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9933 发表于 2007-1-12 01:21:17

甘肃通渭两大学生惊天血案,公安竟是如此侦破

2006-12-20 18:50 发表
甘肃通渭两大学生的惊天血案,请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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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冤!!!,我上大学的儿子和他的一高中同学2002年7月暑期在甘肃省通渭县被歹毒残忍杀害,2003年6月才在两个山洞里发现尸体,当地公安机关的侦破结论漏洞百出,我们家属3年多来一直申诉无果……
   两大学生莫名失踪,公安机关拒不立案侦查。2002年7月28日,对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这个小县城来说,是史无前例的一个日子,当天全国女篮四强赛的一场比赛在该县举行。当晚,我儿子朱建华(广西师范大学二年级学生)晚饭后也去观看了比赛。可是,对我们家人来说,这只是噩梦的一个开始,自当晚他离开家后,就再也没有他的任何信息,一直到2003年6月3日通渭县城进行环城公路建设时,民工在一个废弃的窑洞里发现了他的尸体。凑巧的是,我儿子的高中同学焦雅琴(女,当时是兰州商学院学生)也在当晚失踪,一直到2003年6月4日,在距发现朱建华尸体山洞3米处的另外一个洞里发现了其尸体。焦雅琴暑期一直在距县城50公里的农村老家,2002年7月28日下午她才到县城住在其父亲单位的宿舍(其父亲在县畜牧局工作),目的是第二天一早到学校(兰州商学院)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培训班。当晚他父亲让其去看篮球赛,焦雅琴还告诉她父亲说,去看看就早点回来休息,因为第二天一早还要赶从通渭县城发往兰州的班车。而对其父亲来说,这竟是和女儿的永别!
   二位大学生莫名其妙失踪后,我们家人多次到通渭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当时的政委陈永杰竟不顾二大学生当晚出门未带任何证件、钱物等事实,主观臆断地说“一男一女失踪,这肯定是‘私奔’”,并以此为由拒不立案。后我们又向县委书记、政法委、定西市公安局(通渭县为定西市下属)多次反映,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免错过破案机会,但通渭县公安局仍拒不立案。
   近一年后在两个废弃的山洞里发现二大学生尸体。2003年6月3日、4日,通渭县城在进行环城公路建设时,在通渭县城南山的两个废弃的山洞里,先后发现了两位大学生的尸体。这两个洞相距3米远,焦雅琴的尸体被埋在洞里的一个坑里(坑的大小为120公分宽、230公分长、60公分深)。据发现我儿子尸体的民工讲:他们从洞底部取土时,透过小洞口他们看见一只高高举起的手,黑头发清晰可见,而洞口被一些大土块堵塞着。民工报警后,通渭县公安局的民警到现场后只从小洞口观看了一下,便让民工挖个坑将尸体埋掉。民警的行为激怒了在场的民工,他们齐声谴责:“你们是吃闲饭的,人命关天的事(情),(你们)胆大了就不要管”。民警又折回来,指导民工挖大洞口,发现男尸上衣领角提拉到嘴部,脖子上系着一条裤子(后经确认是死者焦雅琴的裤子),有往洞内拖拉的迹象,胸肋部有血衣和土结成的一大血块,一只手紧抓地面上,下身没穿外裤,腿上皮肉干缩,只有左大腿部的皮肉向内破裂分开,骨头大面积裸露。
公安侦破结论及破案中存在的诸多疑点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很快就被“侦破”:朱建华杀死焦雅琴后,自己服毒鼠强自杀,朱建华的杀人行为系病态性行为。当我们家人听到这个破案结论后,根本无法接受,因为在该案的侦破中,存在的疑点实在是太多太多了,具体有:
   一、公安机关对尸体的辨认程序违法。当我听到发现尸体的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却被民警强拦拒远。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对无名尸体首先要进行辨认,并且要其家属在辨认书上签字,法律也规定,死者的家属不能到场或拒不签字的,公安机关要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可是通渭县公安机关在辨认尸体时,非但没有让我签字,还将我强栏拒远,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对案发现场的勘验太过草率。一是公安机关对二具尸体上的衣服剪剥下来没有采取任何勘验、固定证据等措施,而是直接拿到附近的河水里将衣服上的血块等进行了冲洗;二是在发现男尸的洞门口有一血迹,公安人员竟将其铲掉了;三是在一个小小的县城,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同时被发现,是不是应该认定为重特大刑事案件,通知检察机关到勘验现场进行侦查监督,而通渭县公安机关却没有通知检察院;四是在公安机关勘验完现场、通知家属掩埋了尸体近十天之后,施工取土的民工在发现男尸的现场后又找到了一枚大牙、数节手指、一枚一角的硬币和一大块血液凝结成的土块(这些现在家属还在保存),真不知道公安机关在现场是如何收集各种物证的;五是公安机关对男尸勘验时发现下颌骨破裂、左胸上第一、二根肋骨折断,但断裂骨外之皮肉完好无损,公安机关对此伤害的形成在破案结论中没有任何提及。
   三、公安机关在对尸体鉴定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公安机关提取了尸体的胃液后进行了法医鉴定,正是这个鉴定为公安机关“神速破案”帮了大忙:胃液里有毒鼠强!2003年7月15日,公安局将案件的侦破结论通知了我,即:男杀死女后服毒鼠强自杀,系病态性行为。当我和家人进行追问诸多疑点时,县公安局的人只回答说这个结论是甘肃省公安厅的专家推理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可是,通渭县公安局竟称没有这样的惯例!没有给我们任何鉴定结论的告知书。
   四、破案结论难以自圆其说。姑且认为我儿子杀死焦雅琴后自杀,也不考虑他的杀人的动机等等,有下列的疑点还是无法解开:掩埋焦雅琴尸体的深坑是怎么挖的、何时挖的、以何方式、用何工具挖的,作案工具到哪里去了?男的服毒鼠强自杀以后,它是怎么将自己用若大的几个土块堵在洞里的,且土块是堵在洞口的外面;毒鼠强的包装袋去了哪里?我儿子800度的近视眼镜、手表去了哪里,在发现尸体的现场都没有这些;男尸为何下颌骨破裂、左胸上的二根肋骨折断?为何在发现女尸的洞里发现了我儿子所穿的皮鞋?
   这里再说说公安机关所说的我儿子朱建华杀人系病态性行为的来由。我儿子1999年第一次高考失利后,曾被医生诊断患有抑郁相,并住院治疗了近一个月后又回到学校复读,并考上了广西师范大学,在大学生活中,其是军训标兵、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当年的暑假还和一个外教老师联合搞社会实践活动,性格很开朗。暑假回家后,我看到他身体虚弱,还专门带他到医院做了一次复查,医生说已经没有大碍,并给开了5付中药,让其调理调理虚弱的身体。可是中药吃了没到3付,就发生了上述不幸。公安机关就是依据该情况,推理出了杀人后自杀的结论。
   五、甘肃省公安厅专家的鉴定结论令人生疑。一般情况下,我国各地级市的公安机关都具备毒鼠强之类毒性药品的鉴定水平,此案为何作为地级市的定西市公安机关没有鉴定,而由甘肃省厅的专家直接鉴定,通渭县、定西市两级公安局也正是依据这个鉴定结论和一些没有依据的推论结了案子。就算是男尸胃液里有毒,那还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歹毒通过各种手段强给男者罐下去!同时,作为甘肃省公安厅的专家,居然也认为男子以前患过抑郁相症,可能就有了杀人后自杀的行为。而当家属就上述疑点到甘肃省公安厅参与鉴定的专家求教时,专家竟然说:“那只有去问死者了”!
   六、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确定死亡后应该是“破案”还是“撤销案件”。根据我国刑事侦查有关法律规定,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而应当撤销的案件,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可:1、立案后经侦查证实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7、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8、犯罪嫌疑人死亡的;9、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案就算是如公安机关所说的“男者杀人后自杀”,那么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应该撤销案件,而公安机关竟是以“破案”结案(附通渭县公安局通知家属的破案结论)。不管是“破案”还是“撤销案件”,对死者的家属来说都无法挽回失去的子女,而对公安机关来说,竟把人命关天的案件、把法律当儿戏,真是越发令人怀疑公安机关对该案侦破结论的准确性。
   七、对破案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机关竟充耳不闻。2002年7月28日,因全国女篮四强赛在通渭县举办,这是这个小县城从未有过的一次活动,所以,这个日子以及当天发生的一些事情,县城的老百姓很容易回想起来。两具尸体发现后,小小的县城一时是人心惊慌,因为关于两大学生一年前失踪的事情是家喻户晓了!2002年7月28日晚,那个对通渭县城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又泛起了人们的回忆:距离发现尸体不远的南山上一寺庙里居住的王道士回忆到:当晚21时许其听到山下小桥北有打架争吵声,并有女孩子的惨叫声(附近体育馆旁一个澡堂的老板也听见了这清晰的声音,附近其他群众当晚也听到了这种声音),22时后,其看到发现两尸体的山洞处(距离山下小桥约400米)有手电光在两洞间来回走动。2002年7月29日清晨(案发当晚次日),有姜菊英等几位老人上山晨练时,在山下小桥北看见有一滩血。还有很多的群众出来反映情况,比如当晚听到不寻常声音的群众就很多,有群众还反映:次日凌晨看见有人开着一辆丰田车到山下的小桥北面发现尸体的窑洞附近,等等,这些公安机关全部以“群众都是胡说的”一句话否定掉了。此事兰州晨报的记者当时也参与了调查(附兰州晨报刊发的稿件)。
   几年来,我和焦雅琴的家人多次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鉴定结论和推测的抑郁相病症重新进行鉴定,对家属保存的牙齿、手指头等进行DNA鉴定和毒性鉴定,并对“推测”的证据进行专家鉴定,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可是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办的“铁案”,受害人家属的各种申诉、请求都没有一次书面回复。我想通过网络、媒体,求求大家给我想想办法、出出主意,我怎么才能让公安机关对此案件的结论进行重心侦查,怎么才能让公安机关将真正的歹徒绳之以法,还我儿子的清白,还社会的一份安宁!

    该案“侦破”后,小小的通渭县城人们议论纷纷,普遍质疑这个荒谬的结论,有人说,真正的凶犯是县委县政府某位领导人的“公子”,案发后,该领导买通了定西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甘肃省厅科技处所谓的专家,串通一气,将他人服毒自杀后的胃液用于朱建华的胃液进行鉴定,从而办了这个“铁案”,使得我们家属申冤无门!我叫朱致忠,联系电话13465874562、13455246069

《兰州晨报》刊载的该案报道《小县城的惊天血案》http://lzcb.gansudaily.com.cn/system/2003/06/17/000071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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