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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房 业 主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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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的红头文件---------

(85)城住字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 (85)城住字87号)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
 一、
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
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
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
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五、
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六、
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
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的处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有有关规定办理。
 八、
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
  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二)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的,不予补偿。
  (五)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要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六)处理私房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占用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较远,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起来,加强领导,组织房管、财税、侨办、司法等部门参加,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应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从实际从发,制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积极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凡是因处理私改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职工住房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把职工的住房安排好。
  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附: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983年4月和9月,分别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财政部、统战总、司法总、国务院侨办,对台落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已纳入改造的私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如有的县镇,省里规定改造起点是50平方米,而实际上并没有按规定去办,有的私房主出租房屋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就给改造了。还有的县镇搞了无起点改造,不管出租多少,一律改造。另外,有些地方对自住房屋也都进行了改造。这样做不仅直接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改造起点,国家曾规定大城市一般是150平方米,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但同时又提出,需要进行改造的私房出租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改造起点,凡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都是有效的。
  (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是在1956年到1959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7年到10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1960年以后,特别是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1到2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5年计算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5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1961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5年,只涉及到60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5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关于补留自住房问题。《意见》中提出了补留自住房的原则和时间界限。这主要是考虑到,私房改造时,有的地方没有按照政策给房主留过或留够自住房,现在房主提出要求补留;有些房主因当时在外地,没有要求留给自住房,后来迁回本地,要求补留;也有些房主当时已按政策留过自住房,但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又要求增留自住房。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这里的已留过自住房包括房主原自住房较多并全部留下的和房主原自住房较少,但从被改造的出租房中已经调剂过的两种情况。《意见》中的应留而未留主要是指房主的私房全部是出租的,自己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房主要求留房而没有给调剂过住房的;房主当时在外地,没要求留自住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之前迁回本地的。对于房屋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意见》中规定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对于私房改造时已留够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五)关于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问题。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即国发〔1983〕139号文中,对代管房产中属于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这里不包括代管房产中超过改造起点的原出租房。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凡出租房屋超过改造起点的,均应纳入改造。但对于这部分代管房产,因为当时已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产权人又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办理私房改造手续。处理这部分代管房产,既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考虑当前的政治形势。因此,《意见》中规定: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虑到近几年来,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过去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以及196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城住字第445号文件精神,已经作出规定并陆续进行了处理,因此,《意见》中规定: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216日 
实施日期:19850216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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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志雄何故初三跳楼



     朱志雄何许人也?曰,武汉市硚口区硚房集团公司总经理。人称朱总。赫赫有名的朱总为什么跳楼自杀,为什么选择在牛年初三、人间普天同庆的节日自赴黄泉?他在职期间在硚口区修建了许许多多楼房,而自尽时又选择跳楼,而不是其它方式。不论其自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似乎说是:生也楼房、死也楼房。

     朱某寻短见的起因,是贪污受贿、畏罪自杀?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还是因为女人桃色纠葛、情场失意?或是落实私房政策时顽固地继承文革衣钵侵害了许多私房主,害得别人家破人亡,如今良心发现,以死而谢天下!等等不得而知。不过硚口区的许多被剥夺了私房的业主倾向与后者联系起来。因为该公司过去的所作所为伤透了他们的心。硚口区的私房主,在文革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案件,都是硚房公司所为(具体是现集团公司的前身所为),没收后该公司又变着花样:小修、大修、加层、拆危、改建等等,再又以此为理由,硬塞几个钱给你。就说这栋私房已经卖给他们了。这样,经过这一操作过程:无偿接管(即没收)—大小改建(实为修理)—自订价格—硬塞钱—假借“国家收购”之名,自买自卖完成掠夺民房之实。在实施这一过程中,未经任何法律手续也未经业主的同意或知情。使得硚口区许多私房变成了他们的所谓公房,私房主的祖产、祖辈的血汗就这样变成了该集团公司的原始积累!可以说该公司丧尽天良,作孽多端、善恶终有报,不论迟和早,如今报在朱某身上,必然乎?偶然乎?

     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所以无论个人、企业、公司对人行事,都必须:与人为善。多行不义则自毙。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无所不包的历经千年的道德准则:强占私宅,无论何朝何代都是非法的!是伤天害理的缺德行为。做了缺德的事,又不思悔改,定然会有所报应!何况党中央早在1980年就颂布了:“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的文件,这就是伟大的老一辈革命家胡耀邦同志制定的同样伟大不朽的75号文。可以断言:凡是拒不执行党中央文件精神者也决无好报。党纪国法迟早会将那些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者绳之以法。变着花样掠夺民产拒不返还者损害了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损害了党的历史光辉,也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在改革开放之后,该公司实行政企分离。当我们找到该公司要求落实上述【1980】75号文件精神时,他们推脱说,我们是企业,你们的房子是在公司手上保管着,但是无权返还给你。要房子找政府去!找共产党要去!一句话将私房主合理的经济诉求,推向政治矛盾;你如果再“上访”就给你扣顶“赖访”的帽子,或者送交居委会监控,甚者,送交派出所办“法制班”。改革开放卅年来,该公司仍然是名分实未离、亦政亦企的特殊利益集团。相当于非生产型央企。因此;同样是做房子、卖楼花,该集团公司的老总与一般的房产开发商的老总不同,要搞钱就只有贪污受贿这一条路了。

     2007年有一古稀私房主在公司找到朱某。希望向他叙述自已文革产房子问题,朱某堵在办公室门口,十分高傲,不屑一顾地说:“去找郭凯。”“我不管,我也不听!走走走!”说完“叭”的一声把门关了。自此之后古稀老人再也不敢找他。

     如今,朱某采取这样的方式结束了自已的生命,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谜团。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朱志雄的自杀案在武汉市民中引起一片震动,特别在我们要房子的群体人中哗然。春节拜年祝贺时竟相谈论,并同落实私房政策扯在一起。实际上很多私房主并不认识他,与他没有任何矛盾,更谈不上什么个人恩怨。为什么幸灾乐祸、弹冠相庆?民心使然也!

    早在三十年前党中央就颁布了【1980】75号文件,对于文革中被没收的私房十分明确提出:“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如今三十年过去了,武汉市的房产部门的各级“落私办”仍然是“顾客盈门”“高朋满座”。干什么的?要房子的。要什么房子?要文革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由此可见,房产部门三十年来并未忠实地执行中央政策,致少说还未落实到位。据其内部工作报告,还有数百户未处理,只占整个案件的百分比不大云云。诸不知这一栋房子就是业主的百分之百的家。对党中央落实政策的执行不力,其原因与各区房产公司及其下属房管所有很大的关系。各房产公司难辞其咎。

    朱志雄所领导的硚房集团公司更难辞其咎。深究起来,该房产公司可以说罪大恶极。三十年前党中央的【1980】75号文件下达,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央红头文件只下达到县团级,肯定该公司知道文件精神,老百姓并不知道有这么好的政策“返还私房”,不知道没收了的房子还会退给自已,在老百姓蒙蔽无觉的情况下,各房产公司、各所、逞机将手上无偿接管的私房略加修理做点手脚,就对业主说:此房已改建,不宜留房自住,决定由“国家收购”,价格每平方米5—25元(当时猪肉市价每斤7元)。而后,不管你是否同意,按照这个定价送钱给你,如若你拿了钱,你的私房就算是卖给他们了,成了该公司的财产了!就算落实了中央政策了。天啦!他们在骗谁?骗蒙上级。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表现。欺蒙党中央!欺骗自已的良心,老百姓把朱志雄的自杀说成是其良心发现,不过是老百姓的民心背向而已。

    当时头脑清醒的私房主,害怕中套,不愿领这名为“落实政策”的房子钱,有的心想这点小钱拿了今后不好说话,就坚决不去领钱,房管所就上门硬塞,摧促去公司领钱,房主不愿意去的就找其亲人:上学的儿子或其叔叔姑姑领钱,(本文作者在汉正街的房子就是叔叔拿的钱)在那个团难的时期叫人去领不相干的钱,不领白不领,谁怕钱烫手?但是如今,这个钱就成了他们的籍口,成了他们对抗党中央的挡箭牌。“房子巳经卖给我们了。已经落实了不准翻案!”苍天有眼,这是何等的冤枉!老百姓心里有杆称,欺心就是欺天,终无好报。
    党中央倘若知道下级如此忽弄上级、如此对待群众,如比巧取豪夺民宅,肯定会将这些“乱作为者”绳之于党纪国法。多年来这些私房业主,含辛茹苦,到各级机关上诉,吃尽了苦头,心里满含着怨气,朱志雄本来与他们联系不上,但是恨屋及鸟,也就不难理解。民心历来如此,奈何?

    历史证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的忠实地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是多么重要!党的利益与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桥房集团公司为了小团体的特殊利益,玩弄中央政策,拒不返还文革产侵害了老百姓的基本物权。伤人之心,人岂不恨之!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关心民生的决议精神。武汉市也提出过民生工程,也就是民心工程。本文认为武汉市的最迫切的民心工程就是:下定决心,排除阻难、切切实实落实党中央【1980】75号文件精神。首先解决文革产问题,接着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其它房产问题。因为当今时代,住房是个社会热点问题,一套两住室的价格,工薪族青年人要为之奋斗一生,对于老祖屋返还的愿望自然追切。这是其一。

    其二、文革产中央有明文政策规定,迟早都要执行落实。

    其三、解决文革产有重大历史意义。众所周知,文革是一场浩劫,我们应以抗震救灾的精神帮助浩劫受灾人。以减轻其在生活中的困难,抚平历史上的创伤。此外从大的意义上讲为历史增光。

    其四、现在有足够的财力可以一举解决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中央投资四万亿搞基础建设,那是硬件,而属于软件建设的则为民心工程。其重要性应不言而谕!

    拿朱志雄说事之三

    现在,时新换位思考。在发生分歧或纠份时就是换一个角度、换一个位置,占在对方的立场上客观的考虑问题。本人不妨与朱志雄也来个换位思考。虽然与他没有任何个人纠份和瓜葛。

    一、他占在我的立场上。

    二、我占在他的立场上。

    首先,假若他是我,也有落私问题。我在汉正街693号的门面房(继承祖产),在文革时期被当时的硚房公司干部周为民(现已退休、仍没死。)强行无偿接管。并且,拍桌打椅,当面吼叫“就不认你房主,你去告我!”自此之后,所有关于“接管”“收购”的文件都没有我的名字,完全不认我房主。(出于政治歧视)1980年我平反了再去找该公司,他们答曰:谁给你平反找谁要房子去!1985年市落私办“准备将门面房返还业主”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消息被周为民提前知道,此时的周为民又从硚房公司调到了区房产局“落私办”,撞到了周某的枪口上,如同秦香莲的案子转到了陈世美手上那样,结果可想而知。硚房公司在笫一次收购楼上的基础上,经过11年慢长的岁月之后,又搞了个第二次收购的把戏,搞了个假落实、真掠夺。整楝私人楼房就成了硚房公司的“公房”。按照当时党中央和武汉市的政策精神,硚房公司强行收购“准备落实的私房”是完全非法的!武汉市区属房产公司类似如以上巧取豪夺的情况不在少数。正因为房产公司搞了这一套“塞点钱而不返房”的假落实,落井下石,使得我们的案件更加复杂,因而蒙冤、穷困、流落数十年!

    假如朱志雄与我一样。有待落实的私房问题。他也绝对不会放弃维护自已的祖业。如果他仍是硚房集团的老总,他的祖产可能老早就返还了。绝不会拖到今天。他会根据中央和武汉市政府的文件,办得妥妥贴贴,顺理成章,理直气壮。决不会如同我们这些人如此的艰难困苦!而且仍在痛苦的申诉上访之中。

    假如他家也有这类落私问题要解决,维护他自已的物权,返还自已的祖产在他的掌控之下,不过是举手之劳、小莱一碟罢了!可惜啊,他不是我。他没有我的不幸遭遇!

    二、朱志雄身为硚房集团的老总,在硚口区也算是个响当当的人物,既是政府官员、手上又掌握着一个亦政亦企的集团公司。在硚口区、特别是在全市的黄金地带汉正街上拥有不计其数的商业大楼以及居民小区,可以说是大厦成林、小区成片。手上握有我们这个时代最宝贵的财富——房子。有了这些房子就可以八面来风、呼风唤雨,尽情享乐!至少应该过得非常惬意。即使出了什么小纰漏:例如包二奶之类的黄色案件、或者酒后开车的交通案件、甚至失手伤了人命的刑事案件,他都有可能摆平,即使贪污受贿,彻底退赃,也不致于肯定要命(枪毙)。为什么急急忙忙要在正月初三寻短见呢?每年的正月初三都是普天同庆欢度春节之时,这个时候自尽对自己的后代对家庭岂不带来永久的伤痛。难道没有考虑坚持几天,拖到春节过后上班再说。难道有什么巨大的危险逼近、迫在眉睫、不可逾越、,只有寻短路才能摆脱,只有一死了之,才是最佳选择?。到底发生了什么严重的事情?发生了比上述案件更大的重案!为了掩盖不为人知的重大秘密。不能不马上了结呢?现在不得而知。这个秘密可能被他带进火葬场化为青烟永远不可搜寻了。

    从正面来说,假若我有朱志雄的地位,我连死都不怕还怕什么?无私则无畏,无畏再加上无私,我就可能在他这个位置上干出惊天地、泣鬼神的伟业来。因为我手上有三个法宝:一是中央政策、二是执行权力、三是大量的房子。首先在摸底的基础上:凡是原房存在的,经原房业主或其后裔申请者,按中央【1980】75号文精神,坚决的无条件的彻底的退还!对于代管房、托管房、经租房等纠纷房屋只要有档案根据,一概酌情解决:该返还的返还原房;无原房的给商品房、小区房、二手房。该补偿的按现在市场价格给以现金补偿,决不让老百姓吃亏!本着维护【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本着抗震救灾的精神,清偿历史陈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返还时给点好处,也算是几十年来的回报。这样将所有历史欠账一笔勾销,利国利民,增加了人民福祉,岂不是功德无量。皆大欢喜。倾硚房集团之房产,解决硚口区的落私问题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即使矫枉过正,何罪之有。即使亏了我一公司,又有何惧?如此,既使不会留名千古,绝不会遗臭万年!

    武昌区的吴天祥同志,倾个人之家的力量,救济了无数的困难群众,很多故事涉及房子,甚至把自巳女儿的房子借给别人,解人之危等等。有口皆碑,是我党数千万党员的榜样。

    假若朱志雄有一丁点儿吴天祥精神,他就不可能犯什么错误;还假若他按照吴天祥精神办事:倾硚房集团之房产,全面解决武汉市的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其效果将是十分巨大的、影响也必然是深远的,其意义不亚于创下了一个更为和谐的硚口区!可惜啊!他不仅没有运用自已掌握的机遇和权力。干一番伟业,为党分忧、为民谋幸福!反而做出了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家人的坏事,走上了不归路。

    如今一切皆已过去,他已自裁。即使他有什么重罪,法律不会追究己径死亡的嫌疑人罪行。盖棺定论,他以自已的行为写下了可悲的结局。一个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人走向了自已的反面。也令人婉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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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私有权益的保护

     加强对私有权益的保护已成为我国目前立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三个代表'精神指导下,建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私有权益的物权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做好两项基本工作。
     1、确立对私有权益的非歧视性保护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若干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现行的立法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体现在物权法的制定领域就主要表现在立法中过分强调不同社会主体质的差异性,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立法要求和不同的法律保护,将政治上的先进性外化为经济上的先进性,并进而在立法上实行差别待遇,使市场主体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严格限定公益目的,排除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2、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对私有权益提供全方位、有效的保护

    传统的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先买权等。我国现存的用益物权体系分散规定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中,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这样杂乱的用益物权体系显然不利于对物的(主要指动产)的充分利用,不符合物的从归属到利用的趋势,也不利于对私有权益的全方位、有效的保护。因而健全和重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为大势所趋。


                                   作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何大龙

                                              文章转自武汉私房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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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的申诉报告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共产党您在哪里?请替我家申冤!

    现呈上两张2001年6月20日拍的喊冤照片。这两张照片是武汉市孙中山铜人像附近三民路56号(老号70号)楼上的情景,看此照片我们可否考虑一下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一个混官欺民,民告无门的城市能否称作文明城市?
   (二)也许您要问为什么不到有关部门去告状,而要当街喊冤呢?
    武汉市江汉区的干部(属民权街办事处)黎明、李喜东等人,他们不是公安人员,也无任何合法手续,一而再、再而三的随便爬梯、翻墙私闯我二楼民宅,打人、捉人、关人,违反了刑法238条、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我们的人身财产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打110报警它不管,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它不采,向法院起诉它也不管,万般无奈,我们人民除了喊冤以外又有什么办法呢?
   (三)也许您要问我有什么冤要喊?
      照片上写得很清楚,我家32栋房公私合营(请注意公私合营含股份制的性质,不是被没收的财产)可见我家对私房改造政策是积极支持的。根据私房改造的规定,私改后业主可留有产权属于自己的私改留房(房地局隐瞒了我家的私改留房档案)。从53年到66年文化大革命,我家都一直住在武汉市三民路老70号一楼和二楼的全部及其后巷----华德里老4号楼上的一间砖板房里(此事的作证文书有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碧云居委会、中共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委员会、统一街房管所管段:杨锦奎、三民路老70号楼下前面的住用户光辉百货的原经理周三荣、同济医大协和医院心内科党支书记曹林生和其他街坊邻居十多人的签名证明)根据最高法院(82)民他字第七号的法规规定,这房屋私改(57年)后留给业主自住的房屋其产权仍归原业主。但是我三民路老70号楼下前面的2/3部份被统一街房管所挤占至今没有退还,为此我们向江汉区政府写了三次复议申请书,要求它对其下属的房地局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0年75号政令、武汉市政府武政81年38号政令,违反最高法院(82)民他字第7号法规的掠夺民房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然而江汉区政府的领导非但不管反而压制我们老百姓,不准我们在我居住的二楼阳台内写冤字。多次以美化市容为由侵犯了我家的人身权、财产权,2003年8月12日它又指使其下属民权街城管人员,无任何合法手续爬梯、翻墙闯入我二楼私宅,见人就打,黎明死卡我这近70岁老头的喉咙,差点要了我的命,他们捣毁我家的财物,将我和读书年龄的儿子赤脚绑架到洪益巷派出所,派出所不管又用汽车押解我们到民权街办事处,关在二楼城管办公室一天一夜,这就是我们的冤。
   (四)谁维护党给人民的民权?
      国家干部--土匪黎明私闯民宅打人、捉人、关人案,我们向江汉区政府申请复议,其法制办公室作伪证(见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说我们申请复议的时效过了,不受理。作为领国薪、吃民饭的江汉区长面对法院令其重新复议的判决书仍不管其下属的违法行为.后来此事通过武汉市中级法院转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该院立案庭替我们立案,但审判庭却不审被告的违法行为,凌驾在立案庭之上,说不能立案,而且不退由江汉法院转来的诉讼费。这事我们向院长投诉,院长先是说调查,其后一推再推,甚至在院长接待日也不接见群众了。这就是全国先进法院--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的形象--可悲!可叹!通过以上情况所以照片上写得很清楚,区长吃混饭不管混官案(此区长如此渎职行为,后来还升任武汉市副市长,可笑不可笑)上面也说到了武汉市的法官依法治市民,不依法管官的情况。请问:共产党制定的宪法给我们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这里又有哪个干部来履行党和国家交给他维护民权的法定职责呢?
   (五)从照片看武汉市的丑恶形象
      您看照片上写得很清楚,混官欺民、民告无门,区长渎职不管混官,法官借故不审区政府侵犯民权案这就是武汉市的丑恶形象。
   (六)这里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
      我们这里的房地局长对抗国法行政、掠夺民房,城管混官黎明等(民权街官)违法执法、随便打人、捉人、关人。请问:他们究竟是台湾欺压人民的国民党还是北京三个代表的共产党?请问这里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
   (七)武汉市依法治市民不依法管官的现象,共产党应不应该管一管?
      在我们这个全世界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里,中央宣布要依法治国,我省宣布要依法治省,武汉市宣布要依法治市。可是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是依法治市民,不依法管官。民权街的干部黎明等人,死卡年迈70岁老人的脖子,两次将老人赤脚非法拘捕、架拖游街到洪益巷,两次非法囚禁无罪的人民,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了《刑法》第238条,为什么不治罪?我家是台属,我们在台湾的亲戚问我们(台属证见附件):
   (八)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共产党在哪里?
      台湾的同胞对我们说“共产党要解放台湾就得要台湾人民说共产党好”!台湾搞公民投票就是要台胞表态“共产党好不好”?我家是台属,我们母亲的弟妹,我们的表兄、表妹及其子女问我们“我们台湾同胞既受北京共产党的关怀,那么关爱台属的中共中央中办发(1981)44号的政令为什么在武汉竟然行不通?为什么文革期间,红卫兵挤占的房子,北京都发还了,你武汉为什么不发还?你家喊冤叫屈,区长不复议其下属的违法行为,法院立案庭立案但行政庭却不审理,这说明什么问题?”这问题我们也答复不了,因为我们也不知道高唱三个代表的共产党在哪里?我们希望高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称有执政能力的三个代表的真正共产党今后能领导武汉的国家机构依法行政运作,依法平息冤案,维护民权、民生在治国安邦等诸多问题的处理上对台湾同胞和我们的亲属作出答复,请不要辜负国人对共产党的希望!!!

    最后请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新口号的共产党新一代领导人重温中共中央中办发(1980)75号行政法规的一段话“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予以发还”又说“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督促检查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武汉市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房地局)将党中央规定必须在3-5年内完成的发还文革产私房的任务搞了近三十年还没有完成,请问共产党的党政领导应不应该监督他们依法行政?
   
    拿我家来说

    1。请敦促武汉的房地部门将我们父辈:陈达、陈福庭、陈日光在1957年将陈家32栋房子参加公私合营时的留房档案拿出来看一看,根据规定将留房的产权还归业主!
    2。请敦促武汉的房地部门依法行政(中办发80年75号、武政81年38号、中共中央中发(1981)44号、最高法院(82)民他字第7号等行政法规)将文革期间挤占我家的私房三民路老70号楼下前面的2/3部份约36平方米还归我陈家(此房后面的1/3部份现仍为我陈家居住)
                                                                  
                                         此致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

                                      喊冤人:陈志先等7人

     回复意见  
     内容
(回复单位:武汉市政府、 回复时间:2008-07-08 10:01:44、 经办人:武汉市信访局)
来信已转武汉市江汉区协调处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武汉市政府、 回复时间:2008-10-29 16:59:56、 经办人:武汉市信访局)


    武汉市江汉区回复如下:
    你通过网上省长信箱反映留房产权问题的来信,我们于2008年7月15日收悉。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涉及以下第3条事项,不予受理,请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
注:陈志先反映留房产权的问题,在贯彻武办法〔2006〕28号文件精神时,江汉区解私办已按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程序,受理了陈志先提出的申请,现已移交给房产公司调查核实,待结果出来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此告如。

    留言内容:

    我认为以我们现有实力,在当今的世道下,想拿回我们的东西很难,也得付出很大代价。所以我们首先要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光一个城市的联合肯定是不够的,至少得一个省,最终目标是形成全国大联盟。增强自身实力,才有说话的资本。其二,得寻求其它非正常途径,大路不让走,我们就自己劈开一条道来,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比如可以通过世界人权组织,外国著名的电台,报纸……既然他们不说人话,我们也没必要跟他们讲什么仁义。那些东西是欺软怕硬的,都是纸老虎,你比他狠,他才会就范。
                                                       武汉私房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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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检法联合发文严惩越级上访人员

     湖北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去年下发2008年27号文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加大打击力度。文中规定凡违反“关于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人将训诫,警告,处罚,教养。

    根据这个文件的下达湖北省武汉市几乎各区都紧急成立了针对信访群众的“法教班”。凡多次进京上访的或又将要进京上访的就会不需任何理由送进“法教班”,关起来。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的肖昌海就是因为得知他将要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而且到过市两会会场,于2008年2月1 5日下午一回到家就被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派出所民警强行带走,两小时后关进“法教班”经租房业主高作康三次被送进“法教班”。以前的大多数经租房文章,着眼点都在讲法与讲理,或者诉苦、乞求,什么相信政府是英明的、法律是公正的等等。这些都难以奏效,我们大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中国的法制和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法行政和依宪治国还只是理想和口号,还在“不断地推进”,至于什么时候落实到行动上只有天知道。我们天天看到的现实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政府带头违法。既然依法行政还只是理想和口号,或者遮羞布,讲理讲法又怎么会有用?经租房问题是当今中国四大社会问题之一,涉及4000万人之众,这无疑大大增强了我们维权的信心和决心。人民到底是主人还是任人宰割的顺民、愚民?是主人就请湖北省政府还我们的祖业产。

    200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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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近期落私突出信访问题的紧急报告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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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主呈两会全体代表书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与会全体代表诸公钧鉴: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我国政府为解决当时全国各地城市中,因特殊的人口流动所引发的住房奇缺问题,竭力动员城市私房主,尽可能多地出租房屋,帮助新生的政权渡过难关。在随后的1958年,为便于统一管理和修缮,有效保障房主、房客双方的权益,中央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旨在达成上述意图的国家经租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内容即:强制性要求城市私房主,将其出租及空置或出借的全部房产(包括通道和厕所等附属设施),交由政府管理。各地房管部门相继同私房主签订了经营租赁契约,约定房租的收缴及房屋日常维护修缮由官方负责,房管部门每月从所收租金中,提出20%-40%给房主,房屋权属性质不变。1966年文革伊始,红卫兵小将和造反派把持的房管部门,公告勒令私房主交出房屋产权证及经租契约,违者格杀勿论。同时,各地房管部门均单方面中止了经租契约的履行,并声称私房主应得的房租,一律暂停支付,待上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再正式取消。

长久以来,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主,一直不懈地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租房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然而,我们对政府的无比信赖和依靠,换来的却是敷衍推诿或无情打压。我们的私有房产持续遭到野蛮拆除或非法变卖,各级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任何涉及经租房的诉讼。我国改革开放已逾卅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反观千百万经租房主,竟依然在文革的丑恶阴影中痛苦而无助地挣扎!

各位代表,经租房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遗留下来的,之所以久拖难决,恐怕与往届人大、政协监督乏力不无关系。值此两会隆重召开之际,还望诸公为民请命,于代表职权范围内就经租房问题,以书面形式对国务院或建设部提出质询案。另外,我们期盼本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经租房问题列为特别议案,提交大会讨论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如果大会不支持有关部门肆意侵吞公民合法房产的行为,谨请早日立法,将经租房产权归还给全国房主!




                    经租房业主

                                                                    2009.3.5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5 15: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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