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lingbeng 发表于 2010-5-6 23:11:48

反腐败,规则是决定性的

站在同一块路面上,穿鞋的和光脚的会有不同的感觉,不同的感觉造成了不同的需求,所以在反腐败问题上,“官”一方和“民”一方,在很多关键点上总是合不到一起。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反腐败,应该以“官”的需求为准,还是以“民”的需求为准?

现实中,对腐败的查处权在于“官”,查处规则的制定权也在于“官”,“民”只有一个举报权。有人举报就有了一些官“寻租”的机会,所以民的举报同时又是一些官的利益来源。

其实要真想查案子,纪委官员应该不缺少线索,有那么多的信访举报还不够查的吗?还用“东摸摸,西看看”?
一份纪检部门的年终总结说,他们收到的信访举报大多数是无中生有”。这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有”还是“没有”是怎样认定的?想证明事情的存在,和想证明事情的不存在,在具体办理腐败案件中的做法肯定不同,结论自然也不同。

不要以为在事实的认定问题上不会存在歧义。打个比方:民间素有“穿玻璃小鞋”一说,显然,“穿玻璃小鞋”的本质问题是“小鞋”是否存在。于是问题就出来了,怎样认定“玻璃小鞋”是否存在?如果制定这样一条规则:必须能在十米以外被看到,如果看不到,这“玻璃小鞋”就不存在。按照这样的规则,结果就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玻璃小鞋”存在的事实被完全否定。当然,标准的表述应该是:经调查,“没发现”有“玻璃小鞋”的事情。

所以“规则”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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