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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政權合法性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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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19: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種政權合法性觀點

張三一言

如下是政權合法性的判斷標準:
施政合法性
民眾認受性
權源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

合法性政權一般地是上述幾條綜合存在而具有合法性,很少只有上述幾條中的一條而具有合法性。

第一種政權合法性的判斷標準:程序判斷
上述幾條不是等值的。幾條中決定性的是程序合法性,它是政權合法的判斷性標準;其它幾條都不具有判斷標準功能。
凡符合程序合法性的政權都是合法性政權,即使它一時不具備另外其它合法性要求,還是合法政權。凡是不凡符合程序合法性的政權都不是合法性政權,即使它具備另外其它合法性要求,還是不合法政權。
程序判斷是民主觀點:只有經民眾一人一票法定選舉程序授權的政權才是合法政權。

第二種政權合法性的判斷標準:天道人道判斷
正義平等是天道的核心;自由人權是人道合法性核心。一般地說合符天道人道就具有合法性。
我們很容易看到,具有天道,必然存在人道;正義平等必然乎合自由人權,當然會獲得人民認同。天道人道是一致不可分的。
第一種是以程序作判定得出的合法性,是外在表現;第二種是以內容實質判定的合法性,是內在表現。兩者實為一體。

第三種政權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權源判斷
依法繼承前合法政權的政權具有合法性。因而,森林法則的打天下坐天下不具合法性。
若前政權不具合法性,不管你依不依法承繼下來都是非法政權。
只要還權於民,非法政權可以轉化為合法政權;轉化的程序是經一人一票的民選賦於合法性。

第四種政權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政績判斷
這是專制獨裁極權的政治觀點,是掩蓋其政權不具合法性的遮羞布。
政績超凡不能構成政權合法性理由。
政績只能贏取民眾認受性和忍受性,政績不能產生政權合法性。在政權合法性中,沒有政績合法性的地位。
專制獨裁統治者最樂道這一條;他們說政治合法性的取得取决于其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民意。為甚麼如此?(裡面有很多文章可寫)
有了前述第二種,這一種基本可以取消;只是因為它是現時流行觀念,尤其是統治者的御用理論多強調這一點,所以才從俗列為第四層。

物質經濟發展=政績。
這是必須糾正的片面政績觀點;我多次給它賜名:豬的觀點。
物質經濟發展=政績,換一種說法就是:只要在物質上給你吃飽穿美住好性足就是好政績(並進一步說因而有合法性)。請問,這和養肥豬有甚麼區別?
所有專制統治者、御用文人、五毛、貴族化的知識精英都持這類片面觀點。

人的觀點是怎麼權的?
最低要求當然是生物性能吃飽的生存權;但是,作為人,最重要的最關鍵的是能作為一個人的存在,即作為一個有個人獨立意志、有人的尊嚴、有自由、有人權的存在。
所以,正解的政績是:生存+人權+正義都良好、都超越。

現在共產黨自顯自誇的政績是:給你像豬般地養肥,人權正義免問。

20151005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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