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0-5-2 14:14:56

日立挖掘机无证制造销售遭群体诉讼

日立挖掘机无证制造销售遭群体诉讼


    关于日立挖掘机或者其经销商、代理商与日立挖掘机用户对簿公堂的事件层出不穷,2009年和2010年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日立挖掘机诉讼年。
    2010年4月19日,来自山东省禹城市、无棣县、定陶县、成武县、枣庄市的30位日立建机挖掘机用户起诉日立建机代理商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开庭。
据了解,30位用户起诉的原因是他们从北京骏马购得的日立挖机制造、销售时没有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且在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上没有标明该产品属无证试验机,因此以合同欺诈及非法销售为由将北京骏马告上法庭。
    据用户介绍:
    山东省的日立挖掘机用户,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购买了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制造的ZX330-3型和ZX360H-3型日立挖掘机,使用后故障频出,使用一年多光修理费就花去几十万元。挖掘机售价在140万元至162万元不等。用户们原本是四处借款付的首付款,之后银行按揭贷款100多万元。现在挣的钱连修车钱都不够,更没钱向银行还贷了,加上银行利息违约金,背负着上百万的债务,倾家荡产几代人都还不起了。
    挖掘机出现故障后,故障的根本原因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答复。
    2009年9月,用户们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站上查到了原因,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取得履带式挖掘机ZX330-3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008年8月15日取得履带式挖掘机ZX360H-3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用户们购买的挖掘机ZX330-3型购买的时间都是在2008年3月4日之前,ZX360H-3型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也就是说,用户购买的挖掘机是无证制造的,并且是试验品而非正品。无证制造的产品是不可能取得合格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销售不合格产品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就是非法销售。
    用户们称挖掘机频繁出故障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被试验、被坑害了。为此,用户们集体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经销商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已经于2009年11月3日、12月17日、2010年3月30日、4月19日进行了4次庭审,目前还没有判决。
    用户们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挖掘机属特种设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174号)第二条规定: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制造许可,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制造、销售。第十一条 第(二)项规定: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挖掘机生产厂家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违规制造的行为,但经销商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不是违规销售的行为,而是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非法销售行为,是以合法销售的形式掩盖以不合格产品(非正品机)冒充合格产品(正品机)的事实,即生产制造是违规,但销售是违法,故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违法,其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应当无效。
    然而,在诉讼期间,2009年8月24日,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要强行将赵清明的挖掘机拖走,赵清明在向对方支付了5万元费用后,挖掘机才没有被抢走。2010年4月9日24点,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强行将诉讼中原告李德金的挖掘机拖走。
用户们说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就是要以此达到逼迫他们撤诉的目的,用户们非但不撤诉,而且一定要将诉讼进行到底。北京骏马公司已经逼得他们走投无路了。
    内蒙古也已经有8位用户以无证制造非法销售为由提起了对日立挖掘机内蒙古经销商内蒙古日强公司的合同无效诉讼。包括北京、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宁夏、河北等地的日立挖掘机用户的维权活动正在艰难进行。
    附件:日立挖掘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http://www.dsddc.com/bbs/viewthread.php?tid=3622&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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