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荣 发表于 2020-1-12 17:27:09

李建荣第二次向中央督查组邮寄黑恶腐刑事犯罪控告状㈣)

第十六,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性规定和合法权益:“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七,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和合法权益:“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第十八,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接受”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的无条件义务规范和基本权利:“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九,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接受”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九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除了前八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滥用职权”,主要是指监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行使职权。“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监察人员为了私利,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监察人员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或者本人职务、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袒护或者帮助违法犯罪的人员掩盖错误事实,以逃避制裁,或者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行为。“玩忽职守”, 主要是指监察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不履行监察职责,不实施岗位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务不尽职责,敷衍塞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擅离职守;对于监察对象可能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等。对玩忽职守的监察人员追究责任,一定要注意只有在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追究责任。这个损害后果既包括财物损失,也包括财物损失以外明的其他利益损失,如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妨碍了监察机关职责的正常履行;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发生上述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278~279页。根据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编写的《监察法学习问答》中的解释: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苦的探索。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内监仔的主要内容是:(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26页。   第二十,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日)的禁止性规定和控告权:“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接待群众。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见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逐条相关法规速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93页。第二十一,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反和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令行禁止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十二,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义务性规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十三,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四,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第二十五,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二十六,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七,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二十八,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第二十九,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三十一,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第三十二,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无条件义务规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三十三,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三十四,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命令性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第三十五,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新的条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如前所述,监督是手段,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就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条例》修订时增加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三十六,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三十七,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李健◎主编:《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公、检、法三家的徇私枉法行为堵死了李建荣的法律救济之途,但作为中央纪委接访室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却如此阳奉阴违、有案不查、有腐不反、不担当、不作为的腐败行为,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已被摧毁,李建荣终于领悟自己长达17年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审判官直至中纪委接访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恶那一面,真是不寒而栗。瞧瞧本案中宪法党纪国法全成了空文,司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如此猖獗,检察院不管,纪检干部视而不见,违法护违法,官官相护,旱已确立为官场‘习惯法’的大原则,更何能期望有真正的法治?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控权和人权保障,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政府不保护人权,还要侵犯李建荣的基本权利,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永远不可命令其成员去做一件不正当、不道德、有罪的行为?因为“社会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协助人按照其人性发展,因为罪就是与人性的要求有相悖的东西。任何时候,只要国家破坏了人和社团对于实体性正义的这些权利,那它其实就取消了自已的合法存在。因为,正义就是国家的根基。正是依据自然法,且仅依据自然法、人获得了我们称之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那些权利。归根到底,人的惟一的权利就是成为一个人、像一个人那样生活的权利。因而,具体的人权都是以人过一种人的生活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中有些属于只是作为一个人的人,因而,不在国家的管治范围内。比如他存在的权利、完善自己的道德性自然的权利,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被当作一个自由的、理智的、负责任的人对待的权利,所有这些完全不依赖于国家。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拥有的、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的协议的权利。它是公民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和肯定为普遍有效的权利,与社会性伦理有关联的。不存在针对自已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意味着针对他人的某种权利。权利,或者用一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为人熟悉的词,正义(其对象就是权利)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栖牲。井且是任何社会需要都不能暂时加以取消或置之不顾的权利。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因而,今天遭到严重践踏的这些权利的唯一基础是自然法。正如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法官、中国法学泰斗外交部法律顾问李浩培先生指出:“我国的不真正实行法治,一部分的原因存在于人民自身。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卫护,方能保持。一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于此被违法侵害的情形、如权利人能依法卫护其权利,以各种合法的手段与违法者相周旋,并寻求适当的救济,则其权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的效力亦赖以保持。故权利人的努力卫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有拥护法治的效果。相反的,如权利人不卫护其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相周旋,则权利人的行为,等于权利的抛弃。如权利人每次被违法者侵害权利时,每次予以容忍,则在侵害者与一般人的心理中,将逐渐视违法的侵害为正当,而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归于乌有,法律亦将等于空文。故不卫护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相周旋,实等于毁弃法治。不幸,我国的一般人民,大都有权利而不卫护,对于违法授害其权利的官吏,常不予以依法的反击,而予以容忍。这,如果我们以一个真正法治国的一般人民,与我国的一般人民相比较,便可了然。兹姑举在英国发生的一个实例,以与我们的情形相对照。在1936年9月29日,当以卖报为业的一个英国妇人——欧固赫太太(Mrs.Urquhart )——在伦敦的一个地下火车站出卖报纸时,被警察逮捕,搜索,以妨害人行道交通罪向简易法院起诉,并被拘禁数小时,然后保释。10月1日,简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两个警察。两个警察在庭上作证,一个谓他于逮捕被告前,末知任何人对被告有任何犯罪的指控,但另一个的证言与前者的完全相反,谓前者于事前曾经知悉。法院宣告被告无罪。……从上看来,英国的一个寻常卖报妇人亦如何努力地依法对抗强力的警察机关。英国赖有这样的人民,这样的人民的这样的行为,能保持其法治于不坠。但,这种人与这种行为,求诸我国,可谓绝无仅有。……我国的不真正实行法治,另一部分原因,无疑的存在于官吏。由于行政官的滥进,已属尽人皆知的事实。自然、这种行政官,‘一朝权在手’,也会‘便把令来行’。但是他们的权依法究竟到哪里为止,他们的令依法究应有如何的实质,经何种的程序,他们却殊少了解。一言以蔽之,现代我国的颇多行政官,既无行政亦须依法的观念,何能期望他们有依法行政的实质?不但如此,徇私舞弊,官官相护,旱已确立为官场‘习惯法’的大原则,更何能期望有真正的法治?但现代我国的司法官及监察官,处于行政官的历年积威之下,几均已采取明哲保身的政策。检察官的侦查和起诉,依其自定的‘不成文法’,以一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为对象;监察官的弹劾与纠举,亦只及于低级的官吏而已。风骨嶙峋,不怕触怒当道的法官及监察官,真可谓凤毛麟角、然则,在我国,法治的不能实行,亦可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李浩培文选》/李浩培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2~824页。按照现代法治理念,一切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法律权利应当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只要是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无论其主体的身份为何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侵权者或滥用权力者无论其地位多高、后台多硬,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就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来讲,无论法官的判决可能带来了何种社会后果,只要是合宪的、依法判决的产物,都应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国家暴力机关的支持。缺乏这一认识,是难以真正树立“公民权利神圣不可授犯”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的。惟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信心,也才能真正建立法律的权威,及在日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②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2015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六条、《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等之规定,特向中纪委控告:1. 依法依纪追究:上海市三级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控告人利益,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团团伙伙,不依法监督: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控告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李建荣公私财物罪的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的违宪违法违纪责任。2.依法追究俩被告人(单位)犯抢夺公私财物罪和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控告人长达17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非法抢夺公司高级衣料、机器设备等几十万元的财产损失(均以评估为准)。此致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组长控告人:____2019年11月7日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据予以佐证:附件:1.2015年6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控告状》一份5页及其证据材料(挂号信回执编号:XA 14553785731)复印件一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1142006077一份;;3.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1142006077—0001一份;4.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2011〕沪检二分其第0097号信访函一份;5.上海市检察院2016年2月18日答复函一份;6.2017年7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公安分局又一次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立案控告状》(邮件编号:XA 56935568731信函、回执编号:XD00104256531)复印件一份;   7.2017年7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公安分局沪公虹指信不受字〔2017〕4601号不受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8.2017年7月14日控告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邮寄送达的《刑事立案控告状》(邮件编号:XA 56935606431信函、回执编号:XA 56935607831)复印件一份;9.2016年9月6日上海市检察院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37页及其证据材料(挂号信回执编号:XA 56940738431)复印件一份;10.2017年2月4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状》回执(邮件编号:XA 56941862531)复印件一份;1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2017年7月25日沪公虹指信不受字〔2017〕4601号不受理告知书。12.2017年7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又一次收到控告人邮寄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37页及其证据材料(邮件编号:XA 56933405531信函、回执编号:XA 56933406931)复印件一份;13.2018年7月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6942561831号 信XD 00104190831号)回执复印件一份。14.2018年9月4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15.2018年10月2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16.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9日、2019年1月20日三次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17.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25日在中南海邮局不断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18.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上海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工作组邮寄了《黑恶腐犯罪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19.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① 参考St.Thomas. Surnn1a theologica, hla IJae, q57. a. l。②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等主编:《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法学论丛)第158~158页。 附:相关的党纪国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54页。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六十四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高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高检发〔2007〕5号)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 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一)涉检事项……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第十四条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1) 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中纪委书记赵乐际也明确表示,要坚决查处发生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在中央雷霆反腐风暴中,征地拆迁领域的贪官必将遭到毁灭性打击!在此之前,打击“黑恶”犯罪工作曾多次开展,但地方黑恶势力却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而这一次的“扫黑除恶风暴”相较之前大有不同。以往征拆领域的“贪腐黑恶”,经常发生在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当中。他们能够长期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保护伞”的支持、纵容。在各种“保护伞”的袒护下,已有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所以,2018年1月,《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特别强调,针对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不管涉及谁,都将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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