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9933 发表于 2007-1-6 23:37:19

高莺莺迷案 -- 权大于法对社会的危害

高莺莺迷案 -- 权大于法对社会的危害
2006-11-19 07:05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一个人的权力大于法律的时候,这个社会就肯定腐败了。当高莺莺离奇被害后,所有的政府机构,司法部门,执法机关都成了“保护” 凶手的工具。这里面发生了一系列权力操纵法律的恐怖事件:

案发后,城市里的110整天打不通。

公安不连夜查看现场,不保护现场,就作出自杀的结论。

法医不提取死者下体残留物及分泌物,对受伤的乳头及其他伤痕不化验。鉴定:高莺莺生前未遭遇性侵犯。(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

市领导斩钉截铁坚持要烧尸体灭迹:“签字,要烧!不签字,也要烧!”

老河口市竟然出动武警与公安的双重力量,从高莺莺亲人中抢尸体,强行火化灭迹!!!

抢尸中死者母亲被四人提着双脚,头部朝下,从三楼一直拖到地面上,后来继续被拖了五十多米,某报社记者在拍摄了几张照片后被警察推进屋内。后来当地市领导找他不要报道此事。

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高天虎(高莺莺之父)签订协议,希望高家不再追究责任。

高天虎掌握着死者有精斑的内裤。高莺莺父母被认定涉嫌伪证罪:竟然说精斑是高莺莺父亲高天虎的。
… …

在高莺莺案中看出,当权力足够大的时候,法律是为权力服务的。所有我们应该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重要性。这里的“人人平等” 应该不允许例外:国家主席,党中央X核心,军委主席,都不能例外。司法部门一定不能被权力操纵,要能在不受外来干预下做出公正的判决。当国家主席跟一个平民发生矛盾时,他们可以上法庭。而法庭不能特意为难国家主席,也不能偏袒国家主席。

江泽民在位时,我们不能把老江的爱将陈良宇挑下马,而在等老江下台了再由胡锦涛去动他。这就是权力领驾法律之上的表现。事实上,陈良宇下台的事全由胡锦涛负责,人民没有知情权。陈良宇落马后,另一个贪官韩正顶上。没有胡锦涛的命令,我们的司法部门可以独立调查韩正吗?

如果胡锦涛犯法,我们可以调查他吗?难道我们制订法律时已排除了最高领导人有犯法的可能性?这还是“人人平等” 吗?

<<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 警察抢尸强行火化>>

<<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传内裤精斑系高父所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高莺莺迷案 -- 权大于法对社会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