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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遥远:“CCTV法官”的两大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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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2: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郎遥远:“CCTV法官”的两大魔手

【阿波罗新闻网 2015-07-31 讯】

作者:郎遥远

“ CCTV 法官”有两大魔手。一是穿法官袍的法官未判案,拿话筒的“TV法官”先铿锵定夺。一般是新闻聚焦和谈话类节目登场,有固定套路、安排剧情、有角色定位和表演风格,邀请著名刑法专家,量体裁衣,按图索骥,利于“和谐稳定”的定罪证据链为导向,发表倾向性意见解读。二是世界独一无二的犯罪嫌疑人“电视忏悔”。薛蛮子嫖娼在CCTV镜头前,向全国人民忏悔了;郭美美在CCTV镜头前忏悔了。近年嫖娼吸毒明星一大串,挨个在CCTV镜头前忏悔了。“大老虎”们泪流满面,白发苍苍,也一个个在CCTV镜头前忏悔了。


CCTV的权力含金量,在世界上,是仅次于朝鲜国家电视台的。这个以大裤衩建筑格外吸引眼球的国家TV,扮演的不止是央视角色,不止是党的喉舌,还兼任电视法官。
“ CCTV法官”有两大魔手。一是穿法官袍的法官未判案,拿话筒的“TV法官”先铿锵定夺。一般是新闻聚焦和谈话类节目登场,有固定套路、安排剧情、有角色定位和表演风格,邀请著名刑法专家,量体裁衣,按图索骥,利于“和谐稳定”的定罪证据链为导向,发表倾向性意见解读。专家宏论滔滔,抢了检察官的话,也抢了法官的话,还填补了世界刑侦学“弹钢琴杀人法”等不少空白。
二是世界独一无二的犯罪嫌疑人“电视忏悔”。薛蛮子嫖娼在CCTV镜头前,向全国人民忏悔了;郭美美在CCTV镜头前忏悔了。近年嫖娼吸毒明星一大串,挨个在CCTV镜头前忏悔了。“大老虎”们泪流满面,白发苍苍,也一个个在CCTV镜头前忏悔了。
“CCTV法官”的背后,是权大于法的阴影。法治依然是政治的工具,还没有直起身子,顶天立地。新闻自由、评论自由与公正审判之界线,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西方国家有充分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一个公共事件和案件发生,媒体可传播各方不同意见,可自由表达;我国的新闻报导和评论,是领导立场和态度的传声筒、解读机,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都有严苛的框框,而不是严苛的法律框框。维护的不是脆弱的人权,而是强悍的政权,良知和良心都可以靠边。
在英美国家,有“蔑视法庭罪”阻止舆论干涉司法公正。近些年来,英美法律制度进一步朝着更加民主、开放的趋势演进,新闻言论自由度更大,但依然设置了司法公正的防护栏,英国有“实质性严重危险标准”,美国有“明显与即刻的危险标准”。日本宪法除了对媒体报导案件有明确界定,还有个特别之处是,审理有关言论犯罪,国民、新闻界有权旁听、采访、报导、评论,禁止“暗箱”操作。我国对有关未决案件报导、评论的法律规定严重短缺。公开不公开,公开哪些内容,一切由党的档、党的各级领导和最高法内部通知,说了算。
这不免让“法治中国”的招牌蒙羞。第一,权威性不足。除了三部诉讼程式法、法院组织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有法律规定外,其他都属于“政治规矩”了。第二,简略模糊。倘若媒体违反了政治规矩,法律将如何处罚?是否允许媒体以公共利益等原则进行辩护?第三,说服力较弱。“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或内参反映”,最高法如此规定,能否有效保障公民与新闻媒体监督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而CCTV“电视忏悔”的背后,则是游街示众和文革检讨的影子。犯罪嫌疑人或许一时不检点,付出的是一生尊严的代价。不但接受法律应有的惩罚,还要接受全国人民的道德审判。
在我国的政治智慧里,有个热词叫“抓典型”。在我国政法文化里,有个热词叫“大快人心”。CCTV“电视忏悔”确有一种震慑犯罪,抓典型、大快人心的作用。以前是五花大绑、背插木牌,现在是摄像镜头、聚光灯伺候。但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把人权踩在脚下了。
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追求之一,刑事诉讼能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公正、文明的重要标准。CCTV“电视忏悔”,与其说是“法治”创新,不如说是“人治”和“权治”创新更恰当。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诉法重要原则。游街示众,随着最高公检法部门三令五申,全国人大把“尊重人权”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已基本绝迹。但是,游街示众变成上电视露脸,依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羞辱。为了让某些犯罪嫌疑人在CCTV镜头前,低头认罪,达到杀鸡儆猴的政治目的,甚至不惜以牺牲法律权威性、公正性为代价。只要上CCTV“电视忏悔”,就可免究一些罪名,或者减轻刑罚。如此政治买卖一样的“电视忏悔”,究竟能普出什么法呢?
在法治国家,任何目的,只有置在程式中,才有正当性可言。废弃了程式而实现的所谓目的,在法治视野下都缺失正当性。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来彰显法律威力,达到政治目的,与罪犯何异?举目世界发达文明国家,哪一个国家TV经常有犯罪嫌疑人在镜头前痛哭流涕,检讨忏悔的?
法律是一种规则和程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基于理性的社会文化、生活方式。无视“罪犯”人权的CCTV“电视忏悔”,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所谓“大快人心”,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罢了。所谓“抓典型”,只不是权力的一次亮肌肉。CCTV“电视忏悔”震慑犯罪了吗?那么多贪官落马的“典型”,在媒体上哭鼻子,贪官没了吗?一个个嫖娼吸毒明星向全国人民忏悔,“朝阳群众”下岗了吗?还不是年年照样有明星被“朝阳群众”爆出丑闻。厕所不清洗,抓苍蝇上镜头,有何用?恩格斯说:“有人类社会就有犯罪”,无法赶尽杀绝。法国哲学家蜜雪儿·福柯说:“即使把小偷的手砍了,仍然有小偷”。
限权和保民,是法治社会最核心使命。没有法治约束,权力就会疯狂,各种TV、NES就会帮腔作恶,公民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就会缺失保障,成了一件风雨中的破碎衣裳。法律只有保障权利、惩罚犯罪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强迫人检讨的权力和义务。国家应该还政于民,推行宪政下的法律之治,致力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应把更多精力用于消除形成犯罪的社会条件,大力预防犯罪,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围观与羞辱,视为“大快人心”,视为维稳的成果,当做正义的胜利,满足哄客们“这家伙倒楣了”的快感。这种胜利和快感,都不属于法治。如果公民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尊重和保障,那是伪法治。
国家要以信立威,而不是杀鸡儆猴立威。如果在世界一体化的21世纪,在社会发生深刻转型的当代中国,继续抱持革命传统和德治天真,企图通过权力纯化社会风气,而没有真正践行民主法治之道,就会导致权力过度介入公民日常生活,怂恿了警察权力膨胀并滥用,把非正义手段当做正义,侵犯人权屡见不鲜,同时阻碍了公民自我调整培育道德共识机制的发育和成长,扼杀了公民社会,破碎了法治中国梦。
如果说强迫犯罪嫌疑人上CCTV示众,是一种“广场司法”,那么“电视忏悔”,则是“文革检讨”文化的变异。一个人犯错,需要反省忏悔,这是一种道义责任。反省忏悔是个人行为,没有上CCTV向全国人民检讨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拥有捍卫人权、不上电视检讨的权利。即便是法院判决的罪犯,也有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
著名剧作家沙叶新对“文革检讨文化”有犀利观点:“在强大专制压力下,不得不违心地向上级领导机关、向单位革命群众所作的‘认罪服罪’、‘改造自己’的检讨。这是精神的酷刑、灵魂的暗杀、思想的强奸、人格的蹂躏。它剥夺你的尊严,妖魔你的心灵,让你自虐、让你自污,让你自惭形秽,让你自甘羞辱,让你精神自焚,让你灵魂自缢,让你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让你自己唾自己的面孔。”
中国检讨文化哪里来?1928《真理报》社论强调:“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共产党工作方法,是天才的史达林同志所发现。”检讨文化的威力,是以政治高压实现话语顺服,继而实现心灵顺服,最后实现对权力的臣服。今天中国,是否还有这种检讨文化的流行市场呢?法治中国,是否到了从革命思维向法治思维彻底转型的时候了?
让“检讨”退休,让“反省”上岗。离“检讨”越远,离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理性、尊重人权的现代文明就会越近。世界历史证明了两条真理:一是革命手段越少,法治尊严就越高;二是被人揭下面具是一种失败,自揭面具是一种胜利。(有删节)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江一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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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guy 于 2016-5-18 12: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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