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ovich 发表于 2006-5-17 08:41:58

中年富婆因相亲者是美国华裔而非白人状告媒人

听说有人可以介绍一名瑞士裔美国人与她相亲,广州一经济实力雄厚的中年女子甩下17000元购买往返机票让该男子来中国。可是,见了面却发现,该男子不是她想象中白皮肤的“纯正老外”,而是一名华裔,她怒将介绍人告上法庭,想将钱要回来。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该美国男子的外部特征,而介绍人既然已经安排两人见面就算完成任务,不需为二人不欢而散担责。

为美国男花重金购机票广州相亲

2004年底,梁某(化姓)想介绍一名美籍男子阿SAM给侄女,侄女本人不愿意,劝说梁某将“好事”介绍给周某(化姓)。周某是她前夫的姐姐,已经48岁,仍孤身一人。

周某的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听到这一消息欣然答应,并且周某承诺负担该美籍男子来往中美的费用,随后,周某将17000元存入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梁某立下收据给周某,因梁某不懂得英文,立据时将阿SAM随意写成中文“阿尊”。

2005年2月,梁某到美国时给阿SAM带来了周某的照片,阿SAM看后愿意与周某相会,决定在3月份来中国。

不是“纯老外”女方状告媒人

2005年3月中旬,“阿SAM如约从美国前来中国,我安排阿SAM与周某见面。介绍相见的当晚,我和几名好友一起陪同周某和阿SAM到酒家吃晚饭,饭后周某和阿SAM还出去单独活动了一会。”梁某称。

本以为撮合美好姻缘的梁某却没有想到,几天后,周某气哼哼找到他,想要回那17000元。原来,周某认为梁某并没有依约去给她介绍美国男人。“说好的,那个美籍男子是瑞士裔的白种人,叫阿尊,可来的却是一个美籍华裔人”,周某认为梁某骗了他,必须将17000元全额奉还。

而梁某则认为,他只是承诺充当介绍人,安排了周某和阿SAM见面,至于两人相见后怎么交往与他无关。钱已交给阿SAM,他履行了承诺,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因此不同意退钱。双方僵持不下,终于诉诸法庭。

男方特征未约定广州女输了官司

该案在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焦点在于“阿SAM”是否就是周某指定要相识的美籍男子。由于双方之间没有针对美籍男子的特征作出书面约定,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只有结合间接证据进行认定。

周某提供了梁某书写的收据,其中提及应介绍的美国人名字应该为“美国阿尊”,但法院认为“美国阿尊”不是全名,且为中文译音,故不能据此认定梁某提供的介绍对象的真实名字就一定要为“阿尊”。而梁某的侄女是周某与梁某之间的介绍人,与双方均有亲友关系,并一直参与整个事件的过程,其证词的可信程度较高,根据其证词内容,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法院认定“阿SAM”就是双方约定的介绍对象。

作为介绍人的梁某是否要为不欢而散担责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收取介绍费用,也没有约定要达到什么效果,故梁某仅是起到介绍认识的作用,无须承担因介绍认识引起的后果。梁某既然已经完成了转交费用款及安排相见的受托事务,周某就不能再要求返还款项,故法院于日前驳回了她的起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年富婆因相亲者是美国华裔而非白人状告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