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0-3-4 09:03:49

河南尉氏官员动用公权力“消灭”举报贴的底气从何来

河南尉氏官员动用公权力“消灭”举报贴的底气从何来


春节前,网上一篇《河南尉氏极品县委书记公开竞标拍卖乡镇长》的博文引起网友强烈关注,这让河南省尉氏县县委书记王国立颇感不爽。这篇博文披露了王国立在尉氏县任县委书记期间的一些不愿为人知的钱权交易内幕和大量违法事例,被王国立视之为对他的污蔑和挑衅。事实上,这篇博文一在网上出现,就被王国立“书记”监控到了,他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公权资源进行“拦网”、“删帖”、“覆盖”、并“报复嫌疑人”,同时重金聘请网络黑客攻击发帖、转帖的电脑,以每帖两千元起的价格就把各网站上的帖子删除得干干净净。极其恶劣的是,他还利用财政资金聘用“枪手”,杜撰一篇《殚精竭虑保民生 扬鞭奋蹄正当时 ——记尉氏县委书记王国立》歌功颂德的宣传稿来覆盖那些举报贴,同时高价寻求网络推公司进行推广。每当网友们点开《河南尉氏极品县委书记公开竞标拍卖乡镇长》标题,却发现内容是《殚精竭虑保民生 扬鞭奋蹄正当时 ——记尉氏县委书记王国立》!!!

王国立现象不难让我们看出政府监管部门、制度保障的缺失。举报越危险,腐败越严峻;举报越无效,贪腐越严重——我们通常面临的就是这样的情形。举报是检举报告,是线索的提供;对腐败的举报,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责任——我们需要“公民网络”,更需要“网络公民”。尉氏县委以“与事实不符”、“是无中生有的诽谤” 向各网络机构发出公文,要挟网站删除相关信息,这样只能引来更多猜疑。他们这样做非但不能取信于民,即便是对于那些被举报的干部,恐怕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一、在没有得到省、市一级纪检监管机构的调查、认定的时候,网络举报都可能是事实,尉氏县委文中“与事实不符”缺乏理性定义!

二、即使是无中生有的诽谤,何不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当事人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在没有法院认定的前提下,举报地方不法官员的不法行为就是诽谤?为什么就任由王国立们欺上瞒下、为所欲为?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相关执法面临着许多“认定尴尬”,但在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反腐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的今天,在我们的社会日益强调保障公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今天,人们有理由期待我们的司法部门,能明确厘清“举报”与“诽谤”、“诬告”的界限,让公众对自己在网络举报中的权利与责任有清晰的认知。

毋庸置疑,公职人员也是公民,也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而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公职人员无论从所处的地位,还是拥有的资源,维权能力都处于强势。正因如此,对网络举报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更应该公开透明,严格依法进行。

近年来,譬如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曹县网案等等一批因为一条短信、一则帖文导致被抓产生的热点新闻事件,大都发生在县区一级政府,很少出现在省市一级。这是否意味着,县区一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对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存在问题呢?还是因为某些基层政府的“人治”意识浓厚,“治人”心态也因此暴露无遗?这些案件大都涉及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个人形象及声誉,然而,此类案件往往以诽谤罪追责,大都被当成了公诉案件,几无“被侮辱、被诽谤”的政府官员站在原告席上。至于被认定的“诽谤者”,因此只知道自己得罪了谁,不知道“诽谤”了谁,从而成了当前“被就业”等被动语态下的一个新外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解释权在谁的手中?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非常明显,谁掌握公权力,谁就掌握着解释权。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此次,尉氏县对待舆论监督的做法,毫无疑问是与十七大报告精神相违背的。

1. 各位网友,请用谷歌搜索“当贪污成为一种工作——河南省尉氏县极品书记诞生记”或“河南尉氏极品县委书记公开竞标拍卖乡镇长”

http://bbs.changsha.cn/thread-559333-1-1.html

就知道有多少帖子被和谐,有多少帖子被替换成“殚精竭虑保民生 扬鞭奋蹄正当时”
http://bbs.rednet.cn/a/a.asp?B=10&ID=22052983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南尉氏官员动用公权力“消灭”举报贴的底气从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