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尘 发表于 2008-11-23 22:34:22

禁止酷刑委员会审查中国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审查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报告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1月23日 转载)    禁止酷刑委员会审查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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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7日
   
    【省略港澳部分】
   
    禁止酷刑委员会今天上午开始审议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采取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各项规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李保东在介绍中国的报告时强调:自2005年以来,公安部已修订涉及安全案件的程序条例,制定了刑事案件拘留时间长度的规章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监狱和拘留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司法部颁布了《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自2006年以来,公安部已加强了其在全国范围的涉及谋杀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程视频审讯系统。超期羁押特别是酷刑的温床。在2003年,全国采取特别措施努力清理和纠正此类案件,为此建立了常设机制。这一问题已经有效地处理,看到了大幅度的下降——受到超期羁押的人员已经从2003年的24921人下降到2007年的85人。
   
    担任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告的审查报告员、委员会专家Felice Gaer指出,代表团的答复似乎存在一个严重的信息差距,特别是关于保护免受酷刑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异。她对缺乏警察对西藏人采取行动的资料感到不安,包括今年在拉萨抗议后失踪的817名藏人的下落,以及收到的回复是由于国家秘密法的存在,许多案件不能提供资料。
   
    担任联合审查报告员的委员会专家Nora Sveaass对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关于公约规定的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培训的问题,包括是否有新的程序登记对酷刑的指控,是否对工作人员进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其他问题包括对人权捍卫者的保护、不断有非法拘留的报道和对酷刑受害者作出过什么补偿。
   
    中国代表团包括了约30位来自中国的代表和来自它的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来自内地的代表由来自外交部、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的人员组成。来自香港的代表团包括法律政策专员办事处、保安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代表。澳门的代表团则由来自社會工作局、保安部隊事務局、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和澳门监狱的代表组成。
   
    代表团将在11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时返回委员会,就今天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中国是145个公约缔约国之一。因此,必须就其如何执行该公约的规定,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介绍报告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李保东说,中国一贯坚定反对酷刑。自从中国1988年批准了该公约后,中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作出了不懈努力以改进其工作,以更有效地禁止、防止和惩治一切形式的酷刑。
   
    本报告乃经广泛征求国家和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后整理完成。它详细介绍了中国自1999年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新措施和新进展。李先生强调,它还表明中国政府已经认真考虑并采纳委员会对该报告作出的审议结论中提出的建议。
   
    李先生说,近年来,在继续努力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中国持续致力于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确立法治观念、维护和促进各项人权,以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2004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2006年3月通过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2006-2011年)重申了这一原则,并首次提出了促进人权全面发展的明确目标。在此背景下,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改革和完善相关机制,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并加强监督和控制,以确保执法和司法行为公正。
   
    近年来,中国在禁止和预防酷刑方面已取得进步。在立法方面,李先生举出两个例子。为了更好地在公安行政案件中预防和禁止酷刑,《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在2005年8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该法明确规定:在处理治安案件和实行行政处罚中,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公开性和公正性。该法还提出了对公安机关所采取执法行为的调节、控制和监督标准,并加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提出明确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如通过刑讯迫供或采用威胁、引诱或欺骗来来审问招供。”
   
    李先生继续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在国内法中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其明令禁止仅仅基于违反治安管理者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处罚。此外,它限制了传唤之后审讯时限不能超过8小时,即使案情复杂,审讯时间也不能超过24小时。特别是,该法有一章专门讨论执法监督,详细介绍了警察处理案件的基本行为标准和人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包括禁止酷刑。
   
    此外,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该修改强调保护人权的原则,并加强有效地打击犯罪与充分保护人权的协调和统一。该法明确规定了在调查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交换意见的权利,以及律师豁免权,李先生说。
   
    李先生说,除了立法措施,有关政府部门集中努力预防和惩治酷刑。预防酷刑的关键在于较高专业的执法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进行了执法和立法制度的运动,以推广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和保护人权观念。执法官员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已经提高,并加强对司法和监狱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的努力,培训的教科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禁止酷刑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人权保护文件。
   
    此外,李先生强调,自2005年以来,公安部已修订涉及安全案件的程序条例,包括制定刑事案件拘留期限的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监狱和拘留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司法部颁布了《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自2006年以来,公安部已加强了其在全国范围内涉及谋杀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讯进行全程录像的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涉及死刑案件的二审,并将逐步采纳对整个审讯过程进行录像。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有12000人在监狱和拘留所工作,其中的8800人相当程度上是常设和固定的。任命制度在许多监狱实行,犯人和被拘留者有权与被任命的检察人员面对面会晤反映问题,并提出投诉。
   
    列举个案的统计数字,李先生说,从2005年至2007年,137名公安警察因为刑讯逼供受到了行政和纪律处分,48名因为虐待被拘留者被处分。此外,从2006年至2007年,中国检察机关将重点放在公务员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和民主权利,包括160例涉及258人被指控刑讯逼供、虐待被拘留者和通过暴力手段收集证据。
   
    超期羁押是酷刑的温床,李先生指出。2003年之前,由于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官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案件以及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整,出现了不少这类案件。在2003年,全国采取特别措施努力清理和纠正此类案件,为此建立了常设机制……这一问题已经有效地处理,看到了大幅度的下降——受到超期羁押的人员已经从2003年的24921人下降到2007年的85人。
   
    委员会专家对中国大陆提出的问题
   
    委员会专家、担任中国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告审查报告员的FELICE GAER指出,在收到中国的答复与委员会的问题之间,似乎存在一个严重的信息差距,特别是关于保护免受酷刑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令人不安的是,这些问题有时被以“毫无根据”或“超越公约范围”打发掉。代表团的书面文件还指出,委员会没有权利在委员会审查报告时提出个别案件。事实并非如此。委员会在所有报告的审查中都会提出个案。
   
    Gaer女士请求提供不只是法律条款的细节,还要这些法律条款怎样执行的细节。她强调,这份报告缺乏统计数据,比如被拘留者的数目、他们被关押地点、囚犯间的暴力行为、在押期间死亡数据以及按照要求应该在报告中提供资料的其他相关问题。据她数算,在专家提出的36个问题中,有25个问题中国没有提供要求的统计资料,而仅仅举出相关法律。
   
    Gaer女士深切关注到,涉及少数族裔数据的缺少,特别是关于今年较早前发生在西藏的抗议以及警方在该区采取的行动。委员会曾要求列出这次事件之后被拘留人员名单、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和施加惩罚的清单。尽管政府列举了一些统计数字,即大约900人被逮捕和42人已被定罪,但却也没有提供委员会曾要求的信息。昨天,媒体报道说55人已被定罪。她也对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信息说817名藏人在抗议之后失踪,目前他们仍然下落不明表示关切。
   
    对一些报道指出普遍和严重违反本公约的的问题,中国政府回复说由于那些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法,没有任何资料可以提供。这似乎是本实施公约的障碍。Gaer女士也想知道,被拘留的西藏人缺乏信息,是否已也因为属于保密法的范围。代表团能否解释,如何确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法,该法剥夺公约对个人的保护是符合中国应对对公约规定履行的的各项义务?
   
    其他关注的问题包括,个人有权质疑他们的拘留条件。在这方面,Gaer女士举出曾金燕的案件,曾金燕和她的女儿被监视居住,乃因为她的丈夫,最近获得萨哈罗夫人权奖的胡佳,被判颠覆活动而投入监狱。她可以依靠什么途径质询她被拘留的情况。
   
    关于寻求庇护的问题,Gaer女士特别关注中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界的形势。她听说,难民署工作人员不获准进入该边界地区。中国说没有案件涉及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至该国),这是一件令人惊愕的事件。她还要求提供寻求庇护的人数、难民人数以及被驱逐的人数的统计数据。
   
    Gaer女士说,假如能提供对攻击律师、限制他们接触客户和恐吓16名准备为2008年3月拉萨事件的被告提供一审法律服务,却遭恐吓而撤回其服务的解释,将会受到赞赏。
   
    跟进专家曾以书面形式提出两个宗教人士下落的问题,Gaer女士想知道就苏志民主教的情况,能否提供的任何细节,据报道他已被拘留。此外,是否有任何关于根敦。曲吉。尼瑪的资料能提供,他已经失踪了10多年。
   
    担任联合审查报告员的委员会专家Nora Sveaass对中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报告提出了好几个关于公约规定的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培训的问题,包括这些培训是否增加了对酷刑的指控、是否有新的程序登记对酷刑的指控,、对工作人员有否后续培训、是否以有系统而持续的方法监察培训;对于那些没有遵循培训列出程序和政策的人有否被认可?特别是关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员有没有接受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以确定酷刑有否发生?
   
    如果有就非政府人权组织被禁止分发《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个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两名成员被禁止前往接受人权培训的报道的解释,Sveaass女士将表示感激。
   
    禁止酷刑的特特派专员Manfred Nowak,在他最近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酷刑仍然普遍存在,有33%的酷刑案件发生在拘留所,近乎20%发生在派出所。
   
    Sveaass女士对非法拘留已经减少的好消息表示欢迎。但是,持续有来自人权捍卫者及其他途径的报告指出非法拘留仍然持续,特别以各种形式,例如软禁、没有充分人权保障的行政拘留等。
   
    Sveaass女士列举了一系列已引起委员会注意的酷刑指控,强迫裸体、强奸以及其他严重的虐待形式。所有这些案件都必须进行紧急审查。其他个案涉及惩罚试图通过法院伸张权利的强迫拆迁户和其他案件,还有遭到被恐吓或被投入“黑监狱”。
   
    谈到受害人问题,Sveaass女士指出,已经有人因刑讯逼供被定罪。她问,受害人获提供什么样的补偿和赔偿,包括康复和精神病护理。
   
    关于大量移植器官和严重迫害法轮功成员的严重指控,Sveaass女士要求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
   
    最后,关于维吾尔人,一个有数百万人口的民族,Sveaass女士说,已有许多报道指在他们居住的地区,存在法外处决和酷刑,。她要求提供关于这问题,有社么调查正在进行,有什么资料可以提供。
   
    委员会其他专家则提出了一些问题,并要求回答,其中包括,安检察机关成员如何选出,他们是否必须是党员;强迫失踪作为一种形式的酷刑、对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容忍、强迫堕胎、报告中“加重酷刑”的词汇,这似乎并不十分有帮助,还有是否全面禁止体罚儿童(包括在家庭中)。
   
    其他关注的问题是,已经发现使用酷刑,刑讯逼供的许多案件,尽管当事人已经被证实无辜,他们仍然被判监禁,包括多年关禁闭的严厉判决、草率判决和声明被判死刑的处决数字不能公布的声明。
   
    一位专家提出的担心是,报告似乎只把重点放在刑讯逼供方面,但酷刑和该公约有远更广的定义范围。一个类似的令人关注的情况是,在政府答复中,声明强迫失踪超出该公约的范围。并非如此。遭受强迫失踪的人,当时正在经历某种形式的酷刑。
   
    有位专家指出,在中国要禁止酷刑,需要超越法律和方案,需要社会观念的改变。从这方面而言,关于残疾人士的变化已经发生。中国是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它应该借此机会从一个不接受个人申诉文化的国家,改变为一个以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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