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发表于 2009-4-11 00:16:48

李劲松向国家税务局报案举报北京司法局涉嫌偷税1004万元

李劲松律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案举报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税1004万元

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税1104万元”暨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
“报案控告举报函”
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李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号362427650710001),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ina.com.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2009年4月1日至 2009年4月8日,我因这些天恰好没有律师执业业务可做空闲着无事,便专心致志地随心去做了一点协助中办国办中纪委及北京市司法局“护法反腐”的工作,
现在我已经初步了解到:
北京市司法局截至2009年4月8日止,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
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即:
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律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尊严,为维护社会的原始正义,为维护社会公平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报案控告举报人)特此来函向贵机关书面报案控告举报北京市司法局暨其相关负责人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不法行为。
一、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8日,我因恰好没有律师执业业务可做空闲着无事,便专心致志地随心去做了几天协助中办国办中纪委及北京市司法局“护法反腐”的工作,
经我初查确知(即我至今已调查取得的铁证可确证):
北京市司法局在2002至2004年期间,
共索收到了,
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
让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付的房屋租金533万元。
(详见后附铁证:2002年度至2004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情况的明细情况表)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2年,北京市律协机关是具有独立编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由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单一,
2001年底,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通过公开招聘充实了工作人员队伍,
共招聘人员10人,
保证了律师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不过,我暂时还没有查清,北京市司法局是从2002、2003、2004的哪一年开始,
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
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的。
四、要是,以把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中的一部分出租给“具有独立编制至2001年底外聘专职工作人员才仅10个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机关”的名义,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这533万元巨额房屋租金收入
是从2004年才开始索收的,
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533万元/年。
要是,这533万元办公用房租金,
是从2002年即开始索收的,
则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租标准是每年至少177万元。
五、按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房屋租金的计租标准是533万元/年计算,
则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的房屋租金总额应至少是高达2665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服务业            租赁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屋租金总额是2665万元。
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税款总额至少为:2665万元*12%=319万元
3、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屋租金总额是2665万元。
依法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总额至少为:2665万元*12%=133万元
4、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索收房屋租金总额是2665万元。
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及营业税税款总额小计至少为:319万元+133万元=452万元。
5、截止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把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北京市律师协会这一预算外的经营性营业行为所获取到的利润总额为:2665万元—452万元=2213万元。
6、按其他社会组织预算外经营性所得利润应纳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核算,
截止2008年12月31日,
北京市司法局把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北京市律师协会这一预算外的经营性营业行为所获利润总额2213万元应申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至少为:2213万元*25%=552万元。
7、截止2008年12月31日,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及所得税税款总额合计至少为:319万元+133万元+552万元=1004万元。
六、截至2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但是,截止20009年4月8日止,北京市司法局根本没有,
就已经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索收了的,总额至少为1239至2665万元之间的,巨额“预算外经营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依法申报缴纳,一分钱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
七、由上可知:
1、截止2008年12月31日,
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
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
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2、截止2009年4月8日,
仅北京市司法局2005年4月8日前应缴纳的总额高达200万元的这一部分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金,
依法必须至少另加收109万元以上的滞纳金;
依法必须至少并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八、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它更明确地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规定: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九、1996年3月14日,一起众人瞩目的审判在北京开庭,被告是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工程爆破公司高级工程师魏宝林。他在1992年10月至1993年3月期间,以湖南省冷水江市振兴矿业新技术开发部的名义,向湖南等省的矿务局转让水泥药卷锚杆技术,并从中收取费用10.5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
经人举报后立案,法院认定其偷逃个人收入调节税61278.8元。
法院当庭即做出判决,按偷税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年,并罚款5万元。
这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 施行以来挥出的第一刀。
造成他入狱的技术转让项目,是有关采矿安全保护的一项成果,这项成果可以保护地下采矿工人免遭矿顶塌方的惨剧。据当年的一则报道说,这项成果在很多矿山使用后产生了很好的效益。此案引起了很多争议,有人发问,魏宝林是“软柿子”吗?在当年召开的北京市两会上,部分政协委员就曾提出提案要求对此案公正审理。魏宝林的刑期于1997年下半年结束,当年他办理了退休手续,此时已56岁。
我认为,中国在向法治化的社会前进,中国在向法治化的社会前进,依法治税当然不能有例外。
高级工程师魏宝林以自己的学识和劳动挣了10.5万元人民币,却因隐匿不报,连罚带没,反要赔进行6千多元,还招致两年牢狱之灾。这无疑是个悲剧。
不管是否仅仅出于巧合,第一个成为“个调税”逃税案的被告并入狱的不是任何一类有背景有影响的公众人物或商界大亨,而是背景简单的一个靠自己的学识和劳动的所得者,这就使得“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这一话题对于广大公众显得格外地醒目和峻切。
在一个国家中,一切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公共利益的维护都与国家的税收密不可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更是如此。
一个不是以税收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意义的国家;一个存在大量逃税现象的国家则不可能有效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
同样,如果只有征税而纳税人对税收的使用没有监督的权利,也就等于摧毁了税收本身的合法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向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的步子一直非常艰难,依法治税就是其中之一。
为什么这么艰难?
这些年税务稽征人员在征税时被打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他们还不是遇到很有来头的人物,以各种方式干扰征税工作,更让他们也让公众咽不下这口气的是,有些狂人,竟口出狂言:“我走遍大陆,也没缴过税……”
公开的抗税居然成了特权标志,可悲的是,在许多时候它恰恰是事实。即使在大陆演艺界,也出现过某星逃税17万之巨的事件。报道说,税务人员仅为核查这一案件所耗的费用就超过了17万。
与这些人比,魏宝林太不典型。但他却被当作典型来抓。而抓典型的方式恰恰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特征。
所以,我希望能有足够的理由让公众相信,魏宝林一案仅仅是依法治税的开端,而不是可耻的“柿子专捡软的捏”。
但愿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敢公然逃税和运用手中权力袒护某些逃税者的狂人越来越少;
但愿我们有理由相信,与国家税收不无关系的处级以上干部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能实质化,从而使中国朝着民主法制的道路上再进一步。
十、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8日,我因没有律师执业业务可做晚上空闲着无事或不易入睡时,还看过了《亮剑》、《英雄无悔》《走西口》等几部电视剧:
A、《英雄无悔》
公安局副局长胡玉煌舍身冒险与劫持人质的持枪大毒贩谈判,最终成功地把这个国际通缉的大毒贩绳之以法,可自已多年的好兄弟刑警队长区强在此战中牺牲。胡玉煌因此获得了一个英雄勋章。此时,胡玉煌非常懂事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女儿因想转学到一个重点小学,校方要求必须交2万元赞助费才行,可妻子病休在家自已为国为民出生入死但却一身正气不会贪不会腐的胡玉煌,面临着无法筹到校方要求的这2万元惭愧对聪明懂事女儿困境。胡玉煌面对无法通融非要2万元赞助费不可的重点小学校长拿出刚舍命换得的勋章伤心欲绝地说“我这个为国为民出生入死舍命获得勋章真的竟连二万元都值不了”!
是啊:
1、无情未必真豪杰。人是社会感情动物,不是机器人。
身为中国人,我们的确应该对自已深爱的国家和民族尽自已的一份责任,但是,中国有十三亿人,就国家和民族而言,这个我们必须承担的这份责任其实只是十三亿分之一。不过,我们同时其实的确也应该对自已深爱的家人尽自已的一份责任,而且,就自已深爱的家人而言,我们必须承担的这份责任就是无可替代的百分之百。
但是,我也知道,有些事,的确真是知道容易做到难,自已很难控制。
2、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3、体制内外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集团,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之事,所以个个都财大气粗又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自然极易结成贪官污吏共同体抱团互保。
体制内外凭良心愿顺手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为社会做点好事的人们,坚持做的多是问心无愧心安理得的利国益民损已之事,所以大都是势单力弱身心俱疲坚守得十分艰辛。
4、什么时候,怎么样,才能切实促进,我们的社会价值和财富分配机制,更公平地靠近:
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集团,由于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的不得人心人人喊打之事,所以坏人恶有恶报个个都有如过街老鼠势单力弱身心俱疲生存得十分艰辛。
凭良心愿顺手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为社会做点好事的人们,由于坚持做的多是问心无愧心安理得的利国益民利已之事,所以好人在各方面包括经济上都有好报个个都理直气壮财大气粗势强力壮生存得十分轻松,有能力做更多的利国益民利已的好事?!!!
5、借此,我把《英雄无悔》的主题歌,略作几个字的改动,给我,深沉爱着的,天生唯一的,不可更改的,祖国:
除了真情,我还能给您什么?
除了善良,我还能爱您什么?
除了勇气,我还能留住什么?
除了伤痕,我还能忘记什么?
梦想,让我,一次次的,选择,
又让我,一次次的,磋跎。
上帝,把我们,紧紧连在一起。
除了无悔,我还能,对您,能对您,说些什么?
B、《亮剑》
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的民族英烈军级以上高干赵刚将军在建国后毛泽东独裁人治时代不合时宜的反思:
1、难道,早期的国民党人,
在投身革命的时候,就是为了将来的做官发财吗?
恐怕也不是。
2、他们也同样是一群满怀救国救民之志、有抱负的热血青年。
3、但是,在取得政权之后,却走向了反面。
当年的理想,当年的正义感和良知,
全都踩在了自已的脚下。
心安理得地,享受起权利带来的好处。
4、蒋介石时代国民党的这种结果,
难道,不值得后来者惊醒???
5、外部的敌人,打不倒我们,只有我们自已,才能打垮自已。
6、哪些来自我们内部的,说不清道不明,看不见摸不着,
而又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这种东西很阴暗,
它正在悄悄地侵噬着我们的正义感和良知!!!
7、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C、《走西口》
1、民族英烈田青的母亲倾家荡产支持儿子去为国献身时说:
大丈夫当以天下之忧而忧天下之乐而乐。
2、民族英烈田青的祖训:
大忠大爱为仁、大孝大勇为义、修齐治平为礼、大恩大恕为智、公平合理为信。
3、民族英烈田青的导师给田青的师训:
天下一统为仁、民族兴亡为义、自强不息为礼、福亏自盈为智、以义取利为信。
4、在19世纪的民族英烈田青心里:
世界大同为仁、祖国山河为义、家国天下为礼、刚柔相济为智、一诺千金为信。
5、身为20世纪中国社会由传统封建人治向现代民主法治转型时期的法律人,在我的心里:
自由博爱为仁、平等法治为义、家国共和为礼、死而无憾为智、一诺千金为信。
十一、综上所述,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尊严,为维护社会的原始正义,为维护社会公平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特致本函向贵机关书面报案控告举报北京市司法局暨其相关负责人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不法行为。
若贵机关认为此份报案控告举报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份报案举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书面通知报案控告举报人。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决定立案;
或者,
需要报案控告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报案控告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报案控告举报人。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报案控告举报人。
报案控告举报人并此特别说明:
报案控告举报人指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张海涛为代收贵机关给报案控告举报人的相关书面通知的代收人。
指定代收人张海涛的通信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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