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雄何故初三跳楼
朱志雄何许人也?曰,武汉市硚口区硚房集团公司总经理。人称朱总。赫赫有名的朱总为什么跳楼自杀,为什么选择在牛年初三、人间普天同庆的节日自赴黄泉?他在职期间在硚口区修建了许许多多楼房,而自尽时又选择跳楼,而不是其它方式。不论其自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似乎说是:生也楼房、死也楼房。
朱某寻短见的起因,是贪污受贿、畏罪自杀?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还是因为女人桃色纠葛、情场失意?或是落实私房政策时顽固地继承文革衣钵侵害了许多私房主,害得别人家破人亡,如今良心发现,以死而谢天下!等等不得而知。不过硚口区的许多被剥夺了私房的业主倾向与后者联系起来。因为该公司过去的所作所为伤透了他们的心。硚口区的私房主,在文革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案件,都是硚房公司所为(具体是现集团公司的前身所为),没收后该公司又变着花样:小修、大修、加层、拆危、改建等等,再又以此为理由,硬塞几个钱给你。就说这栋私房已经卖给他们了。这样,经过这一操作过程:无偿接管(即没收)—大小改建(实为修理)—自订价格—硬塞钱—假借“国家收购”之名,自买自卖完成掠夺民房之实。在实施这一过程中,未经任何法律手续也未经业主的同意或知情。使得硚口区许多私房变成了他们的所谓公房,私房主的祖产、祖辈的血汗就这样变成了该集团公司的原始积累!可以说该公司丧尽天良,作孽多端、善恶终有报,不论迟和早,如今报在朱某身上,必然乎?偶然乎?
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所以无论个人、企业、公司对人行事,都必须:与人为善。多行不义则自毙。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无所不包的历经千年的道德准则:强占私宅,无论何朝何代都是非法的!是伤天害理的缺德行为。做了缺德的事,又不思悔改,定然会有所报应!何况党中央早在1980年就颂布了:“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的文件,这就是伟大的老一辈革命家胡耀邦同志制定的同样伟大不朽的75号文。可以断言:凡是拒不执行党中央文件精神者也决无好报。党纪国法迟早会将那些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者绳之以法。变着花样掠夺民产拒不返还者损害了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损害了党的历史光辉,也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
在改革开放之后,该公司实行政企分离。当我们找到该公司要求落实上述【1980】75号文件精神时,他们推脱说,我们是企业,你们的房子是在公司手上保管着,但是无权返还给你。要房子找政府去!找共产党要去!一句话将私房主合理的经济诉求,推向政治矛盾;你如果再“上访”就给你扣顶“赖访”的帽子,或者送交居委会监控,甚者,送交派出所办“法制班”。改革开放卅年来,该公司仍然是名分实未离、亦政亦企的特殊利益集团。相当于非生产型央企。因此;同样是做房子、卖楼花,该集团公司的老总与一般的房产开发商的老总不同,要搞钱就只有贪污受贿这一条路了。
2007年有一古稀私房主在公司找到朱某。希望向他叙述自已文革产房子问题,朱某堵在办公室门口,十分高傲,不屑一顾地说:“去找郭凯。”“我不管,我也不听!走走走!”说完“叭”的一声把门关了。自此之后古稀老人再也不敢找他。
如今,朱某采取这样的方式结束了自已的生命,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谜团。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朱志雄的自杀案在武汉市民中引起一片震动,特别在我们要房子的群体人中哗然。春节拜年祝贺时竟相谈论,并同落实私房政策扯在一起。实际上很多私房主并不认识他,与他没有任何矛盾,更谈不上什么个人恩怨。为什么幸灾乐祸、弹冠相庆?民心使然也!
早在三十年前党中央就颁布了【1980】75号文件,对于文革中被没收的私房十分明确提出:“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如今三十年过去了,武汉市的房产部门的各级“落私办”仍然是“顾客盈门”“高朋满座”。干什么的?要房子的。要什么房子?要文革中被“无偿接管”的私房。由此可见,房产部门三十年来并未忠实地执行中央政策,致少说还未落实到位。据其内部工作报告,还有数百户未处理,只占整个案件的百分比不大云云。诸不知这一栋房子就是业主的百分之百的家。对党中央落实政策的执行不力,其原因与各区房产公司及其下属房管所有很大的关系。各房产公司难辞其咎。
朱志雄所领导的硚房集团公司更难辞其咎。深究起来,该房产公司可以说罪大恶极。三十年前党中央的【1980】75号文件下达,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央红头文件只下达到县团级,肯定该公司知道文件精神,老百姓并不知道有这么好的政策“返还私房”,不知道没收了的房子还会退给自已,在老百姓蒙蔽无觉的情况下,各房产公司、各所、逞机将手上无偿接管的私房略加修理做点手脚,就对业主说:此房已改建,不宜留房自住,决定由“国家收购”,价格每平方米5—25元(当时猪肉市价每斤7元)。而后,不管你是否同意,按照这个定价送钱给你,如若你拿了钱,你的私房就算是卖给他们了,成了该公司的财产了!就算落实了中央政策了。天啦!他们在骗谁?骗蒙上级。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表现。欺蒙党中央!欺骗自已的良心,老百姓把朱志雄的自杀说成是其良心发现,不过是老百姓的民心背向而已。
当时头脑清醒的私房主,害怕中套,不愿领这名为“落实政策”的房子钱,有的心想这点小钱拿了今后不好说话,就坚决不去领钱,房管所就上门硬塞,摧促去公司领钱,房主不愿意去的就找其亲人:上学的儿子或其叔叔姑姑领钱,(本文作者在汉正街的房子就是叔叔拿的钱)在那个团难的时期叫人去领不相干的钱,不领白不领,谁怕钱烫手?但是如今,这个钱就成了他们的籍口,成了他们对抗党中央的挡箭牌。“房子巳经卖给我们了。已经落实了不准翻案!”苍天有眼,这是何等的冤枉!老百姓心里有杆称,欺心就是欺天,终无好报。
党中央倘若知道下级如此忽弄上级、如此对待群众,如比巧取豪夺民宅,肯定会将这些“乱作为者”绳之于党纪国法。多年来这些私房业主,含辛茹苦,到各级机关上诉,吃尽了苦头,心里满含着怨气,朱志雄本来与他们联系不上,但是恨屋及鸟,也就不难理解。民心历来如此,奈何?
历史证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的忠实地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是多么重要!党的利益与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桥房集团公司为了小团体的特殊利益,玩弄中央政策,拒不返还文革产侵害了老百姓的基本物权。伤人之心,人岂不恨之!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关心民生的决议精神。武汉市也提出过民生工程,也就是民心工程。本文认为武汉市的最迫切的民心工程就是:下定决心,排除阻难、切切实实落实党中央【1980】75号文件精神。首先解决文革产问题,接着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其它房产问题。因为当今时代,住房是个社会热点问题,一套两住室的价格,工薪族青年人要为之奋斗一生,对于老祖屋返还的愿望自然追切。这是其一。
其二、文革产中央有明文政策规定,迟早都要执行落实。
其三、解决文革产有重大历史意义。众所周知,文革是一场浩劫,我们应以抗震救灾的精神帮助浩劫受灾人。以减轻其在生活中的困难,抚平历史上的创伤。此外从大的意义上讲为历史增光。
其四、现在有足够的财力可以一举解决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中央投资四万亿搞基础建设,那是硬件,而属于软件建设的则为民心工程。其重要性应不言而谕!
拿朱志雄说事之三
现在,时新换位思考。在发生分歧或纠份时就是换一个角度、换一个位置,占在对方的立场上客观的考虑问题。本人不妨与朱志雄也来个换位思考。虽然与他没有任何个人纠份和瓜葛。
一、他占在我的立场上。
二、我占在他的立场上。
首先,假若他是我,也有落私问题。我在汉正街693号的门面房(继承祖产),在文革时期被当时的硚房公司干部周为民(现已退休、仍没死。)强行无偿接管。并且,拍桌打椅,当面吼叫“就不认你房主,你去告我!”自此之后,所有关于“接管”“收购”的文件都没有我的名字,完全不认我房主。(出于政治歧视)1980年我平反了再去找该公司,他们答曰:谁给你平反找谁要房子去!1985年市落私办“准备将门面房返还业主”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消息被周为民提前知道,此时的周为民又从硚房公司调到了区房产局“落私办”,撞到了周某的枪口上,如同秦香莲的案子转到了陈世美手上那样,结果可想而知。硚房公司在笫一次收购楼上的基础上,经过11年慢长的岁月之后,又搞了个第二次收购的把戏,搞了个假落实、真掠夺。整楝私人楼房就成了硚房公司的“公房”。按照当时党中央和武汉市的政策精神,硚房公司强行收购“准备落实的私房”是完全非法的!武汉市区属房产公司类似如以上巧取豪夺的情况不在少数。正因为房产公司搞了这一套“塞点钱而不返房”的假落实,落井下石,使得我们的案件更加复杂,因而蒙冤、穷困、流落数十年!
假如朱志雄与我一样。有待落实的私房问题。他也绝对不会放弃维护自已的祖业。如果他仍是硚房集团的老总,他的祖产可能老早就返还了。绝不会拖到今天。他会根据中央和武汉市政府的文件,办得妥妥贴贴,顺理成章,理直气壮。决不会如同我们这些人如此的艰难困苦!而且仍在痛苦的申诉上访之中。
假如他家也有这类落私问题要解决,维护他自已的物权,返还自已的祖产在他的掌控之下,不过是举手之劳、小莱一碟罢了!可惜啊,他不是我。他没有我的不幸遭遇!
二、朱志雄身为硚房集团的老总,在硚口区也算是个响当当的人物,既是政府官员、手上又掌握着一个亦政亦企的集团公司。在硚口区、特别是在全市的黄金地带汉正街上拥有不计其数的商业大楼以及居民小区,可以说是大厦成林、小区成片。手上握有我们这个时代最宝贵的财富——房子。有了这些房子就可以八面来风、呼风唤雨,尽情享乐!至少应该过得非常惬意。即使出了什么小纰漏:例如包二奶之类的黄色案件、或者酒后开车的交通案件、甚至失手伤了人命的刑事案件,他都有可能摆平,即使贪污受贿,彻底退赃,也不致于肯定要命(枪毙)。为什么急急忙忙要在正月初三寻短见呢?每年的正月初三都是普天同庆欢度春节之时,这个时候自尽对自己的后代对家庭岂不带来永久的伤痛。难道没有考虑坚持几天,拖到春节过后上班再说。难道有什么巨大的危险逼近、迫在眉睫、不可逾越、,只有寻短路才能摆脱,只有一死了之,才是最佳选择?。到底发生了什么严重的事情?发生了比上述案件更大的重案!为了掩盖不为人知的重大秘密。不能不马上了结呢?现在不得而知。这个秘密可能被他带进火葬场化为青烟永远不可搜寻了。
从正面来说,假若我有朱志雄的地位,我连死都不怕还怕什么?无私则无畏,无畏再加上无私,我就可能在他这个位置上干出惊天地、泣鬼神的伟业来。因为我手上有三个法宝:一是中央政策、二是执行权力、三是大量的房子。首先在摸底的基础上:凡是原房存在的,经原房业主或其后裔申请者,按中央【1980】75号文精神,坚决的无条件的彻底的退还!对于代管房、托管房、经租房等纠纷房屋只要有档案根据,一概酌情解决:该返还的返还原房;无原房的给商品房、小区房、二手房。该补偿的按现在市场价格给以现金补偿,决不让老百姓吃亏!本着维护【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本着抗震救灾的精神,清偿历史陈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返还时给点好处,也算是几十年来的回报。这样将所有历史欠账一笔勾销,利国利民,增加了人民福祉,岂不是功德无量。皆大欢喜。倾硚房集团之房产,解决硚口区的落私问题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即使矫枉过正,何罪之有。即使亏了我一公司,又有何惧?如此,既使不会留名千古,绝不会遗臭万年!
武昌区的吴天祥同志,倾个人之家的力量,救济了无数的困难群众,很多故事涉及房子,甚至把自巳女儿的房子借给别人,解人之危等等。有口皆碑,是我党数千万党员的榜样。
假若朱志雄有一丁点儿吴天祥精神,他就不可能犯什么错误;还假若他按照吴天祥精神办事:倾硚房集团之房产,全面解决武汉市的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其效果将是十分巨大的、影响也必然是深远的,其意义不亚于创下了一个更为和谐的硚口区!可惜啊!他不仅没有运用自已掌握的机遇和权力。干一番伟业,为党分忧、为民谋幸福!反而做出了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家人的坏事,走上了不归路。
如今一切皆已过去,他已自裁。即使他有什么重罪,法律不会追究己径死亡的嫌疑人罪行。盖棺定论,他以自已的行为写下了可悲的结局。一个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人走向了自已的反面。也令人婉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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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私有权益的保护
加强对私有权益的保护已成为我国目前立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三个代表'精神指导下,建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私有权益的物权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做好两项基本工作。
1、确立对私有权益的非歧视性保护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若干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现行的立法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体现在物权法的制定领域就主要表现在立法中过分强调不同社会主体质的差异性,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立法要求和不同的法律保护,将政治上的先进性外化为经济上的先进性,并进而在立法上实行差别待遇,使市场主体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严格限定公益目的,排除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2、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对私有权益提供全方位、有效的保护
传统的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先买权等。我国现存的用益物权体系分散规定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中,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这样杂乱的用益物权体系显然不利于对物的(主要指动产)的充分利用,不符合物的从归属到利用的趋势,也不利于对私有权益的全方位、有效的保护。因而健全和重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为大势所趋。
作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何大龙
文章转自武汉私房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