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怕到时候,我还没有回去,病情恶化,到时候见不到你们,为了先减轻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在他们吊、拉、打之下就乱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而杜捷生也是被公安人员打的受不了之后才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就这样我乱说了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爸、妈你们一定要多保重身体,跟姐说我欠林秉建5千元钱,我的工商卡里还有2千多元,你叫姐帮我垫上3千元还给林秉建,卡的密码是7711。密码我也写在卡背后,还有跟大姐、二姐说我衷心谢谢她们以前对我的关心和支助,等有来生时我再报答她们,爸、妈我真的是好冤好苦,我历尽千辛万苦给你们写这张遗书,我是要让你们知道这一切真相 ,我不是畏罪自杀的,我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吊打的痛苦,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爸爸、妈妈、姐姐、二姐、永别了。  
                                                                                儿子:  吴昌龙绝笔
                                                                        2001年10月5日于怡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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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21: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震惊国内外    依法岂能再拖压

致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的公开信


尊敬的代表
福建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我们仍怀着期待的心情再发这封公开信。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蹊跷发生过了六年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半,早已震惊国内外。但挨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仍压着不予依法纠正,实为“法律荒诞”。
追本溯源,此案自侦查起,就肆意践踏办案程序,大搞刑讯逼供;随后,又通过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和媒体记者,进看守所随意拍照,并随同照片指名道姓地在报纸上大肆渲染案件告破新闻,以假当真,误导舆论。在权力操纵下,市检察机关玩忽职守,对该案肆意刑讯之事实视而不见,一味怂恿,根本不搞审查监督,充当“二传手”把案件推上法庭时就漏洞百出。
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这起由省公安厅督办、牛纪刚专办的案件,无一不是违法乱纪。在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又恰逢牛调任福州市市公安局长,后又提升他任市政法委书记从而一直操纵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庭审至严重超期羁押的2004年秋季,牛竟授意侦查机关把此案定性为“恐怖事件”,又自证“没有搞刑讯逼供”。在案件支离破碎的情况下,仍不惜耗费国家巨大的司法资源,牛纪刚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合力”,反复对“证据”进行所谓的修补。在问题依旧,全案依然没有一个实证,在没有电雷管提供者的实情下,居然强行宣判爆炸罪名成立。20061月下旬,此案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牛纪刚继续顽固对抗,变本加厉地控制市公、检、法、司,并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多次到看守所继续诱骗所谓炸药提供者谈敏华:“你承认了就没事,我们请求上面关多久,判多久”。而被一老律师指责是“为虎作伥”的检察官陈卫东、吴仰晗,亦步亦趋地在庭审后紧跟到看守所同样以诱骗和恐吓的口气说:“你承认了,我马上请求法院轻判,不然,你喊天喊地也没人理你”,云云。
福州市中院重审此案时,对破绽百出的案件,在发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1010日居然再次对惨遭酷刑者处以死缓的判决。是谁让该院如此大胆地草菅人命,请予审视!
六年多来,我们不屈不挠申告冤情,引起省有关领导的关注。卢展工主任还当面对我们说,他先后三次作了“批示”。20039月和20041月福建省高院奉命两次进行督查、并作出明确的督查意见。此案上诉后,省高院宣称非常重视。据悉,院长和庭长亲自阅卷;时过约一年后,陈旭院长约请的省检察院主要领导也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以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这虽然有了进步,但根据程序法,我们也为其回避矛盾,对时已拖压了近五年的大冤案不予公开终审结案而困惑和愤慨。
200512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该裁定书与平常不同的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表述,说明省高院默认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不愿直白而已。
事实表明2006124日起,有二审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宣告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鉴于此案影响极坏,已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2006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福建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就被列入专项检查之中;20074月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华侨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带队赴闽再督查时,省高院何副院长在向检查组汇报时,对全国人大和最高院发文督查虽言之凿凿,对此案却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反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予搪塞,至今问题依旧。
众所周知,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该案审了六年多,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罕见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对辩方而言,如此奇冤,被告人及其亲属岂能没有意见?而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怎不会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的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审案有否底线?!
福建省高院再度二审此案又过了一年零三个月。若说此案没有明确审限,乃是对《刑诉法》的漠视。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这起已列入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督查的案件,这个坎是绕不过去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尊敬的代表:值此省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召开,我们希望各位代表切实负起应有的监督之责,对这起广受国内外关注,拖压了六年多的案件,敦促福建省高院在作工作报告时,就此案审理和审议结果据实向代表们作出公开的交代;敦促福建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遵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
此谨呈!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
116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1-27 08: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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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21: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
发生在纪委的一起爆炸案,提供电雷管者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施爆者却“基本证据充分”被判死刑―――
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
2005年05月31日 03:37:40
记者 王亦君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从2001年下半年起,5名被告被羁押至今。去年11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5名被告有罪,主犯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3年。5名被告立即上诉至省高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无罪。
  轰动一时的“6·24”爆炸案
  这个令人关注的判决源于轰动一时的“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43分,福州市下辖的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了一起邮包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当场被炸身亡。福州市公安局抽调民警50余名,迅速成立了“6·24”案件专案组,悬赏10万元缉拿凶手,此案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
  很快,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进入警方视线。
  2001年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违规使用手机、超标准接待和擅自购买小轿车等问题。5月3日,经查证举报属实,福清市纪委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陈科云则认为自己是受他人迫害,并多次提出复议未果。
  7月28日,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被福清公安秘密抓捕了。
  9月13日,警方逮捕了陈科云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警方随后查明,杜捷生是从谈敏华和王小刚处购买的炸药和雷管,并逮捕了杜捷生、谈敏华,宣布“6·24”爆炸案告破。当年12月25日的《海峡都市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此案侦破的全过程。文中最后写道:“除王小刚一人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6·24’爆炸案成***告破。”
  5名被告当庭翻供,称被严刑拷打
  但是,从2001年至今,此案的审理却历经了多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被严重超期羁押。
  据了解,此案于2002年1月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证据不足,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尚在福清市进行,福州市检察院决定立即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院。当福州市中院2002年7月下旬接到此案的起诉书时,案件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均没有随卷移送,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中院一个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察院拿回补充证据,这一补充又是3个多月,一直到2002年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理。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福州市中院从受理此案起,就被拖进了超期羁押的怪圈。
  今年5月16日,记者在福清市见到了被告人吴昌龙的律师马义良和被告人谢清的律师林洪楠。
  在林律师处,记者看到了一份福清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的复印件,标题为《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案的会议纪要》:“2001年11月27日下午,我委召集政法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案件承办人会议,就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等案件进行协调。会议在听取有关案件汇报后形成如下一致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清涉嫌包庇其夫陈科云的爆炸案,会议认为: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
  林洪楠说,这份会议纪要是他在查阅此案的卷宗中发现的。
  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控,陈科云因不服福清市纪委处分心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
  法庭调查阶段,5名被告全部翻供,声称他们原来作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严刑拷打”下作出的,自己并没有参与“6·24”爆炸案。
  马义良、林洪楠两位律师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时指出,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此案可能酿成冤案。
  林洪楠律师当庭提供了他们拍摄的陈科云累累伤痕的照片,以及陈科云2001年11月、12月两次所写的刑警队对其严刑逼供的事情经过。
  同时,律师提出,重要犯罪嫌疑人王小刚至今未被抓获,使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杜捷生交待雷管是从王小刚处购买的,王小刚是何人?他有无可能拥有雷管?据王小刚的房东证实,杜捷生交待买雷管的时间,王小刚并不在福州市。对这一重要环节,没有王小刚的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另外,案发那天是星期天,据被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的电话?电话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叫他到信访接待室门口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起诉书中均未提及。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整整两年
  在5名被告人和家人苦苦等待了两年后,2004年11月29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了防暴警察,“6·24”爆炸案第二次开庭。
  福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情节严重。”
  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庭上,陈科云和吴昌龙均大喊冤枉,称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
  律师马义良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我认为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不当判决。”
  律师林洪楠则称:“这是一起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冤案。经历了整整两年的再取证,依然没有一件可以用于定案定罪的直接证据。这突出表现在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
  因为本案涉及到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两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须到庭,质证其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电雷管。但公诉方在法庭调查阶段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供任何有关证据。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对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林洪楠律师说:“同一个案子,提供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揭示了对买雷管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荒谬。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如何制成炸弹?又如何实施爆炸?”
  庭审还未结束,判决书已出台
  对于辩方的说法,公诉方以“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科云和吴昌龙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员甚至对律师承认,尽管办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据“实体正义”的习惯做法,“他们犯案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不管有关证据是怎么得到的。”
  据侦查方介绍,警方在现场搜集的证物,“就达13麻袋”,更由于该案是专门针对纪委的恶性案件,“全国影响很大”,因此整个侦查过程显得异常复杂,有关鉴定也请了全国最权威的专家。
  该案主犯吴昌龙,前前后后就作了19份有罪供述,非常具体地介绍了作案前后的过程。
  而被认为最具“王牌”证据效应的,是警方对吴的一盘长达50分钟的审问录影带,其中包括吴当场画出有关爆炸物的线路装置图、带领警方察看试爆现场、详细告诉警方将爆炸物送到纪委传达室现场的过程和心态,以及在审问过程中与警方人员有说有笑,说到最后还“哽咽”、“哭泣”的经过。
  但对此,被告人的律师认为,录影带是吴昌龙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是吴按照警方的要求、经过反复修正表演出来的。事实上,吴昌龙和陈科云等人都翻了供,“控诉”了他们被警方严刑拷打的经过,侦查机关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对陈科云手腕上的手铐伤疤,是因为陈有自杀倾向,“所以必须要把他铐起来”。
  记者注意到,福州中院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4年11月30日。但据被告人的律师介绍,第二次开庭审理持续了3天,从2004年11月29日直到12月1日。马义良律师说,这突出表明了此案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判”。
  公检法机关面对采访保持沉默
  5月17日至19日,记者辗转于福清市和福州市的公检法机关,对此案进行采访。
  记者首先来到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向记者表示,局长认为有关此案不便接受采访,他是案发后才担任局长的,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此案的主要承办人员一个出去办案了,一个在北京治病,无法接受采访。
  在福清市委政法委,记者见到了副书记吴星明,“6·24”爆炸案发生时,他时任福清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并担任专案组的副组长。听完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吴星明表示,他本人不接受采访,但他同时说:“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就提出当时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呢?那就说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陈科云和吴昌龙两人罪有应得。”
  福清市检察院政治处一位姓林的副主任告诉记者,案发距离现在已有近4年的时间,承办人员可能记不清楚了,而且案件是在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他建议记者去福州市检察院了解。
  在福州市检察院,办公室江主任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福州市有规定,对于中央媒体的采访,必须经过市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他同时说:“这个案件很敏感,要求采访的媒体很多。而且在办案过程中,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的,所有环节都要经过市里的协调,因此对于媒体的采访,也必须由市里统一口径。”当记者追问检察机关在此案中能否做到独立行使权力时,江主任表示不接受采访。
  在福州市中院和福州市委政法委,记者均被办公室人员告知,有关此案的采访,需要经过福州市委的同意。
  5月19日,记者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案情复杂,目前不宜接受采访。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1-21 21: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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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13: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九天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此林洪楠律师指出:“同一个案子,提供爆炸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揭示了对同案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却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的荒谬。因为本案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又怎么能制成触发式炸弹?没有炸弹又谈何实施了爆炸犯罪?这等于是无源之水。”


林洪楠说:“现在,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已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省高院仍不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蒙冤近四年的陈科云、吴昌龙等所谓的罪犯作出公正和正义的判决,那不仅是福建司法的悲哀,也会让中国法制蒙羞。”

  
  
但对于辩方的这些说法,公诉方却不以为然,并以“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科云和吴昌龙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员甚至承认,尽管办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据中国大陆“实体正义”的习惯做法,“他们犯案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不管有关证据是怎么得到的”。福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告诉亚洲周刊,该案的证据、口供、现场遗留证物经过审查,可以互相吻合。

   
据当局介绍,警方在现场搜集的证物,“就达十三麻袋”,更由于该案是专门针对纪委的恶性案件,“全国影响很大”,因此整个侦查过程显得异常复杂,有关的鉴定请了全国最权威的专家,比如爆炸现场提取的信件残片笔迹鉴定,就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陈明春教授。经过比对之后,认为与吴昌龙的笔迹一致。有关专家还包括沈阳市公安局的高级工程师、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常庆禄等,显示了当局对案件的“负责和重视”。

  
  
福建有关官员还告诉亚洲周刊,比如该案主嫌吴昌龙,前前后后就作了十九份有罪招供,非常具体地介绍了作案前前后后的过程,包括获取炸药、雷管以及制作的过程。为证明被告有罪,控方共提出了三十五项证物和证据,另加主被告陈科云和吴昌龙共十五项口供证词作为支持。

   
而被认为最具“王牌”证据效应的,是警方对吴的一盘长达五十分钟审问录影带,其中包括吴当场画出有关爆炸物的线路装置图、带领警方人员察看试爆现场、详细告诉警方将爆炸物送到纪委传达室现场的过程和心态,以及在审问过程中与警方人员有说有笑,说到最后还“哽咽”、“哭泣”的经过。


检方表示,经过对吴昌龙供述中所画爆炸装置结构图进行分析,认为根据该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吴供述的制作爆炸装置使用的物品种类与爆炸现场提取的爆炸装置残留物相符”,比如从爆炸现场提取的“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经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手提袋为同一种纤维。而从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经过痕迹学检验报告证明,与吴昌龙驾驶的日产马自达六二六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

  
  
对上述证据和吴昌龙在录影带里的供述,法庭予以接纳,认为吴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

   
但“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力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法院还认定,爆炸物提供者杜捷生和谈敏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也与吴昌龙的供述相印证。

   
对此,辩方律师认为录影带供述是吴昌龙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是吴按照警方的要求、经过反覆修正表演出来的。事实上,吴昌龙和陈科云等人后来都翻了供, “控诉”了他们被警方严刑拷打的经过。控方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有刑讯逼供”,而陈科云手腕上的手铐伤疤,是因为陈有自杀倾向,“所以必须要把他铐起来”。

血写日记留下证据

但原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在永泰看守所亲笔写的《血泪的控诉》,以他自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七日的经历,证明曾被警方以非法监视居住名义,但本质上违法将其拘押于福清“怡静园”。刑警大队和戒毒所等处对他进行严刑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问长达十一个昼夜,造成其双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和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陈科云亲笔写道: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他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信,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在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候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当年的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除拳打脚踢外,他还被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被用绳子捆绑双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其双手背在背后,手背向上,头脚朝地,施以“金鸡扒翅刑”,一班八个小时,每班吊他两次,三班轮流。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几位刑警发现一直喊叫冤枉的他突然无声,怕有生命危险,才急忙把整整吊挂了一整夜的他放下来,送到刑警办公室以防万一。

      
陈科云说:“当时我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惝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是鲜血”。由于伤势太重,从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陈科云被停止用刑(养伤),但此后五天,陈科云再度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先是被用“水刑”(用冷水冲脑袋)二昼夜,“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我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地冲冷水,我已严重感冒发烧”,但他们还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另一种重刑“老虎凳”,他们“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棍将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向上,头朝下,双腿顿时被夹的剧烈疼痛像刀绞一样”。刑警说,他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我拚命哭叫着,我确实与案件毫无关系。但随即遭到更重的“头脚倒挂刑”,并被用刑了三昼夜。陈科云说,他正是在这种被折磨得半死不活、求生不能、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刑警人员逼迫按警方意图交代了“罪行”。

陈科云的律师杨智敏说,当他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看到陈伤情确实相当严重。在被刑讯逼供三个多月后,他和另一名律师林洪楠约见被告陈科云时,陈累累伤痕仍清晰可见,特别是其双手腕和脚部等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表明系戴手铐、脚镣被长期吊打所致。
  
  
  
杨和林两位律师因此于零二年二月一日向福清市人民检查院提送《提请司法伤情签定、建议羁押省所申请书》,但遭到了漠视与拒绝。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义良认为,福清爆炸案从侦查开始到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说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违反程序正义的案例,“这就好比加减乘除运算程式规定先乘除后加减,违反了程序规定,其运算结果会是正确的吗?”

  
  
作为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说,爆炸案发生后,公安侦查就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侦破怪圈。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不经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就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进行“密捕”,羁押于当地“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直至超过一百天后才被告知刑事拘留,非法羁押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程序违法,竟被掩盖变成了“监视居住”,同样随后对涉嫌的陈科云也以“监视居住”代替拘押。这是典型的只要破案,就可以不择手段无程序办案。

   
显然,警方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当局无法否认的。既然刑求,嫌疑人的翻供也是必然的。福州有关检察官告诉亚洲周刊,陈科云、吴昌龙和杜捷生三人,是在检方审查起诉时开始翻供的,“但谈敏华还是承认的,只是在开庭时才开始翻供”。据了解,福州市检察院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他们表示是“严格按侦查人员的主体身份、程序,严格按照诉讼法进行”。但消息人士称,实际上从一开始,福州市检察院就认为围绕此案侦查中的问题疑点太多,难以立案,两次将材料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有关检察官承认,由于案情复杂,检察机构曾按照程序申请延期审理,“公安也申请延期,各方都在规定的时效把时间用完”,使得此案一拖再拖,拖了三年多,被辩方指责是超期拘押。但事实上,当时的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现因涉保护黑势力受贿被逮捕),曾以手中的权力干涉案件的处理,要求必须起诉并要宣判有罪。

   
如此“未审先判”,市检察院也不敢抗命,但因缺乏直接证据,不得不将材料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证据依然支离破碎。检察院内部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因此提出了此案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不能相互吻合、印证等五大事实不清问题。在法院按命令受理中,福州中院内部的《阅卷情况报告》,在该案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中,对“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爆炸装置的制造问题”、“把爆炸装置送进纪委大楼的问题”以及其他证据方面存在的七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爆炸犯罪事实的难度甚大。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一月十五日在省高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主持下听取对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基本不足,其他二人认为证据根本不能成立。但福州中级法院却有自己的判断,五名被告都被宣判有罪。该院院长范仁善之前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时,就透露了玄机,表示“领导已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福州市负责人也根据“办成铁案”的精神,再次调动公检法对已审结的案子,重新“组织力量”进行取证认证,并要求“根据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进行判决。一位参与审判的司法官员告诉亚洲周刊,此次中院判决中特意引用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说法,其实暗示这是无奈的“权力判决”,也为历史存档。

   
这位官员同时感慨地说,围绕这次爆炸案实际上引发了一场“权与法”的交锋,暴露了福建某些地方司法系统的黑幕,暴露了刑讯逼供的惨酷内情,也暴露了老百姓对司法已经逐渐失去信心,因为一切只能按定下的框框去查去办。近年来,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福州市先后二任的政法委书记、几任公安局长乃至公检法一百多名厅处级干部接二连三地成为黑社会黑势力的保护伞而贪渎腐败出事,从上到下有法不依,黑白不分,老百姓怎么会有一个清明公正的政治与司法环境?
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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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统一刊号:CN35-0060
周一至周五出版
2001
1119  星期一农历辛已年十月初五第218期(总922期)






6.24”爆炸案告破   陈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我市今年“6.24”爆炸案日前告破,警方抓获陈某等5人犯罪嫌疑人。
2001624日上午8时许,福清某机关大院内发生重大爆炸案。司机吴某被当场炸死,部分财物受损。该案发生后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福清警方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迅速成立“6.24”案件专案组,全力以赴开展侦破工作。经过4个余月的缜密侦察,先后抓获5名涉案人员,破获全案。(陈振文)



20011121  星期三   本版编辑:林文琦  校对:斌玲
福清“6.24”爆炸案告破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6.24”爆炸案,日前已成功告破,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吴某某等5名,缴获部分作案工具。
今年624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某单位办公大楼一层门口发生一起重大爆炸案,造成一司机当场被炸死及部分财物受损。该案发生后,立即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福清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在案发地点开展全面勘查侦破工作。经过省、市公安机关4个多月的协作缜密侦查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终于发现线索,在严密布控下先后抓获涉嫌爆炸案的主谋陈某某(男,49岁,福清人)、涉嫌爆炸案的主要人物吴某某(男,26岁,福清人)、杜某某(男,35岁,福州市人)、谈某某(男,22岁,江西瑞昌市人)以及谢某(女,46岁,福清市人)等5名犯罪嫌疑人。
经突击预审,现已查明,此案系因涉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纪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而怀恨在心,指使涉嫌人吴某某向杜某某通过谈某某等人购得爆炸物品,并由陈某某和吴某某同实施爆炸作案。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易力)






2001年12月12日
农历辛已处十月廿八

被立案查处竟对纪检部门实施爆炸
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等落入法网
新华社福州1211日电(记者 苏杰)一起罕见的为报复而对纪检部门实施爆炸的恶性案件最近被福建警方侦破,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等5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今年624843分,福清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件,造成纪委一名驾驶员当场被炸身亡及部分财物受损。爆炸是放置在信访接待室门口的一包不明物品引起的。
案发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侦破此案。在省公安厅督办和福州市公安局直接领导下,福清市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经过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终于抓获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5名犯罪嫌疑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小钢在逃。
经查,陈科云系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19997月至今年5月,他因用公款购买手机、超额报销电话费、弄虚作假伪造控办购买小汽车手续,以及用公款乱请吃、乱开支等问题,先后2次被福清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陈科云怀恨在心,遂指使公司司机吴昌龙伙同吴昌龙的姐夫杜捷生及江西、四川民工谈敏华、王小钢等人购得爆炸物品,并由陈科云和吴昌龙共同实施爆炸犯罪。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因犯包庇罪被捕。


      
20011212 星期三   责任编辑  谢志灏  电话:3723138
违法乱纪遭查处   怀恨报复炸纪委
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落网
新华社福州1211日电(记者 苏杰)一起罕见的为报复而对纪检部门实施爆炸的恶性案件最近被福建警方侦破,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等5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今年624843分,福清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件,造成纪委一名驾驶员当场被炸身亡及部分财物受损。爆炸是放置在信访接待室门口的一包不明物品引起的。
案发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侦破此案。在省公安厅督办和福州市公安局直接领导下,福清市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经过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终于抓获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5名犯罪嫌疑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小钢在逃。
经查,陈科云系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19997月至今年5月,他因用公款购买手机、超额报销电话费、弄虚作假伪造控办购买小汽车手续,以及用公款乱请吃、乱开支等问题,先后2次被福清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陈科云怀恨在心,遂指使公司司机吴昌龙伙同吴昌龙的姐夫杜捷生及江西、四川民工谈敏华、王小钢等人购得爆炸物品,并由陈科云和吴昌龙共同实施爆炸犯罪。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因犯包庇罪被捕。



海峡都市报    特别报道
20011225    本版责编:邓勇坚   样对:晓琳    电话:7095958
本报记者  汤胜芳   实习生   腾钦建/     肖春道/

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违纪问题受到福清市纪委查处而怀恨在心,为泄私愤,制造了“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

社会影响恶劣,备受市民关注的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6.24”爆炸案,经过警方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日前成功告破。共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
陈科云(男,福清市人,49岁,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涉嫌爆炸案主谋);
吴昌龙(男,福清市东张镇人,26岁,原福清市中福公司司机,涉嫌实施爆炸案主凶);
杜捷生(男,福州市人,35岁,涉嫌提供爆炸物品,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的姐夫)
谈敏华(男,江西省瑞昌市人,22岁,涉嫌提供爆炸物品);
谢清(女,福清市人,46岁,涉嫌包庇,陈科云的妻子);
另一名涉案人员王小刚在逃。

市纪委大楼发生爆炸案

2001624日上午843分,台风“飞燕”刚从福清市“撤离”7个小时,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正忙着打扫办公区域,忽然“砰”一声巨响,大家惊恐之余,发现在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还未散尽的硝烟中,有一人倒在血泊之中。
死者身高1.66米,脸部,头部,胸部血肉模糊,两手残缺,爆炸后的少量金属碎片嵌在了尸体里,死者身旁炸开了一个圆形的大坑。
案发后,福清市公安局林孜局长,分管刑侦的吴星明副局长立即组织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技术中队等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
在现场警方很快查明死者身份,死者吴章雄(男,38岁福州市人,系福清市纪委的一名司机)。经法医鉴定为头颅开放性损伤致死。警方在现场提取了纤维袋子碎片、铁质罐碎片、硝铵炸药残留物、信封残片等物品。

是自杀还是凶杀?

据福清市纪委工作人员反映,案发前一段时间,死者与其妻弟正在闹矛盾,关系紧张,会不会因为一时想不开自杀呢?调查中,福清市警方发现了异常情况,据福清市政府大院清洁工周某反映,案发当日清晨6时许,周某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时看见接待室门口有一个红色小包,上口敞开,用手电筒照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上,上面写着“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另据勤杂工陈某反映,案发当日上午730分左右,到纪委大楼检查闭路电视线时,曾看见一个红色小袋子没有拉链放在一层接待室门口,袋内有一信封放在上面,信封下面有一纸盒露出一半。经现场勘查与爆炸后的残留物相吻合。
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福清市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对死者被炸死后的双手、头部等部位鉴定分析后,认为死者符合发现物品后,下蹲触动物品时发生爆炸,排除了死者吴章雄自杀的可能性。

6.24”案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案

6.24”案件发生后,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案发当晚,福清市五套班子领导专门听取了有关“6.24”案件的案情分析、调查访问以及侦破思路的情况汇报,并成立福清市“6.24”爆炸案专案指挥部,由福清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振英任总指挥。
福州市公安局抽调民警50余名,迅速成立了“6.24”案件专案组。同时“6.24”爆炸案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案。
根据时间推断,623日晚刮台风之前,福清市纪委工作人员在值班和巡视时未发现办公楼内异常情况的分析,认为排查的重点应是23日晚7时到次日案发前这一段进出市政府大院的人员。
警方迅速对市政府大院前后门停靠的23名“的士”司机,145名两轮摩托车进行调查访问,但未获重要线索。
于是调查“6.24”案件线索的重点转移到了拥有“爆炸技术”人员的身上。
警方立即对全市1965年以来掌握爆炸技术的人员进行逐人走访,逐一排查。同时,对近年来受纪委立案审查的人员进行排查,特别是将因违法违纪受处理后情绪激烈的8人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疑犯进入警方视线

很快,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进入警方视线。
警方经查获悉,2001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有关违规使用手提电话,超标准接待和违反控办纪律擅自购买小车等问题。
53日,经查证举报属实,陈科云受到福清市纪委的调查处理,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陈科云对福清市纪委的处理结果不满,认为自己是受他人迫害,并多次提出复议未果。
警方同时掌握,陈科云系铁道兵转业,熟悉爆破的相关技能,有重大的嫌疑。
628日,警方开始与陈科云正面接触。针对警方的调查,陈科云声称,623日下午一直和妻子谢清呆在家中看电视,当晚台风刮破了窗户玻璃,雨水积满了一楼,整晚和妻子忙着打扫卫生,哪也没去。

悬赏10万元缉拿凶手

为了尽快破案,进一步发动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福清警方发布了“6.24”案悬赏通告,重奖举报人和提供人价值线索人员,奖金额高达510万元。
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再次举报,为陈科云开车的司机吴昌龙曾因发票报销等问题与陈科云一起受到福清市纪委审查,事后,对市纪委有强烈不满情绪,案发前后,行动诡秘。
专案组决定从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中打开破案缺口。
728日,福清市警方秘密对吴昌龙进行审查,吴昌龙交待了受陈科云指使,通过其姐夫杜捷生购取炸药实施犯罪的事实。
825日,专案组对陈科云的关系人邓*进行秘密审查,查明陈科云与司机吴昌龙近段时间常去找“仙公”、“神婆”大搞迷信活动,并多次占卜与“6.24”案件有关的情况。
专案组根据掌握的重要情况,随即对陈科云妻子谢清进行审查发现,陈科云称案发前一晚上一直与妻子在一起一说纯属编造。并有多位旁人证明其妻子谢清23日中午到晚上11时都在外打麻将,并未与陈科云在一起。同时谢清对包庇其丈夫陈科云并帮其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13日,专案组逮捕了陈科云。经审讯,陈科云对作案动机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据吴昌龙交待,5月中旬,他向其住在福州晋安区的姐夫杜捷生要求购买炸药和雷管。杜随后从福州火车站附近某采石场谈敏华、王小刚处以50元购得炸药2筒,火雷管、电雷管各2枚、导火线2节。
6月初,陈科云与吴昌龙使用1筒炸药和1枚电雷管、开始制作炸药包,并在吴昌龙老家福清市东张水库边试爆。
623日晚845分,吴昌龙骑摩托车将安装好的炸药包用手提袋做伪装,放在了市纪委一层的信访接待室门口。
专案组根据吴昌龙的交待,在吴昌龙家提取了与爆炸现场遗留物相吻合的引爆装置物品。
专案组同时在陈科云住宅搜查到了制作炸药包的工具。
经中国刑警学院专家对现场遗留的信封残片、字迹进行检验,认定现场上的信封残片文字系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所留。
至此,除犯罪嫌疑人王小刚一个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福州新闻     
东南快报

A4
责编/孟明
校对/柏清
版式/金红珍


2002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不服处分密谋炸纪委
“福清爆炸案”主犯昨受审


本报讯
昨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开庭审理。

经查,2000年12月,福清市纪委检查委员会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某某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及违规购买轿车等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告人陈科云不服处分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冒领献血费等问题与公司会计陈某某产生矛盾。于是二人密谋策划爆炸事件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先后让被告人杜捷生为其购买炸药雷管和电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新店桂山石子场临时看管炸药的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等,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交给被告人吴昌龙,吴共付其人民币100元。于是,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在陈家共同“研制”爆炸装置,并在福清东张水库试爆成功。2001年6月23日,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至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手提包里藏匿的爆炸装置及一封写有“方市长收”的信封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某某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引起爆炸,当场被炸身亡。
另查,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二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被告人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询问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自己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
该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
邱国文




政 法新 闻

福州日报
A12责任编辑
张浩清
美术编辑
陈允坚
福州市委政法委联办
2004年12月3日
星期五
传真:83762672

市中院依法对福清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陈法)12月1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香 港 亚 洲 周 刊(专题报道)2005年1月23日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九天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此林洪楠律师指出:“同一个案子,提供爆炸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揭示了对同案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却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的荒谬。因为本案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又怎么能制成触发式炸弹?没有炸弹又谈何实施了爆炸犯罪?这等于是无源之水。”


林洪楠说:“现在,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已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省高院仍不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蒙冤近四年的陈科云、吴昌龙等所谓的罪犯作出公正和正义的判决,那不仅是福建司法的悲哀,也会让中国法制蒙羞。”

  
  
但对于辩方的这些说法,公诉方却不以为然,并以“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科云和吴昌龙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员甚至承认,尽管办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据中国大陆“实体正义”的习惯做法,“他们犯案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不管有关证据是怎么得到的”。福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告诉亚洲周刊,该案的证据、口供、现场遗留证物经过审查,可以互相吻合。

   
据当局介绍,警方在现场搜集的证物,“就达十三麻袋”,更由于该案是专门针对纪委的恶性案件,“全国影响很大”,因此整个侦查过程显得异常复杂,有关的鉴定请了全国最权威的专家,比如爆炸现场提取的信件残片笔迹鉴定,就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陈明春教授。经过比对之后,认为与吴昌龙的笔迹一致。有关专家还包括沈阳市公安局的高级工程师、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常庆禄等,显示了当局对案件的“负责和重视”。

  
  
福建有关官员还告诉亚洲周刊,比如该案主嫌吴昌龙,前前后后就作了十九份有罪招供,非常具体地介绍了作案前前后后的过程,包括获取炸药、雷管以及制作的过程。为证明被告有罪,控方共提出了三十五项证物和证据,另加主被告陈科云和吴昌龙共十五项口供证词作为支持。

   
而被认为最具“王牌”证据效应的,是警方对吴的一盘长达五十分钟审问录影带,其中包括吴当场画出有关爆炸物的线路装置图、带领警方人员察看试爆现场、详细告诉警方将爆炸物送到纪委传达室现场的过程和心态,以及在审问过程中与警方人员有说有笑,说到最后还“哽咽”、“哭泣”的经过。


检方表示,经过对吴昌龙供述中所画爆炸装置结构图进行分析,认为根据该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吴供述的制作爆炸装置使用的物品种类与爆炸现场提取的爆炸装置残留物相符”,比如从爆炸现场提取的“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经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手提袋为同一种纤维。而从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经过痕迹学检验报告证明,与吴昌龙驾驶的日产马自达六二六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

  
  
对上述证据和吴昌龙在录影带里的供述,法庭予以接纳,认为吴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

   
但“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力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法院还认定,爆炸物提供者杜捷生和谈敏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也与吴昌龙的供述相印证。

   
对此,辩方律师认为录影带供述是吴昌龙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是吴按照警方的要求、经过反覆修正表演出来的。事实上,吴昌龙和陈科云等人后来都翻了供, “控诉”了他们被警方严刑拷打的经过。控方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有刑讯逼供”,而陈科云手腕上的手铐伤疤,是因为陈有自杀倾向,“所以必须要把他铐起来”。

血写日记留下证据

但原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在永泰看守所亲笔写的《血泪的控诉》,以他自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七日的经历,证明曾被警方以非法监视居住名义,但本质上违法将其拘押于福清“怡静园”。刑警大队和戒毒所等处对他进行严刑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问长达十一个昼夜,造成其双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和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陈科云亲笔写道: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他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信,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在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候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当年的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除拳打脚踢外,他还被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被用绳子捆绑双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其双手背在背后,手背向上,头脚朝地,施以“金鸡扒翅刑”,一班八个小时,每班吊他两次,三班轮流。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几位刑警发现一直喊叫冤枉的他突然无声,怕有生命危险,才急忙把整整吊挂了一整夜的他放下来,送到刑警办公室以防万一。

      
陈科云说:“当时我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惝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是鲜血”。由于伤势太重,从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陈科云被停止用刑(养伤),但此后五天,陈科云再度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先是被用“水刑”(用冷水冲脑袋)二昼夜,“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我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地冲冷水,我已严重感冒发烧”,但他们还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另一种重刑“老虎凳”,他们“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棍将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向上,头朝下,双腿顿时被夹的剧烈疼痛像刀绞一样”。刑警说,他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我拚命哭叫着,我确实与案件毫无关系。但随即遭到更重的“头脚倒挂刑”,并被用刑了三昼夜。陈科云说,他正是在这种被折磨得半死不活、求生不能、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刑警人员逼迫按警方意图交代了“罪行”。

陈科云的律师杨智敏说,当他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看到陈伤情确实相当严重。在被刑讯逼供三个多月后,他和另一名律师林洪楠约见被告陈科云时,陈累累伤痕仍清晰可见,特别是其双手腕和脚部等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表明系戴手铐、脚镣被长期吊打所致。
  
  
  
杨和林两位律师因此于零二年二月一日向福清市人民检查院提送《提请司法伤情签定、建议羁押省所申请书》,但遭到了漠视与拒绝。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义良认为,福清爆炸案从侦查开始到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说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违反程序正义的案例,“这就好比加减乘除运算程式规定先乘除后加减,违反了程序规定,其运算结果会是正确的吗?”

  
  
作为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说,爆炸案发生后,公安侦查就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侦破怪圈。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不经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就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进行“密捕”,羁押于当地“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直至超过一百天后才被告知刑事拘留,非法羁押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程序违法,竟被掩盖变成了“监视居住”,同样随后对涉嫌的陈科云也以“监视居住”代替拘押。这是典型的只要破案,就可以不择手段无程序办案。

   
显然,警方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当局无法否认的。既然刑求,嫌疑人的翻供也是必然的。福州有关检察官告诉亚洲周刊,陈科云、吴昌龙和杜捷生三人,是在检方审查起诉时开始翻供的,“但谈敏华还是承认的,只是在开庭时才开始翻供”。据了解,福州市检察院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他们表示是“严格按侦查人员的主体身份、程序,严格按照诉讼法进行”。但消息人士称,实际上从一开始,福州市检察院就认为围绕此案侦查中的问题疑点太多,难以立案,两次将材料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有关检察官承认,由于案情复杂,检察机构曾按照程序申请延期审理,“公安也申请延期,各方都在规定的时效把时间用完”,使得此案一拖再拖,拖了三年多,被辩方指责是超期拘押。但事实上,当时的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现因涉保护黑势力受贿被逮捕),曾以手中的权力干涉案件的处理,要求必须起诉并要宣判有罪。

   
如此“未审先判”,市检察院也不敢抗命,但因缺乏直接证据,不得不将材料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证据依然支离破碎。检察院内部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因此提出了此案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不能相互吻合、印证等五大事实不清问题。在法院按命令受理中,福州中院内部的《阅卷情况报告》,在该案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中,对“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爆炸装置的制造问题”、“把爆炸装置送进纪委大楼的问题”以及其他证据方面存在的七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爆炸犯罪事实的难度甚大。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一月十五日在省高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主持下听取对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基本不足,其他二人认为证据根本不能成立。但福州中级法院却有自己的判断,五名被告都被宣判有罪。该院院长范仁善之前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时,就透露了玄机,表示“领导已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福州市负责人也根据“办成铁案”的精神,再次调动公检法对已审结的案子,重新“组织力量”进行取证认证,并要求“根据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进行判决。一位参与审判的司法官员告诉亚洲周刊,此次中院判决中特意引用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说法,其实暗示这是无奈的“权力判决”,也为历史存档。

   
这位官员同时感慨地说,围绕这次爆炸案实际上引发了一场“权与法”的交锋,暴露了福建某些地方司法系统的黑幕,暴露了刑讯逼供的惨酷内情,也暴露了老百姓对司法已经逐渐失去信心,因为一切只能按定下的框框去查去办。近年来,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福州市先后二任的政法委书记、几任公安局长乃至公检法一百多名厅处级干部接二连三地成为黑社会黑势力的保护伞而贪渎腐败出事,从上到下有法不依,黑白不分,老百姓怎么会有一个清明公正的政治与司法环境?



亚洲周刊毛峰 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
2005123
福建爆炸案被告家属上告不成,由旅居日本的家人把请愿书交到北京新任驻日大使王毅手中,申诉材料当日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周刊记者专程从东京飞赴福州调查,先受到有关当局暗中监视,后受到警方公关劝说,直至翻脸,扬言要采取「必要」行动。

   
深秋时节的日本,枫叶片片泛红,层林尽染。两名旅日华人陈美钦、吴华玉突然求见亚洲周刊驻东京记者,见面招呼话音未落,「扑通」一声双双跪地,泣不成声地说:「我们实在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了,福建当局以权代法,草菅人命,致使我们在国内的亲属被严刑逼供蒙冤三年多。我们为了申冤曾多次专程赶到福建老家,向当地政法部门领导提状子诉冤情,但石沉大海。我们在国内的亲属几年来也不断向各级领导提出冤案申诉,非但不见答覆,还遭到公安拘押。」
   
零四年十一月三日,陈美钦、吴华玉向新任中国驻日大使王毅递交了请愿书,申诉冤情,受到了王毅大使的高度重视,当日指示领事部将此申诉材料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并要求给予调查结果回覆。
申诉材料称,陈美钦的哥哥陈科云和吴华玉的弟弟吴昌龙等人在二零零一年六月发生在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被当地公安在没有任何证据下违法抓捕,遭受严刑逼供,硬被指控为该爆炸案的主犯而面临被处死刑的重大冤情。涉嫌被告的当事人和其家属为此多次申诉冤屈但无济于事。
为探究人命关天和司法公正的此案真相,亚洲周刊记者专程从东京飞赴福州进行了四天三夜的调查。然此次调查竟受到了福建政法有关当局的暗中监控和软硬兼施的「劝说」,最后发展到「翻脸」,准备对「未经批准的记者调查采取必要行动」,幸在最后关头离开福州,才未被抓。
十一月五日下午,福建省会福州气温骤降,寒气袭人。当晚,被指控福清爆炸案主嫌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等人向记者讲述了陈科云「被诬陷受尽刑讯逼供」的详细情况,听得惊心动魄。而另一位主嫌吴昌龙的辩护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义良,也向我讲述了福州公安的侦查人员是如何践踏程序,如何在证据采信程序上肆意违法。刑侦人员除了对涉嫌犯罪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外,还有对根本无任何涉嫌犯罪证据的谢建忠兄弟进行拘押,谢建忠更被戴上了手铐脚镣,受到了两个多星期非人性的吊打逼问。
马义良律师指出,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庇护警方的违法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继续搞「暗箱操作」,对律师依法提出为被告人遭刑讯逼供的伤痕进行监定的申请不予理睬。庭审中,八位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所有被告作了无罪辩护。因为此案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反映在各个环节上,公诉人提出被告的口供等材料多有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对爆炸案所留重要物证也未搜集到案,对指控被告人实施爆炸所剩的炸药、火雷管、导火索的下落也未查明,涉嫌提供电雷管的王小钢也不知在哪儿,爆炸物必须配件等基本证据材料同样缺乏。
后来王小钢落网,但另案处理,拒绝与被告对质,后又无罪释放。自零二年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福州中院一直难以宣判,又造成了五名被告人事实上被非法拘禁(超期羁押)长达七百多天,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马律师说,更有甚者,在十月中旬,侦查机关又悄悄将被告人转移到其他秘密场所关押,以至律师找到主审法官询问遭羁押的被告人在哪里时,主审法官拿出拘押单说:「这不可能,如要换押地方首先要通过我这一关。」
三十六岁的谢建忠也向记者□述了自己无辜被抓、被严刑吊打的经历。谢建忠说,他是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晚出门时突然被四、五个刑警塞进警车带到「怡静园」的。第二天,刑警便蛮横地给他带上手铐脚镣,开始逼迫要他承认是陈科云的主谋,是他开车送拿着炸药的哥哥谢建灿投放到福清市纪委门口的。
谢说,事后他们才知道,当时爆炸专案组已设定好「这是一起家族性向纪委报复犯罪」的破案方法,因陈科云是他姐夫(姐姐谢清现被以伪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此爆破案由姐夫陈科云为报复纪委密谋策划,由他们两个小舅子分别开车和送炸药实施爆炸,这非常顺理成章,并具有破案的政治意义。
谢建忠说,也算是碰巧,在所谓开车放炸药的六月二十三日晚,他开车到福州参加朋友婚礼并通宵未回福清,哥哥建灿当晚与福清国税局长等人打了一夜麻将。「编不成故事」的专案刑警为此恼羞成怒,但仍不死心,转而硬逼要他承认是由他想办法帮陈科云搞到炸药的。「因他们认为我在外人头比较熟。」谢说:「我没做过的事当然不可能承认。于是,我就被刑警三班人马吊铐审问。他们算好时间,把我吊铐离地约一小时左右,接近奄奄一息时放我下来歇上约半小时,然后再吊铐起来。就这样日夜反覆折磨我。这当中,当时爆破案专案组副组长、福清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兴明还亲自出面威逼我:你不招供,就天天这样吊铐你,如果承认了,我就当你是小孩子,拘你十五天后放你出去。」
谢建忠边摸着手腕上的伤痕边说:「但我也是个硬命人,回答说:即使你们吊死我,打死我,我也不会承认我没做过的事情。随后几天,对我的折磨开始『升级』了。五个人一班轮换的刑警不仅继续吊铐我,还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恶语相向:看你还嘴硬。」
谢建忠越说语音越轻,几次哽咽着,他说他真的不想再回忆那惨无人道的一幕幕。他停顿好一会说:「就这样我被日夜吊铐了两个多星期后被通知可以走人了。但由于被吊铐的伤势太重,尽管吊铐时刑具包着好几层毛巾。刑警为了『面子』要我养好伤后再出去。这样,我在里面养了近一个月的伤,直到吊铐伤疤基本脱落才正式被释放。」「更荒唐的是,在我被释放那天,刑警们竟然到处找不到我脚镣的钥匙,最后,他们告诉我,同意请外面的开锁匠进怡静园来开锁,但五十元开锁费要由我支付。」
谢建忠就这样被非法拘禁了五十六天,被吊铐吊打了两个多星期。「我哥哥也被非法关了二十多天。不给个说法,还威胁我们:出去后要是乱说,就再把你们抓进来」。
谢家两兄弟获释后感到非常寒心:「连爆炸案当晚我们两兄弟的基本情况都没搞清,就把我们当嫌疑犯抓起来,在这里哪有半点基本人权和安全,想抓就抓,想打就打,想吊就吊。这就叫执法与破案?还说没有刑讯逼供,那我的遭遇又算是什么?」
二零零二年九月谢氏两兄弟办了投资移民去了新西兰。谢建忠说:「这次回来探亲,看到都已经三年多了,姐夫(陈科云)和姐姐仍冤屈未伸,再想想当时我们兄弟俩如被屈打成招,那今天被指控进行爆炸和提供炸药的所谓犯人吴昌龙和杜捷生(吴昌龙前姐夫)就是我们了。」记者为求证谢建忠所说的开锁情节,于次日驱车六十多公里从福州赶到了福清,找到了当年的开锁匠胡一平。这位年年被评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开锁匠承认有这回事,「我干这一行已有近三十年了,公安局经常会来找我去开锁」。在福清,记者还先后见到了被告人吴昌龙的父母和姐姐吴华英以及被指控犯有伪证罪的谢庆的母亲林碧玉,老人因女儿女婿含冤入狱而哭瞎了左眼,并突然中风,至今瘫痪在床。吴昌龙的妈妈周洪玉说:「我们向各级领导申诉,但无人理睬重视,我们真的好冤啊。」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说,三年来他们这些受冤家属,先后向有关领导申诉达百余多次,「向衙门磕破了头,无权有理也没用」。
公安局长承认办案粗糙
当亚洲周刊记者就此案是否存在「违法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反司法程式和证据不足」等问题向现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牛纪刚求证时,牛纪刚说:「这是我的前任(指宋立诚)留下的案子。该案子的确办得比较粗糙,但我认为这不是一起冤案。至于超期羁押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该案在一些证据认定上检方与被告律师方有争议。」
有关刑讯逼供问题,牛纪刚表示,他上任后已批示对此案要严格依法办事,如再发现刑讯逼供等情况,从严处理。但他没有解释:那些依据刑讯逼供作成的口供,就能够成为呈堂证据,作为认定犯罪量刑的依据




本版编辑/王俊秀      法治社会    中国青年报
A6
2005
531  星期二
发生在纪委的一起爆炸案,提供电雷管者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施爆者却基本证据充分被判死刑
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
――


核 心 调 查
记者
王亦君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从2001年下半年起,5名被告被羁押至今。去年11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5名被告有罪,主犯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3年。5名被告立即上诉至省高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无罪。
 

轰动一时的“6·24”爆炸案
 
这个令人关注的判决源于轰动一时的“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1624日上午843分,福州市下辖的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了一起邮包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当场被炸身亡。福州市公安局抽调民警50余名,迅速成立了“6·24”案件专案组,悬赏10万元缉拿凶手,此案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
 
很快,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进入警方视线。
  2001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违规使用手机、超标准接待和擅自购买小轿车等问题。53日,经查证举报属实,福清市纪委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陈科云则认为自己是受他人迫害,并多次提出复议未果。
  728日,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被福清公安秘密抓捕了。
  913日,警方逮捕了陈科云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警方随后查明,杜捷生是从谈敏华和王小刚处购买的炸药和雷管,并逮捕了杜捷生、谈敏华,宣布“6·24”爆炸案告破。当年1225日的《海峡都市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此案侦破的全过程。文中最后写道:除王小刚一人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6·24’爆炸案成***告破。
  5名被告当庭翻供,称被严刑拷打
 
但是,从2001年至今,此案的审理却历经了多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被严重超期羁押。
 
据了解,此案于20021月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证据不足,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尚在福清市进行,福州市检察院决定立即将此案起诉至福州市中院。当福州市中院20027月下旬接到此案的起诉书时,案件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均没有随卷移送,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中院一个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察院拿回补充证据,这一补充又是3个多月,一直到2002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理。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福州市中院从受理此案起,就被拖进了超期羁押的怪圈。
 
今年516日,记者在福清市见到了被告人吴昌龙的律师马义良和被告人谢清的律师林洪楠。
 
在林律师处,记者看到了一份福清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的复印件,标题为《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案的会议纪要》:“20011127日下午,我委召集政法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案件承办人会议,就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等案件进行协调。会议在听取有关案件汇报后形成如下一致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清涉嫌包庇其夫陈科云的爆炸案,会议认为: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
 
林洪楠说,这份会议纪要是他在查阅此案的卷宗中发现的。
  200211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控,陈科云因不服福清市纪委处分心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
 
法庭调查阶段,5名被告全部翻供,声称他们原来作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严刑拷打下作出的,自己并没有参与“6·24”爆炸案。
 
马义良、林洪楠两位律师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时指出,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此案可能酿成冤案。
 
林洪楠律师当庭提供了他们拍摄的陈科云累累伤痕的照片,以及陈科云200111月、12月两次所写的刑警队对其严刑逼供的事情经过。
 
同时,律师提出,重要犯罪嫌疑人王小刚至今未被抓获,使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杜捷生交待雷管是从王小刚处购买的,王小刚是何人?他有无可能拥有雷管?据王小刚的房东证实,杜捷生交待买雷管的时间,王小刚并不在福州市。对这一重要环节,没有王小刚的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另外,案发那天是星期天,据被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的电话?电话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叫他到信访接待室门口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起诉书中均未提及。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整整两年
 
5名被告人和家人苦苦等待了两年后,20041129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了防暴警察,“6·24”爆炸案第二次开庭。
 
福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情节严重。
 
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庭上,陈科云和吴昌龙均大喊冤枉,称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
 
律师马义良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我认为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不当判决。
 
律师林洪楠则称:这是一起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冤案。经历了整整两年的再取证,依然没有一件可以用于定案定罪的直接证据。这突出表现在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
 
因为本案涉及到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两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须到庭,质证其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电雷管。但公诉方在法庭调查阶段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供任何有关证据。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9天,即20041210日,福州中院对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林洪楠律师说:同一个案子,提供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揭示了对买雷管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荒谬。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如何制成炸弹?又如何实施爆炸?
 
庭审还未结束,判决书已出台
 
对于辩方的说法,公诉方以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科云和吴昌龙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员甚至对律师承认,尽管办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据实体正义的习惯做法,他们犯案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不管有关证据是怎么得到的。
 
据侦查方介绍,警方在现场搜集的证物,就达13麻袋,更由于该案是专门针对纪委的恶性案件,全国影响很大,因此整个侦查过程显得异常复杂,有关鉴定也请了全国最权威的专家。
 
该案主犯吴昌龙,前前后后就作了19份有罪供述,非常具体地介绍了作案前后的过程。
 
而被认为最具王牌证据效应的,是警方对吴的一盘长达50分钟的审问录影带,其中包括吴当场画出有关爆炸物的线路装置图、带领警方察看试爆现场、详细告诉警方将爆炸物送到纪委传达室现场的过程和心态,以及在审问过程中与警方人员有说有笑,说到最后还哽咽哭泣的经过。
 
但对此,被告人的律师认为,录影带是吴昌龙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是吴按照警方的要求、经过反复修正表演出来的。事实上,吴昌龙和陈科云等人都翻了供,控诉了他们被警方严刑拷打的经过,侦查机关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对陈科云手腕上的手铐伤疤,是因为陈有自杀倾向,所以必须要把他铐起来
 
记者注意到,福州中院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41130日。但据被告人的律师介绍,第二次开庭审理持续了3天,从20041129日直到121日。马义良律师说,这突出表明了此案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判
 
公检法机关面对采访保持沉默
  517日至19日,记者辗转于福清市和福州市的公检法机关,对此案进行采访。
 
记者首先来到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向记者表示,局长认为有关此案不便接受采访,他是案发后才担任局长的,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此案的主要承办人员一个出去办案了,一个在北京治病,无法接受采访。
 
在福清市委政法委,记者见到了副书记吴星明,“6·24”爆炸案发生时,他时任福清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并担任专案组的副组长。听完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吴星明表示,他本人不接受采访,但他同时说: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就提出当时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呢?那就说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陈科云和吴昌龙两人罪有应得。
 
福清市检察院政治处一位姓林的副主任告诉记者,案发距离现在已有近4年的时间,承办人员可能记不清楚了,而且案件是在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他建议记者去福州市检察院了解。
 
在福州市检察院,办公室江主任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福州市有规定,对于中央媒体的采访,必须经过市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他同时说:这个案件很敏感,要求采访的媒体很多。而且在办案过程中,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的,所有环节都要经过市里的协调,因此对于媒体的采访,也必须由市里统一口径。当记者追问检察机关在此案中能否做到独立行使权力时,江主任表示不接受采访。
 
在福州市中院和福州市委政法委,记者均被办公室人员告知,有关此案的采访,需要经过福州市委的同意。
  519日,记者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案情复杂,目前不宜接受采访。





          


媒体监督

新闻眼

平反福建酷刑冤案
领导要重新调查

亚洲周刊今年年初曾独家追踪调查报道福建省爆炸案,披露重重酷刑黑幕(详见本刊今年一月二十三号第四期),据悉已引起福建省高层领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震惊与关注。福建省省委书记卢展工高度重视亚洲周刊的报道,亲自批示要求有关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来审理六二四‘爆炸’案”。福建省政法委书记鲍绍坤也亲自接见了一直为该案被告作无罪的代理律师,并向他们表示要相信福建有能力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检察日报》和《中国青年报》纷纷派出记者专赴福建进行采访调查,《中国青年报》于五月三十一日刊发了该报记者王亦君采写的报道《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
这宗福建爆炸案发生于二元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在信访室取邮包时被炸身亡。市公安局专案组随后逮捕了陈科云等两名涉案主犯及其他三名从犯,但被告及代理律师均指当局刑讯逼供。去年十二月一日,福州中院宣判主犯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同月十日,福州中院又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涉嫌向主犯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释放。


          
2007
17


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

   
亚洲周刊毛峰/福建爆炸案被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但中级法院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的命令下仍维持原先的死刑判决。被告亲属﹑旅日华侨向中国驻日大使馆求助,得到热情接待,冤情被允诺向温家宝总理转达。

   
十二月十五日是中国驻日使馆的侨民接待日。福建爆炸案被告亲属、旅日华侨陈美钦、吴华玉早早来到了这里。中国驻日使馆临时代理大使孔铉佑亲自接待了陈美钦、吴华玉,认真听取了她们的国内亲属在前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等人的命令下被错判死刑的冤案(详见本刊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陈美钦和吴华玉还同时提交了冤情申诉书,希望中国驻日使馆转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申诉书说:「为什么福清爆炸案连最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也即是谁向涉案主犯提供了爆炸用的电雷管?而没有人提供电雷管或没有电雷管,又怎么能把陈科云、吴昌龙定罪为用电雷管实施了爆炸并判处死刑?」。

申诉书还说:「为什么在福建省高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福州中院的有罪判决后,福州中院在牛纪刚的指示下仍坚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度妄判两条人命?地方诸侯以权代法、滥权枉法、黑白颠倒,难道福州和福建不是「执政为民」的共产党的天下?」

听完陈美钦和吴华玉的陈述,驻日使馆临时代理大使孔铉佑表示:「我们会很负责任的把你们的诉求转达给国内有关部门」。孔铉佑说,首先,你们要坚信,「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构建以公正公平为核心的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再三强调的方针政策,中国各地区各部门无一例外的都应该认真贯彻并将其落实到实处。其次你们也要坚信,事实和真相最终只有一个,白的黑不了,黑的白不了。

孔铉佑说:「有关你们申诉的这一案情,我有所了解也看过有关报道。这一案件不管怎么说,拖了这么久是不应该的,由此产生了多次的超期羁押、多次的延期审判,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也会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依法公正地解决此案」。

若把福清爆炸案置于法治的阳光下,就可发现福建有关部门「一定要做有罪判决」这宗「铁案」,其实是典型的「豆腐渣案」,也是某些人一再滥用权力,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制尊严、无视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下产生的错案。该案最为荒谬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次被权力「强暴」,丧失了最为基本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明知构成本案犯罪关键事实与证据的电雷管及其提供者均为子乌虚有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用电雷管实施了爆炸犯罪并处以死刑。五名被告被指控为策划主谋、制作实施以及提供电雷管及炸药,因而构成了这起环环相扣爆炸案的最基本犯罪事实链。而在另一方面,被指控提供电雷管、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被告王小刚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无罪释放,这意味着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链完全断裂,而没有了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又怎么能够用电雷管制成炸弹实施爆炸犯罪呢?

由于被告依法进行上诉,在法庭上一直喊冤,福建省高等法院院长陈旭不仅亲自调阅了全部案卷主持此案审理,而且还邀请了省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一起参与审理,达成了「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审议意见。但这一实事求是的纠错意见却受到了权力干扰,由此福建省高院只好以「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的形式,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判决:「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前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牛纪刚,对福建省高院指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定不理不睬,指示福州中级法院「一定要维持原一审的判决」,并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再次判决主要被告人死刑罪。

   
据了解,零六年以来,牛纪刚就直接打电话给司法局长,指令要对为含冤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严加「管束」。同年五月,福州司法当局开始向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开刀」,强行剥夺了他的辩护资格。对另一位老律师马义良,则有司法局长亲自出面做工作,要其「封口」。而这之前,马义良、林洪楠等律师还被福州公安无端传讯达十多个小时。


零六年六月,在牛纪刚的指示下,福州市的公安刑警居然来到省高院要追查经办法官。这一无理要求当即遭到了省高院院长陈旭的抵制。陈旭通知被拦在门外的福州刑警:「请回去转告牛纪刚同志,不要犯新的错误」。此外,牛纪刚更指挥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聪组织专案人员,要彻查「不听话」的法官和律师所谓的严重问题,陈聪旋即放话威胁:「态度不老实的就送纪委双规」。七月二十六日,更发生了同案的公诉人传讯原主审法官的滥权之举。颇具讽刺的是,陈聪没能把「不听话」的法官和律师送去双规,自己却因贪腐被双规,其后遭到法办。


牛纪刚要把自己酿成的假案坚持到底,竟把整肃行动扩大到「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地步。二零零六年六月,牛纪刚下令福州公安突然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两名技术专家进行传讯,并将其中一人、担任该协会秘书长的陈榕明以莫须有的「伪证罪」拘押了三十七天,迫使这两位爆破技术专家改变其原来对爆炸案炸药量作出的鉴定。其后,福州中院奉牛纪刚之命,以鉴定人未到场质证的形式,对三年前由省市两级法院共同委托省爆破协会所作的鉴定做出了否定。


据亚洲周刊了解,牛纪刚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其背后有着省政法委书记鲍绍坤的暗中怂恿,他们的目标就是要用手中的大权,硬要把这个冤假错案错到底。在「摆平」了福州中院后,鲍绍坤一方面用权阻止了省高院的的直接改判,用建议「发回重审」的缓兵之计,争取有时间对省高院「掺沙子」,施加压力。在把福州中院院长范仁善调往省高院任副院长后,鲍绍坤还想把牛纪刚提拔为省公安厅厅长,内外夹攻,逼省高院作出妥协,维持福州中院的错判。但福建省司法干部纷纷向公安部巡视组揭发了牛纪刚的问题,致使牛纪刚升迁受阻,但鲍绍坤仍把牛纪刚安插到常务副厅长的要职上,但鲍绍坤试图用范仁善来顶替省高院院长陈旭的计划却未能得逞。


被告亲属蒙冤五年多来三百多次向福建省和福州市领导申诉冤情均「石沉大海」,被告亲属陈美钦、吴华玉在转呈温家宝总理的申诉书中说:「如果这一罕见、荒谬至极的冤假错案不能依法获得公正公平处理的话,我们在走投无路,已绝决意不惜再赔上我们全体亲属的冤魂,前往天安门广场自焚,向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最后的请求:请还我们蒙冤者最最基本的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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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7: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     但已经快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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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7 11: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起很异常的案件。侦查就背离正常的轨道。后迭经周执,仍有人要以权压法维持。挨至这次庭审,有“未审先定”之怪。行五十而知一百,彼我都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昌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做了各种该做的工作。现在,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全面了解掌握本案始末的基础上,我们更认为被告人吴昌龙被指控为福清2001年“6·24”爆炸案犯罪,蒙冤甚深。现循实据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确定侦查目标,就偏离“准”字。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有领导决定将吴昌龙作为“突破口”,践踏程序,违宪违规,刑讯逼供,以权压法。案至审查起诉阶段,两级检察机关相互推诿,仍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庇护警方,在程序和实体上继续搞暗箱操作
         2001年7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未获任何可证被告人吴昌龙涉嫌爆炸案犯罪,仅因吴系福清中福公司的司机,怀疑他与经理陈科云搞爆炸案有染。凭主观臆断,在此前未有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下,便出动小车、摩托车,由五名警员,全武装地对吴昌龙实施“密捕”,羁押进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当即讯问,通宵达旦。7 月28日,对吴昌龙进行所谓监视居住。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警方公然视国家根本大法为儿戏;进而变本加利,实施了系列违法行为。
        1、被告人吴昌龙在福清市市区的融城清展花园601室有固定住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然而,侦查机关对此明知故犯。
        2、党和国家反复告诫,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起进行活动。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侦查机关以领导批准为托词。请问这个领导是谁?为何能如此胆大妄为。在刚在的法庭上,公诉机关对此讳莫如深;审判长也装作未听见发问。诚然,将被告人吴昌龙监视居住在怡静园、戒毒所、刑警大队,使吴独身一人全天侯控制在侦查机关,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昌龙的刑讯逼供,客观存在。  
        3、不仅如此,侦查机关采取以上违法措施后竟保密,而且一再拒绝、拖延被告人吴昌龙之亲属聘请律师依法会见,一再阻扰,为之提供法律帮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在吴昌龙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求生不能、求死无门的悲惨境遇下,我们于10月17日(已整过80天)持完整手续找警方要求会见时,却断然拒绝。对此,我们当场提出了反对意见,请问哪又是为什么?
       (2)事实是:侦查机关在对吴昌龙采取“监视居住”超过100天的11月7日,我们才被告知吴昌龙已刑拘,可以会见。
        作为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我们于翌(8)日就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他们答应后,仍设词拖延至2001年月11月14日。该天,在罗源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昌龙时,吴昌龙当着在场干警的面,向我们出示身上损伤,控诉遭刑讯逼供。干警吴承奋十分紧张,粗暴地制止会见。为此,我们于2001年11月20日依法向侦查机关呈交《法律意见书》;会见实况,我们还有当场录音可以为证。
        (3)事实还在于,上述会见夭折至2001年12月8日,我们得知被告人吴昌龙转至福清看守所刑拘。出于律师职责,我们持手续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制科签字具印同意,拿会见通知单进看守所。看守所负责人称“这是重案,上面交代,会见要特别请示”。说来说去,就是不让见。其后,我们一再请求会见,拖至同月中旬末,专案组负责人公开答复“不能再会见”。
        4、案至审查起诉阶段的2002年1月下旬,我们找福清市检。起诉科负责本案的检察员同意我们去会见吴昌龙。我们进看守所去见吴时,不但目睹了其手上、脚上的累累伤痕,而且见到他胸口被办案人员用足踢伤的黑影;耳朵遭重创,其中右耳还流出恶臭的黄水。被告人吴昌龙向我们控诉了他“监居”先后羁押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一办公室迭遭折磨,惨无人道的事实,并诉由于他冤枉不招供,在怡静园至8月下旬,就有至少5份申辩无罪的笔录。  
         到了同年9月,如上述的刑讯逼供升级,吴昌龙孤立无援,曾写了给父母、姐姐的遗书自杀(未成)。警方加强了对吴昌龙的看管,但仍骗他说,只要交待爆炸案是陈科云干的,他不但没事,还可以立功。
       在软硬兼施,指、逼、诱、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昌龙天天脚镣手铐。九月中旬,警方还对吴进行了测谎。
        我们在该次会见后,向福清市检转告以上实情,要求负起依法监督之责。其检察官表示上命难违,声称还有福州市检要审查《起诉意见书》,他们只能当“二传手”,云云。
        5、2002年春节过后,本案审查起诉到了福州市检。我们为对本案负责计,先后在2月末、5月底,二次向福州呈送第三、四份《法律意见书》,在第三份《法律意见书》中,附了要求对吴昌龙之伤情进行鉴定;对现场残留字迹(因为作为证据使用,侦查和审查机关未与吴昌龙见面;吴对我们反复说从未用铅笔写过这类字),认为有诈,附了由几位律师联名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发的质疑的函,等等。
        福州市检对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和附呈件均未置可否。期间,我们只知道退回福清补充侦查。在其二次“退补”时,我们为寻找正当解决此疑团滚滚案之谜,又禀笔直书,于6月上旬送呈了第五份《法律意见书》(第四份的补充)。送上的两份中,有一份专交陈聪检察长阅示。
      以上白纸黑字,我们对被告人吴昌龙等被非法拘禁、惨遭刑讯逼供之悲苦,进行了十分负责任的陈述。
      当时,市检相关人员曾表示此案难起诉,但又说不起诉,纪委马上会找他们的麻烦。此言之凿凿,果然应验。
         二、庭审充分证明被告人吴昌龙自被侦查之始就属冤枉,遭刑讯逼供过百天。法律明确规定被侦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措施时无确证,其后仍不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刑讯逼供中取得的供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次庭审,公诉人面对被告人个个喊冤,置若罔闻,而对侦查机关种种违法违纪之丑陋行为,矢口否认,乃欲盖弥彰
         1、最高检〔2001〕2号文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本着为事实负责、为法律负责的宗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注意办案过程的合法,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把关。这次庭审,公诉人之作为,完全与此相悖。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只是连篇累牍地宣读吴昌龙等人的供词,明明自相矛盾,还装的一本正经。对于吴昌龙等人许多无罪供述,公诉人一律扣压封杀。如此露骨之行径,审判长也不让辩护人发问,表示要到辩论时才能讲。
       2、2号文还规定:“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奇怪的是,庭审会上根本不按此进行。这次庭审,无一事实经过质证,审判长能当场拍板认定。
       3、庭审第一天下午,法庭放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录相,娓娓动听,企图以此作为吴昌龙认罪、忏悔的证据。诚然,这是经过公诉机关和侦察机关密切配合、反复演练的闹剧。问题很明显,那是侦查机关出于需要专门布置制作的“精彩”片断,并非讯问全过程。当然,该录相不应是视听资料、而仍是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只不过与其他笔录的载体不同而已。在案卷中,侦察机关对吴昌龙先后制作有26份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同样无法以吴昌龙的供述录相加以否认。
        暂且不论公诉机关播放的录相是否被剪接,被告人吴昌龙脚戴脚镣出现在画面上。这难道不正是刑讯逼供的佐证吗?侦察机关违法对被告人吴昌龙监视居住,并对吴实施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被告人吴昌龙的有罪供述(包括找试爆炸现场等录相记载)因其凭吴之供述、且收集方法违法,依法当然不能采信。
         4、庭审中,面对每一个被告人都控诉遭刑讯逼供,公诉人仍连凭良心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口口声声说刑讯逼供缺乏证据,并以倪政平等四名干警出庭为证。
        这叫作此地无银三百两。出庭者仅是参与审讯被告人吴昌龙笔录上有记录名字十五个干警中的三名,让倪政平等人出庭作证,与此推论全部参与办案干警未刑讯逼供的结论属以偏概全。况且,倪政平作为被告人吴昌龙等人直接指控的刑讯逼供的实施者,与是否刑讯逼供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审判长怕辩方律师发问,干警洋相越出越大,赶紧叫倪政平等人一个个下去。众目睽睽,实在荒唐。
         5、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在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对照以上本案被告人吴昌龙的所有供述,都是在其遭非法羁押,没有人身权利与自由,且由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依法介入,失去司法救助之中产生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绝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细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基本是各被告人的口供,其时间、经过、手段等指控均明显存在模糊不清,不能相互印证,根本未达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1、该起诉书指控的本案犯罪动机的产生,理由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推敲。
         被告人陈科云自2000年12月开始受纪委查处是事实。但在2001年6月4日纪委对他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切尚在不确定中;此前陈科云仍在努力阻止该处理决定的作出。也就是说在6月4日之前,被告人陈科云对纪委的处理决定尚在观望,岂会产生怨恨、商议报复!这种党内处分,既未影响陈之工作职务,又未影响其工资等利益。从事实看,被告人陈科云6月中旬到北京执行公务时,还在向中纪委等申诉。
        被告人吴昌龙(不是党员)与陈奋真仅有一次一般冲突,与纪委更无任何矛盾,以此推论其犯罪动机更属牵强附会。况且,公诉机关指控明显存在犯罪预谋在前(即供述5月10日),而产生动机的原因滞后,显与法律常识都不符。
      2、指控“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事实同样根本不清。
       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不外是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的供述。但是,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密谋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的供述方面都无法相互印证,仅靠吴昌龙一人而缺乏证据印证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事实认定。  
       3、炸药来源同样只靠相互无法印证的被告人供述来认定,证据当然不足。其中,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就获取炸药商议的供述,明显矛盾。陈科云只供述在办公室,吴昌龙供称在陈科云家一层餐厅,地点、时间不对头,供述内容大相径庭。
       公诉机关认定为被告人吴昌龙通过杜捷生、谈敏华处获得二筒炸药、二枚火雷管、二条导火索,从王小刚处获得二枚电雷管。纵观被告人供述,谈敏华从未供述有机会接触火雷管、导火索,更不要说向杜捷生提供。同样,杜捷生也从未供述有向吴昌龙提供导火索。倘以此为证,则火雷管 、导火索、半筒剩余炸药未见任何足迹,而侦查机关对此不要说获得,连个去处也未查问;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吴昌龙一人无印证的供述若予认定,明显违法。本律师经调查了解,自吴昌龙之姐与杜捷生离婚(2001年4月12日)后,杜迁怒于吴昌龙,吴连电话从未向杜捷生打过一个。
       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多次供述2001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昌龙驾驶其单位74033小车到杜捷生家取炸药(见卷宗P496-501,P614-617),吴昌龙供述取得炸药后又用74033小车将炸药送到陈科云家。但客观事实是5月9日该车已进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修理,自6月27日才出来。对此,有本辩护人提供的结算单为证。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陈科云6月17日或18日提出要电雷管,而杜捷生却供述在吴昌龙祖父出葬时(5月24日)将电雷管交给吴昌龙。  
        又被告人谈敏华与杜捷生对炸药提供的供述也明显矛盾,根本无法印证。这,不能归于一般情节不符,而应从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角度来考究,因具体细节矛盾不排除,也无法去伪存真。该矛盾从另一方面却印证了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遭刑讯逼供而乱编,系无中生有。
       4、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具备爆炸专业知识。就吴昌龙来说,他对炸药是什么样都不知,也无证据证明他接触过炸药。
       被告人吴昌龙未受过任何爆炸专业培训已是不争的事实。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陈科云在铁道兵服过役,但是仅此举证远远不够,这只能说明陈科云有可能懂点爆炸知识,仅此而以。
        被告人吴昌龙的所谓爆炸装置图乍看似符合原理,这是在侦查机关人员一再指点下才画出的,深究起来明显不现实。如圆环缺口仅1cm,直径2.4cm,在装置好炸药无法避免合上盒盖时钩与圆环接触,因为差之一厘,就会丧命。然据供述,被告人两次均能顺利将盒盖盖上,堪称神奇。在无物固定的情况下爆炸装置放置摩托车车厢内,从陈科云家送到纪委,让钩在直径2.4cm的圈内不移动 ,只有神仙才能做到。
        5、福建省公安厅第1号、第197号《痕迹学检验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首先,侦查机关未发现被告人吴昌龙保存的废旧前轮球龙头中缺少卡环,“检验发现:二者均为金属所制,强度、韧性接近,形状基本相同 ”。这是轿车前轮球龙头内的卡簧所共有的属性,同类物的检验结果无法证明案件任何事实。
        再说,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将一圆环锯一缺口,使用八粒电池制作爆炸装置,而现场遗留电池帽仅有一个。卡环本身已具缺口,无需锯开,因此该矛盾未能合理排除之前,认定吴制作爆炸装置,同样不能成立。
       6、指控6月23日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事实不清。
       6月23日具体时间,公诉机关未予明晰。对此事实认定,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吴昌龙一人供述。但,吴的供述有:其一人送去;同陈科云一同前往,由陈科云送进纪委;两人一同去,由吴送进纪委三种说法。公诉机关何能认定,不得而知!
       7、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值得深究。
       首先,被告人吴昌龙始终未供述有用铅笔抄过材料。其次,被告人怎会愚蠢到公然自我暴露。福州市公安局仅据十余个字的送检残缺纸片、和吴昌龙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及案后试验材料去搞鉴定。该鉴定书内容令人费解,如对差异点,认为“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所致”。这类理由不知鉴定人凭何作出,是否伪造、书写条件如何,鉴定人何以知晓?残缺纸片的字是与平时书写的笔迹差异呢,还是与案后试验笔迹差异?因为案后侦察机关有意识要求被告人吴昌龙临摹现场出现字样,出现某种相似,倒是正常。现在指纹鉴定的误差以达20%,美国已认定不具科学性,何况笔迹鉴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鉴定人的经验、判断,其准确性大大小于DNA的科学性,同一字迹,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时有发生。另从案发现场图对信封、信纸散落点的异常事实看,更是蹊跷。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手中的材料,对那位陈教授大肆推崇,犹象广告推销员那样,实在让人发笑。
       综上,公诉机关在案件时间、地点、经过、动机、手段方面均未能做到明晰、准确,所举证据件件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当不是公诉人所谓的一般情节有问题所能掩饰。
       四、本案虽然闭庭,留下深思多多;法律双韧之剑,谁能一手遮天
       1、这起爆炸案政治性强。本来讲政治得将严格执法、文明办案落到实处。然而本案侦察、公诉机关人士却反其道而行之,症结在哪里?
        2、如此“告破”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爆炸案,发生在福清市,说怪又不怪。问题是均能过检察审查关、开绿灯将它推上法庭,那就不单是福清市有关领导等的问题了。                                                                                                               
       3、福州市检审查本案,足足经过半年。期间,诸多情况,有的公诉人本心知肚明。这次与之直面法庭,令本律师等人不胜感慨。
       4、即使苏秦再世,也难遮盖本案由审查至推向市法院中并不光彩的作为。比如,将被告人吴昌龙违规“监居”期间,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再经过反复演练的与福清市公安局吴副局长的谈话资料等录音、录相、在庄严的法庭上播放,其“精彩”的宣传效果是会有,也可让有些领导看后动情,殊不知,领导们有的一旦醒悟,又将如何?!又如,即使一拖再拖,到了庭审这个月4日,福清市公安局还有干警闯进福州市看守所,要被告人吴昌龙供认现场残留的纸片,供认现场提取的那个环。不是7月下旬市检向贵院匆匆送交起诉书时,就载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吗?!公诉人在庭审中一再表白程序没有问题,只此,算不算问题?再如,······
      5、姗姗来迟的这次庭审,法院的举措令人费解。如组织党政部门的干群旁听,阵势强大,而在被告人方,每人只限发两张旁听证。这样,北京新闻界来人进不去,得从少得可怜的十张旁听证中再挤出两张;本省如福建日报社颇有声名的记者和新华分社记者,即使遵命开了介绍信,法院仍只给旁听证阻止采访。然而,庭审末完,某个什么快报就发了通栏专题的新闻。这不是“未审先定”,又是什么?!疑义相与析,请贵法院领导公开说法。
       6、这次庭审,是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高潮中进行的。中央反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一再要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率先垂范,不知法院领导对此如何思量!?
       扼述以上,实因此案庭审多有异常。连与本案根本无关的谢清女士经庭审仍不能当庭释放,本律师对吴昌龙冤深之说,犹能怎样!
     辩护词本当有规程可依的。然以本案论,我们不得不破格,错误处愿受传问。谢谢!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2002年11月29日修订于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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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0 14: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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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科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被控爆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昨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从证据和程序二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没有焊接痕迹,被告人吴昌龙在视听资料及供述中所画所说的爆炸装置中的金属圆环是被焊接在铁盒盖上的,其必有焊接痕迹的存在。故在纪委大楼爆炸案中所爆炸的爆炸装置,不是被告人吴昌龙在视听资料及供述中所画所说的那一个爆炸装置
         经福建省公安厅二次痕迹学[卷三第210页《福建省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闽公刑痕(2002)第001号、补充侦查卷第21页《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下称痕迹检验报告)闽公刑痕(2004)第047号]检验证明,在6.24纪委大楼爆炸案现场提取到并附卷的金属圆环上没有被锡焊焊过的痕迹。
        被告人吴昌龙在所有有罪供述及视听资料中都是说:“用电铬铁焊接铁环”(焊接在饼干铁盒盖上)(卷六第582页第10行、第15行)。在纪委大楼爆炸的那个爆炸装置的制作方法,也是按照卷六582页上供述的方法“用电铬铁焊接铁环”制作的
        从上述《痕迹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上看,如果6.24现场爆炸的爆炸装置是吴昌龙制作的话,那么在现场提取到的金属圆环上,就必然留下被锡焊焊接过的痕迹,也必然在公安厅二次痕迹检验时被检出。但是现在附卷的公安厅二份《痕迹检验报告》都没有检验出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被锡焊焊接过的痕迹。
       以上所分析的附卷证据证明:1、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在现场爆炸装置中不是被焊接在饼干铁盒上的:2、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现场爆炸的爆炸装置中的一个组成部份;3、被告人吴昌龙所说所画的爆炸装置不是6·24现场所爆炸的那一个爆炸装置;4、6·24爆炸案不是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所为。

      二、能引起本案爆炸装置一经拉动即产生爆炸的最基本的证据——电雷管没有来源
       根据公安部专家分析,引起本案产生的“爆炸装置为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线电雷管引爆”(补充侦查卷第4页)。电雷管是本案爆炸装置中不可或缺、必须具备的,否则就不可能产生一拉动即爆炸的结果。故电雷管的来源及去向是本案最基本的证据。
        对于电雷管的来源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主要有两点:一是供述电雷管是陈科云从谢建忠处弄来的(卷六第545、559页);二是供述电雷管是从其姐夫杜捷生处买来的(卷六第571、580页)。杜捷生对电雷管来源的供述有:1、电雷管是向一个连江人陈锦祥处没花钱弄来的(卷六第621、628);2、电雷管是向一个叫“小八路”的当兵人拿的,是吴昌龙叫“小八路”将电雷管送到我家的(卷六第623页);3、电雷管是他自已到桂山坛口缴钱时乘人不备偷来的(卷六第638页);4、电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卷六第641页)(王小刚也不是电雷管的来源者)。
        从以上被告人杜捷生所供述的陈锦祥、“小八路”、王小刚三人与杜捷生的关系上看,无一人是杜捷生的亲人,也无一人是杜捷生的朋友。那么杜捷生为何不一下就供述,是从王小刚处买的,这只有一种解释,即杜捷生根本就没有向吴昌龙出售过电雷管,也无处弄电雷管。故在侦查机关精神与肉体双重重压下(杜捷生几次庭审的供述),为了摆脱痛苦而胡供。当杜捷生供述到电雷管是向王小刚购买时,因侦查机关无法及时将王小刚抓获归案进行核对,故先行将王小刚报捕。王小刚是被批捕在前而到案在后,所以在王小刚到案后,侦查机关在无法再对王小刚采取监视居住,只好将王小刚直接送往看守所羁押「(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这样王小刚就得以在如实供述的环境下进行供述。
       之后检察机关对王小刚提起了讼诉,但因指认电雷管是王小刚出售的只有杜捷生一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福州中院即以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小刚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公诉人在昨天宣读起诉书时也将“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二枚电雷管”的指控删去,这也说明,公诉机关已自行否认了杜捷生有向王小刚购买电雷管的情节。
       至此本案电雷管没了来源。也就是说,被告人陈科云连制作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所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电雷管都没了来源,又如何制作爆炸装置并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呢?所以说,本案基本证据不足。
       那么是否就是公诉人所说的电雷管是杜捷生自有的呢?答案也是否认的。理由简单,因杜捷生没有获得电雷管的任何客观条件,他也不会制造电雷管。

     三、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至今去向不明
      根据案卷记载,本案被告人实施6·24爆炸案之前,曾经准备了二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卷六第497页、502页、505页)以及二枚电雷管(卷六第571页)。在使用上,一筒炸药和一枚电雷管在东张水库试爆中用掉;半筒炸药(卷六第589页)和一枚电雷管在市纪委信访接待室爆炸用掉。还剩下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的去向,至今不明。
     本案是爆炸案。侦查机关侦查结果又显示,本案爆炸装置是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研究制作的,那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就是印证被告人有罪、无罪的最基本的证据材料。故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必须获得,否则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实施了6·24爆炸案的基本证据既不足,更不用说确实充分了。

       四、爆炸装置中安放电池的塑料盒子是黑色的,不是吴昌龙所说的是白色塑料盒
       公安部刑事侦查专家乌国庆、张勇及爆炸专家张秀清等,于2004年11月9日“根据现场提取的电池冒、电池金属碎片、炭棒残段和电池内黄色碎纸片等物证,分析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补充侦查卷第5页)。我们完全相信公安部乌国庆专家们,在出具分析意见书之前,必然对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认真的核对,也必然亲眼目睹了安放电池的黑色塑料盒残片,才做出了电池是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的结论。这也说明,在福清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的爆炸装置的引爆电源是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爆炸现场根本就没有白色塑料盒的残片。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与现场提取物不符。(卷六第577、573页等,补充卷第39页)。

五、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马自达车上的内球头卡环
         附卷二份(卷四第210页)对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小车上的内球龙卡环的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也只是确定送检的两个铁环都是“金属制品,强度、韧度接近”、“属同类物”。金属圆环当然是金属制品,金属制品当然都是同类物,这些不需要检验我们也知道。关键的是,如果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是马自达车内球头上的卡环,那么它们的强度、韧度应当完全一致,而不存在接近之说。理由是在设计马自达时对车上的每一零部件的质量要求都作了同一规定,所用材料成份也作了统一规定。
         再者根据侦查机关的鉴定可知,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的缺口有人为的锉痕(补充侦查卷第21页),这就说明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的缺口是经过人工锯或锉才形成的;而马自达小汽车球龙头内卡环上原本就有缺口,如果要使用缺口的话,根本就不需要重新锯一个缺口。
        马自达内球龙头卡环上的缺口尺寸(是自然的、加工时就被固定了)未经人工锯或锉过之后才为约0.8厘米,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缺口是在经过人工锯或锉过之后才为约0.8厘米(补充侦查卷第21页)。如果马自达车的内球龙头卡环上的缺口在经过人为的锯或锉后,其缺口的尺寸就肯定要大于0.8厘米,不可能还保持原先0.8厘米的缺口。所以说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马自达车内球龙头卡环。
       2006年5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说明,说“‘锉子’在福清市方言发音为‘锯子’之所以在做吴昌龙笔录时将‘锉子’写成‘锯子’是因为制作笔录人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福清市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说明)。这一份说明中的“因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说明了福清市公安局在对本案被告人制作笔录时,是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制作笔录,而不是依照被告人供述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的民警本身就是福清人,他们精通福清地方方言,不可能不知道福清方言的发音规律,更不会因为嫌疑人的发音而错记笔录。

        六、爆炸装置是何时被人放入市纪委信访接待门前的没有统一的证据
       1、是证人陈友望的说法
       证人陈友望说,6月23日晚上其二次进入纪委大楼二层。第一次是在晚上10点30分回到纪委大楼二层宿舍将鸟从阳台上拿到宿舍内(卷七第806页);第二次是在晚上11点其与女朋友刘云钦回到纪委大楼二层宿舍内休息(卷七第806页末行至807页第二行)。上述陈友望于6月23日晚两次进入纪委大楼,那就是一进一出再进共三次经过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前。但陈友望在三次进出的过程中并没有看见信访室门前摆着何物品。更为重要的是,陈友望还证实了其在6月24日“早上七点下楼时没看见什么东西放在接待室门口”(卷七第807页)。依陈友望的证言,本案的爆炸装置应是在 6月24日早上七点之后才放入的。
        2、是周建平等清洁工的说法
      周建平等清洁工在证言中说,他们于6月23日晚10时至24日凌晨1时,在雨中清理庭院卫生长过三个小时,竟无一人说当晚有进入纪委大楼内通道。但在第二天早上清理卫生时,又都说是从后门进入纪委大楼内通道(卷五)。只有证人清洁工林民厚在证言中说:“6月24日凌晨6时多,我还从纪委后门进到前门”(卷五第330页第二行)这一“还从”两字说明了其6月23日晚有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过,而且没有发现过任何物品。
     (除林民厚“还从”证言)6月23日晚10点30分后就只有陈友望一人进入过纪委一楼通道并经过了爆炸现场信访接待室门前,可是陈友望并没有说到信访室接待室门前有任何物品。
        6月23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9点后刮起了风雨交加的强台风,如果爆炸装置是在9点之前被人放入,那么必然是湿的。但是周建平等清洁工证实爆炸装置是干的,地上也是干的(卷五第326页)。这表明,爆炸装置不是吴昌龙所言的6月23日8点多放入的。
       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南门(即前门),在周建平等人于6月23日晚10点,刚开始打扫卫生时是门开着的(卷五第321页12行)。到了当晚11点多(此时台风也已过去)被陈友望给关上,并用铁门铨铨住(卷七第808页第10行)。陈友望将南门关上的情节被周建平证实,周建平说:“24日凌晨1点多,我整理完树枝后,我用手电照了一下纪委前门,发现前门是关着”(卷五第322页倒数第9行)。但是到了“6月24日早上,我看到纪委的前、后门是开着的”(卷五第337页第5行)。以上周建平、陈友望及陈以元的证言揭示了一个事实——即放爆炸装置的人是在凌晨1点多后(此时周建平等人已做完卫生回宿舍),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信访接待室门前[此时因纪委大楼后门有一根树枝(卷五第337页第2行)],并打开前门的铁门铨出门的(此人应为真凶无疑)。

       七、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可能在6·23晚“飞燕”台风到达之前放入纪委办公大楼
       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是放在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通道上,写有“方市长”的信封是在未被任何重物压着的情况下平放或斜放在炸药装置铁盒面上(卷六第575页)(否则爆炸前五个清洁工也不可能看见)。当晚纪委办公大楼一楼通道的东、南、西、北四个门都是敞开的(卷五第321页)。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他是于6月23日晚8点多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但是当晚9点多刮起了2001年度最大的“飞燕”台风,并且是风雨交加的狂台风。我们知道只要是强台风,无论台风的风向是东、是西、是北、是南、只要纪委大楼一楼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台风就必然在纪委大楼一楼的通道内形成极为强大的贯堂风。那么平放在爆炸装置上,未被任何重压着的信封就绝对会被强台风吹走,不可能留到第二天。这说明爆炸装置是在台风过后才被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

       八、被告人吴昌龙从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层信访室接待室门前过
        从案卷记载的《6·24福清市纪委办公大楼爆炸案现场平面图》(下称平面图)(卷三第181页)可知,爆炸现场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吴章雄的尸体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所形成的炸坑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
        吴昌龙关于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办公大楼内什么地方的供述始终都是一致的,即将爆炸装置放在收发室门前,而且在放好爆炸装置后“抬头看了一下,门口有伸出一块牌上写收发室”(卷六第547、553、562页、补充侦查视听资料第45页)。根据(平面图)所标示的纪委大楼一楼14间办公室中并没有收发室。这表明,被告人吴昌龙在6月23日晚8点多时没有进入过纪委大楼,其也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同时也说明被告人吴昌龙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所谓的爆炸行为。

     九、本案附卷的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下称第343号鉴定书)不足以证明作案现场所留之文字是吴昌龙所写
        本案记载,被告人陈科云自始至终没有供述叫吴昌龙书写或抄写过书面材料的供述时认、时翻,无一致说法。
        第343号笔迹《鉴定书》说:“至于差异点”(卷四第213页)。这五个字首先证明吴昌龙的笔迹与现场所留笔迹存在差异,是异大于同?还是同大于异?鉴定书中未做任何说明。而是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差异点“则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至”武断地下结论。如果是“伪造”的,那么在那一字、那一笔划上或那一运笔、那一笔力、那一搭配上是伪造,未做说明。被告人吴昌龙在被侦查机关要求书写送检样品时的羁押地是怡静园招待所、刑警大队办公室,这二个地方都有良好的书写条件,这从附卷的30多页吴昌龙所写的送检样品就可以证实(卷四第270页至303页)。所以说343号《鉴定书》认为“差异点”是“受书写条件影响”是不成立的。是鉴定人想不到吴昌龙的羁押地会有如此良好的书写条件所致,不怪鉴定人。再者从常情上而言吴昌龙也不可能将自己的笔迹留于案发现场。

       十、吴昌龙所画之爆炸装置图案上的爆炸装置不可能按吴昌龙的供述方式被运到爆炸现场的
        如将公诉人当庭一再播放的视听资料中所记载的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上的爆炸装置(案卷第566页),搬运到纪委大楼的过程中或在到达现场后打开开关时就会引爆。因为此图所画的爆炸装置是装在一个饼干盒中,饼干盒宽度为十几公分(卷六第582页),炸药筒是圆形、直径为4公分(卷六第612页)。从吴昌龙所画图上看炸药筒是平放在饼干盒内,仅用胶布进行固定,炸药筒上有电雷管,电雷管上又有一个铜钩,铜钩的一端又伸入到圆形铁环内。搬运中是将装有爆炸装置的饼盒放在袋子里(卷六575页),再将袋子放在摩托车坐垫下的箱子里,再开着摩托车到纪委。我们知道摩托车在运动中,会产生左右摆动,从而使铁盒内只用胶布固定的圆形炸药筒产生左右摆动,导致铜钩一端与圆形铁环相接触。如果此时电路是接通的那么就会引起爆炸,如果是未接通的,那么在放入信访室门前打开开关时就必然立即爆炸,吴昌龙也将被炸死!
       被告人吴昌龙对其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后的行为供述有二种;一是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信访室门前立马转身就跑,这表明在搬运时就已将电源接通,那么在运送途中就会因炸药筒 的摆动而产生爆炸;二是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后,打开开关,那么爆炸装置就会因在运送途中,炸药筒的摆动接通电源,而产生一打开开关立即爆炸的后果。
       再者铁环只被锯开一个小口,被盖在铁盒之内,那么铁盒是如何盖下,而使铁环不触动到铜钩的,除非吴昌龙有特异功能,否则做不到。

     十一、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不可能凭想像而制造出爆炸装置
      吴昌龙是一名司机,从来没有接触过爆炸物,也未学习过安装爆炸装置的技术。本案附卷证据也没有说明吴昌龙在实施6·24爆炸之前曾向谁学习过爆炸装置的安装技术。陈科云也没有学习过爆炸装置的安装技术。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来说,是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关门研究,凭他们的想像力而制造出来的,这种逻辑如能成立那么我国早在有火药时就有了炸药了。因此要认定6·24爆炸物是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制造出来的,就必须有证据证明陈科云或吴昌龙曾学习过爆炸装置安装的技术,否则不能认定爆炸装置是陈科云与吴昌龙凭想像制造出来的。

      十二、证明被告人陈科云具有报复福清市纪委动机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科云在卷中供述,其在二00一年三、四月份时产生了报复市纪委的念头,原因是三、四月份时市纪委对他的初步意见下达到了市经贸委党委(卷六第437页)。那么到底市纪委对陈科云有没有形成过一个初步处理的意见,如果有只是初步处理的意见又怎么会下达市经贸委呢?而且,就是二00一年六月四日下达的对被告人陈科云的正式处理决定,也是一个对陈科云的经理职务、行政级别、工资没有任何影响的不痛不痒的处理决定,况且陈科云还正在通过正当的途径向上级反映中。对这种不痛不痒的、对前途几乎没有任何影响的处理决定,被告人陈科云就会采取爆炸这一激烈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报复吗?不符合常情。

     十三、本案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共同预谋及共同实施6·24爆炸案的证据不足
       根据案卷记载,(1)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在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无一相同点,无法确定他们二人确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2)在预备犯罪中是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的只有被告人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前后矛盾说法不一;(3)具体实施犯罪中是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是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那里,是一人还是二人一起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也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被告人吴昌龙对这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的,说法不一。被告人陈科云对此从未供述过。

     十四、本案爆炸所用的硝铵炸药的成份与桂山采石场用于开山的硝铵炸药的成份是否一致,鉴定结论没有附卷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堪查时,必然会提取爆炸案现场炸药的残留物,并且必然有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为何不附卷。这就表明爆炸现场所残留的炸药残留物不是桂山采石场用于开山的硝铵炸药。也不是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炸药。
(二)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1、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
       根据《刑诉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以上法律、法规及立法解释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监视居住中的“地点”应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地,即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家及庭院。根据案卷所附证据已充分表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福清市公安局,其法定地址在福清市内。被告人陈科云的户籍所在地是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其合法住处是福清市音西镇。也就是说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地点,依法应当、也只能是被告人陈科云在福清市内的固定住处音西镇。但本案福清市公安局从2001年9月13日至2001年11月6日却将被告人陈科云监视居住在刑警大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招待所、行政拘留所及戒毒所内(卷一第2页—5页及本出庭作证的侦查员的证言),时间长达58天之久。所以说,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
      2、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根据案卷记载证据表明,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不是依法将陈科云交由音西镇派出所执行,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直接由承办本案的刑警大队执行。所以说,福清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违法。
    3、监视居住的执行人员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有权对被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只有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所在地的派出所干警,刑警队没有监视居住执行权。所以,以承办本案的刑警大队干警对被告人陈科云执行监视居住属执行人员违法。
      4、法律法规不因某一领导或某一上级机关的批准而变更
       在原一审的法庭举证阶段控方所传的四名证人都是本案的承办人员——福清市公安局的侦查员,他们在法庭上承认在侦查阶段时有根据上级领导批准将被告人陈科云分别监视居住在刑警队办公室、怡静园招待、戒毒所及公安干警培训中心。我们知道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以言代法。法就是法,它不因某一领导或某一上级机关的批准而变更。
        以上四点充分说明,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和监视居住是名为依法监视居住,实为非法拘禁或滥用职权。故被告人陈科云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被非法拘禁期间所作的所有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二、本案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福清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陈科云采取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
        1、在原一审法庭调查阶段,杨智敏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他在公安侦查机关阶段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所拍到的,陈科云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期间遭受刑讯逼供时所留下的累累伤疤的照片。其中双手腕上向上斜的深黑色疤痕、双腿、双脚上暗红色的疤痕都历历在目。
        2、在原一审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当庭所举的被告人陈科云被送到永泰县看守所羁押时所作的入所《体检表》。该《体检表》上记录了被告人陈科云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表皮擦伤。被告人陈科云是2001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如果在此之前软组织或表皮有损伤的话,到2001年11月7日被投入永泰看守所羁押时也早就痊愈了。所以该份入所《体检表》就是福清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刑讯逼供的铁证。
       3、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2年4月22日所作的《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下称综合反馈)第十点说,被告陈科云手上、脚上的伤痕来源,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陈科云自杀而不得已上手铐、脚镣所造成的,同时又说天气热,手脚皮肤经不起铁器磨擦,既然是好意防止自杀为何不在铁器与皮肤之间加上棉或布进行保护。同时进行保护的话,其伤痕应是平行的,而不是向上倾斜的被吊起来所形成的伤痕走向。同时该《综合反馈》也还是无法说明被告人陈科云小腿上及腿弯部的伤痕是如何形成的。
       4、在原一审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被告人吴昌龙作有罪供述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我们从视听资料的播放中知道它是制作于吴昌龙被非法拘禁期间,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四点,特别是永泰县看守所所出具的《入所体检表》及福清市公安局在他们自己提供的《综合反馈》第十点上也无法说明陈科云手上伤痕为什么是向上斜的,而不是平行的。因此说上述的证据已无可辩驳地、充分地证明了福清市公安局在2001年9月13日——11月7日之间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的事实。所以附卷的所有被告人陈科云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所作的所有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
      
一、本案的二个基本证据既无来源也无去向
        1、本案最为基本不可或缺的电雷管没有来源;2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的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去向不明。吴昌龙所画所说的爆炸装置中的金属圆环的被锡焊焊接过的焊接痕迹,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没有焊接点。陈友望证言已证实,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是6月23日晚放入纪委大楼的,更不可能在“飞燕”台风来临之前放入。现场提取物黑色塑料盒与证明被告人吴昌龙供述用白色塑料盒装电池不相吻合。笔迹鉴定存在差异点。用以制作爆炸装置的金属圆环不是吴昌龙马自达车上的内卡簧。按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制作出的爆炸装置无法运抵纪委大楼就会引爆。现场爆炸所用的炸药到底是不是开山所用的炸药无鉴定。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的供述完全不同,无法证明二人具有共同预谋。二、本案公安机关在取证程序上严重违法并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所以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所获取的所有被告人陈科云的口供都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本案连定罪量刑的最基本的证据都未获得,更不要说证据充分了。建议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陈科云无罪。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允以充分考虑。
              谢谢!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玉刚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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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1 2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杜捷生伤情的紧急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杜捷生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杜捷生被羁押已四年之久,二审也已九个多月。据杜捷生称其臀部伤口系被福清市公安机关承办人员用镶有生锈铁钉的木板殴打臀部所致,目前伤口发生病变、化脓,不断有脓液流出,若不及时手术有可能危及生命。
        鉴于杜捷生的不断恶化的伤情,辩护律师及被告家属多次向闽清县看守所反映,要求人道对待被告人,给被告人以最基本的治疗。闽清县看守所以缺乏医疗基金为由,不同意将杜捷生送医手术,此不作为可能因杜捷生未能及时得到救治而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杜捷生的辩护律师,值此危急时刻,特至函贵院如下:
        一、二审已历时九个多月,已超过审限,请贵院尽快审结,以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由贵院协调各方,立即将杜捷生送医手术,以免因刑讯致伤超期羁押,而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杜捷生称臀部溃烂是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且杜捷生父母双亡,妻已离婚,唯一的姐姐也无工作,杜捷生根本无力承担手术费用,该费用只能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或负责羁押的机关支付。
综上报告,请贵院尽速能解决为盼!
此致!

                                                         辩护律师:黄民康
                                                        2005年9月13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捷生委托,指派我担任杜捷生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的重审辩护人,本案经过一天半的审理,辩护人根据诉讼机关的举证及辩护人的举证,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捷生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存在侦办机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非法羁押被告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事实,现将辩护意见陈述如下:
        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1、被告人杜捷生在被逮捕前后,即做了无罪的辩解,杜捷生的无罪的辩解始终贯穿诉讼过程中,“辩解”也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诉讼机关并无其他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或反驳被告人的无罪辩解。
        根据《刑诉法》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故被告人有罪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前,不能作为唯一定案的证据。
        2、本案存在十分残暴的刑讯逼供问题
        首先,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至今天的庭审都一致控诉遭侦办机关的刑讯逼供,其手段之残暴。被告人之间陈述亦可互相印证。
        其次,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伤痕清晰可见,特别是陈科云的伤情与刑讯逼供的行为相吻合,且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还有,公诉机关举证的永泰看守所人犯入所登记表也证实陈科云的伤痕存在的事实。
        3、公诉机关为了否认刑讯逼供的事实,提供二项证据
        一是视听资料,即在对吴昌龙讯问时进行了录相,而吴昌龙对此辩解是“录相是公安人员精心安排,事先排练后导演的戏”。辩护人认为,该录相只能证明在录相期间没有刑讯逼供,而不能证明对吴昌龙讯问自始至终都没有刑讯逼供,更不能证明侦办机关对被告人杜捷生没有刑讯逼供。
        二是参与办案人员出庭作证,该证人是被告人控告的参与刑讯逼供的违反行为人,并不能作为刑讯逼供这事实的证人,其作出否认刑讯逼供的陈述,因与自身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陈述不足以采信。
       4、侦办机关对杜捷生的违法羁押为对杜捷生刑讯逼供创造了条件,违法羁押与刑讯逼供之间存在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
       首先,对杜捷生的监视居住,是变相的违法羁押。“怡静园”是福清市公安机关违法设置的专门用于羁押、讯问嫌疑人的场所,严重违法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其次,杜捷生二次不间断地被刑事拘留时间长达52天之久,在没有证据证明杜捷生有罪的情况下,为了继续逼取口供,滥用司法权利,无限期的羁押杜捷生,侦办机关敢置法律于不顾,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还有,在杜捷生刑拘后,侦办机关数次将杜捷生提出监所。众所周知,在监所讯和所外讯问,唯一的区别就是为了方便对杜捷生的刑讯逼供。
        5、杜捷生的有罪供述不仅与吴昌龙、谈敏华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相印证,也与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相悖。
       先杜捷生在重刑之下,就炸药、雷管、导火索的来源进行不得已的编造,先后交代了张卫国、严锦祥、“小八路”、郭宗胜、偷来的、谈敏华、王小刚。每次编造都是在严刑之下完成的,直至谈敏华屈打成招时才匆匆收场。后杜捷生、谈敏华都只是交代炸药和火雷管,而没有导火索。这是违背逻辑的,没有导火索是无法引爆雷管、炸药的,既然是爆炸用的,为何不拿导火索?杜捷生、谈敏华编造虚构的痕迹十分明显。侦办机关不想让杜、谈交代导火索是有原因的,因为对各被告人住所搜查中均未发现导火索,这样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的取证恰恰反映出了被告人口供的虚假。
        最后,杜捷生、吴昌龙的有罪供述称,电雷管是在吴昌龙爷爷去世时候交给吴昌龙的,吴爷爷去世时间是2001年5月23日。根据辩护人庭审举证的王小刚同乡远亲朱学义、王军证言,证明王小刚是2000年9月份就回四川。根据杜捷生的供述的是2000年12月份回四川的。起诉书认定电雷管是王小刚提供,现王小刚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释放,主要爆炸装置电雷管无法查明。
        综上辩护人认为,杜捷生的有罪供述,不仅取证违法,而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悖。且各被告人口供之间矛盾重重,不能相互印证。杜捷生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物,同样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1、信封信纸
       根据公诉机关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看,爆炸后的信封、信纸分别散落在不同的地点(信封散落在楼梯口走廊中,而信纸散落在投诉中心门口走廊中),信纸是夹在信封内的,信是压在爆炸物上方的,当爆炸发生后,信封、信纸一起被炸碎,他可以散落在不同的地方,但一定是二者混合散落的,决不可能信封和信纸分开,这种超自然现象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信纸在爆炸发生之前就已经在现场;二是爆炸案发生后,有人故意将信纸撒在现场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信纸决非从爆炸物中分离出来的,信纸与本案无关。因此,信纸的笔迹鉴定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2、案犯根本没有必要在信封内夹入写有文字内容的信纸。因为,打开它的人必死无疑,根本就看不到信的内容,也无须让死者知道信的内容。案犯也不可能多此一举故意给自己留下犯罪的证据。这也是有悖常理的。
         3、现场勘察中,只在现场取到一枚电池帽,而吴昌龙供述爆炸物装8枚电池,那是一个封闭的爆炸现场,另7个电池帽到哪里去了?
        4、现场提取一枚卡簧经鉴定与马自达车上卡簧为同类物,从相片上看存在差异,且该卡簧是否留有爆炸后的痕迹,是否有如吴昌龙所称缺口的用钢锯锯成的,及卡簧上是否有制作时的焊接点。故辩护人在庭审中要求出求实物,却被公诉机关拒绝,辩护人对该卡簧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表示质疑。
        5、吴昌龙供述卡簧被锯开一个缺口,而马自达车上的卡簧本身就有缺口,既然是锯过的缺口,就决不可能与马自达匹配卡簧形状一致,而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却是一致的。
        6、搜查扣押物品中未能查到与爆炸现场遗留物相一致的同一物或同类物,诸如“红色空管”、“弹簧”、“角线”、“信封、信纸”等物品,从扣押物品清单看均每个家庭都可能拥有的常用工具,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爆炸行为。
         7、现场提取一枚弹簧连接电池正负极的配件,根据吴昌龙描画的草图,是由八粒电池并排连接的,弹簧至少在二枚以上,现场提取的物证,与被告人供述不符。
        三、公诉机关出示的三份检验鉴定报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
        1、信纸笔迹鉴定
        首先,不能证明信纸是犯罪分子的现场遗留物。
        其次,吴昌龙始终未供认写有信件。
        还有,吴昌龙用来做检材的笔迹的侦办人员根据现场提取信纸上的字迹形态,指导吴昌龙模仿书写的,检材笔迹并非吴昌龙正常的书写习惯,不能作为对比的依据。
         再有,笔迹鉴定并非科学鉴定,结论的依据,也并非依据科学的原理,而是靠人为的经验判断,属判断性证据,其误判率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该鉴定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使用。
        2、卡簧的痕迹学检验报告
        报告的结论是依据金属的性质、强度、韧度、形状得出的。该结论只能证明现场遗留的卡簧与马自达车上的卡簧都是金属的,都是圆形的、都是有缺口的,而无法得出更细微的结论。
        报告结论称”同类物“,结论性不明,是同属金属类、还是同属卡簧类。同形状卡簧的在不同类汽车上以及其他机械上都有存在。该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就是吴昌龙车上使用过的卡簧。
       该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缺陷,对卡簧的周长、粗细、缺口断面及化学成分构成未作出检验。因此认定现场遗留的卡簧即为马自达626轿车上的卡簧,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是被告人的口供,还是现场遗留物搜查扣押的物证、检验报告、还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均不能证明爆炸案系本案被告人所为。
        四、本案存在重要证据缺失疑点
        1、现场炸药遗留物未与桂山石场蔡资朝使用的炸药作化学构成含量分析,无法证明现场使用的炸药就是从蔡资朝石场取得的。
        2、纸雷管、导火索及剩下炸药去向不明,无法证实杜捷生、谈敏华供述的真实性。
       3、陈科云住宅电话案发前来去清单未予收集,无法排除陈科云“当晚在家”的辩解,这是陈科云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
        4、东张水库试爆现场没有勘察,未提取试爆现场的任何痕迹,无法证明吴昌龙供述的真实性。
        5、根据吴昌龙所画的爆炸物原理图,应该有多出焊接点,而本案证据均未予反映。
         6、爆炸物草图未见保险装置,不仅制作时要冒九死一生的危险,而且根本无法运送到现场。
       五、对陈科云立案审查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事由的,这是造成本案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
       对一个人的刑事立案。应符合法定事由,根据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55条、162条规定,刑案的受理、立案均应建立在控告、举报及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而侦办机关对陈科云的立案,仅凭对陈科云的怀疑,而这一怀疑的根据就是陈科云曾被纪委处理过。侦办机关就凭这样一种主观臆断,就对一个公民立案侦查,就无端羁押无辜公民,甚至对无辜公民大施淫威,采取极其残暴的手段逼取无中生有的口供,正是这样违法立案,缺失了第一道程序上的保护屏障,使侦办机关沿着错误的方向越来越远。直至冤及无辜。
        综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请合议庭排除行政干预,坚持审判独立的司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被告人杜捷生无罪。
                             此致!         
                                                                                  辩护人:黄民康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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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4 23: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走访信访部门的一天见闻

2008年2月22日早上9点许,被福建当局定为福清2001年“6。24”纪委机关周日爆炸案所谓“涉案人”陈科云和吴昌龙的亲属到省委信访部门例行每月一访的呈状。他们要求人大负起监督职责,催促福建省高院不再压案不决。信访处有人回应说:“监督?信访部门没有实权,唯一能做的只能按呈状里的要求,转到有关部门去办理,你告了这么多年的状,应该很清楚,现在是党委掌管一切,什么事都是党委说了算,这是我们中国的特色。当然,人大也着手解决过一部分领导批示的案件,比如群体事件,专案专办,这样的案例只占了总上访材料的一小部份。至于 “福清爆炸案”,它属于个案,在目前积案如山的特殊年代,谁还会去关心个案,你说在审理期间被法院超羁了六年多,比你们更惨的十几年案子还多得很,又能怎么样?!摊上这种事只能自认倒霉,你还能怎么办,在缺失的制度下,自求多福吧!
听到这些悲观的真话,内心涌起阵阵凄凉。六年多状告历程,我们向人大部门呈状足以等身,可至今问题依旧。人大监督向来名不符实,它只是枚橡皮图章,是名符其实的“邮局”。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和公民的权利在这里犹如哑巴的嘴巴——成了摆设。
    第二站我们来到了福建省检察院信访部门,向接待人员陈小平呈交了题为《“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转呈倪英达检察长的状件,并要求省检相关部门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陈小平说了“省检会按法律程序依法办”的话敷衍我们。面对当下公正无语境,领导意志决定一切的不堪司法状况,对此我们还能较真什么?只好又转20路车来到第三站的省委信访办递上《“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最后来到压案一年零四个多月而不决的福建省高院,向省院的信访部门再呈《“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坚定不移的叩问、直面矛盾再呈告》的相关控告状件。
今天上访过程到处冷冷清清,没看到几个上访人。路过福建省门口,以前这里是晾晒冤情的地方,是省委考察各县市处理矛盾问题的晴雨表,几天就可以看到一批人到这里拉黄幅请愿,现如今这里静悄悄。不知曾经在省委门口请愿的人的问题都得到解决?还是害怕遭到强制措施的关押?或是对现有司法环境失去了信心?不得而知,但我家的冤情持续了六年多的状告却问题依旧,我也曾几次持十几米的黄幅在省委门口请过愿,如今我不再、不愿再受请愿过程带给我们身心上伤害和创伤,因为那样的请愿只能给对方带来关押你的借口。
下午我在一个上访人的家里看到了一张让人撞伤眼帘的照片:一个二十多岁年轻人的双手腕上布满了如蚂螨般大小褐色的凸痕,他就是福建省福清市仓下人现已35岁的林青华。
1996年林青华因被疑参与本村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1997年7月份被福清公安拘捕,因缺乏证据,七个月后被取保候审。1999年1月3日又被抓。历经一审、福建省高院二审重审,在疑点重重、矛盾多多,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维持了福州市中院“疑罪从轻”的死缓判决,23日被押送到福建省闽西监狱劳改至今。
看到照片中伤痕累累的林青华,我不由想起狱中的吴昌龙,他们的年纪相仿,遭遇的命运同样悲惨,如今同样关押在高墙之内,他们的心中同样悲哀,悲哀着这个让人生不如死的特殊年代,冤狱里耗去他们最美好的青春岁月,这是宣称“依法治省”福建法律的悲哀。吴昌龙在《福建“死囚”狱中书》里的对自己惨遭酷刑经过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
在司法工作地方化,当地的领导为了所谓的稳定和和谐,宁愿牺牲法律,也不惜任何代价用表面繁荣经济发展来遮盖背后阴暗司法不公。
纸是包不住火的,谁也不能一手遮天,真相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20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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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8 1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认:周伟督,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福建省建宁县青山街律师楼,联系电话:0591——398377413799392360
申诉人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2003)闽刑终字第4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对林青华抢劫一案提请复查,交依法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闽刑终字第476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即持枪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而二次判处林青华,一次判处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不服判决,三次提起上诉。200412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直至2005119日才进行宣判。以维持原判终结本案。本案历经九年余时间,省高院曾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变的情况下,省高院否定自己前所作的裁定,现在却维持一审第三次判决的理由是:综观本案事实、情节,对上诉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未说明林青华因什么事实与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申诉人认为省高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自相矛盾,林青华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凭什么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既然认定林青华持枪入户抢劫,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范畴,任何人也无权让这样的死有余辜的凶犯留下一口气的,显然,省高院对林青华抢劫一案适用的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原则。
二、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严重严重违法。
1996714日晚,林青华所在的村庄发生了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案,大批公安办案进驻该村,对全村18岁以上35岁以下的男村民进行全面排查,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指纹、掌纹。案发前几天,林青华均在福清城里与女友黄梅平居住在一起。林青华接到其母的传呼,而回到家里。当时林青华的母亲对林青华说,村妇女主任林雪玉已与派出所讲清楚了,只说明自己这几天在三山镇做小工,录一下口供就回去没事的。林青华系已婚人,且与妻子关系紧张,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在录口供时很顾虑与女友黄梅平同居住的事被人知道,因此依母亲的交待,假称在三山镇务工,并编造了虚假的情况进行应付。只此为掩盖在女友处混日子的情况,铸成大错,公安办案人员对林青华嫌疑上升,将其列为抢劫案重点侦查对象,决定监视居住。
名义上公安机关对林青华采取是监控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把林青华关押在音西公安派出所私设的监牢里,对林青华日夜审讯,施尽酷刑,逼迫林青华供认抢劫作案。林青华自1996724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直至199711日才对林青华宣布刑事拘留,将林青华移送往福清市看守所羁押。由于证据不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才行,但是福清市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硬是将没有吸过毒的林青华押往戒毒所强制戒毒草,进行变相羁押。事后几经林青华亲属奔波恳求,才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林青华。过了一年零11个月时间,在没有任何的新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于19981217日又把林青华抓起来,一直羁押到现在。
林青华虽与被害人林华英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但双方互不认识,林青华至今尚不知道林华英的房屋座落在什么地方。公安办案人员逼取林青华口供后,传被害人对林青华的照片进行辨认,竟然在排列的照片中暗示林华英“这个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就是林青华”。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福建天人律师事务所徐海风律师)询问被害人林华英是如何辨认照片的,林华英当庭将办案人员的指导与暗示说出来,旁听群众一片哗然。
三、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证据不足。
1、作案工具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因无力偿还其岳父的债务,于1996715日凌晨1时许,用黑色猴帽蒙面,携带钢筋、来福枪等作案工作,作钢筋撬开木门,进入被害人林华英的住处抢劫作案。作为至关重要的作案工具,没有着落,一件也找不到。
2、赃物无着落。裁定收认定林青华却取林华英金项链一条、金手镯各一只。这些赃物林青华在侦查阶段有几种不同的供述,但始终无法交出赃物。
3、本案以林青华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申诉人认为林青华当时在无法忍受一次次刑讯逼供,只好按照传听的来的案情,作了违心的供述。所谓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吻合,明显是公安办案人一点点地人为修补,使之吻合的。试想事先制作的笔录,逼迫林青华签名捺手印,哪有不吻合的,林青华投入看守所羁押后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什么没有任何供述,却都是辩解?
4、证人黄梅平的证言有四份,其中二份证言是在案发当年11月、12月制作的,公安人员问林青华1996715日早上是否在其住处,黄梅平称在其住处。1999年的二份笔录则称不在其处,又说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申诉人认为黄梅平证言前后不一致,应以案当年制作的笔录为准。
5、被害人林华英作为本案重要证人,其证言违背了常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林华英左大腿创伤,其他部位功能并未丧失,照理她既然清楚是林青华作的案,为什么不直言是林青华抢她的财物,直至公安人员把林青华抓起来,全村闹得沸沸扬扬进,才说是林青华呢?且连照片都辨认不出来,还要办案人员指点和暗示呢?
四、林青华身受酷刑是铁的事实。]
林青华于1996724日至19961231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当时正是全国公安刑讯逼供最泛滥的时期,当时音西派出所设有四个牢房,雇佣了一批联防队员,协助干警看押和审讯所谓的嫌疑犯。这些被关押的嫌犯没有一个不挨打,林青华是受刑次数最多且最重的一个,与林青华当时一起关押的林玉豹、林义均证实了这一事实。
林青华投入看守所时,看守所干警目睹林清华两个手腕糜烂生蛆,浑身多处青紫红肿,所干警生怕林青华会突然死去,列为特别看护。
林青华于1997128日释放后,医治了一个来月时间,才稍恢复健康。林青华投入派出所牢房时当天即打得昏绝在地,当时办案人员顾虑出人命,而把林青华送往公安局医生诊部和福清市人民医院抢救。查阅病历记录及照片,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则一目了然。
林青华至今累累伤痕,历历在目,这是无可疑议的事实。
五、本案存在如下向个疑点,无法合理解释这些质疑,则应否定林青华抢劫作案。
1、在本案二审期间,林青华的妻子林碧英向省法院反映,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其调查时,她明明说女儿小时刻没有戴猴帽,而办案人员却记录为有猴帽,还说1996年她的女儿才四岁,怎么会黑色猴帽给小孩戴,且四岁小孩的猴帽大人根本没法戴。
2、案发时,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苍霞村,收集了众多男性村民的指纹和掌纹,据说是作案分子的在电视机留下指纹,用以比对破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办案人员向公安办案人员调查时,他们含糊其词,拒绝提交有关资料。在本案卷宗材料中也没有林青华的指纹的鉴定文件。
3、本案一审辩护人徐海风律师向证人吴洪弟调查借枪的情况时,吴洪弟告知他根本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因熬不了酷刑只好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在笔录上签了名字。19991129日省法院人员向吴洪弟调查时,吴洪弟表明绝对没有借枪给林青华,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才乱说枪是向广东人陈芳借的。
4、一审认定林青华作案时穿长衫黑色衬衫,林青华在19961110日笔录也供认上身穿一件黑衬衫,被派出所扣押。此后林青华一直否认自己曾穿过黑色衣服,不知派出所从什么地方搞来一套黑色的衣服,叫他穿上后拍照。这件扣押的黑衬衫,当时没有提取笔录,也未随案移转,现在这件黑衬衫不知搞到什么地方去了,哪有这样办案的公安人员。
5、苍霞村女村民周春英于2000913日向省法院反映,抢劫杀人不是林青华,而是本村青坏仔林世德。因林世德与周春英的儿子是好友,林世德把开枪杀人的经过无意中告诉了周春英。周春英还证实案发第二天林世德即失踪了,周春英当时还把自己所知道林世德杀害林华英女儿的情况,如实告诉苍霞村支部书记林诚文。省高院办案人员向林诚文进行调查,林诚文也证实际这一情况。
6、林世德的地地道道持枪抢劫的歹徒,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仍在福清监狱服刑。林世德归案时被扣押了一支来福枪。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林世德作案的可能进行全面排查?为什么不把所押扣林世德的来福枪和现场留下的三个枪壳进行鉴定比对?实令人费解。
7、林青华及其父亲、祖父都是全村群众公认的老实人,大家都不相信这起抢劫凶杀案会是林青华干的。因此纷纷为林青华喊冤,甚至联名去信要求省法院放人。
820041216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申诉人针对林青华在其笔录中陈述,向林华英发问,林华英表明她以往不认识林青华,案发前十我天晚上到她家叫其丈夫李国旺载客的人,她不看不清脸孔,不能肯定是林青华。出庭履行职务的两位省检察院检察官也认为林华英认错了人。
综上,本案疑点重重,认定林青华抢劫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切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林青华无罪,不能死抱疑罪从轻的老皇历,给无辜的年轻人以不负责任的拆衷判决。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严惩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人员,申诉人恳切地请求最高检察机关重视我的申诉,依法复查本案,并抗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律师周伟督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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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8 0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致温家宝总理一封公开信

温总理:
我们是福建省福州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为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期审理此案,恳求总理批示督促,解民悬望。

略具情状如下: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爆炸,炸死原纪委领导驾驶员吴章雄。
7月27日“6·24纪委爆炸案”专案组收审疑犯,主从疑犯共五人。 同年九月,福建媒体高调宣布本案告破。但因证据不足,该案于2004年11月29日在福州中院开庭,二“主犯”判死缓。
此时,疑犯已被“超期羁押”二年多。上诉至省高院,退回重审,自此案件陷入反复严重“超期审理”过程中,总计六年,至今二审未开,所谓的嫌犯已在押六年之久。

家属们多方奔走,要求依法审理,被告之“案情特殊”,可以超期(《福建日报内参》附件1)。 案子确有“特殊”如:
一、死者吴章雄家属曾经向警方反映,其领导欲杀之灭口,此节被瞒过了;
二、本专案组组长,原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入狱,此事被讳过了;
三、本案起诉有关主犯的证据链中,本案中爆炸装置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另案一审被无罪释放,此判被略过了(附件二) ;
四、一审开庭时,嫌犯脱衣以示累累伤痕,痛哭喊冤,此景被跳过了。

其它种种非正常现象,不一而足。人大有监督,新闻有跟踪,毫无效果。本案辩护律师曾上书中央政法委,未见成效。

六年来,五个家庭望眼欲穿。 祸水临门,无论真相如何,五个家庭一直以来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苦痛。

但我们没有丧失希望,相信事实、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我们四处奔波,通过合法途径,用尽合法手段,案子依然没有任何起色。

只能寄望于总理,期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听一下最底层的呼声,期望您的答复能让我们从对法律的绝望中看到一点希望的光亮。合法合理途径已然走尽,事出无奈,上书总理。千言万语,又恐多占总理宝贵时间。斗胆冒犯,请总理原谅!
附:1、《福建日报内参》(闽简报字00045号)复印件一份;
2、王小刚无罪释放《判决书》(文件号)
“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上
2008年3月4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身份证号:350127490817121 手 机 号:13799394327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身份证号:350127197103046966 手 机 号:13599951303 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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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8 13: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驻日大使馆王毅并请转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我们含冤申诉的要点
第一、              为什么“福清爆炸案”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也即是谁提供了爆炸用的电雷管?原来指控五人“犯罪者”当中的电雷管提供者已无罪释放,连最基本的五人环环相扣的基本犯罪事实链都已经断裂,又怎么能不顾事实判处我们的直系亲属陈科云、吴昌龙两人死刑?
第二、              福建省高等法院在2005年12月31日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时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及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但发回重审的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枉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对高院指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没有理睬,比较福州中院前后两次的判决书便可一目了然(详见两份判决书的复印件)。谁给了牛纪刚无法无天的权力;一手遮天、滥权枉法,硬要把白的说成黑的?
第三、              我们在国内亲属含冤向福州市、福建省各有关方面送寄申诉材料达三百次之多,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一个回音,如此行政不作为,能说明这是胡书记温总理一直倡导的“执政为民”吗?
第四、              我们非常感谢王毅大使在2004年11月3日重视并指示领事部了解我们含冤申诉的情况,但为什么福建省就没有一个领导能问一句最最简单的事实:谁向陈科云和吴昌龙提供了电雷管?没有电雷管怎么能够实施被福州中院判明的“用电雷管进行的爆炸”?各种利益集团的相互遮丑、有错不纠、这难道不是公然与党中央积极倡建的和谐社会、提倡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吗?
第五、              我们最最殷切在请求王毅大使能向温家宝总理转达我们多次回国以及国内亲属在福建近五年来难以想象的有冤无处申的悲哀,因为把这一根本就没有查清最基本犯罪事实的死刑判决案强加在我们的直系亲属身上,实在是太荒廖、太令人悲愤了!专此附上《亚洲周刊》记者调查并揭露了此案严重刑讯逼供的真相的报道(复印件)。如果这一中国罕见的冤不能获得公平公正处理的话,我们在走投无路下已绝意不惜再赔上我们全体亲属的冤魂,前往北京天安门以自焚向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最后的请求:请还我们蒙冤亲属最最基本的一个公道!
旅日华侨、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蒙冤被判处死刑陈科云之妹    陈美钦
旅日华侨、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蒙冤被判处死刑吴昌龙之姐    吴华玉
共同泣控
2006年12月15日
1、              泣血申告:福州市滥权枉法、草菅人命、公道何在?
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复印件、2004年11月30日判决)
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复印件、2005年12月31日判决)
4、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复印件、2006年10月10日判决)
5、香港《亚洲周刊》报道: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复印件、2005年1月23日)
                         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复印件、2005年1月23日)
贾春旺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工作,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要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程序法并重,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有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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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2、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完全是一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酷刑,让其自认其罪,将各人口供嫁接串联,制作的大假案。福建省高院的原终审裁定明确指出:“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的有罪供述是抽象承认,具体零口供。连“6.24”专案组经办人也说“你是在临时应付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作为“突破口”的吴昌龙孤证,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极不稳定。有关红色铁盒子、铁圈大小,爆炸物的来源、电雷管大小、形状,卡环、铁丝、八个五号电池、爆炸装置图、装置制作、试爆、送入爆炸装置等有多种说法,专案组凭“想当然”,筛选其中一说,武断嫁接,祸及无辜。在《询问笔录》(2001.11.4)中,吴昌龙干脆说“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代也可以”。
仅凭吴昌龙的供词,专案组顺藤摸瓜抓到了犯罪嫌疑人杜捷生,刑讯下其“乱点鸳鸯谱”,前后交代涉及宁德人爱国、连江人陈锦祥、绰号“小八路”、郭宗胜拿的、杜自己偷的。后又变为炸药和纸雷管是谈敏华拿的,电雷管是向王小刚买的。
又仅凭杜捷生口供,将谈敏华抓走。警方向其宣布逮捕时,谈敏华说“我不认罪,我没有卖炸药给杜捷生。”谈敏华超期羁押、超审限、刑满出狱后,向其辩护人倾诉了在狱中的遭遇,说:市中院开庭前,警方五次到连江看守所提审,要我承认卖了炸药。他们许诺:你说出来就没事,我们请示上面关多少,判多少。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天庭,庭后检方提审,说:你承认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谈敏华作为一个文化很低的农民工,始终维护自己的尊严,拒绝承认有罪。
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更蹊跷异常。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五人有罪后的十天,由福州市中院悄悄进入看守所,宣布王小刚无罪释放。嗣后,提供电雷管一节,居然无人替代,致全案事实链、证据链断裂,是一起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王小刚供述始终没有公示。
另一涉案嫌疑人谢清指出:“我不认罪,我拒绝在逮捕书上签字”,“除非我丈夫头脑有毛病,否则,他怎么会去干爆炸案”。
鉴于个别领导非法干予司法,置不同意见于不顾,把本案升格为恐怖事件,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导致司法机关屈从压力,重审仍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科云等五人罪名成立,将错就错。此案现在福建省高院二度二审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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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之一

福建一起“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
引出惊人话题
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案件的查办,却使六个无辜公民蒙受了奇冤,五个家庭从此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赶到纪委大楼,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迅速成立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
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人人谈警色变。
蹊跷的是:专案组在 “十条侦查措施”中,对向吴章雄发传呼者,至今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矛盾,便趁机对其进行了诬告。
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
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途中,被布控的便衣拦下,套上黑布头罩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却秘而不宣。后来有人发现吴昌龙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
陈科云随后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谁知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9月13日,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9月14日、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
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和其妻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
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
谢建忠放出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却要谢建忠支付,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云云。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最初的五个昼夜里,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
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终因酷刑难熬吴几次自杀,所幸未遂。
9月18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受刑难忍,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
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陈科云后来在看守所写了《血泪的控诉》书,控诉公安人员在他“监居”期间对他采取的严刑逼供。
9月22日夜,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紧逼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
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酷刑难熬,吴昌龙按照警方要求,继续编造口供。
9月21日,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编造谎言以其妻吴华英(于2001年4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偷渡为由抓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并恐吓杜家人,别声张,否则连你们一起抓进去。
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胡乱交待出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但这些人无法跟雷管、炸药等发生联系。
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说:“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
9月26日,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被定为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
后来,又因为爆炸是由电雷管引爆的,杜捷生又再次编造,说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
至此,警方终于收集到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永泰、罗源等县看守所后,即宣布案件告破。
此时,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直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
舆 论 造 势
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
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行文请功,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达5页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表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福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五大明显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他们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方式提出。
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对当事人以及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
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爆炸物来源的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底,匆匆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都未编制。
此时,由于被告亲属不断控告,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调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展示身上的伤口,当庭怒斥公诉人是造假者的帮凶。
四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以及律师当面揭穿。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警方未能得到所需要的“口供”。但王小刚还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
福州市检察院依然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则把王小刚“另案处理”。
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证物——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福州中院拖了两年无法判决。
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
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吴昌龙的口供炸药量为75克——150克)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
由于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此案并未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并在案件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缺陷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里,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
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市中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申诉的被告人亲属,也采取刑事传唤和拘留。
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
九天后的夜晚(2004年12月10日),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宣判无罪,于当晚被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
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此案,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长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了五年的案件并未依法终审结案,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致使出现以下现象:
(一)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了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在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诱骗谈敏华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这是谈敏华被一审由10年改判为6年期满取保候审后才告诉律师的)。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做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冠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他们取保候审。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曾经经办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居然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包括有三位正副庭长共有五位法官署了名。裁定书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已造成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迟迟不予依法判决。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
事实表明,即使是省高院对此案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
~~~~~~~~~~~~~~~~~~~~~~~~~~~~~~~~~~~~~~~~~~~~~~~~~~~~~~~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该案八位律师始终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一位老律师曾经以“破天荒”来概括此案的造假,并且多次向省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反映案情。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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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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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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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福清刑事冤案系列之二

张耀杰:“疑罪从轻”的死刑冤案
 2007年7月20日,来自福建省福清市的上访人陈焕辉,交给笔者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的申诉材料《福建省福清市(1996)4.26“绑架案”简要说明》。半年过去,笔者再也没有听到来自陈焕辉的消息,只好拿起笔来偿还自己答应下来的笔债,为世人介绍陈焕辉的儿子陈夏影,被司法部门无辜陷害的死刑冤案。

 1996年4月26日,福清市融城镇名叫唐明的13岁男童失踪,同年5月20日尸体被发现时,已经呈白骨化。案件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6月2日,当地警察听说林立峰知道唐明是被人用手扼喉致死的,就把林立峰抓到刑警队,由杨剑平、郭成长等人严刑逼供。与林立峰同时被捕的黄兴、陈夏影也被打得头破血流、大小便失禁。酷刑之下,三个人不得不按照原融城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精心绘制的“抛尸线路图”招供认罪。

 1996年4月12日与黄兴、陈夏影一同前往深圳的陈凤珠、陈梅芳、杨雪云,因为拒绝提供伪证,分别被关押在所谓的“守法学习班”里长达75天,直到在警察捏造的假证词上被迫签字后才获得自由。另一名男性证人林传奇,被关押在另一处“守法学习班”里达37天。令在奇怪的是,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刊载的《福清公安局侦破省厅挂牌督办4.26绑架杀人案纪实》一文,在第6段第30行据实报道说:“6月13日,汪金文所长一组来到深圳,找到陈、黄二人所租房子的主人。但房东却证明陈、黄二人从4月12日租他房子,至5月2日才退房。”从而为黄兴、陈夏影在案发时不在福清市融城镇提供了事实证据。

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公然违背基本事实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勒索、杀人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

 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第一次终审裁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因重审。”

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立即执行。三被告再次上诉。2001年8月14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三被告第三次上诉。4年后的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其判决理由不是普世性的“疑罪从无”,而是中国特色的“莫须有”的“疑罪从轻”。三个无辜青年随后被送往福建省龙岩监狱劳动改造。
 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杀人命案,所锻炼成的却是一桩“莫须有”的死刑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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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焕辉联系电话:福建:0891-2819-2829。北京:1326127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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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被刑讯逼供“服刑犯”林立峰的死不瞑目
http://www.cat898.com/Infolook.asp?bclass=1&id=5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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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峰的追悼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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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心情无比沉痛,在这里悼念以这样的形式永远离开我们的林立峰。
林立峰,男,一九七七年七月四日出生,福清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住福清市融城镇相连巷13号。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九点因肠癌卒于福建省监狱医院。英年早逝,年仅三十一岁。
三十一年短暂岁月的前半段,你享受到着父母的疼爱,妹妹的尊敬。但在你未满二十岁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浩劫,把你从亲人身边夺走了。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你莫名其妙地被抓,他们在整整五天五夜里,不让你吃,不让你睡,不让你喝一口水,他们还把你高高地吊起,他们还逼你跪在石碴、沙子上,丧心病狂地毒打你,要你承认参与了当年福清发生的一起“绑架、勒索、杀人案”。酷刑之下,你实在受刑不过,几次想以头撞墙自杀。你说,在那样的日日夜夜里,你生不如死。在那些人的手中,要你承认杀人,你敢不承认?
于是你由一个清清白白的人,突然被变为杀人犯,判案的依据只是口供,刑讯逼供下的口供,这是所有文明社会的司法耻辱,怎么偏偏会发生在你的身上?偏偏发生在我们的家里?对于你,对于你的家庭,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整整十一年半,你的家人一直不停呼吁,努力为你洗刷冤屈,我们除了依靠这个司法体系,还能依靠什么?但要这个体系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减少伤害,是何等的困难!我们心存希望,不断奔波申诉,但我们确实也身心俱疲,你在这人为惨剧中,来不及看到希望,匆匆走完了自己的惨淡一生。
沉冤未雪的你,二零零七年患上直肠癌,在监狱医院的病床上,他们不允许一个家人陪伴着你,你举目无亲。我们想要求给予你最后的亲情温暖,要求允许保外就医,但不被允许。剧烈的疼痛,每时每刻折磨着你,你在监狱的病床上,孤苦伶仃,哭着喊爸爸,喊妈妈。高墙相隔,爸爸妈妈也心如刀绞,日日夜夜想着你。但隔绝亲情的何止是那有形的高墙?!你是那么地不情愿。即使停止了呼吸,停止了心跳,你一双眼睛依然睁着,是愤怒,还是绝望?但我们知道,你决不甘心就这么走了。孩子,对于我们而言,你的生命停留在灿烂的十九岁,你的音容笑貌,历历在目;如果没有后面十一年半的黑暗岁月,那对于你,对于我们家庭,该是怎样的幸福!
亲爱的林立峰,你走了,你走得好苦,走得好累,走得好惨,走得好冤。你的父母知道,你本想从经营小小的服装店起家,给自己积攒些财富,但你的理想没有机会实现;你本想日夜守在父母亲的身边,瞻养他们,尽一个做人儿女的孝道,但令你万万意料不到的是,白发人却在这里送你这个黑发人;我们知道,你并不想这么早就撇下深深地爱你、疼你的爸爸、妈妈,也不想这么早离开深深地爱着你的妹妹,但你被剥夺了这个机会,夺走你生命的罪魁祸首岂止是病魔?!
谁能想到人间居然会有这样的惨剧?但确实发生了,无可挽回地发生了,这场恶梦对我们是个过程,但对你却是永远,无可挽回。
真是死不瞑目啊!亲爱的林立峰,虽然你走得那么不情愿,但恶梦毕竟过去,对于你生不如死的惨状,这或许也算解脱。
虽然天大的冤屈还没有洗去,杀人犯的罪名,依然背在你的身上,但你要相信,上帝可以作证,你是清白无辜的。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被强加在你和你的难友身上的奇耻大冤一定会被洗雪,事实会还你们一个清白。总有一天,你一定会含笑于天国。我们坚信,在天国,在主的怀抱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冤屈,没有人为的亲情隔离,在处处充满着爱的天国里,你会生活得很好很好。
请接受我们在这样的场合中对你的祝福,希望你在天国可以安心享受公平,你在我们心目中还是孩子,永远。
安息吧,亲爱的立峰!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
---------------------------------------------------------------------------------------------------------------------------------福建省一起特大冤错案被将错就错,两个无辜者被判处死刑



 与杀人案毫无牵连的无辜被羁押在看守所近11年后,以“疑罪从轻”判处死缓,送往监狱服刑 十年六审终遭枉法裁判的福建省福清市“4.26”绑架案值得领导关注和过问
 这是一件典型的违法超期羁押最终又被违心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造成冤假错案的起因是:侦办本案的福清市公安局面对上级的“限期破案”和社会舆论的重大压力,为了及早“完成”破案任务,竟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大搞刑讯逼供、抓打证人、制造非法证词、把一起原本案情并不复杂,且具有充分破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弄成了迷雾重重、疑点众多、矛盾接连、查不出真凶,硬把几个案发时根本不在作案地区的毫无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的无辜小伙子充当替罪羊的冤假错案,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福清市1996年4月26日发生的)所谓的“4.26绑架、勒索、杀人案”。

 在三人均不知自己犯了何罪却被莫名其妙地被抓的第二天,福清市公安局就先声夺人,大造声势地在福清县城所在地融城镇到处张贴“海报”,宣告本案告破,并在连续几天中对三无辜进行惨无人道的酷刑逼供、大肆抓捕三无辜提供的可以证明他们三人确实没有参与作案的证人。制造了大量非法证词,同时还向各新闻媒体通报“破案事迹”,向上级报喜,大庆其功。许多干警都超前骗取到嘉奖,有的还平步青云,得到职务上的大步升迁。如:原融城镇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原普通民警郭成长等都成为既得利益者。省、市一些新闻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展览,也早在本案判决之前就争先进行舆论误导,推波助澜,极力助长了办案不正之风。最明显的是,一审公、检、法不是各负其责,互相制约,而是互相联手护短,掩盖错案真相,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严重超期羁押无辜者达11年,而不向任何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申批,目无法纪、胆大包天。善后问题累积成堆,让人以为此案十分复杂、棘手难办。从1996年6月2日三人被抓至2006年12月4日福建省高院第三次作出二审裁定的宣判,共历时10年六个月之久,故而省、市法院相关领导人,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谁都不愿意挺身而出,引导秉公依法予以公正判决,以至一审二审之间,实际形成踢皮球式的责任你推我让、矛盾你上交我下放,案件审理被久拖不决。这就迫使承办二审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实身临了一次最矛盾、最尴尬的审判历程。该院早在1999年10月21日第一次二审裁定就白纸黑字明确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认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消原判发回重申。2001年7月9日第二次二审裁定又明确指出:“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不直接改判而又再次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公然违背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的“两高一部”文件规定,再一次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仍依旧再次把矛盾上交,此后一拖再拖,一直拖到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受理三被告人第三次上诉长达四年多后,竟然一反常态,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本院曾经两次认定的三上诉人“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打嘴巴,自食其言,自行推翻先前两次裁定作出的正确意见,违法、违心、违实地在“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公安认作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的非常情况下,作出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裁定:“上诉人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十分错误地维持了曾经两度被自己(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撤销了的原审判决。至今历时十年六个月,总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三次一审判决,被告黄兴、林立峰先后蒙冤被判处死缓、死刑、死缓,被告陈夏影三次均被判无期。
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曾两次撤消原审判决,最终以《(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审法院“疑罪从轻”的错误判决,把这个如果被认为确有犯了“绑架、勒索、杀人罪”又无任何可从轻情节的就铁定应判处死刑的“疑罪”从轻判处“死缓”,公然违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抗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指示,把三个与该案丝毫却没有关系的无辜者强行枉法昏判后送到福建省龙岩监狱进行“劳改”。本案的久拖不决,已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悍然的昏判更是激起强烈的民愤,本案三个无辜的被告人及其所有的亲人、亲戚、朋友、乡亲均表示十分强烈的不满、不服,纷纷表示:此案不翻,死不瞑目。从此,我们又要走上艰辛的上访、申冤路。
难道沉冤终无由昭雪?请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中众多的清正廉洁、有爱民之心的领导人关注并过问此案吧!相信这个十分离奇且典型的冤错案在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新年代一定会得到十分公正的再审、改判,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法治精神得以充分的体现。
 我们发誓,只要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无辜一天不洗雪奇冤,我们就一天也不会停止伸冤,我们坚信福建这一起十分典型的冤错案是绝对掩盖不了的!
谨呈
 蒙冤者及其父母亲:
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
 王金梅 林信容 庄华英 陈焕辉 杨雪云
 同跪求

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

三个蒙冤者家庭的联系电话:
黄 兴:0591-85680220, 林立峰:0591-85226542,
陈夏影:0591-28192829
----------------------------------------------------------------------------------------------------------------------------------长达十载历经六次判决竟使真相越藏越深!
xumier

 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一个叫唐明的少年失踪。同年5月20日,在融城镇发现一具已呈白骨化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该尸体与失踪人唐明的照片应是出自同一人。案件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并限期破案。根据相关情况,该案被命名为福清“4.26绑架杀人案”。
 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首先被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剥夺自由,同日,黄兴及陈夏影也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剥夺自由。至此,“4.26绑架杀人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宣布成功告破。按照6份判决或裁定书记载,这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在1996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然后在同年6月6日(林立峰)、6月7日(陈夏影)及7月12日(黄兴)分别被收容审查,又于同年8月3日(黄兴)及8月5日(林立峰、陈夏影)分别被逮捕。
从1996年6月2日开始,包括该案的有关各方在内,谁都没有想到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到最终的判决生效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到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下达为止,竟然长达10年6个月!就是经过这漫长的时间,历经6次判决或裁定,该案不仅没有真相大白,反而留下了太多的疑问,使得真相越藏越深。仅仅分析这6份判决或裁定,就会让人大为质疑。
一、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与三份福州市一审判决的矛盾
由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因此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年11月6日下达)外,又有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年4月11日下达)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年8月22日下达)。仔细对比这三份判决,除了最后一份判决书在论述判决依据时稍微详细一些以外,判决内容基本未变。
从三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立峰、陈夏影驾驶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走并抛尸于融西小学西南侧一水池旁的芦苇丛中,但三份判决却作了不同的认定,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用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至融城镇融西小学南侧一石榴园内抛弃。对于本案来说,抛尸人及抛尸地点是需要查清的重点。法院的认定为什么与检察院的指控有如此大的差距?主要依据是什么?我们并没有看到法院给出理由。如果第一次判决没有解决此矛盾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后两次判决仍然没有解决此矛盾就令人费解了。
二、 三份一审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说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两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重审的中级法院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仔细对比三份判决书,发现后两份判决的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几乎与第一份判决完全一致,重审法院根本没有按照高级法院的裁定做自己应做的工作!如果重审法院真正履行其义务,那么就应该会有内容不同的判决:或者判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或者在补充大量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在中级法院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一份判决被告人黄兴及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份判决黄兴及林立峰死刑,第三份判决这两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样的法院,依据基本相同的事实,却作出了差别如此大的判决!这种状况不仅说明了三份判决书的矛盾,而且说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比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公然的侵犯。
三、 三份判决书与两份裁定书的矛盾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闵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9年9月2日下达),该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该裁定,原审法院进行了重审,但并没有满足高级法院的裁定要求,几乎原封不动地作出了第二份判决。被告人对这样的判决当然不服,又上诉至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原审法院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审理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高级法院作出(2000)闵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2001年7曰日下达),裁定发回重审。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再次几乎原封不动地作出了第三份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两级法院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案件就像皮球一样被推来推去,被告人的权利被抛之脑后。对于这样的判决,被告人只能上诉。
四、 三份裁定书之间的矛盾
主要是前两份裁定与最后一份裁定的矛盾。根据被告人的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并于2004年4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漫长的等待,该院于2006年11月25日突然作出了(2002)闵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从被告人上诉到开庭再到下达裁定竟然用了四年多的时间!
最令人质疑的是,在原审法院没有满足前两个裁定要求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原审法院仍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但这次高级法院却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唐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这岂不与前两个裁定矛盾?
不错,第三份判决书在表述判决理由时,确实要比前两份判决书要详细一些,但这种详细并不是建立在新的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原审法院并没有去作前两份裁定要求的工作,仍然依据已有的事实及证据(这已被同一个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级法院怎么就有如此巨大的转弯而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呢?要知道,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高级法院并没有在事实及证据方面作出额外的工作呀!
对于原审法院第三份判决的认定依据,其他不再多说,仅就第十五项来说。原审法院认定黄兴在公、检机关作了12次有罪供述,林立峰作了12次有罪供述,陈夏影作了7次供述,但为什么该法院不提三名当事人作了多少次无罪辩解呢?三名当事人在两级法院的多次开庭中作了至少6次无罪辩解为什么不提?任何证据都要经过庭审质证是很重要的原则,如果仅仅依据侦查或审查起诉提取的证据,那还要法院审理干什么?如果以数量取胜,那当事人的无罪辩解肯定要比有罪供述多,为什么原审法院及终审法院故意“忽略”无罪辩解?
按道理,经过如此长的时间,前后6次判决或裁定,案件应该能够真相大白,但是,我们看到了相反的情况:真相越藏越深;这些判决或裁定不仅没有解决诸多矛盾,反倒使自身产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并加深了案件的疑难程度。虽然因为最后一次的裁定使得该案形式上获得了最终解决,但这并没有让案件真相大白。仅凭这些判决或裁定就发现如此多的矛盾,如果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话,相信矛盾及疑点会更多;如果没有这些矛盾及疑点,相信也不会出现这些判决或裁定之间的矛盾。

惊闻林立峰狱中因病去世
林立峰,因为1996年“4.26绑架案”被判处死缓,其所谓同案黄兴、陈夏影被分别判处死缓及无期徒刑。关于此案,包括林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一直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即使该案的判决于2006年11月25日生效后,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仍然在不断的申诉。对于该案,我曾经根据另一当事人陈夏影父亲提供的材料作了自己的评价。我认为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样的处理对当事人是绝对不公正的。我希望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申诉能够成功,尽管我也知道这会非常艰难,而且希望很小。我也知道,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始终在艰辛的努力着。
但是在昨天晚上21:11分,陈夏影的父亲给我发来短信,告知林立峰于当晚19时因病在于福建监狱医院去世。我听到这一消息后,心情非常沉痛。我只能对他们说,只有继续努力才是对死者最好的告慰。
林立峰,1977年7月4日生,1996年6月2日被抓的时候还不到19岁,今年也还不到31岁,可以说其最好的年华是在监禁中度过的,其间经历了数次生死的煎熬。本来在这个年龄,林立峰会像常人一样,也许会结婚生子,也许会有份不错的工作,也许也会面临生活的艰辛,但不管怎样,会有自由的生活,尽管这种自由就像我们所有人一样受到限制。现在,林立峰走了,带者冤屈走了他会瞑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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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之三

刑讯致福建林青华身陷冤狱长达十二载仍未昭雪

十二年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致一人死亡,鉴于“命案必破”的执法怪圈,接着立功心切的刑事警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竟然把林青华列为凶犯,致无辜者身陷冤狱十二载仍看不见正义的阳光。
 侦查阶段违反程序正义
1996年7月14日,福清市下楼仓下村发生一起入户抢劫,致同村林华英的女儿死亡案。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该村,对全村18岁以上35岁以下的男村民进行全面排查,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指纹、掌纹。
案发前几天,林青华均在福清城里与女友黄梅平居住在一起。林青华接到其母的传呼,而回到家里。当时林青华的母亲对林青华说,村妇女主任林雪玉已与派出所讲清楚了,只说明自己这几天在三山镇做小工,录一下口供就回去没事的。林青华系已婚人,且与妻子关系紧张,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在录口供时很顾虑与女友黄梅平同居住的事被人知道,因此依母亲的交待,假称在三山镇务工,并编造了虚假的情况进行应付。只此为掩盖在女友处混日子的情况,铸成大错,公安办案人员对林青华嫌疑上升,将其列为抢劫案重点侦查对象,决定监视居住。
名义上福清公安机关对林青华采取是“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把林青华关押在音西公安派出所私设的监牢里,对林青华日夜审讯,施尽酷刑,逼迫林青华供认抢劫作案。林青华自1996年7月24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直至1997年1月1日才对林青华宣布刑事拘留,将林青华移送往福清市看守所羁押。由于证据不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才行,但是福清市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硬是将没有吸过毒的林青华押往戒毒所强制戒毒草,进行变相羁押行刑讯逼供之便利。事后几经林青华亲属奔波恳求,于1997年1月28日才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林青华,出来后,在医院里救治了一个多月才稍微好转。但林青华在150天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却换来了累累伤痕,尤为惨不忍睹的是双手腕上状似许多蚂蟥趴在上面的凸痕。
林青华带着心灵创伤和累累疤痕从魔窟中回到家里,其家人暗自庆幸还可以看到亲人,心中默默地以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来自我安慰,一家人在逝水匆匆的岁月里慢慢淡出悲伤的往事。殊料,过了一年零11个月时间,福清公安在“案难破”、“关难过”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17日又把林青华抓起来,后经法院审查,又枉法裁判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自被再次遭陷一直羁押至今仍没有一个说法的地方。
林青华虽与被害人亲属林华英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但双方互不认识,林青华至今尚不知道林华英的房屋座落在什么地方。公安办案人员逼取林青华口供后,传被害人对林青华的照片进行辨认,竟然在排列的照片中暗示林华英“这个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就是林青华”。本案一审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福建天人律师事务所徐海风律师)询问被害人林华英是如何辨认照片的,林华英当庭将办案人员的指导与暗示说出来,旁听群众一片哗然。
 没有程序的正义 就没有实质正义
1、作案工具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因无力偿还其岳父的债务,于1996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用黑色猴帽蒙面,携带钢筋、来福枪等作案工作,作钢筋撬开木门,进入被害人林华英的住处抢劫作案。作为至关重要的作案工具,没有着落,一件也找不到。
2、赃物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劫取林华英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这些赃物林青华在侦查阶段有几种不同的供述,但始终无法交出赃物。
3、本案以林青华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申诉人认为林青华当时在无法忍受一次次刑讯逼供,只好按照警方的要求,作了违心的供述。所谓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吻合,明显是公安办案人一点点地人为修补,使之吻合的。试想事先制作的笔录,逼迫林青华签名捺手印,哪有不吻合的,林青华投入看守所羁押后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什么没有任何供述,却都是辩解?
4、证人黄梅平的证言有四份,其中二份证言是在案发当年11月、12月制作的,公安人员问林青华1996年7月15日早上是否在其住处,黄梅平称在其住处。1999年的二份笔录则称不在其处,又说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申诉人认为黄梅平证言前后不一致,应以案当年制作的笔录为准。
5、被害人林华英作为本案重要证人,其证言违背了常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林华英左大腿创伤,其他部位功能并未丧失,照理她既然清楚是林青华作的案,为什么不直言是林青华抢她的财物,直至公安人员把林青华抓起来,全村闹得沸沸扬扬进,才说是林青华呢?且连照片都辨认不出来,还要办案人员指点和暗示呢?
 林青华身受酷刑是铁的事实。
 林青华于1996年7月24日至1996年12月31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当时正是全国公安刑讯逼供最泛滥的时期,当时音西派出所设有四个牢房,雇佣了一批联防队员,协助干警看押和审讯所谓的嫌疑犯。这些被关押的嫌犯没有一个不挨打,林青华是受刑次数最多且最重的一个,与林青华当时一起关押的林玉豹、林义均证实了这一事实。
 林青华投入看守所时,看守所干警目睹林清华两个手腕糜烂生蛆,浑身多处青紫红肿,所干警生怕林青华会突然死去,列为特别看护。
 林青华于1997年1月28日释放后,医治了一个来月时间,才稍恢复健康。林青华投入派出所牢房时当天即打得昏倒在地,当时办案人员顾虑出人命,而把林青华送往公安局医生诊部和福清市人民医院抢救。查阅病历记录及照片,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则一目了然。
 林青华至今累累伤痕,历历在目,这是无可疑议的事实。
 五、本案存在如下向个疑点,无法合理解释这些质疑,则应否定林青华抢劫作案。


1、在本案二审期间,林青华的妻子林碧英向省法院反映,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其调查时,她明明说女儿小时刻没有戴猴帽,而办案人员却记录为有猴帽,还说1996年她的女儿才四岁,怎么会黑色猴帽给小孩戴,且四岁小孩的猴帽大人根本没法戴。
 2、案发时,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苍霞村,收集了众多男性村民的指纹和掌纹,据说是作案分子的在电视机留下指纹,用以比对破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办案人员向公安办案人员调查时,他们含糊其词,拒绝提交有关资料。在本案卷宗材料中也没有林青华的指纹的鉴定文件。
 3、本案一审辩护人徐海风律师向证人吴洪弟调查借枪的情况时,吴洪弟告知他根本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因熬不了酷刑只好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在笔录上签了名字。1999年11月29日省法院人员向吴洪弟调查时,吴洪弟表明绝对没有借枪给林青华,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才乱说枪是向广东人陈芳借的。
 4、一审认定林青华作案时穿长衫黑色衬衫,林青华在1996年11月10日笔录也供认上身穿一件黑衬衫,被派出所扣押。此后林青华一直否认自己曾穿过黑色衣服,不知派出所从什么地方搞来一套黑色的衣服,叫他穿上后拍照。这件扣押的黑衬衫,当时没有提取笔录,也未随案移转,现在这件黑衬衫不知搞到什么地方去了,哪有这样办案的公安人员。

 5、苍霞村女村民周春英于2000年9月13日向省法院反映,抢劫杀人不是林青华,而是本村青坏仔林世德。因林世德与周春英的儿子是好友,林世德把开枪杀人的经过无意中告诉了周春英。周春英还证实案发第二天林世德即失踪了,周春英当时还把自己所知道林世德杀害林华英女儿的情况,如实告诉苍霞村支部书记林诚文。省高院办案人员向林诚文进行调查,林诚文也证实际这一情况。
 6、林世德的地地道道持枪抢劫的歹徒,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仍在福清监狱服刑。林世德归案时被扣押了一支来福枪。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林世德作案的可能进行全面排查?为什么不把所押扣林世德的来福枪和现场留下的三个枪壳进行鉴定比对?实令人费解。
 7、林青华及其父亲、祖父都是全村群众公认的老实人,大家都不相信这起抢劫凶杀案会是林青华干的。因此纷纷为林青华喊冤,甚至联名去信要求省法院放人。
 8、2004年12月16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申诉人针对林青华在其笔录中陈述,向林华英发问,林华英表明她以往不认识林青华,案发前十我天晚上到她家叫其丈夫李国旺载客的人,她不看不清脸孔,不能肯定是林青华。出庭履行职务的两位省检察院检察官也认为林华英认错了人。
闽刑终字第476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即持枪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而两次判处林青华死刑,一次判处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不服判决,三次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直至2005年11月9日才进行宣判。以维持原判终结本案。本案历经十二年时间,省高院曾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却又否定自己前面所作的裁定,现在却维持一审第三次判决的理由是:综观本案事实、情节,对上诉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未说明林青华因什么事实与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 众所周知,死刑的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题下慎之又慎,省高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自相矛盾,林青华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凭什么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既然认定林青华持枪入户抢劫,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范畴,任何人也无权让这样的死有余辜的凶犯留下一口气的,显然,省高院对林青华抢劫一案适用的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原则。
我们坚信:没有熬不过的黑夜,也没有等不来的黎明。
林青华身陷冤狱长达12年了,他的一生中最美好岁月白白耗费在监狱之中。12年其家人四处申冤都没有结果,法院多次判决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对林青华施以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却至今逍遥法外。我们期盼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能说句公道话,早日洗清无辜者的冤情让其重获自由。
林青华的父亲林训淦,母亲洪英 0591----8526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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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之四

福建福清薛贺明遭刑讯致身陷冤狱长达十一年

我名叫薛贺明,男,汉族,现年34岁,家住福清市港头镇后卓村43号,捕前系出租车司机,现羁押于福建省建阳监狱一大队。
我对福建省高院[1999]闽刑终字号裁定维持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8)榕法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1997年12月28日,我和往常一样到福清市利腾出租有限公司上班,忽然被三个年青人架上自己的车,其中一人将我车启动开走,待停车后,我才知道被带到了福清市刑警中队三中队。过了一会儿,刑警队长杨剑平来到我身边,问我道:“你知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来?”我回答说:“不知道”。杨剑平又问:“你前几天做过什么违法的事吗”?我乃一惯奉公守法的公民,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之事,便回答说:“没有”。杨剑平见这样问不出什么东西来,便十分恼怒地说:“看来不给你点颜色,你就不会知道刑警队的厉害,是不会讲的”!言毕,杨剑平便和另外两名警员将我双手反铐、双脚离开地面地反吊铐在窗户上。随后,杨剑平朝我脸上狠狠地掴了几巴掌,并用拳猛击我腹部,且边打边问我‘说不说’?虽说我莫明其妙、无缘无故被如此狠毒殴打,但只因我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之事,实在是无话可说,所以,无论他怎样毒打,我只能说“我没犯罪,我无罪可招供“!杨剑平见我一直这样说,他也打累了,便对另外两名警员说:”你们给我轮流以狠狠打,一直打到他招供为止“杨剑平的话刚说完,其中一名警员便立即对我拳打脚踢起来,一名警员打累了,另一名警员接着打······他们就这样轮番地毒打我,见我仍然说:“我没犯罪,无罪可说”。杨剑平便拿来电警棍,对我进行电击,电击了一阵后,杨剑平问我1997年8月19日那天在哪里?在干什么?我回答说:“8月19日那天我在公司上班,老板、同行和社会上的熟人均能证明,且有公司结算单据可证实”。杨剑平听我这样说,又十分气恼地说:“看你嘴硬还是我的腿、拳和电警棍硬”?言罢又和另外两名警员对我拳打脚踢和电击,只因我确实没参与任何犯罪活动,所以无论他们怎样毒打我,我只能说:“我没犯罪,我不知道”······就这样,我被他们轮流毒打了五个日日夜夜。
第六天凌晨一时许,杨剑平等几名警员又来到我身边,开始仍先是一番拳打脚踢和电击,见我仍是重复前几天的话“没有,不知道”。便把我从铁窗上解铐放下来,经过几天以来的惨无人道的毒打后,当时,我手脚麻木,浑身剧痛万分,杨剑平拿着一叠纸来到我身边对我说:“我看你苦头也吃够了,我们也不想再打你了,只要你在这纸上签个字就行了”。虽说我已被他们打怕了,但我心里明白,“字”是不可以乱签的。便拒不签字。但那时我的拒绝在杨剑平他们面前是多么的弱小和无力啊!杨剑平他们见我不签字,便和另外两名警员将我的手铐强行抓住在纸上签了名字还按了指纹。
同年9月10日和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和卢绳康、薛芸林、薛玉珍的所谓抢劫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我据理力辩没有参与“8·19”抢车一案,且指出案发当日我在公司上班的诸多证人和证据,但法官对我提出的所有证据、证词无均不予采纳,偏听偏信刑警大队捏造的一面之词,判处我无期徒刑,对此,我十分不服,并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但却被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在狱中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国家司法工作的认识、理解,我深刻感受到我们的国家是讲求民主法制的国家,因此,我特此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其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日我在公司上班,有当天的出车结算单据和同行俞华辉、薛怀玉等人可证实,因此“8·19”当日我根本不具备有作案时间。
二、起诉、判决中称我曾在福清市融城坤隆招待所纠集卢绳康、薛玉珍、薛芸林预谋抢劫。但在招待所服务员的证词中却是“好象见到此人到过招待所”。福清市人口众多,外来人员流动量亦大,面目似是而非者大有人在,“好象”又是一个假定语,根据司法中有关对人证的可靠性和使用性的规定,融城坤隆招待所服务员的证词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三、被害人在庭审中指认是我和薛芸林去雇他的车,并说我和薛芸林、卢绳康、薛玉珍都曾一起搭乘过他的车,并指控卢绳康和薛玉表捆绑,看守其到天明。但被害人却无法认出卢绳康和薛玉珍,这是为何?由此,说明被害人乃失车心急,情急之下违心地、胡乱地指认明知不是劫车的无辜者,因此,被害人的指认不能成立。
四、起诉、判决中对赃车的去向只字未提,只含糊其词地以“赃物、赃款由薛贺明独吞”。斗胆试问法官大人,做为为谋财而纠合在一起的人,各人均冒着极大的风险劫取的财物,若被其中一人独吞,余者能心服吗?再者,刑警队又为何查不出赃车的去向?以上说明,杨剑平等人乃立功心切,无视他人的生命和自由、冤枉无辜、陷害无辜、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起诉、判决中的笔录、口供并非我等四人亲口所言,而是以刑警队的严刑拷打、威逼、强迫下一手制造的谎言,若法官大人不信、可到福清市看守所调查,当我被送到福清市看守所时,浑身皮开肉绽,伤势严重,看守所干警见我有生命危险,拒不接收,后在刑警队干警的拍胸担保和看守所验伤开据签字后才予收容、从而可以证明刑警严刑逼供、致屈打成招之实情,进而说明起诉、判决中所谓口供,笔录不能成为定罪证词。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希查证。
为维护我国法律的神圣和不受侵犯,也为了维护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宗旨,更为了还无辜者清白和自由,我万分恳请法官大人能本着实事求是,绝不冤枉好人的执示精神出发,对我等的所谓“抢劫”一案重新调查审理,还我一个公道,此谢!
敬呈
 蒙冤人:薛贺明
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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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之五

余良平、余良兴“11·3·8” “入室抢劫”大冤案
 2001年11月3日、8日,福清市港头镇芦华村连续发生了两次入室抢劫案,被害人郑梅玉被抢走人民币5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二枚,手表一只,照相机一架,(警方估价值1380元)。另一被害人杨瑞明被抢走人民币7000元,在没有取得任何确实犯罪证据情况下,福清公安龙田分局仅凭主观臆断和极其肤浅的推断,于2001年12月20日将福清市港头镇芦华村的村民余良兴(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余良平(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刑事拘留。
 2002年1月22日经福清市检察批准,1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办理逮捕手续。
 3月11日,福清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侦查终结,以余良兴、余良平涉嫌抢劫罪向福清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审查后,福清市检察院于4月3日第一次将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补充侦查。
 4月27日,福清公安局进行重报,再次审查。

 5月27日,福清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 6月19日,福清公安局第二次重报。
 7月15日,福清市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02)477号起诉书”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良兴、余良平、高康、小郭四人于2001年11月3日经策划后,携带刀具、丝袜、胶布等作案工具窜入同村(港头镇芦华村)郑梅玉家中,藏匿在一层的房间伺机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余良兴、余良平与同案人窜进郑梅玉房间被发现后,即持刀威胁,用胶布将郑梅玉及其小孩的嘴巴封住并捆绑起来。之后,四人经搜查,抢走人民币5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二枚,手表一只,照相机一架,(警方估价总值1380元)。
 2001年11月8日凌晨,余良兴、余良平、高康三人经策划后,携带刀具、猴帽、胶布等作案工具窜入同村(港头芦华村)杨瑞明家,持刀架在杨瑞明的脖子上并将其嘴巴封住 后捆绑起来,抢走人民币7000元。”
 不可思议的是,福清公安和检察院对以上两案的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只有被害人郑梅玉和杨瑞明的陈述以及被告人余良兴、余良平的供述。同时也把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和被害人的法医检验证明作为余良兴、余良平犯罪的证据一并列入证据清单。法律明文规定,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上述公安人员侦破的依据却是口供,刑讯逼供下的口供。
 2002年9月13日是,福清市法院作出(2002)融刑一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一字不差地照搬福清市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内容。认为“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锁链,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遂以犯抢劫罪各判处余良兴、余良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更为荒唐的是,庭审期间,福清市人民法院没有通知余良兴、余良平的家人到庭旁听,也没有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致使开庭没有律师辩护及家人旁听,尽管余良兴、余良平于当庭为自己身遭不白之冤作了无罪的辩护,痛诉侦查期间遭到公安刑讯逼供时按照警方的要求作了违心的供述而令自己身陷冤狱之实情。但毫无作用,开庭只是走过场,作作样子,即使他们讲得事实千真万确,“人民法院”也不会轻易推翻公安的认定而采信“被告人”的任何一句辩解。
 当余良兴、余良平的家人接到福清法院的判决书,面对这错误的判决被告人的亲属立马上诉到福州中院,要求福州中院本着事实和法律改判余良兴、余良平无罪。

2002年11月18日,福州中院作出了(2002)榕刑终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不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余良兴、余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令人心寒的是:福州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依然全盘照抄福清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即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而漠视了并剥夺了上诉人最起码为自己辩冤的权利。如:原供述是在失去人身自由留置期间被非法、强制、刑讯下的结果,有罪的供述都不是真实的,本案没有直接物证,公安提取的所谓作案工具是上诉人家中日常生活必备之物,与本案无关。
 二审法院不经过调查取证,为回避矛盾,虽然在裁定书中简要地显示了余良兴和余良平委托的律师作的辩护意见,但是,却一个字也不采纳.余良兴委托的辩护律师陈文作的辩护意见是:
1、郑梅玉的证言只能证实其被抢劫的过程,第二受害人杨瑞明的指认是在“被告人”蒙面的情节下辨认的,不足以认定本案系二上诉人所为。
2、二上诉人承认的其犯罪的笔录均在刑拘留置侦查阶段所作。
3、侦查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是上诉人家中日常所用之物,被公安随手拿走冒充,不能作为 “作案工具”的物证。
4、本案赃物均未提取到案。
余良平的律师王云英、杨彩凤的辩护意见:
1、余良平与余良兴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一审据此认定余良平实施抢劫证据不足。
2、余良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
但是,作为二审法院的福州中院竟然睁着眼睛说瞎话,毫无理由地一概否定上诉人的有理有节的辩冤及律师循律据法的辩护意见,并且蛮横地统统“不予采纳”。
 铁的事实证明:本案也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冤案,陈情如下:

 1、余良兴、余良平没有作案时间,有人予以证实;
 2、余良兴、余良平被抓后,多次遭受福清公安人员惨不忍睹的刑讯逼供,这是铁定的事实,检察院、法院为什么不信?而非要偏信公安没有“刑讯逼供”的谎言?
 3、所谓的“赃物”500元+7000元在一个月的时间里用到哪儿去了?所谓的赃物、金项链、金戒指、手表、照相机又到哪儿去了?
 4、所谓的作案工具刀、丝袜、胶布、猴帽等哪里去了?
 5、用什么东西捆绑郑梅玉?这个捆绑物到哪儿去了?
 6、高康、小郭既是共同作案人,为什么不对他们两人并案审理?而却要“另案处理”?这其中的猫腻又是什么?现在这两人处理了吗?高康、小郭是真正的抢劫犯吗?是否有人收受了真凶的贿赂而制造这一起冤案?
 7、高康、小郭既是本案的共同作案人,他们肯定从中分了赃物和賍款,分了多少?有何证据可予以证实?为什么不予披露?
 我们认为,在余良兴、余良平的当庭辩解理由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我们提出的以上几个疑点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排解之前,公、检、法对他们两人作出的判决都是不客观甚至是错误的。
 福州中院应依法收回(2002)榕刑终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并根据事实,依法改判余良兴、余良平两无辜者无罪,立即予以释放。
200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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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1: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之六

《福清市2003年“2·26”非法拘禁林桐开长达五年致残》

申请复核的报告

申请人:林斯忠,男,193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系受害人林桐开之父,福建省福清市人,住高山镇岑下村岑下112号。
申请人:林桐秀,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林桐开之兄,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邮编:350319,电话:13400516380。
申请人于第二天收悉福州市公安局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的第20070529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因该《答复意见书》中的答复意见极为不公,纯属一派胡言,故意违背事实,荒唐之至,根本没有解决信访问题。故申请人极其不服,特向上级公安机关部门提出请求复核,并要求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申请人不服的理由必须从案件的原始开端说起,现请细看从头叙述如下:本申请人的第三儿(弟)林桐开不幸于1996年8月起就已患上精神分裂症病。这在《答复意见书》中的第2点已经明确作出肯定的答复,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令林桐开一家雪上加霜的不是天灾,而是王美贵和叶俊等人的横飞人祸。在2000年度,由于我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圣平心暗多疑,他无端怀疑我们一家人(共4名共产党员)在选举时没有投他的选票,因此,满腹怨气,怀恨在心。他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伺机打击报复来发泄愤怒,甚至进行陷害……。故拉拢勾结镇干部王美贵做靠山撑腰,于2000年9月23日带领一伙人马无中生有,胡说诬蔑至今尚未结婚(请见附件一)我的四儿(弟)林桐如已经超生育。他们假借执行计划生育的名义非法侵入我家进行寻衅闹事,挑起事端……。明知林桐开患病需要清静休养,他们就幸灾乐祸,下井投石,有意借故挑逗于他,一天二次非法入室搜查并戏弄林桐开。本该需要安静,避免刺激的林桐开怎么能够经得起这伙人的刻意折磨?他受到强烈的刺激后,便与这伙人争辩几句,不料就此落入他们的圈套,让他们有了借题发挥殴打(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二)、折磨林桐开的借口。他们将林桐开摧残后,又将他关押在高山镇政府的“土牢”里二天二夜(从2000年9月23日11点至25日中午12点),王美贵等人为达到其非法拘禁变成为合法化的目的,因此再将林桐开移至高山镇派出所继续关押28小时(25日中午12点至26日下午4点),后把林桐开抛弃在半路上了事。至此,狠毒的陈圣平等人还无法过瘾,随后又利用林桐开已经得病的弱点进行从中挑拨离间,煽动林桐开的妻子林雅芳进行离婚。林雅芳轻信馋言,信心动摇,便以计行事,暗中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偷偷地转移至娘家高山镇北垞村后厝自然村。
林桐开明白后,在离婚前即2001年1月4日(提示:林桐开夫妇于2002年10月25日才离婚,请见附件三),到其岳父林圣文家拿回那些被妻子转移的物品。由于上述原因,林圣文一家人已存背弃林桐开之心,于是就仗着与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有交情的份上,他们仗势欺人,进行借助叶俊的官势来借刀杀人整治林桐开,便向叶俊虚报林桐开“抢劫”。身为一所之长的叶俊明知林桐开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林圣文的女儿林雅芳与林桐开是堂堂正正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闹意见的私事与“抢劫”根本沾不上边,而他为了自己的私情和显露出自认为至高无上的官威竟成了傀儡,任人操纵、使唤。他不顾实际情况,不分青红皂白,竟做出了和尚管起尼姑是否有裤子穿的傻事来,超越权限明火执仗、丧尽天良、草管人命真正将林桐开按照“抢劫”进行论处,对林桐开进行毒打、镇压、陷害,并拘留38天(从2001年1月4日至2001年2月10日,有附上的《释放通知书》为证,请见附件四)。我们为此到处替他伸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还助长了叶俊嚣张的气焰,他肆无忌惮地扬言:“你去告吧,看是我倒,还是你死。”后来在省“两会”召开期间即2001年2月9日,我们进行上访。幸得“两会”代表和上级领导重视后,在上层压力之下,叶俊等人狗急跳墙,就在第二天下午6点多,他们不办理任何手续,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用二轮摩托车载回,暗放在我们家门口,进行逃脱罪责;然后,他们捏脚捏手灰溜溜地逃走……。这就是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等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案中实施滥用职权,不该作为而胡乱作为的具体表现,也是他们袒护林圣文一方包括林雅芳的第一重证据。
其中理由之一:林桐开与林雅芳于2002年10月25日才离婚,因此,在此之前他俩是完全合法的夫妻关系。于是林桐开于2001年1月4日那天所发生的事情,只是家庭夫妻闹意见,根本不是抢劫行为。反而是林圣文与林学辉父子谎报案情进行陷害林桐开,其性质是故意诬告陷害行为。这事实与理由已经一清二楚,泾渭分明极其简单明确的案件,竟被明知林圣文父子谎报案情的叶俊存心偏袒,颠倒黑白,故意以权压法,扶邪压正。他们为林圣文一方进行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扭曲事实进行压制林桐开。蓄意将林桐开诬陷为“抢劫”犯,以便予以实行惩治迫害的措施,逼迫林桐开死心必须放弃,不与林雅芳争夺财产。刻意保护林雅芳得寸进尺的不正当行为,好让她往后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夫妇共同财产于娘家,使她在离婚之后能够独自侵吞眼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请问是哪法哪章哪条法律规定丈夫夺回被妻子偷回娘家属于夫妇共同财物是构成“抢劫”行为呢?林桐开的行为如果能够构成“抢劫”性质,那么林雅芳的行为岂不是更先构成“抢劫”或者“盗窃”的罪名吗?因为必须要有林雅芳“偷出去”前因的存在,然后,才有林桐开“夺回来”后果行为的出现。所以要论“罚治”问题,还应该先追究林雅芳的责任,并且比起林桐开更要“罪加一等”才对。然而,叶俊等人为何从始至今不对林雅芳作出任何法律追究呢?这难道不是明显地说明林桐开的行为根本不是属于“抢劫”性质;而是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暗中支持林雅芳毫无拘束地转移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好让她在离婚之后独吞独享被转移的财产,所以,就利用“抢劫”的名义进行借刀杀人嫁罪于林桐开的吗?理由之二:只要从办案的程序上,也可以直接体现叶俊等人知法犯法,有意滥用职权强行嫁罪冤枉林桐开的,他们对林桐开采取的措施是非法拘禁行为。现将他们违法的办案程序介绍如下:1、执法人员由林圣文带路进入家中,拘留林桐开时不出示《拘留证》;2、后来也不送达《拘留通知书》通知家属或村委等单位部门;3、他们将林桐开拘留38天,既不批捕,也不释放。经上述我们上访后,不得不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送归,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发给《释放通知书》。4、后来我们向北坑边防所讨要《释放通知书》,他们极力拒绝不赞同我们的要求。后来我们向福清市公安局交涉,公安人员周焱于2001年4月23日出示《介绍信》给预审中队,该中队经办人被迫无奈才从旧纸箱的废纸堆中找出一张复印件抵数(即附件四),我们从中发现该《释放通知书》居然没有编号。
现再将能显示叶俊等人滥用职权该作为而不作为。也就是叶俊有意袒护林圣文一方第二重证据的具体事实叙述如下:时至2002年7月28日,依然是在离婚之前,林桐开因想念儿女,依法到林圣文家探望女儿林吓敏。可是林圣文和其儿子林学辉等人为了排斥林桐开,目的是为了能够促进林雅芳尽快进行离婚,故违法不让林桐开探望其子女,无辜将林桐开捆绑殴打。林桐开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五)。我们一家为此无数次要求北坑边防派出所处理解决该案。可是,叶俊等人心怀鬼胎存心抹煞不予处理解决。该所收走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后竟将案件冤沉黑海……。
林桐开虽然因患病成为残疾人(请见附件六),但毕竟还是我国合法公民之一。按照理论他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在叶俊等人的职权之下,为何他每次都是正常行为不但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反而遭受有意的陷害;而林圣文父子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他们屡次违法行为和谎报案情却反而能够一呼即应地得到叶俊等国家执法人员的极力保护和支持呢?这难道法律也被叶俊等人承包了吗?
探望子女既使在离婚之后也是合法的,更何况上述林桐开探望女儿的时间是离婚之前呢?可是,林桐开依法探望女儿遭到岳父林圣文父子的捆绑殴打却为何得不到合法保护呢?北坑边防派出所虽然已经对此案作出立案决定,并进入处理程序接收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但相关人员叶俊等人实质上企图抹煞此案,事发至今近5周年尚未得到处理解决,而且还避而不谈。恰恰就是因为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不给予处理解决的原因,才导致后来案件矛盾的激化,林桐开于2003年2月26日事情的发生。换句话说,如果叶俊等人有及时处理解决,绝对不会导致这个矛盾的发生。因此,发生这个矛盾问题的罪魁祸首应当是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人。因为必须有前因才有后果,常言说,娘娘有罪,罪及夫主。所以发生(2003.2.26)案件的最主要责任,应当由叶俊等人来承担。如果要追究林桐开的责任,首当其冲应当追究叶俊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合情合理。
现先将2003.2.26案件发生过程叙述如下:由于叶俊等人对林圣文父子无辜捆绑殴打林桐开的案件有立案不处理的原因,致使林桐开心理产生不服。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之事,更何况他早就已经患了精神分裂症症的人呢?林桐开心情受刺激后,心理闷闷不乐,于2003年2月26日以酒消愁,到处飘荡,步行至岑下村与北垞村当中的一个村庄,村名叫做坑柄。他在该村庄坡顶下来100米左右偏岑下村方向处,遇见李云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所提到的在场人,见附件七)开着一辆“面的”小汽车,从高山镇区往北垞村方向行驶。此时车内别无他人。林桐开就拦下李云华的车,向李云华要求包车将他送往北坑边防派出所。此时,李云华看到林桐开的头上肮肮脏脏并爬满蚂蚁,又闻到一身有酒气味,心里就预感到让这样的人乘坐,反正总是要不到钱的,于是就准备置之不理,不让搭乘;但转念一想,这样疯疯颠颠的人也是不幸,感到实在可怜,于是动起怜悯之心就坦率地告诉林桐开,他是不愿意去北坑边防所的;但是他的车是开往北垞村内往后厝自然村方向的。如果林桐开愿意的话,他就免费顺路让林桐开乘坐至去北坑村方向的三叉路口处(即北垞村口门亭内;也是证人郭金英的房屋门口。说明:此处是“丫”字形三叉路口。东边一条相对较小的水泥路是往北坑村方向的;西边一条较大有坡度的水泥路是往林学辉的老家后厝自然村的。平时整个北垞村人来车往几乎都是走这一条路的。郭金英的家是在门亭内交叉路口的东边)。至于,林桐开去北坑边防所的事只能自行另想方法解决。林桐开同意李云华的意见建议,感到满意就立刻上车。当车开至约定地点,李云华就停车让林桐开下车。此时郭金英站在路边自家门口,手拿头梳正在梳头。她看见林学辉骑着一辆嘉陵50.CC二轮摩托车从老家往高山镇区方向由坡顶朝门亭方向开下来。正是冤家路窄,刚好与正在下车的林桐开迎面相遇。二人相见,分外眼红,林桐开立刻怒火顿烧直奔向林学辉。林学辉见状心中有数,一边口中连续不断地喊叫“癫趴、癫趴、癫趴(即普通话所说的疯子、疯子)……”,一边急忙弃车跑向路旁的郭金英店铺内,准备跑上郭金英家的二楼躲藏起来。郭金英见势不妙,担心家中成为战场。于是一边阻止林学辉上楼,一边吆喝着林桐开不让进入屋内。林学辉受阻不敢上楼;林桐开受阻不敢进屋,在门口怒发冲冠,扬言示威要去派出所报案来抓林学辉……。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林桐开扬长而去,谁也不明白他的去向究竟是哪里。林学辉听见门外无声无息,于是,就从后门偷偷地溜走……。(注:当时现场见证人只有李云华、郭金英二人,后来增加一个郭金英的公公李登喜挑粪经过,另外别无他人)。林学辉今日虽然毫发无损,但不甘失利,决不肯就此罢休。他更因有了上两次叶俊等人做靠山理亏反胜战果的原因,所以就更加按捺不住今日狼狈不堪的心情,为了挽回仓皇而逃难堪的面子,于是故意要将事情扩大化,必须要将林桐开致之于死地,方可解除心头之恨。于是他父子二人就故伎重演,轻车熟路地来到北坑边防所谎报案情,添油加醋地胡说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抢劫”走他们的嘉陵摩托车(请见附件七)。由于上述前前后后的前因后果,叶俊等人心里早就一清二楚,心知肚明,林桐开于当天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抢劫”的性质,无法构成犯罪,况且,以上林圣文一家理亏在先,并且当天又没有实际损失,且因叶俊上次就是为了袒护林圣文一家及自己逞能,非法拘禁了林桐开,弄得不好收台,还得相关人员亲自用摩托车偷偷地将林桐开送回,才摆脱了事。这虽然对他们构不成很大的威胁,成不了气侯,但毕竟还是有所顾忌,于是,此次林圣文父子的诬告也就没有顺利得逞。林圣文父子没有靠山的支持,也不得不就此偃旗息鼓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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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时过三个余月之后,叶俊等人以及林圣文父子又死灰复燃,重整旗鼓,卷土重来,重新借用林桐开于2003年2月26日那天发生的事情当做“抢劫”嫁罪谋害于他呢?这其中缘由依然与2002年7月28日林桐开探望女儿,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叶俊等人不予处理解决有关。请看如下表述:时至2003年5月28日下午,林桐开因10个月前的今日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可是,派出所的责任人员存心不予处理解决。他心理感到无比的委屈,而且非常不服,为了讨回公道,伸张正义,所以他再次来到北坑边防派出所要求处理。不知专横跋扈的叶俊、苏弘等人,究竟是认为林桐开是不自量力,自找苦吃,鸡蛋敢跟石头碰,真是上天有路你不走,入地无门偏要闯;三个月前我们不跟你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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