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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福建省“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走访省委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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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22: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2月22日早上9点许,被福建当局定为福清2001年“6。24”纪委机关周日爆炸案所谓“涉案人”陈科云和吴昌龙的亲属到省委信访部门例行每月一访的呈状。他们要求人大负起监督职责,催促福建省高院不再压案不决。信访处有人回应说:“监督?信访部门没有实权,唯一能做的只能按呈状里的要求,转到有关部门去办理,你告了这么多年的状,应该很清楚,现在是党委掌管一切,什么事都是党委说了算,这是我们中国的特色。当然,人大也着手解决过一部分领导批示的案件,比如群体事件,专案专办,这样的案例只占了总上访材料的一小部份。至于 “福清爆炸案”,它属于个案,在目前积案如山的特殊年代,谁还会去关心个案,你说在审理期间被法院超羁了六年多,比你们更惨的十几年案子还多得很,又能怎么样?!摊上这种事只能自认倒霉,你还能怎么办,在缺失的制度下,自求多福吧!

   听到这些悲观的真话,内心涌起阵阵凄凉。六年多状告历程,我们向人大部门呈状足以等身,可至今问题依旧。人大监督向来名不符实,它只是枚橡皮图章,是名符其实的“邮局”。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和公民的权利在这里犹如哑巴的嘴巴——成了摆设。 第二站我们来到了福建省检察院信访部门,向接待人员陈小平呈交了题为《“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转呈倪英达检察长的状件,并要求省检相关部门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陈小平说了“省检会按法律程序依法办”的话敷衍我们。面对当下公正无语境,领导意志决定一切的不堪司法状况,对此我们还能较真什么?只好又转20路车来到第三站的省委信访办递上《“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最后来到压案一年零四个多月而不决的福建省高院,向省院的信访部门再呈《“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坚定不移的叩问、直面矛盾再呈告》的相关控告状件。

   今天上访过程到处冷冷清清,没看到几个上访人。路过福建省委门口,以前这里是晾晒冤情的地方,是省委考察各县市处理矛盾问题的晴雨表,几天就可以看到一批人到这里拉黄幅请愿,现如今这里静悄悄。不知曾经在省委门口请愿的人的问题都得到解决?还是害怕遭到强制措施的关押?或是对现有司法环境失去了信心?不得而知,但我家的冤情持续了六年多的状告却问题依旧,我也曾几次持十几米的黄幅在省委门口请过愿,如今我不再、不愿再受请愿过程带给我们身心上伤害和创伤,因为那样的请愿只能给对方带来关押你的借口。

    下午我在一个上访人的家里看到了一张让人撞伤眼帘的照片:一个二十多岁年轻人的双手腕上布满了如蚂蟥般大小褐色的凸痕,他就是福建省福清市仓下人现已35岁的林青华。 1996年林青华因被疑参与本村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1997年7月份被福清公安拘捕,因缺乏证据,七个月后被取保候审。1999年1月3日又被抓。历经一审、福建省高院二审重审,在疑点重重、矛盾多多,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维持了福州市中院“疑罪从轻”的死缓判决,23日被押送到福建省闽西监狱劳改至今。

     看到照片中伤痕累累的林青华,我不由想起狱中的吴昌龙,他们的年纪相仿,遭遇的命运同样悲惨,如今同样关押在高墙之内,他们的心中同样悲哀,悲哀着这个让人生不如死的特殊年代,冤狱里耗去他们最美好的青春岁月,这是宣称“依法治省”福建法律的悲哀。吴昌龙在《福建“死囚”狱中书》里的对自己惨遭酷刑经过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 在司法工作地方化,当地的领导为了所谓的稳定和和谐,宁愿牺牲法律,也不惜任何代价用表面繁荣经济发展来遮盖背后阴暗司法不公。

    纸是包不住火的,谁也不能一手遮天,真相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2008.2.24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2-28 10:59 编辑 ]
省委门口拉黄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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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4 22: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值此几十年不遇的2008年寒流,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的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追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连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八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一年零四个多月。中央又开了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坎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薄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直言呈告,敬请贵院审委会的每位成员予重视,本着事实和法律,还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的清白。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8年2月24日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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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4 22: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并马新岚院长: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
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进步中的法律。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再拖压,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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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4 2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件皇帝新装     两审六载未决
“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福建省人大信访办: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案件的查办,却使六个无辜公民蒙受了奇冤,五个家庭从此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赶到纪委大楼,意外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迅速成立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
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人人谈警色变。
蹊跷的是:专案组在 “十条侦查措施”中,对向吴章雄发传呼者,至今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矛盾,便趁机对其进行了诬告。
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
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途中,被布控的便衣拦下,套上黑布头罩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却秘而不宣。后来有人发现吴昌龙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
陈科云随后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谁知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9月13日,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9月14日、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
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和其妻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
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
谢建忠放出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却要谢建忠支付,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云云。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最初的五个昼夜里,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
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终因酷刑难熬吴几次自杀,所幸未遂。
9月18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受刑难忍,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
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陈科云后来在看守所写了《血泪的控诉》书,控诉公安人员在他“监居”期间对他采取的严刑逼供。
9月22日夜,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紧逼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
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酷刑难熬,吴昌龙按照警方要求,继续编造口供。
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
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胡乱交待出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但这些人无法跟雷管、炸药等发生联系。
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说:“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
果然,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被定为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
后来,又因为爆炸是由电雷管引爆的,杜捷生又再次编造,说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
至此,警方终于收集到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永泰、罗源等县看守所后,即宣布案件告破。
此时,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直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
舆 论 造 势
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
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行文请功,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达5页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表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福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五大明显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他们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方式提出。
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对当事人以及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
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爆炸物来源的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都未编制。
此时,由于被告亲属不断控告,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调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展示身上的伤口,当庭怒斥公诉人是造假者的帮凶。
四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以及律师当面揭穿。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警方未能得到所需要的“口供”。但王小刚还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
福州市检察院依然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则把王小刚“另案处理”。
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证物——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福州中院拖了两年无法判决。
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
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吴昌龙的口供炸药量为75克——150克)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
由于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此案并未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并在案件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缺陷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里,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
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市中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申诉的被告人亲属,也采取刑事传唤和拘留。
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
九天后的夜晚(2004年12月10日),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宣判无罪,于当晚被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
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此案,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长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了五年的案件并未依法终审结案,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致使出现以下现象:
(一)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了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在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诱骗谈敏华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这是谈敏华被一审由10年改判为6年期满取保候审后才告诉律师的)。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做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冠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他们取保候审。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曾经经办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居然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包括有三位正副庭长共有五位法官署了名。裁定书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已造成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迟迟不予依法判决。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
事实表明,即使是省高院对此案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该案八位律师始终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一位老律师曾经以“破天荒”来概括此案的造假,并且多次向省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反映案情。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蒙冤亲属希望省人大敦促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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