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boy 发表于 2006-1-25 10:34:26

美國總統與最高法院

前言﹕如今問一個美國人﹕是總統大還是法律大。回答十有八九是「當然是法律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官提名人阿利托1月10日在參院任命聽證會上就是這樣回答的。但為何布殊總統會越過法庭授權監聽民眾,從而被認為是挑戰了保護民眾隱私的憲法第四修正案呢﹖回顧歷代美國總統同美國司法最高機構即最高法院的衝突,有助我們了解這一事件的內在意義。
首次衝突-林肯與******官打平手
美國總統同最高法院首次交手是在1861年南北戰爭時期。當時的林肯總統不顧憲法約束,在國會休會期間以行政令方式,暫時中止了一些不穩定地區的人身保護權,准許軍事人員可不顧憲法保護的人身保護令而抓人,從而擴大了憲法末授與總統的一系列戰爭權力。
美國憲法對人身保護是這樣規定的﹕憲法第1條第9款規定了一系列國會不能立法破壞的事宜,其中涉公民自由的有三項﹕「不得中止人身保護權的特權,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特權。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很明顯,林肯總統是越權行使了國會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行使的權力。林肯總統令一出,軍方立馬就抓了一名他們懷疑暗中助南軍的馬里蘭州頭面人物梅里曼(John Merryman)。
誰知道,這位梅里曼的父親是當時最高法院首席******官坦尼(Roger Brooke Taney)的同學。坦尼聽說軍方無故抓人,立刻趕到當地要軍方交人。但軍方拿著總統「中止人身保護權」的上方寶劍硬是不放人。******官震怒了,立即上書林肯總統,直言其行使了一種憲法未賦與的權力。
同樣為律師出身的林肯兩個月後在給國會特別會議的咨文中,公開回應了來自最高法院的挑戰。他說,指揮官在適當情況下,不必採取正當的法律程序和形式,即可逮捕並拘留他認為危及公共安全的人。他表示﹕「過去太平時期的教條無法適應今天的暴風雨。局勢艱難,我們應運而起,面臨全新的問題,因此必須有新思想、新行動。」
美國國會據此於1861年7月通過法律,授權總統可在戰時暫停人身保護權,但有一項限制﹕軍方可逮捕危害國家安全的疑犯,但要將逮捕的平民名單和案情通知普通法庭。若普通法庭陪審團決定不起訴該人,軍方就要放人。
此番風暴焦點的梅里曼,一年後被交普通法庭審判後,得以交4萬美元保釋出獄。總統與最高法院的此番較量,可說是打了個平手。
二次交手-最高法院佔上風
坦尼等幾位來之南方的******官的退休後,林肯總統任命了4名聯邦派即鐵桿支持北方的******官。誰知正是這些******官,使美國總統同最高法院的第二次交手時,輸了一仗。
美國內戰接近收尾的1864年9月,印第安納州的聯邦軍隊,逮捕了當地著名的民主黨人士米利根(Lambdin Milligan)等三平民,由軍法處審判定為叛亂罪處死。臨刑前10天,在聯邦巡回法院兼職的最高法院******官戴維斯(David Davis)與另兩位法官決定柔情出擊,向林肯總統遇剌後接任的約翰遜總統發信說,他們毫不懷疑這些罪犯有罪,但從法律角度看,最好應該由最高法院對該案復審。
此招果然生效,約翰遜總統下令免除了三人死刑,改為終身苦役。
次年,米利根案在最高法院開審。當時9位******官中有5位是林肯總統任命的。但9位******官卻一致決定﹕軍方對米利根等三人沒有司法管轄權,他們三人必須釋放。
戴維斯******官在代表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上,寫下了日後成為憲法神聖不可侵犯的歷史性表述﹕「美國憲法是統治者和民眾共同要遵守的法律,不論平時還是戰時,都如此。在所有的時候,在所有的情況下,所有的人都受到憲法保護之盾的庇護。」
戰時不守法-陰影揮之不去
同樣是軍方捕平民並施以軍法審判,平民失去了憲法規定的由普通法庭公開審判的原則,梅里曼和米利根的結局卻截然相反。
這兩件前後僅差幾年時間的案子,最大的不同在於前案在美國內戰打得最激烈的時候開審,後案在內戰接近結束時判決。在前案中,最高法院的努力在國會授於林肯總統中止人身保護權的立法下而失敗﹔後案卻為無論戰時平時民眾都享有人身保護權定下了基調。
美國立憲先賢漢密爾頓有句名言是﹕最高法院既無軍權又無財權,是三權中最弱的一家。當年向蔑視法庭的凱德瓦爾德將軍送傳票的執法官,在軍營門口就被哨兵趕走了。最高法院的一紙判決,毫無威懾力量。恰如古羅馬政治家西塞羅(Cicero)所言﹕「戰亂之時,法律失語」。
美國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這種憲政難題,在以後美國遇到戰爭時期,還曾多次表現出來。最嚴重也是最惡劣的一次是羅斯福總統1942年頒發行政命令,把加州的11.2萬日裔美國人(內含7萬美國公民)強迫遷往猶他、懷俄明等內陸州的集中營。
其中一位日裔美國公民是松(Korematsu)為此到最高法院告美國政府。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以6比3裁決說,將日本人強制遷進集中營,雖與美國的建國原則不符,但出於軍事需要,可作為戰時臨時措施一部份。最高法院還辯稱說,拘留不是種族歧視,拘留營也非集中營。
40年後的1983年,此案終於平反。是松同當時仍倖存的日裔美國人,每人獲得了2萬美元賠償。克林頓總統還在1998年向是松頒發了美國平民的最高勛章即總統自由獎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克林頓在頒獎時說﹕「是松值得我們尊重和感謝,因為他不懈追求我們所珍視的公眾自由。」
美國珍視的公眾自由,要一個受盡美國法律折磨的老人來維護。此言聽來實在讓人心寒。但社會的嚴酷現實讓崇尚法治至上和程序正義的人感到無能為力。
三度交手-尼克遜臣服
在上述兩番交戰後,最高法院與美國總統有一百年相安無事。但到了1974年尼克遜水門事件竊聽案進入高潮後,水門案特檢官一狀把拒交白宮錄音帶的尼克遜總統告進了最高法院。
當時的最高法院人事對尼克遜十分有利﹕9名******官中4人由尼克遜任命。首席******官伯格還是尼克遜的好友。所以尼克遜打算在最高司法機構決一死戰,平息使他亟亟可危的水門事件。
然而美國司法公開,新聞機構監督制約又極為嚴格,沒有一位******官願意在美國憲政史上留下同總統同流合污的千秋惡名。尼克遜曾揚言,他只會遵循和執行最高法院「明確的判決」。意即若9位******官未以壓倒多數裁決他應交出錄音帶,他還不會執行高院判決。
結果與尼克遜總統願違。最高法院在布倫南******官的建議下,認為對現職總統裁決,最高法院一定要統一口徑。所以******官們集體簽署了一個意見一致的判決書。除曾為尼克遜心腹的******官倫奎斯特主動回避外。最高法院以8比零票支持地方法院要尼克遜交出錄音帶的判決。
高院的強硬裁決使水門事件急轉直下,尼克遜在強大的壓力下不得不於眾院表決彈劾案前夕宣布辭職。此役以最高法院全勝收場。
授權電子監聽-布殊缺法理
911事件讓安享平安的美國人突感措手不及,仿若又進入了戰時狀態。這給布殊總統一個機會,再次向保護民眾隱私權和人身保護權的憲法提出挑戰。表現得最突出的就是布殊暗中授權在國內電子監聽民眾。
布殊在其授權監聽行政令被揭後,多次講話為己辯解,其主要理據就是911後國會對他的授權給了他可不顧法律行事的權力。
但布殊忘記了現時美國並非處於戰爭狀態。如果說百年前國會對林肯總統的授權是出於慌張行事,現在的國會和美國民眾十分清楚,美國還遠遠未到要犧牲自身的隱私和人身保護等基本權利來保護國家安全這個地步。
而且,美國最高法院也遠非百年前那個「手無寸鐵的文弱書生」了。最高法院已成美國人心中至高無上的權威。若非外國大軍壓境美國亡國在即,最高法院決不會允許美國總統臨界於憲法之上。
既使是布殊總統提名出任******官的阿利托,在10日回答有關質詢時說,依據美國憲法,「總統應關切法律被忠實地執行,這指的就是憲法」。
共和黨籍司委會主席史佩克特表示,即將離職的******官奧康納在法庭意見中指出,「就民權而論,當國家進入戰爭狀態,並非指給總統一張空白支票」﹔他請教阿利托是否贊同奧康納的見解,阿利托表示完全贊同。
阿利托強調,「這是非常重要的原則,我們的憲法在承平與戰時都適用,憲法在任何狀況下保障美國人的權利」。他說,「人權法案(指美國憲法所概括的個人自由)任何時期都適用」。
阿利托表示,「我們在國家進入戰爭狀態,以及危機狀態時,謹守人權法案尤其意義重大,因為那是最有可能剝奪人權的時刻」。
結束語﹕從1864年******官戴維斯等人向約翰遜總統發出卑躬曲膝的求情信,到上周(1月12日) 白宮和聲和氣地籲最高法院駁回對恐怖嫌犯拉登司機特別審判案件合法性的挑戰,最高法院已經明顯在同美國總統的角力中佔了上風。
9位******官成了在許多方面決定美國社會走向的終極裁判者。
最高法院握有死刑、墮胎和同性戀婚姻等重大問題的最後裁決權,其裁決只有通過另一次最高法院判決或制訂新的憲法修正案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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