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义献身 发表于 2009-7-11 17:09:51

呼吁:遣责向死人本人直接敲诈勒索罚款的中国公安[图]

向世界人权组织呼吁:谴责中国公安向已故被害人敲诈勒索罚款!
只有在民主法治,却无视人权的中国才会发生
公安向已故无生命的“死人”本人直接罚款,公开直接面对死者进行敲诈勒索

歪理邪说的中国流氓公安其丑恶行径胜似土匪强盗

我为姐姐伸冤,上访维权十一年,备受无视人权的政府强权、流氓警察欺凌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第 2110153 号

宣布时间 : 98 年 11 月 30 日
当 事 人: 夏连群
女 41 岁,于 98 年 11 月 13 日
在矿电大街银都浴池南 三十米 处发生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以 罚款一百元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支队法制科申请复议。
法定代表人:肖同善 (印)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印)
------------------------------------------------------------------
此联交被处罚人
那么,此联又如何才能够
交给被处罚人???
**********************************************


当事人我二姐夏连群,在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屯亲故意杀人的徐绍起“酒后、超速、(酒后、超速明确写在“认定书”中,逆向尚未公开写在认定书)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勒令胁迫帮助下,才送往离肇事现场仅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身亡。

辽源市公安机关故意放跑了犯罪嫌疑人后,反而直接面对死者敲诈勒索。
不但对已故本无事故责任的被害人我二姐死者本人直接敲诈勒索罚款100元,而且,还对无事故责任的死者强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的二姐夏连群的生命权在被他人肆意剥夺后,已不存在行为能力。

中国政府印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的左下角处明确标注:
“此联交被处罚人”

此联通过什么方式才能
交给被处罚人呢?

中国政府、中国公安对死人能否收到《处罚裁决》都不清楚吗?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公安机关?既然对死者都不放过,而且,还是向死者本人公然无视人权强行索要罚款。

“此联交被处罚人”又有什么意义?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又是代表着国家(代表中国政府)在行使职权。

被害人已故身亡。
请问中国政府;请问世人:
“此联”通过什么渠道才能交给被处罚人呢?

公安机关却对无行为能力的所谓“实体”直接向本人给予处罚。
中国政府、公安机关是死人?还是幽灵?
作出此《处罚裁决书》的真正意义何在?

那么,至今十一年,在中共所制订的所谓依法上访的法律程序,也就是中国官方所说的正常上访渠道却至今不能给个公正的说法。

显见,由于我为姐姐伸冤进京上访十一年,主张正义、维权,所导致的结果是:
市长发话,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还教养他,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我为姐姐讨还公道,遭到政府三次拘留、两次劳动教养各一年。
奥运会前夕的2008年7月14日,我在路上行走,就被警察抓进监狱,强行非法劳动教养一年。

面对无生命的“死人”强行直接勒索罚款的中共流氓公安的行为已完全不是公安机关、个人行为,他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形象。也充分反映了对人权的无视。

对死人都不放过的政府,这个政府的灵魂真正人性化了吗?怎能和谐?怎能公正?怎能依法治国?

荒悖向已故无生命的“死人”本人直接勒索罚款。这就是“民主法治”的真实体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 2110153 号

时间 : 1998 年 11 月 13 日 16 时 40 分

地点 :矿电大街银都浴池门前 三十米 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 ,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
(男、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

侧 三十米 处,因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
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 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 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
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现场调查 证实,当事人夏连群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推行和注意避让过往的车辆其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
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
款之规定 是 引发此事故的 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认定夏连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绍起 负 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

承办人:高健、刘强  (名章)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公章)
                         1998 年11 月30 日
=========================================================================

事实是:肇事者由南(并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驶进入了左(闯入“西侧”抢占左车道,逆向行驶。根据被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是逆行行驶,此已在铁的事实面前: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未对此再作出否认)车道,逆向侵道行驶。 
 
事实是: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向道(唯一必经之路)东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转站大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 “ 四车道 ” 中心双实线 一米 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 “ 酒后、超速 ” 且又逆行飞驰驾驶的吉 D - 50813 号南方 125B 型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

事故处理大队为制造冤假错案伪造证据。交警称检察院要解剖结果。对被酒后、超速、逆行撞飞致伤,又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不救治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强行解剖尸体。


中共公安机关又是如何强盗般获得不义之财的呢?

本案,由中国政府官方出具的原始证据及详情及……请:

http://users3.Jabry.com/xiayuan

吉林省辽源市(被害人夏连群弟弟):夏元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呼吁:遣责向死人本人直接敲诈勒索罚款的中国公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