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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公平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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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5: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澳門特區有參選立法會組別被指利用獲得澳門基金會贊助之社團刊物「偷步宣傳」,引起軒然大波。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文莊表示會了解刊物內容是否與《立法會選舉法》有抵觸,亦會向澳門基金會查詢情況。經初步分析,有關刊物內的確載有該參選組別的標誌,而組別的標誌是界定宣傳行為的其中一項因素。
參選組別「群力促進會,組別的受托人竟然是現屆立法會議員粱慶庭」,候選人資料及組別標誌均出現於街總會訊中,加上該刊物獲得澳門基金會贊助出版,引起外界關注,亦有其他參選組別對此向選管會投訴。
馮文莊昨主動向傳媒回應事件,他認為應掌握更多詳盡資料來作分析,例如該刊物是否澳門基金會常年資助或專項資助的項目,以及該社團是否以澳門基金會常規性資助款項出版刊物。他說由於選管會昨早才收到有關刊物,暫時未有進一步資料,故稍後會向澳門基金會了解事件。
倘抵觸選舉法將提書面譴責警告。他指出:雖然出版刊物的社團並非參選組別,但的確與「群力」有關連,選管會將了解刊物是否與《立法會選舉法》有抵觸,並會盡快完成調查程序。經初步分析,該刊物內載有「群力」的參選標誌,選管會過去一直強調,引用參選組別的標誌和名稱是界定宣傳行為的其中一項因素。為此,選管會亦會向有關組別作進一步了解,如發現有抵觸《立法會選舉法》,將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包括書面譴責或警告。
他亦說,選管會在向組別發出書面警告後,如有關組別仍不遵守,就會發出第二次書面警告,且這次書面警告帶有刑事性質的告誡,並提醒組別須確定「二擇其一」的情況:其一是組別是否允許其他團體引用其參選名稱及標誌進行宣傳。但假若的確是所屬組別引用有關名稱標誌,則明顯是偷步宣傳。其二是該組別認為有關名稱和標誌並非作這次選舉之用,但就會令之前向公職局確認的申請存在瑕疵,組別可向公職局撤銷確認,但會對參選資格受到影響。而之前立法會選管會向其他組別發出警告信後,有關組別已立即作出糾正。
他再次重申,作為選管會主席有義務確保今次選舉在完全合法情況下進行,亦是全澳巿民的願望,選管會必定盡一切資源及能力,令選舉在公平合法前提下完成。
對於有機構向選民進行民意調查,馮文莊解釋稱,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關調查須經選管會批准才可進行,但不能在宣傳期開始後至選舉當日公布結果,在票站100公尺以內的地方亦不可進行調查或刺探選民投票意向。
另外,昨日在會議上,「民主起動」兩位候選人利建潤、伍錫堯在抽籤舉行前,突然高舉某社團刊物,高喊有組別偷步宣傳,擾亂會議秩序。馮文莊隨即嚴厲指摘,要求他們必須尊重會場內其他人士的所有權利。有關涉嫌偷步宣傳事件,更使我「平民百姓」對於一些參選立法會組別的後選人,是否,他們的道德身價己也視為「增強為民眾服務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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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2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最受注目的選舉新聞,莫過於有傳統社團及代表其利益之參選團體被指利用公帑進行偷步宣傳。事件一經傳媒報導,立即引來廣泛的討論,讓沉悶的選舉增添一點氣氛。
     事件中誰是誰非,其實也相當清楚,不過不才在此就不妄下結論,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這個事件上相關團體被判違規,也不是一件很嚴重違規。至於涉及資助該刊物的澳門基金會,對這種期刊,事實上沒有多少預審內容的可能,只可以事後監督,而時間到了政府即將換屆之際,有部分官員也是「死豬不怕滾水燙」,多背一隻黑鑊又如何?連澄清的功夫也省了。
     舉報事件的政治團體的目的是甚麼?當然是搏宣傳,鞏固自己的票源,這是一個正常不過的政治操作,挖敵對陣營的醜聞,不是甚麼新玩意,也不是甚麼卑劣手段,重點是舉報的事件的的確確發生了,不是揑造出來的。在策略上而言,對舉報的政團確實本小利大,一再挑出了傳統社團接受政府資助的事實,而澳門基金會資助社團的方式,亦為反對派長期所質疑的。
     事件不斷被討論,將會不斷強化選民心中政府與傳統社團之間關係密切的印象,而結合到近年政府施政的缺失、民望不斷下滑的事實,加之對將上任的新政府不抱期望,代表傳統勢力的選團必會受到一定的牽連。而反對派此舉既提升自己知名度、打擊了競爭對手、同時次又找到抨擊政府的突破口,可謂一石三鳥。
     至於被指違規的社團、選團,其危機處理能力,實在讓人不敢恭維,先說傳統社團方面,二十日事件被揭,二十二日就招開記會澄清,約四十八小時內處理,對傳統社團而言,不算慢,但以現時的選時形勢而言,就不夠快。八年、十年前,本地的互聯網普及率較低、網上時事討論區也不流行,四十八小時只夠出兩次報紙、幾次電視新聞,但今時今日,各種訊息傳遞的速度不斷加快,四十八小時讓這件事件不斷被報導,讓不利的消息不斷傳播。以傳統社團的人力物力,面對這種危機事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回應,讓對自己有利的訊息得以傳播,在某程度上可以抵消事件的負面影響。另外,社團的回應是否過於強硬,也是值得研究,完全排除本身有錯、有漏、有疏忽的可能性,未必是最好的答案,正如「當年的承諾在上任後是否也會繼續應執行」未來的崔特首所講「人始終係人」,事件既無繼續炒作的材料,姿態低一點,對手反而難有進逼的機會,過於針鋒相對,不見得有好處。
     在選團方面,直至現在為止,主要參選人還沒有就事件作一個正式的回應,令人不禁要問:到底誰在選?是社團的長老在選,還是候選人在選?面對這種指控,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理應親自回應,怎麼年青人的反應比老人家還慢呢?候選人既是新人上陣,此事其實危中有機,這也是一個表現其手腕的機會,處理得宜,不失為一個很好的宣傳,增加市民對競選團隊的認識,可惜面對問題,我們見到的還是一群老人家,薪火相傳真不知從何傳起,傳的是位置,沒有傳的是責任。
     在事件發生之後,社團、選團似乎並非只開一場記招澄清,一支疑似宣傳隊的人馬在主要網上討論區,與反對派支持者就事件展開了沒完沒了的辯論、罵戰………有趣的是,一周以來,本地的大新聞有不多,於是話題始終是討論熱點。那些常常盤據在網上討論區的網民,他們有一種「好鬥」的特性,就某些已經被他們認定的議題上,辯解越多,就越激發出他們的「鬥心」,因而他們經常被戲稱為「憤青」。報紙報導,一天只更新一次,他們對著內容開罵,也不會沒完沒了,反之,派人到討論區中辯解,你一言我一語的帖子不斷來往,反而讓他們對議題產生更大的興趣,不斷的攻擊。其實,面對此類對己不利的議題,最佳的方法,是負責人迅速高調回應,然後利用其他議題轉移焦點,而不是死咬一個不利的議題不放。
     如今是十六路人馬爭雄,不是兩陣對旅,各組之間矛盾並不那麼尖銳,各組都不可能集中自身力量去對付某一組,因此面對上述事件的處理,應以快速讓不利議題過去為主要戰術,而不是在不利於己的議題死纏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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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ei 于 2009-8-22 15:37 发表
近日澳門特區有參選立法會組別被指利用獲得澳門基金會贊助之社團刊物「偷步宣傳」,引起軒然大波。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文莊表示會了解刊物內容是否與《立法會選舉法》有抵觸,亦會向澳門基金會查詢情況。經初步分 ...

立法會選舉越來越亂,有些參選組別被市民認為無皇可管,隨心所欲宣傳。
【澳門市民報】鑑於進入立法會宣傳期後,出現許多地方亂貼組別宣傳海報的情況,引起市民不滿。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發出指引,要求所有參選組別須嚴格遵守《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私人空間張貼海報必須獲有關所有人同意,以及只能張貼在私人空間的面而不能向外。同時亦強調經營博彩業務的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將資源用於競選宣傳活動。
選管會主席馮文莊昨接受訪問時表示,選管會近日收到許多市民投訴,指參選組別的宣傳品隨處張貼,有關投訴並非針對組別,而是市民埋怨這類宣傳已擾亂他們的正常生活。
宣傳期告終宣傳品須拆除
警方及民政總署人員已將市面各種張貼情況拍攝記錄,選管會經綜合分析,昨日發出兩項指引。第一,所有參選組別須嚴格遵守《立法會選舉法》第79條之有關張貼宣傳品的規定,應在選管會指定的公共地方張貼。倘在私人的地方(住屋或商店)張貼宣傳品,應遵守下述的條件:一、必須獲得該私人空間的所有人或有正當性的人的同意;二、該宣傳品只能張貼在這些空間的面及向內展示,不能張貼在外面及向外展示有關宣傳內容。
倘有關的私人空間為分層建築物,除須遵守上述兩項條件外,還須獲得分層所有人大會(俗稱「業主會」)的決議及同意。同時,所有宣傳品應於9月18日午夜12時以前拆除,否則張貼或維持這些宣傳品的人將觸犯「違令罪」,最高判處兩年徒刑。
昨日發出的第二項指引中指出,由於博彩公司乃須經澳門特區政府按法定程序審批方能開展活動的公司,須嚴格遵守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第72條所定之中立及無私原則。為此,在澳門經營博彩業務的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將資源用於競選宣傳活動上,尤其是博彩公司所擁有的車輛(包括賭場巴)。對於違反中立及無私原則的行為(公司之法定代表或作出決定之人),將按《立法會選舉法》第155條之規定處罰,最高判處3年徒刑。
800票站人員聽取運作須知
馮文莊透露,警方及民署人員昨日開始將市面的違法宣傳品拆卸,選管會昨日下午亦通知各組別的受託人,要求須遵守宣傳規則。同時,張貼在私人地方向外的宣傳品亦已通知須清拆,否則會轉介至檢察院處理。選管會認為,如參選組別的宣傳引起選民不滿,選民可判斷是否值得支持相關組別。馮文莊亦希望各組別要檢討宣傳策略及方式。
另外,選管會昨假綜藝館舉行「投票日票站執行委員會運作須知講解會」,有近800名票站執委會及協調中心人員出席,聽取選管會講解投票日須注意的事項。
馮文莊表示,投票日將動用約2000名工作人員,人數較上屆選舉少,但責任及技術要求均有所加強。
因過去是分成每一小分站工作,今屆則以「一區一站式」進行。而每一票站的領票台因應選民人數而定,約為6個至逾10多個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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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相聚,努力學習選委會主席的消極行為與積極作用的辨證關係,如一個冷笑話,笑得牽強也很不是味。 選舉日啟動前,某組別因涉及偷步宣傳而成為競選對手的箭靶。據選管會述,至九月二日止共收到二十五宗選舉違規宣傳投訴,共發出超過五宗警告或勸籲。有趣的是,為何有的會成為箭靶而其他涉及違規的組別卻風平浪靜?

  選管會主席在被問到對投訴事件為何沒有言明哪個參選組時解釋:「選管會由始迄今對所有投訴個案處理的方針,一直都沒有公佈任何涉及違規宣傳的組別名稱,這是要避免因消極行為產生積極作用「不想可能構成違規事件上,透過媒體大肆報道,而變相令可能違規組別增加曝光率。」」

  如果說違規事件是消極行為,那麼,增加曝光率應就是其所謂的積極作用。

在此犯下了嚴重的錯誤:

(1)脫離基本常識:偷,即不願人覺不願人知的暗中行為;違規,即破壞遊戲規則;在一個(至少是口頭上)被強調應該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中,無論偷步宣傳還是違規宣傳,對被指控組別的形象必帶來負面影響,這是最合理最基礎的一種常識判斷。主席先生的所謂積極作用,不僅是含混不清的,但最要命的是,它完全脫離了常識的範疇。

(2)邏輯語言混亂:因被揭示而增加曝光率是必然的,然而,增加曝光就是積極作用嗎?如上所述,被揭示對於違規組別而言,無疑是利大於弊且從常識範疇理解也是其理應極力規避的結果,也就是說違規組別在常識範疇內,是不可能有追求被揭示的主觀意圖的。

  假如,我們把增加曝光率作為替違規組別增加宣傳是可以成立,那麼,宣傳與所謂的積極作用的到底又是甚麼?無論是從法律適用還是從邏輯上,兩者的定義就是必須予以澄清的:是不是只要曝光率一增加就叫宣傳?是不是不論客觀上的影響是負還是正,主觀意圖是否有借機宣傳之目的,只要增加了曝光率就有積極作用?假設,候選人因觸犯刑事而被媒體連篇報道,是不是也可說變相增加其曝光率,同是被揭發,後者是否也有積極作用?此作用對誰而言?

  如果,選管會連其用詞之含義都說不清,又何從履行其應有之職責?

(3)不公平的「公平」 :選管會對違規組別該不該公佈其名稱,選舉法並無明確限制,此策看來只是由選委會內部所訂。然,選委會以公平對待原則為由,對違規組別隱其名,理論上似可證,但實質卻完全無公平可言。

  選管會至九月二日止,共收到二十五宗選舉違規宣傳投訴,發出超過五宗警告或勸籲。選管會三緘其口不公佈涉及違規組別的名稱,要營造公平對待的態度,然而,現實是誰在平面媒體與電子媒體上,被違規事件影響被報導、議論最多?為甚麼?

  首先,選管會的決定從根本上無力改變事件在選舉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任何變化,包括利用與被利用的可能。她可以沉默,然而,她沉默所追求的目的達到了嗎?

  選管會的態度於其說是以公平對待為準,倒不如說是以封閉之態度,來看待任何違規行為在社會實效及選舉過程中的變化。它只看重對自己行為的自圓其說,卻不關心實質公平。 同行競爭十六組,其中幾組出現違規行為,監督者隱其名,變成人人皆有嫌疑,公平嗎?若干組涉嫌違規,一組被重點追蹤。按選委會的邏輯應是曝光率增加,應有其積極作用,然而,這豈不又對其他涉嫌違規組別不公平?

  到底,誰會在公佈的名單中取得積極作用?在所謂的公不公平的理解上,選管會的最大盲點,便在於她只看到自身的權利及對其自圓其說有著過分的自信,忽視了在選舉事務上,充足的陽光才是尋求公平的最大社會基礎。

(4)被抹煞的公眾知情權 :今天,我們要選甚麼民意代表,難道,我們沒有權力對他∕她,或他們∕她們在選舉過程中的「所做所為」有更多的瞭解嗎?

  選管會既是監察機構,便應向社會、市民負責。難道,她可以代我們決定那些資訊我們應該知道,那些我們不該知道嗎?難道,有結果就不應詳實公佈?我們的媒體為甚麼不追問?不覺得選管會的決定已損害了公眾知情權?

  您或許會問:「在選戰中,政客抹黑、栽贓之舉常有,選委會遇事便公開被投訴的組別的名稱,豈不很容易成為被利用的工具。」

  我的看法是:「人人家中均有利器,為恐被傷,難道眾人皆要棄而不用?」選管會作為維護公平選舉的中立機構,若尚不知陽光對選舉之重要,不知對公眾知情權之維護,應遠遠高於十六組之表面公平,又怎能寄望她成為推動民主發展的重要成員?

  真不知!選管會是如何理解其消極行為,怎麼制造出哪些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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