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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公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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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7: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来监督公安违法
中国冤民大同盟副总干事吕龙珍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让我们对劳动教养书里提到的三次所谓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质政辩论。(劳教决定书上传)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
第一次行政拘留时间是2007.9.5。(现先将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说吕龙珍2007.8.25去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告洋状,因被北京巡逻警发现后转交驻京办,回上海于2007.9.4。因去法华镇路483 弄内欲寻找一名法国记者“布里斯”的采访,被上海新华派出所民警发现移交长寿路派出所。于是这两件事却被公安说成是扰乱社会秩序。
这里我要辩驳的是,所谓告洋状,《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有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至于寻找法国记者欲接受采访,我国国务院477号令第六条:“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我国公安对接受采访和到联合国开发署却如临大敌。将吕龙珍刑事拘留,后实在够不上犯罪改为行政拘留。用这两件事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报告的事实经过只能凸显:在我国没有任何新闻和言论自由!
第二次扰乱公共秩序更荒唐!时间是2008.6.302008.7.6,地点在上海,可这七天时间吕龙珍由中国边防检查站签署去了香港证明。(现将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境签注上传,并有2008.7.6在香港一同去的人士合影为证。)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吕龙珍起诉法院不服公安处罚,法院竟然还不立案!
直接导致劳教的时间、事件是:2009.4.8说吕龙珍在街道办事处大声吵闹呼喊口号!
一直以来吕龙珍到街道办事处找政府讨说法,可政府官员始终在玩躲猫猫,导致吕龙珍多年上访无果。这大声吵闹是谴责政府官员行政不作为。呼喊口号是要人权,打到腐败、贪官,还我财产。可公安竟将这又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我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聚众斗殴、寻畔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可吕龙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政府官员不作为而愤起抗议,呼喊口号是想唤醒这些官员的良知,不要对民众麻木不仁。公安却将维权人士的行为与《劳教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相提并论,难道不感到荒谬无耻吗!信访条例不是规定信访人到国家指定机关去上访吗?吕龙珍上街道办事处要说法却被处劳动教养,那么请问:维权人士上哪儿去要说法才能不被劳教?其实在公安心里比什么都清楚,吕龙珍劳教的原因就是2008.12.9在香港组建了中国冤民大同盟!记得2008.12.9新唐人电视台采访中吕龙珍曾说,公安在2008.12.3就警告:如果吕龙珍再去香港就要劳教她。(读者可以查新唐人电视台2008.12.10的新闻)如今吕龙珍不但去了香港,而且组建了中国冤民大同盟更在其中担任中国冤民大同盟副总干事一职,这使中共大为恼怒,因此以2009.4.8下午在街道办事处吵闹、喊口号为由动用了劳教恶法。
在此我呼吁国际社会人权组织应当重视:劳养制度的存在,不但威胁着维权人士的处境,更是导致中国人权状况倒退的罪魁祸首!
那么就让有识之士评判,上海公安可以如此执法判处吕龙珍劳教吗?



中国冤民大同盟总干事  张兆林
200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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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3: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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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表。不过这种题目,点击量可能也就1,200百。

你能把标题变得更吸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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