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除恶 发表于 2008-10-31 18:47:39

看看丑陋的上海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姓名:田步红
  身份证:3203****71060*****性别:男 民族:汉 籍贯;江苏
  出生年月:1971 年6月5日
  工作单位:上海兴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南汇川周公路***********
  联系电话:133911******
  被告: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
  地址:南汇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758号
  法人代表:朱伟忠 职务:大队长
  诉讼请求:
  1、判定:上海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开出的第20080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无条件返还对我的非法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8年6月13日早上,我驾私家车(车号苏E847***)送儿子到三林林苑小学读书后(浦东三林永泰路环林西路),因和客户越好10点左右在青浦徐泾碰面而不想再爬6楼回家,故在儿子学校附近三林城公交枢纽站买了早点和报纸,边看报纸边吃早点。打算到时间后从杨高路上外环到青浦徐泾。当我在车上看报纸吃早点时有人用力拍打我的右侧车门,我转身一看发现一男一女满脸焦急状站在我的车边,并向我请求:快送我到杨高路秀沿路。我这时意识到他们可能错认为我是跑黑车的了,于是我再三表示我不是跑黑车的不能去送他们,但他们坚持他们有急事,再三请求我帮忙送他们一下。看他们满脸的焦急状,不知他们有什么急事,再者我刚好要经过杨高路上外环高架顺便经过那里,便动了恻隐之心,于是打开车门同意他们上车,在我将车开上杨高路后,那个男的便开口说给我10块钱,我下意识的反问一句10块。我承认我此时没有拒绝,因我下意识认为现在油价飞涨,他给点油钱也好。再说也不是我主动跟他要的。
   在我将车开到近杨高路过外环线引桥时发现前面堵车,就想将他们靠边放下便跟他们说:你们在这里下吧。(需要说明的时我此时已打算他们即使给我钱我也不收,因为我怕堵车时间太长耽误我的事)他们说帮帮忙你还是在朝前开一点吧,我想也是到前面也好掉头在说好事做到底,时间紧也不在乎这一 二分钟。便继续按照他们要求往前开了一点,在到秀沿路口停下时(此处需重点说明的是:车上的两个人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开口跟他们要钱),忽然围上几个人打开我的车门将我拖下车,我以为遇到坏人了便下意识的掏出手机想打电话报警。拖我下车的一群人当中一个不由分说将我的手机抢去。我一边大呼你们干什么,我要报警!一边想挣脱他们的控制。他们几个人一边将我朝前拖一边喝到:你是外国人啊看不出我们是什么人?我此时才注意到他们这些人当中有一个是穿着警服的(后来注意到其警号是057494),其他几个人穿着我不认识的绿色制服。我此时虽然没有弄明白发生了什么事,但也知道不是遇到了坏人因为这些人中有个穿警服的,便在他们几个人拖动中回头看了下我的车,万万没想到我看到让我心寒一辈子的一幕:刚上车时满脸焦急的一对男女此时竟是一脸的冷漠还有一脸的得意。我此时大脑一片空白,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就在我还在发楞时,拖我的几个人强行的把我弄上了一辆中巴车,车上除了有穿绿色制服的2-3个人外还有穿便装的十几个人,(后来得知穿便装的和我一样是被人骗来的)在车上几个人交谈和询问下,我才得知我是被他们当黑车给抓了,准确的说是他们把我当黑车给钓鱼钓了(其他的被抓的所谓黑车车主之语)。我此时便大声申辩我是做其他正当生意的,我不是跑黑车的。这几个穿制服的人竟然喝令我闭口并不准我申辩。并说等会给我处理。随后开给了我一张:“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证上写明我“因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扣车”。并要求我签字,因我不是跑黑车的我没有按照他们要求签字认可。这几个穿制服的人中的一个竟然说:“签字的话礼拜一来处理,不签字的话三个月后给你处理,到时收你停车费也收到你肉痛”。因我自买车以来从未做过黑车生意,也自认自有生以来也从未做过亏心事,政府是公正的,共产党是伟大的,执法的人不是流氓地痞总归是讲道理的,这件事总归会查明的,便不管他说什么始终没有在扣押单上签字。
  6月16日为了及早解决此事我便早早的来到了扣押单上标明的南汇城市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地址:沪南公路9758号。分别到其办事大厅窗口,笔录室以信访办公室找到其办公人员和负责信访的陈先生申诉我的遭遇,但遭到上述人员的相互推诿和无情的拒绝。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于该日下午来到南汇建交委分别找到了信访的厉锋先生和交通科的李先生进行了申诉并提请了对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我车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当日回家后上网查了下发现有大量的无辜车主被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运用无耻的手段陷害,作为普通的老百姓的我在家人的抱怨与朋友的劝说下,本着大事化小和息事宁人的态度同时也为了将自己的不必要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决定撤销我原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暂时接受南汇城市执法大队的处罚,取回自己被非法扣押的车辆。
  

作者:打黑除恶58回复日期:2008-9-12 10:20:00  可我18日去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时,那帮所谓的执法队员竟然要我先写悔过书,承认非法营运然后才能罚款放车。为了早日取回车子我不得不低下了头颅,交了悔过书,交了“绑票酬金”才取回了车子。下面附有我交给执法大队备案的悔过书。 可在我办理罚款领车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令我十分震惊和极其愤怒的两件事:在我前后分别接受处罚的两位私下承认专业跑黑车的车主 (处罚单号2200802000和单号2200802002)竟然只罚了5000和2000。这说明了该单位处罚有强烈的随意性和严重的不公,甚至有徇私枉法和贪污舞弊的行为(上述两位车主分别为安徽和南汇本地人)。随后我向该单位的信访办的陈先生反映了此事,可该先生竟然辩称他们单位对此有内部条文。当我责问该条文有没有经过公示和人大批复时,该老先生回答我的竟然是沉默。
  随后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上海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上级单位南汇建交委提请了行政复议,可是南汇建交委对我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没有深入调查,对我提出几点复议理由避重就轻敷衍了事,依然偏护该被告并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我强烈申请贵法院判定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对我行使的行政处罚措施的行为无效。撤销对我的处罚并无条件的归还我的车辆。
  1, 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利用其所雇佣违法人员采用引诱手段使我上当,这种做法无法定效力,不合法。这是引诱犯罪。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法和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所依据查扣我车的“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并没有授予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使用诱惑侦察或放倒钩的权利,所以南汇城市执法大队13日采用无耻卑鄙的放倒钩手段查扣我车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其作出的查扣我车的行政行为也应无效。
  2,本人没有使用私家车非法营运的动机,以前也从没有使用私家车非法营运的行为。6月13日发生的事情主要是由于南汇城市执法大队所雇佣的钩子诱惑所致,我之所以上当只能说明我身上也有大部分人具有的人性弱点——贪小便宜。此处需要重申的是:是这对男女主动拍打我的车门请求我帮忙送他一下,并不是我主动揽客,是他们主动要给我钱而不是我跟他们要钱。而且最后到达其目的地时他们没给我钱,我也没有跟他们要钱。没有事实交易。
  3,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我13日非法营运的证据是非法获得,应不具效力。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采用无耻的放倒钩的办法来搜集证据的行为与法定的正当的程序不符。其所依据扣押我车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4,南汇城市执法大队13日查扣我车的程序不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主动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而在6月13日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查扣我车时自始至终没有人向我表明身份更别说出示执法证件了,而更为可恶的是在我询问他们是什么人并要求报警时,他们竟然反问我:“你是不是中国人,不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么。”我想除了和交通执法大队打交道的一些单位人员或一些黑车司机以外没几个人能认识他们所穿的制服。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搞清他们所穿制服的样子与标志。
  5,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放倒钩陷害无辜车主的行为卑鄙可耻,其采用的手段与行为如同绑匪。在许多影视作品中绑匪在绑架人质过程中也往往采用一些引诱与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前往其设伏好的地段,然后采取暴力措施扣押被害人。最后寄出勒索信索取赎金。我在13号的遭遇就如同上面所讲的绑架案一模一样,先是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派出钩子讲我引诱至他们设伏地点,然后绑架我车——扣车将我车强行开走,在开出勒索信——处罚单:要求我在指定时间带够赎金10000元到其指定地点赎回我的车。只不过我遭遇的绑匪换成了有合法外衣的——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
  5,本人是被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派出的钩子引诱违法,主观无非法运营意愿,没有收取车资之事实,违法情节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章 第四条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和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理应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6,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粗暴执法简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理应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的调查违法行为,而该单位在调查并处罚我时,在本人的多次请求该单位向我的单位 客户 调查时均于拒绝,仅仅听取他们所雇佣的钩子一面之词。
  7,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不公,在处罚单号分别为2200802000 2800802002的车主承认是专业黑车司机的情况下,竟然只分别处罚了5000和2000,而对我这个无辜被其陷害的车主竟然从重处罚。
  8,该单位辩称的内部认定与处罚标准,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经过人大备案和批复没有法定效力。而且该单位甚至南汇区政府也没有权利制定他们那个所谓的内部规定。
  9,泣血跪求贵法院介入调查我13日被查扣时车上所谓的两个乘客的真实身份是否为该被告所雇佣,并与其当面对质,还我清白!请求当天乘坐我车的所谓乘客出庭作证。
   敬礼
  起诉人:田步红

打黑除恶 发表于 2008-10-31 18:48:17

诉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庭审后补充意见
  原告:田步红
  被告: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朱伟忠
  
  尊敬的赵忠元法官:
  经过9月10下午的庭审情况及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我做以下几点补充意见敬请赵法官与其他法官参考。
  一:对于被告代理人所出示证据的反对意见。
  1,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
  此检查笔录为被告单方面制作且制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询问原告本人,故其记载的内容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原告本人没有签名认可。所以此现场检查笔录并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本人非法经营出租车业务的证据。
  2, 证据二 乘客询问笔录
  纵观被告提请的所谓的两个乘客笔录所述内容多处与当时事发现场情况不符,例如上车地点乘车方式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并没有向原告出示两位所谓的乘客的身份信息例如长相 身高 体貌特征等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的证人并没有出庭,所以原告本人认为被告出示的乘客笔录中所谓两个证人并非当时的两个乘客,此笔录内容为被告杜撰,被告有提供伪证之嫌疑。故此两个所谓乘客的笔录没有真实性,当然不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本人非法经营出租车业务的证据。
  3,证据三 原告的陈述笔录
   至于此陈述笔录 原告本人在法庭庭审阶段多次阐述了此笔录为被告工作人员恐吓和胁迫所做,在此不在做过多表述。在做此笔录前后本人曾多次向南汇建交委以及上海市市长信箱和上海市交通局网上投诉信箱分别投诉申辩过,请法官调取原告本人在上述单位的申辩记录,所以此陈述笔录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故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本人非法经营出租车业务的证据。
  4,证据四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本人非法经营出租车业务行为的证据使用,让其工作人员写个工作记录证明其所谓的执法过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这如同让土匪强盗自撰声明证明其没有偷盗抢劫一样荒唐可笑。请法官调阅被告当时的执法录像以来证明其工作记录所述事件的真伪。
  5,证据五 协查警察的工作笔录
  对于此警察的笔录,原告本人在庭审过程中已多次表述:做此协查工作记录的警察王新华(警号057324)并非在当时现场的警察,现场警察警号为057494.请法管调查南汇公安局的出警或派警记录以及王姓警察的出勤记录,以证明其工作记录所述情况的真伪。
  6,证据六 原告车辆的照片
  对此证据我只能用无语来表达我的心情,用此照片来证明我非法营运,我认为这是普天下最大的笑话。如果此照片能证明我从事了非法营运,那么我可以证明被告单位甚至被告上级单位以及南汇党政法所有单位所拥有的车辆均为非法营运车辆,这很简单只需一部照相机而已。
  7,被告提供的证据关联性问题
   在被告提供的所谓乘客笔录的询问时间分别为9:30至9:40 9:15至9:27,这说明被告工作人员制作一份笔录所需的时间为12分钟。同时这也表明被告工作人员制作开给原告的扣押物品凭证从开始制作到完成最起码需要10分钟。同时最重要的是被告所谓的执法人员的工作记录表明:被告工作人员在检查原告时是将原告与乘客分开在不同的地方询问,这表明被告分别询问原告与乘客的两组工作人员交换意见时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而被告开给原告的扣押凭证的时间为9:47分,这清楚的表明被告在对乘客笔录没有完成之前就已认定原告违法,这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与第二节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原告本人提供证据的表述意见
  1, 在本人提交法庭的证据之一的《悔过书》中,本人反复陈述了事实与经过即本人在停车休息时经不住被告单位雇佣的人员再三请求而顺路带了两个所谓的乘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也认可了这个《悔过书》,同时在原告被迫到被告单位接受处罚时,也被迫提交了这个《悔过书》,原告的工作人员也认可了这份《悔过书》并做了存档。这清楚表明了被告认可了被告派出其雇佣人员来引诱 欺骗 我这个无辜车主的事实。违反了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之规定。由此其被告上述提交的所谓证据均非合法证据。对此请法官明断。
  2, 原告本人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人和爱人共同经营了两个公司同时我们家庭的经济状况较好(在上海与老家均拥有产权房) 这表明了本人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同时也没有必要去做什么黑车生意,没有非法经营出租车业务的主管意愿。
  三 其他
  1,被告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多次表述:认为原告本人在原告本人车辆较新的情况下顺路搭载两个陌生人的行为有悖常理。本人认为被告代理人所认为的常理应该是被告代理人的常理而不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人的常理,助人为乐与尊老爱幼是中华人民的优良传统。被告代理人不能用自已的低劣品质来否定所有善良人民的高贵品格。
  2,被告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多次阐述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金额并无不当,即第一次10000 第二次30000.而在原告指出:在原告被迫接受处罚时,发现在和原告同时接受处罚的两位自认黑车司机分别被处罚2000元和5000元时,被告代理人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狡辩。这只能说明:在被告进行所谓的执法时的恣意妄为和执法违法,这样单位何以保证对原告的所谓执法能做到合理有序。
  3, 关于如何认定经营行为,原告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已做了表述,在此原告不在表述。在这里我建议被告代理人查查词典,搞清经营的概念。
  四:原告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2008年6月19日对我作出的22008020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更无合法证据,故原告请求贵法院与主审法官能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原告:田步红
  2008/9/11

xiiik 发表于 2008-11-5 18:29:41

有这样坐车的?

你们知道这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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