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门村夫 发表于 2009-11-8 11:31:04

中共椒江大法官让秦桧无地自容

中共椒江大法官让秦桧无地自容 阿波罗网来稿首发 http://www.aboluowang.com
失去自由148天的椒江老翁林大刚,于本月5日再遭浙江台州椒江区淫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铁骨铮铮的林老常年奔走在经租房维权前线,其人早已成为浙江乃至全中国维权经租房主的代言人,也因此令有关部门寝食难安,必欲除之而后快!



据了解,椒江法院此次强加给林老的罪名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公诉方当庭提供了椒江区信访局和政法委的证词,表明林老曾把建住房(2006)308号文件的复印件呈交上述两部门工作人员。



笔者也曾有幸非法拜读过308号文件并非法记住了其中的纲要,大致如下: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
      一,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
      二,切实做好‘经租房’信访工作
      三,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规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纵观308号文件,没有一字一句涉及国家秘密,根本不应确定为国家机密文件!退一步讲,假使一纸建设部要求下属机关正确理解经租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以及越权约束新闻媒体报道的通知也属于国家机密的话,那么,做为信访群众的经租房主就应该享有与建设部下属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同等的知情权。因此,就算椒江经租房主林大刚曾经持有308号文件,并且出于善意将其介绍给了椒江信访局和政法委,根据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其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首先,林老属于合法持有该文件;其次,林老将该文件用于向椒江信访局和政法委宣传介绍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配合政府做好信访工作。此外,308号文件自其问世以来,已经广为包括全中国经租房主在内的社会各界所知悉,变得毫无机密可言 ,早应视为自动解密。如果椒江法院硬要兴师问罪,那就应该去追究有保密义务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泄密过失,而不应打击迫害善良无辜的林老翁!



《宋史·岳飞传》载:岳武穆蒙冤下狱后,大将韩世忠愤愤不平,强烈要求秦桧拿出定罪证据。秦桧答曰: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遗臭万年的大奸臣秦桧在岳武穆的定罪问题上,虽然强辞夺理但毕竟有些底气不足,比起某些大言不惭、邪气十足的椒江法院大法官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只不过,‘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和‘莫须有’一样‘何以服天下’!枉法判决经租房维权老英雄林大刚有罪的某法官,也必将步奸贼秦桧之后尘,害人丧德徒、留千古骂名!



coming 发表于 2009-11-8 1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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