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892|回复: 0

“人民”法院的罪恶:赵德贤不是“被告”!

[复制链接]

0

主题

30

回帖

1022

积分

金牌会员

积分
1022
QQ
发表于 2008-10-6 15: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的罪恶:赵德贤不是“被告”!







一、“人民”法院审黑案,公堂强奸“人民”诉权:




19930331日,赵德贤后宰门街135-1号私房被玄武法院强制拆除之后,一家人被迫居住在位于南京市西家大溏的一间拆迁过渡房内。


19930724日,中共玄武法院突然以“1993年民字第170号房屋拆迁一案”传票传赵德贤当月29日上午0830分到该院“开庭”。


19930729日上午0830分,赵德贤到了中共江苏玄武区法院,330日逼迫赵德贤“游街”示众的陈新娣法官不由分说,便把强迫赵德贤在“被告”席上坐下,并宣布“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案“开庭”。陈新娣法官拿出早就准备好一份“拆迁协议书”,要求赵德贤签字……


因为有了330日“游街”的教训,赵德贤对“人民”法院的黑暗已经有所了解,所以当庭严辞指出:


(一)、19930323日,玄武区拆迁公司对赵德贤提出司法起诉的“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起诉状全部请求事项是:“要求被告立即搬迁,将房屋交我房屋拆迁安置公司拆除”;


(二)、19930329日,中共玄武区法院“(1993)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赵德贤于本裁定书下达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搬出所住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街135号房屋,将该房交玄武区拆迁公司拆除”;


(三)、19930331日,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已经被玄武法院强制拆除,
“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法律程序已经于19930331日被玄武法院执行终结完毕;


(四)、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而积和安置地点”既没有经过南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更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没有诉讼就没有审判。赵德贤决不接受中共玄武区法院任何非法审判……


但是,中共玄武法院却以赵德贤“不懂法”为借口,继续“开庭”审理着所谓“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


所谓“庭审”结束后,陈新娣法官告诉赵德贤:玄武区法院领导已经研究决定了,刚才的“庭审”作废不算了,玄武区拆迁公司已经准备就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而积和安置地点”纠纷向玄武区法院提出法律起诉了……


19930802日,为了准备应负玄武区拆迁公司即将提出的司法起诉,赵德贤提前聘请了泗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代理人。


当赵德贤代理律师在玄武区法院办完委托代理手续后,陈新娣法官却通知赵德贤:玄武区拆迁公司已经决定不再就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而积和安置地点”问题对赵德贤提出法律起诉了……





“(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在国微下庄严宣判:




19940117日,陈新娣法官突然至赵德贤的拆迁过渡房内,传唤赵德贤当月21日上午0830分至玄武区法院接受“宣判”:



1994
0121日上午0830分,陈新娣法官身穿法官制服,站在玄武法院庄严的国微下,大声地对“被告人”赵德贤宣读了“(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审理查明”明确:“原告于19933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迁,并与之签订复建房安置协议”……


仿佛国微肯定就代表着庄严!


仿佛“人民”法院肯定就代表着公正!


仿佛“审理查明”肯定就是确凿无疑!


仿佛赵德贤肯定就是……


然而,玄武区“人民”法院1993331日执行终结的“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仅有的两份法律书证(119930323日,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诉讼状》;2199303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3)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却清楚地证明了如下事实:


——“玄武区拆迁公司拆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法律程序已经于19930331日完全终结完毕……


——19930327日,赵德贤没有受到过,也不可能受到过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国微下大声宣判的“(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原告于199332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迁,并与这签订复建房安置协议……”的法律起诉;


……


只为再一次剥夺、侵害赵德贤合法私有财产,中共江苏玄武区“人民”法院就私设公堂,执意强奸人民诉权;中共江苏玄武区“人民”法院就伪造了“(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并在“庄严”的国微下对赵德贤大声宣判.这就是——“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事实真相!


……


20070703日上午0940分,在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监督之下,中共江苏省委、中共南京市委、中共玄武区委,及江苏各级法院、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被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叫到中国人大信访局第603接待室,与葛秀兰之子赵宁臣,就葛秀兰生前身后向党和国家依法反映、申诉多年的关于中共江苏当局对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全家三口所实施的故意违法、犯罪侵权事实予以正式核实和对质:

当着中国人大领导之面,中共江苏省委及当局各部门领导对葛秀兰全部申诉材料指控全部申诉事实明确承认属实,无夸大不实之词,未提出只字异议。

中共江苏省委、中国人大领导对受害人当场表示:害你家的坏人已经下台了!这么多年来,你们家受委曲了!我们党和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会尽快对你家的问题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目前,受害人全家仍然继续处在中共江苏当局的残酷打击、迫害之中……)


电话:中国/025-85039910


手机:中国/13901596410


QQ670277520


E-mail:gxlssdd@edoors.com


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081006



附:


20070703日中共江苏当局在中国人大对质并承认全部申诉事实的申诉人五份申诉材料之——《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就“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申请再审的申诉书》http://space.aboluowang.com/4074/viewspace







[
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http://gxlss.space.aboluowang.com




[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http://gxlssdd.world.edoors.com



[ 本帖最后由 gxlss 于 2008-10-30 14:09 编辑 ]
第  1  页.JPG
第  2  页.JPG
【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http://gxlss.space.aboluowang.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1-7 20:2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