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忌 发表于 2008-9-13 14:32:52

受辱盲杀案,--------读<<杨佳案一审判决书>>

杨佳杀人,当受刑法判决;法官杀人,必须要依法进行,绝不能他不法,你无天.
杨佳杀人案,不属一般杀人案,要慎重,刑法中如没有适用罪名,宁可缓判.现分说如下:

一,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此判有大问题.杨佳案不属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也不是寻机报复.按现刑法和遇害人情形至多只能判为故意杀人未遂之误杀.
说判决有问题,是指"故意"二字.理解刑法条文的"故意",一般除了作为作案意识是无意和有意之外,还要进一步,即其"故",是指有原故,有原因,其"意"是指因故而产生的确定的被害对象,而判决书里没有讲清楚必须杀警缘故,为了区区一万元就刺杀十人,那些赴京上访的,不知付出多少倍的泪,血,钱,也没见杀一个警察,那样的描述杀人,反而证明杨佳精神有问题.此为一,其二,杨佳在芷江西路派出所受盘查受到伤害,那么他应到芷江西路派出所盯人去寻机报复,但杨佳却去了闸北公安分局作案,去向不对,还是说明一个精神不正常,其三,到闸北公安分局去杀警,可能说明在闸北公安分局受到的伤害更甚于芷江西路派出所,但判决书中没有此缘此故.再进一步,在闸北公安分局大楼里,杨佳应刺杀那些劝导过他的警员及其上司,才符合"行凶报复,故意杀人",而他是见人就杀(错杀了无辜),再次从行为上证明杨是精神不正常的滥杀.

在社会上要抚平杨佳案的喧沸,二审法庭必须当庭公开据法调查:
1,杨佳为何是在闸北公安分局而不是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杀警,调查必须是公平的不偏袒的,
2,法庭必须有专项的精神病理鉴定的预备案卷,
做不到吗?复杂吗?一点都不复杂,除非要搞鬼,要隐藏什么.

二,如果杨佳神志清醒,不是判决书所描写的那样,那么杨佳杀人案是一起受辱盲杀案,其相似于战场上军人受命射杀任何可及之敌.交战后敌军被俘,受我法庭判决抢毙,敌军就害怕了就不进攻了吗?法官要长脑子!.立法怎么看杨佳案?要么授与公民持枪权,要么严惩滥用警权,你总要把两者摆平嘛.照它一审那个的判法,警察(好警,恶警)城管保安....就会陷入被盲杀的大海汪洋.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鲁提辖打郑关西,宋江杀阎婆媳,武松斗西门庆....那都算故意杀人罪.而 杨佳案不是打架斗殴,贪赃谋财之命案.刑法里有滥杀无辜罪吗?有,请参照,没有,请谨慎,判不好,恐怕要惹大祸.

结论是:.杨佳杀人必有怨情,一审判决书的"故意杀人",让人糊涂.杨佳案必须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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