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oGt 发表于 2008-12-31 08:34:14

未来中国宪法 草案(贺岁版)

未来中国宪法 草案(贺岁版)
完美刁民
宗旨
本宪法保障一切人民(“the people” 以下同)拥有平等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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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民权限
本宪法规定人民拥有最高全力,人民通过全民公决可以取缔所有国家机构及全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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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家机构总论
1本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为限权机构,其权力由人民赋予,其职责为:效忠并服务人民。
2 我国国家机构依据由人民制定的制度而设立、运行。人民可以通过修改国家制度来影响国家机构。只要遵循既定制度,国家各种机构的正常运转
不得被阻挠或中断,全民公决亦不例外。唯国家机构不遵照既定制度,全民公决可以直接取缔国家机构。
3 唯全部资金皆由国家国库提供之机构为国家机构。唯国家机构之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并享受对应待遇。
4 本宪法规定,我国国家制度为“三权分立”政体。国家机构由:议会、政府、司法机构、选举机构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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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会
   1 本宪法规定,国家之立法权属国家议会,议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国会以各省议院为基础。
   2 各级议员之职责:监督各级国家机构之运行,听取人民呼声,完善国家制度,补充国家机构或法律之不足。
   3 省议院
省议院人数按各市、县比例分配,每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并由地方选出。一切地方法规皆由省议院提出议案,审核通过后,即可在该省实施。
   4 众议院
众议院应由各省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众议员必须有省议员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我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省当选
而并非该省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应按各省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但每省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任何一省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省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及其它官员;唯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5参议院
参议院由每省的省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
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
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省省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省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合时,再予选举
补缺。
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我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省当选而并非该省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
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它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
长。
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
、判决及惩罚。
   6 议院制度
各省省议会应规定本省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
国会应至少每年集合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
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于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
员请求,则应记载于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它地点。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
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
参议或众议员不得在当选任期内担任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
会议员。
    7 议院权限
有关征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
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
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后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后,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
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
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于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后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
还,该法案即等于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惟有当国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
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批准之后,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
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于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组别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我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我
国内应划一征收;
以国家的信用举债;
制定在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节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国家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建造驿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品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空军;
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空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国家服务时的管理辨法;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于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征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
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国家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凡是在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
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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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机构
1 总统、副总统选举
本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赋予总统。
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总统、副总统侯选人必须先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候选人。
经全民投票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可成为下任总统。
如果最高得票者有两人或以上,则由参、众两议院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唯一最高得票者。
只有出生时为我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
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
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
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我国政府和任何国家政府接受其它
报酬。
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诚地执行中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我国宪法。」
2 总统职责和义务
总统为国家三军的总司令,并在各省民团奉召为国家执行任务时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
意见,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我国法律者颁发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
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政府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
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于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于两院
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我国的军官。
总统、副总统及其它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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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机构
1本宪法规定,国家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
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2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我国法律和我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
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国民之间的诉讼。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省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
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
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地区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我国国土之内,该项审
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举行。
3 只有对我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
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布对于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后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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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举机构
政府必须在全国各地设立选举机构并维持其正常运转,否则为渎职。选举机构可酌情设立,但不得低于每50000人设置一个投票点。
唯人民为选举机构效忠之对象。
选举机构在进行任意的投票活动中都必须公开、透明,并接受任何个人、组织、团体的监督。
本宪法规定,每四年举行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省议员、众议员、参议员换届选举,不论是何种原因,投票活动不得被中断。
只要需要人民集体投票,投票活动均可在选举机构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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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宪法修正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或者, 当现有诸省三分之二的省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
大会;任何一省,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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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权力法案
1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2 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3 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4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
,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5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
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
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6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
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7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者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并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
得在我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8 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
9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
10举凡宪法未授予我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省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省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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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我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我国法律;以及我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一法律中的任何
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但我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
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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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经过国家制宪大会批准后,即在批准本宪法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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