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 发表于 2010-5-1 19:47:38

交流一下,僅供參考:有沒有多數暴政?

交流一下,僅供參考:有沒有多數暴政? 張三一言

我再次看了你的原文,無法消除你以憲政貶低民主的印象。有幾位朋友,包括李大立也有相同的印象。為此,我也覺得深感遺憾。

“憲政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褒義。我很難理解有好的憲政和壞的憲政之分的思想。

大概你不認同我的憲政是限制民主權力而不是限制民主的說法。民主權力之所以會變成暴政,並不是源於民主自身,而是源於民主的權力欠缺監督──而民主本身是可容納監督的。專制,尤其是極權本身是必然趨向暴政的,因為專制、極權本性是反監督的。所以,監督民主與監督專制、極權有不同的地方:監督專制、極權既要監督其權力,也要同時監督其本身。

“惡人全盤控制了政府,立下惡憲惡法、然後循規蹈矩按惡法辦事”並不極端,反而是擺在眼前的見怪不怪的常事常態:共產黨現今的反顛覆、拆遷法律條例,就是這種情況。我想,你可能忽視了一個有關法治的重要、極其重要原則:體現在憲法或法律的法治或憲政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在其上有一個更高的自然正義──自然法。共產黨無論如何,即使做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最嚴格遵守法律的黨,但仍然不是法治、不是憲政,仍然是惡政、仍然是惡法、仍然是壞;因為共產黨沒有自然正義的自然法。

倒還可以多說兩句。共產黨完全可以做到立惡法嚴行惡法。例如你說的“假如中國立了一部法,說‘不許批評縣委書記以上的中共官員’,那就意味著連胡錦濤先生也從此無權批評縣委書記,這可行嗎?”──但是,共產黨是不會這麼笨的。他們完全可以輕易地立下“未經省委同意不許批評縣委書記以上的中共官員”、“縣以下不許批評縣委書記以上的中共官員”等等,這不就可以完全嚴格、百分之一百執行了嗎?

當然,如你所說,凡是史上極惡之人,大都反法治、反憲政。但是這並無法否定史上極惡之人,也有守法律、守憲法的。當然,這些人必定是反法治反憲政的,因為法治憲政有一個自然公義的自然法;他們的本性決定他們不可能不反──有一個概念要搞清楚,極惡之人不是反既有的法治和憲政,而是反對興法治立憲政。這點區別很重要,因為他們統治下根本就沒有法治和憲政存在;怎麼可能出現反既有法治和憲政嗎?

你舉的“少數派總是有罪的”、“一切反對人民的人都應該處死’的政治最強音”是實例。問題倒不是實例不實例,問題是這個世界既有多數暴行,也有少數暴行,事實上是少數暴行遠比多數暴行多。村民的多數對強盜山賊的少數,誰的暴行多?就拿文革武鬥來說,始作俑者高幹子弟紅衛兵少數對全國多數(即使是地富反右也比高幹子女中的紅衛兵多)暴行。暴行不同於暴政,暴政是權力所為,暴行可能是權力所為也可能是非權力的人所為。再說暴政。文革時毛澤東江青對共產黨總體來說,在踢開黨委鬧革命狀況下,絕對是少數對多數暴政;毛澤東就是少數劫持多數的暴政樣板。古今中外所有專制極權都是少數暴政,沒有多數暴政。你所舉的多數暴政(到底是暴行還是暴政?且算它是)實例與少數暴政實例比,可能一比萬也不到。用極少極少的非常態實例與極多極多常態實例等量齊觀,是站不住腳的。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僕”等等詞性可以是中性的,也可以是褒性的,但都給共產黨染污了。對被染污了的詞我也討厭。但是,討厭被污染的詞不應該導致否定該詞原有詞義的正面價值。愛情、性愛、親情、誠信…也被人糟蹋得可以了,但是,我們絕不能就因此否定這些詞的正面含意。

我不敢說我的意見一定是對的。只是我想,有不同意見能心平氣和地交流是一件難得的好事。


張三一言
20100501








張三一言先生:謝謝您的批評。如您所知,我無意貶低民主。拙作意在辯明民主與憲政的關係,說明二者不可混淆、不可互替、且缺一不可。如果竟讓您或其他人產生了貶低民主的印象,我深感遺憾。

我提到“只要它嚴格遵行了現行的憲法和法律,它就是一個當之無愧的憲政政府”,請您注意,此處並不含褒貶。我並沒有說“當之無愧的憲政政府”便是一個好政府。一個守規矩的政府,也許它守的是一套壞規矩。當然,我也並不認為一個凡事遵從多數民意的純粹的民主政府就必定是一個好政府,因為人民之多數也有犯下大錯或集體發昏的時候。在另一篇文章中我說過,“沒有憲政的民主,是有缺陷的、危險的民主,而沒有民主的憲政,是不可靠的、低質的憲政”,意思可能更全面一些。



您提到若一群惡人全盤控制了政府,立下惡憲惡法、然後循規蹈矩按惡法辦事,這算不算憲政法治?這個問題提得很極端。事實上,大凡巨奸大惡,都不喜歡立法,而偏愛下命令、發指示、寫批示。為什麼呢?因為法有普遍性、持久性、超越性,與巨奸大惡者不協調。假如中國立了一部法,說“不許批評縣委書記以上的中共官員”,那就意味著連胡錦濤先生也從此無權批評縣委書記,這可行嗎?毛澤東為什麼連民法、刑法都不要?當今中共為什麼長期不立新聞法、結社法?就因為哪怕是立下一部惡法,也多少會妨礙他們隨心所欲、朝令夕改的無上大權。比如說毛要殺人,沒有刑法他就可以今天決定這樣殺、明天決定那樣殺,殺多殺少全可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還可以“因地制宜”,一旦有了法,那可就麻煩得多了。還比如說,中宣部要封網、要禁書,它每星期都要給境內媒體“發通知”、“打招呼”,“遮罩詞”也幾乎每日更新,假如他立了一部新聞法,惡法,但它不可能預先把所有的遮罩詞、所有要禁的書一股腦兒全都寫進法律裡,難道他這部法律每天都要修改一次不成?
您不妨考察一下各國歷史,凡是史上極惡之人,大都反法治、反憲政。因為玩弄憲法和法律比玩弄“人民”還要難一些。“人民”是可以冒充的,也是可以隱身的,而法律一旦確立,就白紙黑字擺在那裡。所以老毛說了真話,“憲法,還有民法刑法,我們基本不靠這些東西”。當今的中國憲法,基本上也是惡法,但即便如此,執政黨也寧願將其擱在一邊不去搭理,因為它確實做不到嚴格遵守此法,而它又沒辦法(或沒臉)每隔三五天就修一次憲。
您說錯了,希特勒的政府當然不是憲政政府。希氏靠選舉上臺,靠顛覆魏瑪憲政才成了獨裁者。在第三帝國,元首的命令超越世上一切法律,那叫憲政嗎?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這些人之所以胡作非為,最根本的原因恐怕不是他們不要“民主”(實際上此輩操縱民意的水準比邱吉爾羅斯福倒厲害得多),而是他們淩駕于憲政與法治之上,有著無法無天、翻雲覆雨的權力。薄熙來怕也不一定願意立一部“唱紅打黑法”,萬一有人唱到“61人叛徒集團”、“狗崽子”那一出老紅戲,他也吃不消的。總之,這些人都不喜歡法律,更不適應憲政,他們要的是特權利益,逞的是個人意志,興之所至,天馬行空。
我舉了“多數派就可以為所欲為了,(法國)國民公會中就出現了‘少數派總是有罪的’、‘一切反對人民的人都應該處死’的政治最強音”的例子,我舉的可是實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歷史。您舉的那叫什麼例子呀?我沒法和您討論了。為所欲為、胡亂殺人的人誠然不可能是真正的憲政主義者,自稱憲政者又怎能不守政治規矩、不接受既定法律的限制?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還有什麼“最高權力機關”,以及“為人民服務”、“公僕”之類,這些都是我不喜歡的說法。將這些說法用在憲法裡,屬於招搖撞騙欺世盜名,則尤其不妥。但說來話長,以後有機會再與您交流各自想法。五一節快樂!


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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