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 发表于 2010-1-10 18:12:17

和解是人情,报复是道理

和解是人情,报复是道理 张三一言

刘建安写了一篇《昌平之九:和解?不和解?》(http://www.boxun.com/hero/200903/liujianan/278_1.shtml)主张和解,反反和解。全文的意思是,和解就是前置性地承诺,实现民主后宽容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的“原罪”,不追究、不追诉、不惩办共产党的罪行。这个和解的根据:一是道德文化方面的,它符合中国人所信宗教教义、中国文化传统也包含这一和解内容。二是策略方面的,『消除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中的绝大多数的担忧与恐惧,以至于迫使他们站在反对民运的立场,减轻实现民主宪政道路的障碍,消除内战的危险,增加自上而下地和平演变的概率和胜算。』

对以上言论我作如下几点批评。

[一]、为甚么不对监犯给予宗教情怀的仁爱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关怀?

既然可以根据道德、宗教教义、文化传统不追究、不追诉、不惩办共产党的绝灭人性大奸大恶的罪行。那么,可以不可以对相对而言是小奸小恶的偷欺拐骗奸淫抢杀的监犯给予宗教情怀的仁爱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关怀?可以不可以对监犯也不追究、不追诉、不惩办?可以不可以把监狱改成酒店,把法庭改作咖啡馆?

我相信这一类的和解论者(若没有注明,以下的和解论者都是指这一类,与别类和解论者无关)会给否定的答案:不可以。

这就奇怪了,难道和解论者的仁爱善意只施以大奸大恶罪犯,而不惠及小奸小恶犯人?为甚么厚此薄彼?

和解论者给予不可以的否定答案,理由是众所周知的:给罪犯儆戒,以防止或减少犯罪;否则的话,就是鼓励犯罪。

这又奇怪了,难道大奸大恶的暴政就不应该儆戒而应该用宽容和解来鼓励他们犯罪?

相对于暴政罪犯,监犯无疑是弱者,弱者更需要人们对他们的仁爱和人道关怀;暴政者是作为强者的存在的,它从来不需要被统治的弱者施舍甚么宗教情怀的仁爱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关怀。这又是一宗怪事,最需要人们理解谅解和解与爱的关怀的罪犯你不给予;不在乎,蔑视,甚至禁止你对他和解与爱的关怀的者,你却跪地喂猪婆似地求他受爱。

在对暴政给予宗教情怀的仁爱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关怀的表面言词中,我们可以隐约地见到对暴政屈辱和驯服心意。

我这里说的只是用仁爱关怀作为民间与专制统治者和解的理由是伪理由,并不是说民间不应该与专制统治者和解。

仁爱是伪理由,策略上需要才是真理由。因为他有权有力在手,你不讨它欢心,你想它做的自由民主之事它就不做,还会置你自由民主于死地;你讨得它欢心了,你就可以从它们那里得到自由民主。问题是这样的策略行得通吗?稍后会回答。

看看和解中的反正义反人权反自由反民主。

甚么是正义?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应报正义。即是说,一个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迫害或损失,应该可以得到同态的报复。既然和解的意思是:前置性地承诺,实现民主后宽容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的“原罪”,不追究、不追诉、不惩办共产党的罪行。这个说词的另一面意思就是在极权统治下遭受到迫害和掠夺的爱伤害者不得进行同态报复,这个和解违背了受害者正义是无可质疑的。正义的另一个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拥有他应有之物。按照上述和解定义,极权罪行一笔勾消,那么前之地富反坏右牛鬼蛇神今之受政治迫害,受经济掠夺的被伤害者应得之物也必然被同时一律勾消。牺牲这些受害者的正义是明确不过的事实。违反人权之理由,可从上述逻辑中理解到,不重述。

自由要义之一每一个人的价值相等值的,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损害别人与自己应有的相同权利。很明显,上述和解定义者并没有把极权受害者应有的权利视作与自己有的权利是相同的;为了他要求的和解目的去损害受伤害受掠夺者的权利。

“民主实践原则”就是保护少数,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若按上述和解定义,这些和解者心中显然漠视和否定这些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又若是按上述和解定义成事,那么,主和解者必定是位于多数,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把位处于少数的受害者排除于和解之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多数暴政,“多数暴政”违反民主核心精神,而民主实践原则之一就是不可施行多数暴政。

可见,这类和解模式的必要条件和必然后果是违反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原则的。

我这里只是说按照上述和解原则违反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并不是说我反对和解;我想要的是不违反这些原则或把违反量减到最少的和解办法。

[二]、实现正义的政治制度转型,或者实现把和解中的反正义压缩到最小的政治制度转型。

政治既是一种交易,也是一种较量,也是一种决战。政治制度转型可以用牺牲正义求得,也可以维护正义中取得,也可以在两者折中中取得。民主政权可以对前极权罪行实行宽容,也可以彻底地不宽容,也可以在其中取得平衡。所以,我们既可以见到高度宽容的印度甘地南非曼德拉模式,也见到赶尽杀绝、绝不宽容的德国犹太模式,也见到界乎两者之间的多种多样模式(其中一种宽容就是只惩治极恶的模式)。自由民主的理论和现实的评论一般对两方面都持正面态度。为甚么和解论者偏偏要有选择性地对走德国犹太人路线的中国人痛加指责?

到底会出现哪一种型态、哪一种模式,取决于两方面:双方的互动和思想意识状态。我们现在评论和解,就从中国现实来看看和解的可能型态和模式。根据我们现在可以取得的讯息资源和对现实的理解,大概可能有如下模式。

其一是屈辱模式。

上面谈论的就是这类模式其中的一种。就现实而言,这类模式是死路一条。理由是,共产党根本就无和解需要,也就无和解意欲,也就无视你一厢情愿的和解。在现实中这种和解寸步难行。二是,这种屈辱和解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自己不累积力量也不对极权施力任何压力,你没有实力,共产党就不把你放在眼里,你没有压力共产党就懒得理你,你的和解连门都没有。这种和解的现实效果是鼓励共产党恶上加恶。我说这条路现在连门都没有,并不否定形势变化,或许将来能找到这么一条路;又或许,这类和解人士创出一条可行之路。

有一点最重要的,即使将来可能出现这样的道路,这道路也是不可取的。这是一条还反正义反人权反自由反民主的道路,也就是一条屈辱性的道路,在价值上是无法接受的。

其二是暴力对决模式。

这条路也被视为死路一条。理由有二。一是,现在主张用暴力反抗暴政者连一条枪都没有,可见的将来也不会有。二是,在现代化武器时代,主张民间用暴力反抗暴力只是制造一堆堆平民百姓尸体而已,绝无实现可能。这些判断是多少有一些根据的,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是,同样不可绝对化,说它就一定不可能。既然曾经发生了翁安式暴力事件,设想一下,若同时或先后发生十数、数十、数百翁安模式事件,加上党基层官员思想顶不住、良心道德也顶不住而放弃管治时,无枪无炮的暴力照样可以是一条通道。再说原子弹武器,它根本就不能在内部使用。它可以在翁安丢一颗核弹?用枪用炮的暴力对决也并非绝对不可能。一部分有枪有炮的军队起义就是其中之一。

不过应该承认,暴力反抗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的。我也不希望人们鼓吹暴力,因为它毕竟牺牲和代价太大了。不提倡并不等于不接受,并不等于反对。若暴力反抗暴政出现了,我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全力支持。

我主张介乎两者中间的道路。这条道路可以简单界定:用全方位的民间力量强迫共产党接受正义裁判。

这条道路是根据中外改变政权改变制度的历史经验得出来的。

这条道路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民众力量自我累积。没有力量,一切都免谈。不管你认同还是反对这条路线,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就是民众力量不以人们的意愿而在进行累积着。今天的民众力量比共产党统治期间的其它任何时段都强大得多,当然远还没有达到能“压动”共产党的程度。但是,到了共产党必须回应的程度。(要提醒一下大家注意的是前此不久强烈反对民间聚集实力,反对民众对共产党施压的力量,特别是在一部分知识精英中强烈地存在着表现着;其中代表作就是对郭飞高智晟胡佳杨佳等人的非议和攻击,特别表现在高智晟被中共迫害时对他的超越人伦底线的落井下下行为。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现在或多或少地改变这种态度了。这是一个好现象。)

就目前可以看得到的累积民间实力的途径有很多条:维权运动;公民社会运动;知识精英的集团式行动;喉舌中的异声杂音;网络社会民意;体制外民主政党的民运;国内实存的政治性个人或小集团的正式公开活动…我想,大家要特别关注最后面提到的国内政治性个人或小集团的正式公开活动;不论是象征意义还是实质意义都是很大的。也请大家注意,这些力量累积都是在上层意识型态转向极左的政治气压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高压下,在血腥镇压下取得的。可以预见的是民众力量累积还会在这样的高下前行。

中国政治制度转型到底是采取甚么形式,可以是我们看得到想得到的,例如革命、改良、暴力、非暴力、法内、法外、民众路线、精英路线…外国可资借鉴的颜色革命等等。国外的各种颜色革命是其国内民间实力累责到足够强大时应用了符合该国国情的改变政治制度的手段。中国当然有可能走这一条路,但并不是非走这条路不可。

最值得人们思考和关注的是中国改变政治制度之路完全可能在人类经验之外、在人们想象之外、前所未有、崭新的中国独创中国模式。

我的主张很简单:所有思想所有路线所有派别所有不同的个人都按各自的认选和意愿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民间力量才能最大化,才能得到充分的表现和起到应有的作用。任何在民间内部打击一方的行为都是削弱民间力量的行为,都是自戕行为;必须坚决反对。

我相信这些力量累积会持之以恒,会越积越大,总有一天可以把共产党迫到谈判桌面上来。但是,这并不足够,我们的力量还要累积到可以提出要放权还是要灭亡、要大惩大戒还是要小惩小戒等条件迫使共产党选其一。在这样条件下才能实现正义人权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转型,或者实现把和解中的反正义反人权反自由反民主压缩到最小的政制度转型。


[三]、和解宽容与报复并重

我接受和认同对任何专制统治者的罪行持宽容态度和实行和解政策。

但是宽容与和解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统治者必须同意和平地把政权交回给民众(顽抗到底而被打倒推翻者不得享受宽容和解的待遇,应回以德国犹太模式);
应该在充分彻底搞清共产党罪行真相下和解,要在建立“共产党罪恶展览馆”条件下和解;
宽容到甚么程度,要在民间主导下,民间与统治者达成和解与惩戒原则,再由后来的民主议会制定实现原则的法律;
受害者的正义必须得到维护,损失必须获得补偿;
宽容与和解必须征得受害者理解谅解认同和接受;

上面所讲的总结一句话就是:和解是人情,报复是道理。

20090105
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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